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行业调解组织建设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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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实践与思考

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实践与思考

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实践与思考医患纠纷是医疗行业面临的一大难题,当患者和医生之间出现矛盾和纠纷时,常常会引起严重的后果,例如医生的职业信誉受损、医疗服务的质量下降等等。

为了有效地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社会开始逐渐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

第三方调解是指对某一纠纷双方来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权威人士进行中立调解。

在医患纠纷中,调解机构通常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例如法律专家、医疗专家和社会代表等等。

他们可以为双方提供更为全面的解决方案,以达到更为公正和公正的调解效果。

第三方调解在医患纠纷中的实践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它可以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由于调解机构的专业性,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这种解决方案可以为双方提供更为长久的和谐解决方案。

其次,它可以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

由于调解是一种更为轻便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可以快速、充分地解决问题,从而避免双方因法律纠纷而承担不必要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此外,调解解决的纠纷通常不会沉没到法律程序中,这可以减少双方的法律纠纷,这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但是,第三方调解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调解机构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可能受到质疑。

调解机构中的专家可能会受到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影响,导致他们的调解结果存在偏见和不公。

其次,由于医疗专业性的局限性,调解机构提供的解决方案可能缺乏操作性。

最后,由于医疗市场还不理性,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种种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和方法。

综上所述,尽管第三方调解机制具有显著的优点,但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以医疗患者为代表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更多的社会保障机制,把握现实存在的限制与偏见,阻止二元法律化的往有癌变之路,构建一个公正、公开、有章可循的纠纷调解机制,推动社会向着理性和发展方向前进。

医患纠纷非诉讼调解机制研究

医患纠纷非诉讼调解机制研究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 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10(Sum N o.79)医患纠纷非诉讼调解机制研究宋平,张露(I四JI I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四川自贡643000)摘要:医患纠纷发生后,为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也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医患纠纷加以解决。

在当今中国社会纠纷解决文化中,民众都普遍厌讼。

不至于彻底伤及双方感情的非诉讼调解机制便成了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的首选。

为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当构建权威性、专业性、终局性的医患纠纷非诉讼调解机制。

关键词:医患纠纷;和谐社会;非诉讼调解中图分类号:D F7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0135—04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由于医患纠纷中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纠纷的医学专业性特性,因此,医患双方很难达成仲裁协议交由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解决纠纷。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往往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由于协商解决医患纠纷的前提在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逐渐消除争议,所以医患双方必须在充满和气的氛围下进行友好协商。

医患纠纷和解实践表明,大多数医患纠纷由于医患双方对于医疗行为有元过错争议较大,所以通过和解解决医患纠纷的比例较小。

针对医患争议焦点的医学专业性特质,医患纠纷的解决不得不借助于享有医学专业性知识的第三者,要么采用调解解决、要么采用民事诉讼解决。

一、实体利益之平衡——医患纠纷非诉讼调解之选择从法律体制上分析,一提到纠纷,人们常常不约而同地与法院诉讼机制相联系。

但是民事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也存在双面性,一方面,国家最终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通过诉讼机制介入私权争议,因此,诉讼具有强制性、终局性、权威性,是解决民事纠纷最强有力的手段,也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最终方式;另一方面,因为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极强的规范性,诉讼程序也是一个相当烦琐的过程,与协商相比更加耗费时间、劳力和费用。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共3篇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共3篇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共3篇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1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据统计,我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数量高达数十万起,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和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医疗纠纷问题,我国逐渐建立了完善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其中第三方调解机制扮演了重要角色。

第三方调解机制是指由政府、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中立第三方组织在医患之间协调沟通,化解医疗纠纷的一种方式。

该机制能够通过公正、客观、中立的调解方式,帮助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减少诉讼的发生,保护医生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和谐关系。

我国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主要包括医院内部调解机制和外部调解机制。

医院内部调解机制是指医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或工作组,在医患纠纷时进行调解,在医院内部进行解决。

外部调解机制则是指政府组织或社会组织在医患纠纷时进行调解。

近年来,外部调解机制在我国得到不断完善,包括“两癌”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综合医改改革试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等,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但是目前我国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很多医院缺乏专门的调解机构,调解工作难以开展。

其次,一些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最后,医生和患者对于调解机制的认知度不够,缺乏对于调解工作的信任和依赖。

为了完善我国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大对医院内部调解机制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专门的调解机构和工作组,培养专业的调解人员。

其次,在外部调解机制方面,加强政府、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间的协作,建立完善的调解平台和机制,提高调解的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对调解机制的认知度,提高信任和依赖度。

总之,我国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提高。

只有加强对调解机制的建设和推广,增加大众的认知度和信任度,才能更好地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和谐,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综上所述,我国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设还存在诸多不足。

医患矛盾纠纷会商研判排查、调解处理制度

医患矛盾纠纷会商研判排查、调解处理制度

医患矛盾纠纷会商研判排查、调解处理制度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群体性事件激化和减少犯罪的首要环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

根据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排查的内容对稳定可能产生影响的问题;影响社会抬安的突出问题;有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动态和苗头;已发生集体上访尚未彻底解决的问题;其他有必要排查的问题。

二、排查的原则1、矛盾纠纷排查要把握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掌握真实情况。

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2、排查工作必须深入实际,做到范围广、情况明、内容实。

要把集中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结合起来,全面掌握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应予以高度警惕。

三、具体措施1、建立矛盾纠纷排查会商制度。

医院定期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会议,分析全院纠纷情况,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2、矛盾纠纷排查会议内容:①、汇报本季本医院内重大矛盾纠纷苗头及已发生的矛盾纠纷和调处情况;②、本医院有那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易激化的重大的矛盾纠纷苗头;③、经排查未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成立医患纠纷调处小组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及时化解全院范围内的医患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成立医患纠纷调处小组,负责医患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

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副院长担任,小组成员包括院务会、医务科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医患纠纷调处小组的具体职责有:1、协调指挥医院内的医患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2、调处院内疑难的医患纠纷及所属医疗诊所调解不了的负责医患纠纷,并及时向区医患纠纷行业调解会报告;3、指导、督促辖区内卫生室医患纠纷的处置和调解工作;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竹林关镇中心卫生院 2019年3月20日。

关于我院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院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院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xx县人民医院今年7月26日,我院组织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在副院长xxx带领下,历时三天,对我院近三年来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我院,系二级甲等医院,在职职工348人,其中医、药、护、技人员292人。

近年来,我院积极响应卫生部及省厅的号召,先后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和安全为核心”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医疗质量万里行”及创建“平安医院”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我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在医疗安全方面,虽然我们在防范医疗纠纷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随着年住院人次和门诊人次不断增加,病床数由07年前的220张增至现在的300张,医患纠纷也随之呈上升的趋势发展。

本次调研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至2010年6月期间共发生医疗纠纷51起,发生群体性闹事6起,停尸2起,集中闹事8起,打伤我医务人员3起,损害公物1起;医疗纠纷赔偿48起,赔偿总金额90.58万元,平均每起赔偿3万元,最高赔偿额20万元;在处臵48起的纠纷中:双方调解25起(5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26起(54%),诉讼4起(8%),医疗鉴定14起(29%),公安、司法部门调解6起(13%);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人员291人,年均保金4.8万元,保险赔付金年均5.3万元,医疗责任保险作用差;我院虽有独立的警务室,配备人员2人,调处群体性闹事纠纷3起,医院安排运行费用3万元,但调处效果一般。

二、调研中发现存在的医疗安全问题1、医闹现象越演越烈从调研情况看,我院医患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无理取闹的现象尤为突出。

有少部分患者及家属企图通过医闹获得经济补偿,或把一些矛盾转化为医疗纠纷,达到“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之目的。

近三年来,我院在处理51起医患纠纷争议中,患者采取医闹方式解决的就有14起(27%)。

如某某之子出生9小时,诊断为:1、先天性心脏病。

2、重症肺炎。

3、肺透明膜病变。

医疗损害赔偿调解研究——论四川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构建

医疗损害赔偿调解研究——论四川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构建

近 年来 , 医疗 纠纷 频发 , 明显 上升趋 势 , 呈 医患 矛
行 政调 解 、 院调解 和 民 间调解 , 三种 调 解模 式有 法 该 其 自身 的优 势 . 但也 存 在难 以克 服 的缺 陷 , 在调 解处 理 医疗 纠纷 时难 以发挥 显 著作 用 。为 了有 效化 解 医 患矛盾 。一 些 地方 积极 探 索各 种 医疗 纠纷 调解 新模 式 , 立 了形式 多样 的 医疗 纠纷调 解机 构 。 建 比如北京 市 专 门成立 了 由市 卫生 局 领导 、保 险公 司提供 日常 经 费 、相关 专 业人 员组 成 的 医疗 纠纷 调解 机 构— — 北 京 市 医疗 纠 纷调 解 中心 :天 津市 在 仲裁 委员 会下 设 立 了天津 市 仲裁 委员 会 医疗 纠纷 调解 中心 :山西 省 成立 了 由山西省 科协 主 管 、省 心理卫 生 协会 领 导
罗 刚 彭 博 文 向歆 李 芹 刘 世 或 医 疗 损 害 赔偿 调 解 研 究 1 9
◆ 医 药 卫 生 立 法 研 究
医疗损害赔偿调解研究 术
— —
论 四川 省 医疗 纠纷 人 民调 解 委员 会 的构 建
罗 刚 彭 博文 向歆 李芹 刘世 或

要 : 文在 考察 四川 省及 全 国运 用调 解手段 处理 医疗纠 纷的 各种 模 式基 础上 , 出建立公 正 、 学 、 本 提 科
a e ,i tt to a mp o e n nd c re p nd n c a ims nte nsiu i n li r v me ta o r s o i g me h n s .
Ke o d :me i a ip t ; e p e sc n i a i n c mmi e ; i h a r v n e yW r s d c ld s u e p o l ' o cl t o i o t e Sc u n p o ic t

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文章论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旳背景状况,并对该制度在我国实行过程中存在旳问题进行分析;简介了德国和日本旳详细做法;提出增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旳公信力旳提议:通过评鉴程序认清事实、建立调解基础,依托医学、法律专家处理纠纷,同步建立听证、专家库等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医疗纠纷处置措施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缺陷;完善。

为了有效处理医疗纠纷,自 2023 年起北京、南京、合肥、山西、宁波等地陆续出现了形式不一样旳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据 2023 年旳记录,全国有 16 个省区市旳 56 个地市建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1]。

山西、海南、广东等地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经司法厅同意成立,运行经费由医疗机构缴纳旳医疗保险基金处理。

医疗纠纷发生后,由医调委组织医学、法律、人民调解员、保险企业、保险经纪企业旳专家构成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合议委员会,按照/ 七名五票制0集体裁定责任并作出赔偿决定。

保险企业根据医调委旳调解进行赔偿。

山西省医调委2023 年成立,对其后全国许多地方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有较大影响[ 2]。

山西省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实践数年,但一直难以推广。

广东省从 2023 年左右开始筹办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3 年 10 月正式成立, 2023 年 6 月广东省卫生厅开始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

不过截至 2023 年 7 月仍然只有少数旳地市成立了独立旳分支机构,绝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仍然挂靠在司法行政部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难以推广旳原因在于机构自身存在局限性,与之配套依法处理旳法治环境、医疗责任险制度没有建立。

1.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权威性局限性。

2023 年 6 月 12 日羊城晚报载,广东省医调委通过媒体呼吁广州医学院第一、第三附属医院配合调解。

报道中指出,一位患者到南海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时突发休克死亡,家眷打伤院方 6 人,广东省医调委医疗评鉴认为患者死于积极脉夹层破裂,院方无过错,不过院方仍然予以 6. 7 万元旳人道主义赔偿。

关于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医患纠纷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既影响了医疗秩序与医疗质量的稳定发展,也对医患关系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因此,加强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势在必行。

下面是我对于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一些意见:一、建立有效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

当前医患纠纷处于日益增多的趋势中,加强调处机构的建设是很有必要的。

调处机构应当由医疗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包括医生、法律专家以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以确保调处结果的中立性和专业性。

另外,还需要制定完善的调处程序,强调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以保证调处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强医患沟通与信任建立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为此,应加强医学教育,培养医生与患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技巧。

另外,建议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倾听患者的意见和需求,与患者建立起信任和尊重的关系。

医生可以更加耐心地解答患者的疑虑,尽量让患者参与治疗决策,减少医患之间的隔阂和误解。

三、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医患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医生的承担风险。

同时,建议政府加大力度推动医疗事故赔偿机制的改革工作,优化赔偿标准,提高赔偿效率,缩短调解时限,以帮助受害患者及时得到赔偿。

四、加强医疗事故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要依法从严处罚,从而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素养。

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坚决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运作和服务质量。

五、推进医疗纠纷在线调解平台建设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应积极推进医疗纠纷在线调解平台的建设,提供便捷的纠纷调处渠道。

在线调解平台可以提供医患纠纷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为医患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此外,还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提供在线沟通交流的平台,促进医患之间的直接对话和解决问题的途径,为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提供更多可能性。

人民调解介入医患纠纷机制研究

人民调解介入医患纠纷机制研究

医疗民事纠纷是指发生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或患 者家属等平等主体之 间因诊疗护理活动所产生 的医患纠纷 , 具体包括 医疗事故纠纷 、 医疗过错纠纷 、 医疗意外纠纷 、 其他 医疗纠纷等 。 于法律 、 对 法规规定只能由专 门机关管辖处理 的医患纠纷 , 或者法律 、 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 的医 患纠纷 , 或者人 民法院 、 公安机关 、 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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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介入 医患纠纷机 , 徽 陵 2 0 ) 铜 学 法 系安 铜 ,4 0 4 0
[ 摘 要] 医患纠纷 的顺利解决是构建和谐 医患关系、 促进 医疗事业发展的重要 因素。 近年来有些地 方试行医患纠纷 人 民调解制度, 设立 了医疗 纠纷人 民调解委 员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是解决医患纠纷的一种新途径 , 但人 民调解介入 医患纠纷 的机制尚不健全, 各地做 法不 一。 因此, 医患纠纷人 民调解组 织机构、 就 调解一般程序 、 调解 与医疗责任保 险 的协调 等机制问题提 出初步程序设计, 以期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医患纠纷 的顺利解决提供一种制度支撑。 为
从 现有关于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来看 , 医患双方协商 和
举、 聘任 、 兼任等多种方式产生。担任调解员的 , 原则上应具 有 医学 、 法律等基本专业知识 , 专职调解员可从退休医疗专业 人员 、 卫生医政人员 、 司法行政人员 中选任 , 兼职调解员可从 现职 医务人员 、 司法行政人员 、 律师 中选任。 调解员实行聘任 制, 任期三年 , 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 , 以连选连任或者 可
( ) 二 医患 纠 纷 人 民调 解 委 员 会 的组 织 机构

医疗纠纷调解的难点及对策

医疗纠纷调解的难点及对策

医疗纠纷调解的难点及对策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因医疗行为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可以帮助医患双方达成互惠互利的和解。

然而,医疗纠纷调解面临着一些难点,为了更好地推进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首先,医疗纠纷调解的难点之一是医患双方对权益的理解和认知不一致。

医生往往将医疗纠纷视为一种技术失误,而患者则将其视为医疗过程中的权益受损。

由于医患双方对权益的认知不同,可能导致在调解过程中难以达成共识。

为应对这一难点,有关方面可以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权益保护教育,提高医患双方对权益的理解和认知。

同时,鼓励医患双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和解释,以消除误解和矛盾。

其次,医疗纠纷调解的难点之二是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功能和权力不清晰。

一些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在组织结构和职责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其在医疗纠纷调解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

为解决这一难点,需要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组织管理。

同时,加强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与医院、患者和社会各方面的合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三,医疗纠纷调解的难点之三是医患双方对调解结果的认可度不高。

由于医疗纠纷调解结果往往是在医院内部达成的,医患双方可能对其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存在疑虑。

为应对这一难点,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增强医患双方对调解结果的认可度。

例如,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以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加强医患双方对调解结果的宣传和解释,以增加其可信度和可执行性。

最后,医疗纠纷调解的难点之四是医患双方的情绪和利益冲突。

医患双方由于受到健康问题和利益纠纷的困扰,情绪容易激动和冲突升级。

为了化解这一难点,可以加强对医患双方情绪管理和冲突解决能力的培训,提高双方的沟通和协商能力。

同时,加强医患双方的利益调和,寻求双方的共同利益点,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调解面临着一些难点,但通过采取相应的对策,可以更好地推进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篇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南古中心卫生院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一)成立南古中心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自新副组长:韩红霞成员:郑学聚武长久刘雪莲赵新宇张守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韩红霞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原则,具体参与调解工作。

三、工作职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司法局、县卫生局共同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二)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三)在调解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医疗纠纷;(四) 向县司法局、县卫生局报告医疗纠纷调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协助和引导医患双方在不能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情况下进入诉讼程序;(六)协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四、基本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调解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进行调解;(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医疗纠纷研究现状与理论分析

医疗纠纷研究现状与理论分析
是 医院周 围的法 律环境 发生 了质 的变化 。 表现在 : 其
后 .医疗 事故技 术鉴 定主体 由卫生行 政部 门转 为 医 学会 . 由其 组织专 家鉴 定 医疗 事故技 术鉴定结 论是 法 院和卫 生行政 部 门处理 医疗事 件 的依 据 . 目前 由
法 院委托 医学会 进行 的医疗 事故 技术鉴定 事实 上 已
诉讼 、 日本 医师会 的解 决 , 与我 国现 状相似 。 这
3 医疗 事故 技术鉴 定和举 证的研 究
自 20 0 2年 9月 1日《 医疗 事 故处 理条 例》 实施
法 规在 医患双方 原有 的不平 等性 演变 为新 不 平等 性 ( 即法 律对保 护 医护人员 方 面显得 苍 白无 力 ) ,尤其
四个方 面 : 1社 会 因素 的研 究 : () 主要 表 现 为 医务人
权 益 ; 是加 强 急诊 管 理 . 实 急救 措施 , 辟 急救 八 落 开
绿 色通道等
员工作 职能 的转 换与 患者 医疗消 费需要 的增 长不 协 调 :卫 生改革转 型期 医疗政 策与 患者 消费理 念不 吻 合; 实际 医疗消 费能力 与期望值 不协 调 ; 院营运模 医 式 的转变 与社会 承受力 之 间不 协调 :医务 人 员社会
① 服务对 象法律 意识 的增强 优于 医务界 。② 各种 法 律法规 不 断完善健 全 .尤其 是保护 消费者 和 患者权
益 的各类法 规逐 步配套 。如 《 民法 通则》 《 费者保 、消 护法 》 此外 《 , 执业 医师法 》 《 和 护士 管理办 法 》 强调 从 医务人员 的责任 、义务 角度 达到保 护患 者权 益 的 目
法 关系 尚未理顺 ③各 种法 律协 调咨询 机构 不断 健

医患纠纷调解模式比较研究

医患纠纷调解模式比较研究
系 性 。司法 调解 和 司法 审 判 程 序 有一 定 联 系 , 可作
由于我 国医疗 机 构 大 多 为 国有 单 位 , 卫生 行 政 部 门与 医 院如 同“ 子关 系 ” 由医疗 机 构 的上级 单 父 , 位卫 生行 政 部 门调 解 医患 纠 纷 , 医一 方 既 是 “ 在 运
依据 , 而不 必像 审判 程 序 那 样 , 须 遵 从 一 定 的 实 必
些 纠纷 仍不 能从 根本 上 得 到解决 。卫生 行政调解 则 不然 , 借助其 特殊身份它不 仅可 以较好 的达成 纠纷 捌 解 协议 , 还可 以有效推 动协议的贯彻 执行 。因此 可 以 说, 卫生行政 调解在解 决医患纠纷 当中的作用 是协商
基层 卫 生 行 政 调 解 实 践 中 最 为 突 出 的 问 题 之 一 。 ( )调解 协议 执 行难 度 比较大 。 由于最 终调 解 协 议 3 本 身缺 乏强 制执行 力 , 此 医患 双 方 自动 履 行 调解 因 协 议 的难 度 通 常 比较 大 。其 结 果 可 能不 了了之 , 也
解 也往往 采取极 力 回避 的态度 。 另外, 行政调解过程 中, 在 由于 争 议 焦 点 技 术 性 较强 , 卫生行 政部 门只有 引导 医患 双 方 作 医疗 事 故技术 鉴定 。医方 往 往认 为 自身 无 医疗 行 为过 错 ,
作 人员 办理 调解 案 件 时 , 调解 的相 关 内容 不 存 卷 对
劝导 患方启 动鉴定 程 序 , 是 相 当一 部 分 患 方 因 为 但 治病 过程 已经 人 财 两 空 , 以缴 纳 鉴 定 费 。因 此 , 难
律 约束力 , 案 件 的 调 解 出现 反 复 ; 家 现 行 法 律 使 国 没有 关 于卫 生行 政调 解 明确 的 时 间 限制 ; 医患 双方

法律视角下的医患纠纷问题研究

法律视角下的医患纠纷问题研究

的综合服务水平也愈来愈 高, 伴随产生 的医患矛盾也随即逐年增 多。不 断完善 医疗纠纷 解决体制 , 制定相 关法
律 规 范是 解 决 医 患纠 纷 的根 本 之道 。
关键 词 : 医患纠纷 ; 举证责任 ; 问题研 究
1 医 患纠 纷的概 念 界定 、 产生、 原 因及 一般 救济
性质。医方 的医疗行为有时带有行政强制的性质。 某些特殊
的情况 下 , 医患之 间具 有行 政 法律 关 系田 。其 次 , 医息 之 间还
有合同法律关系。 我们平常所述的“ 求 医” 就是患者到医院请 求医生给予医疗知识和技术的服务。第三 , 医患双方还存在
消费关系。从消费的一方面来看 , 患者到医院就医和享受其 它服务又让医患之间形成了消费关系。
“ 分组对抗” 、 “ 角色扮演” 、 “ 互动式”等方式倡导 以学员为主
体, 教员 引 导 的 自主学 习模式 , 提高 教学 质量 。
3 . 2 扩 大 系统 间交 流平 台
改革士官教育考核机 制 , 使考核机制灵活多样 , 如开卷
与闭卷并举、 理论与操作并存 、 综合演练与理论考试并重等。
2 0 1 3年 第 8期
教 育论坛
理论 与实践
法律视角下的医患纠纷问题研究
张李铭 施冰 星
( 江苏 大学 文法 学 院 , 江苏 镇江 2 1 2 0 1 3 )

要: 随着社会 经济的进 步 , 人们对 医疗 的需求越 来越 多 , 对 医疗 的要 求也 即对 医生的技 术水平和 医院
1 . 3 医患 关 系产生 的一般 原 因
具有一定公信力且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主持 , 就有关医疗争议 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嗍 。为了避免双方的短 兵相接 , 有部分人采取的行政调解 的方法解决。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

特别是在医疗行业,医患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医疗纠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的阐述和分析。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背景医患关系紧张和医疗纠纷不断上升,严重影响了患者的健康和医疗秩序的稳定。

为了消除医患矛盾、调解医疗纠纷,保障患者权益,各级人民调解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建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组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由执法机构、医疗机构、患者代表、人民调解员组成。

1.执法机构:执法机构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级人民调解机构,对医患纠纷案件进行调查,检查各项调解工作的情况。

2.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代表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代表必须具备丰富的医疗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在调解过程中助力于患者和医生之间的沟通。

3.患者代表:患者代表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患者代表必须积极参加调解工作,关注患者的利益,推动整个调解过程的坦诚和顺畅。

4.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人民调解员不仅要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沟通能力。

他们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中最主要的推动力量。

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功能1.推进医疗改革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机构,同时也推进了医疗改革,提高了医疗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提升了医院的管理水平。

2.促进医疗和谐医疗与人的健康息息相关,解决医疗纠纷是维护医疗和谐的重要手段。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减少不必要的投诉和医疗纠纷,促进医疗和谐,提升医疗行业的社会形象。

3.保障患者权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维护患者权益的重要机构之一。

通过调解,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对患者和家属的诉求进行合理反映,消除患者与医生之间的隔阂,增强对医疗工作者的信任和支持。

医患矛盾纠纷会商研判排查、调解处理制度

医患矛盾纠纷会商研判排查、调解处理制度

医患矛盾纠纷会商研判排查、调解处理制

为了正确处理医患矛盾纠纷、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激化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制定了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制度。

首先,排查的内容包括可能影响稳定的问题,影响社会安全的突出问题,有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动态和苗头,已发生集体上访尚未彻底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有必要排查的问题。

其次,排查的原则是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掌握真实情况,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排查工作必须深入实际,做到范围广、情况明、内容实。

要把集中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结合起来,全面掌握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应予以高度警惕。

为了落实这些原则,我们制定了具体措施。

首先,建立矛盾纠纷排查会商制度。

医院定期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
会议,分析全院纠纷情况,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

会议内容包括汇报本季本医院内重大矛盾纠纷苗头及已发生的矛盾纠纷和调处情况,本医院有哪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易激化的重大矛盾纠纷苗头,以及经排查未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实行“零”报告制度。

其次,我们成立了医患纠纷调处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院务会、医务科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小组的职责包括协调指挥医院内的医患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调处院内疑难的医患纠纷及所属医疗诊所调解不了的负责医患纠纷,并及时向区医患纠纷行业调解会报告,指导、督促辖区内卫生室医患纠纷的处置和调解工作,以及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最后,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更好地排查和调处医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设立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设立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设立随着社会进步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医疗纠纷问题逐渐凸显,给医患双方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和损失。

为了寻求一种公正公平的解决方式,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设立及其重要性。

一、背景介绍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因治疗效果、医疗费用、医疗暴力等问题引发的争议。

在传统的解决方式中,费时费力且效果不佳。

为了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设立势在必行。

二、设立目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设立旨在促进医患和谐,保护医疗秩序,解决医疗纠纷。

通过专业的调解手段,调解机构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平等、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的平台。

三、机构组织形式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可以由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或独立机构设立。

无论是哪种形式,机构都应具备专业的人员和设施,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四、职责和权益1. 调解工作: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主要负责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通过客观公正的态度,帮助双方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2. 保护权益: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应维护双方权益,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医疗纠纷的合理解决。

3. 教育宣传: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还应开展医患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医患之间的沟通和理解,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五、操作程序1. 投诉受理:当一方或双方出现纠纷时,可以向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投诉。

机构将根据投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决定是否受理。

2. 调解协商:一旦受理投诉,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将邀请双方进行调解协商。

调解员将作为第三方中立人,就争议事项展开沟通、协商,帮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调解结果:如果调解成功,医疗纠纷双方可以签署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执行。

4. 追踪督促: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应对调解后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督促,确保协议的履行。

如有争议重新产生,双方可以再次求助于医疗纠纷调解机构。

六、优势和意义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设立有着重要的意义:1. 促进医患关系改善:通过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的介入,可以有效改善医患之间的关系,增强彼此的信任和理解。

医疗纠纷调停组织团队

医疗纠纷调停组织团队

医疗纠纷调停组织团队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行业的进步,医疗纠纷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降低医患双方的矛盾,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医疗纠纷调停组织团队,以提供专业、公正、高效的调解服务。

二、团队目标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公正、专业、高效的调解服务,帮助医患双方公正、客观地解决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高医疗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团队构成我们的团队由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心理咨询师和行政支持人员组成。

3.1 医疗专家医疗专家负责对医疗纠纷中的医疗问题进行专业的评估和鉴定,为调解提供专业的依据。

他们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医生组成。

3.2 法律专家法律专家负责对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调解的合法性。

他们由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律师组成。

3.3 心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负责为医患双方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在心理上更好地应对医疗纠纷,以便更好地参与调解。

他们由具有专业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专家组成。

3.4 行政支持人员行政支持人员负责协调医患双方和调解员之间的沟通,管理调解流程,确保调解的顺利进行。

他们由具有丰富行政管理和协调能力的专业人员组成。

四、工作流程我们的工作流程包括医患双方的申请、调解员的选定、调解的进行和调解结果的确认。

4.1 医患双方的申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书面或在线方式向我们提出调解申请,我们需要对申请进行审核,以确保纠纷适合通过调解解决。

4.2 调解员的选定我们将根据医患双方的具体情况,选定合适的调解员。

调解员将独立于任何一方,以保证调解的公正性。

4.3 调解的进行调解将在我们的调解室进行,医患双方和调解员将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协商,以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4.4 调解结果的确认调解结果将在医患双方的共同认可下进行确认,我们将为双方提供法律文书,以帮助双方更好地执行调解结果。

五、总结我们的医疗纠纷调停组织团队由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心理咨询师和行政支持人员组成,我们的目标是为医患双方提供公正、专业、高效的调解服务,以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高医疗行业的服务质量。

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近年来,中国的医疗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不断提高,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种医疗纠纷。

其中,南昌地区也不例外。

医疗纠纷不仅影响到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声誉,更直接牵连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如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是南昌地区医疗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因此,研究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对于促进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医疗安全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研究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1) 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的现状分析通过梳理近年来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的类型、数量、性质等方面的数据,分析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 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理论和制度建构通过文献调研、浏览相关法律和法规,分析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建设,特别是对于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制度建设和实践经验进行梳理和总结。

(3) 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实践案例分析选取南昌地区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等机构,通过案例分析等方法,探讨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运作情况、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

2. 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研究:(1) 文献调研法。

收集、整理并分析相关文献和案例,从中提取和总结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相关内容。

(2) 问卷调查法。

对南昌地区医患双方、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认知和看法,从而得出结论和建议。

(3) 实地调研法。

选择南昌地区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等机构进行实地访谈和调研,深入了解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情况。

三、预期研究成果本文预计取得以下成果:(1) 分析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的现状,揭示其存在的问题;(2) 分析和总结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理论和制度建设,为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和借鉴;(3) 对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4) 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等方法,掌握南昌地区医患双方、律师等相关人员对南昌地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认知和看法,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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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行业调解组织建设理论研究医患纠纷行业调解组织建设理论研究关于昭通医患纠纷行业调解组织建设的思考当前,各地医患纠纷呈高发态势,且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医患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

加强医患纠纷处理工作,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强化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以来,昭通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化解医患纠纷135起,调解成功率为100%,为昭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保驾护航,司法行政系统不断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大力发展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笔者针对市委政法委在全市加强行业调解组织要求,特对昭通医患纠纷行业调解组织建设作一些思考:一、整合资源,构筑调解网络(一)针对实际,搭建调解平台。

针对昭通市医疗机构多、医患纠纷多发的实际,在市级成立医患纠纷协调委员会,由司法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在县区医疗机构较多的地方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院设立人民调解接待站,便于掌握信息,及时沟通。

形成市、县区、医院上下贯通的调解网络,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纠纷,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介入调处。

(二)整合资源,发挥专业优势。

为确保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公平公正,方便快捷地开展,要对司法行政资源进行整合,全力保障,实行“宣传先导、调解紧跟、公证护航、法援保障”的工作路子。

在调解员的配备上,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司法局统一招聘、管理、考核定级,为每个调解组织配备3名以上专职调解人员,设主任1名。

同时,建立医学专家人才库和法学专家人才库,形成法学、医学、调解等专业知识优势互补的调解团队。

(三)争取支持,加大保障力度。

人民调解不收费是针对当事人而言,不收任何费用并不意味着人民调解工作不需要成本。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调委会开展工作离不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要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的契机,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更多地去了解人民调解、选择人民调解,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争取市委、市人民政府支持,将调解工作指导经费,调解组织补助及调解员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全力保障。

二、完善制度,确保规范运行(一)规范调解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防止人民调解程序的繁琐、脱离群众和实际需要,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据《人民调解法》的要求,规范调解工作步骤。

一般纠纷,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直接进入调解;较难的纠纷,在做好核实、分析、查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医学资料、咨询专家、研究制定调解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后进行调解;对重大疑难纠纷,或深入现场与医患当事人沟通;或提请有医学鉴定资格的医疗鉴定机构提供医学鉴定,周密制定调解方案。

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后,及时制定人民调解协议书,督促医患双方按协议及早履行,双方有一方需要的,30日内提出申请,法院予以司法确认。

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履行有困难或可能出现反复的,作为重点回访对象。

通过回访,做到纠纷解决善始善终。

(二)建立联调联动机制。

针对重大医患纠纷人数众多、对抗性强、负面影响大,当事人情绪激动,容易激化为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的特点,为此,应建立人民调解与各相关部门建立联调联动制度,做到“矛盾激化有人管,情绪缓和有人调”。

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法院等部门建立协作制度,明确各自职责,确保预防、引导、稳控、调解、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等各个环节有机衔接,做到纠纷知道得早,事态控制得住,调解引入得及时。

一般医患纠纷,与医疗单位建立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重大医患纠纷,会同公安部门和医院在稳控局面的基础上,及时组织调解。

(三)建立纠纷预防机制。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是人民调解的重要方针。

在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主要通过拓展调委会工作内容,做好纠纷预防工作。

一是建立调解工作分析制度。

定期由卫生局召开会议,总结调解工作,分析纠纷形势,通过调解工作发现医疗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意见,从而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

二是建立调解信息通报制度。

调委会不定期汇总调解情况,编发《医患纠纷专题调解报告》,反映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医疗机构化解一般纠纷的水平。

三是建立纠纷排查预警制度。

调委会组织调解人员定期走访医院,与医院“医患沟通中心”工作人员一道,结合医院工作进行纠纷预测,指导医疗机构完善工作措施,做到“发现在早、化解在小”,努力增强纠纷预测预警能力。

(四)建立调解工作台账。

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总结制定出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工作流程、工作例会、工作报表、>工作总结、分析汇报、专家咨询、司法确认等九项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值班日志、接待登记、调解卷宗、图片资料、摄像监控、纠纷快报等工作台账。

三、多措并举,提高工作水平(一)多方式受理,深入现场主动调解。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多方式受理: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当事人申请受理;二是根据群众反映或者在矛盾纠纷排查中发现纠纷主动调解;三是根据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的委托移交受理,做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为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深入现场,第一时间调处非常必要,尤其是一些重大群体性纠纷。

(二)法律宣传先行,消除认识不足。

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患者对医学知识和诊疗程序的不熟悉,从而造成双方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到位、收费不明了及其他不可测的问题,患者把不尽人意的治疗效果,迁怒于医院后产生矛盾。

加之,对法律不熟悉,又不能理性维权,引发了大量的医患纠纷。

(三)运用心理疏导,消除心理障碍。

医患关系中,多数患方处于被动和相对弱势地位,容易对医院产生抵触情绪,人民调解不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也是让患者宣泄情绪、缓解冲突的渠道,在接待患方人员时,注重开展心理疏导,耐心听取倾诉,使患者内心得到宽慰。

(四)协议公证与司法确认并行,消除后顾之忧。

医患纠纷不同于其他的纠纷,造成的侵权往往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带来的影响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事人的心理往往也有一定的忧虑,对协议的履行会有一定的负面作用。

为了消除这些不利因素,对标的较大,容易反复,协议履行有困难的纠纷,建议当事人将协议进行公证或者申请司法确认。

四、存在的问题一是医疗责任鉴定的二元化。

“二元化”使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结果与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地方。

20xx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第三方调解机构和人民法院虽然在调解或判决的法律依据上达成了一致,但在采用的证据方面却存在一定的区别,人民法院更多地采信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的结果,而“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一般采信的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

必然会造成两种鉴定结论在司法诉讼中的不同“采信率”。

二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正在运行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并未完全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范畴,使得司法部门在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难以发挥其职能优势。

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衔接司法诉讼和医疗事故鉴定,统一医疗损害鉴定与赔偿标准,实现医患纠纷处理的一元化,是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和谐医患关系的有效方式。

由此,建议成立由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组成的“昭通市医患纠纷处理协调指导委员会”。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医患纠纷处理协调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协调各部门履行职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定期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损害赔付项目、标准和责任程度。

制定相关的处理程序和处罚规定,完善预案,明确信访、公安、医院和卫生行政等部门的职责,加大处理力度,坚决打击“医闹”。

一是加强第三方调解队伍建设。

加快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队伍建设步伐,尽快建立第三方调解体系,实施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

第三方调解组织采取应由司法部门主管,其人事管理、考核奖惩等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行机制管理的运作方式。

按照专业性、行业性的特点,把好第三方调解队伍建设准入关,重点挑选责任心强、医学知识丰富、法律素质高、具有较高调解能力的人员组成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

注重从法院、司法、公安、卫生、劳动、仲裁、保险、律师等退休干部队伍中选聘专职或兼职人民调解员,吸纳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第三方调解,最大限度地保证调解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同时,组建好包括医疗、法学等行业在内的专家库。

二是加强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建设。

第三方调解组织要严格规范调解程序,对于调解方案拟定、调解过程沟通、调解协议签署、履行协议回访等,建立起一套严密规范、衔接有序、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并建立调解工作分析、信息通报、纠纷排查预警等制度,不断提高医患纠纷第三方介入的速度,努力将医患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切实提高“第三方”调解公信力。

总之,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制定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的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

在实施中互通信息,不断总结经验,修正和完善实施方案,确保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工作机制、调解的成功经验、典型做法和相关政策,并争取公安、财政和保险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在医患纠纷调处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积极做好医患纠纷和谐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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