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章 古印度法-17页精选文档
第 2章 古印度法
五、继承法
(一)实行长子优先原则 印度人视“传种”为男人的天职,而长子 的出世使其父成为“有子者”,不欠祖先的债, 因此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产。 (二)与种姓制直接挂钩 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 遗嘱继承制尚不发达,法律很少涉及这方 面的内容。
பைடு நூலகம்
六、刑法
(一)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古代印度许多罪名的设置及惩罚方式与宗 教有直接关系 ,另外,由于教义的影响,再生 人所犯的罪行几乎都可通过苦行来赎罪。 (二)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 可以减轻处罚; 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 则必须加重处罚。
二、所有权
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 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 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 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 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私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一)契约关系较为简单 不仅契约种类较少,仅有买卖、寄存、借贷、劳务等几种,而 且比较注重形式。 (二)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 1.为了保证契约的严肃性,法律对契约的成立规定了一些前提 条件。 2.契约一旦订立就当严格履行,若到期不能履行,则或者债务 人给债权人做债务奴隶,或者由担保人替债务人还债,或者由债 务人的继承人还债。 (三)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首先,同是借贷者,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 不同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刹帝利为3%,吠舍为4%, 而首陀罗则为5%。 其次,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属同 一种姓或比债权人种姓低,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 但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则不能以劳动偿债,只能逐年 偿还,以免沦为低等种姓的债务奴隶。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1、吠陀 2、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 陀。 3、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 过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典即 《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 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步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 相当大的权威性。 4、佛教经典:佛教经典总称“三藏” ,由三部分 组成:(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 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 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 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5、国王诏令
古印度法
概述时间:前1000年左右-4世纪左右地域:南亚次大陆的绝大部分区域民族:土著→达罗毗荼人;入侵者→雅利安人法的渊源:吠陀、法经、法典、佛教经典、国王诏令代表性法典:《摩奴法典》1基本内容种姓制度所有权:土地国有或王有,社员占有使用土地债法:强调契约的真实意思、订约者资格、内容的合法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婚姻家庭法:婚姻方式的宗教色彩、顺婚、逆婚继承法:长子优先、应继份额因种姓而异刑法:独特的宗教犯罪及其惩罚;苦行赎罪、同罪异罚诉讼制度:没有统一固定的法院组织、神裁色彩浓厚2种姓制度(caste system )“种姓”(caste,或译为卡斯特)一词源自拉丁语的castus,原为“纯洁”之意,在西班牙语与葡萄牙语则作castas,即“种族”的意思,起源于雅利安人征服古代印度土著达罗毗荼过程的“瓦尔那”制。
时间:在约公元前11世纪成形四种姓:婆罗门→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刹帝利→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吠舍→平民种姓,从事商业、农业首陀罗→奴隶种性,从事低贱职业种姓制度最重要的特征:职业世袭、内婚制种姓与法律法律规定了不同种姓之间的不同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地位:古印度法核心3《摩奴法典》中的种姓制Ⅰ.31:他(梵天)为了世界的繁荣,用自己的口、双手、双腿与双脚相应地创造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与首陀罗。
Ⅰ.88:这样,他给婆罗门规定了教授与学习吠陀,为自己和为他人祭祀,以及布施与接受(施舍物)。
Ⅰ.89:他给刹帝利规定了保护人民,施与施舍物,祭祀,学习吠陀以及节制现世享乐。
Ⅰ.90:吠舍则牧畜,祭祀,学习吠陀,商业以及高利贷业,农业。
Ⅰ.91:但是主宰给首陀罗指定了惟一的职务——温顺地为这些[再生的]种姓服务。
Ⅰ.93:婆罗门,由于从[梵天]身体的最高尚部分出生,由于最先出生且掌握[吠陀知识],因而理应为一切创造物的主宰。
Ⅰ.96:一切生物中最优秀的是动物,在动物中最优秀的是有理性的,在有理性的之中最优秀的是人,在人之中最优秀的是婆罗门。
印度法
• 《乔达摩法经》X
50.首陀罗[属于]第四瓦尔那,仅有一生。 51.他的[义务]是诚实、恭顺和正直。 59.为高等瓦尔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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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奴法典(目录)
• • • • • • • • • • • • 第一卷 创造 第二卷 净法 梵志期 第三卷 婚姻 家长的义务 第四卷 生计 戒律 第五卷 斋戒和净法的规定 妇女的义务 第六卷 林栖和苦行的义务 第七卷 国王和武士种姓的行为 第八卷 法官的任务 民法与刑法 第九卷 民法与刑法 商人种姓和奴隶种姓的义务 第十卷 杂种种姓 处困境时 第十一卷 苦行与赎罪 第十二卷 轮回 最后解脱
• 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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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释迦牟尼,释迦族王子,公元前6~前5世纪。 如来教法中,不问于种姓。但观过去世,所作善恶业。 基本教义:四谛 四圣谛:苦谛、集谛、灭谛、道谛。 苦谛,所谓八苦:一生苦、二老苦、三病苦、四死苦、 五所求不得苦、六怨憎会苦、七爱离别苦、八五受阴 苦。谛实是苦。 • 集谛,无明及爱,能为八苦,而作因本,谛是苦因。 • 灭谛,无明爱灭,绝于苦困,当知此灭,谛实是灭。 • 道谛,八正道:一正见、二正念、三正思惟、四正业、 五正精进、六正语、七正命、八正定。谛是圣道。若 人精勤,观此八法,速离生死,到处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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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育王诏令
• 第十三道诏令
• 阿育王从来没有自称过‚印度之王‛,而只称自 己为‚摩揭陀王‛,并把其广大的领土称作‚征服 之地‛。 神所宠爱的普里雅达尔辛那王[天爱善见王, 即阿育王]即位八年过后,他征服了羯陵迦国家。 从那里掠走的人数是十五万,在那里有十万人被杀, 并有许多倍于此的[人]死亡。 现在,在羯陵迦已被征服之后,神所宠爱的 [王]已专心努力研究道德,喜爱道德,宣传道德。 神所宠爱的[王]对他征服羯陵迦的事感到后悔。 神所宠爱的[王]认为:在征服未被征服的[国家时, 在那里出现]屠杀、死亡与把人掠为俘虏,那是残 返回 忍的和严重的[罪行]。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一、种姓制度(一)现代印度:令人费解的“种姓战争”1.令人费解的“种姓战争”2008年06月07日07:09 新华网常言道:“一碰种姓,印度就乱”。
近日,印度拉贾斯坦邦的多个城镇爆发了低种姓部落的暴乱,造成40多人死亡,近百人受伤。
5月24日,数千名瞿折罗族人开始在拉贾斯坦邦多个城镇同时举行游行示威,再次要求当地政府将自己纳入“特殊种姓部落”。
拉贾斯坦邦政府则断然拒绝了这一要求,游行示威随即演变成暴力骚乱。
瞿折罗族人誓死争取的,不是抗议受到的歧视,而是要求降低自己的种姓级层。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往高处走,甘往低处流”的怪现状?2.废除种姓制度·曼达尔报告·保留法·种姓战争*为了废除种姓歧视,当年圣雄甘地曾主张建立一个“连穷人也承认是自己国家的国家”,“在这个国家里,人们无高低贵贱之分,所有人都可以自由接触”。
*印度独立后,宪法第1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姓、宗教、出生地而受歧视”;第17条明文规定废除“不可接触制”。
*尽管自印度独立以后,废除了种姓制度,印度宪法明文规定不准阶级歧视,但是种姓制度对今天的印度社会特别是印度农村仍然保留着巨大的影响。
种姓层级最高的婆罗门不及人口的4%,却占有七成的司法权及接近半数的国会席次。
*1990年,以新人民党为主体的全国阵线政府总理维.普.辛格宣布执行曼达尔报告(注:曼达尔,1977年印度人民党执政期间成立的落后种姓调查委员会主席。
曼达尔委员会在1980年向政府提交曼达尔报告首次建议,在中央政府和公营企业为落后种姓保留27%的席位。
后曼达尔报告一直被搁置)。
此消息一宣布,德里大学(印度最著名学府之一)和比哈尔邦高种姓学生立即反对。
他们纷纷上街游行,北方各邦群起呼应,掀起反保留法浪潮,最后导致骚乱爆发。
骚乱中有60多名青年自焚,另有100多名自杀未遂。
这个被媒体评价为种姓战争,这个也直接导致了总理维.普.辛格政府被迫辞职。
第二章古印度法-中国金融服务法治网
时代
年
吠陀文化时 前1500—前
期
600
雅利安人后来居上,主宰了印度之统治权,形 成吠陀文化,并创立婆罗门教。
列国时期 前600—前400 乔达摩·悉达多(公元前566—486年)
波斯与希腊入侵
孔雀王朝
前322~前185 第一个统一时代和帝国,阿育王统治时期(公 元前269—232年),帝国进入繁盛时代。
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古印度出现了与法律有
直接联系的经典《法经》,标志着古代印度法的正 式形成。 种姓制度
(二)佛教法产生、婆罗门教法继续发展
乔达摩•悉达多创立佛教,反对婆罗门的专横和垄断宗教的特权 ,提倡种姓平等。同时,佛教又吸收了婆罗门教关于“造业” 、“轮回”等基本思想。佛教产生后,和婆罗门教一样被尊奉 为古印度国国教。
禁欲主义的宗教;既是林加崇拜的宗教,又是佳格纳特的宗教 ;既是和尚的宗教,又是舞女的宗教。”
印度教
梵天(左上)、毗濕奴(中) 、濕婆(右上)
位于印度中部的卡修拉霍性庙, 庙里四周墙壁刻满性爱浮雕。
卡修拉霍性庙中的浮雕
藏传佛教寺庙中欢喜佛
普宁寺中国北方最大的藏传佛教 活动场所
藏传佛教(喇嘛教)寺庙 经常供奉的欢喜佛
第四节 《摩奴法典》
一、《摩奴法典》的概述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婆罗门教的法律和法规 的汇编。相传为“人类的始祖”摩奴所编,故 名。实际上,是婆罗门教的祭司根据吠陀经与 传统习惯而编成的。
法典内容驳杂,大约编成于公元前2~公元2世 纪。
法典的核心内容是宣扬种姓起源的神话,维护 种姓制度。法典论列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权利 和义务,规定依违种姓制度的奖惩。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一、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南亚次大陆是世界上进入阶级社会,形成国家与法最早的地区之一。
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各奴隶制法的总称。
大约从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起,属于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从中亚陆续侵入印度,打败了土著居民,占领其土地,并毁灭了这里的文化。
许多资料表明,雅利安统治者不仅依靠暴力机构来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还积极利用宗教作为精神奴役的工具。
于是,以崇拜多神、实行繁琐祭祀为主要特征的吠陀宗教逐步演变为统一的婆罗门教。
该教以崇拜贺摩(梵天)而得名,认为梵天是世界的最高主宰。
该教以吠陀经、各种法经和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其中吠陀经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
而法经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述,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
法典是在外族入侵和奴隶制从繁荣走向衰落时期出现的,最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等。
由于印度奴隶制的发展和劳动群众的反抗斗争加剧,早期的佛教和耆那教以反对婆罗门教应运而生。
耆那是创教者符驮摩那的称号,佛教是释迦牟尼所创,佛教以五戒为主,即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和戒饮酒。
早期佛教比婆罗门教更容易为人们接受。
佛教法日益广泛传播。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律藏、经藏、论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三个集子:律藏:管理僧侣的规章和僧侣生活的戒律;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论藏:高级佛法的论述。
《摩奴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国王敕令指孔雀王朝及其他信奉佛教的诸国王颁布的敕令。
阿育王曾推行佛教并定为国教。
从公元4世纪起,由婆罗门教、佛教、耆那教的某些教义以及民间信仰演化为新的印度教。
亦称为新婆罗门教,是融合法经和佛教法中的法律准则而成的。
总之,古印度法律产生与发展是曲折复杂的,除了经济发展及阶级斗争与政治制度的变化等决定性因素外,宗教的因素和意识形成的变化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二、古代印度法律的渊源:1、吠陀经。
法制史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印度法系
古印度法的法律渊源
• 吠陀:又 称为“天启书”,其记载都是听 闻的,或受到启发而获得的内容。这些经 文并未包含太多的可被辨认为法律的内容, 有很多是歌曲、祷文、赞美诗和谚语,被 认为是印度教生活方式的精华。 • 法经: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 • 法典:伦理、宗教和法律规范的混合物。
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 基本特点:宗教性,种姓、混合性。
从经典渊源的角度看,印度法律并没有官方性质;也没有建立庞大的 机构或具有腐败可能的机构的倾向。 因果循环可以通过想象性的描述来对世俗权威进行进行教化,这在某 种程度上促使国王对法律保持谦卑。 种姓等级的不同是由前世积累的罪孽所造成的。如果种姓制度不复存 在,那么因果报应就失去了现世的证明,因此,这个制度必须存在。
婚姻家庭
• 创建配偶之间不可解散的生活共同体的圣事,因 此对于正统的印度徒来说,离婚是不允许的:适用
于婆罗门(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适用于刹帝利(乾达婆 式、罗刹式)适用于吠舍和首陀罗(阿修罗式)毕舍遮式为神所禁止
• 种姓内婚制:顺婚、逆婚 • 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一夫一妻。
• 印度婚姻习俗始于何时,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吠陀时期就 存在。如《摩奴法典》 明确写道:“30岁的男人应同12 岁的幼女结婚 ,24岁的男子应同8岁的幼女结婚。”史诗 《摩诃婆罗多》中多处记载了童婚习俗 。《梵天往世书》 中甚至提到幼女4岁以后可以结婚 。 • 1929年,英国殖民当局在童婚现象猖獗的拉贾斯坦邦正式 通过了禁止童婚的法律。法律规定:18岁以下的男子和14 岁以下的女子不准结婚。印度独立后,政府又于1949年将 男女结婚的最小年龄分别修改为18岁和15岁。1978年, 男女结婚的年龄底线再次提高为21岁和18岁。 然而时至今日,藐视婚姻法的仍大有人在,尤其是在拉贾斯 坦邦等地一些封建落后的农村,每逢4月底的“阿卡蒂 节”,就有人给包括婴幼儿在内的上千名儿童举行集体婚 礼,绝大多数“新娘”、“新郞”对婚姻一无所知,更有 不少新人是在父母的怀里完成婚礼仪式的,有的在吃奶, 有的在吮吸手指,还有的在大声啼哭。
法制史 古印度法
• 继承制度: 继承制度:
1、长子继承制。“族长控制的家族地产是家族不可分割的 、长子继承制。 一部分,族长死后仍属于家族, 一部分,族长死后仍属于家族,可以说是部落赠予给家族 其直接导致一种习俗的产生, 的。其直接导致一种习俗的产生,即:长子代替父亲继承 家族地产,有责任撑起共同的家并资助姐妹们,因为他们 家族地产,有责任撑起共同的家并资助姐妹们, 是没有地产继承权的。 是没有地产继承权的。”----《法律简史》 《法律简史》 2、未发现遗嘱继承的内容: 、未发现遗嘱继承的内容: • 刑法:缺乏抽象,等级刑法 刑法:缺乏抽象, 个人责任: 摩奴法理概要》 每个人都独自地来到这世上, 个人责任:《摩奴法理概要》:每个人都独自地来到这世上, 又独自地离去,他独自地领受善行的回报, 又独自地离去,他独自地领受善行的回报,也独自地领受 恶行的惩罚。对缺乏个人责任的原始状况来说是一大进步, 恶行的惩罚。对缺乏个人责任的原始状况来说是一大进步, 然而这一概念并没有被引进财产法。 然而这一概念并没有被引进财产法。 诉讼制度:印度不同部落的村庄长期以来实行自治, 诉讼制度:印度不同部落的村庄长期以来实行自治,他们 有自己的地方官,对地方习惯进行解释。 有自己的地方官,对地方习惯进行解释。
古印度法的法律渊源
• 吠陀:又 称为“天启书”,其记载都是听 闻的,或受到启发而获得的内容。这些经 文并未包含太多的可被辨认为法律的内容, 有很多是歌曲、祷文、赞美诗和谚语,被 认为是印度教生活方式的精华。 • 法经: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 • 法典:伦理、宗教和法律规范的混合物。
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 特征:具有独特的职业:银行家和商人常属于吠舍种姓。
世袭的原则:这体现在婚姻复杂的规定和限制中。种姓制度对食物、 水、接触和礼仪的纯洁还有进一步的种种限制。 每一个种姓都有自己的“法”,即道德准则,用以规定各种义务和责任, 如赡养家庭,举行为结婚、出生和去世定下的仪式等等。 种姓制度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印度独立后,曾经制定法律禁止种姓歧视, 不过在今天封建关系占主导地位的印度农村里,种姓制度仍根深蒂固 地存在着,在印度社会中仍有很大影响。
第二章 古印度法
第二章古印度法近年出题情况:2009年10月3.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古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是(C)A.《述祀氏法典》B.《那罗陀法典》C.《摩奴法典》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4.婆罗门教法中以散文体裁写成的,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为(B)A.法典B.法经C.三藏经D.梵书31.吠陀(名词解释)09年1月2.婆罗门教法渊源中最著名的是(C)A.吠陀经 B.俾拉拉玛法典C.摩奴法典 D.那罗陀法典26.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有(BDE)A.摩呵婆罗多 B.吠陀经C.罗摩衍那 D.法经E.法典08年10月2.导致古代印度法律结构体系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是(B)A.伊斯兰法的影响 B.种姓制度盛行C.宗教众多 D.希伯来法的影响32.种姓制(名词解释)08年1月3.古印度最有代表性的法典是(D)A.吠陀经典B.述祀氏法典C.三藏D.摩奴法典07年10月3.古印度编纂法典的机构是(C)A.国王B.立法机关C.婆罗门教僧侣贵族及其他宗教界著名人士D.法学家团体07年1月26.古印度佛教法的渊源有(AB)A.摩奴法典 B.三藏C.往世书 D.国王敕令E.奥义书06年10月3.南亚次大陆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形成于(D)A.公元前4千年左右B.公元前3千年左右C.公元前2千年左右D.公元前1千年左右总结:(1)基本上只考单选题,有可能考名词解释题。
(2)重点内容是古印度法的渊源和种姓制度。
1、婆罗门教法的主要渊源(1)吠陀(2)法经(3)法典2、《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该法典对印度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注意名词解释题)3、三藏(1)是佛教经典的总称。
(注意单选)(2)包括经藏、论藏、律藏。
(注意多选)4、五戒(1)是佛教法的中心内容。
《外国法制史》第二章古代印度和希伯来法律
2.列国时代的佛教法 2.列国时代的佛教法
①众生平等和修道理论 众生平等和 ②四谛理论:苦谛、集谛、灭谛、道谛。 四谛理论:苦谛、集谛、灭谛、道谛。 a.苦谛 表象): 苦谛( ):生 别离、 a.苦谛(表象):生、老、病、死、爱、恨、别离、 求诸不得 b.集谛 原因):惑业——欲和爱 集谛( ):惑业 b.集谛(原因):惑业 欲和爱 c.灭谛 目标):超脱不当欲望, 灭谛( ):超脱不当欲望 c.灭谛(目标):超脱不当欲望,达至涅槃 d.道谛 方法论): 道谛( ):身 意均要求“ d.道谛(方法论):身、口、意均要求“正”
BC324马其顿东征 BC324马其顿东征——旃陀罗笈多 马其顿东征 旃陀罗笈多 ——BC272-BC232阿育王 BC272BC272 BC232阿育王 ——BC185孔雀王朝灭亡 BC185孔雀王朝灭亡 BC185
(二)法典的主要内容
1.确立不平等的社会等级 1.确立不平等的社会等级 2.财产关系 2.财产关系 国王是大地的主人
二、《摩奴法典》 摩奴法典》 (一)法典产生的历史背景
高度集权且经济繁荣的孔雀王朝 ——阿育王时期(BC3) 阿育王时期( 阿育王时期 BC3)
法国学者迭郎善观点:BC13 法国学者迭郎善观点: 英国学者毕勒尔观点: 英国学者毕勒尔观点:BC2_AD2 印度本土学者观点:AD3印度本土学者观点:AD3-4
a.婆罗门教的《吠陀经》《法经》《法论》 a.婆罗门教的《吠陀经》《法经》《法论》 婆罗门教的 》《法经》《法论 b.佛教的 三藏》 佛教的《 经藏》《律藏》《论藏》 》《律藏》《论藏 b.佛教的《三藏》:《经藏》《律藏》《论藏》 c.顺势派 顺势派: c.顺势派:平等 d.耆那教派 耆那教派: d.耆那教派:五戒正行
外国法制史第二章 古印度法
印度法的渊源
吠 陀 法 经
主要是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规 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没有 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 有不同的法经流行。 “印度人永世不变的生活准 则和行为规范的圣典”。
印度法的渊源
吠 陀 法 经
法
典
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 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 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
3、贵霜王朝和笈多王朝兴起,前者是在1到4世纪,后者是4到5世 纪中叶。
4、5世纪后,印度进入封建社会,国家也是四分五裂。
5、8世纪之后,伊斯兰入侵,此后几百年是外族 入侵和诸侯混战时期。
6、16世纪,印度社会被阿富汗入侵者莫卧儿帝国统治。
7、17世纪,被英国占领 。
8、1947年,“蒙巴顿方案”确立了印度和巴基斯坦分治。1950年, 印度宣布独立,但仍是英联邦国家。巴基斯坦于1956年成立巴基斯坦 伊斯兰共和国,分为东西两个巴基斯坦。1972年脱离英联邦。1971年 12月,东部巴基斯坦脱离巴基斯坦,1972年1月,成立孟加拉人民共 和国。
印度法的财产法
所有权 债权法
契约关系简单 契约的法律效果 对高种姓的债权给予保护
印度法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被认为是合于神意的行为 严格维护种姓内通婚 夫妻制度,一夫多妻与一夫一妻
印度法的继承法
长子优先继承 继承的份额与种姓联系
印度法的刑法
同罪异罚 刑罚和种姓相联系
古代印度的诉讼制度
缺乏统一固定的法院组织 神明裁判
印度法的渊源
吠 陀 法 经
法
典
佛教经典
经藏 论藏 律藏
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 佛教教义
古印度法
第二章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以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chì令,宗教附属物,缺乏规范结构体系。
♦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形成公元前1500至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吠陀本集共四部:公元前1500至1000年,早期吠陀 《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公元前1000至600年,晚期吠陀 《沙摩吠陀》 (歌曲明论) 、《耶柔吠陀》(祭祀明论)、《阿达婆吠陀》 (巫术咒语汇集)♦ 古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国王制为基础♦ 婆罗门教① 产生以后,很快发展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重要的内容,婆罗门教祭祀成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② 婆罗门教最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 ,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③ 古印度由国王直接控制最高权,如果遇到重大讼事,则国王将亲自或委任一位博学的婆罗门审理,并由三位精通吠陀的婆罗门做助手。
④ 基本教义是“梵我一如”、“业力轮回”,前者意为整个宇宙唯一的真我是‘梵’,为清静、离欲;后者指的是善恶有因果,人生有轮回。
⑤ 渊源除了吠陀,还主要有“法经”、“法典”两大类♦ 法经主要有:《磐pán 达耶那法经》、《 毗p í湿奴法典》、《乔达摩法经》、《阿帕斯檀跋法经》 等。
♦ 法典主要包括:《摩奴法典》、《述祀氏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 佛教①释迦悉尼创立佛教的同时并与其门徒大力宣传佛教教义。
②佛教经典总称三藏,大概基本定型于阿育王在华氏城主持的第三次结集时,其指的是经藏、论藏、律藏。
③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凡是教徒必须信守戒条。
♦古印度四大种族姓氏(另还存在许多杂姓)①种姓制度是古印度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其中种姓是与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
古印度法内容
古印度法内容古印度法是指在古代印度实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
古印度法的基础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500年左右的早期雅利安人社会。
古印度法以吠陀文献为基础,包含了吠陀法、布拉文法和阿尔帕伊纳法三个阶段。
吠陀法是早期古印度法的起源,主要依赖于宗教法规和宗教仪式。
根据吠陀法,法律规范是通过宗教仪式和祭祀来确定的,由牧师阶层来解释和执行。
吠陀文献中包含了对婚姻、财产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布拉文法是古印度法的第二个阶段,大约在公元前800年左右形成。
布拉文法主张法律规则应该由国王或国家机构来确定和执行,不再完全依赖宗教法规。
布拉文法的制定和执行与社会等级制度和职业分工有关,国王和官员拥有最高的权力,而牧师阶层则负责司法解释。
阿尔帕伊纳法是古印度法的最后一个阶段,约在公元前200年到公元300年之间出现。
阿尔帕伊纳法采用了一种综合的法律体系,整合了吠陀法和布拉文法的规定。
这一阶段的古印度法更加注重司法程序和法律制度,涉及到刑法、民法、财产法、婚姻法等各个方面。
古印度法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确立了社会等级制度,将人们划分为四个主要的阶级,即婆罗门(最高阶层)、刹帝利(军人阶层)、贵族(土地拥有者)和苦力(普通劳动者)。
这种社会等级制度一直在印度社会中存在,并对社会结构和个人权利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印度法还对婚姻、继承、财产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它强调了家庭的重要性,将婚姻视为神圣的制度,并规定了婚姻合法性和离婚的条件。
古印度法还规定了财产的继承方式,以确保财产在家族内部传承。
总的来说,古印度法在古代印度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的作用。
它对印度社会的组织、家庭关系和财产继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为后来的印度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3外法史第二章 印度法
汉谟拉比法典
( 约 公 元 前 17 92 — 17 50 年 ) 原 文 刻 在 雪 花 岩 的 石 柱上 , 埃 兰 人侵 入 巴 比 伦 后 把 石 柱 带 回 苏 撒 , 1 90 1 年 为 法 国 考 古 队 发 现 。 现 在 石柱 存 于 巴黎卢佛博物馆。语言是典型的古巴比伦语。 依 蓝 王 运 走 石 柱 作 战 利 品。 有 几 行 铭 文 已 被 磨 灭 , 显 然 是 为 了刻 入 依 蓝 王 自 己 的名 字 。 但 是 , 法 典 条 文 大 部 分 ———二 八 二 条 中 的 二 四 七 条 依 旧保 留 下 来 。 后 来 在 亚 述 巴 尼 拔 图 书 馆 中 发 现 了 法典 若 干 部 分 的抄 本 , 得 以 增 补 石 柱 上 毁 损的 部 分 。 巴 比 伦 王 朝 第 六 王 汉 谟 拉比 的 法 典 , 是古 代 东 方 史 最 宝 贵 的 史 料 之一 。 巴 比 伦奴隶 社 会 最 重 要 的 特 征 , 在 法 典 的 条 文、序 言 和 结 语里 , 都 明 显 表现 出 来 。 这 是 保 有得相 当 完 整 的 最 古 的 法典 , 因 为 更 早 的 法 典——— 苏 美 尔 法 典 , 留传下来的仅是片断的条文而已。
3.古代印度法的衰落
公元3世纪,印度北部印度重新陷入分裂。印度社会也逐 渐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6世纪以后,佛教日趋衰落,经 过改革的婆罗门教重新兴起。这一时期除《摩奴法典》继续 沿用,还有作为其补充的《那罗陀法典》和《布里哈斯帕提 法典》较为著名。以后,由于印度逐渐为穆斯林所统治,古 代印度法不断衰落。
第02章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即古印度居民所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属于宗教文化范畴。
公元前2世纪开始编纂的《摩奴法典》是后人观测和研究古印度法及古印度居民社会生活的重要史料,它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宗教经典,维护种姓制度是其重要特征之一。
第一节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古印度居民生活的地理区域包括今天的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以及尼泊尔王国的部分地区。
古印度法即公元前15—10世纪到公元7世纪古印度居民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
一、古印度法的产生、发展和演变(一)婆罗门教法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从中亚迁来的雅利安人侵入南亚次大陆。
这时的雅利安人文明程度很低,没有文字,不懂农耕,过着原始的游牧生活。
人们的宗教迷信程度极深,凡是对人类有影响的自然现象,如太阳、火、雷、电、雨等等都被尊崇为神并加以顶礼膜拜。
在祭祀活动中,人们传诵着关于各种神的赞美诗、词,这些诗词被主持祭祀的长老汇总在一起,产生了雅利安宗教史上最早的一部经典,称为《梨俱吠陀》。
以后人们又陆续完成了《裟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达婆吠陀》等三部经典。
四部吠陀被雅利安人视为神灵所授,极为神圣,由此而产生了古代印度最早的原始吠陀宗教。
(二)佛教法产生、婆罗门教法继续发展公元前6世纪,古印度社会的若干早期王国逐渐由分散走向统一。
在各个国家互相兼并的战争中,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加深。
由于古印度社会受婆罗门教支配,婆罗门教又为婆罗门所垄断,因此社会矛盾的焦点必然集中于第一种姓婆罗门这里。
社会各阶层普遍不满婆罗门的特权统治,人们纷纷创立新的宗教,用宗教的形式对抗婆罗门教。
公元前5世纪中叶,在古代印度社会基本上又形成了一个以乔达摩宗教主张为信仰的宗教——佛教。
佛教产生后,和婆罗门教一样被尊奉为古印度国国教,其教义对教徒来说既有宗教的感召力,又具法律的强制力,于是在古印度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因素——佛教法。
(三)印度教法在种姓制度越来越根深蒂固的情况下,佛教渐渐受到排挤,而婆罗门教则因其为雅利安人本民族的、土生土长的宗教,最终成为统一古印度各种宗教的基础。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一、种姓制度(一)现代印度:令人费解的“种姓战争”1.令人费解的“种姓战争”2008年06月07日07:09 新华网常言道:“一碰种姓,印度就乱”。
近日,印度拉贾斯坦邦的多个城镇爆发了低种姓部落的暴乱,造成40多人死亡,近百人受伤。
5月24日,数千名瞿折罗族人开始在拉贾斯坦邦多个城镇同时举行游行示威,再次要求当地政府将自己纳入“特殊种姓部落”。
拉贾斯坦邦政府则断然拒绝了这一要求,游行示威随即演变成暴力骚乱。
瞿折罗族人誓死争取的,不是抗议受到的歧视,而是要求降低自己的种姓级层。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往高处走,甘往低处流”的怪现状?2.废除种姓制度·曼达尔报告·保留法·种姓战争*为了废除种姓歧视,当年圣雄甘地曾主张建立一个“连穷人也承认是自己国家的国家”,“在这个国家里,人们无高低贵贱之分,所有人都可以自由接触”。
*印度独立后,宪法第1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姓、宗教、出生地而受歧视”;第17条明文规定废除“不可接触制”。
*尽管自印度独立以后,废除了种姓制度,印度宪法明文规定不准阶级歧视,但是种姓制度对今天的印度社会特别是印度农村仍然保留着巨大的影响。
种姓层级最高的婆罗门不及人口的4%,却占有七成的司法权及接近半数的国会席次。
*1990年,以新人民党为主体的全国阵线政府总理维.普.辛格宣布执行曼达尔报告(注:曼达尔,1977年印度人民党执政期间成立的落后种姓调查委员会主席。
曼达尔委员会在1980年向政府提交曼达尔报告首次建议,在中央政府和公营企业为落后种姓保留27%的席位。
后曼达尔报告一直被搁置)。
此消息一宣布,德里大学(印度最著名学府之一)和比哈尔邦高种姓学生立即反对。
他们纷纷上街游行,北方各邦群起呼应,掀起反保留法浪潮,最后导致骚乱爆发。
骚乱中有60多名青年自焚,另有100多名自杀未遂。
这个被媒体评价为种姓战争,这个也直接导致了总理维.普.辛格政府被迫辞职。
第二章古印度法
• 一、古印度法的历史
1500 B.C雅利安人入侵
• 1、7世纪B.C.——6世纪B.C.,婆罗门教法阶段 种姓制
• 2、6世纪B.C.——A.D.6世纪,佛教法阶段 释迦牟尼
• 3、 A.D.6世纪——8世纪,印度教法阶段
• 4、A.D.8世纪——18世纪,印度教法与伊斯兰教法并存
(四)佛教经典 三藏 五戒 (五)国王的诏令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一、种姓制度: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是古代印度
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 会集团。
“种姓”——瓦尔那,“颜色”雅利安瓦尔那 达萨瓦尔 那
婆罗门-----祭祀
刹帝利-----武士
再生人
吠 舍-----平民
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 多为奴隶——非再生人
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 不同,低种姓必须服从高种姓。
二、体现种姓制度的法律制度
1、在所有权上,私人所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不同 种姓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不同,婆罗门可以拥有一切财产。 首陀罗则只能有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
婆罗门为万物之主
2、在债法中,对高种姓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 对高种姓和低种姓收取不同的法定利息 * 对不同种姓的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的处罚不同 3、在婚姻法中,原则严格实行种姓内婚制 允许“顺婚”——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为妻 * 禁止低种姓的男子娶高种姓的女子为妻——旃陀罗 * 不同种姓有不同的结婚形式 * 高种姓可一夫多妻,低种姓只能一夫一妻。 4、在继承法中,高种姓的人享有继承中的特权
摩奴法典
法典体系 共12章,2682条 1、创造——主要规定了四种姓的产生、行为和地位,
以及摩奴法典的内容提要。圣经创世纪 2、梵行期的法——学生期 3、家居期的法(一)——婚姻、家长的义务。 4、家居期的法(二)——对各种姓的行为进行规范
第二章 印度法
• VIII.32 青年男女由于互相誓愿而成功的婚姻,叫做天界乐师 的婚姻;它是由欲望产生的,以色情的快乐为目的。
• VIII.33 用武力自父家夺取号泣呼救的姑娘,杀伤要反对这种 暴行的人,并在墙上打破缺口者,叫做罗刹的婚姻。
摩奴法典(目录)
• 第一卷 创造 • 第二卷 净法 梵志期 • 第三卷 婚姻 家长的义务 • 第四卷 生计 戒律 • 第五卷 斋戒和净法的规定 妇女的义务 • 第六卷 林栖和苦行的义务 • 第七卷 国王和武士种姓的行为 • 第八卷 法官的任务 民法与刑法 • 第九卷 民法与刑法 商人种姓和奴隶种姓的义
• XII.62 偷食粮,下世变老鼠;偷铜变天鹅;偷水变潜 水鸟;偷蜜变牛虻;偷牛奶变乌鸦;偷植物榨汁变狗 ;偷酥油变獴鼠。
• XII.63 偷肉转生秃鹰;偷油脂转生摩陀鸠;偷油类转 生退罗迦鸟;偷盐,转生蝉;偷乳酸,转生鹤。
• XII.64 偷丝绸衣服转生竹鸡;偷亚麻布转生青蛙;偷 棉转生鹬类;偷牝牛转生鳄鱼;偷糖转生跋鸠陀鸟。
种姓制在印度
圣雄 甘地
女议员普兰•黛 维 印度今日贱民
思考题
• 为什么古印度法会具有浓厚的宗教性? • 在古代东方法和古代西方法中,宗教各
扮演了何种角色,有何异同? • 试探讨在早期法律中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
第二章 印度法
• 学习目标: 重点掌握古印度法的概念、渊源、
及古印度法的两大特征:宗教性、以 种姓制度为其核心内容。
第二章 印度法
一、古印度法的概念 二、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三、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
一、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印度 奴隶制时期法律规范的 总称,(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 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发的敕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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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 1、吠陀 ❖ 2、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
陀。 ❖ 3、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
过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典即 《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 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步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 相当大的权威性。 ❖ 4、佛教经典:佛教经典总称“三藏” ,由三部分 组成:(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 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 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 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 5、国王诏令
二、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演变
公元前6世纪前后,佛教应运而生。
公元前324年,16国中的摩揭陀王国统一了 北印度,建立了孔雀王朝。定佛教为国教,广 为宣扬佛法。 佛教的经典便成为古代印度法的 重要渊源之一。
公元6世纪以后,佛教在其发源地印度逐渐 衰落,应运而生的是经过改革的婆罗门教,即 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由于该教只是吸收了佛 教和其他民间信仰的精华对婆罗门教进行的改 造,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延 续,但其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其中的许 多内容已具有封建制色彩。
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 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 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 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 多数为奴隶。
二、所有权
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 有制为基础,国王被誉为“大地的主人”, 原则上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凡占有土 地者皆得向国王政府缴纳赋税。
(二)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律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如若通婚
即丧失原有种姓,其后代则为杂种种姓。 (三)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可在同种姓和 吠舍、首陀罗中各娶一个妻子,吠舍可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 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以一个首陀罗女子为妻。
四、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摩奴法典》列举了八种婚姻方式,即梵式、天神式、仙人式、 生主式、阿修罗式、乾达婆式、罗刹式和毕舍遮式。
前四种方式最合于神意,不附加条件也不要财礼,只适用于婆 罗门;阿修罗式类似于买卖婚,适合于吠舍和首陀罗;乾达婆式 相当于合意婚,罗刹式相当于抢婚,皆适用于刹帝利;毕舍遮式 相当于强奸,为神所禁止。
(二)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
由于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判决至关重大,裁判官主 要以两种方法来获得所谓真实的证言:一是令证人宣 誓,若作伪誓,则无论现世或死后都将受神的惩罚; 二是以神明裁判来判断证言的真伪。
第三节 古代印度法的 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一)与宗教密不可分 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 其次,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
五、继承法
(一)实行长子优先原则 印度人视“传种”为男人的天职,而长子
的出世使其父成为“有子者”,不欠祖先的债, 因此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一切遗产。 (二)与种姓制直接挂钩
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 遗嘱继承制尚不发达,法律很少涉及这方 面的内容。
六、刑法
(一)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古代印度许多罪名的设置及惩罚方式与宗
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私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三、债法
(一)契约关系较为简单
不仅契约种类较少,仅有买卖、寄存、借贷、劳务等几种,而 且比较注重形式。
(二)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
1.为了保证契约的严肃性,法律对契约的成立规定了一些前提 条件。
2.契约一旦订立就当严格履行,若到期不能履行,则或者债务 人给债权人做债务奴隶,或者由担保人替债务人还债,或者由债 务人的继承人还债。
教有直接关系 ,另ຫໍສະໝຸດ ,由于教义的影响,再生 人所犯的罪行几乎都可通过苦行来赎罪。 (二)不同种姓同罪异罚
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 可以减轻处罚; 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 则必须加重处罚。
七、诉讼制度
(一)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
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遇有重大讼事,国王 将亲自或委任一位博学的婆罗门审理,并有三位精通 吠陀的婆罗门做助手。绝大多数纠纷都在村社内部由 长老们(有时组成种姓大会)解决。
第二节 古代印度 法的基本制度
一、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 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 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族内婚,职业世袭。
早期种姓制只有两种瓦尔那,即雅利安和达萨。大 约在公元前11世纪,雅利安瓦尔那分裂为婆罗门、刹 帝利和吠舍三部分,而达萨瓦尔那则演变为首陀罗, 种姓制初步形成。
约公元前7世纪,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 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它主张“吠陀天启”、 “祭祀万能”和“婆罗门至上”三大纲领。“业力轮 回”。其很快发展为国教,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 的重要渊源,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的重要内 容,婆罗门教祭司成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法经” 和“法典” 两大类。
(三)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首先,同是借贷者,对高等种姓和低等种姓收取的法定利息是 不同的,对婆罗门收取的月息是2%,刹帝利为3%,吠舍为4%, 而首陀罗则为5%。
其次,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属同 一种姓或比债权人种姓低,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 但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则不能以劳动偿债,只能逐年 偿还,以免沦为低等种姓的债务奴隶。
第 2章 印度法
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 的产生和演变
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
有关古代印度法的断代问题学术界尚有很大争议, 但一般认为,其上限是后期吠陀时期(约公元前1000 年—公元前600年),下限则是公元4世纪至7世纪。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 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吠陀本 集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 陀》和《阿达婆吠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