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
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强制拆迁的主体1、强制拆迁的主体:授权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按此规定,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和组织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特别注意:人民法院只是授权主体,并不是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法院也无权执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的主体:执行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权均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
3、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优势(1)其一基层法院人员少、任务重是当前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执行机构更是压力巨大,其二法院可谓是拆迁户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了,如果也沦为强制拆迁的执行部门,那我们权益就彻底沦陷了,所以规定强制拆迁的主体为行政部门是法律的需要。
(2)在我国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力量是法院不能相比的。
制止和拆除违建本身即是土地、规划、城管等部门的份内职责。
(3)拆除违法建筑涉及当事人的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是重大严肃的执法活动。
一要合法慎重,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行政机关应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实体上程序上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二要周密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二、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强制拆除手续及法律依据
一、强制拆除手续及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
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
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
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强拆案件法律流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等民生问题日益突出。
在处理强拆案件时,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详细介绍强拆案件的法律流程规定及处理程序。
二、强拆案件的法律流程规定1. 依法启动拆迁程序(1)拆迁项目立项:拆迁单位或个人需向有关部门提交拆迁项目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拆迁。
(2)拆迁公告:拆迁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内容。
2. 补偿安置方案确定(1)评估机构选定:拆迁双方可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2)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补偿方式、安置方式、搬迁期限等。
3.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1)协商达成一致:拆迁双方应就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签订协议:拆迁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4. 强制拆迁程序启动(1)申请强制拆迁:若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拆迁单位或个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2)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拆迁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强制拆迁。
5. 强制拆迁实施(1)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拆迁后,应在拆迁范围内发布公告,明确强制拆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2)强制拆迁: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拆迁单位或个人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6. 争议解决(1)行政复议: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强拆案件的处理程序1. 收集证据(1)被拆迁人应收集与强制拆迁相关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评估报告等。
(2)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收集与强制拆迁相关的证据,如拆迁许可证、补偿安置协议、强制拆迁裁定书等。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自府发[2007]1号
【发布部门】自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府发〔200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大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力度,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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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执行步骤
强制拆迁的执行步骤强制拆迁的执行步骤一、工作程序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二、强制拆迁条件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三、主要收件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批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相关阅读:房屋拆迁的主要研究问题第一、研究了房屋拆迁立法的历史,对我国历史上曾有的房屋拆迁立法进行了梳理,描述了我国房屋拆迁立法的进程和现状;第二、研究了房屋拆迁中的主要矛盾、效率和公平问题;第三、研究了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现行房屋拆迁的主体、对象和运作模式;第四、研究了作为房屋拆迁源头的城市规划制度,简要论述了国外的经验,尤其对国外保障公共利益的程序进行了论述,希望对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完善有所帮助;第五、研究了房屋拆迁的强制执行制度,分析了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弊端;第六、研究了该领域的核心问题,也是当前最热点的问题,即公共利益的标准问题。
强制拆迁执行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强制拆迁执行的具体程序是什么房屋建筑物拆迁得不到主人的拆迁许可,如果符合强制拆的条件,是可以申请强制拆迁,免得让事情陷入僵局。
强制拆迁必须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不能够违规操作,那么强制拆迁执行的具体程序是什么?就相关内容,我在此做了详细介绍。
强制拆迁执行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一、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
实施
二、报批:
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
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执行必须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要求,要是不符合强制拆迁而进行拆迁了,可能触犯到了法律。
如强制拆迁执行受到不当的对待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的可以学习。
房屋强制拆迁流程及细则及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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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
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
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依法制定拆迁计划:相关行政部门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制定拆迁计划,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目标。
2. 公示公告:拆迁计划往往需要进行公示公告,向相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示相关信息,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决定、补偿政策等。
3. 编制拆迁方案:行政部门根据拆迁计划,编制具体的拆迁方案,包括拆迁顺序、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
4. 居民权益协商:行政部门会与拆迁对象进行协商,协商内容包括补偿方式、金额、安置等事项。
5. 拆迁通知和协议签署:行政部门会向拆迁对象发出正式的拆迁通知书,通知其拆迁事宜,并与拆迁对象签署拆迁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6. 拆迁准备:行政部门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拆迁前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力量、准备设备、办理用地手续等。
7. 拆迁实施:行政部门依照拆迁方案和协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拆迁实施工作。
8. 补偿和安置:行政部门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给予被拆迁对象
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物质安置。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拆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因地区、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政策的调整而有所不同,请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当地法律法规规定。
强制拆除程序是怎样的
一、强制拆除程序是怎样的
1、案件受理登记。
2、现场勘察记录。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
4、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
5、做《调查询问笔录》。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
9、送达回证。
10、其他步骤。
强制拆除程序是怎样的
二、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三、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有何规定
一、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有何规定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有何规定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二、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征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
房屋征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1. 房屋征收要法院强制执行啦,就像一场大戏拉开帷幕,法官大人那可是手持“法律宝剑”,准备登场。
2. 首先呢,行政机关像个委屈的小媳妇似的,把各种材料一股脑儿地端到法院,材料多得像小山一样。
3. 法院接到这堆材料后,那审查的眼神就像X光机,仔仔细细扫描每一个字,一丝一毫都不放过,仿佛在找藏在里面的小怪兽。
4. 如果材料通过审查,法院就开始发通知啦,那通知就像一道“圣旨”飞向被征收人,宣告“大事件”即将来临。
5. 被征收人要是对这个通知不当回事儿,法院就会像一个耐心的老师,再一次提醒,不过这提醒也带着一种“你再不听话就打手心”的感觉。
6. 一旦确定要强制执行,法院就像一个严阵以待的军队指挥官,开始组织各种执行力量,那些执行人员就像一群即将冲锋陷阵的小超人。
7. 在执行前,法院还要进行现场勘查,那架势就像探险家在寻找宝藏,每个角落都不放过,房子的边边角角都得瞧清楚。
8. 要是被征收人在房子里设置了各种“小机关”阻碍执行,法院可不会怕,就像超级马里奥跳过一个个小障碍一样轻松跨越。
9. 法院执行人员来到房屋前,那气势如同天兵天将降临,让周围的空气都变得严肃起来。
10. 开锁的师傅在法院执行的时候,那动作像个熟练的魔术师,“啪”的一下就把门锁打开了,仿佛锁就是他手里听话的小木偶。
11. 被征收人要是还在屋里耍赖皮,法院执行人员就像温柔又坚定的牧羊人,把他慢慢“赶”出去,不过这“赶”也是依法依规的。
12. 搬运东西的时候,那些执行人员像勤劳的小蚂蚁,迅速地把屋里的东西都搬出来,东西在他们手里就像小玩具一样听话。
13. 如果有群众在旁边围观,法院的工作人员就像导游一样,一边执行一边解释情况,只是这个“景点”有点特殊。
14. 整个执行过程就像一场有秩序的交响乐演奏,法院是指挥家,每个执行人员都是乐手,按照法律的节奏演奏着。
15. 房屋征收强制执行时,法院就像一个超级大管家,要把所有的事情都安排得妥妥当当,从人到物,一样不落。
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一、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有哪些(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行政强制拆迁的概念和条件
1、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逾期不履行城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裁决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条件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其义务的;
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只能是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内容、方式必须依法进行。
二、司法强制拆迁的程序
司法强制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
1、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执行根据,即行政裁决书及有关材料。
2、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对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立案并及时执行。
3、对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
4、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拆迁管理部门。
行政强迁的程序
一、行政强迁的程序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
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
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
一是末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入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行政强迁的程序二、什么是行政强迁行政强迁是指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入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行政强迁的内容其前提是”裁决”。
达成协议.又反悔的,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及未达成协议,也未裁决的,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均不得强制拆迁.必须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方可强制拆迁。
在行政强迁裁决前无需以“责令”或其他方式通知被拆迁人限期搬迁.可以直接进入裁决强迁。
强制拆除需要走什么程序
一、强制拆除需要走什么程序
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房屋行政强制拆线的申请、审查、听证组织、批准、证据保全和执行。
强制拆迁的条件是: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超过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搬迁的;拆迁人已经补偿的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提供房屋周转的;拆迁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有理由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强制拆除需要走什么程序
二、强制拆迁违法吗
对于政府强制拆迁行为,如果是政府批准的那就是合法的。
1、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2、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强制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迁补偿全国没有统一标准,房屋拆迁需要结合房屋结构、地域位置、建造年限、拆迁项目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因素综合评估,城市房屋可以参考周边商品房市场均价争取补偿,补偿方式通常有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具体结合你们安置补偿方案确定,补偿不合理建议不要同意签字,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争取。
强制拆迁并不一定是合法,也不一定不合法,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被强制拆迁的拆迁户在事后也可以通过法律去维权。
强制拆迁程序是什么
一、什么是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程序是什么二、强制拆迁程序(一)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4.强制拆迁的期限;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四)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五)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八)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
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三、不能强制拆迁的情形(一)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二)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四)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拆迁强制执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成为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会出现强制拆迁现象,引发社会矛盾。
为了规范拆迁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拆迁强制执行法律规定,旨在为广大拆迁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二、拆迁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拆迁强制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征用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民和其他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依法进行。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依法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
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拆迁强制执行的程序1.拆迁通知拆迁人应当依法向被拆迁人发出拆迁通知,告知拆迁原因、补偿方案、搬迁期限等事项。
2.拆迁补偿协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4.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拆迁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强制拆迁。
5.强制拆迁实施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拆迁后,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在房屋拆迁的时候,很多⼈都会遇到强制拆迁的情况,拆迁户认为拆迁⽅强制拆迁是违法的⾏为,其实拆迁⽅强制拆迁并不是违法的,且有可能是合法的。
法律上也对于强制拆迁法定程序有⼀定的清楚跟了解。
跟着店铺⼩编⼀起来议论下。
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是什么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民政府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民法院管辖,⾼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条申请机关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除提供《条例》第⼆⼗⼋条规定的强制执⾏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直接利害关系⼈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的房屋状况;(五)被执⾏⼈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期。
强制执⾏的申请应当⾃被执⾏⼈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三个⽉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民法院认为强制执⾏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内⽴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内⽴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收到裁定之⽇起⼗五⽇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民法院应当⾃收到复议申请之⽇起⼗五⽇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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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贡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国有土地上的城镇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
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拆迁。
第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做好听证记录,并在5日内将听证结果送达拆迁当事人。
第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送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材料;
(三)拆迁裁决书和调解记录;
(四)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五)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六)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自流井区(含高新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以下简称四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核实后,对确实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并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行机关)负责实施。
四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等予以配合。
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退回。
荣县、富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由荣县、富顺县人民政府依法自行规定。
第七条执行机关应当在收到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发出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搬迁。
逾期不搬迁的,由执行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执行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强制拆迁的准备工作。
执行机关应当将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及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同时抄送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八条送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及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应当有送达回证。
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及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的送达主要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由执行机关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可经执行机关负责人批准,采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送达人应当做好送达记录。
留置送达的,以见证人签字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对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可采取现场张贴和在《自贡日报》公告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行政强制拆迁时,执行人员应向被拆迁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并告知其在执行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同时,应由公证机关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条被拆迁人在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到场,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
被搬迁财物由执行机关派人运到指定的处所,交给被拆迁人。
如被拆迁人拒绝领取的,执行机关应当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送达方式通知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被搬迁的财物,被拆迁人逾期不领取的,执行机关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提存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因被拆迁人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拆迁人承担。
因执行人过错造成的损失,由执行人承担。
被拆迁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拆迁时,相关部门、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
应当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在有关行政强制拆迁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派人到现场维持执行秩序,对拒绝、阻碍执行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执行机关应当做好相应的行政强制拆迁记录,强制拆迁完毕后形成完整的档案。
行政强制拆迁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人员和依据;
(二)被拆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被拆迁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三)行政强制拆迁的地点和时间;
(四)行政强制拆迁的内容和方式;
(五)被拆迁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和被拆除房屋的情况;
(六)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七)被拆迁人财物的登记情况;
(八)行政强制拆迁现场证明人的姓名、单位、职务;
(九)被拆迁人或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被拆迁人或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行人员应在行政强制拆迁记录中注明;
(十)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和人员、证明人签名或盖章;
(十一)记录人签名或盖章,注明记录时间。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拆迁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对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强制拆迁不停止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从事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对违反本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荣县、富顺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自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