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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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3篇)

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彭宇案概述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2006年,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救助一位摔倒的老太,却反被老太指责为肇事者,并要求赔偿医药费。

此案引发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关注,以及对法律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如何平衡正义与同情的问题。

二、彭宇案的影响彭宇案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引起了人们对法律公正的反思,还引发了社会对道德、法律、同情心等多方面的讨论。

1. 法律公正问题彭宇案暴露出我国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法律公正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对于恶意诬告者,法律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

2. 社会道德问题彭宇案揭示了社会道德的滑坡。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诬陷无辜者。

这种现象使得社会风气恶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

3. 同情心问题彭宇案引发人们对同情心的关注。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正义的情况下,同情心成为衡量一个人品质的重要标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同情心往往被误解为纵容,导致见义勇为者面临道德压力。

三、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以下列举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1. 张丽君案2010年,江苏南京市民张丽君在公交车上救助一位摔倒的老人,却反被老人指责为肇事者。

此案与彭宇案类似,引发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讨论。

最终,法院判决张丽君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2. 刘学州案2011年,山东烟台市民刘学州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再次引发人们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担忧。

最终,法院判决刘学州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3. 李某某案2013年,河南郑州市民李某某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引起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四、法律进步与反思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

彭宇案的思考

彭宇案的思考

彭宇案的思考目录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 (3)1.1 彭宇案经过 (3)1.2 类似案件 (3)1.3 “彭宇案”导致的后果 (3)2 调查大众观点 (3)2.1法律建立在“法官”个人意志上 (4)2.2 政府的观点令人失望 (4)2.3 这是对道德和价值观的挑战 (4)2.4 相信未来是充满希望的 (5)3 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5)3.1 党的形象 (5)3.2 政府公信力 (5)3.3 政府公信力的作用 (5)3.3.1 简化社会复杂性,维持稳定的秩序 (5)3.3.2 为公共权力提供连续的合法性基础 (5)3.3.3 为构建新型治理结构提供联结点 (6)3.3.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6)4 我对彭宇案的态度 (6)4.1 对彭宇案的细致分析 (6)4.2 怎样避免被敲诈 (7)4.2.1提高警惕,及时报警 (7)4.2.2当心以交通事故为由的敲诈 (8)4.2.3 坚持就是胜利 (8)4.2.4 坚持先验伤 (8)5 激励机制 (8)5.1根据激励因素,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8)5.2借鉴发达国家的政府官员激励机制 (9)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1.1 彭宇案经过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

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以“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

1.2 类似案件1996年,在呼和浩特,一位叫“呼格吉勒”的少年因为发现有一名女子被歼杀在公共厕所里而及时向警察报案,这一见义勇为的结果是,这位无辜少年居然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公安机关起诉,后来被冤判有罪而以死刑被误杀,真凶2005年才被抓获。

2009年11月6日,江苏省淮安市一名叫“周翠兰”的老太太,在卖豆浆路上检到1700元的现金,老太太拾金不昧,几经周折后找到失主。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

南京“彭宇案”分析目录一、案情回顾 (2)二、媒体报道与分析 (2)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 (2)2、南方都市报:彭宇: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2007-9-6) (3)3、北京青年报:彭宇的一审败诉与可疑的自由心证(2007-9-7) (4)4、综合分析 (5)三、“彭宇案”的延续 (6)1、“彭宇案”的偏离放大 (7)2、“小悦悦”事件 (8)四、中国转型社会的特点与媒体行为的评价 (9)1、中国社会转型的特点 (9)2、媒体行为评价 (9)一、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彭宇从公交车上下来后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徐寿兰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但在2012年你南京“彭宇案”又真相大白,彭宇承认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二、媒体报道与分析1、新京报:有人摔倒,你扶不扶?(2007-9-7)【原文节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而不是依据老太太提出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正是在这样“情理证明”之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给了被告,进而认定小伙子无法证明其扶老太太进医院是“见义勇为”。

当然,老太太也始终没能证明是小伙子撞了她。

或许这就是法官各打五十大板的“理论基础”吧,在“公平原则”之下,小伙子被判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以我等旁观者看来,依据这样的“情理”和“常理”有些可怕,可怕到被告要为原告不能证明的事实埋单。

照这样下去,我们以后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分析】从标题来看,其暗含着“道德恐慌”语义。

有人摔倒,你扶不扶?——这个标题看似是疑问句,但事实上在“彭宇案”这个风口浪尖上,无疑我们会理解为“以后有人摔倒可不敢扶了”。

彭宇案件

彭宇案件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南京一个叫彭宇的小伙子,主动扶起一个摔倒的老太太,又应老太太的儿子恳求,协助送老太太去医院,老太太儿子说自己带的钱不够,他又掏出200元钱替老太太垫付住院费。

然而就在彭宇准备离开时,老太太突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她,彭宇当然不会承认,老太太的儿子立刻报了警。

此后又一纸诉状将彭宇告到法院,要求赔偿。

本来是见义勇为的彭宇却遇到这样的负心人,其沮丧的心情可想而知。

但可气的是我们南京鼓楼区法院,在老太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被彭宇撞伤的情况下,在派出所的对彭宇有利的笔录离奇丢失、派出所所长提供虚假证据、被当场揭穿的情况下,在老太太明显说谎(老太太不承认认识当时在场的陈姓证人,但陈姓证人当时给老太太的儿子打了电话,有通信公司的记录为证)并被证明的情况下,仅凭推理就判彭宇败诉,赔偿原告四万五千多元!请看判决的理由:1、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

按常理,彭宇应该是去抓撞人者,而不是去扶老太太。

既然不去抓肇事者而是去救助老太太,那很有可能就是肇事者。

2、彭宇是第一个下车,从常理分析,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3、根据常理,在徐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让老太太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

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

简单概括一下就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管人家的事情?不是你撞的,你就不要去管。

在号称礼仪之邦的中国,这样的荒唐理论竟然也能存在!荒唐的判断依据当然会得出荒唐的判决结果。

消息一出,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几乎一边倒支持彭宇,猛烈抨击老太太的道德丧失,抨击法院的荒唐判决!更有热情的网友启动所谓的“人肉”搜索,公开了徐老太太、徐老太太的儿子以及主审法官的家庭住址和电话,立刻这些电话就被打爆了!其实,如果老太太是一个普通百姓,仅仅是恩将仇报,众人谴责一下也就过去了,也可能不会有那么大的反响。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彭宇案结合核心价值观点评

彭宇案结合核心价值观点评

彭宇案是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它涉及到道德和法律、责任和义务等多个层面。

在该事件中,公众对于老人跌倒是否应该扶起了争议,而法院的判决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从道德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尊重老人的权利和尊严,尽力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在他人遇到困难时,伸出援手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要求。

因此,我认为无论是谁,都应该积极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袖手旁观或推卸责任。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首先,如果老人确实是被彭宇撞倒了,那么他就有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如果老人没有摔倒而是自己摔倒了,那么彭宇并没有故意伤害他的意图,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最后,如果老人是在没有得到任何提醒的情况下自己摔倒了,那么彭宇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总之,我认为这个案件反映出了当前社会的一些问题和矛盾。

我们需要更加注重道德和伦理方面的思考和实践,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同时,我们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彭宇案

彭宇案

彭宇案1.案情回顾2006年末中国江苏南京市,自动投币的83路公交车从公交总公司开往白鹭花园,水西门广场差不多是这线路的中间位置。

彭宇与徐寿兰在这一站相遇,时间是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一个是在这站下车的年轻乘客,一个是赶着要上另一辆车的六旬老者。

接下来的事情就变得扑朔迷离,徐寿兰在这里跌倒,到医院验伤,发现需要更换人造股骨头之后,咬定陪同她前往医院的彭宇是肇事者。

2.彭宇案一审审理结果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彭宇一审败诉,禁不住流下眼泪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再不会这么冲动了,”他说。

此案唯一目击证人陈先生高呼:“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3.彭宇获奖首届“搀扶老人奖”揭晓彭宇获委屈特别奖22012年3月5日是学雷锋纪念日,中国好人网首届“搀扶老人奖”评选结果在当天正式揭晓。

“中国好人网”是由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创办的中国第一家专门宣传、帮助好人的民间公益网站。

据悉,首届“搀扶老人奖”设立4个奖项,其中“委屈奖”是奖励好心搀扶老人而被冤枉的好人,奖金5000元;“勇敢奖”是奖励不怕风险、勇于搀扶老人的好人;“正义奖”是奖励敢于为好心搀扶老人者证明清白的好人,奖金3000元;“责任奖”是奖励主动承担撞倒老人责任并积极施救的好人,奖金1000元。

经过对近年来我国搀扶老人各种事件资料的推荐、整理和分析后,中国好人网提出“搀扶老人奖”的初步候选人66名,此外,对获得首届“搀扶老人奖”委屈奖的“南京彭宇案”中的彭宇本人,另外颁发特别奖奖金2万元。

法理之理——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

法理之理——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

法理之理——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

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

引起多家媒体关注。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

彭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随后淡出公众视野。

时至今日,彭宇案已满五周年,在此,让我们分析一下该案中的法理与道德问题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1 广为关注的案件结果却扑朔迷离该案一开始并不为人所熟知,自一审第三次庭审时,该案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引起网民及社会各界人十的广泛关注,各大媒体密切关注案件进程。

相关评论、质疑纷纷出现,引起了一场道德与法律的探讨。

可以说,正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促使本案的重大影响。

而彭宇案在沸沸扬扬的争议下,却以另一种方式宣告终结——二审期间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撤诉,此后各方三缄其口,为公众留下一个扑朔迷离的结果。

人们历来强调的是,真相不能和解,它冷落了公众期待。

“五年了,彭宇案欠公众一份回答”。

2 一审判决的法理分析2.1一审判决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显然,法院并未确认原、被告双方发生碰撞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三个案子告诉大家为什么中国人不敢扶人

三个案子告诉大家为什么中国人不敢扶人

三个案子告诉大家为什么中国人不敢扶人来源:费晚涛的日志1.彭宇案回顾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车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来,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

被拒绝后,老人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此案惟一的目击证人陈先生当庭陈述,他看到的情况是: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

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

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徐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

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陈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这位徐老太太的儿子是一位警察。

当彭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陈先生及高老太的原始笔录,派出所却以正在装修为由,无法提供。

后来更是声称笔录遗失。

当事的派出所长说,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

”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

紧接着,彭宇当着所长的面调出照片Exif信息证明照片并非所长手机所摄。

在记者的追问下,这位所长说出了实情:照片是老人的儿子拍摄的。

卢所长说老人的儿子对他说是同行,他就把老太儿子的手机扣下了……即使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根据常识也能感觉到此案的蹊跷之处。

然而,法官却作出了史无前例的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徐老太太)损失45876元,10日内给付。

这份判决书当之无愧地成为天下奇文,下面一同赏析:南京鼓楼区法院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

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老太太(原文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

彭宇事件简介

彭宇事件简介

彭宇事件简介据被告彭宇所说: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当时,老太也连声道谢.“我也不知道这一扶,会惹出这么多麻烦来!”事发时,现场有一名50多岁的陈姓男子也过来帮忙,一起将老太太搀扶到路边.那男子看出老太脸色不好,提出给老太儿子打电话.9点40分左右,帮忙的中年男子看到老太的侄女、儿子相继赶来,就走了.当天上午,彭宇帮老太及其家人叫了出租车,心想可以正常离开了.“可老太的儿子提出,待会儿到医院,他又要挂号又要扶着母亲,怕忙不过来,问我能不能帮忙帮到底,一同去医院.我想了一下,也就同意了.”彭宇说.彭宇回忆说:“我们打车直接去了江苏省中医院,挂号、拍片……医生说,老太左腿股骨胫骨折,需要更换人工股骨头,可能需要花费几万元的医药费.医生说完,我还在想,不知道是谁干的这种缺德事.还没回过神来,老太坐在那儿一拍大腿,对我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我一下子就懵了!”当天上午,高老太的儿子以彭宇撞人为由,打电话报警.彭宇和老太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时帮忙的陈先生也被联系上做了笔录.毫无疑问的是,此后,彭宇被高老太及其家人当成了老人受伤的“罪魁祸首”,一再被要求赔偿医药费,自感成了冤大头的彭宇自然也不愿赔偿.不久,身体恢复缓慢的高老太经鉴定,其伤已构成8级伤残.2007年1月4日,高老太聘请律师,向鼓楼区法院起诉,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总计13.6万余元.2007年9月5日,南京彭宇案进行第四次庭审,最终法庭一审裁决为双方均无过错,认为彭宇碰撞了老太,按责任共担的原则,彭宇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XX人民币45876.36元.-----------------------------------------------------事件疑点:疑点一:一次开庭,彭某请出了一个证人.彭某说,当天他搀扶徐老太的时候,还有一个等车的好心人过来帮忙.这个人就是56岁的陈某,而且陈某也是当时的目击证人.陈某来到法庭上时,徐老太太突然大声地说:“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个人!”陈某连忙和徐老太太解释:“老大姐,那天就是我扶了你,后来还帮你打了电话,我可以对天发誓,说谎要承担法律责任.”陈某说:“那天我正在公交站台等车,老大姐站在我在右边,她左手拎着包,右手拎着一个保温瓶.两辆83路进站后,老大姐想要坐后面那辆人少的车,就从我的身边跑过去.我没有目睹老大姐是怎么摔倒的,我当时向左一看,看到老大姐倒在地上,一个小青年(指彭某)从车上下来,上前扶老大姐起来.我觉得小青年做好事很不错,就上去帮着一起扶老大姐,后来我打电话给老大姐的侄女和儿子.陈某强调:“当时老大姐还对我和小青年说谢谢,说不会连累我们的.”此时,徐老太太在法庭上冲着陈某说:“你扯谎,我没见过你,你不是打电话的那个人.”后来,陈某到移动公司打印了手机通话记录,发现当天有陈某打电话给老太侄女及儿子的通话记录,由此证明当时陈某确在现场.疑点二:彭宇在当天就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但是当天所作的笔录居然被派出所弄丢了,原件没有了,只剩下一张用手机拍下的笔录照片,这张照片笔录上显示的是彭宇当天承认与老太相撞的.而这张照片却暴露了派出所所长在做假证,事情是这样的:标点拍到的一个镜头:当记者奇怪地问为什么派出所坚称找不到事件当天的报案笔录,当事的派出所长说“我至少找了6次还是没有找到,不过我拍了笔录纸的照片”并信誓旦旦说“我为了搞清事实才用手机拍了笔录的”.当被追问到谁的手机拍的,所长拿出手机说就是他的这部手机.于是精彩的一幕出现了,电视画面打出了那张照片的出处却是其它型号的手机所拍!哈哈,所长先生,你对电脑了解的功力不够哦,任何一张数码照片都有它属性的档案哦!想忽悠俺们是办不到的哦!同时我们要警告所长先生,正如那位律师所说:作伪证和篡改证据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哦!于是有人要问:那么这张照片是谁拍的呢?为什么所长只有年青人的笔录照片而老太的那份呢?问得好!原来这张照片竟是老太的儿子提供的,而老太的儿子是个警察!由这两个疑点,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原告的老太及原告证人的派出所所长都有说谎.如果在撞人问题上断定不了谁在说谎,那么两个行为人的其它行为就可以作为参考了.老太太说了谎是证实的了--陈先生的电话记录所长说了谎是证实的了--电视录像那么,一个说谎者的其它陈述真实性就必须质疑了.因此,虽然在撞人问题上断定不了谁在说谎,但其中一方有其它撒谎言论,可以认定她的陈述无效.---------------------------------------------------对于此案,我觉得这不是究竟他们俩有没有相撞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司法公正问题.从客观来分析,既不能认定是小伙撞了老太,可是也不能认定小伙没有撞到老太,我们来看法院判决书的一些内容:“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事发过程非常短暂,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从常理分析,彭宇是第一个下车,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根据社会情理,在高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并让其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多么可悲啊,判决书不以证据和事实为依据,而是通过推理来判断!------------------------------------------------我的观点:1.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无论彭是不是真的撞到了老太太,由于原告拿不出小伙撞他的证据,而此案又不适用举证倒置(即由被告举证自己无罪),因此,无论事实是如何,法院都应判彭宇无罪.2.原告其中一个证据已经确凿被证明为伪证,那么提出伪证的人一定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不应该因为他是警察,就可以随便做伪证而逍遥法外.在我的观念里,伪证是很严重的罪行!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3.老太婆开始否认认识被告的证人.之后被证实老太也是在说谎,由此也可对老太提出的其它主张产生质疑.4.派出所居然将口供丢失,是严重的失职.为什么偏偏别的不丢,单独丢了这一份.从后面他们做的伪证来看,派出所很有故意隐藏或销毁口供的嫌疑.真正的司法公正应该就此展开调查,以妨碍司法公正的名义!5、判决书说彭宇的一些做法有违逻辑,那么徐老太太一方的做法就没有违逻辑的地方吗?她为什么在检查结果出来才明确指认?她为什么要断然否认不认识证人?派出所长为什么要替她说谎?你只去盯着彭宇的不合理从而就认定本案判决合理,请问你的公正原则又在哪里呢?==============================什么叫公平公正?公平公正就是一旦建立了游戏规则,那么任何人都要遵照游戏规则来行为.不能因为你是某某某的关系,就网开一面.既然民事诉讼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即使假设彭宇真的撞到了老太太,由于老太太不能举证(确凿的证据,而不是伪证),彭宇都将无罪.这就是公平公正!否则,大家可以设想,一旦发生交通意外,被撞的人基本上都是严重受伤,急需帮助且神智不清,谁还敢去施加援手?这就是这件事情最深远的影响.这两天我和同事讨论这个事情,都觉得很气愤,不是气愤彭宇被冤枉,因为我们没有证据,不能笃定的说彭宇是被冤枉的.我们气愤的是我们国家成天喊要建立法治社会,却在司法上一点也不公正,通过推理来断案,实在太可笑了.我和同事说:我们应该做一条横幅,上面这样写:“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道德,支持彭宇上诉!”然后到广场上签名,然后挂在鼓楼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南京彭宇案判决书一经公布,网上立即大哗.对判决书用“从常理分析”作为依据断案,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和愤慨.但是,在法学界,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民事案件在事实无法还原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运用“自由心证”来断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允许用唯心主义的“心证”来断案.常理只能证明可能性,而不能证明必然性.法律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而不是在多种可能性中凭法官的主观“心证”来选择.退一步说,即使采用常理推断,法庭也应站在中立的地位,当把涉案的所有情节用常理加以推断,而不能仅仅就原告方面的主张加以推断,对被告的主张就不推断.为此,本文就对已经被确认的事实做一些推理分析,以供大家参.第一, 彭宇公交车的后门下车,是面向着人行道的;原告跑向后面跟来的另一辆公交车,是从彭宇左手方向向右手方向,两人运动方向成90度.且不说原告按常理应当注意避让下车的乘客,如果两人相撞,从常理分析,也应是原告撞到彭宇的左手边,跌倒也应倒在彭宇的左手边.而原告实际上是倒在了彭宇的右手边前面两步远的地方(见视频),显然,不可能是和彭宇相撞造成的.第二, 根据目击证人陈某的证言,他看到彭宇向前走了几步,去搀扶原告;彭宇则说是向前走了两步,去扶原告.从视频画面上看,原告是倒在彭宇右手边前方两步远的地方.说明原告为了赶后面的那辆公交车,已经跑过了彭宇下车的车门,到了彭宇的右手边.如果彭宇要撞到她,只能从她后面赶上去,从她后面撞去,原告应是向前跌倒.从常理分析,人向前跌倒,应当本能地以手撑地和膝盖着地,受伤的应当是上肢和膝盖.而原告是下肢处于背后的股骨受伤,显然不可能是彭宇撞的.第三, 如果彭宇下车那一刻冷不防与人相撞,而且将人撞倒,可见撞击力相当大.根据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相等的原理,彭宇所承受的力量同样很大,由于对方跌倒,彭宇失去了支撑,按常理分析,他应当站立不稳,处于找回身体平衡的状态.而证人陈某看到他是从容地向前走了几步,因此可以推断他根本没有撞人.第四, 如果是彭宇撞了原告,当彭宇去搀扶原告时,从常理分析,被撞者客气点会说,你这人怎么搞的?下车也不看着点?如果不客气会说,你瞎了眼啦?赶着去找死啊?而彭宇客气点则会说,老人家,不是我撞的,我是来扶你的.如果不客气的话,则会说,老太,你看清楚了,不是我撞你的,你别狗咬吕洞宾,不识好心.总之,两人一定会发生争执.但是目击证人陈某在第一时间看到是两人并无任何争执,因此从常理分析,认为彭宇是在做好事,觉得非常感动,因此自己也上前去帮忙.而此时原告也连声说谢.从常理分析,如果是彭宇撞的,上前搀扶是应该的,原告不埋怨就算好的,又怎么会说谢呢?因此可以推断不是彭宇撞的.第五, 帮忙的陈先生用自己的手机找来了原告的儿子.从常理分析,儿子来了之后,第一句话应当是什么?肯定是:妈,怎么搞的?是谁撞你的?而原告见到儿子的第一句话也应当是:儿啊,就是这个小伙子撞我的,你看怎么办吧.而这个儿子本身是个警察,从职业的习惯,应当马上打110把警察找来,让警察依法处理,自己则应回避.儿子没有这样做,从常理分析,只能推断儿子悄悄问过原告了,原告没说是彭宇撞的.因此儿子当然就不能对彭宇追究责任,也不能报警.原告此时是最应当说而没有说是被彭宇撞的,那么以后再说,岂能令人相信呢?第六, 儿子送原告去医院,彭宇本来是要离去的,是儿子说自己一个人忙不过来,请求彭宇帮忙帮到底,这样才有了后面的一连串麻烦.从常理分析,如果是彭宇撞的,原告和她儿子可以理直气壮要彭宇陪着,事情还没完,你怎么能走?而不会用请求帮忙的口气.第七, 既然到了派出所,而且是较重的人身伤害案件,派出所理应详细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看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如果确定不属于刑事案件,则应做出人身伤害责任认定书,并主持调解.只有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或调解不成时,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为何派出所没有按法定程序办事?法院知道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为何不让派出所依法做出人身伤害责任认定书?后来又发生了丢失原始笔录和作伪证等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情,这一切,从常理分析,又应作如何推断呢?在下实在有点不敢了推下去了.。

法律界的耻辱案件分析(3篇)

法律界的耻辱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又称“南京撞人案”,是2006年发生的我国一起备受争议的民事侵权案件。

该案涉及到一名叫彭宇的男子与一位年迈的老太太之间的交通事故。

在此次事件中,彭宇被指控故意撞倒老太太并索赔,而老太太则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

此案一经曝光,便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法律界的耻辱案件。

二、案件经过2006年9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与年迈的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扶起老太太并拨打120,但老太太坚称自己是被彭宇撞倒。

随后,彭宇被老太太家属指责故意撞人并索赔。

经过调查,警方认定彭宇与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但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随后,老太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

彭宇坚称自己是在扶起老太太的过程中,老太太突然倒地。

而老太太及其家属则坚称彭宇故意撞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未能证明自己与老太太之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5万元。

此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

许多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对彭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此外,此案也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漏洞和不足。

三、案件分析1. 法院判决存在错误首先,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现场证据。

在事发后,彭宇立即拨打120,并主动扶起老太太,这些行为均表明他并无故意撞人的意图。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考虑到这些现场证据,导致判决结果存在明显错误。

其次,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道德伦理。

在现实生活中,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彭宇在事发后主动扶起老太太,体现了他的道德品质。

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却未充分考虑这一点,反而判决彭宇赔偿老太太,导致道德伦理在法律面前失灵。

2. 法律制度漏洞南京彭宇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漏洞和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过于依赖证据,而忽视了道德伦理等因素。

这导致在类似案件中,无辜者可能被误判。

彭宇案案情介绍

彭宇案案情介绍

彭宇案案情经过: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

当时两辆83路公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一辆83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路车后门下车。

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

随后,彭宇与另外一人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老太送往医院。

经诊断,徐老太左腿股骨劲骨裂,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2007年3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赔偿各种费用共13万余元。

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

此案经过三次开庭,均为当庭宣判。

审理法院:鼓楼区法院证人:陈二春: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扶起老人”,他自己也上前帮忙,一起把老人扶到路边。

老人当时神志清醒,陈二春问到她儿子和侄女的电话,并打电话通知了这两名亲属。

陈二春的回忆里,这过程中气氛平和,没有通常所见肇事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僵持与敌对,徐寿兰对他和彭宇连连感谢,还说“不会连累你们的”。

陈二春在徐寿兰的儿子赶到后离开。

陈二春上庭作证时,徐寿兰坚持否认他当时在场,认定帮忙的人“不是他,那个人脸上有痣”。

陈二春描述“至于高老太为什么倒地不清楚,但我看到了彭宇走了几步,上前扶老人”的时候,徐寿兰在原告席上大声说的是“你瞎编!你瞎编!”以至陈二春也激动地在法庭上赌咒发誓。

人物:彭宇:南京的外来从业者,从事通讯技术工作徐寿兰:儿子为警察卢昌斌:徐寿兰与彭宇在城中派出所分别做了一份笔录,蹊跷的是,这两份笔录都遗失了。

彭宇在第二次庭审后才聘请了律师,要求调取原始询问笔录,而时任派出所所长卢昌斌给他的答复是,派出所装修,笔录遗失,他找了至少6次都找不到。

2007年7月6日的第三次庭审,徐寿兰的律师向法庭呈交了一份证据,一张电子照片和据此整理出来的文本,原告方坚持这张照片就是已经遗失了的彭宇原始笔录的电子照片。

彭宇案

彭宇案

对于“彭宇案”,某网友给予以下评论:最害怕的是,到了最后,13亿中国人都扶不起一个倒地的老人。

还有人编了个顺口溜:苦不苦,想想红军长征二万五;扶不扶,想想彭宇四万五。

因广东佛山2岁女童遭汽车碾压而路人漠视的“小悦悦事件”,矛头再次指向4年前已和解结案的南京“彭宇案”,认为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导致人们不愿做好事甚至见死不救。

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也屡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

而最近,彭宇出面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政府官员向媒体公布事实真相:当时的原始笔录丢失,所以才会隐瞒真相。

之前看到另一篇《中国青年报》的评论,其文曰:彭宇案后,老人倒地没人扶。

但到底是谁搞坏了世道人心?与其说是司法,不如说是媒体,是媒体选择性的报道让彭宇案谬种流传!真相只有一个,我们却不得而知。

但是,无论如何,这当中有政府、法官以及媒体的责任。

媒体干扰司法。

当年报道有“一边倒”嫌疑,某些新闻、报纸上报道的新闻刊登了彭宇捂脸或是流泪的图片,使人思绪万千。

判决书漏洞很多。

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彭宇“在事发当天给原告200元的钱款,而且一直没有要求原告来归还”,是因为他撞了人。

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

相关工作人员对案件不够负责。

丢失笔录本来就不应隐瞒,况且还要求当事人也隐瞒。

对此,我提出以下建议:1)媒体应该追踪真相,报导要严谨。

作为一个新闻播报者,报导新闻时不应掺杂过多的私人情感,应该站在公正、理性的角度看问题。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原则。

不应该根据事实推断,判断事情的真实性。

3)无论对待什么,都应该保持高度负责的态度。

对自己做过的事负责,而不是逃避。

彭宇案

彭宇案

彭宇案的基本情况:2006 年11 月20 日,南京男子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将倒地的老太太扶起并协助送其去医院检查,查出严重受伤后,老太太一口咬定是彭宇将其撞倒,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

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 万多元。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审法官王浩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

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

”“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并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2008 年3 月15 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接受采访时透露,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事件最大的争议来自于一审法院的判定书,其判定大量的使用“常理”并不符合社会认识。

一审判决书所用常理:“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由于法官所用之“常理”具有法律效力,将强制性的修正社会原来的常理认知。

彭宇案及最终后果

彭宇案及最终后果

彭宇案及最终后果1、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

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2、最终后果事后,有人形容这一引起极大争议并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当时这起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后引起极大争议,有人对主审法官王浩的判决表现出了极度不满。

就在众人期待彭宇上诉后能看到公正的终审判决时,2008年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全国“两会”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首度披露该案双方已庭外和解。

至此,为时1年多的彭宇案画上了结案句号。

4年后的今天,事实上彭宇案并未在古都南京的秦淮河两岸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彭宇案所留给南京的仍是挥之不去的伤痛记忆。

3、最后后果A 原告老太:躲避“骚扰”搬家邓府山村,是位于南京市区南部雨花台区雨花南路的一个小区。

而在4年前,这个普通的小区、这个小区某幢楼的103户在一段时期内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关于彭宇案的作文

关于彭宇案的作文

关于彭宇案的作文大家都听说过彭宇案吧?这事儿啊,可真是个“大瓜”,而且这个瓜一直让咱们心里头不是滋味儿呢。

彭宇案,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年轻人彭宇,他说自己在好心扶了一位摔倒的老太太之后,却被老太太反咬一口,说是他把自己撞倒的。

然后呢,法院还判了彭宇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事儿一出来啊,就像一颗炸弹,在社会上炸开了锅。

从常理上讲,咱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彭宇太冤了。

咱平常教育里不就提倡乐于助人嘛,看到老人摔倒了,正常的反应就是去扶一把,谁能想到这一扶还能扶出个大麻烦呢?很多人都觉得彭宇是在做好事,却被冤枉,就像一盆冷水,直接把大家心中那团乐于助人的小火苗给浇灭了不少。

你想啊,本来大家都是热心肠的,但是看到彭宇这样的遭遇,心里就会犯嘀咕:“我要是去扶了,会不会也被讹诈啊?”法院当时判决的依据也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

什么“按照常理推断”之类的,这常理推断就能当作确凿的证据吗?这就好比你猜一个东西,没有实锤就下结论。

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仅是让彭宇觉得委屈,更是让整个社会都觉得有点不知所措。

这以后谁还敢轻易地伸出援手呢?就好像在大家做好事的道路上设了一个大大的路障。

而且啊,这彭宇案之后,社会上还真就出现了不少类似的情况。

大家看到老人摔倒了,第一反应不是赶紧去扶,而是先犹豫,甚至有人在旁边观望,就是怕惹上麻烦。

这多悲哀啊,本来一个充满温情的社会行为,现在变得如此小心翼翼。

不过呢,后来也有消息说彭宇案可能存在一些误解,但是不管怎么样,这个案子造成的负面影响已经形成了。

咱们社会需要的是正能量,是那种毫不犹豫地去帮助他人的风气。

不能因为这么一个案子,就让大家都变得冷漠起来。

咱们应该重新去审视这个案子带来的教训,一方面,法院判决要更加严谨,证据要确凿,不能模棱两可,让好人蒙冤;另一方面呢,咱们自己也要坚守内心的善良。

不能因为有个别不好的事情发生,就把自己的善良给丢掉了。

毕竟,大多数人还是善良的,大多数老人也不会恩将仇报的。

咱们要努力让这个社会重新找回那种互相帮助、充满信任的温暖氛围,可不能让彭宇案的阴影一直笼罩着咱们做好事的心啊。

社会影响 案例

社会影响 案例

社会影响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社会影响的案例:2006年的彭宇案,一位老人在街上摔倒并受伤后,彭宇冲上前去将她送到医院,并给予两百元作为帮助。

但老人最后在法庭上状告是彭宇将其撞倒。

法庭最终判决为老人应得4万元补偿费用。

法官认为,彭宇给老人的钱就是其将人撞倒的证据。

此案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人们开始对见义勇为产生疑虑,担心自己的善举会被误解或被利用。

近十年来,由南京彭宇案纠缠而成的心结,宛如病灶,一直存在于社会,潜伏于人心,让社会变得更加冷漠。

这个案例表明,法律判决对社会道德和行为的影响非常大,如果法律不能公正地处理案件,可能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和人际关系的疏离。

因此,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近三十年争议巨大的司法案例

近三十年争议巨大的司法案例

近三十年争议巨大的司法案例一、彭宇案。

1. 案件经过。

-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则表示自己是好心帮扶,并非肇事者。

2. 争议焦点。

- 事实认定争议:案件审理中,缺乏直接的证据(如监控视频等能明确显示事发瞬间到底是碰撞还是单纯的帮扶)。

法院根据“常理”推断彭宇承担责任,比如“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等表述。

这种基于“常理”而非确凿证据的推理方式引发了极大争议。

- 社会影响争议:该判决结果一出,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许多人认为这一判决打击了公众做好事的积极性,产生了“扶老人恐惧症”。

人们担心自己在帮助他人时会被讹诈,并且在类似案件中处于像彭宇一样的不利法律地位。

3. 后续发展。

- 多年后双方当事人表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

但彭宇案的影响却持续发酵,成为社会道德与司法关系讨论中的典型案例。

二、呼格吉勒图案。

1. 案件经过。

-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

报案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同年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2. 争议焦点。

- 证据瑕疵争议:案件中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存在明显的逼供、诱供痕迹。

当时的刑侦技术有限,证据链并不完整,主要依靠呼格吉勒图的口供定罪。

- 司法程序争议:整个司法程序存在严重缺陷。

从侦查到审判的过程过于仓促,没有给予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后续发展。

- 多年后,随着刑侦技术的发展和司法理念的进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案进行了再审。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这一案件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纠正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也促使司法界更加重视证据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性等问题。

令中国法律界蒙羞的案例(3篇)

令中国法律界蒙羞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一名叫彭宇的男子在公交车上遇到一位年迈的老人,在老人突然倒地后,彭宇主动伸出援手,将老人扶起。

然而,老人却反咬一口,声称彭宇是导致其摔倒的人,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了我国法律界的一起蒙羞案例。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老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4.5万元。

彭宇则辩称自己是在好心扶起老人,并未造成老人摔倒。

2. 审理阶段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宇在事发时主动扶起老人,应视为有救助行为。

然而,由于现场没有其他证人,法院无法判断老人摔倒的原因。

在考虑到道德因素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老人1.4万元。

3. 争议与反思该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道德困境下的无奈选择,对彭宇的判决是对善良行为的打击;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法院的判决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案件影响1. 社会影响“彭宇案”引起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的思考,许多人开始关注法律在道德困境中的适用问题。

同时,该案也暴露了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事件时的不足。

2. 法律影响“彭宇案”对我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更加注重道德因素;另一方面,我国开始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平衡点。

四、案件反思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彭宇案”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往往是相互依存的。

一方面,法律应体现道德的要求;另一方面,道德也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2. 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彭宇案”暴露出的问题,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律制度:(1)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2)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道德困境下的法律适用标准;(3)加强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提高司法公正性;(4)加强法律援助,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彭宇案”是我国法律界的一起蒙羞案例,它让我们看到了道德困境下的法律争议。

彭宇案——精选推荐

彭宇案——精选推荐

彭宇案彭宇案彭宇案也称为南京彭宇案。

事件发⽣于2006年11⽉20⽇早晨。

按照后来的报道,事情经过为,⼀位⽼⼈(徐寿兰)在南京市⽔西门⼴场的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但是⽼⼈却被⼈碰撞导致摔倒,⼀名刚下车的男⼦叫做彭宇,便去扶起⽼⼈,但是却被⽼⼈称作为肇事者。

最后双⽅在⿎楼区法院打官司,这起事件的主⼈公就是⼀位⽼⼈,和⼀位年轻⼩伙。

彭宇案现在虽然已经宣判,但是在法院与媒体,还有群众舆论的多⽅⾯影响下,就彭宇有没有被冤枉⼀事,已经成为了⾄今仍然在国内影响深远的罗⽣门事件。

在此案中,案件关键点多,群众的关注点也多,以下为⼀审判决书(⽚段):根据⽇常⽣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的外⼒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原因情形,但双⽅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情形。

⼈被外⼒撞倒后,⼀般⾸先会确定外⼒来源、辨认相撞之⼈,如果相撞之⼈逃逸,作为被撞倒之⼈的第⼀反应是呼救并请⼈帮忙阻⽌。

本案事发地点在⼈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的过程⾮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不可能轻易逃逸。

根据被告⾃认,其是第⼀个下车之⼈,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不仅仅是好⼼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中可以看到,就有没有撞⼈这个问题,仍然以推理为主,却没有实质证据,彭宇有没有撞⼈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因素,但是突然有了结果。

并且劣势似乎是彭宇,彭宇瞬间得到⼤众的声援,⼤多数⼈都逐渐开始认为彭宇被冤枉。

也有⼈抛开案⼦不谈,论证了证据与法庭的关系等等,⼀个⼈在下车当时⼏秒内的A和B⽅案先扶⼈与先追⼈,认为法庭据此选择来判决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有失偏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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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彭宇案,如何理解司法判决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都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

但在媒体的渲染之下,它竟然成了“司法不公”的典型,并被称为引起社会道德的滑坡。

可见,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相互背离的情况,有时候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从形式上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但实质上其裁判结果并不公平,仍然有失公正。

司法裁判对社会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仍是缺位的。

我们可以通过“彭宇案”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

一、判决的推理过程。

由于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整个审理过程因为事实认定不清走了很多弯路。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认为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

显然,法官运用这样一种“人性恶论”进行推断,背离了主流价值观,极易引起人们的反感。

这和上海“钓鱼执法”时执法人员说“他胃痛关你什么事”的推论,真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西方庭审制度中,有“疑点利益归嫌疑人”一说,而我们的判决,却是,不断从“人性恶”的角度不当揣度嫌疑人,这自然会给人们以不良的暗示,似乎走上法庭,就不是被法律客观公正保护的对象,接受的的也不是基于真实事实证据的合理推测,而是主观恶意的揣测。

二、举证责任问题。

对于这类案件,双方各执一词时,证明撞到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是搀扶的一方还是跌倒的一方,而在“彭宇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更多的责任似乎在搀扶的一方。

于是,判决的结果事实上提示着我们公民,如果你无法证明你没有撞到老人而是做好事搀扶了他,纵使对方可能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你撞倒了他,那么你也可能被判处负有赔偿责任。

在这一判决的指引之下,人们害怕今后在挽扶跌倒的老人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撞人,害怕被法院判处负有责任,因此,我们面对老人的跌倒时胆怯了。

我们或是远远地围观,围观至死,或是一定要提前拍下照片,让路人为自己作证,留下充足的证据后,才敢做好事。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看问题的根源。

首先,彭宇案的法官在判决时,肯定是没有注意到所有的判决,都有一个社会政策的考量。

当下很多法官只关注解决纠纷,案结事了,而不会考虑,在这个信息传播广泛的时代,一个判决会导致社会上的恐慌情绪。

所以,法官专业素质的提高是重中之重。

其次,我国司法审判中和稀泥的传统。

有关领导和法官们只问结果,不管是非的做法,无疑是会进一步损减法律的规则性和指导性。

再次,法律的模糊性,对相关证据规则规定的不明确。

我们可以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凡是涉及类似案件时,被救一方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救助人就是侵权人,才能让救助人即侵权人赔钱,而且要严格限制无过错也要赔钱的公平原则的适用。

综上来判断,成文立法具有滞后性,演绎逻辑具有局限性,证据信息具有不完全性,法官个体的认识也具有非至上性,这些因素决定了事实真伪难明状态下,我们做出判断的客观性,也决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就整体制度而言,不改变法官群体的素质,不赋予精英法官以自由,类似彭宇案这种雷人又累人的案子,将不会断绝。

最后,回到“彭宇案”,我们想说,一份好的判决,应是“情理法”的统一。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要有侵权的行为、后果,同时两者之间还要存在因果关系,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需要好好保护,保证其证明力。

在注重形式合法性的同时,应当兼顾社会效果,从人性善的一面出发,弘扬社会美德。

在事实真伪难明,但认定结果涉及社会主流价值评价与引导的时候,法官要注意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价值的引导功能,不宜进行调解或折中判决,避免“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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