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
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姓名:冯瑞瑞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孟庆华20100501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当前, 拐卖人口犯罪屡禁不止, 其原因之一是新《刑法》所规定的这一犯罪仍存在着立法缺陷。
本文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出发,探讨了各要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分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
本章在列举评析刑法学中关于本罪客体的诸观点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
同时从两性人、亲生子女能否能为本罪的对象入手,分析本罪在犯罪对象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第二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本章在对“拐卖”的含义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具体行为方式的含义。
另外还分析刑法学界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否“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这一内容的各个观点,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不以必须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
第三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
本章首先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入手分析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不能阻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 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入手,论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本章论述了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第五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形态。
本章论述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为行为犯,其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犯罪目的的实现。
此外还指出本罪是继续犯,行为人在客体的侵害状态和对客体侵害的行为本身都仍在继续时参加本罪就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第六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
本章对该罪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取消对犯罪对象的限制,恢复拐卖人口罪的规定。
2022年拐卖儿童罪最新规定
2022年拐卖⼉童罪最新规定⼉童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对象,要关⼼爱护少年⼉童,拐卖⼉童从中牟利是犯罪⾏为。
那么拐卖⼉童罪最新规定是什么,关于拐卖⼉童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拐卖⼉童罪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拐卖⼉童罪最新规定《刑法》第⼆百四⼗条【拐卖妇⼥、⼉童罪】拐卖妇⼥、⼉童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童集团的⾸要分⼦;(⼆)拐卖妇⼥、⼉童三⼈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卖给他⼈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的,使⽤暴⼒、胁迫或者⿇醉⽅法绑架妇⼥、⼉童的;(六)以出卖为⽬的,偷盗婴幼⼉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童是指以出卖为⽬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童的⾏为之⼀的。
2016年12⽉22⽇,最⾼⼈民法院公布《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童犯罪案件详细运⽤法令若⼲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则,对婴幼⼉采纳欺骗、威逼等⼿法使其脱离监护⼈或许看护⼈的,视为刑法第⼆百四⼗条第⼀款第(六)项规则的“盗窃婴幼⼉”。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诱骗⼉童罪侵略的客体,是别⼈的家庭关系和⼉童的合法权益。
诱骗的对象是不满⼗四周岁的未成年⼈。
(⼆)客观要件1、诱骗⼉童罪在客观⽅⾯表现为采⽤欺骗、威逼或许其他办法,使⼉童脱离⾃⼰的家庭或许监护⼈的⾏为。
2、所谓诱骗,可能是直接对⼉童施⾏,也可能是对⼉童的家长或许监护⼈施⾏。
诱骗的⼿法是多种多样。
⽐如,给⼉童爱吃的⾷物、喜爱的玩具、美观的⾐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得⼉童的好感后将其拐⾛。
对⼉童的家长或许监护⼈,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表明喜爱⼉童等⼿法骗得信任后,寻找机会将⼉童骗⾛或许将婴⼉偷偷抱⾛。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1.罪名问题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同时实施上述几种拐卖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个完整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
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行为对象:妇女和儿童。
(1)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
注意不是指成年男子,如果拐卖已满14周岁男子,限制其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出卖,构成本罪;将捡到的儿童当作商品出卖,也构成本罪。
4.行为方式: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1)这里的拐骗是以出卖为目的,否则有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
(2)这里的绑架是以出卖为目的,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否则就是绑架罪中的绑架,构成绑架罪。
实际上,这里的绑架就是指劫持。
(3)这里的接送、中转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而非帮助行为。
接送者、中转者是实行犯,而非帮助犯。
5.主观上是故意。
本罪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出卖目的不等于营利目的。
例如,甲为了报复乙将乙的儿子拐卖到外地,构成拐卖儿童罪。
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
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
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
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
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篇一: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
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
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
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张明楷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1)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
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妇女包括真两性畸形人和女性假两性畸形人。
儿童是指不满14 周岁的男女。
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拐卖已满14 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 年10 月27 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00 年 3 月20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出卖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 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 年 3 月15 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本节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67) 上述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精神相同。
特别是后两个解释,均将营利、获利目的作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要素。
武某某、关某某拐卖儿童案
武某某、关某某拐卖儿童案文章属性•【案由】拐卖妇女、儿童罪•【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基本条件,不考虑对方是否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将孩子送给他人,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儿子,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正文武某某、关某某拐卖儿童案被告人武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关某某,女,汉族,1988年4月2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关某某于2009年2月8日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经常生病,家庭生活困难,被告人武某某、关某某夫妻二人决定将孩子送人。
同年6月初,武某某、关某某找到山西省临汾市先平红十字医院的护士乔瑜,让其帮忙联系。
第二天,乔瑜将此事告知张永珍,张永珍又让段麦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询问情况。
段麦寸与关某某电话联系后约定付给关某某26000元。
后段麦寸将此情况告知景九菊(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景九菊经与赵临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看过孩子后,赵临珍又通过郭秋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介绍买家。
同年6月13日在赵临珍家中,武某某、关某某将出生仅4个月的孩子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蔡怀光(在逃)。
赵临珍、景九菊、段麦寸、郭秋萍分别获利1400元、600元、500元、1500元。
赵临珍、郭秋萍、王洪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蔡怀光一同将婴儿送至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后因武某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孙子被武某某夫妇卖掉而案发。
同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拐卖的婴儿成功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关某某将出生仅4个月的男婴,以2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关于武某某、关某某辩解其行为属于私自送养、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武某某、关某某在不了解对方基本条件的情况下,不考虑对方是否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将孩子送给他人,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儿子,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其辩解不能成立。
刑法中的贩卖人口罪与拐卖儿童罪
刑法中的贩卖人口罪与拐卖儿童罪贩卖人口罪和拐卖儿童罪是刑法中的两项重要罪名。
虽然它们的名称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侵犯人类尊严和基本权利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定义、实施、认定及处罚等多个方面分析这两项犯罪。
一、贩卖人口罪贩卖人口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贩卖、运输、转移、收留、出借或者销售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往往伴随着受害人离开家庭和居住地,遭受人身安全、尊严和财产等方面的威胁和剥削,从而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
在实施贩卖人口罪的过程中,犯罪分子常常采取欺骗、胁迫和强制等手段让被害人无所防备。
比如说,诱骗妇女充当陪聊、陪酒、陪伴或者假装是相亲中介对受害人进行网络诈骗,或者在网吧、夜总会等场所拐骗未成年人,再迫使他们从事卖淫等违法活动。
贩卖人口罪的认定主要需要从三部分考虑:(一)行为要件:必须具备将人进行买卖、转移、收留等犯罪行为;(二)目的要件:达到非法获利目的;(三)客体要件:必须有售卖对象,这里指的是人。
所以,在辨认贩卖人口罪的过程中,既要看犯罪人的行为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真实情况,也要看被害人的人身、财产、身心健康等方面所遭受的危害程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面临5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二、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未成年人拐卖、收买、转移等行为。
相比之下,拐卖儿童罪只适用于未成年人。
因为未成年人普遍缺乏独立的自理能力,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诱惑或者欺骗。
所以,对未成年人的拐卖行为尤其危险和恶劣,也更应该切实予以打击和制裁。
拐卖儿童罪的实施手段多种多样,包括虚假承诺和恐吓等。
常见的拐卖儿童犯罪模式是组织多个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流浪、盗窃和卖淫等活动,并通过暴力、药物和其他恐吓手段控制他们,迫使他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利益。
认定拐卖儿童罪的条件包括三点:(一)行为要件:必须具备拐骗、收买等行为,构成了更加严重的拐卖行为;(二)目的要件: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三)客体要件:被拐骗的对象只能是未成年人。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HEBEINONGJI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近年来虽然经过严厉打击仍旧存在于世界上,甚至在某些地区十分猖獗的一类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国内外对此类犯罪的研究以及打击,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探讨。
该文对我国人贩子犯罪的拐卖行为所涉及的客体、主体、主客观方面以及既遂未遂问题作了描述与分析来探讨拐卖妇女儿童罪。
关键词:女性;孩童;人格尊严论拐卖妇女儿童罪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王飞引言拐卖妇女丿暗的罪恶行为使被害者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受到了挑战,给妇女儿童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阴影,给受害人的家人也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
近些年来我国研究这类犯罪的学者教授对本罪的罪名构成、客体既遂、管理控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探讨发展。
本文对近些年的针对拐卖妇女丿踵犯罪的立法对策进行了比较,对以往拐卖妇女、儿分析。
本》|^的犯罪客体、主体、犯罪主客观方面及既遂、未遂这些在理论界有争议的点的列举以及最终选择,及本罪的引人关注的点来进行探讨。
1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主体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刑法条文中并未对其主体进行特殊限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不属于那八项特别重大类犯罪,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实施者年满十六周岁,那么他就可以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又有了另外一个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当中往往不止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名当中规定了的基本行为,即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过程当中行为人还可能实施诸如强奸或者杀害被拐卖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刑法第240条当中也是有所列举的,刑法第240条第一款还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集团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这些都是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加重情节来进行处理的,这是针对一般的犯罪主体来说的,即年满十六岁的意识能力正常的人。
对于特殊主体来讲,十四岁到十六岁的犯罪实施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当中只要实施了强奸、杀人等行为,就要在那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当中依据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行为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例如犯罪分子实施了强奸被拐卖者的行为,因其未达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就要根据强奸罪对其进行定罪处刑O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2.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方面很显然是故意犯罪,拐卖妇女儿童这一类行为是需要实施者进行一系列筹备策划的,不存在过失犯罪,当然也不会发生因为犯罪主体实施某一行为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导致其行为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特征,也就是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主观特征方面也不可能是间接故意。
拐卖儿童罪的问题研究
拐卖儿童罪的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的重刑呼声日益高涨。
拐卖儿童虽然不一定对儿童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但对于其家庭的伤害却是不可忽视的。
群众对于网络、新闻种观点甚至得到了广大百姓的广泛赞同。
然而,一律重刑乃至死刑是否符合我国罪行法定原则尚存在争议。
关键词:拐卖;儿童;犯罪;研究一、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根据目前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规定,拐卖妇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条文媒体曝光的拐卖儿童案件往往深恶痛绝。
对于拐卖儿童,有人指出一律处以死刑。
这,我国对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已达死刑。
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拐卖儿童罪的处罚已属于较重的刑罚。
从外国的刑法体系中,也均认可拐卖儿童是重罪,但从递交《海牙公约》的成员国中,仅有少数国家将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设为死刑。
因此,我国对于拐卖儿童罪的处罚在世界范围看已处在较为严厉的阶层。
二、我国拐卖儿童的现状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拐卖儿童的犯罪不断增加。
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农村地区重男轻女思想以及为子女购买童养媳、丁克为自己延续后代等原因导致了该犯罪拥有巨大的市场,因而拐卖事件屡禁不止。
近年来,拐卖儿童案件往往以团体居多,且内部分工明确,更有甚者拐卖自己的亲生子女以谋取诱人的经济利益。
在拐卖儿童较为严重的贵州地区,受传统“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想要男孩为自己传宗接代,这也导致了男童被拐卖的可能性大大高于女童;还有甚者,为了掩饰自己的罪行,将拐来的儿童弄伤弄残,不顾儿童的身心健康,利用儿童组成“乞讨队”,在街上为自己乞讨赚钱。
还有一些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目的是降低自家儿童带来的风险。
以贵州为例,该地是拐卖儿童的最主要流出地之一,养子往往是因为买方家庭自家的子女遭受了不幸早逝或者父母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养子流入这类家庭,往往其待遇较沿海好。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0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以下简称《解释》)于2016年11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出台背景、制定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拐卖妇女、儿童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直以来都是各级司法机关惩治的重点。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及不满十八周岁少女失踪必须立即立为刑事案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等制度和原则。
近年来,随着持续依法严惩及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此类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以遏制。
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51件、判处刑罚1273人,与近年来审结案件数量较多年份相比(2012年全国法院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2013年审结1131件、判处刑罚1978人),下降幅度明显。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情节的理解适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随着拐卖犯罪形势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明确。
例如,什么是偷盗婴幼儿出卖?如何区分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的界限?实践中认识不一。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修订后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条款,也面临新的问题。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般判几年?
收买被拐卖的妇⼥罪⼀般判⼏年?
收买被拐卖的妇⼥、⼉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强⾏与其发⽣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童,⾮法剥夺、限制其⼈⾝⾃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童,并有第⼆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童⼜出卖的,依照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童,对被买⼉童没有虐待⾏为,不阻碍对其进⾏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zero in your target,and go for i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主观方面为拐骗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性,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
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二、加重情节(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及其刑法意义
遍认为 , 犯 罪 客 体 实 质 上 就是 刑 法 上 的法 益 , 即 犯 罪 客 体 的 内容 应 当是 刑 法 所保 护 的利 益②: 确 定具体犯罪 的直接客体 . 具有极为重要 的刑法意 义。 本 文 即以 拐卖 妇 女 、 儿 童 罪犯 罪 客 体 的确 定 及 其 刑法 意义 为例 , 对 此加 以具 体说 明和展 开 。
其次从我国刑法第238条至第243条规定的各罪保护法益的内容看各罪的罪客体可以最大程度地拉近剥削与出卖之排列有着内在的规律大体上是侵犯已经类型化间的实质联系有利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接轨的具体人格权的犯罪排列在前侵犯尚未类型化20年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的一般人格权的犯罪排列在后前后犯罪的保护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h以下简称补法益高人 民法 院 2 0 1 2年 司 法 调 研 重 大 课 题 “ 关 于拐 卖 妇 女 、 儿 童 案 件 审 判 疑 难 问题 的调研 ” ( 项 目编号 : G F Z D — K T 2 0 1 2 0 1 5 — 2 ) 和2 0 1 2年“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 业务费专项 资金资助 ” ( s u p p o r t e d b y“ t h e F u n d a m e n t a l R e s e a r c h F u n d s f o r t h e C e n t r a l U n i v e r s i t i e s ” ) 重点项 目“ 风险社会视野 下的刑法修改宏观 问题研究” ( 项 目编号 : 2 0 1 2 WZ D 1 1 )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 王志祥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 究院外国刑法与 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法学博士 : 杨莉 英. 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 院访 问学者 ① 关于犯罪客体 的内涵 , 存在社会关 系说 、 对象说 、 利益说 、 法律秩序说 、 法律关 系破坏性 说等 : 关 于犯罪客 体在 犯罪构成中 的地位 , 存 在“ 不要说 ” 和“ 必要说 ” 。 参见 赵秉志 主编 : 《 刑 法学总论 研究述 评 ( 1 9 7 8 2 0 0 8 ) 》 , 北 京师 范大学 出版社 2 0 0 9年 版 . 第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构成特征】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因为人贩子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首先要诱骗受害人脱离家庭,然后控制起来,使之处于不能自主、任人支配的地位。
即使出卖后,又要受到收买人的监视控制。
此外,妇女儿童被拐卖后,不仅本人受害,且累及受害人的家庭,妻离子散、家庭破裂,给家人造成莫大痛苦。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拐骗、中转、接送、收买、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行为人利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妇女、儿童轻信其花言巧语,上当受骗,然后将妇女、儿童带走。
?接送?、?中转?,主要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隐匿、移送、接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的行为。
也包括为人贩子介绍买主,为犯罪分子窝藏被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
人贩子大多是同时实施自拐自卖行为,即同时具有拐和卖两个特征。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贩子并不直接拐骗,而是充当?二道贩子?,专门收买并转手倒卖别人拐骗的妇女、儿童。
这里所说的?收买?是以出卖为目的,即人贩子为了再次出卖而买。
这与刑法所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后者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对于这种收买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按照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但是,如果收买时不具有出卖目的,收买后又出卖的,仍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行为,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贩卖?是指将拐骗、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的行为。
?贩卖?行为单独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种犯罪行为,不论是自拐自卖,还是转手倒卖,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55T"贩卖?的方式,可谓多种多样。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的构成要件: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3、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4、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为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自1991年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2)》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法学(2)》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简答题1.简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和儿童。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出卖谋利的目的。
2.简述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3.简述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和他人人身。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在世界各地都很常见。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样的?它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等方面都是怎么样的?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是怎么样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一、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指以出卖为目的,使用钱物购买妇女JL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被拐骗、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分工接送被害入?或者将被害人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为人贩子?寻找买主,为人贩子在拐卖途中窝藏、看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行为。
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以出卖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也构成本罪。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中转妇女、儿童诸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ppt课件
婚姻介绍与拐卖的界限
亲属间送养与拐卖的界限
亲属间送养如果是出于自愿且符合法 律规定的条件,则是合法的,但如果 是以出卖为目的的送养,则可能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
婚姻介绍是合法的行为,但如果是以 出卖为目的的婚姻介绍,则可能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
促进国际合作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个跨国性的犯罪问题,需要各 国之间的合作来共同打击。通过立法与国际接轨 ,有助于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拐卖犯罪 。
国内外现状分析
国内现状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 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如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团伙化、跨区域作案 等。
01 02 03 04
缓刑适用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危险等条件的犯罪 分子,可依法宣告缓刑。
缓刑撤销
如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 现漏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 并罚。
05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预防措施
Chapter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普及法律知识
通过宣传册、讲座、视频等形式 ,向公众普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 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
立法背景及意义
立法背景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 ,我国刑法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保护弱势群体
妇女和儿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容易受到犯罪 分子的侵害。通过立法加强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 ,体现了社会公正和文明进步。
维护社会稳定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 了被拐卖者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也给家庭和 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通过立法打击此 类犯罪,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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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身体自
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
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
“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
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
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