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解困帮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防御台风渔船回港、上岸人员安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防御台风渔船回港、上岸人员安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钦政办电〔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防御台风渔船回港、上岸人员安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电〔2017〕70号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防御台风渔船回港、上岸人员安置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9日钦州市防御台风渔船回港、上岸人员安置管理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和《钦州市防台风应急预案》,为做好我市防御台风渔船回港、上岸人员安置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防御台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围绕“船只回港,航道畅通,人员上岸”渔业防台风工作目标,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共同协作,狠抓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措施落实,做好防御台风工作,确保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渔船回港避风预警工作、渔船回港避风安置工作、作业人员上岸组织安置工作、渔船回港及人员上岸数据统计工作等。
(一)渔船回港避风预警工作及时做好登记在册渔船和非登记在册渔船的回港避风预警工作。
登记在册渔船,是指纳入农业部“双控指标”管理,在农业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数据库里,三证(捕捞许可证、船检证书、国籍证书)齐全的渔船。
非登记在册渔船,是指“三无”(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含船、艇、排、筏)。
1. 登记在册渔船,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通知回港避风,由市渔业电台通过北斗星通和手机终端平台,将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预警通知发送到此类渔船,并要求渔船马上回港避风,直到渔船全部回港避风。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钦政办[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钦政办〔2010〕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刘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组长:何惠贤市金融办副主任巫志斌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行长覃如宁钦州银监分局局长黄勇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赵锌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黄其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裴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祖福市监察局副局长戚斌市发改委纪检组长刘大红市财政局副调研员李加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纪检组长林明龙市农业局总农艺师黄醒球市商务局副调研员吴建威市林业局副局长李蔚市金融办副主任庞桂锋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黄开团市法制办政府法律事务科科长陈立军市工商局副局长高小建市国税局总会计师韦学源市地税局副局长黄齐东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周永雄钦州银监分局副调研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何惠贤同志兼任。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钦州海上搜救中心成员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钦州海上搜救中心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钦政办〔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事救捞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钦州海上搜救中心成员的通知钦政办〔2014〕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海上搜救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充实钦州海上搜救中心成员。
调整充实后的成员名单如下:指挥长:李绍兰副市长副指挥长:黄毅市政府副秘书长刘钦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闫松银钦州海事局局长执行指挥:陈朝文钦南区副区长林党升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副主任滕回德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副主任陆红卫市滨海新城管委副主任潘岳林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委经济发展处副处长覃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经济发展局局长成员:曾开宏市委外宣办主任、市新闻办主任彭绍林市台办副主任罗锋市发改委调研员田茂群市教育局副局长苏能帅市公安局副局长符发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廖奎市财政局副局长施志灵市环保局纪检组长刘岩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陈燕海市水利局副局长郑琥市卫生局副局长李小玲市外侨办副主任帅国华市安监局副局长冯涛市旅游局副局长伍圣昌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李盛乐市港口管理局副局长甘家礼市海监支队副政委贾显锋市气象局副局长刘建军钦州军分区参谋长谢新华武警钦州市支队副支队长钟雨云市公安边防支队副支队长鞠岩广西海警三支队参谋长王艳军龙门海军部队中队长苏盛强钦州海关缉私分局副局长陈建南南海救助局北海救助基地主任曾铁英钦州海事局副局长、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海事处处长王日斌钦州海事局副局长甘兆斌钦州海事局副局长罗军人保财险钦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杨永斌电信钦州分公司副总经理伍贤瑞移动钦州分公司网络运营中心副总经理谢文湘联通钦州分公司经理梁志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建国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副总经理沈芳灵山县副县长岑光成浦北县副县长黄立志钦北区政府副调研员钦州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钦州海事局,负责搜救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高对改制企业有关事项审核审批效率,加快我市国企改革步伐,根据市政府《关于研究国企改制职工安置补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钦政函〔2008〕73号)的决定,市政府决定设立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联席会议。
现制订以下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对企业改制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指导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二)协调解决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推进市直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措施和工作部署。
(三)组织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通报国有企业改制形势和企业改制工作进度。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日常工作机构召集人:陆钦华市政府秘书长副召集人:李香逵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信访办主任李磊岩市政府副秘书长莫东培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梁德强市国资委主任张振才市经委主任黄源扬市财政局局长朱庆标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张创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韦猛忠市法制办主任张祖福市监察局副局长刘海伟市审计局总审计师陈日汉市总工会副主席梁冠礽市国资委副主任郭德法市信访办副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梁德强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国资委、经委、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各派1名领导组成。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钦政办〔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钦政办〔2017〕1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钦州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从源头上加强税源管控,堵塞征管漏洞,充分发挥部门协调作用,在全市构建“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支撑”的税收保障体系,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组长:谭丕创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叶莉梅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潘定喜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覃永清市国税局局长林碧波市地税局局长成员:许光艳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陆立泉市检察院检委会专委许明乐市发改委副主任、北部湾办主任宋廷林市工信委副主任符进春市教育局副局长施扬新市科技局副局长黄东刚市公安局副局长申荣汉市民政局副调研员何倪市财政局副局长黄振良市人社局副局长符永东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裴云市住建委副主任梁振礼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陈燕海市水利局副局长冯阐市农业局副局长廖桂声市林业局副局长劳广毅市商务局副局长宁海市文新广电局副局长陈晓市卫计委副主任李珊玫市统计局副局长郑康市审计局副局长李秀东市海洋局副局长郭迪信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黄敏市工商局副局长简宁市质监局总工程师香梅市国资委副主任宁伟市物价局副调研员何立伟市体育局副局长黄直林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俸吉军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李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黎广就市采购中心主任张琪钦州海关副关长欧建华钦州海事局副局长郭景珠市国税局副局长陈振军市地税局副局长韦盛作市烟草专卖局副经理唐桂坤钦州供电局副局长赵合金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钟玉胜市开投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覃世金市滨海置业集团公司总经理黄济凯钦州临海工业公司财务总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税收保障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研究部署税收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部分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委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部分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钦政办[2015]15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16【实施日期】2015.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部分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15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落实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部分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6日钦州市部分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方案为推进我市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制度,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党政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意见》(钦政发〔2014〕30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钦政发〔2014〕32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方法和步骤(一)准备阶段(2015年3月15日-4月15日)1. 受托方根据政企分开工作的要求,制定托管实施方案。
2. 受托方组织中介机构对其受托监管的国有企业进行2014年度财务数据审计。
3. 受托方根据国有企业的财务数据审计结果,按《钦州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委托书(式样)》(见附件2)制定委托书。
(二)实施阶段(2015年4月16日-5月31日)1. 受托方将制定好的委托书及企业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交委托方。
2. 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钦州市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委托书》。
3. 受托方配合受托监管的国有企业办理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反馈阶段(2015年6月1日-6月30日)各受托方将委托监管工作情况反馈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汇总后对委托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市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制度的通知-钦政办〔2016〕128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制度的通知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制度的通知钦政办〔2016〕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0日钦州市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机制,加大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力度,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部门共管、行业监督的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重点货运源头治超长效机制,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有效开展。
第三条通过对货运源头重点监管单位的严格监管,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进一步规范货运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四条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安监局、海洋局、工商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突出重点、齐抓共管,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各县区政府(管委)是重点货运源头监管的责任单位,具体落实辖区内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工作。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重点货运源头治理协调、指导工作;牵头起草钦州市货运源头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货源单位”)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派出执法人员参加各县区政府(管委)组建的重点货运源头监管联合执法队伍;负责对列入货源单位名单的货运站场违规配载货物、派出车辆超限行驶公路等行为按照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2•【字号】钦政办〔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2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22日钦州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 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应急救援领域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全市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总体应急预案或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市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含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下同)有必要研究制定的应急救援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县区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 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市开展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驻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自治区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基地)建设与运行维护、自治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市与县区负责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钦政办〔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7〕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5日钦州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充分利用广西企业基础信息及信用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归集。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协同监管平台)归集于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目录》,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归集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西钦州市沿海工业园供水水源项目郁江调水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西钦州市沿海工业园供水水源项目郁江调水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钦政办〔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西钦州市沿海工业园供水水源项目郁江调水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通知钦政办〔2018〕5号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广西钦州市沿海工业园供水水源项目郁江调水工程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西钦州市沿海工业园供水水源项目郁江调水工程建设指挥部。
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指挥长:谭丕创常务副市长副指挥长:李磊岩副市长蒙启鹏副市长成员:莫满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郑豪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东刚市公安局副局长韦德松市财政局总会计师王廷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曾世东市环保局副局长韦思宁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刘佐市水利局局长廖桂声市林业局副局长覃振康市征收办主任李知仲市西部办副主任杨君伟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刘钦灵山县县长李遥钦南区区长李晓强广西北投水务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丰源水利供水有限公司负责人指挥部下设工程建设办公室、征地拆迁组、安保组、资金保障组、督查组,分别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征地拆迁安置、矛盾纠纷化解、配套建设资金落实、责任督查等工作。
工程建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莫满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刘佐、李晓强同志兼任;征地拆迁组组长由郑豪斌同志兼任,副组长由王廷智、覃振康、刘钦、李遥、王长兵同志(广西北投水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担)任,征地拆迁组下设灵山组、钦南组,具体由灵山县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另行成立并报备工程建设办公室;安保组组长由黄东刚同志兼任,副组长由曾方来同志(灵山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钟松同志(钦南公安分局局长)、韦挺洪同志(广西钦州丰源水利供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资金保障组组长由韦德松同志兼任,副组长由张碧霞同志(广西钦州丰源水利供水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任)担任;督查组组长由杨君伟同志兼任,副组长由王长兵同志兼任。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钦政办〔2014〕125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钦政办〔2014〕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6日钦州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为切实加强企业服务工作,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创新服务企业方式,做好企业服务工作,营造全市上下服务企业、帮扶企业的良好氛围,形成人人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解决企业困难的服务意识,建立长效服务机制,为企业营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和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区政府(管委)是化解企业发展难题的第一责任人。
凡是可以在本地解决的问题,当地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限时办结,不得敷衍塞责、层层上交。
(二)集中受理原则。
由市、县区工信(经发)部门、企业服务组办公室(市企业服务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等集中负责所在地企业问题受理、登记整理、分发交办、处理解决、信息反馈等,各服务部门负责承办职责范围内企业问题的调查了解和具体处理。
(三)高效办理原则。
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单一性问题由承办部门直接处理,综合性问题由县区政府(管委)分管领导组织会办,重大问题可报主要领导决策。
在本地无法处理和解决的问题,可呈请上一级职能部门或市企业服务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救助打捞【发文字号】钦政办[2014]93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0【实施日期】2014.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4〕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0日钦州市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水)上搜救工作发展,充分调动搜救成员单位、组织和个人参与海(水)上搜救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等法规,参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钦州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指挥的海(水)上搜救行动和在钦州市辖区内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的集体和个人进行的奖励与补偿。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专项资金,纳入市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搜救奖励第五条奖励的对象为积极参加海(水)上搜救工作,并在现场搜救行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保障(包括医疗、通信、气象、搜救决策支持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奖励对象中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的人员。
第六条奖励的因素,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避免或减少海(水)上遇险人员的死亡;(二)避免或减少海(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三)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五)经常性参加海(水)上搜救行动;(六)参加重特大海(水)上搜救行动;(七)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钦政办〔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钦政办〔2017〕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7日钦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民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推动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履行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三条发改、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计、扶贫、统计等部门和残联、妇联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一)发改部门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二)教育部门建立健全城乡教育救助制度,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若干问题意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若
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钦政办[2011]99号
【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17
【实施日期】2011.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钦政办〔2011〕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钦州市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加快企业改制步伐,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的提留顺序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的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中提留的离退休、内退、特殊人员安置费;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补缴改制前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四)经确认的改制前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本金)、医疗费;
(五)职工住房补贴;
(六)住房公积金;
(七)清偿债务;
(八)其他。
企业改制时(一)至(四)项的费用从国有净资产中提留,不足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金中提留,仍不足部分从同级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收益中调剂解决。
除(一)至(四)项外,其他项目的提留以企业净资产总额到零为限。
企业净资产总额以国资部门核准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准。
二、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审批制度
为简化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审批程序,形成分级审批。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北部湾华侨投资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北部湾华侨投资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5•【字号】钦政办〔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北部湾华侨投资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钦政办〔2014〕14号钦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国营丽光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3〕194号)精神,以广西国营丽光华侨农场和管理区域范围设立钦州市北部湾华侨投资区。
为加强投资区开发建设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市北部湾华侨投资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李新元市长副组长:高朴常务副市长陈德海副市长陆钦华副市长李绍兰副市长成员:陆明市政府秘书长吴志新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黄毅市政府副秘书长朱庆标市政府副秘书长欧金焕市政府副秘书长黄明成市编办主任谢立品市发改委主任陈锦山市教育局局长沈少红市工信委主任陈福多市民政局局长叶莉梅市财政局局长苏云市人社局局长苏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沈小军市住建委主任谢永福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宋建元市商务局局长郑进市卫生局局长肖潇市外侨办主任颜昌平市国资委主任韦猛忠市法制办主任何惠贤市金融办主任黄登成市投资促进局局长覃振康市征收办副主任蒙跃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XXX 市规划局局长黄佳德市开投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方代市外侨办调研员黄光发钦南区区长吴晓华钦南区副区长杨然丽光华侨农场场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吴志新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欧金焕、肖潇、吴晓华、杨然同志兼任。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5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西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西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钦政办函〔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西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的通知钦政办函〔2021〕14号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钦州市区信用联社改革组建广西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西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谢立品副市长副组长:何惠贤市委副秘书长、财经委办公室主任黄立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远钦市财政局局长李乔漳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行长黄辉钦州银保监分局局长卢兴伟钦州市区信用联社主任成员:赖立强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公务员局局长张元成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陆家福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戚斌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李富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诚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彭哲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符兰芳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黄锦宽市林业局副局长香梅市国资委副主任陈振军市税务局副局长张君昌钦州市区信用联社监事长高建华钦州市区信用联社副主任叶宏强钦州市区信用联社副主任吴正辉钦州市区信用联社副主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钦州市区信用联社,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广西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和开业相关工作,协调解决组建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银保监部门申请筹建和开业,并按照重大事项报告的要求向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报告改制事项。
办公室主任由卢兴伟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戚斌、张君昌、高建华、叶宏强、吴正辉同志兼任,成员从市财政局、钦州市区信用联社抽调。
筹建工作完成后,工作小组自行撤销。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30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钦政办[2012]188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0.09【实施日期】2012.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钦政办〔2012〕1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强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金大刚副市长副组长:邓智章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福多市民政局局长成员:马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陆静市监察局副局长庞锋市绩效办副主任黄登成市发改委副主任苏林市教育局副调研员陈荣茂市公安局副局长符发任市民政局副局长梁祥昆市司法局调研员廖奎市财政局副局长黄淑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加亮市住建委纪检组长周钦市卫生局副局长张志市统计局副局长秦达光市物价局副局长陈万凤市扶贫办副主任杨君伟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刘水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林辉市房改办副主任黄若清市红十字会秘书长陈定良市国税局纪检组长吴义东市地税局副局长陈斯来市工商局纪检组长张日信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工会主席李有才钦州银监分局副局长李权国海证劵钦州永福西大街证劵营业部副总经理:罗军人保财险钦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卢耀辉人保寿险钦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翟才燕太保产险钦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9•【字号】钦政办[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0〕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及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五月九日钦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及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加快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步伐,促进企业进一步做优做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注册地在钦州市辖区内,已制定上市计划,并聘请证券中介机构开展股份制改造,且取得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出具的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企业。
第三条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集中研究并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和申请上市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扶持政策(一)拟上市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股份制改造协议,并开始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协助拟上市企业向自治区争取企业上市扶持资金100-200万元。
我市按自治区同等额度给予扶持资金,按自治区的上市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二)拟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因财务审计等需要,资产评估增值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股份制改造成功后,由市财政按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的部分给予专项补助。
(三)拟上市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份制改造成功后,由市财政按其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且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专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