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项目及处罚规则
国家抽检计划实施方案
国家抽检计划实施方案为了保障国家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决定实施抽检计划,加强对相关产品的监督和检验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抽检程序,提高抽检效率,确保抽检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抽检范围。
1. 食品类,包括但不限于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饮料等;2. 药品类,包括但不限于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3. 工业产品类,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材等。
二、抽检对象。
1. 食品类,主要针对易变质、易污染、易伪造的食品;2. 药品类,主要针对高风险、高毒性、高副作用的药品;3. 工业产品类,主要针对影响人身安全、生命健康的产品。
三、抽检方式。
1. 随机抽检,由抽检机构根据抽检计划,在市场上随机选取样品进行检验;2. 定向抽检,根据投诉举报、风险预警等情况,对特定产品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检;3. 季节性抽检,根据不同产品的生产、销售季节,进行相应的抽检工作。
四、抽检标准。
1. 食品类,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标准进行检验;2. 药品类,依据《药品管理法》相关标准进行检验;3. 工业产品类,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验。
五、抽检结果处理。
1. 合格,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允许正常生产和销售;2. 不合格,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标准为止;3. 严重不合格,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责令立即停产停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抽检机构。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 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七、抽检结果公示。
抽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抽检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八、监督管理。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抽检工作的评估机制,对抽检机构和抽检人员进行考核,提高抽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九、附则。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产品质量抽检规定
产品质量抽检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规定旨在确保产品质量,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抽检的方式,发现和解决产品的质量问题,提高产品质量标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贸易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
二、抽检程序2.1 抽样计划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抽样计划。
抽样计划应包括抽样数量、抽样方法、抽样频率等内容,确保抽样具有代表性和科学性。
2.2 抽样操作2.2.1 前期准备确定抽样地点和时间,严格按照抽样计划进行操作。
同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抽样,确保抽样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2.2 抽样过程按照抽样计划,随机选取样品,确保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在抽样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现场秩序,防止任何形式的操纵和影响。
2.3 检验与检测2.3.1 送样将抽取的样品送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同时,应注明样品来源、抽样时间、抽样地点等相关信息,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2.3.2 检验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法规对样品进行检测,评估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检验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应的生产、销售单位,并留存相关证据和记录。
三、抽检要求3.1 抽检频率根据产品特点、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抽检频率。
高风险产品应加大抽检力度,低风险产品可适当减少抽检频率。
3.2 抽样方式抽样方式应具有随机性,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同时,应遵循相关的抽样标准和方法,以提高抽样效果和结果的准确性。
3.3 抽检结果处理根据抽检结果,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分类和处理。
严重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于轻微不合格产品,应要求生产、销售单位进行整改和改进。
四、监督与处罚4.1 监督机构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抽检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应及时跟踪抽检结果,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4.2 处罚措施对于严重不合格产品,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撤销许可证、责令停产等措施。
抽检产品奖罚制度
抽检产品奖罚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公司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鼓励员工积极性,特制定本抽检产品奖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参与产品生产、质量检测的员工及相关部门。
三、抽检流程
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抽检计划,并随机抽取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2. 抽检结果应详细记录,包括抽检时间、产品批次、检测项目及结果等。
四、奖励机制
1. 对于连续三个月抽检合格率100%的生产班组,给予班组奖金奖励。
2. 对于在抽检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并及时上报的员工,给予个人表彰及奖金奖励。
3. 对于年度内无重大质量事故的部门,给予部门整体奖励。
五、惩罚机制
1. 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2. 对于同一问题重复出现的班组或个人,将加倍处罚,并进行责任追究。
3. 对于故意隐瞒质量问题或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
六、申诉与复核
员工或班组对抽检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质量管理部门应组织复核。
七、制度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八、附则
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原有相关奖罚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单的框架,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和调整。
货物抽检抽查管理制度
货物抽检抽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货物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合格、安全,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本单位制定了货物抽检抽查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从事生产、加工、贸易等活动的企业所生产、经营或者流通的货物进行抽检抽查,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工产品、日用品等货物。
三、抽检抽查目的1. 防止次品、伪劣产品流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2.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体验和满意度;3. 规范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4. 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和发展。
四、抽检抽查内容1. 货物的外观、尺寸、颜色等物理性能检测;2. 货物的内部构造、材料等质量检测;3. 货物的安全性能检测,如食品的添加剂含量、药品的成分等检测;4. 货物的标识、包装等信息核实。
五、抽检抽查方式1. 抽检方式: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2. 抽查方式: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查看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等。
六、抽检抽查程序1. 制定抽检抽查计划:根据抽检抽查的需要,制定抽检抽查计划;2. 抽取样品:根据计划,抽取样品送至实验室检测;3. 实验室检测:对样品进行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检测;4. 结果判定: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货物合格、合格抽查、不合格;5. 处理结果:对不合格货物进行追溯、召回等相关处理;6. 形成检验报告:形成抽检抽查报告并归档备查。
七、责任分工1. 抽检抽查小组:负责抽检抽查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结果监督;2. 实验室:负责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形成检验报告;3. 监督部门:对不合格货物进行处理,并保存相关资料。
八、考核评价1. 对抽检抽查管理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2. 对抽检抽查结果进行监督检查,查看处理结果是否得当。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2.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本单位的货物抽检抽查管理制度,希望所有相关人员遵守执行,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食品抽检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最新版
食品抽检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最新版
抽检是指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的食品样品进行检验,以检测食品的安全性
和合规性。
以下是食品抽检实施细则的一些要点:
1. 抽检对象: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
2. 抽检范围:涉及到所有食品类别,包括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
3. 抽检依据: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抽检项目
和检测方法。
4. 抽检频次:根据食品的风险等级和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抽
检频次。
5. 抽检程序:包括抽样、送样、检测和结果评定等环节。
抽样时应确定样品的数量、
种类和抽样地点等。
6. 抽检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具备相应实验能力和设备的检验机
构进行抽检。
7. 抽检结果公布:抽检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包括抽样结果、检测结果和评定结果等。
8. 抽检监督: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抽检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抽检工作的公正、客观和有效。
以上是食品抽检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您查询相关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最新的食品抽检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所有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均应接受本细则规定的抽检程序和要求。
二、产品种类抽检产品应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三、检验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抽检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可追溯的原则。
四、抽样方法抽样应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均匀性和一致性。
抽样方法应根据食品类别和特性进行选择,包括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等。
抽样过程中应避免样品受到污染或变质。
五、抽样数量抽样数量应根据食品类别、批量大小以及检验项目的要求确定。
抽样数量应足够进行所有规定的检验项目,同时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抽样单抽样时应填写抽样单,详细记录被抽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抽样日期、抽样人、抽样数量等信息。
抽样单应一式两份,一份由抽样单位保存,一份交被抽样单位。
七、封样与运输抽样后应立即对样品进行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封样后的样品应按照规定的运输条件及时送达检验机构。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样品受到损坏或污染。
八、检验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检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确保检验过程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九、判定原则检验结果的判定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
判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监督抽查制度》
《监督抽查制度》一、目的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计划和方案的确定1、内蒙古自治区粮油检测中心克什克腾旗工作站负责组织制定辖区范围内的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2、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
监督抽查方案应包括:受检单位范围,抽样范围、抽样时间、抽样依据、抽样数量等,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及判定依据,复检及注意事项等。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科学、客观、公平,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3、监督抽查的范围主要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突出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抽查的产品,以及可能危及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
三、检测机构、受检人1、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克什克腾旗工作站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资质认定,经过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承担任务所涉及的检验项目必须通过资质认定。
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
2、监督抽查的受检单位或个人由克什克腾旗工作站或检测机构随机选定。
选定的受检单位或个人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产品供给、消费状况及不同生产管理水平。
凡被选定的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抽检。
如拒检,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3、对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受检单位或个人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受检单位或个人。
4、受检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
对不便携带的样品由受检单位或个人负责寄、送至检测机构。
无正当理由,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四、抽样、检测与判定1、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克什克腾旗工作站应指派人员协助抽样。
严禁受检单位或个人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员参与抽样工作。
2、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受检单位或个人出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以及抽样人员的有效证件,告知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等后,再进行抽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30日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作出以下规定:第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
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第四条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
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
食品稽查办案抽检制度范本
食品稽查办案抽检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抽检范围和对象(一)抽检范围: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领域。
(二)抽检对象: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
三、抽检原则(一)随机性原则:抽检应当充分体现随机性,确保每个受检单位都有被抽中的可能性。
(二)公正性原则:抽检过程应当公正、透明,确保抽检结果的真实性。
(三)保密性原则:抽检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应当予以保密。
四、抽检程序(一)制定抽检计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情况,制定年度抽检计划,明确抽检任务、品种、数量、时间等。
(二)随机抽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抽检计划,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受检单位。
(三)通知受检单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受检单位发出抽检通知,告知抽检时间、地点、要求等。
(四)现场抽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派员到受检单位现场进行抽检,抽取样品,填写抽检记录。
(五)样品送检:将抽取的样品送往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六)审核检验结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
(七)采取处置措施:根据检验结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如责令整改、没收不合格产品、查封生产线等。
(八)告知处理结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处理结果告知受检单位,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五、抽检要求(一)抽检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资格证书。
(二)抽检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抽检表格,详细记录抽检情况。
(三)抽检样品应当封存、标识清晰,并按照规定条件运输、储存。
(四)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
六、法律责任(一)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拒不配合抽检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抽检人员在抽检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后处理之法律适用
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后处理之法律适用食品抽样检验(食品监督抽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赋予质监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手段。
对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除查找不合格原因并责令进行相应的整改外,还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文主要探讨这一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型,其中涉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两项,即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第(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
上述第(二)项对应的法律责任为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而第(十一)项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则没有对应的罚则。
那么,对于在抽样检验中发现“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如何处理呢?《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了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即“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上述二条义务条款对应的责任条款分别是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
那么,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又如何适用这两条呢?食品抽样检验的具体操作过程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83号、2010年第65号)公告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进行的。
2010版CCGF对2008版进行了修改。
其中“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一节,将“重要程度分类”修改为“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相应地“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不合格所对应结果判定由“严重不合格;较严重不合格”修改为“严重不合格”和“一般不合格”。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抽样、随机抽样、专项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当代表性,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抽查范围1.抽查的产品范围应涵盖市场上销售的各类产品,包括日用品、食品、药品、电子产品等各个领域。
2.抽查的对象应代表性,既包括知名品牌和大企业的产品,也包括小微企业的产品。
二、抽查依据1.抽查依据应包括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检测方法等,确保抽查的公正、科学、严谨。
2.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应有相应的抽查依据,确保抽查的全面性。
三、抽查标准1.抽查标准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制定。
2.抽查标准中应包括必要的安全性、功能性、可靠性、耐久性等指标,以确保产品符合基本质量要求。
四、抽查频率1.抽查频率应根据产品的重要程度和风险评估进行确定。
对于高风险产品和重要消费品,应进行更频繁的抽查。
2.建议建立长期监测机制,定期对市场上产品进行抽查,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状况,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五、抽查方法2.抽查过程中应注意保密性,确保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的商业信息不被泄露。
六、抽查机构1.抽查机构应是经国家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具备专业的技术和仪器设备。
2.抽查机构应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评估和监督,以确保其抽查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七、抽查结果的公布和处理1.抽查结果应及时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2.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处。
八、抽查结果的利用1.抽查结果应作为监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工作的参考依据。
2.抽查结果可以作为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重要参考,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
通过以上实施细则,可以更加规范和有效地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还可以借鉴国际上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水平和效果。
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一、抽样方法与流程抽样应确保公正、随机、代表性,避免选择偏见。
抽样前需确定抽样范围、抽样比例和抽样方法,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
抽样过程中应有至少两名监督人员在场,并填写抽样记录表,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后应尽快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检验项目明细根据监督目的和产品特性,明确列出所有需检验的项目。
检验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外观质量、性能指标、安全性等。
对于不同产品,检验项目应有明确的差异化和针对性。
三、检验方法标准采用国家和行业认可的检验方法标准。
确保检验设备、仪器符合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检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判定规则与依据根据产品标准和检验项目,制定明确的判定规则和判定标准。
判定结果应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干扰。
对于不合格产品,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溯原因,防止问题再次发生。
五、样品处理与保存样品应妥善保存,避免损坏或变质。
样品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过期样品应及时处理。
对于不合格样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或退回。
六、结果报告与公示检验结果应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和公众报告。
报告内容应全面、客观,包括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判定依据等。
报告公示方式应公开透明,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七、异议处理机制建立完善的异议处理机制,确保公众和相关方能够提出异议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对于收到的异议,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异议处理过程中应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
八、监督与责任追究加强对抽检过程的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维护抽检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鼓励社会各界对抽检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共同推动监督抽检工作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公司货物抽检管理制度
公司货物抽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货物抽检工作,提高货物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公司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货物抽检范围1.货物抽检范围包括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和原材料。
2.抽检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公司内部质量管理要求。
第三章抽检频率1.货物抽检应按照以下频率进行:(1)产品抽检:每批次产品应至少抽检10%作为抽检样品。
(2)原材料抽检:每批次原材料应至少抽检5%作为抽检样品。
2.根据货物的重要性和风险等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抽检频率。
第四章抽检方法1.货物抽检应由专门的质检人员负责。
抽检人员应熟悉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抽检程序。
2.抽检应根据相关抽检标准进行。
抽检样品应随机选择,避免人为干预。
3.抽检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操作。
第五章抽检记录1.抽检记录应详细记录抽检的时间、地点、抽检人员、抽检样品、抽检方法等信息。
2.抽检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以备查证。
第六章抽检结果处理1.抽检样品合格的,可继续进行生产或采购。
2.如抽检样品不合格,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生产或采购,并进行问题分析,找出原因并提出纠正措施。
3.对于严重不合格的货物,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查清问题,追究责任。
第七章抽检后评估1.对于抽检不合格的货物,应进行评估,分析其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并制定对策。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相关流程和标准,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八章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全体员工均应遵守。
2.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本制度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公司货物抽检管理制度,如有疑问或意见,请随时向质量管理部门反馈。
商品抽检管理制度
商品抽检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质量,制定商品抽检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生产、采购、仓储、销售等部门。
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该制度。
二、抽检程序1. 抽检对象确定根据管理需求和市场情况,公司每月确定一批抽检对象,包括新品、重点产品、问题产品等。
2. 抽检标准制定制定抽检标准,包括外观、质量、安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
3. 抽检计划制定每月初由抽检委员会制定当月的抽检计划,根据抽检对象确定抽检数量和抽检频次。
4. 抽检操作由抽检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抽检操作,并记录下抽检结果。
5. 报告填写抽检人员应当将抽检结果填写在抽检报告中,详细记录抽检对象、抽检时间、抽检地点、抽检数量、抽检结果等信息。
6. 问题处理如果发现抽检对象存在问题,需要及时报告给上级领导,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三、抽检人员1. 抽检委员会由公司高层领导成立,负责制定抽检计划、审批抽检结果,并对抽检工作进行总体监督。
2. 抽检员由公司内部培训合格的员工担任,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抽检经验,能够独立进行抽检工作。
3. 外部抽检机构若公司条件允许,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外部抽检机构进行抽检工作。
四、抽检标准1. 外观抽检标准包括产品外观是否完整、无瑕疵、无色差、无变形等。
2. 质量抽检标准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和公司要求。
3. 安全抽检标准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易燃、易爆、有毒等。
4. 功能抽检标准产品功能是否正常,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五、抽检结果处理1. 合格产品抽检合格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但需要继续进行质量监督。
2. 不合格产品若抽检出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需要停止销售,及时维修、退换货或召回。
3. 汇总分析定期对抽检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六、抽检记录保留1. 抽检报告所有抽检报告应当留存备查,不得随意销毁。
2. 抽检结果对于每一次的抽检结果,都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抽检对象、抽检时间、抽检地点、抽检数量、抽检标准等信息。
食材质量抽检制度范本
食材质量抽检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食材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材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食材质量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材质量抽检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材质量抽检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抽检范围和内容第五条食材质量抽检范围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
第六条食材质量抽检内容主要包括:有害物质残留、微生物污染、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滥用、虚假标识等。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调整抽检范围和内容。
第三章抽检程序第八条食材质量抽检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抽检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抽检计划。
(二)抽取样品:按照抽检计划,从生产、加工、销售环节抽取样品。
抽检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随机性。
(三)检验检测:将抽检样品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当覆盖抽检内容。
(四)结果处理:根据检验检测结果,对不合格的样品进行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信息公示:将抽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抽检结果处理第九条抽检结果显示食材质量合格的,予以公示,对生产、加工、销售单位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条抽检结果显示食材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对生产、加工、销售单位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合格的食材,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材质量抽检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能力建设,保障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二章计划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数量、抽样地点和检验项目等。
第六条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综合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检查、舆情监测、事故处置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等因素。
第三章抽样第七条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第八条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遵守抽样操作规范。
第九条抽样过程中应当记录抽样信息,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样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信息。
第四章检验与结果报送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能力,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可靠,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五章复检和异议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四条复检工作应当由原检验机构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复检结果应当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第六章核查处置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核查处置,并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核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七章信息发布与法律责任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抽检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抽检管理规定一、目的产品质量抽检是为了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本规定旨在确立产品质量抽检的管理要求,保障产品质量合规性。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销售以及进口产品的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
三、抽检程序1. 随机抽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会每月确定抽检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并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选择被抽检的企业和产品。
企业应积极配合抽检工作,确保抽样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2. 抽样方法(1)抽样数量:根据抽检规定,确定抽样数量,保证抽样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
(2)抽样地点:抽样地点应选择企业生产现场、仓库或市场等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
(3)抽样方式:采用抽样器具或随机数表等方法进行抽样,确保随机性和公平性。
(4)抽样记录:对抽样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抽样时间、地点、人员、数量等相关信息。
3. 检验项目抽检项目根据产品的特性和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涉及产品的安全性、卫生性、功能性和标准要求等方面。
4. 抽检结果处理(1)合格产品:符合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的产品被视为合格产品。
(2)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的产品被视为不合格产品。
(3)处理措施:对于不合格产品,相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暂停生产销售等。
四、监督检查1. 定期检查监管部门会定期对企业的抽检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抽检。
2. 不定期检查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舆情反映等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以保障产品质量抽检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抽检管理规定的企业,监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2.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本规定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
最后,希望各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产品质量抽检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的合规性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抽样检查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
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抽样检查应根据工作需要,先制定抽样计划,并按计
划分期分批抽样。
抽样计划应包括抽样目的、抽样数量和抽样方法等。
第三条抽样时,应选择代表性样品,确保样品质量,抽样前
应先记录样品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抽样时,应委派专人进行,严禁个别单位或个人抽样。
第五条抽样对象包括生产企业、经营者、食品经营场所。
抽
样对象应配合抽样工作,提供有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样品。
第六条抽样时,抽样人员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抽样证明。
抽样人员应礼貌待人,并在抽样工作中做到公正、公平。
第七条抽样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守法律法规,确保依法开展抽样检查工作;
(二)抽样选取和抽样方法科学合理,能真实、准确反映样品的质量;
(三)抽样人员执行抽样工作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确保操作正确;
(四)样品送检应及时送达受检单位或检验机构,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五)对样品的测试结果应及时公布并通知相关单位。
第八条抽样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对于被抽样的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有权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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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内衣/睡衣 连身衣/哈衣/婴儿 礼盒 肚围/护脐带/肚兜 T恤/吊带衫/卫衣 童毛衫/针织毛衣 童裙装/裤子 外套/夹克/大衣
纤维成分 纤维成分 纤维成分 纤维成分 纤维成分 纤维成分 纤维成分 纤维成分 纤维含量(面料), 单组分 纤维含量(面料), 单组分 耐唾液色牢度 纤维成分 鞋底耐磨性能 纤维成分 物理机械性能(全 项) 电动玩具检测
保健类食品-减丰 违禁药物成分检 测,如西布曲明、 状类 酚酞
处罚规则 5 删除&A类3 分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删除&A类6分 两项丌合格 / 删除&A类12分 三项丌合格 羊绒成分丌合格 三项丌合格 或 真皮、真丝、羽绒、羊 绒等重点材质描述丌符 三项及以上丌合格 或 真皮、真丝、羽绒、羊 绒等重点材质描述丌符 羽绒含量丌合格 / / 三项丌合格 或 真皮、真丝、羽绒、羊 绒等重点材质描述丌符 三项及以上丌合格 三项丌合格 三项丌合格 或 羊绒成分丌合格 真丝成分丌合格 羽绒含量丌合格 / 三项丌合格 三项丌合格 / / / / / 真皮、真丝、羽绒、羊 绒等重点材质描述丌符 真皮、真丝、羽绒、羊 绒等重点材质描述丌符 真皮、真丝、羽绒、羊 绒等重点材质描述丌符
甲醛
内衣
保暖内衣(拼接 款) 袜子(除丝袜外) 丝袜 硅胶隐形文胸 羊绒羊毛围巾 羊绒羊毛毛线 真皮皮带
若拼接面料比例超过 衣服用料15%,则主 面料不拼接面料都需 检测 纤维成分鉴定 钩丝测试 重金属10项 成分 成分 皮质鉴定 成分 成分 材质鉴定 成分(里料、面料) 成分
耐汗渍色牢度 耐汗渍色牢度 耐汗渍色牢度 干/湿磨擦色牢度 干/湿洗缩率 摩擦色牢度 干/湿磨擦色牢度 耐洗色牢度 甲醛
童装 披风/斗篷
羽绒服/羽绒内胆
羽绒含绒量 甲醛含量 纤维含量(面料, 填充物成分,分开 计费) 甲醛含量 帮底剥离强度 甲醛含量 产品标识和使用说 明 耐摩擦色牢度 PH值 耐唾液色牢度
母婴 童装 行业
睡毯(三岁以下婴 幼儿) 儿童睡袋 亲子装/亲子时装 童鞋/婴儿鞋
甲醛含量
孕妇 普通孕妇装 装 玩具 玩具 带电玩具
ph值 ph值 耐摩擦色牢度 ph值
含绒量 填充物成分 耐汗渍色牢度 耐摩擦色牢度
床上 竹席/草席/藤席 用品 家纺 居家 行业
可分解芳香胺染 料 ph值 ph值 耐摩擦色牢度 耐摩擦色牢度
家纺 居家 行业
绗缝制品 窗帘 收纳箱 纤维成分 纤维含量(仅主面 料),单组分 甲醛含量 甲醛含量 甲醛含量 纤维含量 耐水色牢度 甲醛含量 PH值 胶棉头软化速度 吸水性测试 吸水性测试 摩擦色牢度 盐雾测试 盐雾测试 盐雾测试 甲醛 耐水色牢度 承重 ph值 摩擦色牢度
干/湿摩擦色牢度 干/湿洗缩率 干/湿摩擦色牢度 甲醛 气味等级 甲醛 干/湿摩擦色牢度 干/湿摩擦色牢度 干/湿摩擦色牢度 耐汗渍色牢度 耐汗渍色牢度 耐汗渍色牢度 耐汗渍色牢度 耐汗渍色牢度 耐汗渍色牢度
干/湿洗缩率 抗起球性 干/湿洗缩率 干/湿洗缩率 可分解芳香胺染 料 可分解芳香胺染 料 干/湿洗缩率 甲醛 甲醛 甲醛 甲醛 甲醛 甲醛 甲醛 甲醛
真皮、真丝、羽绒、羊 绒等重点材质描述丌符 / / / 成分丌合格 成分丌合格 / 成分丌合格 三项丌合格 / / / 三项及以上丌合格
鞋跟结合强度 一项丌合格
三项及以上丌合格 三项及以上丌合格 三项及以上丌合格 / 三项丌合格 三项丌合格 三项丌合格 三项丌合格 三项丌合格 三项丌合格 三项及以上丌合格 三项丌合格
抗起球性
抗起球性
男装 服饰 及配 饰行 业
真丝服装 羽绒服装 皮衣/皮草 全棉 牛仔裤 亚麻/普通面料 文胸 内裤 睡衣/家居服 美体塑身
异味
保暖内衣/基础内衣 纤维成分鉴定 (单层) 保暖内衣(两层 款) 保暖内衣(三层 款) 纤维成分鉴定(外层 面料+里层面料)
内衣
纤维成分鉴定(外层 面料+里层面料+夹层 耐汗渍色牢度 面料)
甲醛 甲醛 甲醛 干/湿洗缩率 备件质量(带 扣) 干/湿洗缩率 光照色牢度
服饰 真丝围巾 配件 帽子(非皮帽)
皮帽/皮手套 手套 领带
真皮鞋类
皮质鉴定
鞋底耐折
鞋底耐磨
帮面剥离强度
真皮凉鞋 人造革皮鞋 人造革凉鞋 鞋类
皮质鉴定 鞋底耐折 鞋底耐折
鞋底耐折 鞋底耐磨 鞋底耐磨
鞋底耐磨 帮面剥离强度 帮面剥离强度
铅
稀土 致病菌(金黄色 葡萄球菌、沙门 氏菌、志贺氏 菌) 黄曲霉毒素B1
炒货坚果类-烘炒 黄曲霉毒素B1 类 膨化食品、炒货 坚果类-油炸类
霉菌和酵母菌 致病菌(金黄色 葡萄球菌、沙门 氏菌、志贺氏 菌) 致病菌(金黄色 葡萄球菌、沙门 氏菌、志贺氏 菌) 致病菌(金黄色 葡萄球菌、沙门 氏菌、志贺氏 菌) 致病菌(金黄色 葡萄球菌、沙门 氏菌、志贺氏 菌)
脂肪和蛋白质丌合格
羽绒理化性能 一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 两项丌合格 /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 / /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羽绒含绒量 甲醛 耐摩擦色牢度 偶氮 甲醛
T恤/衬衫/卫衣/裙 纤维成分 子 毛针织毛衣(毛 30%以上) 毛呢服装 羊绒毛衣
耐摩擦色牢度
干/湿洗缩率
纤维成分 纤维成分 纤维成分 纤维成分 羽绒含绒量 皮质鉴定 纤维成分 纤维成分 纤维成分 纤维成分鉴定(杯里 料) 纤维成分鉴定 纤维成分鉴定 纤维成分鉴定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三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三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三项丌合格
/
细菌类仸一项丌合格
/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成分丌合格 成分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成分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黄曲霉毒素B1
食品 保健 品
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
致病菌(金黄色 葡萄球菌、沙门 氏菌、志贺氏 菌)
乳制品
脂肪、蛋白质
菌落总数、大肠 菌群、金黄色葡 萄球菌、沙门氏 菌、阪崎肠杆菌 、商业无菌 菌落总数、大肠 菌群 沙门氏菌、金黄 色葡萄球菌
三聚氰胺
六六六、滴滴 涕
蜂蜜
果糖、葡萄糖、蔗 糖
致病菌(金黄 霉菌计数、嗜渗 色葡萄球菌、 酵母计数 沙门氏菌、志 贺氏菌)
总砷、铅
糕点类-饼干、月 总砷、铅 饼、粽子 冷冻饮品、饮料 类
霉菌计数
铅、砷
调味品类-酱、食 总砷、铅 醋、酱油 食品 调味品类-食用盐 总砷、铅 、味精 肉制品类-腌腊肉 铅、无机砷、总汞 制品 、镉 肉制品类-酱卤肉 制品、熏烧烤肉 制品、肉干制品 铅、无机砷、总汞 (肉干、肉脯、 、镉 肉松)、熏煮香 肠火腿制品、发 酵肉制品
铅、镉、汞、无机 砷 溶剂残留量 铅 铅 总砷、铅
六六六、滴滴涕 总砷、铅 致病菌(金黄色 葡萄球菌、沙门 氏菌、志贺氏 菌) 甲醇 致病菌(金黄色 葡萄球菌、沙门 氏菌、志贺氏 菌) 致病菌(金黄色 葡萄球菌、沙门 氏菌、志贺氏 菌)
黄曲霉毒素B1 黄曲霉毒素B1
锰
豆制品类
总砷、铅
茶叶类
六六六、滴滴涕、 杀螟硫磷
中性盐雾测试 镀层盐雾测试 密封性能 耐冷热疲劳性能
建材 建材 花洒 五金 五金 金属化妆镜 行业
地漏
马桶刷+马桶杯 金属置物架 金属化妆镜 丌锈钢水槽 墙纸/壁纸 马桶盖
外观质量
抙光外观 甲醛含量 金属附件耐腐蚀 性
连接部位
大米、小麦粉类 食用植物油 啤酒、果酒、黄 酒、葡萄酒 白酒 糖果、蜜饯、方 便面类
帮面剥离强度
鞋跟结合强度 鞋跟结合强度
注塑鞋(CROCS 鞋底耐折 等) 胶鞋(帆布鞋 等) 雪地靴 休闲鞋 鞋底耐折 皮质鉴定(皮毛一 体) 皮质鉴定 鞋底耐折 鞋底耐折 纤维含量(面 料),单组分 振荡冲击 皮质鉴定 硬度 鞋底耐折 鞋底耐折 鞋底耐磨 鞋底耐磨 PH值 拉杆疲劳 耐磨擦色牢度 磨耗度 鞋底耐磨 鞋底耐磨 帮面剥离强度 帮面剥离强度 摩擦色牢度 行走性能 缝合强度 耐落球冲力 帮面剥离强度 帮面剥离强度
一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 / 一项丌合格
/ / 两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缩率丌合格 气味丌合格 /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 / /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一项丌合格 / 成分丌合格 成分丌合格
鞋跟结合强度 一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 两项丌合格 /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 / / 两项丌合格 或 真皮材质描述丌符 两项丌合格 或 真皮材质描述丌符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两项丌合格 或 真皮材质描述丌符 两项丌合格 或 真皮材质描述丌符 两项丌合格 或 真皮材质描述丌符 两项丌合格 或 真皮材质描述丌符
巧克力
总砷、铅、铜
水产 无机砷(贝类及虾 (动物水产干制品) 蟹)
铅(鱼类)
酸价
过氧化值
水产 水分 (植物水产干制品)
铅、无机砷
菌落总数、、大 肠菌群、霉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沙门氏菌、副 溶血性弧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