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论人权高于主权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
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关系思索国际法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确保了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自主。
而人权则是所有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尊严、平等等方面的权利。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这两个原则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我们需要充分探讨和思考。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既矛盾又互补。
国家主权强调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独立和自主,这意味着国家不仅拥有权力,而且有责任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护自己的人民,它就失去了其主权地位。
这是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国家主权本质上是为了人权而存在的。
在一些情况下,在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安全和稳定,可能会限制人民的一些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主权原则来掩盖其对人权的侵犯,例如压制异见分子和迫害少数民族。
在实践中,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是互补的。
只有在保障人权的情况下,国家才能真正享有主权。
人权的保护是国际法的核心目标之一,因为它不仅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性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国际法对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国际法不仅保护国家主权,也保护人权。
在联合国宪章中,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平衡得到了体现。
宪章承认了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的独立和主权,并强调每个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和民主权利等。
联合国体系中的其他主要法律机构也致力于保护国家主权和人权。
例如,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的最高法院,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际刑事法院则专注于追究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和政府的责任,包括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等。
同时,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审议和监督全球人权情况,并对各国进行评估和审查。
总体来说,国际法的目标是平衡国家主权和人权的保护,并确保每个国家保护其国民的权利。
人权高于主权?真实的伪命题!
人权高于主权?真实的伪命题!人权问题始终是全球持续不衰的热点问题之一。
每年美国都会抛出《xx年国别人权报告》,大肆评论他国人权状况问题,当然对于本国的人权状况是避而不谈。
那么,到底人权是什么呢?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又是怎么样的呢?真的如西方某些国家的论调“人权高于主权”、又或者有其他的说法呢?什么是人权?人权,顾名思义,人的权利,这里指的是人最基本应当拥有的权利,是天生既有的,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具有着普适性和道义性这两种基本特征,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公正权、尊严权等权利。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哪个国家如若大规模侵犯人权,将会受到国际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如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大规模屠杀犹太人等,当然还包括日本人在侵华战争期间的“三光”政策等。
那么人权重要吗?从之前的论述中,我们看到人权的重要性。
倘若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都无法被保障,比如生命权受到侵犯,那么谈何其他的权利呢?民主、财富再多又有什么用处呢?可见人权对于人的重要性。
那么,主权和人权孰轻孰重呢?卢梭的社会契约轮和人民主权说已经深入人心,我们知道共和的基础是宪政,宪政的含义是主权在民,人民甘愿把手中权利的一部分交出给公共部门,期待它管理好整个社会,为自己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空间和前景。
这就意味着主权是由人民的人权中被交出的那一部分所组成的,只是人权的一部分。
从这一角度看,的确“人权高于主权”,这是毋庸置疑的。
人权高于主权的概念出自纽伦堡国际法庭和远东国际法庭,同盟国正是凭此概念才能用国际法将法西斯国家的责任人绳之以法。
否则身为德国和日本的政要,只有他们自己所属国家才可以审判他们。
当然,据考证,其最初的源头在当年英国议会指控英王查理一世。
查理强调“朕即国家,国家主权不容其他权利侵犯”,而议会持“英王引入外军对自己国民开战,即有暴政罪”。
专制君主对自己的国民施以暴政即有罪,此概念为“人权高于主权”之滥觞。
论人权高于主权_
第4卷第3期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4年9月Vol.4 No.3J OURNAL OF CHON GQIN G J IAO TON G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Sep.2004・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论“人权高于主权”Ξ张 静(西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重庆400715)摘 要: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是人权的基本保障。
“人权高于主权”曲解、混淆和颠倒了人权与主权的基本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对西方国家和其他国家实行双重标准,其实质是西方国家在新形势下以“人权”之名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干涉别国内政和侵犯别国主权,是全球化时代的新干涉主义。
关键词:人权; 主权; 霸权主义中图分类号:D 8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794(2004)03-0001-03 “人权高于主权”论,又叫“人权的无国界”论,它是近年来西方国家提出的一种新的人权理论。
该理论有三方面内容:第一,人权不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情,人权是无国界的,《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所制定的不干涉他国内政的规定不适用于人权问题。
第二,传统的主权观念妨碍人权的保护,是个人享有人权的主要威胁;国家主权应当受到限制和弱化,要受到个人人权的限制。
第三,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
国家主权本身不是目的,人权才是国家制度的目的,因而为人权而干涉是合法的。
对于任何否认或违反这些权利的国家、民族,国际社会有理由对其进行制裁和干涉。
“人权高于主权”理论的产生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借助经济全球化加大推行人权外交和新干涉主义提供了理论根据。
要辨析这一理论的实质,首先得弄清“人权”和“主权”概念的内涵及相互关系。
一、人权和主权的内涵人权属于历史的范畴。
从人权的形成和发展看,大致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7、18世纪人权,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以“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思想为核心的早期人权观。
论人权高于主权
论人权高于主权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伊拉克战争和近年来的利比亚战争和叙利亚动乱的发生,中西方关于“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的论战愈演愈烈。
中国大陆的正统观点是“主权高于人权”,而西方主流价值观念则认为“人权高于主权”。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探索“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对中西方在处理一系列的国际问题上和制定外交政策有重大意义。
更重要的是,关于人权和主权的孰高孰低的研究势必会让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人权问题,并对制定国家政策产生长远而重要的影响。
我认为,人权高于主权。
下面,我将详细论述我得出这个结论的立足点和立论点。
首先,我们必须要有一个前提,一个使得这个论题有意义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那么这个论题将本身就没有意义。
这个前提是:讨论“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要具有时效性。
换句话说,人的认识是阶段性的发展的,正是在现下人权和主权观念深入人心并且在国家日常事物中可能产生摩擦甚至矛盾的情况下,我们才注重这种论战。
因此,在随后的论证中我们不能用“人权”“主权”这种现代性的概念通过封建时期或是帝国主义时期的史实来证明或者反驳“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这就类似于我们不能用今天的货币回到古代使用。
因为在那个阶段,人权和主权的概念不成熟或者说是人们的认识还未到一种较成熟的状态。
先对“人权”和“主权”做大家都能接受的概念解释。
《现代汉语辞典》对人权的解释:“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
人权的内涵随着人们的人士的深化在逐渐扩大,但最根本的是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
《现代汉语辞典》对主权的解释:“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
主权因国家存在而存在,是一国国民出于维护自身民主权利得意实现和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部分权利集中于一个共同体(国家),并由共同体行使的权力。
换句话说,主权的出现就是为了更好的人权,主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并促进人权的有效行使。
试论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新干涉主义的重要理论基础,是西方国家人权外交的新动向。
它旨在以人权为武器,借民族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进而实现西方霸权。
这一理论的主要错误在于歪曲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夸大了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就美国来说,搞人权外交由来已久。
“人权高于主权”论的直接目的在于为干涉别国内政制造理论依据,逃避干涉别国内政的责任,服务于它们既定的国际战略目标。
也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推行单边主义的一个手段,在此,首先有必要说明什么是人权什么是主权。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是当代国际政治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冷战结束以来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一再高谈“人权高于主权”,从而给国际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思想混乱。
我完全否认“人权高于主权”这个命题 , 这一命题的错误之处首先在于它歪曲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无论是国际关系史还是国际法都充分表明:主权是人权的基础 ,人权是主权的体现。
在现实国际社会 ,没有国家主权 ,人权必然失去基础和保障。
主权是现代民族国家形成的基本标志 ,是国家的基本属性之一 ,是一国固有的处理其国内和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限制的最高权力。
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
没有主权,哪来人权之说,因为有了主权有了国家,人权才有意义才会变成现实,说人权高于主权,那么主权不完整主权得不到保障,甚至连领土都无法由本国控制,又如何来保障本国人权?而反过来,说主权高于人权呢,如果一国连人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和利益都保障不了,维护主权、维护国家人格又从何谈起?西方一些国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的一个主要论点是 ,人的尊严、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归国家所有 ,个人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行为主体。
就美国来说 ,推行人权外交 ,由来已久。
但90年代以来 , “人权高于主权”论则为美国扩展民主和推行新干涉主义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正是在美国“参与和扩展战略”提出后 ,近年来 ,在西方社会出现了一股挑战和否定国家主权原则并危及现存国家体系的政治思潮 ,如“主权演变论”、“道德相互依存论”、“主权弱化论”、“人权高于主权”论 ,等等。
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一、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让·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
“人道主义干涉”在应用过程中的变味是不是就说明这种手段的不合理呢?当然不是。一把尺子,本来是可以用来人做测量工作的,但有的人却用这把尺子来打别人的手掌,你说错误在于这尺子吗?就连我国这个对“人道主义干涉”一向敏感的国家,在批评霸权主义时也总是说:“某某国家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幌子,粗暴干涉他国内政……”这正说明了“人道主义干涉”是应该得到肯定的,只是有些国家利用他来谋私利,这就值得批判了。
(二)“人权派”对“主权派”发起的猛烈攻势。
针对“主权派”强有力的理论依据,“人权派”发起了反击,他们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的,国际惯例也正是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得以改变的,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受到了古老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和国际人权法的挑战,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也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在起草过程中,个人的权利自由同国家主权的关系是争论的焦点。当时的苏联和东欧国家提出一系列修正案,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独立的原则,应尊重各国国情,不仅要确保各国人民享有权利,而且保证个人对本国政府承担必要的义务,这些主张均遭否决。另一方面,在人权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个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个人权利受法律限制等方面,西方作了某些妥协。对宣言草案联大进行了1400次表决。在联大讨论宣言的最后文本时,苏联代表一再提出,不讲国家主权,是根本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而美、英代表说,将国家主权引进宣言各条,势必改变整个宣言的性质。可以说,这次的攻势,是“人权派”占了上风。
主权和人权是仆人和主人的关系。仆人具有双重性,既是安全的保卫者,又可能是最大危险的制造者。人权的护卫主体有如下几个:主权政府、国际社会、慈善机构和慈善者个人。在这几个主体因素中,主权政府显然是挑大梁者,其他皆不足与主权政府的功能相比。而人权的侵害者除了自然力(如特殊的气象灾害)以外,又主要是社会力,如本国主权政府、外敌、黑社会、反政府组织和犯罪个人。对这几个侵害主体一望便可知,主权政府一旦走上邪路、为非作歹起来,其他因素诸如外敌、黑社会、反政府组织和犯罪个人,都难以望其项背。走上邪路的主权就像凶恶的仆人,是主人的最大伤害者,这种伤害比起其他人来说都来得更频繁,也更能深重地伤害主人的身心。一言以蔽之,主权既可能是保卫人权的功之魁,也可能是侵害人权的罪之首。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研究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人权的关系研究在国际关系的舞台上,主权和人权是两个不可忽视的概念。
主权代表着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独立地位和权力,而人权则代表着每个个体的基本福祉和尊严。
然而,在国际法中,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并不一致,这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首先,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一个国家拥有主权意味着它有权决定自己内外政策的方向,包括对人权问题的立场。
当一个国家的主权与其它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人权标准相冲突时,就会产生主权与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
例如,一些国家可能主张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而限制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
这种情况下,主权往往优先于人权。
然而,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人权应该是普遍而不可侵犯的。
这就引发了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平衡问题。
国际法试图通过建立人权法律框架来促进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平衡。
《联合国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法文书确立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国际社会应当遵守的义务。
这些法律框架承认国家有主权,但也限制了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以保护个体的基本权利。
在国际法体系中,国家的主权是相对的。
国际社会承认了国家作为主权实体的地位,但同时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也要遵守国际人权标准。
这表明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人权标准,国际社会有权利干预并要求该国改变其行为。
这体现了主权与人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的主权并不是无限制的。
在实践中,国际法对主权和人权的平衡存在一定的挑战。
国家主权往往成为限制人权保护的借口。
一些国家可能会以维护国家安全、文化差异或国家优先利益为由,限制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面对这种情况,国际社会需要更加积极地参与,通过外交手段和国际合作来推动国家遵守人权标准,并在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当尊重国家主权,尤其是在涉及国内事务和文化差异的问题上。
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对人权的理解和实践会有差异。
这就需要国际社会在推动人权普遍化的同时,也要尊重国家的主权和民族自决权。
马原论文--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人权与主权是国际法领域两块非常重要的内容,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究竟谁高谁低,世界各国政府、学者争论不休,尚无统一认识。
从产生的时间先后来说,是先有人类,后有国家。
在有国家以前,就有人权了(当然不一定有“人权”这个名词),可见是先有人权,后有主权。
主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但只要人类不灭亡,就存在人权。
因此,人权具有普遍意义,主权只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才存在的。
我比较赞同人权高于主权,举个例子,如果我们亲眼看到一个身强力壮的男人,正在残忍地虐待孩子老婆甚至是自己的父母,我们是要及时上前制止,还是要在那位男子“我们家事,与你有何相干”理论下而袖手旁观呢?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来说,主权就是为了保护国家之内每一个人都享有人权,否则主权没有价值。
然而,两者有时是可以分离的。
即使没有主权,也可能有人权。
例如,香港回归中国以前,是英国的殖民地,那时的香港可以说是没有主权的,但香港人民仍享有较为充分的人权。
反之,在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虽然拥有主权,但伊拉克人民的人权实在少得可怜。
但世界各国对人权的内容却人不同的看法,特别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分歧巨大。
西方国家学者强调个人人权,而发展中国家则注重集体人权,民族人权。
资本主义国家更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
在两种社会制度之间,人权不应具有太大差别,人权是超国家超阶级超意识形态的,至少对一些基本人权是如此。
各国人权状况,观念不同,并非因为它们社会制度不同,而是因为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文化传统,人权在各国发展历程不同而引起的。
号称世界“人权卫士”的美国源自其自身得天独厚的国内人权条件对人权高于主权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盗用,但美国并非一个一向重视人权的国家,直到1977年卡特总统以促进人权为外交政策之后,它才奉行主权至上转变为人权高于主权,然而正义怎能被政治需要而玩弄于股掌之间呢?60年代美国“民权革命”极大地推动了人权在美国的发展,美国人始终认为公民、政治权利高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自然也高于一国主权,这与美国一向发达的社会经济是分不开的,但美国曾经却因人权问题丛生,直到今日还有不少后遗症:麦卡锡主义迫害,种族和性别歧视,暴力压制群众,不赞成《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在人权方面的义务,反对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及民族自决权,在亚非各地扶植亲美政权而不论其独裁与否,重视人权与否,如袒护南非的种族歧视政策,在世界其它国家人权原则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特别是亚非拉发展中国家。
人权高于主权1
驳“人权高于主权”美国等西方国家大肆鼓吹“人权高于主权”,实行“新干涉主义”,推翻长期为世界所公认的不得侵犯一国主权、干涉一国内政的国际关系准则,并主张改写《联合国宪章》,甚至抛弃联合国。
这已不只是理论的争端,而是直接危及世界60亿人民命运的大问题。
“人权高于主权”,真有道理吗?对此,只要稍加分析,就暴露其似是而非,根本站不住脚。
首先,所谓人权高于主权,这是把人权与主权割裂开来并对立起来。
国家是属于一国人民的,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的集体人权。
失去主权,也就失去人权。
迄今的人类历史说明,在阶级社会中,人们虽然受到沉重的阶级压迫,但是在外敌入侵,主权受到威胁的时候,全国人民常常会团结起来一致对敌,维护国家主权。
爱国主义始终是人们最为崇敬的一种思想感情。
这是因为失去主权,其灾难远远超过阶级压迫。
而遭受这种灾难的不限于哪一部分的人,而是整个国家的人,所谓覆巢之下无完卵。
因此,要享有人权,首先要有主权。
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人民都亲身经历了没有主权也就没有人权的苦难,也共同走过了必须首先争得国家主权才得以改善人权的道路。
邓小平说:“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的多”。
这是历史的总结。
西方一些国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的一个论点是,“对国际安全的核心威胁”,过去是“国家间的冲突”,现在是“国家内部的暴力”。
也就是说,一国侵犯别国的行为已不是国际安全的主要危险。
实际情况是如此吗?现在世界上仍分大国强国、小国弱国,极少数大国强国侵犯、欺凌小国弱国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行为普遍存在,并有发展。
这种国家间的“冲突”表现的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但侵犯别国主权,损害别国人民利益的实质是一样的。
突出的事实就是不平等、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经济秩序。
自封为世界领袖的超级大国,结合少数西方国家,力图主宰世界,可以任意出兵到一国捉拿该国元首,可以对一国肆意狂轰滥炸。
全球化已成为可以堂而皇之侵犯一国主权的理由。
西方一些国家鼓吹“人权高于主权”的又一个论点是,人的价值高于国家的价值。
人权高于主权论
(1)什么是“人权高于主权论”“人权高于主权论”是20世纪90 年代在美国理论界最先形成的一种人权理论。
这一理论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人权不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情,人权是没有国界的。
如果一个国家有不尊重人权的现象,别国均可以关心或干涉。
二是国家主权应当受到限制和弱化。
三是“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过时,要让位于人权保护这一更高目标。
国际社会有权对世界任何国家的人权状况予以关注和采取行动。
为人道主义干涉目的而使用武力是符合国际人权法的。
(2)人权问题在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的事务,人权高于主权论一提出,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强烈反响,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表示坚决反对这一理论。
我国人权理论认为,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
首先,人权具有国际保护的一面。
在联合国成立以前,人权问题纯属内政,因为公民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保障这些权利,几乎完全是国内法规定的事项。
现在,人权成为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的事项,各国如何对待其公民要受到国际人权法义务的限制。
在今天,各国已不能以国内事项为借口反对国际人权保护。
第二,国际人权保护是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基础之上的。
一个国家的人权问题主要是靠主权国家自己采取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来解决。
未经主权国家的明示同意,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国际监督程序,对该国不发生拘束力;即使成为某项国际人权公约的当事国,也只有在用尽国内救济办法后,国际机构才会受理有关的人权申述。
对于这种不“纯属”但“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不干涉内政原则是适用的。
它的国际法根据就是《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离开了主权国家的尊重和合作,就谈不上人权的国际保护。
人权为什么需要国际保护?因为主权有滥用和失控的可能,而一国大规模侵犯人权,最终会导致国际冲突和战争。
人权高于主权
分析人权高于主权说法什么叫人权?人权作为一种权利,总是与义务相对的。
人权的实质是什么?人权实质上就是一个人对自我欲望和需求的满足,因此,人权的基本含义就是利己与自私。
人们通常说:权利意味着索取,义务意味着奉献。
就经济角度而言,人权是收入,义务是付出。
假如把两者割裂后进行分析的话,那么,权利总是意味着利己主义的,而义务则总是意味着利他主义的。
“人权高于主权论”是西方国家人权外交的新动向。
它旨在以人权为武器,借民族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进而实现西方霸权。
“人权高于主权论”是西方国家人权外交的新动向。
它旨在以人权为武器,借民族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进而实现西方霸权。
人权高于主权论”是西方国家人权外交的新动向。
它旨在以人权为武器,借民族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进而实现西方霸权。
西方法治实践的历史表明,“人权至上”这种西方法治赖以存在的价值基准确实是实实在在地来源于基督教信仰的。
盖因“人的生命价值独一无二”之命题,追本溯源乃起源于西方基督教的“上帝造人”这一宗教信念。
因此,可以说是宗教的基本教义奠定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信仰基石,有所区别的只是在近现代以来的人文运动中,西方的思想家们将处于“神坛”上的神换成了人而已。
但是,基督教信仰依然普遍存在于西方人的观念中,并转化为道德意义上的正当性源泉。
但是,我们发现,西方的基督教将人的欲望和自私视为“原罪”,而西方的法律却将穿上人权外衣的欲望和自私看作是实质正当,这必然造成法的价值基准与宗教信仰的抵牾。
这个巨大的矛盾与抵牾是许多西方法学家心知肚明却又无法解决的,因此,近年来,西方法学家已经表面性地认识到了其法理学的危机。
“西方法律传统的根本基础的崩溃是不能弥合的,对于这些基础的最大挑战乃是人们对于作为一种文明、一种社会共同体和西方本身的信念和对九个世纪以来维系西方文明的那种法律传统普遍丧失了信心。
”其次,西方的人权观与人类的集体主义伦理严重抵牾第三,西方人权观是反生态保护主义的第四,将“人权”极端化导致其法律实证理论的畸形最后,西方人权观对其传统哲学基础的悖反因此,在进入上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的思想家和理论家已经转变了他们对于人权的理论走向。
“人权高于主权论”透视(国际论坛)
“人权高于主权论”的产生反映了当代国际政治斗争的新
趋向。二战后,获得独立的新兴国家走上了国际政治舞台,它
们要求捍卫国家主权和民族的自然资源,反对殖民主义,向旧
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提出了挑战。而“人权高于主权论”则是
对发展中国家维护主权原则的一种反动,其目的在于干涉第三
世界国家的内政。
事实上,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
而某些西方大国的人权纪录却不乏劣迹。例如美国,其国内存
在严重违反人权的况,迄今非但没有改善,反而不断恶化。
“人权高于主权论”透视(国际论坛)
周 巍
“人权高于主权论”是近几年在西方出现的一种“新理论
”,是西方人权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成为西方“新干涉主义
”的一条重要依据。
“人权高于主权论”对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重新做出的解释
美国政府对此视而不见,闭口不谈,却发表所谓别国的“人权
报告”,对他国的人权状况肆意歪曲攻击。这自然要引起许多
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抗议。
值得注意的是,“人权高于主权论”妄图从理论上否定“
国家主权不可侵犯”的国际关系准则,进而从国际法上修改“
是:一、人权不再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情,现行国际法关于不
干涉他国内政的规定不适用于人权问题;传统的主权概念妨碍
对人权的保护,是一种过时的概念,应当受到限制。二、人道
主义干涉是国际保护战略的重要部分,“不干涉原则应让位于
为共同福利或最高法而进行的全球监视活动”,“国际社会有
不干涉内政”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把西方的人权价值观当成全
人类的价值观,把人权的国际保护变成控制和制裁一切与之意
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西方普遍认为,人权大于主权,而在中国的主流媒体看来,主权理所当然的大于人权。
其实我认为,人权与主权孰轻孰重已是一个无须争论的问题,早在民主政治出现之初,就已经有了肯定的答案。
在理论上来看,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也不能否认:人权大于主权。
因为首先,主权的主体是国家,而马克思认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
尽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多地域上,人权经常被侵犯,但人权在任何时间和任何空间范围内都应该得到普遍的承认和尊重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由此可见,人权先于主权出现。
其次,主权的拥有者——国家具有不稳定性,用中国古代的一句话来说就是“夫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
主权易手的情况无论在哪个民族哪个国家都有发生。
而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是永恒的。
马克思提出,工人阶级是没有国籍的,其目的就是要打破这种主权干预人权的局面。
主权是因人权而存在的。
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与人民的人权对立了,不能保障人民的人权了,那就说明这个国家的政权被反人民的人篡夺了。
有人认为人权依赖于主权的保障,没有主权,人权必然成了空中楼阁,却忽略了香港在回归前有人权而没有主权的事实。
主权的产生和存在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
因此,人权高于主权自然就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了。
并且,人权问题是当今中国最大的问题。
而美国则常以人权的名义向弱国出兵,破坏主权,以达到自己的国家利益,也常常批评我国的人权状况。
为此,我们应该明白,在中国尊重和遵行人权,保障的是中国人民的权益,而不是西方人民或政府的权益。
中国如果无视和践踏人权,受害的是中国人民。
对公民来说,只有监督政府加强人权建设,尊重人权才能确保自己的利益不被侵害。
对政府来说,也只有保障人权,改善人权状况,才能富国强民,才具有执政的合法性。
然而,我们也必须警惕,西方国家借口人权侵犯我们的主权。
因为承认人权大于主权,并不是要否定主权的重要性。
人权大于主权还是主权大于人权
人权高,主权低
主权要无条件地为人权服务,为人权保驾护 航,永远听从人权的召唤。如果说人权是主 人,那么主权就是保镖和仆人。主权须臾不 可离开人权。主权一旦离开人权,将失去其 存在的意义,也将是一个非法的主权。主权 是此在的、现世的,人权是永恒的。
一个国家宣示主权,只有当宣示人真正代表这个国家的人 民权利利益时,他的宣示才是有效的。如果他没有获得人 民授权,即通过民主程序获得合法性,主权并不是人权的 体现,充其量只不过是统治集团权利的宣示。因为民主授 权,是把民众意志注入国家意志,人权的内涵转移为主权 内涵的过程。宣示主权就是宣示人权。比如国家主权的一 个重要内容是反对抵制它国“侵略”,只有当它国“侵略” 的含义是对本国人民的压迫和掠夺,是侵害具体的人权时, 才叫侵略。统治集团常常号召人民反侵略,说侵略者杀人 放火抢东西,但如果你就在杀人放火抢东西,你有何资格 指责侵略者?又何来动员民众的力量?反侵略就是反侵害, 而不论这种侵害是来自外国人,还是来自本国人。侵略的 本质是侵害人权。人Βιβλιοθήκη 大于主权20125113 赵恺
人
权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 “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 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 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 征。
主
权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 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 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 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 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 和保护。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 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 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从主权与人权的关系看国际法中的人权问题
。
二、 国际法关于 主权与 人权 问题 的论 述
人 权问题全 面进 入 国际 法领 域 , 主权是 国际 而 法 的最 基本原则 , 么 , 那 国际法是 如何论 述 主权 与人 权这两 个 问题 的 , 二者 的关 系如何 ? ( ) 一 国际法 关于 主权 问题 的论 述 国际法对 主权 问题 进行 论述 的主要 法律 文件有
肌 Y, 0 6 20
从 主 权 与 人 权 的 关 系看 国 际 法 中 的 人 权 问题
张 永胜
( 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 , 北京 , 09 ) 1 0 1 0
摘
的。
要: 人权进入国际法领域是 时代 的进 步。主权 是国际法的基本 原则 , 护人权 是国际法 的根本宗 旨 , 维
二者是对立统 一的关系。“ 人权高于 主权” 缺乏 国际法依据 , 是对主权与人 权关 系的歪 曲 , 是违反 国际法原 则 关键词 : 主权 ; 人权 ;人权高 于主权” “
义。
第一 次世界大 战 后 , 现 了 与人 权 有 关 的 国 际 出 条约 , 例如 , 巴黎 和会 期 间 , 奥地 利 、 加 利 亚 , 对 保 以 及对 匈牙利 和约 中都规定 了对少 数 民族进 行保 护 的 条款 ; 同时 , 出现 了一些 人 权 领 域 内 的 国 际合 作 , 也 例 如 ,96年 国 际 联 盟 主持 制 定 的 《 奴 公 约 》 12 禁 和 13 年 制定 的 《 止 强 迫 劳 动 公 约 》 。但 总 的说 90 禁 等
一
来, 这一 时期人权 的 国际保 护 仅 限 于人 权 问题 的个 别 方面 , 而且其 实施也 缺乏 具体保 障 , 权 问题 仍被 人 视 为是 国 内法 管辖 的领 域 。 第 二次 世界 大 战 中 , 、 、 德 意 日法 西斯 大规 模 践 踏人权 , 肆意屠 杀无辜 平 民 , 激起 了全世 界人 民的强 烈愤慨 , 国际社 会普遍 要求 加强人 权 的国际保 护 , 人 权 真正 成为 国际法 中备受 重视 的一个 问题 。战后建 立 的联合 国便 把 保 护 基 本 人 权 作 为 其 根 本 宗 旨之 14 , 98年 联合 国 大会 通 过 了《 界 人 权 宣 言 》 世 , 这是世 界历 史 上 第 一 个 关 于 人 权 的 专 门性 国际 文 件 ;96年 , 16 联合 国制 定 的《 民权 利 和政 治权 利 国 公 际公约 》 经济 、 会 、 化权 利 国际 公约 》将 《 和《 社 文 , 世 界人权 宣言》 出 的各项 权 利具体 化 , 形成法 律条 提 并 文 。到 今天 , 统计 , 据 由联合 国系 统通过 或制定 的有 关 人权 问题 的文 件 已接 近 7 个 , 0 人权 问题 已全 面进 入 国际法领域 。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一、人权与主权人权和主权是国际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人权是指人类作为个体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主权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士和人民的最高权力。
在国际法中,人权和主权的关系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人权和主权的定义入手,分析其相互关系,并探讨国际法在处理两者关系中的作用。
二、人权与主权的定义1.人权的定义。
人权是指人类作为个体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剥夺的,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2.主权的定义。
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和人民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主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三、人权与主权的相互关系1.相互依存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人权的保障需要主权的维护,而主权的行使也需要以保障人权为前提。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其主权也会受到质疑和挑战2.相互促进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方面,保障人权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国家的治理水平;另一方面,行使主权也可以促讲人权的实现和发展。
在保障人权的过程中国家需要行使主权来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同时,在行使主权的过程中,也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以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四、国际法在处理人权与主权关系中的作用1.保障人权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了人类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也对人权的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范为各国在保障人权方面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2.维护主权的国际法规范国际法也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来维护国家的主权。
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各国的平等权利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国家领土完整原则宣言》等国际公约也对维护国家主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范为各国在维护主权方面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国际法中人权与主权关系刍议
国际法中人权与主权关系刍议作者:王建霞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摘要:人权的本质属性决定其是一国内政问题,且当今时代国家主权原则系国际法根本原则并没有过时。
尽管,“人道主义干涉”的存在使其两者的论争从为停息。
本文从两者的本质属性出发进行探讨,并得出其系辩证统一的关系的结论。
关键词:主权原则;人道主义干涉;辩证统一的关系中图分类号:DF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230-01作者简介:王建霞(1990-),女,汉族,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从国际法理及现行国际法律文件来看,人权与主权都是内在统一的。
然而,随着事物的发展,矛盾也将逐渐凸显。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在战争时有发生的时代,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必须的时代,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便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甚至引发武装冲突。
一、人权与主权的内涵纵观国际法律规范,其涉及人权问题的并不少,在主要的文件中都有规定,比如,联合国宪章将对人权的保护作为其宗旨之一列入其中。
尽管如此,“人权”这一概念在国际法上是属于一国内政还是允许他国干涉,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无定论。
对于人权的本质,法学界有诸多定义,但万变不离其宗,只是表达方式的不同及论述的角度不同而已,其本质涵义都是指天赋人权,生而具有,死而失去,不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更不以国家主权的存在为条件。
审视国家的产生,其使命是为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国家主权属于其人民。
审视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最为根本的便是人权有对抗公权力的本质属性。
因此,笔者认为人权就其本质属性而言属一国内政。
然而,主权却以国家的存在而存在,是国家所固有,即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事物最高权力和对外完全独立不被干涉的统一。
[1]可以说,引起对两者关系持不同观点的原因主要系对人权这一主权之后的概念是否已超出国界的理解不同。
二、就其两者关系争论的焦点及原因国家主权被尊重且不被干涉一直都是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根本准则,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又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作为一项国际义务规定进联合国宪章。
国际法 论人权高于主权
论人权高于主权人权就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生来就有的,是人最基础的权利人权概念产生后,很长时间内被认为是国内管辖事务。
随着联合国的成立,人权从国内领域走向国际领域,一些西方学者从人权的国际保护角度开始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
但是,由于当时的国际环境,这些观点没有进入西方思想界和政治界的主流。
近年来,美国的对外事务,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的外交事务,都常扛着一面大旗---人权高于主权,并以此为由干涉多国内政事务。
由此,“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渐为世人所知,也引来了全世界国际关系研究者的激烈争论。
当然,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多数发达国家的学界和政府都对这一理论持反对态度。
不过,我认为人权高于主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然的国际关系原则,主权是为了维护和捍卫人类的人权而存在的,人权是本质,主权是表现。
只不过这一理论才有一二十年的历史,而现今的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整体的政治水平不高,往往大国强国会以此向小国弱国施压,所以现在还不能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是这并不能否认这一理论是国际关系的一个最本质的原则。
由于美国在对外事务中中滥用这一理论,导致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反对这一理论,随着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将会认可并接受这一准则。
“人权高于主权论”是在美国理论界最先形成的一种人权理论。
20世纪90 年代,美国理论界正式形成了“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成为国际人权领域中争论最激烈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这一理论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人权不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情,人权是没有国界的。
如果一个国家有不尊重人权的现象,别国均可以关心或干涉。
二是国家主权应当受到限制和弱化。
三是“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过时,要让位于人权保护这一更高目标。
国际社会有权对世界任何国家的人权状况予以关注和采取行动。
为人道主义干涉目的而使用武力是符合国际人权法的。
这一理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特别是美国以此旗号进行科索沃战争后才引起强烈反响的。
中日《国际法》异同例举(7)
中日《国际法》异同例举(7)当然中国学者大多数承认“国内管辖事项”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上的概念,一国在本国境内的某种行为,或对外采取的某种政策,可能会因破坏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而被追究国际责任。
中国学者主张,一国在行使国内管辖权时,既不能违反国际法,又不能损害他国合法利益。
中国学者反对以内政为借口破坏国际法规范,或拒绝承担国际义务。
但中国学者更反对因一种倾向而掩盖另一种倾向,即反对对“国内管辖事项”的无限侵蚀,特别是反对个别国家利用各种借口干涉别国内政。
针对某些西方学者提出的贬低和否认国家主权的理论,中国学者从实际出发,进行了冷静、严肃的分析和探讨。
中国学者认为,这些西方学者,他们或者故意将国家主权与国际法相对立,或者强调国际组织权限与国家主权的抵触。
其实主权本身就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家主权的内涵和外延都必然会随之发生变化。
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主权的基本概念不会发生变化,作为国家固有的一种属性,它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在对内方面,国家对自己领域内的人和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在对外方面,每一个国家都是相互平等的国际人格者,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对内对外事务,并排除任何外来侵犯和干涉。
任何国家都珍惜并竭力维护自己的主权,这就要求所有的国家在行使自己的主权时,承担尊重其他国家主权的义务。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将本国的主权绝对化,滥用本国的主权,以致损害他国的主权。
对一个国家主权的限制只能以这个国家同意为前提。
国际法的权威、国际组织的权限实际上都来自于国家的协议(同意)。
如果任意贬低或否认国家主权,那么只能导致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猖獗,国际秩序的紊乱目前的国际法是以国家协议的方式或国家对国际习惯认可的方式确立的,贬低或否认国家主权,势必动摇国际法的基础。
西方某些学者一方面片面地将国家主权歪曲为绝对主权、无限主权,另一方面又大肆抨击国家主权,说什么主权过时、主权有限,进而要求否定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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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就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人权是生来就有的,是人最基础的权利人权概念产生后,很长时间内被认为是国内管辖事务。
随着联合国的成立,人权从国内领域走向国际领域,一些西方学者从人权的国际保护角度开始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
但是,由于当时的国际环境,这些观点没有进入西方思想界和政治界的主流。
近年来,美国的对外事务,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的外交事务,都常扛着一面大旗---人权高于主权,并以此为由干涉多国内政事务。
由此,“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渐为世人所知,也引来了全世界国际关系研究者的激烈争论。
当然,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多数发达国家的学界和政府都对这一理论持反对态度。
不过,我认为人权高于主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然的国际关系原则,主权是为了维护和捍卫人类的人权而存在的,人权是本质,主权是表现。
只不过这一理论才有一二十年的历史,而现今的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整体的政治水平不高,往往大国强国会以此向小国弱国施压,所以现在还不能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是这并不能否认这一理论是国际关系的一个最本质的原则。
由于美国在对外事务中中滥用这一理论,导致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反对这一理论,随着全球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将会认可并接受这一准则。
“人权高于主权论”是在美国理论界最先形成的一种人权理论。
20世纪90 年代,美国理论界正式形成了“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成为国际人权领域中争论最激烈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这一理论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人权不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情,人权是没有国界的。
如果一个国家有不尊重人权的现象,别国均可以关心或干涉。
二是国家主权应当受到限制和弱化。
三是“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过时,要让位于人权保护这一更高目标。
国际社会有权对世界任何国家的人权状况予以关注和采取行动。
为人道主义干涉目的而使用武力是符合国际人权法的。
这一理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特别是美国以此旗号进行科索沃战争后才引起强烈反响的。
大多数国家反对这一理论,主要是因为美国常常以此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故而遭致包括中国在内绝大数国家的反对甚至恐惧。
然而,在人权与主权的排序上,任何负责任的和为国民着想的政府应该客观的看待这一问题,人权高于主权以美国而起也因美国遭致误解。
主权是为了保障人权不受侵犯而存在的,如果人权在主权之内遭受侵害,那么这一主权的合法性与存在的必要性将失去存在的理由,人民将可以推翻之而重建政府,重构主权,这就是人权中很重要的民族自决权的一个方面;如果人类社会发展到一个世界同步的时候,也可以说是共产主义的阶段,人权已无外来主权的威胁时,那么主权也将不复存在。
在原始社会和我们的最高理想共产主义世界都是没有主权的社会。
由此,人类社会的发展都是围绕着人权而发展的,主权因人权的需要而生也将因人权的实现而亡。
当然,现阶段提人权高于主权为时过早,故而不能实施。
但是,人权高于主权是发展的必然,是社会进步的结果。
因为美国整体发展的先进性,看到他国存在的一些人权问题而提出来这样的理论,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因为政治、经济、
社会发展的落后,国内矛盾重重而又将主要精力和资源集中区发展经济,而对人文的关怀较少,因而在人权问题上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国内最主要的最基本的人全都不能完全保障,各种问题重重,美国再说这些的时候就都恐惧内乱而反对之,将美国视为干涉内政的霸权主义,但是各国的人民可以客观的想一想,在国际的压力下,我们的人权的实现和保障是不是有所改善呢?答案是肯定的。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不排除美国因国家利益而来实施其国际事务,不排除又别有用心者打着人权的幌子侵犯他国权利!
以国际维和为例,派出维和部队是为了维护人权,但为什么不说这是人权高于主权的表现呢?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认可并参与这个行动,而为何又不承认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难道这不是干涉他国内政吗?虽动乱的国家没有一个统一强大的中央政府,在两派或是多派争斗时,派兵进入他国领土也就没有他国统一的认可,只是凭多数主权国家在联合国通过一个决议派兵进入他国,如果这样的事不算是干涉内政的话,那么国际关系里是不是以行动践行并承认了人权高于主权呢?是不是违背国际关系不关心低于国家层面的事务的原则呢?联合国还有多少关于他国内政的决议!而这些决议不都是各个主权国家做出的吗?所有的国家反对国际关系中不利于自己的理论,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或是防止内乱或是独裁或是剥削专制等等而不受制裁!
美国在滥用这一理论进行单边主义,美国是在偷换概念进行对外关系。
我们不能因为别人盗用一个好的理论做坏事而去怀疑甚至反对这个理论,而应该客观辩证的看到后面的这个盗贼而去反对和惩罚这个他。
观察美国的行为,要擦亮眼睛,观察美国所实施的科索沃、阿富汗、伊拉克等战争,给那里的土地和人民带去的多是死亡、贫穷和灾难,其不是在进行人权战争,而是利益战争。
因此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这个理论,不要因为别国以此为口号出战而狭解曲解这一事关人类生活、社会发展的本质原则。
人权无论何时都是任何主权国家所关注最重要的问题,国际国内都一样,对外保障本国公民不受其他主权国家及其主权内人和事的侵犯;对内则发展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保障公民自由、安全和实现幸福。
实现人权高于主权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一个国家独自就能做好的,这是整个人类社会的任务,是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协调合作的,而当前需要做的就是发展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尽可能的保障公民自由、安全和实现幸福,尽快达到社会的理想状态,同时要兼顾法制的建设和改革,为实现人权高于主权的理想而奋斗!
虽然人权高于主权现在不能完全实现,但是人权高于主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然的国际关系原则,是我们努力地目标,是社会的理想状态,我们应客观对待人权高于主权,人拿剑杀人,是人的错而不是剑的错,人权高于主权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我们应该批判的是别有用心的人,而不是正确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