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移民办工程(移民)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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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4月23日由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以档发〔2012〕4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管理与职责、归档与移交、移民档案验收、奖励与处罚、附则6章3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国家档案局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工作,规范移民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移民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以下简称“移民档案”)管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移民档案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移民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移民档案工作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留史存证、规范管理、支撑监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移民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点制订,并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该规定全文如下: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验收工作。

截污导流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

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务院另行决定。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

第六条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

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对于不同意见应有明确的记载并作为有关验收主要成果性文件的附件。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不影响验收结论的问题,其处理意见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必要时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前各项验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南水北调办的委托,承担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法人(或委托和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应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

nbt35013-201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

nbt35013-201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

nbt35013-201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1. 验收依据和原则本规程规定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和原则,是进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1.1 验收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 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 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调整方案;(4) 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及补充措施。

1.2 验收原则(1)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2) 权责统一,分级负责;(3)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4) 注重实效,确保稳定。

2. 验收组织与程序本规程规定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的组织机构和验收程序,是组织实施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验收组织(1) 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验收工作;(2) 明确验收主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组织实施;(3) 参与移民安置验收的各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

2.2 验收程序(1) 申请启动:由项目法人或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地方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批准后启动验收工作;(2) 前期准备:制定验收方案,收集相关资料,组织现场勘查;(3) 实施验收:按照验收方案对移民安置各专项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和评估,形成验收意见;(4) 结论处理:根据验收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5) 资料归档:整理验收资料,形成完整的验收档案。

3. 验收内容与方法本规程规定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的具体内容和方法,以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全面、准确和客观。

3.1 验收内容(1) 移民安置完成情况:检查移民安置规划中各项目的实施情况,核实安置人口的分布、生产生活恢复等;(2) 补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核实补偿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移民手中;(3) 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评估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是否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是否有可持续发展的前景;(4) 移民安置社会稳定情况:评估移民社区的社会治安、民族宗教、信访维稳等方面的情况;(5) 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省移民办工程(移民)验收规定

省移民办工程(移民)验收规定

工程验收规定(移民专项)第一部分:工程蓄水验收(移民专项)第二部分: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附件第一部分工程蓄水验收(移民专项)1、验收目的蓄水阶段验收目的: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总计划安排,按计划完成库区移民搬迁和库底清理任务,保证工程按预定时间下闸蓄水;检查移民工程和库底清理的实施是否具备下闸蓄水的条件;评价已搬迁移民生活质量和评定库底清理完成质量;做出验收结论和建议,以保证水库按时下闸蓄水。

2、验收依据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2.2《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2.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2006年471号令)、《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计基础[2002] 2623号)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2.4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2.5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对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批文、设计变更和政策文件;2.6水电站项目业主与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有关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包干实施协议;2.7工程水库下闸蓄水及初期运行调度方案(汛末下闸方案)。

3、验收组织机构3.1一般情况下,移民专项验收分自验、初验、阶段终验三个阶段进行。

3.2阶段终验委员会阶段终验委员会由验收主任单位会同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

委员会由验收主任单位、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

阶段终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验收主任单位派员担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3.3初验委员会初验委员会由实施移民工作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共同主持。

委员会由省(区)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移民工作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

工程重要部位条件验收制度

工程重要部位条件验收制度

工程重要部位条件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规范验收程序,确保工程重要部位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特制定本检验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桥梁、隧道、高层建筑、节能建筑等。

第三条工程重要部位条件验收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四条工程重要部位条件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五条工程重要部位条件验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者第三方验收机构进行。

第六条工程验收结果应当真实可靠,保证质量安全,确保工程重要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工程重要部位条件验收应当将验收结果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安全稳定。

第二章工程验收条件第九条工程重要部位条件验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安全验收规程等。

第十条工程验收条件应当涵盖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质量、施工图纸、工程建设方案、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条件中应当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验收依据、验收标准、验收要求、验收方法、验收程序等内容。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条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的使用环境、使用要求、使用安全等因素,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条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规模、重要性、用途等进行合理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工程验收程序第十四条工程重要部位条件验收程序分为初验收、整体验收、定期验收三个阶段。

第十五条初验收阶段,需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确认建筑材料、设计图纸、施工工艺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整体验收阶段,对整体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的总体质量完好无损,满足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定期验收阶段,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保持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工程验收程序应当由验收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验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安置工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验收主要目的是评估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确认安置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验收分为前期准备工作验收、实施工作验收和收尾工作验收。

第二章:前期准备工作验收第六条前期准备工作验收的内容包括:移民安置方案的设计和论证、土地征收和拆迁的规划和实施、安置地选址和建设等。

第七条移民安置方案的设计和论证应满足移民安置的需求,包括安居乐业、社会稳定、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土地征收和拆迁的规划和实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九条安置地选址和建设应根据移民安置方案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布局,确保移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良好。

第十条前期准备工作验收应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实施工作验收第十一条实施工作验收的内容包括:征地拆迁补偿的支付、安置点建设的合格、移民群众的适应情况等。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补偿的支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十三条安置点建设的合格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包括住房、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条件。

第十四条移民群众的适应情况应通过调查和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评估,关注移民的生活和就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五条实施工作验收应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收尾工作验收第十六条收尾工作验收的内容包括:安置点环境的整治、扶贫和社会保障措施的落实、群众满意度调查等。

第十七条安置点环境的整治应对安置点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环境整洁和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新)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新)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应单独组织验收,由验收申请单位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移民验收报告。

没有提交移民验收报告的,不予验收。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按进度分为截流、下闸蓄水、分期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项目分为分项验收和总体验收.按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迁建进度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各个阶段的移民验收基础工作。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六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初设)阶段的《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实施计划及批准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部门签定的工程征地及移民搬迁安置总承包协议。

第八条移民监理单位提交的历年移民监理报告及报表。

第三章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第九条移民验收应先进行分项验收,在全部分项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验收。

第十条移民验收应按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首先由地方政府或其移民管理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自检,提出自检报告,并向项目法人提交初验申请报告.在自验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组织地方移民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初验,提出初验报告,并向终验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在初验的基础上,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地方政府、投资方、项目法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终验,提出终验报告.第十一条专业设施项目应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移民管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贵州省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的管理,明确验收责任,标准验收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到达阶段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包括导(截)流阶段验收和蓄水验收(含分期蓄水、下闸蓄水)。

移民安置工作全部完毕后,应进行移民安置竣工验收。

在阶段验收之前,应按验收条件进行分类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均应在移民安置自验和移民安置初验通过的根底上进行。

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省有关政策规定;(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设计文件、规划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文件;(三)工程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四)移民安置监视评估报告、移民资金财务审计报告、稽查报告等。

第七条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用地手续办理、农村移民安置、移民安置手续办理、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立、库底清理、环境保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库岸失稳处理、库区社会稳定情况、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省级移民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视。

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视。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九条大型及跨市(州、地)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其下闸蓄水和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经省政府授权,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大型及跨市(州、地)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自验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初验由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

移民办公室相关职责

移民办公室相关职责

移民办公室相关职责1、移民办公室职责(一)搞好移民政策的宣传;(二)编制本乡的移民工作计划,负责移民资格的审查和移民资金的管理;(三)落实移民实物补偿,搞好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和妥善处理好前期移民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2、移民办公室主任职责(一)负责移民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二)做好移民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

(三)拟定全乡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落实移民搬迁任务。

(四)协助分管领导组织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承包,督促检查工程质量,做好工程验收记录。

(五)规划落实移民集镇迁建和农村移民及居民户的搬迁建设,组织移民有序搬迁。

(六)加强移民资料及档案管理,负责核准移民安置销号实物指标,做好移民安置销号工作。

(七)负责管理使用好移民资金,负责监督审查移民资金开支情况。

(八)认真执行移民政策,积极为移民服务,当好人民的公仆,督促移民办工作人员在办理移民销号手续过程中,坚持依法、按章、按程序,严禁借故缓办或者拖着不办。

(九)负责向领导提供移民工作及其资金使用情况,确保移民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3、移民办公室会计职责(一)对移民资金必须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帐。

(二)加强移民资金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严禁贪污、挪用、挤占移民资金,保证移民资金的合理使用及安全可靠。

(三)坚持财务审批制度,不超支、透支,对审批不健全、白条等不合格单据有权拒绝入帐,必须坚持有序的审批程序。

(四)帐务要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移民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帐据相符。

(五)会计人员有权掌握资金流向、移民搬迁情况和工程进度,按合同认真履行划拨款。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真实可靠合法的按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按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月报,季报,年报。

(七)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不得仿造、变造会计帐薄,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严格执行《会计法》。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21修正)(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移民安置第三章后期扶持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移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支付移民资金,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工程改造验收制度

工程改造验收制度

工程改造验收制度一、编制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工程改造项目完成后的验收标准与流程,确保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保障使用者安全与利益。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经过本公司承建或改造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各类改造工程。

三、验收依据1. 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2. 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3.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条件。

四、组织机构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由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人员以及客户代表组成,负责整个工程改造的验收工作。

五、验收程序1. 预验收:在工程完工前进行初步检查,确认各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2. 整改阶段:对于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3. 正式验收:整改完成后,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包括质量、功能、安全性等方面;4. 编写验收报告:根据验收结果,编写详细的验收报告,列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5. 确认签字:验收小组成员和客户代表共同审核验收报告,并在确认无误后签字;6. 归档资料:将完整的验收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作为后续维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验收内容1. 结构安全性:检查建筑主体结构的稳定性和耐久性;2. 功能性检验:验证各项设施设备是否按照设计要求正常运行;3. 装饰质量:评估装饰材料的质感、颜色、图案等是否符合设计效果;4. 环境指标:检测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满足环保要求;5. 使用安全:确保电气系统、消防系统等重要安全设施完整且有效。

七、不合格处理如在正式验收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严重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需重新进行验收程序。

八、验收标准具体验收标准应根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范制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须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修订。

十、结语。

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2)

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2)

移民安置管理实施办法(2)工程占地、淹没范围和移民安置范围跨县但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域内的,项目法人应当与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工程占地、淹没范围和移民安置范围跨设区市行政域内的,项目法人应当与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移民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一条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规划设计单位的配合、指导下,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总体进度要求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审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施计划作为编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停建令的相关规定,并依据移民安置规划以户为单位,分解落实移民安置人口。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应当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监督评估制度,由监督评估机构对移民安置工作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理和独立评估。

对各类移民单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实施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明确移民安置工作协议责任签订方,组织、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并委托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档案管理、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全程监督评估。

承担综合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经国家有关部委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第十六条监督评估单位要每两个月向委托方和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报送移民建房、搬迁进度和资金使用等相关情况,并接受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开展综合监理工作,如实向移民综合监理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按照验收权限,分别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工程截流、工程蓄水、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

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安置进度编制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做好各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基础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

第六条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组织省际界河上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水电工程的建设日益增多。

然而,水电工程建设往往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涉及到征地移民问题。

为了保障征地移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

一、规程目的及适用范围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的目的在于规范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保障征地移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规程适用于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二、征地移民安置的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尊重征地移民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原则: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应当公平公正,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确保征地移民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3. 依法合规原则: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必须依法合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 人文关怀原则: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应关注征地移民的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提供必要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支持。

三、征地移民安置的程序1. 征地移民安置计划编制: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征地移民情况,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计划,明确安置范围、安置方式、安置标准等内容,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征地移民安置协议签订:水电工程建设单位与征地移民应当签订征地移民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 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征地移民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生活补助等。

4. 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征地移民安置计划,合理安排征地移民的安置工作,确保征地移民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

5. 征地移民安置验收: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机构对征地移民安置工作进行验收,确保安置工作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

四、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1. 安置情况统计: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征地移民安置的基本情况,包括安置人数、安置范围、安置方式等。

2. 安置补偿核实:验收机构应核实征地移民的补偿款项是否按照协议和相关规定支付,并对补偿款项进行核算。

移民办公室相关职责

移民办公室相关职责

移民办公室相关职责1、移民办公室职责(一)搞好移民政策的宣传;(二)编制本乡的移民工作计划,负责移民资格的审查和移民资金的管理;(三)落实移民实物补偿,搞好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和妥善处理好前期移民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2、移民办公室主任职责(一)负责移民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二)做好移民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

(三)拟定全乡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落实移民搬迁任务。

(四)协助分管领导组织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承包,督促检查工程质量,做好工程验收记录。

(五)规划落实移民集镇迁建和农村移民及居民户的搬迁建设,组织移民有序搬迁。

(六)加强移民资料及档案管理,负责核准移民安置销号实物指标,做好移民安置销号工作。

(七)负责管理使用好移民资金,负责监督审查移民资金开支情况。

(八)认真执行移民政策,积极为移民服务,当好人民的公仆,督促移民办工作人员在办理移民销号手续过程中,坚持依法、按章、按程序,严禁借故缓办或者拖着不办。

(九)负责向领导提供移民工作及其资金使用情况,确保移民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3、移民办公室会计职责(一)对移民资金必须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帐。

(二)加强移民资金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严禁贪污、挪用、挤占移民资金,保证移民资金的合理使用及安全可靠。

(三)坚持财务审批制度,不超支、透支,对审批不健全、白条等不合格单据有权拒绝入帐,必须坚持有序的审批程序。

(四)帐务要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移民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帐据相符。

(五)会计人员有权掌握资金流向、移民搬迁情况和工程进度,按合同认真履行划拨款。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真实可靠合法的按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按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月报,季报,年报。

(七)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不得仿造、变造会计帐薄,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严格执行《会计法》。

大中型水库移后扶项目验收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后扶项目验收办法

(四)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年度计划文件所规定的 各项建设任务全部完成。
2、各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对所申验项目完成初验, 并且初验合格。
3、项目建设所有文件材料收集完整并规范整理 归档。
(五)项目竣工验收的申请单位应向验收牵头单 位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
8、村组公路维修:维修路段起止点及公路里程、 维修方式、完成工程量(土石方、砼方)、施工 质量、受益人口、总投资、移民扶持投资。
(二) 专业性扶持项目验收内容:
1、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完成规模、质量鉴定、运行状况、项 目效益等。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投资计划、 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资金使用审批手续、项目支 出原始凭证及财务帐簿档案等。
专业性扶持项目:即专业性较强、在实施上有特 定要求、计划下达到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并由主管 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的分工
常规性扶持项目的验收,由县移民局牵头, 县财政局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参 加,联合组成验收小组,逐项目进行验 收。
专业性扶持项目的验收,由项目建设主管 单位牵头,县移民局、县财政局和项目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参加,联合组成验 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2、专业性扶持项目验收应提交资料:
⑴设计文件、批准文件、年度计划;
⑵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合 同;
⑶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批准文件、隐蔽工程 签证、工程数量单、竣工图、施工单位决算报告、 施工单位自验报告;
⑷有关单位关于工程决算的审核审计意见、监理 单位评定意见、设计单位评定意见、地质勘测部 门评定意见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验收资料。

移民办第四季度实现审计问题清单(改)

移民办第四季度实现审计问题清单(改)

度拨付工程款,存在少拨、多拨或超额拨付工程款的
问题;移民搬迁资金结余较大。
个别县移民搬迁安置点项目监理项目虚假招投标。监
理招投标过程中合同价低于中标价:合同签订未标注
17
合同签订日期、无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无 注册号;经查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不具备监理执业资质;工程竣工时办理监理变更手续
附件:
全省第四季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
填报单位:
序 号
存在问题
具体表现
超范围享受扶贫政策:一是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了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住房改造”项目补贴政策、占
3
用了公益性岗位、获得了小额贷款;二是建档立卡贫
困户信息中有财政供养人员、参加社保人员。
个别县移民办和其他扶贫项目实施部门,未按工程进
15
区住建局 移民办
区发改局 区移民办 区住建局
全区移民搬迁安置点均严格 按照项目建设“五制”要
求,严格审批手续,认真执 行项目招投标、监理等各项 管理制度,规范勘察、设计 、施工等工作环节,确保了
工程质量安全。
报送时间: 2017年12月21日
整改结果
备注不涉及ຫໍສະໝຸດ 问题不涉及此问题不涉及此问题 不涉及此问题
第1页
序 号
存在问题
具体表现
部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房面积存在超标准。个别县
21
集中安置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有204户;人均超
过25平方米。
部分易地移民搬迁建设项目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个别县有多个易地移民安置点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无
22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资
料,无环评报告,无施工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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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规定(移民专项)第一部分:工程蓄水验收(移民专项)第二部分:移民专项竣工验收附件第一部分工程蓄水验收(移民专项)1、验收目的蓄水阶段验收目的: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总计划安排,按计划完成库区移民搬迁和库底清理任务,保证工程按预定时间下闸蓄水;检查移民工程和库底清理的实施是否具备下闸蓄水的条件;评价已搬迁移民生活质量和评定库底清理完成质量;做出验收结论和建议,以保证水库按时下闸蓄水。

2、验收依据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2.2《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2.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2006年471号令)、《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计基础[2002] 2623号)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2.4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2.5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对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批文、设计变更和政策文件;2.6水电站项目业主与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有关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包干实施协议;2.7工程水库下闸蓄水及初期运行调度方案(汛末下闸方案)。

3、验收组织机构3.1一般情况下,移民专项验收分自验、初验、阶段终验三个阶段进行。

3.2阶段终验委员会阶段终验委员会由验收主任单位会同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

委员会由验收主任单位、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

阶段终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验收主任单位派员担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3.3初验委员会初验委员会由实施移民工作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共同主持。

委员会由省(区)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移民工作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

3.4自验工作主要由实施移民工作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会同项目业主负责。

4、验收范围及内容4.1验收范围:包括下闸蓄水淹没影响区、移民搬迁安置区和库底清理范围。

4.1.1下闸蓄水淹没影响区:按下闸后初期运行期遭遇后汛二十年一遇洪水的回水线上溯至回水尖灭点,再圈进在此水位线以上因切断供电、供水、道路等受影响的搬迁范围。

4.1.2移民安置区:其范围为征地涉及的省区境内所属有关的移民搬迁安置新址以及各专业项目迁(改)建的所在地域。

4.1.3库底清理范围:库区初期蓄水位以下,有条件的库段可按正常蓄水位以下。

4.2验收内容:农村移民及集镇搬迁有基本居住条件,移民生活安置稳定;各公路复(改)建、通讯、输电线路的迁改建是否满足下闸蓄水需要;防护工程建设、库区企事业单位的迁改建是否满足下闸蓄水需要;库底清理是否已经完成等。

5、验收条件5.1初验需具备的条件5.1.1在库区初期蓄水的淹没影响范围内的农村、集镇等地的移民及其他人员已全部迁离下闸蓄水的淹没影响范围。

5.1.2在安置区新址永久搬迁安置的移民,其居住环境的基础设施已基本建成投入使用,移民生活安置基本稳定。

5.1.3农村、集镇移民迁至迁移点已具备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有交通、供水、供电、排水等设施,并有详细规划。

5.1.4在库区清理范围内的林木已砍伐、建筑物已拆除,卫生消毒防疫等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毕。

5.1.5库区各企事业单位的所属人员及家属已全部迁出下闸蓄水的淹没影响范围,并对所有的建筑物及设施已清理完毕。

5.1.6在库区受淹需要迁(改)建的电力、电信、库周交通等专业项目恢复建设情况满足下闸蓄水要求;文物古迹已发掘、迁移满足下闸蓄水要求。

5.1.7防护工程建设满足下闸蓄水要求。

5.2阶段终验需具备的条件5.2.1省级人民政府的初验已通过,初验工作组向阶段终验委员会提出了申请阶段终验的报告,同时提交了《初验工作报告》及相关附件。

5.2.2初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正在进行整改,对近期完成不了的整改项目需由省(区)、市(州)、县(区)人民政府拟定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和提出以不影响水库蓄水发电的完成时限,向阶段终验委员会提出政府对此的承诺文件,并作为《初验工作报告》的附件,可视为不影响当前下闸蓄水的在建项目。

5.3初验或阶段终验通过的条件:三分之二以上的初验委员会成员或阶段终验委员会成员同意,并在《初验工作报告》或《终验工作报告》上签字。

6、质量评定与评价6.1对库区下闸蓄水淹没影响范围内的库底清理完成情况进行质量评定,分合格、优良。

具体是分别对库区的清库情况分省(区)及全库区两类进行质量评定。

6.2对移民搬迁安置后的居住环境进行质量评价。

主要是就安置区新址的水、电、路、就医和生活是否稳定进行评价。

7、验收工作程序7.1在开展初验工作前,由各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移民迁建和安置、集镇迁建及库底清理等的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各自提出《自验工作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2)。

专业项目(交通、电力、电信、供水、广视),由市、县(区)承建业务单位分别提出《自验工作报告》;省(区)管各专业项目(省级公路、文物古迹、水文站),由承建业务单位提出《自验工作报告》。

专业项目的《自验工作报告》按各专业相应规定要求编写。

《自验工作报告》必须在初验会议之前送交初验委员会。

7.2由省(区)级移民机构负责安排实施单位开展初验工作。

7.3阶段终验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7.3.1召开预备会,明确专业技术检查组(分农村、集镇组,专项、防护、企业、清库组)的负责人和成员,研究议定阶段终验工作计划日程等。

7.3.2召开大会,宣布阶段终验委员会、专业技术检查组(分农村、集镇组,专项、防护、企业、清库组)的负责人和成员,以及终验工作计划日程;听取并审阅初验工作报告及省(区)级移民机构、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工作报告。

7.3.3各专业技术检查组开展抽查(比例以能掌握实情为准,至少大于10%)工作,并提出抽查验收意见。

7.3.4召开大会,听取各专业技术检查组抽查验收意见,讨论并通过《终验工作报告》,阶段终验委员会成员签字。

8、验收提供的资料8.1征地涉及的省级移民机构及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1)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实施管理工作报告(要求见附件1);(2)省级公路改建实施初验报告;(3)水文站等专项设施迁建实施初验报告;(4)文物古迹迁建、发掘实施初验报告;(5)卫生防疫工作实施的初验报告;(6)《终验工作报告》草稿(由省级移民机构负责提供,要求见附件7)。

8.2省(区)的市、县(区)移民机构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1)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实施自验工作报告(要求见附件2);(2)《初验工作报告》草稿(要求见附件6)。

8.3项目业主及相关单位必须提交的文件资料:(1)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建设管理工作报告(项目业主提交,要求见附件3);(2)水电站年度防洪度汛工作计划及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修改本)(项目业主提交);(3)水电站水库下闸蓄水及初期运行调度方案(汛末下闸方案)(项目业主提交);(4)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规划设计工作报告(相关设计单位提交,要求见附件4);(5)水电站农村移民安置区施工图设计工作报告(相关设计单位提交);(6)水电站征地涉及的集镇迁建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各项目建设监理单位提交);(7)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综合监理工作报告(相关监理单位提交,要求见附件5)。

9、验收成果9.1验收成果:(1)初验工作成果为《初验工作报告》(含各专业技术组意见);(2)终验工作成果为《终验工作报告》(含各专业技术组意见)。

9.2《初验工作报告》和《终验工作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业主、工程涉及的省(区)、市(州)、县(区)移民局、设计、移民综合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第二部分移民专项竣工验收1、验收目的1.1检查各移民工程是否按批准得规划设计完成;1.2检查已完工程得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1.3检查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1.4初步评价移民总体安置效果;1.5总结经验教训,指导今后移民工作。

2、验收依据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2.2《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2.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2006年471号令)、《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计基础[2002] 2623号)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2.4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2.5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对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批文、设计变更和政策文件;2.6水电站项目业主与征地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有关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包干实施协议。

3、验收组织机构3.1验收组织机构分为验收委员会和初步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初验委员会)。

3.2验收委员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验收主任委员单位会同征地涉及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业主、各有关部门组成水电站移民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验收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任委员单位派员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发改委)派员担任。

委员会成员分别由项目审查单位、省级发改委、移民局、国土厅、林业厅、建设厅、交通厅、审计厅、项目业主及股东单位、设计单位等成员单位派出1~2名代表和特邀专家若干名组成。

验收委员会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名单由各成员单位于验收会议筹备期内报主任委员单位验收委员会,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批准。

3.3初验委员会由征地涉及的省级移民局商发改委组建初验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初验工作,并协助验收委员会安排专项竣工验收考察、例会等各项活动;承办验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4参加和配合验收工作的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项目业主、设计单位、实施单位等均应积极配合和参加水电站移民专项验收工作。

参加单位有:项目业主,设计单位,地(市)、县级移民机构,有关移民工程施工单位及验收委员会要求参加的其他有关单位。

4、验收范围和内容4.1验收范围移民专项验收的范围包括水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所涉及的实物指标、移民安置、集镇迁建、专项设施复(改)建、库底清理、补偿投资、征地手续等。

4.2验收内容水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和移民安置区土地征用手续办理情况(包括征地手续、土地边界范围的界定、电厂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已办妥、移民安置区的土地权属是否划清、资金结算、税费缴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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