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则(民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返回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草案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主体第一节总则第二节商事法人第三节商事合伙第四节商事个人第五节商事辅助人第六节商事人格权第三章商行为第一节总则第二节代理商第三节居间第四节行纪第五节运输代办第六节承运第七节公共服务第八节仓储第四章商业登记第五章商业账簿第六章商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商事责任的种类第三节承担商事责任的方式第四节商事责任的追索途径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商主体的合法的商事利益 正确调整商事关系 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调整商主体间一切与商行为有关的财产关系。
第三条商主体在商行为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商行为应当遵循交易自由、自愿、便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依法确保商事交易的安全。
第六条商行为必须遵守法律。
第七条商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商事权利的诉讼期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规定部分商事纠纷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有关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商行为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商主体的规定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商主体第一节总则第十条商主体 是指依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 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第十一条商主体包括商事法人、商事合伙、商事个人和商事辅助人。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商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并在法定代理人监护之下从事商行为。
第十三条依据法律规定需要进行商事登记后才能够从事商行为的 依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本法中有关商事人格权、商业账簿、商业登记的规定 不适用于部分商事个人。
第二节商事法人第十五条商事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 拥有法人资格 参与商事法律关系 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经济组织。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是商业活动中规范和约束各方行为的法律制度。
商法的形成和发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业主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下面将介绍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1. 自由原则在商业活动中,自由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体现了市场经济下个体自由与平等权利的原则。
在这种原则下,商业主体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行为对象。
自由原则的实现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激发经济活力和推动商业发展。
2. 信赖原则商法中的信赖原则指商业主体在商业关系中应当遵守约定、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建立互信关系。
信赖原则是商法运作的基础,有利于维持商业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商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已经形成的合同、约定,从而形成商业信用。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商法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原则,它体现了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准则。
在商业关系中,双方应当在平等地位下进行交易,并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公平原则的实现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商业关系,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 保护原则商法中的保护原则强调对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捍卫和保障。
保护原则的实现有利于增强商业主体的创新活力、激励商业主体从事商业活动。
5. 公共利益原则商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则体现了商业活动对社会稳定和繁荣的贡献。
商业主体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保持合法、合理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原则的实现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福祉,推动社会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信赖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这些原则在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维护商业秩序、促进商业发展,对于建设法治化商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主体应当遵守这些原则,加强法制意识,促进商业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知识点: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定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详细描述:①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② 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于抵押权受偿《物权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因此,在接受动产抵押或者质押后,应密切关注该动产的状况,跟踪该动产的使用情况,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防止抵押或者质押落空的风险。
例题:1.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和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B.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C.同一动产上已设立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D.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按比例同时受偿正确答案:C解析: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登记了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2.针对同一动产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针对同一动产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而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针对同一动产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情况,《物权法》规定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质押的种类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知识点:质押的种类● 定义: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大类● 详细描述:A. 动产质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B. 权利质押:以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为债权设定担保,其设立法定手续有交付权利凭证和履行登记手续两类。
如基金份额、应收账款、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主要包括的权利有:1、销售产生的债权,如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和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例题:1.以汇票、支票等出质作为债权担保的质押方式是()。
A.抵押B.权利质押C.不动产抵押D.动产抵押正确答案:B解析:权利质押:如基金份额、应收账款、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2.如果到银行办理个人权利质押贷款,可以选择的质押品有()。
A.未到期的本币定期储蓄存单B.未到期的外币定期储蓄存单C.凭证式国债D.电子记账类国债E.个人寿险保险单正确答案:A,B,C,D,E解析:个人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其他自然人的未到期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类国债、个人寿险保险单以及银行认可的其他权利出质,由银行按权利凭证票面价值或记载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七章法律体系
2、联系 (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 基础。法律体系中的各个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建立 法学体系中各个部门法学的基本依据。 (2)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 (3)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 化的原因和根据。法学研究成果及关于“法律体 系”的研究均会影响法律体系的布局和结构。法 学体系是法律体系完善化的理论指导。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 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由于社会关系种类众多,各 具特征,因此可以按照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 质和种类的不同来划分法律部门。例如,调整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划归民法部门,调整行政关 系的划归行政法部门等。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五、社会法 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 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 权益的法律。 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 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 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
经济法
1、加强宏观调控方面
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2、规范市场秩序和竞争规则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面
对外贸易法、外资企业法等
4、促进重点产业的振兴和发展方面
农业法、种子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5、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
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非诉讼程序法
海事诉讼 特别程序法
《民商事法律制度》课件
多发挥想象力,多深入了解 企业实践
涉及土地、建筑物、物业等, 包括建筑法、物权法等。
合同法
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一种以协商为基础,具有约束力的合 法协议。
合同的类型
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 合同、劳动合同等。
合同的要素
包括主体、内容、条款、签字、生效等要素。
合同的违约
指当事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价 格、数量、质量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破产的程序
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审判、 破产财产管理等程序.
破产的影响
债务人失去自主管理权,财 产管理人必须公正行使职责。 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社会 都会产生影响。
总结
知识点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公司法
学习重点 合同类型、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的起诉标准、判决 标准 公司治理、公司成立流程
学习建议
多看合同范例,多讨论案例
通过规范公司管理和盈利分配 等问题来保护公司股东和利益 相关方的权益。
证券法
1 证券的分类
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2 证券市场
包括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等,通过买卖证券形成市场价格。
3 证券投资
包括投资策略、分析方法等,需要关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破产法
破产的定义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根据法律程序决定清 算或重整。
侵权责任法
1
侵权概念
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权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3
侵权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
公司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是为了规范商业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与商业活动的各方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进行详细解析,包括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和对商业活动的影响等方面。
法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的目的是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商业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商法的实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市场交易、合同签订、金融业务等。
无论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商法的规定。
主要内容1. 商业主体登记和管理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登记和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任何企业经营者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享受相应的合法权益。
商法还明确了商业主体的退出机制和程序,保证商业主体的自由进入和退出。
2. 合同法律关系商法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合同是商业活动的核心,商法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商法还规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争议。
3. 市场竞争和反垄断商法鼓励市场竞争,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商法明确了反垄断的原则和规定,禁止任何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商法还设立了反垄断监管机构,对违反反垄断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4. 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法重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商法强调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对商家的虚假宣传和不合理定价进行了限制和惩罚。
商法对商业活动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的实施对商业活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商法的规定加强了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增强了市场信心和稳定性。
其次,商法的法律规定规范了商业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合同关系,促进了商业活动的诚信经营。
最后,商法的反垄断措施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健康运行。
民商法的内容
民商法的内容民商法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两部法律的总称。
以下是民商法的主要内容:民法部分: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婚姻家庭:规定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条件,离婚、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等家庭事务。
3.继承: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继承人、继承份额等。
4.物权: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等相关规定。
5.合同: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合同解释等相关规定。
6.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等。
7.法律行为:规定了法定代理、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等法律行为相关规定。
8.法律责任:规定了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侵犯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法律责任。
商法部分:1.商事主体:规定了商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商业信誉等。
2.商事登记:规定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商事登记程序。
3.合同:商法部分也包括了合同相关的规定,但强调商事合同的特点。
4.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等事项。
5.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和程序中的各种权益保护。
6.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发行、交易等规定。
7.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业务的监管、合同、保险责任等相关规定。
8.金融法: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等规定。
总体而言,民商法为中国大陆地区的民事和商事领域提供了详细的法律框架,涵盖了合同、财产、婚姻家庭、侵权责任、公司设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市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并规范商业活动。
法律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而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撤销权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知识点:撤销权● 定义: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 详细描述:《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例题: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3年,1年B.5年,1年C.1年,3年D.1年,5年正确答案:D解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下列说法中,债权人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是()。
A.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正确答案:A,B,C解析: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内没有使用的,撤销权消灭。
A.二年,五年B.一年,四年C.一年,五年D.二年,四年正确答案:C解析:《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4.下列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B.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D.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权人自己负担正确答案:D解析: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的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与统一的商事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原则。
一,营业自由原则。
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下,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在具体中包括:1、商事结社自由。
即设立自由、形式自由、目的自由、退出自由等2、投资自由。
商事主体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与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其投资自由权不受任何人的限制。
3、商事组织内部经营管理自由。
商事组织内部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实现章程自治、机构自治、人事自治,经营管理自由,不受任何人限制。
4、开业歇业自由,即商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与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开业歇业,不受他人限制。
一,商事主体维持原则。
商事主体维持原则,又称商主体永续原则或支持原则,指商法基于商主体的使命和社会责任而积极救济、强化商主体(特别是商法人)成为健全商事组织体并实现其必要存续和发展的原则,它是贯穿整个商法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商事交易迅捷原则只有在交易迅捷,商事主体才能多次反复达到营利之目的,对交易迅捷的追求,体现了商事交易迅捷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在商事交易之时效期间方面,采取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在交易形态和客体方面,采取交易定型化规则,在交易方式上,采取权利证券化,以促进和达成交易之迅捷。
四,商事交易安全原则交易是商行为的基本形式,因此交易是否安全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商主体的进一步发展。
其具体体现在: 1、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
2、公示主义,指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
3、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典。
第二条本法典所称商业活动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和流通活动。
第三条民事法律适用于商事活动,但本法典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典。
第四条本法典所称商业信誉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的诚信、守信、信誉等美德。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的自愿合作和协商,维护商业信誉,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章商事主体第六条商事主体是指在从事商业活动中产生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
第八条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商业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经营风险。
第九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公示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商事主体因经营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商业合同第十一条商业合同是指订立的以交换货物或者服务为目的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十二条商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公开等原则,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
第十三条商业合同应当经过必要的合法审查和确认,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进行,并应当及时履行。
第十五条商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自身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商业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商品流通第十七条商品流通是指厂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商事主体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易、流通和销售的活动。
第十八条商品的营销应当遵守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真实宣传等原则,禁止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应当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条商品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守市场价格原则,禁止垄断定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成考 民法知识点总结
成考民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是调整个体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规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一部法律。
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横向和纵向的联系。
我国民法典的实施,改革了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
第二章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是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民事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大类。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真实一致两个要件。
第四章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
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是指能够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律地位的社会团体。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第五章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则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法益的责任。
第六章物权物权是指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的财产物享有的权利。
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负担。
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第七章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消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意思表示、相对人和合同目的。
合同的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第八章侵权责任侵权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法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主要包括返还财产、修复损害、赔偿损失等。
第九章继承继承是指因死亡而发生继承权的情形。
继承权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继承人可以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
第十章离婚、抚养、赡养离婚是指夫妻因特殊原因解除婚姻关系。
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育、教育和照顾。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赡养义务。
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
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合同目录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与作用1.2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担保的种类与特性2.1 保证担保2.2 抵押担保2.3 质押担保2.4 留置权与定金第三章:保证担保3.1 保证人的责任与义务3.2 保证合同的成立与效力3.3 保证责任的范围与限制第四章:抵押担保4.1 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4.2 抵押物的评估与确定4.3 抵押权的实现与消灭第五章:质押担保5.1 质押权的设立与转移5.2 质押物的管理与保管5.3 质押权的实现与解除第六章:留置权与定金6.1 留置权的成立与效力6.2 留置权的行使与限制6.3 定金的支付与返还第七章:反担保7.1 反担保的概念与作用7.2 反担保合同的成立与效力7.3 反担保责任的确定与履行第八章: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担保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8.2 担保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后果8.3 担保合同的转让与继承第九章:担保责任的追索与免除9.1 担保责任的追索程序9.2 担保责任的免除条件9.3 担保责任的时效与中断第十章: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10.1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10.2 法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10.3 签字栏、签订时间与签订地点以上为《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合同目录。
2024民商法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与作用担保法是指在民商事活动中,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通过设定财产权利或提供保证人等方式,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规范。
1.2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担保法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合法性等基本原则,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担保法适用于各类民商事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买卖、租赁等。
第二章:担保的种类与特性2.1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法法条全文
商法法条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商业信用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业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活动。
本法所称商业主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商业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公开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益。
商业主体应当遵循经营规范、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则,加强自律,建设诚信经营,推动商业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的安全,促进商业技术进步和商业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章商业合同第五条商业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或者同一商业主体内部为了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第六条商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信原则。
第七条商业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货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时间和地点、支付方式和期限、履行方式和期限等条款,并注明所涉及的费用和税款。
商业合同涉及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商业主体可以以书面、口头、电子邮件、传真、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的内容、方式、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商业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当事人应当尽到充分的询问、说明、提示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条商业合同的生效时间、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协商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方式进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商业主体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信守法、保护消费者等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商业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的约定确定。
中国民商法
中国民商法中国民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民商事活动。
本文将对中国民商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合同法、权利保护、企业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方面。
首先,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是指民事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基本要求。
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客体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物权和人身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法律联系。
其次,合同法是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约定、履行合同。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
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利保护是中国民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民商法,当事人享有的民商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他人侵犯了民商事权利,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将依法判断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企业法律地位是指企业在民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中国民商法对企业的设立、组织、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责任,发挥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最后,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中国民商法,对于民商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法律将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适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以维护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中国民商法是为了规范和保护民商事活动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通过详细解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合同法、权利保护、企业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中国民商法,促进民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第三十一条 商事辅助人是指辅助商主体从事经营之人。
第三十二条 商事辅助人的代理、居间、行纪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商主体可以自由选任经理使其从事营业。
第三十四条 商业使用人可以代替业主进行与营业相关的诉讼中或诉讼之外的一切商行为。
第三十五条 商业使用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对业主发生效力。
(一)运输货物的种类、重量或者容积及其包装的种类、件数、标记;
(二) 到达地;
(三)收货人与承运人的姓名或者商号,营业场所或者住所;
(四) 运费及支付方式(预付或者货到付款);
(五)运单的填发地及填发年月日。
第八十三条 托运人虚假或者不正当地填发运单时,应向承运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为恶意时,不适用前款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商事合伙的设立、经营应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第二十七条 商事个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行为的自然人。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个人从事商行为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个人从事商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须依法设立和登记。
第三十条 自由商人无须登记,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八条 商主体在其营业范围内为他人进行某种行为为非商业使用常代理或者居间不属于其营业范围内的交易者。
第五十条 因商行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权,不因本人死亡而消灭。
第 五十一条 代理商未经 商主体 本人的许可,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属于本人营业种类的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草案建议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主体的合法的商事利益,正确调整商事关系,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民商法规公务员必备知识
民商法规公务员必备知识民商法是指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的总称,是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公务员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民商法规成为必备的知识。
本文将从民商法的概念、构成要素、适用原则、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和解读。
一、民商法的概念民商法包括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两个方面。
民事法律主要涉及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商事法律则是指通过商业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民商法作为一个整体,规定了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民商法的构成要素民商法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
主体是指参与民商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内容,如财产、合同等;行为则是指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更的行为,如合同的签订、解除等。
三、民商法的适用原则在适用民商法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责任追究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四、相关法律条文我国民商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条文。
这些法律条文对民商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解除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商法,以下给出一个案例分析。
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某公司提供产品,另一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某公司发现另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履行,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通过书面形式向另一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另一公司仍拒绝履行,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请求支付货款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民商法基础知识
民商法基础知识在当代社会中,民商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涵盖了一系列关于民间和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
它对于保障公平交易、维护双方权益以及加强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些民商法的基础知识,包括合同、权益和争议解决等方面。
一、合同合同是民事交易的基础,它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巩固和规范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交易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意、标的和形式。
合意指当事人之间在达成协议时所表达的真实意思;标的是合同所涉及的权益内容;形式则是指合同的表达方式和签订的要求。
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形式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指合同所约束的双方,对于第三方不具备法律效力;而绝对效力则是指合同在法律上对所有相关方具备法律效力。
二、权益权益是指个体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在民商法中,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它既涉及到合同的履行,也包括交易过程中的其他权益保护。
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权益可以是财产权益、人身权益或其他合法权益。
保护权益的原则是确保权益持有人能够依据法律规定享受其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平衡不同当事人的权益,避免权益的冲突和损害。
三、争议解决在民商法交易中,难免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解决争议是民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合理高效地解决争议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有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一般来说,争议解决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进行。
诉讼是通过法院审理争议案件来解决纠纷,而非诉讼则是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取决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
争议解决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合法等,法律制度对争议解决也有相应的规定,以确保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总结民商法基础知识涉及合同、权益和争议解决等方面。
合同作为民商法交易的基础,需要当事人达成真实意思的合意并遵守约定的权益和形式要素。
保护权益是民商法的核心,确保当事人能够依法享受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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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一、单选题1.以下哪项不是我国《公司法》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多少分类的?( ) A.无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D.国有独资公司【答案】A【解析】我国《公司法》主要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不属于此类分类。
所以,选项A符合题意。
2.关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特点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
A.《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其资本必须以章程加以确定,并应由股东认足、缴足(或募足)B.《公司法》不允许公司资本的分批缴纳C.《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D.《公司法》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答案】B【解析】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1)资本法定。
公司设立时,其资本必须以章程加以确定,并应由股东认足、缴足(或募足),其目的在于使公司在成立时就有稳固的财产基础,新的《公司法》允许公司资本的分批缴纳。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我国《公司法》中关于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的规定:关于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股东责任的规定,关于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均体现了这一精神。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根据以上叙述,选项B的叙述是错误的,所以,选项B符合题意。
3.下列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是( )。
A.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B.土地所有权C.医院设备D.大学教学楼【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84条列举了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题中的B、C、D三个选项均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正在建造的不动产和船舶可以作为抵押财产。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4.某钢铁厂向银行贷款,当地医院可否提供担保?( )A.可以B.不可以C.只要银行接受就可以D.有相应的财产能力就可以【答案】B【解析】《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所以,当地医院不可以为钢铁厂做担保。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5.以下哪项不是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的?( )A.人合公司B.资合公司C.两合公司D.人合兼资合公司【答案】C【解析】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不包括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以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为标准进行划分的。
根据此种方法划分,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所以,选项C符合题意。
6.下列关于无权代理的叙述错误的是( )。
A.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代理行为B.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即便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C.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D.如果得不到本人的追认,第三人也没有撤销其意思表示,则无权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答案】B【解析】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所以,选项A的叙述是正确的。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所以,选项B的叙述是错误的,选项C的叙述是正确的。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如果得不到本人的追认,第三人也没有撤销其意思表示,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所以,选项D的叙述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只有选项B的叙述是错误的,符合题意。
7.增发( )会分散原股东的控制权。
A.普通股B.无表决权的优先股C.可赎回公司债券D.普通债券【答案】A【解析】持有普通股的股东具有参与公司决策的表决权。
持有无表决权的优先股的股东、持有可赎回公司债券的债权人和普通债券的债权人均不能参与公司决策,所以只有增发普通股会分散原股东的控制权,故选项A符合题意,B、C、D三个选项不符合题意。
8.关于合同成立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
A.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B.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D.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答案】C【解析】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所以,A、B、D三个选项的叙述是正确的。
选项C中,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而不是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所以,选项C符合题意。
9.(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A.抵押权B.质押权C.保证D.留置权【答案】D【解析】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0.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应予( )。
A.无效B.撤销C.有效D.不可撤销【答案】B【解析】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所以应予撤销。
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基于法定的理由,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其类型主要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11.关于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B.作为抵押的财产只能是不动产。
C.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权人,债权人是抵押人D.土地所有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
选项B,作为抵押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选项D,土地所有权不可以抵押,而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2.民事权利主体不包括( )。
A.非法人组织B.自然人C.公民D.法人【答案】C【解析】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选项C中的公民属于宪法上的概念。
所以,选项C符合题意。
13.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 )实施。
A.2007年3月16日B.2007年10月1日C.2007年11月1日D.2008年1月1日【答案】B【解析】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14.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描述不正确的是( )。
A.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B.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C.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D.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答案】B【解析】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
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同生效的条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
所以,选项B的叙述是错误的。
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所以,选项C和选项D的叙述是正确的。
因此,本题中,描述不正确的选项是B。
15.下列关于保证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前,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C.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D.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所以选项A的叙述是正确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选项B的叙述是错误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选项C的叙述是错误的。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选项D的叙述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16.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保证方式的是( )。
A.质押B.一般保证C.抵押D.担保【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保证、抵押、质押都是担保的形式,所以,A、C、D三个选项都不符合题意。
17.甲给乙开了一张2万元的现金支票,乙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后甲发现被乙欺诈,但丙拿着支票向甲要求偿付时,甲必须给丙2万元,这说明了票据的( )。
A.设权性B.要式性C.无因性D.文义性【答案】C【解析】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本题中,丙是持票人,甲是债务人,丙无须说明取得票据的原因,甲也无审查的权利,必须付给丙2万元,体现了票据的无因性。
所以,选项C符合题意。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是创设权利,而不是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
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必要形式制作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