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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1.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贯彻《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有关事项,请一并执行: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起参保缴费。

其中,已按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保的外国人,从2011年10月起增加缴纳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项目,并同时按原缴费基数补缴相关保费;2012年2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实际申报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补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1日起,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苏人保办[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苏人保办〔2010〕21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市社保中心: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维护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161号令),《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2006]158号)规定,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按同期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从医疗保险基金划转。

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本人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已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四、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由下列组成:(一)生育医疗费;(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四)计划生育手术费;(五)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保规〔2021〕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保规〔2021〕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章组织评审第四章监督管理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强化对社会化评审试点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职称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推进企业职称工作改革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7〕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化职称评审是指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及相关工作交由社会承担,主要包括:依托符合条件的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组织开展行业所属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等人才集聚度较高的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或由其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条获评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且原则上会员单位超过50家,会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量超过2000人,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超过50人的,可申请承接本行业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第四条按照苏州市政府《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认定的总部企业,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市政府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可申请试点开展企业内评或企业联合评审:1.单位内部具备开评专业相关的评委人选(每个专业具备15名以上);2.单位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超过500人;3.单位已建立与职称体系挂钩的专技岗位设置、薪酬制度;4.企业联合评审发起单位评委人选总和及专业技术人员总和应达到上述要求。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苏人保规[2014]1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9.16
【实施日期】2014.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4〕1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服务指导,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现将《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及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6日
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服务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重大事项的处理,预防和减少劳动用工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苏人社发[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8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劳动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新《条例》适应经济形势、就业方式和社会管理的新变化,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使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地掌握新《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好新《条例》,现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为正式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是开展普法宣传。

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是现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紧迫工作。

各地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策划,及时部署,周密组织,营造普法、学法氛围。

要以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新《条例》的原文和宣传提纲为主要内容,全方位、多层面地开展宣传,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以及举办研讨会、培训班、报告会、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抓好重点行业(建筑、制造、运输、餐饮等),重点单位(私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较多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企业和中小企业等)和重点人群(一线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的法律知识普及。

让新《条例》进企业、进社区、进班组,不断增强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关于2012年吴江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2012年吴江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江市财政局吴人社规〔2012〕2号关于转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吴江市滨湖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经请示吴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1.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按月领取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2.按照《关于吴江市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吴人社〔2011〕199号)规定,于2012年3年23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在2011年12月31日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

二、调整的办法和标准(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下同)。

1.退休、退职(含退养,下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计算结果见分进元)。

2.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在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调整后再统一增发60元,此项增资和按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增发额相加不高于200元。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330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境外人员就业证年检及登记备案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境外人员就业证年检及登记备案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境外人员就业证年检及登记备案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苏人社函[2011]349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境外人员就业证年检及登记备案检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34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境外人员在我省的就业管理,切实落实《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保障部第26号令)和《关于加强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3号)有关要求,更好地开展境外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定于2011年8月至10月在全省开展境外人员《就业证》年检及登记备案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登记对象我省聘雇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华侨的单位以及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华侨。

二、检查内容(一)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了合法就业手续;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是否与公安部门统计中以就业为居留、签注条件的境外人员相符;(二)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就业证》到期和终止聘用关系的境外人员办理了就业延期、续办、终止手续;(三)《就业证》有无伪造、涂改、冒用、转让等情况;境外人员所任职务和就业单位有无擅自变动情况。

三、实施步骤年检及登记工作由各市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监察支队密切配合,按以下四个阶段要求进行:(一)宣传准备阶段(8月1日-8月15日)各市要通过有影响力的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入境就业政策、服务措施和年检登记的目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力量,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单位申报阶段(8月16日-9月15日)用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境外人员《就业证》和劳动合同(任命书)、有效护照或通行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各市申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88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88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0〕88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来,部分地区陆续反映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为规范统一政策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女参保人员达到50周岁时,经认定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如果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延长缴费(其中:有单位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延长缴费;灵活就业等其他情形的,以灵活就业身份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申请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在延长缴费期间户籍发生变更的,不改变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待其在延长缴费地缴费至满15年后,在延长缴费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三、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我省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领取地出具不予支付丧葬抚恤费的确认函后,由我省最后一个参保地按我省规定支付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并全额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9日
——结束——。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的通知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69号)文件要求,2021年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对市本级(含姑苏区、高新区)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对市本级(含姑苏区、高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按照缴纳社会保险并参加以工代训的人员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条件根据以工代训实施范围不同,对应补贴标准如下:(一)市本级(含姑苏区、高新区)中小微企业面向部分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二)市本级(含姑苏区、高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时间为2021年7月。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纳入补贴月份统计人数的新吸纳劳动者或企业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以工代训期间,连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金额按月计算,以工代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予补助。

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同时符合两项补贴范围的同一企业只可选择享受一项以工代训补贴,同一企业同一职工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可同时享受,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统计范围。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苏人保办[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办[2010]43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7.2元/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苏人社发〔2022〕89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旨在提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供参考使用。

各地要加大《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宣传力度,创新方法,柔性引导,依法规范,推进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合规、有序健康发展。

附件: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7月18日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引导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长三角地区实际,制定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参考。

一、用工单位(一)劳务派遣岗位使用范围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吴江职工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取消转院证通知

吴江职工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取消转院证通知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江市卫生局吴人社规〔2011〕21号关于吴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取消转院证的通知各参保人员:为了方便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去市外指定转诊医院就医,从2011年 10 月 1 日起取消转院证明,可根据病情需要选择我市指定转诊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赴市外指定转诊医院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之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凭相关资料至社保大厅医疗待遇结算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到所在镇(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进行审核报销。

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在外就医后报销时需带好的相关报销资料有:门诊需出具就诊病历,发票(药品清单或外配处方);住院需出具出院记录(小结)、发票、费用清单。

特此通知。

附件:1.吴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外指定转诊医院名单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须知3.吴江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外指定转诊医院名单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须知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江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医疗保险职工转外就医通知抄送:存档。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9月29日印发附件1:吴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外指定转诊医院名单一、苏州市指定转诊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苏州市市立医院本部;苏州市市立医院北区;苏州市市立医院东区;苏州市中医医院;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广济医院;苏州市口腔医院;苏州市眼耳鼻喉科医院。

二、南京市指定转诊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江苏省第二中医院;江苏省中西结合医院;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

三、浙江省指定转诊医院:浙江省一院;浙江大学医学院第二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中医院;嘉兴市妇幼保健院;嘉兴武警医院;湖州市中心医院;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九八医院。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20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20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20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现就苏州市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11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项目及标准(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5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30元,四级伤残增加220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899元、1519元、113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10%的,予以补足。

三、相关数据口径(一)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苏州市高技能人才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苏州市高技能人才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苏州市高技能人才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苏州市高技能人才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组织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16〕97号)精神,根据2020年工作安排,继续开展苏州市高技能人才重点建设项目相关工作,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姑苏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项目。

各市(县)、区和相关单位按照《关于组织开展苏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职〔2017〕6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所需材料组织申报,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

二、苏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各市(县)、区和相关单位按照《关于实施苏州市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通知》(苏人保职〔2017〕2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所需材料组织申报,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三、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各市(县)、区和相关单位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职〔2016〕9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所需材料组织申报,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各市(县)、区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的建设工作,积极宣传发动,认真组织申报,形成全社会尊重、关心高技能人才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核查申报材料,把好质量关,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公开透明。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的申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工作补贴和工作奖励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工作补贴和工作奖励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工作补贴和工作奖励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苏人保开〔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工作补贴和工作奖励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引导、规范及促进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留创园集聚和服务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的主阵地作用,根据《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苏人保外〔2017〕1号),现将2021年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工作补贴和工作奖励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

二、申报对象苏州市级及以上留创园管理机构。

三、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一)工作补贴:对2020年4月至12月新引进10个以上留创企业的留创园给予10万元的工作补贴。

(二)工作奖励:2018年以后新引进留创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每孵化1个留创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工作奖励(已受到工作奖励的不得重复申请):1.企业员工(实际在苏缴纳社保)5人以上,2020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或股权融资达到100万元以上;2.入选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计划。

四、申报材料(一)2021年苏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工作补贴和工作奖励申报表;(二)信用承诺书;(三)附件材料(证明材料需盖申报单位公章),包括:1.留创园管理机构营业执照;2.企业创办/领办人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证明及所持公司股份证明材料;3.申请工作补贴填写新引进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一览表(表2),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合同等;4.申请工作奖励填写孵化成功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一览表(表3),并附企业营业执照,社保缴纳记录、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入选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计划证明材料;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92-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792-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吴人社…2012‟18号关于2011年度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申报评定的通知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建设,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申报评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定时间2012年2月8日—2012年4月30日。

二、评定对象按规定主动参加2011、2012年度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的用人单位;三、评定条件1.依法建立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并在有效期内,职工人数一般在25人以上的;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人力资源从业人员主动参加评定年度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至少一次(评定年度内尚未组织的,可推至上年度);3.建立合法、规范、有效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和制度,依法及时调处劳动争议和纠纷;5. 认真执行苏州市使用实习生和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6.至少连续两年(2010、2011年度)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7.在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用工达标管理考评中得分位居前列。

四、评定程序(一)自查和申报(2012年2月8日-3月7日)。

根据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的评定标准,企业进行自检自评,内部公示,据实填写《2011年度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申报表》(见附件;可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网址/),报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

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前期培育工作情况和辖区内用人单位参评情况,推荐参评单位;其它单位可以自行申报。

(二)初步审查(2012年3月8日-3月15日)。

各镇(区)劳动保障部门对照评定要求进行审查,审查时要严格把关,逐项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督促指导其改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填写汇总表,报我局劳动关系科。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量创历史新高,达到874万,全省高校毕业生总量达58.4万,苏州籍高校毕业生约2.84万,就业形势严峻。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助力高校毕业生平安顺利、充分高质就业,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各项政策补贴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及时做好各项政策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包括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岗前培训补贴、一次性奖励补贴,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等。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推迟复工、高校推迟开学,用人单位或个人无法及时申请相关补贴的,可适当延长补贴申请受理时限。

二、开展网络招聘活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举办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活动,线下招聘调整为线上举办。

畅通就业信息线上发布渠道,完善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通过网站、微信等渠道发布用人单位招聘需求信息,用好“抗击疫情人力资源调剂平台”,整合发布岗位招聘信息和个人求职(含健康)等信息,为用人单位及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在3月至5月期间,全市统一组织举办2020年“相约苏州·同战疫情”线上校园引才招聘会,面向全国百所高校和毕业生进行推广,搭建校园招聘“空中通道”。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和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备案公示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和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备案公示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2年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和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备案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8.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2022年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和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备案
公示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和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任务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10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和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11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和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备案流程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1〕53号)等文件要求,苏州市开展2022年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和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备案工作。

经自主申报、市(县)区推荐、市级评审等环节,拟对65个创业项目和3家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备案,现将备案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从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与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苏州市创业指导中心)联系。

监督电话:65562241(项目),65325456(基地)。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26日
2022年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备案名单
2022年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备案名单
昆山蒲公英科创产业园
美居客电商产业园
姑苏IP创意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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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吴人社规〔2010〕17号
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后延缴费有关
问题的补充意见
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申请后延缴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就参保人员后延缴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我市,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按照国办发[2009]66号、苏政办发[2010]49号规定的转移
办法,在我市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办理后延缴费。

二、本意见实施后,本市企业参保人员,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之下月起,中断企业缴费。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一律在户籍所在地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申请后延缴费。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批准在用人单位后延缴费的参保人员,可仍按原办法参保缴费。

三、符合后延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后延缴费的时间不受年龄限制,并允许其按照《吴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吴劳社〔2005〕93号)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缴费。

四、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过去我市参保人员后延缴费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后延缴费补充意见
抄送:存档。

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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