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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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国际保护和国家主权的基本关系

人权国际保护和国家主权的基本关系

人权国际保护和国家主权的基本关系摘要主权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国家主权仍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国家的自我约束和国际社会的限制,主权权能和管理职能出现不同程度的让渡和转移。

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是国际社会近年来议论和争议最多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对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基本关系进行系统考察和深入研究,对如何达成两者的和谐统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主权人权的国际保护制约一、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历史“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并非历来就是一对矛盾。

在人类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权与主权一直是相安无事的。

因为,那时人权一直是隶属于主权范围之内的。

不论社会统治阶级发生了什么变化,从奴隶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都无一例外。

一旦一国主权被侵犯,该国公民的人权必定遭受践踏。

历史上发生的诸多战争早已证明了这个事实。

这便是人权与主权关系的最初形态。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两者的关系才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这时的人们清醒地意识到了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在刚成立的联合国第一部《联合国宪章》中对人权作出了规定。

第1条规定:“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将其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

第55条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第56条规定,“各会员国担允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第55条所载之宗旨”。

尽管宪章关于人权的条款规定得比较抽象,但联合国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毕竟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

在此以后,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已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把人权的内容确定为人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后来又被称为“人权中发展权”。

随着战后民族独立解放运动的兴起,亚非万隆会议将“尊重基本人权”作为第一项原则,并在最后公报着重指出:“民族自决权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

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平衡

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平衡

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的平衡在国际事务中,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国际人权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基本人权,但与此同时,国家主权被视为国家的核心利益和独立自主权利的体现。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并讨论在不同情境下如何实现这种平衡。

国际人权法作为一种全球法律框架,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尊严、自由和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

这些权利被视为人类的普世价值,任何国家都应当保护和尊重这些权利。

然而,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国家主权赋予了每个国家在国内和国际事务中的决策权和自治权。

国家主权使得每个国家都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政策和法律。

国家主权的核心要点是不干涉和非干预原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应干涉一个国家内部的事务,包括人权事务。

如何在国际人权法和国家主权之间取得平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国际人权法提供了一套标准和准则,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尊重人权方面的义务。

各国应当通过国内立法和政策措施来确保这些权利的实现。

另一方面,国家主权使得每个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来制定人权政策。

而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国际人权法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冲突。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一直在探索如何平衡国际人权法和国家主权。

一种可能的解决办法是建立国际人权标准的最低共识,允许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阶段来实施这些标准。

这意味着国际人权法应当具有柔性,并能够适应不同国家的需求。

柔性的国际人权法将使得国家能够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尊重自身的主权。

在实践中,国际监督和国家报告机制也是平衡国际人权法和国家主权的重要手段。

国际人权法的执行和实施需要国际社会的监督和审查。

国际人权组织和机构负责确保各国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并提供支持和援助。

同时,国家报告机制允许国家定期向国际人权机构报告他们在人权方面的进展和挑战。

通过这种方式,国际人权法得以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得到监督和评估。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内容提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国家主权,国际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人道主义干涉一。

主权与人权的理论概念(一)主权与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产生丁• 16世纪中叶,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1540-1596)在其发表的《论共和国》(另译为《国家六论》)一书中,对“主权”这一古老的概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

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

(1)《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2)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 — 1971) 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而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3)直至现代,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论“主权高于人权”

论“主权高于人权”

论“主权高于人权”10级法律系胡鑫2010010315044 我们所说的主权一般是指“国家主权”,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拥有或应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

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又不是抽象的,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在实施人权的国际保护中,不可避免地碰到一个敏感问题,即“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我认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但是人权和国家主权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历史上和现实国际社会中,没有无人权的国家主权,因为任何国家都是由其居民组成并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也没有无国家主权的人权,因为任何人权总要通过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

第二,在人权和国家主权的相互联系中,二者是不对等的,其中国家主权占首位,起主导作用。

因为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人权。

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都将丧失其基本的保障。

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

因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最首要的权利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要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首先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独立,努力发展本国经济,使国家强盛,不受外人欺侮,使本国人民有一个良好的物质环境,安居乐业。

就是说,国家主权不仅不是实施人权的障碍,而且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

浅析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浅析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浅析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田颖隽之所以选择这么一个讨论课题,是因为平时对这个话题就有所关注并时时感到困惑,如美国为什么就能入侵塞尔维亚,把米洛舍维奇送上国际法庭;北约凭什么就能轰炸利比亚,帮助反对派把卡扎菲赶下台?人权就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吗?通过这次的学习与思考,我对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有了初步的认识,对上面的问题也有了初步的答案,现提出来与大家一起讨论,请老师与同学们批评指正。

首先,我们大家一起来认识一下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让·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的权力。

发展到现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点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

国家主权包括国家安全权、国家政治权、国家经济发展权、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互利权等。

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国家主权原则并非是国家绝对的权利,其也会受到一定的制约与限制。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论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是紧密相连的两大政治权利,两权内外相交(既主要属于国内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既一致又有区别,不可混淆,更不能相互排斥。

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处理好促进人权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关系。

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反对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主张两者的协调一致和高度统一。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人权国际保护一、人权的概念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人权的基本存在形式、具体要求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因此人权问题主要还是国内法的问题。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法理学中主权与人权的关系1、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

2、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

3、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

扩展资料: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

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

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

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

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人权与主权的真实关系诺贝尔和平奖评选委员会主席托尔比约恩·亚格兰(THORBJORNJAGLAND)最近发表文章,重复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以此论证该奖干涉中国内政的合理性。

他在文章中说:“由于世界从民族主义发展到了国际主义,主权观念在上个世纪发生了变化……《世界人权宣言》说,民族国家不再拥有最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世界共同体有责任确保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尊重”。

这些似是而非的言论既没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又不符合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实际上仅仅反映了西方国家想要以人权为借口,继续支配和控制世界的欲望。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试论为什么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是国家最本质、最根本的属性,失去了主权,一个国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

我认为一个国家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独立主权,才能让人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主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

什么是主权?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

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国内的一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还指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享有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如国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本国的情况,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制定国家的法律、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等等。

这就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所谓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而进行国防建设,在国家已经遭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的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什么是人权?人权,通常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

人权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试述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试述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试述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摘要: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国家主权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前提,人权国际保护对国家主权的具有重大影响。

关键词:人权国际保护国家主权互相影响一、人权国际保护概述“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国际保护(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是指“国家根据其主权并依据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确立各国一般接受的国际人权规则和原则,并承担予以尊重和履行的国际义务,由有关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国际机构或法律机制对这些国际义务的履行实行监督,加以保证”。

i按照目前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可以将人权国际保护的内容分为以下三类:1.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根据《国际人权宪章》和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包括了第一代人权概念中的“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第二代人权概念中的“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如平等权、财产权、居留权和自由迁徙等。

2.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Collective Human Rights)是指各国人民、各个民族在国际社会中所享有的一些权利(第三代人权概念),它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以及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等。

ii3.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领域。

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领域是指由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加以规定的旨在尊重和保护某类个人或某类权利的特殊领域,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难民、儿童、废止奴隶制和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禁止酷刑等。

iii二、国家主权概述主权概念源于16世纪中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不受任何限制与制约,但是会受到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

iv分析起来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v国家主权作为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是指“最高权威……是在法律上并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世俗权威的法律权威。

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辩证关系

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辩证关系

全球疫苗接种计划
各国参与全球疫苗接种计划,共享疫苗资源,既保障了 各国主权,也促进了全球公共卫生安全。
气候变化合作
各国在气候变化领域进行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这种合作模式既尊重了各国主权,又促进了全球环境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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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家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 会实体的主要标志,它赋予国 家以特殊的地位和尊严。
03
国家主权通常被认为是国家所 固有的,是一种自主自决的最 高权威。
国家主权的特征
绝对性
国家主权的绝对性是指国家主权至高 无上、不可分割、不可侵犯。
自主性
国家主权的自主性是指一个国家独 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
03
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 证关系
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联系
国家主权是人权的根本保 障
国家主权是保障一国独立、自主和发展的关 键,同时也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和支持。
国际人权是衡量国家主权 的重要标准
国际人权是指在国际法框架下,各国应该尊 重和保障的人权,其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
主权的重要标准。
国际人权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这些权利都是人类在生存和 发展中所必需的。
国际人权的法律框架
国际人权的法律框架包括国际人权 公约、国际人权标准和国际人权决 议等。
VS
这些法律框架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 织提供了指导和规范,以确保人们 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国际人权的发展历程
需要完善国际人权机制,确保其公正、合理和有效 。
05
案例分析
国家主权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案例
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尼加拉瓜政府指控美国公司在该国境内进 行石油开采,侵犯了该国主权。此案中, 国际法院强调了国家对其领土内自会的谴责 。此案反映了国家在国际法上有义务维护 和平,并不得进行核扩散。

主权与人权

主权与人权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

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

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

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主权指的是在一定领土和居民范围内的最高权威,也就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国家主权包括:(1)国家安全权,即国家维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权益。

(2)国家政治权,即独立自主管理内政外交的权益。

(3)国家经济发展权,即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权益。

(4)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互利权,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也不论社会制度的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

当代国际体系是近代世界各国长期互动的结果。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明确规定:“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

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在当代国际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国家事实上遵守着国家主权原则。

每个国家都小心地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竭力防止本国主权受到侵犯。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人民都相信,只有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世界各国才能有效地维护和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国际正义。

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

一方面,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通过立法并保障其实现的。

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和保护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主权与人权

主权与人权

三、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诺贝尔和平奖评选委员会主席托尔比约恩·亚格兰 (THORBJORN JAGLAND)最近发表文章,重复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以此论证该奖干涉中国内政 的合理性。他在文章中说:“由于世界从民族主义 发展到了国际主义,主权观念在上个世纪发生了变 化……《世界人权宣言》说,民族国家不再拥有最 高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 权标准凌驾于民族国家之上,世界共同体有责任确 保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尊重”。这些似 是而非的言论既没有逻辑上的一贯性,又不符合当 代国际关系的现实,实际上仅仅反映了西方国家想 要以人权为借口,继续支配和控制世界的欲望。
四、中国的主权与人权
中国,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我们在同一家园下,互敬互爱互助。我们有着自己的传统, 中国,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我们在同一家园下,互敬互爱互助。我们有着自己的传统, 有着自己的民族特征,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历经无数变迁,但无论在那个朝代, 有着自己的民族特征,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明,历经无数变迁,但无论在那个朝代, 也不管中国当时的经济如何,国力和国际地位如何,中国人的本质始终不变,那就是“ 也不管中国当时的经济如何,国力和国际地位如何,中国人的本质始终不变,那就是“主 权高于人权!”,多少历代的中华儿女,在捍卫国家的主权时,以国家社稷为重,把个人 权高于人权! 多少历代的中华儿女,在捍卫国家的主权时,以国家社稷为重, 权利乃至于生命权利置之度外。或者,这在某些外国人(特别是高喊“人权高于主权! 权利乃至于生命权利置之度外。或者,这在某些外国人(特别是高喊“人权高于主权!” 的人)的眼中会感到不可思议。但我们就是这样,因为我们懂得“无国安能有家” 的人)的眼中会感到不可思议。但我们就是这样,因为我们懂得“无国安能有家”,而没 有了主权,谈何人权?更不用谈民主了。 有了主权,谈何人权?更不用谈民主了。 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来,我们受尽外来侵略势力的欺负凌辱。而当时, 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来,我们受尽外来侵略势力的欺负凌辱。而当时,面对侵略者 的血腥屠杀和毫无人道的奸淫虏掠,我们为什么不对他们喊: 你们侵犯了我们的人权! 的血腥屠杀和毫无人道的奸淫虏掠,我们为什么不对他们喊:“你们侵犯了我们的人权!” 那是因为当时我们清楚地知道:那是没用的! 那是因为当时我们清楚地知道:那是没用的!因为当时我们没有了具有真正独立完整意义 的主权,我们的主权在被人严重地侵犯了。在主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候, 的主权,我们的主权在被人严重地侵犯了。在主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候,我们还能跟侵略 者们谈人权吗?所以,贫穷积弱的我们高喊: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而且, 者们谈人权吗?所以,贫穷积弱的我们高喊:“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而且,整个 中华民族都为此而进行了前赴后继的英勇斗争, 中华民族都为此而进行了前赴后继的英勇斗争,多少炎黄子孙无悔地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 为的是什么?为的就是一个完整的大中华,为的就是捍卫完整的主权。我们的斗争, 命,为的是什么?为的就是一个完整的大中华,为的就是捍卫完整的主权。我们的斗争, 我们的牺牲,都是围绕“主权”。务实的中国人知道,没有了主权,什么人权,什么民主, 我们的牺牲, 都是围绕“ 主权” 务实的中国人知道,没有了主权,什么人权, 什么民主, 一切都是假的。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主权高于一切,只有保证国家的主权不受侵犯, 一切都是假的。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主权高于一切,只有保证国家的主权不受侵犯,才能 保证人权的存在,而人权则保证民主的存在和发展。今天,中国人民民已经站起来了, 保证人权的存在,而人权则保证民主的存在和发展。今天,中国人民民已经站起来了,中 国人民当家作主了。今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 国人民当家作主了。今年 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 修正案,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许多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写入宪法。 修正案,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许多与人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写入宪法。这 一切,都是我们的民主建设的成果。正因为我们有了自己不容侵犯的主权,所以, 一切,都是我们的民主建设的成果。正因为我们有了自己不容侵犯的主权,所以,我们在 这一前提下,逐步的推进我们的民主建设,并且取得了世人有目共睹的成就。 这一前提下,逐步的推进我们的民主建设,并且取得了世人有目共睹的成就。主权与人权Fra bibliotek一、含义

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国际法》作业主权与人权的理解班级:2011级法学+会计专业姓名:赵泽刚学号:1101070235主权与人权的理解摘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主权与人权的相关概念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一切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

所谓“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事、物及对领土外的本国人所享有的统治权力; 所谓“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并排除任何外来侵犯和干涉的权利。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了主权就不能称之为国家。

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一个国家只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认可,才能在国际社会上立足,而这种承认其实就是对这个国家享有主权这一事实的承认。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国家是主权的,称为主权国家,国家如果没有主权,就不成其为国家。

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主权也是国家区别与人类社会其他组织的根本标志。

否认或贬低主权,就是否认或贬低国家;否定或贬低主权, 就是主张霸权。

主权的根本属性就是国家独立地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的干涉和侵犯。

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应当指出,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同时,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有义务尊重别国的主权,我们称之为“互相尊重主权”,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和干涉别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等等。

总之,国家主权也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03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 在下列情况下,一个国家是不能用主张主权来对抗国际社会的指责或制裁的: • (1)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及其影响超越一国范围,危及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 (2)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构成了国际法认定的国际犯罪,如侵略罪、战争罪、反 人类罪、贩卖奴隶罪、种族灭绝罪、种族隔离罪等; • (3)国际条约明文规定可以进行国际干预的情况。应当指出,即使在这些情况下,外来 的干预也必须遵循国际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否则,它将被看作是应当承 担国际责任的国际不法行为。在一国因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指责或制裁的情况下,尽 管其某一方面的主权权利可能受到一定限制,该国的主权仍应得到应有的尊重。
• 8.其他方面的权利。
02
主权
主权( Sovereignty)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 治权力,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 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 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国家主 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当今主权的概念正因为其至高无上的排他 性,外交官不断援引之;跨国组织及企业设法规避之;政治学家、宪法、国际法学 者等学者仍争论之,讨论全球化及国际及区域组织对主权概念的影响
• 人权与主权相,二者相辅相成,不存在明显的冲 突,也就是说,人权需要主权的庇护,主权也以人权的需要为存在前提; 主权不会践踏人权,人权也不会抵制主权。在这种状态下,主张人权高还 是主权高,没有什么实质意义,承认主权更高并不会对人权造成威胁或损 害,承认人权更高也不会损害主权的最高性和独立性。实际上,没有主权, 一个国家就不成其为国家,其人民也毫无人权可言,因为他们随时可能被 其他国家或民族消灭、吞并或驱逐。当人权与主权处于激烈冲突的状态— —也就是说,主权在践踏人权——我们必须做出选择,二者取其一,以作 为更高的原则和标准时,应该主张主权更高,还是人权更高?换言之,应 该主张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

国际中的人权保障与主权的平衡

国际中的人权保障与主权的平衡

国际中的人权保障与主权的平衡人权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而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独立自主的权力和地位。

人权保障与主权的平衡是国际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就国际中的人权保障与主权的平衡进行探讨。

一、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人权保障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和国际准则,它体现了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是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

同时,人权保障也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石,只有保障人权,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国家才能持续发展。

二、主权的重要性主权是一个国家立足于国际关系中行使独立自主权力的基础。

主权不仅是国家独立、统一和完整的体现,也是国家内政干涉的底线。

主权的保护是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的重要保障。

三、人权保障与主权之间的关系人权保障与主权之间存在必然的张力,即如何在国际关系中平衡人权保障与主权。

一方面,国际社会要求各国尊重人权,遵守国际公约,通过国际机构监督和制裁违反人权的行为。

另一方面,国家主权不可侵犯,国家内政不受外部干涉。

因此,平衡人权保障与主权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

四、发展人权保障与主权平衡的实践为了在国际中实现人权保障与主权的平衡,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各国通过签署国际人权公约,承诺尊重并保护人权。

其次,国际机构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在人权保障和主权平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再次,国际社会推动建立人权对话、协商和合作机制,通过对话解决争端,促进人权保障和主权的平衡。

此外,各国还加强了法治建设,通过法律手段确保人权保障和主权的平衡。

五、案例分析:人权保障与主权的平衡问题在实践中,人权保障与主权的平衡往往面临着各种复杂情况。

比如,在一些国家内部出现人权问题时,国际社会是否干涉成为了一个争议。

有些国家主张国家内政不受外部干涉,认为国际社会无权干涉其内政,而有些国家则主张国际社会应该对人权问题进行干涉。

针对这种情况,国际社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寻求到适当的平衡点。

六、未来的发展方向在未来,国际社会应继续探索人权保障与主权的平衡之道。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浅谈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世界格局的不断变化,人权和主权的关系问题日益突出。

各国学者对于人权究竟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还是冲破国家界限的全球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和性质,以及二者关系的发展阶段入手,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阐述了最低限度人权高于主权的合理性。

【关键词】:人权主权人权普遍性最低限度人权【正文】:一、人权和主权的概念和历史进程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公民个体基于自己的需求对国家进行请求的权利。

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其产生的基础是民族国家的兴起改变了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发生了各种法律联系,这种联系的核心是人权。

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

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与特征的狭义的人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后才有的。

人权源于人的本性。

这种本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人的社会属性和人的自然属性。

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是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

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

‛①所谓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

它包括三个基本的要素。

首先,人性是指人的天性。

人的生命不受肆意剥夺,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的思想自由不受禁锢,人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都是人的天性和本能。

其次,人性是指人的德性。

人是一种有伦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这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根本点。

再次,人性是指人的理性。

人通过理性,可以认识世界上万事万物的规律,并据以改造世界。

同时,人还可以通过理智,克制自己不去做那些不合情不合理的事情。

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是由法国学者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至上的权力。

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续至国际社会,重点从国际法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一)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一)

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一)内容提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国家主权,国际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人道主义干涉一。

主权与人权的理论概念(一)主权与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Bodin,1540-1596)在其发表的《论共和国》(另译为《国家六论》)一书中,对“主权”这一古老的概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

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

(1)《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2)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1971)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3)直至现代,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论权利义务相一致视角下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

论权利义务相一致视角下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

论权利义务相一致视角下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
“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这一话题,一直引起社会各界的深入研究与广
泛讨论。

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视角看来,国家主权和人权存在着辩证关系。

首先,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

国家主权应该被认为是一种尊重公民
权力、赋予人民激发潜力和发展才能的特权。

只有当国家完全地具有独立自主的主权,它便有能力维护和保障其居民的人权,向他们提供公平社会环境,支持他们实现自身的发展与成功。

其次,人权既是国家主权的基础。

任何国家的主权,都是靠其公民的拥有的权
力确立的。

只有保障人民的人权,他们才会感到受到尊重,为国家的发展而尽心甘劳,进而助力国家的独立自主主权的得以巩固。

因此,要把国家的国家主权贯彻到底,关键就在于实现人权。

最后,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也应该存在着相互制衡的关系。

在行使国家主权时,应不断地维护和保护公民的人权,以确保国家的主权更好的实施。

另一方面,公民的人权,亦应该以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性而实现平衡,毕竟,国家主权才是任何实现人权的基础。

综上所述,“国家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相互依存、均衡发展,二者应同时
求发展,相互辅助、协同发展,相互制衡,以实现完善的社会公正制度。

唯有这样,社会不同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少数民族等,才有机会得到平等的关注、尊重和照顾,进而获得舒适的生活和繁荣的社会环境。

主权与人权关系浅谈

主权与人权关系浅谈

主权与人权关系浅谈主权与人权的基本关系是: 人权是根本, 主权立于人权之上; 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 主权是保护人权的, 但有主权并不等于就有人权。

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主权不容侵犯、内政不容干涉二者间关系较复杂, 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关键在于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都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 一方面搞好本国的人权保障, 一方面对人权问题进行善意的批评, 尊重别国的主权。

一、主权与人权概念的基本内涵及二者关系的发展所谓主权, 就是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的有机结合, 形成一个整体。

它包括两个基本内容: 一是指国家按其职能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有实行管辖的权力, 对内具有排它性与至上性; 二是指国家排除任何外来干涉, 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 对外具有独立性与平等性。

所谓人权就是指在近现代社会中, 每个人都拥有或应当拥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基本民主自由权利, 包括两个层面: 作为理想, 它是一定的国家和人民对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目标追求; 作为现实, 则是人们对现存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法律规范。

人权具有普遍性, 但又不是抽象的, 它的内涵是指近现代国家根据自己所面临的经济和文化条件承认与保障其社会成员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以及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保障规范。

从狭义上讲, 是指一些直接关系到人赖以维持生存、从事社会活动、以及作为人以区别于物的应有尊严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 从广义上讲, 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应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 包括从新闻媒体获得国内国际真实信息的权利等, 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怎样呢? 从这两个概念数世纪以来的发展变化可以了解其大略。

众所周知, 首次提出主权一词的是十六世纪法国学者布丹。

他在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 认为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 是国家的特殊属性, 在国际间是各国君主的平等权利。

荷兰近现代法学家格劳秀斯认为, 主权属于国家, 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至于国家主权原则, 那是在主权概念产生之后, 随着一批批主权国家的出现和国际关系的发展, 而在国际法中逐步得到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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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内容提要]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

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

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国家主权,国际人权,主权高于人权,人道主义干涉一。

主权与人权的理论概念(一)主权与国家主权。

主权概念产生丁• 16世纪中叶,1577年,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1540-1596)在其发表的《论共和国》(另译为《国家六论》)一书中,对“主权”这一古老的概念赋予了全新的意义。

博丹认为,主权是一国的最高权力,不受任何限制,而只受神法、自然法以及万国公法的约束。

(1)《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

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2)我国国际法学家周鲠生(1889 — 1971) 认为,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

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而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3)直至现代,国际法及其理论一再重申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

国家主权被世界各国所公认,国家主权不容否定或贬低。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

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根本属性,国家是主权的,称为主权国家,国家如果没有主权,就不成其为国家。

主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主权也是国家区别与人类社会其他组织的根本标志。

否认或贬低主权,就是否认或贬低国家;否定或贬低主权,就是主张霸权。

主权的根本属性就是独立地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的干涉和侵犯。

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但是,应当指出,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同时,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有义务尊重别国的主权,我们称之为“互相尊重主权”,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和干涉别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

总之,国家主权也是有制约和限制的。

(二)人权与国际人权。

人权概念的产生。

一般认为,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

(1)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内,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

(2)其后,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都进一步提出和闸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

特别是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

对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人权规范最早产生于国内法。

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权利法案》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载有人权规定的法律文件,也是西方国家人权立法的初步形态,它确立了以法律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制度。

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定了“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的原则,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通过后,成为1791年法国大革命后的第一部法国宪法的序言,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人权原则,该宣言又被称为“第一部人权法典。

”国际人权法的形成。

一般认为,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从国内法领域进入国际法领域。

由于在战争期间和战后国际上出现了一系列严重违反人权的情形,人权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注,国际上出现了一些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和规定。

如1926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禁奴公约》和1930年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等,都是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

但是,当时的人权概念并没有形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而且,从总体上讲,人权的国际保护还仅限子人权的个别领域,并带有非经常的性质。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残酷屠杀人民的暴行,激起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

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规范。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

从此,人权第一次被纳入国际法的范畴,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

然而,《联合国宪章》并未列举各项人权及其内容。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系统地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共同的奋斗目标,成为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第一次对人权和自由作出的国际宣言。

1966年,在联合国主持下,世界各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意议定书》三个人权法律文件,构成了《国际人权公约》,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初步形成。

从此,《国际人权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一起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成为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规范。

最早的第一代人权概念是指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

第二代的人权概念主要是指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第三代人权概念指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在内的集体人权。

(2)人权法就是规范上述人权内容的法律制度。

从人权的内容来看,人权法包括三部分的内容,前二代人权为个人人权法,第三代人权为自决权法和发展权法。

(3)可见,人权作为法律规范而言,从国内法到国际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人权作为国际法上的系统规范,也经历了漫长的形成、发展和演变过程。

国际法上的人权,又称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之间依据《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通过国际人权约法承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进行合作与保护,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制止和惩治。

国际人权法,就是指各国保证和促进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传统国际法并不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

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的发展和演变使人权具有国际性,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国际人权法也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应当承担其国际人权法的义务,这就是人权的国际性。

二。

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的主权; 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

(一)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是不可抵触的强行法。

国际社会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已经将国家主权上升为国际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又称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首先,《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了各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明确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列为各项原则中的首项,足见宪章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特别重视,这也是宪章对联合国和各会员国所规定的义务。

(2)其二,国家主权原则己经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其三,国家主权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国家主权原则成了对国际关系各个方面都具有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它是超越国际法个别领域并具有普遍意义的全面性原则。

其四,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国际法的基础与核心。

它不仅是各国交往的基本行为准则,而且是判断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法的标准;同时,国家主权原则也是其它国际法上原则和规章制度得以产生和确立的基础。

国家主权是最高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是任何其它国际法规章制度所不可抵触的强行法。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该条款表明,国际社会公认国际法上存在强行法;而且,参照该条款,国家主权原则显然具有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点: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公认为不许损抑,只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原则产生,始得更改。

应当指出,国家主权并不是绝对权威,主权也应当受国际法的限制。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所规定的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其本身也包含了宪章对各会员国行使主权的限制。

国家主权是相互的,称为“相互尊重主权”。

一方面,国家享有主权,享有独立地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另一方面,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应当尊重别国的国家主权,不得侵犯别国的国家主权或干涉别国内政。

任何国家以保护国际人权为借口,公然入侵别国或粗暴地干涉别国内政,其行为本身就是破坏国家主权,就是对国际人权的严重侵犯。

国家主权原则从其形成之时起就是有限制的。

片面地将国家主权绝对化,将会导致各国无视国际法的存在,自行其是,使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处于无序状态。

(二)人权具有国际性,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人权和人权保护是国际法的重耍组成部分。

首先,《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对人权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国际法文件。

宪章在序言中指出:“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宪章第1条又将人权规定为联合国的宗旨,“促成国际合作,…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在宪章中还有多处规定了人权和人权保护的内容。

宪章虽然没有规定明确的人权概念,也没有规定各会员国实现人权的具体义务,但是,毫无疑问,宪章首次规定了人权原则,使人权国际化;规定了会员国之间在促进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合作义务;规定了会员国为促进人权所承担的义务范围。

其二,《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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