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 :女高工跳槽泄密获刑6年
HR案例:“叛逃”的中层
HR案例:“叛逃”的中层都是薪资倾斜惹的祸天华集团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在一片争吵和埋怨声中结束了。
董事长兼总经理冯云气急败坏、头昏脑胀,他看着面前的一份份辞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中:这么多年来,我待他们一点都不薄,别的企业老总能做到的和没做到的,我总能抢先为他们考虑到并让他们享受到,为什么现在他们却要拍屁股走人,难道真是我的庙小,容不下这些干将们了吗?天华是浙江省赫赫有名的童装龙头企业。
从早期的代加工到如今的自有知名品牌,天华的经营之路和很多民企一样,也经历了发展、膨胀、分权、理清内部亲属关系等一系列的波折和震荡。
创始人冯云在天华成立十周年之际就果断劝退了所有持股的亲属、创业元老,斩断了内部错综复杂、纠缠不清的裙带关系、亲戚关系,为企业的规范化管理铺平了前进的道路。
随着新鲜血液的注入,企业发展也步入了快车道,对外摆脱了单一代加工模式,培育出自有品牌,大力拓展销售渠道,开发海外市场;对内加强管理,完善人事体系,建立健全薪酬绩效考核体系,建设开放、积极、创新的企业文化。
通过这几年的整顿梳理,天华成为浙江省标杆企业并进入全国三甲行列,品牌由省内知名上升为全国知名并饮誉海外,销售额也由几千万元一举突破成几个亿,一批优秀的高层管理人才迅速成长起来,成为冯云的左膀右臂。
冯云是爱才之人,看着自己一手培养起来的新人如今都能独当一面,他的心里非常欣慰和自豪。
和大多数的民企老板不同,冯云对待自己的得力干将非常慷慨,他坚信:千军易买,一将难求。
只要把得力干将们稳住了,其他的员工就不难管理。
于是,天华在去年年底推行了薪酬调整方案,高层管理者的固定工资获得相当幅度的增长,而一线员工的薪酬与绩效的连接性更加紧密,业绩良好的一线员工可以获得高额奖金。
新的薪酬方案出台后,天华高层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人的收入都稳步上升,在同行业内遥遥领先;唯独企业的中坚力量中层管理人员的工资是驴子推磨—原地打转。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让冯云大伤脑筋的风波也暗流涌动了:新薪酬调整方案在推行之初,天华内一派欢声笑语,高层管理人员是捂住自己的钱袋一个个乐呵;基层员工们则干劲十足,主动性创造性空前高涨;可是被企业遗忘在角落里的中层管理人员们心灰意冷像失去爹妈的孩子,感到在企业没有了地位和盼头。
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邱艳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邱艳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83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翟涛胡豫勇张予洛【审理法官】翟涛胡豫勇张予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邱艳霞【当事人】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邱艳霞【当事人-个人】邱艳霞【当事人-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焕章、方菁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郭祥、马贝贝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焕章、方菁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郭祥、马贝贝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焕章、方菁平郭祥、马贝贝【代理律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邱艳霞【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基本原则特别授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案例近年来,随着中国劳动法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用人单位对员工保密义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合规的行为,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分析,并探讨对用人单位的惩处和对员工的保护。
案例描述某知名科技公司招聘了小李作为技术工程师,并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
根据协议,小李不能擅自向其他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然而,一段时间后,该公司竞争对手意外地获得了该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和新产品设计图。
调查发现,这是由小李泄露的。
案例分析1. 泄露原因小李泄露商业秘密的原因可能是多样的。
首先,可能是小李对公司的保密政策和标准了解不足,导致没有意识到泄露商业秘密的严重性。
其次,他可能被竞争对手给予了利益或胁迫,从而无意中或故意地泄露了商业秘密。
2. 法律后果根据中国新劳动法,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将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保护商业秘密,禁止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如果用人单位泄露了商业秘密,将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并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3. 保护员工权益虽然小李泄露了商业秘密,但也应该充分保护他的权益。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全面的内部调查,以确保证据充足,并遵守合法程序。
其次,用人单位应向小李解释泄露商业秘密的严重性,并告知他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最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雇小李,而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4. 防范措施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用人单位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公司应加强员工保密意识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政策和标准。
其次,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和流程,对重要的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和管理,限制员工对敏感信息的接触和传播。
最后,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和监督,避免泄漏事件的发生。
结论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不仅有损公司的利益,也对国家的经济安全造成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惩处和保护员工权益是十分重要的。
军工企业夫妻泄密判刑的启示
军工企业夫妻泄密判刑的启示最近一对原西安某科研单位的小夫妻因非法窃取国家秘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原因是将属于国家机密的某些国防电子产品的技术说明书、技术图纸、程序和图纸软盘等资料带回家,后跳槽到南京某通讯研究所工作,并将非法获取的秘密图纸和资料藏匿于南京个人住所,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其实在当今的信息安全管理中,类似软盘、优盘、硬盘等这些涉密载体的管理是非常薄弱的环节,移动存储是敏感信息泄露的主要出口,因其携带方便、体积小巧,管控极其不便。
随着可信计算的兴起,从技术上进行USB移动存储管控成为现实,且可以实现电脑终端管控、存储介质本身管控的双重安全保障。
可信计算的基础是国家密码局主导的自主强加密算法,通过硬件处理器对数据进行加密,即使数据丢失也无法读取,起到不怕丢不怕偷的效果。
目前TST安全技术平台是国内较为领先的可信计算终端数据防护方案,具体到USB管控是如何实现的呢?TST安全技术平台通过硬件加密芯片与软件结合,为用户提供专属私密存储区,搭建工作组内部机密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封堵机密信息通过截屏、邮件、木马、病毒、移动存储、聊天工具等方式,有意识或无意识泄露。
同时提供操作审计日志,出现问题可追根溯源,其中授权密网功能可完全封堵移动存储泄密。
每一台可信计算机都装有可信密码模块,用国家密码局自主可靠密码对机密数据进行加密,密钥储存在模块内。
若干台可信计算机组成授权密网,信息在这些计算机间通过移动存储流转可明文查看,脱离这些计算机即成密文。
授权密网控制数据传播范围,支持网络办公与移动办公,严格的权限控制,有效防止组织内部的主动/被动信息泄漏,有效地解决了组织内部成员方便共享文件资源的问题,又能防止内部成员泄露内部机密文件。
TST安全技术平台界面在一些涉密的科研院所中,项目组成员会频繁通过USB移动存储来进行资料整合,每个成员都会成为泄密的潜在威胁,虽然有明确的保密制度,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铤而走险者也不在少数,因此,只有技术上的可靠管控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保密案例范文
“境外记者”求购内部资料
职员屡次泄露军品信息,赚每月3200元“外快”
2023年10月的一天,某 工单位热表车间的90后青年文某像寻常一样玩起
了手机QQ,“四周的人”一栏中弹出一网名为“H”的网友,资料显示
“四周厂职工需要兼职的联系我”。
在文某说明白自己该 工单位职员的身份后,“H”喜出望外,自称是境 外某报社记者,希望文某供给工作中接触的内部资料,并承诺支付每个月
曝光,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针对我高新武器研制、生产的 工单位开展间谍和破
坏活动已经成为常态,境外间谍人员对我国公民的渗透策反可以说是无孔不
入、无所不在的。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宽阔民众:要增加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增加法治意识,
切莫一步走错,懊悔终身。特殊是涉密人员网上求职要留神,切莫泄露曾经
保 工作单位相关信息,以免引火烧身;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莫为了网络中生疏
失。四川省国家安全机关此次“扫雷”行动准时去除了境外谍报机关策反安
插在 工领域的多名“钉子”,消退了重大危害。
不难看出,别有专心的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瞄准的,不仅仅是 工单位的核心技
术人员,任何外围人员乃至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利用。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加, 工事业不断进展,特殊是局部高新武器的
和利益的行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示、资助他人实施的,
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牢固施的危害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需受到法律追究”。
2023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的
《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宪法、法律法
人赐予的蝇头小利犯下大罪;对于亲戚朋友提出的帮助恳求,切莫麻痹大意,
员工非法泄密案例
员工非法泄密案例引言:在企业经营中,商业机密的保护和维权至关重要。
本案以2010年发生的一起员工非法泄密事件为例,详细描述了事件经过、法律纠纷过程和律师的点评,旨在阐述严谨的商业机密保护措施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
一、事件经过2010年3月,公司A是一家工业制造公司,在其研发部门拥有一项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广阔的新产品。
该产品涵盖了独特的商业模式和技术专利,被公司A视为商业机密。
作为该项目的核心研发人员之一,员工B在企业中长期工作,并与公司A签署了保密协议。
然而,在2010年5月的一次领导层变动中,员工B感到对自己的贡献未获得足够的认可,遭受了不公平待遇,因此决定离职。
在离职前,员工B获取了关键商业机密的文件,并没有遵守保密协议,将这些文件传递给了竞争对手公司C。
此举将严重影响公司A的商业利益和市场地位。
二、法律纠纷过程1.公司A发现泄密2010年6月,公司A的高管意外发现员工B泄露了商业机密给竞争对手公司C。
迅速采取行动,公司A立即聘请律师,并与对方公司发起了侵犯商业机密的诉讼。
2.法庭立案2010年7月,公司A根据保密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法,将员工B和竞争对手公司C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使用商业机密并赔偿经济损失。
3.法庭审理2011年1月,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A提供了保密协议、员工B的离职通知以及受影响的商业机密文件作为证据。
而员工B则辩称对其的不公平待遇导致了泄密行为。
4.法庭判决2011年3月,法庭作出判决,认定员工B的泄密行为构成违反保密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法。
法庭要求员工B立即停止泄密行为,并判决员工B赔偿公司A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律师的点评该案作为典型的员工非法泄密案例,揭示了商业机密保护的重要性和法律的适用。
首先,雇佣员工前应签署明确的保密协议,以约束员工在离职后对商业机密的泄露行为。
公司A在此方面做得很好,并且当发现泄密事件发生时立即采取了法律行动。
其次,法律机构在此案的审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人力资源管制案例分析-跳槽泄密严重可追究刑责-人力资源管.doc
2015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分析:跳槽泄密严重可追究刑责-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查看汇总:2015年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案例分析汇总跳槽时拷贝核心技术,跳槽到新的公司后,利用此技术生产成产品对外销售。
旧东家向珠海工商局举报,工商对侵权公司罚款4万元,但侵权公司不服,将珠海工商告上了法庭。
记者从广东省工商局获悉,广东省首宗商业秘密行政诉讼案件尘埃落定,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支持珠海市工商局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决定。
两公司产品雷同率达八成2008年5月6日,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诺比节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比公司”)举报,称××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
珠海工商对××公司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由张某控制的电脑中储存五种节电产品的整机材料清单材料等,其所列的材料名称、数量及次序与权利人的完全相同。
把从××公司的生产现场查获的产品与诺比公司的同类产品进行对比,雷同率达到80%以上。
带技术跳槽到老公公司原来,张某于2004年5月8日至2006年12月22日期间,曾在诺比公司担任电子工程师、研发部经理等重要职务。
张某离开诺比公司后,就在其丈夫黄某新组建的××公司工作。
经查,张某的确采用夹带、拷贝(备份)等不正当手段,窃取了诺比公司的技术,并最终生产成用于省电霸节电器、路灯节电器等产品的电路板成品对外销售。
珠海工商对侵权公司进行了罚款4万元以上的处罚,但侵权公司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后又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侵犯商业秘密严重可判刑广东省工商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然后“跳槽泄密”情况并不少见,但很多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往往导致商业秘密案件的查处“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
省工商提醒,企业遇到商业秘密被侵害的情况,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或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对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严重的还可追究刑责。
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泄密行为(北京唐青林律师)
企业内部的泄密行为——临沂GS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临沂DL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
案件要旨企业内部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因员工跳槽等人员流动造成的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因兼职人员的在外兼职行为而导致的商业秘密的泄露;因离退休员工离开企业后的商业秘密的泄露;因企业员工的保密意识不强,在对外交流、交往的过程中,导致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因私利而泄密。
基本案情原告GS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主营五金机械、建材、钢材、纺织品、服装及土特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原告为大量获取国外客户资料,自2006年公司成立至2009年5月,连续四年(七次)派出公司代表参加广交会,先后投入二十余万元资金和大量的人力、物力,逐步开发建立了国际市场的客户经营信息网络。
原告的胶合板出口贸易是其主要进出口业务,从2006年到2008年原告公司的胶合板出口业务量逐年增多。
2006年2月,原告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指定专用计算机,并对该经营信息的载体电子邮箱采取了设置密码等保密措施。
2006年至2009年,原告每年与国外客户成交一定数量的胶合板销售业务,与泰国曼谷KASIKORNBANK公共有限公司、LSN进出口有限公司、香港THYE HONG COMM’L AND公司、印度尼西亚PT.JAYA公司、罗马尼亚和奥地利RAY SYSTEM SRL公司等均成交过胶合板的销售业务。
被告钱龙自2006年2月至2009年3月,在原告处从事国内外客户的进出口货物的报价、联系采购货源、验货、发货、审核提单等业务。
最高检 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最高检侵权责任典型案例案例一:李某盗取商业机密案李某在公司担任高级技术人员,负责研发部门的重要项目。
出于个人私利,他盗取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并将其转手卖给竞争对手。
该商业机密包含了公司多年的技术研发成果和客户信息,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该公司发现商业机密外泄后迅速采取行动,通过证据调查和调取相关银行账户等手段,最终锁定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公司随即向有关部门报案,将李某移送司法机关。
经过审理,李某被认定犯有盗窃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张某造谣诽谤案张某在社交媒体上散布虚假信息,侮辱他人名誉,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被害人是一家知名企业的高级经理,张某对其进行了多次恶意攻击和诽谤。
被害人迅速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调查后,确认了张某编造谣言、诽谤他人的事实。
张某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被判处行政拘留,并赔偿被害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王某侵犯著作权案王某是一家杂志社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将杂志社的作品私自发表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并获得了不菲的经济利益。
这严重侵犯了杂志社的著作权。
杂志社及时发现了这一侵权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对杂志社著作权的侵犯,并判令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杂志社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为最高检侵权责任典型案例的简要介绍。
这些案例展现了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高度重视,无论是商业秘密盗窃、名誉权侵犯还是著作权侵权,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当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职工违规涉密行为案例分析
职工违规涉密行为案例分析职工违规涉密行为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从事与个人职责或岗位权限不相符的涉密活动,泄露或滥用公司机密信息或客户数据的行为。
这些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司声誉受损、经济损失或者客户隐私泄露等严重后果。
本文将对一宗职工违规涉密行为案例进行细致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小张,担任财务岗位,负责公司财务数据的管理和处理。
他以职务便利,频繁地访问财务系统,获取公司机密信息。
为了个人利益,小张将部分公司敏感数据外泄给竞争对手,并收取了一定的金钱回报。
案例分析:首先,小张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公司机密信息,这是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作为财务人员,小张对公司财务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他应该仅限于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而不应滥用权限以获取其他岗位的机密信息。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规定,也损害了公司对职工的信任。
其次,小张将公司敏感数据外泄给竞争对手,这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
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可能导致公司的商业机密被窃取或曝光,从而使公司竞争力下降,近期内丧失一定的市场份额。
同时,竞争对手可能会利用这些机密信息来制定更具竞争力的市场策略,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
再次,小张接受金钱回报,这是职业道德的严重败坏。
作为一名职工,尤其是在涉密岗位,应该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接受金钱回报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严重损伤了企业的声誉和员工形象。
解决方案: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 提高员工意识:通过加强员工涉密意识的培训和教育,让员工清楚了解违规行为的严重性,以及个人责任和义务。
2. 强化权限控制:公司应该加强对各部门系统的权限控制,只授权给必要的人员,减少滥用权限和机密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3. 建立监控机制:公司可以建立监控系统,对员工的涉密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这样做有助于早期发现和预防违规行为。
4. 建设内部举报渠道:公司应该建立一个内部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对违规涉密行为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内鬼窃取企业商业机密
法治在线案件聚焦44内鬼窃取企业商业机密文 潘颖暗度陈仓,核心研发另起炉灶刘某是一名年轻有为的工程师,大学毕业后就入职了一家大型国企,2012年,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小有成就的刘某跳槽到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成为该企业中的核心研发人员,并签订了“保密协议”和“数据安全承诺书”。
为方便工作开展,刘某还获得了由德国母公司授权的密码,可以在企业的保密系统里搜索、查看、下载多种处于研发阶段的产品资料,算得上深受信任。
但权限越大,野心也开始潜滋暗长,时间一长,刘某不愿再“屈居人下”,动起了另起炉灶的心思。
2016年底,刘某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与他人共同成立了永悦公司(化名),但彼时他尚未从其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离职。
之后的日子里,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下载并储存了许多不属于他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信息并转移到私人存储介质当中。
2017年2月,刘某正式离职,全身心投入到永悦公司的经营当中。
想要“单飞”创业可以理解,但过分的是,为了让自己的公司快速发展,从2017年6月起,刘某违反了与其之前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私自将该企业的多项商业秘密申请为永悦公司专利,并将专利发明人安排为无专业知识的人员以掩人耳目。
在生产出相关产品后以低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价格对外销售牟利,并在各大网络平台上大张旗鼓地宣传,获利近百万元,一时“风光无限”。
东窗事发,不服处罚百般抵赖然而,纸总有包不住火的一天。
2019年6月,刘某原先供职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客户处发现永悦公司正在销售与其企业完全相同的产品,经企业技术部门追查,发现刘某在2017年2月,即其离职前夕,曾下载了不属于他职责范围内的技术信息到电脑当中。
同时,该外商企业进一步追查,发现永悦公司在向零部件供应商采购零件时,提供的技术编码也与企业完全一致,他们高度怀疑刘某窃取了企业商业秘密,刘某的行为至此东窗事发。
2020年初,该外商投资企业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经立案、调查、鉴定、听证等程序后,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认定永悦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50万元。
境外传机密文件犯法,这是常识
境外传机密文件犯法,这是常识高瑜涉嫌“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昨天在北京做不公开审理,西方媒体和人权组织纷纷指责中国“侵犯人权”,宣称高瑜案与中国依法治国的主张“背道而驰”。
据西方媒体报道,曾公开认罪的高瑜昨天在庭上拒绝接受指控,法庭未当庭宣判。
现年70岁的高瑜早年曾是中国新闻社的记者,19 89年6月曾入狱,次年获释。
1993年她因向境外媒体泄露国家机密被判刑6年。
她本次被捕是因为涉嫌向境外网站全文传递中央机密文件,该文件的泄露导致中方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高瑜因此而落网。
西方媒体对中方的指责大多不是质疑案情本身,而是宣称高瑜向境外网站传递中央机密文件是“言论自由”。
这从法治的角度看相当荒谬。
问任何一个普通中国人,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得一份内部机密文件,把它逐字逐句录入到电脑上,然后传给一家境外网站,这是不是犯罪?恐怕绝大多数人都会回答是。
守法的人敢做这事吗,大概没有几个人敢。
但是高瑜敢。
她是糊涂吗?显然不是,因为她曾经吃过向境外泄密的官司,比普通人更应懂得深浅。
她传那份文件时很清楚自己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那份中央机密文件涉及中央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部署,政治性强,想必是有高瑜这种经历的人最抵触的,这也是西方同中国斗争最为激烈的领域。
我们不知道高瑜女士是否是带着巨大情绪做了这件绝大多数守法公民都知道不该做的事。
高瑜个人在中国舆论场上没什么影响力,她的作用大多是通过给境外媒体撰稿间接发生的。
客观上说,中国即使要“整顿舆论场”,也整不到她的头上。
她这次吃官司就是因为她外传中央机密文件涉嫌严重泄密,这更可信。
西方舆论强调,高瑜外传的中央文件“不应当是秘密”,中国对国家机密的定义十分模糊,成为人权的一个“陷阱”。
这是他们的看法和强词夺理。
未向社会公开的中央文件是国家机密,这是中国社会的常识。
尽管任何国家里机密的边界都有模糊之处,但在中国中央机密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保密法》讲得很清楚,民间也毫无疑议。
通过制定中央文件并层层向党内及社会传达,这是中国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中国邮政原女副总黄来芳受审,贪污受贿超2300万引发社会关注
中国邮政原女副总黄来芳受审,贪污受贿超2300万引发社会关注2024年4月16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来芳涉嫌贪污、受贿一案。
这起案件因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职务层级较高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黄来芳在担任原上海市邮政局宝山区局计财科科长、副局长、局长,上海市邮政公司宝山区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列开支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95万余元。
这一数字令人震惊,反映出黄来芳在职务上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黄来芳还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邮政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6万余元。
这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公信力。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黄来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
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黄来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这一表态虽然表明了黄来芳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所认识,但无法弥补其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损失。
黄来芳案件再次敲响了反腐败的警钟。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法律底线,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监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我们期待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对黄来芳的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同时,也希望通过此案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反腐败工作的关注和参与,共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这个法治社会中,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让我们共同期待一个更加公平、正义、法治的社会到来。
她从服务员到落马副局长
26关注·反腐报道她从服务员到落马副局长文/周晓冬高雪梅曾经是一名餐厅服务员,通过不懈的奋斗,她成长为一名领导干部,任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教体文广局的副局长。
可是,当官后的高雪梅想的不再是工作,而是如何为自己捞取钱财,进而突破底线,逾越红线,最终锒铛入狱,沦为阶下囚。
学考试大专文凭。
2004年2月,高雪梅通过公务员招生考试,成为兴文县文化体育局文化稽查大队的一名工作人员,从餐厅的服务员变身国家干部,此时的高雪梅意气风发,干劲十足。
在组织的培养和个人的努力下,高雪梅先后任兴文县文化体育局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和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我曾经努力奋斗,为自己取得的工作成绩感到骄傲。
我觉得我是党的骄子,是组织的宠儿。
”高雪梅这样评价自己的前半生。
刚刚参加工作的高雪梅,粗茶淡饭,生活拮据,而她感受到的却是幸福快乐的阳光。
正是她的上进、要强,使高雪梅一步步走上了领导岗位。
高雪梅位高权重,她的内心却并不平静。
正如高雪梅所说:“我的早期生活并不宽裕,当时上有双方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儿子需要抚育,我和丈夫经常因为经济拮据闹别扭。
清贫的生活使我很羡慕有钱的人,觉得有钱真好。
”对金钱极度渴望的高雪梅逐渐在如何看待权力、如何使用权力的问题上产生了偏差,从此人生开始步入歧途。
选择不择手段2013年,兴文县某乡镇网吧老板王某经过别人介绍,找到高雪梅咨询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情。
按照当时的办理程序,只需逐级上报并实地核查,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需要收取业主任何费用。
而高雪梅盘算着从中“捞一笔”,便告知王某要10万元才能办理,最终王某送给高雪梅10万元现金,高雪梅为王某办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一次收钱我也很害怕,我清楚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但我想这是两个人的事情,他不说,我不说,谁会知道?侥幸走上领导岗位2020年7月的一天,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法院门前拉起了黄色警戒线。
抛物线上坠落的人生——一副局级干部泄密引人深思
抛物线上坠落的人生——一副局级干部泄密引人深思
王怡旸
【期刊名称】《国家安全通讯》
【年(卷),期】2002(000)005
【摘要】2001年5月,由国家保密局和沈阳市保密局联合举办的《警钟长鸣——窃密泄密案例展》,其中某省政府副局级干部的泄密案件引起了参观者的注意。
当事人因向R国一负有情报使命的驻我国常驻机构代表多次泄露国家秘密,被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这是一位出身贫苦,上过大学参过军,由技术员一步步被提拔到省政府重要部门的领导。
这样—个发展顺利的人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
的呢?请看他大起大落.抛物线般坠落的人生轨迹。
【总页数】3页(P4-6)
【作者】王怡旸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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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故事:女教师为调动被潜规则后留下的后遗症
现代故事:女教师为调动被潜规则后留下的后遗症阿月离婚了,当我知道这个消息时,我一点也不感到惊讶,因为我知道这是迟早的事。
阿月的婚姻,死于潜规则。
阿月以及她的老公阿飞原来都是某乡村小学老师。
阿月教数学,阿飞教语文。
长期以来,他们同教一个班,是该校出了名的夫妻搭档。
农村小学的老师很苦,这是公认的。
当然,对于一些发达的农村来说,应该也不是很苦的,但阿月与阿飞所在的农村不发达,山路弯弯至今还没有真正的通车,只有两个轮子的摩托车像耍杂技一样的勉强通行。
阿月与阿飞一直都梦想着离开那所乡村小学,但与他们一起来的那些同事甚至后面来的都相续离开了,他们依然坚守着。
他们不是不能离开,而是有点儿舍不得离开。
但再怎么舍不得,最终他们都还是离开了。
首先离开的是阿飞。
做了将近十年老师的阿飞突然改行了,到乡民政办任职。
阿飞到民政办任职之后,阿月的离开也就仅仅时间的问题了,因为从阿月所在的那所小学到乡政府所在地需要走一个多小时的路程,他们怎么能够长期分居呢?果然,没多久之后阿月便调到了乡中心小学。
人都是要往高处走的,只有水才能往低处流。
阿月刚调到乡中心小学没多久,阿飞竟像躲避阿月一样地调到了县城。
从乡到县之间的距离不远也不近,正好44公里。
这点路程若在大城市算得了什么呢?一条街都比它长,但在农村却很远了,因为即使从县城到乡里也通了车,但路都是弯来绕去的,很陡,所以坐车也要一个多小时。
阿飞虽然能调进了县城,但也仅仅一个跑腿的小卒,所以要让阿月也跟着自己进城,却不是那么容易的。
阿月在乡中心小学的教学成绩很突出,但成绩越突出越被挽留。
如果说以前一个在乡里一个在村里的分居都不可接受,那么现在一个在县城里一个在乡里的分居更加让他们无法接受了,但是又能怎么样呢?据说,乡教办的一个领导能够帮阿月的忙。
这虽然仅仅“江湖传言”,未必是真。
但对于想着调动心切的阿月来说,倒是很相信那位领导的能耐的。
于是,开始有人看见了阿月去找那位领导。
阿月去找那位领导去得很勤,一个星期去两次,而且时间都是比较固定,都是晚上11:00点钟之后才去的。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女性高级专家退(离)休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女性高级专家退(离)休问题的暂行规定
正文:
----------------------------------------------------------------------------------------------------------------------------------------------------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关于女性高级专家退(离)休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和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前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女性高级专家均应办理退(离)休手续。
确因工作需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按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办理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审批手续。
二、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后年满五十五至六十周岁受聘的女性高级专家,聘任期满不再续聘或聘期内因考核不能胜任以及其它原因停止聘约者,从不再受聘高级技术职务之下月办理退(离)休手续。
三、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后年满五十五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女性专家,符合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者,经批准,可以在承担的急需工作任务完成之后,办理离退休手续,但要从严掌握。
四、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后年满五十五周岁,已经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女性高级专家不再改办回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返聘。
五、局机关因不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女高级专家仍按原规定,年满五十五周岁办理离退休手续。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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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高工跳槽泄密获刑6年载自:/(本刊记者)胡新桥(本刊见习记者)余飞(本刊通讯员)王昕/文凭借掌握国内独家核心技术,成为亚洲油用牙轮钻头最大生产制造商的上市企业,市场份额却突然受挫。
与此同时,市场上出现了类似技术生产出的钻头,价格却便宜了近1/3。
是商业机密被泄露了吗?又是谁泄露了商业机密?亚洲第一生产商销售吃紧从事石油开采的人都了解,钻一口油井的费用,低者几百万元,高者上亿元,一般情况下所需钻头的费用仅占钻井成本的3%-5%左右。
但按照国际惯例,如果由于牙轮钻头的质量问题导致油井报废,钻头供应商是不负责赔偿油井报废费用的。
所以,石油开采方对没有先进技术和稳定质量的牙轮钻头不会轻易使用,这也是生产制造石油牙轮钻头利润高的主要原因。
中国石化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钻公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一级企业,199 8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主导产品就是油用牙轮钻头。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江钻公司于1980年至1995年12月间,从国外某公司通过有偿转让方式引进油用牙轮钻头制造技术。
引进技术以来,江钻公司投入钻头研究开发的经费在亿元人民币以上,并且从未对外转让该项技术。
江钻公司成为国内独家拥有当今世界先进牙轮钻头制造技术的企业,同时也是目前我国和亚洲油用牙轮钻头的最大生产制造企业。
但是,自2004年开始,江钻公司油用牙轮钻头的市场占有率出现下滑。
同时,江钻公司发现,国内一些油田陆续使用天津立林公司生产的油用牙轮钻头。
该钻头与江钻公司的产品极为类似,性能也差不多,价格却便宜了近1/3。
2005年3月21日,江钻公司向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天津立林公司及其员工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即自己公司的油用牙轮钻头制造技术被窃取。
立案前的厉兵秣马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受害单位的损失是否达到刑法追诉的标准?接到报案后,江汉油田公安局迅速组建专案组,展开案件的初查工作。
侦查人员获取了天津立林公司销售的涉嫌侵权的81/2"LHJ517钻头、81/2"LHJ517G金属密封钻头各一只。
于2005年4月20日聘请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江钻公司制造的钻头和立林公司销售的两只样品钻头进行鉴定。
鉴定专家们经过长达5个多月的工作,于2005年9月29日出具鉴定结论:江钻公司制造钻头的技术中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天津立林公司产品中含有江钻公司相同和等同的技术内容,不能通过观察产品本身即可获得;天津立林公司生产的钻头中含有江钻公司钻头产品制造技术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005年11月,办案民警前往新疆石油城克拉玛依市、山东省胜利油田,在当地警方配合下,调取了所需的有关证据。
经查明:天津立林公司于2004年、2005年,向新疆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两地共计销售81/2"LHJ51 7G金属密封钻头93只、81/2"LHJ517金属密封钻头26只,总计销售金额210万元人民币。
2005年12月4日,湖北省一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天津立林公司因侵权给江钻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司法鉴定结论为:天津立林公司及其员工涉嫌侵犯江钻公司商业秘密一案,经委托方调查核实,其累计两种产品81/2"LHJ5 17和81/2"LHJ517G共119只,给江钻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人民币60万元。
由于此案涉及诸多法律、技术和经济问题,而湖北当地又无现成侦办的经验,怎么办理此案?常言道,要揽瓷器活,得有金刚钻。
在进行案件初查的同时,江汉油田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杨春华带领侦查员开始战前练兵,上北京、下武汉、赴四川,请教相关法律和技术专家。
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存在“商业秘密”、“反向工程”这两个概念,但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则截然不同。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技术手段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的方法。
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但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主张技术信息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不予支持。
侵权方由于无合法的技术来源,往往会以“反向工程”名义使侵权秘密合法化,这就要通过技术鉴定从技术层面上排除“反向工程”的可能性。
同时,办案人员钻研有关知识,准确理解把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了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接触加相似”原则,及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接触加相似加排除合理来源”就可认定其侵权原则,明确了办案思路。
但是,侦办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突破点在哪?专案组民警请教有关法律专家得知关键就是要找到秘密点和接触点。
秘密点是权利人掌握的非公知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通过反向工程不可能获得的技术秘密。
这需要办案人员与技术专家很好地沟通,既能找准秘密点,又尽可能不使自己的技术秘密过多地二次泄密。
找出接触点就是要证明侵权人知道商业秘密,或者有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
如研发主任、技术人员、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副总等都有接触的条件或可能,只要有接触可能,通过查证就可以认定,接触行为发生在权利人处。
针对商业秘密案件中有大量的证据是以电子文档形式存在的特点,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邀请省公安厅网络安全监察总队的徐云峰博士,就如何固定电子证据对专案组办案人员进行了培训,为专案组提取、扣押电子资料打下了基础。
至此,案件初查明确此案符合刑事追诉标准。
2005年12月6日江汉油田公安局正式立案。
考虑到办理此案需跨省工作,会遇到各种阻力和困难。
2005年12月中旬,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支队长孙中带队进京向公安部经侦局就此案进行汇报。
公安部经侦局询问了案件初查情况,查看了鉴定机构的资质及鉴定结论、江钻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等相关证据后认为,此案符合立案条件,应及时展开侦查。
鉴于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难度非常大,公安机关办结成功率不高,要求湖北省厅经侦总队要加强指导督办,采取积极措施攻破此案,为办理此类案件探索出成功的经验。
由此,全国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山鹰”专项行动,在江汉油田全面铺开。
跳槽女高工浮出水面专案组民警在调查中发现,江钻公司没有向任何一家企业(或个人)转让过钻头制造技术;天津立林公司也从未涉足过该领域,绝无此研发能力,即使运用“反向工程”也不可能通过产品测出异型的工装夹具,更不可能推出专有设备,其制造钻头的技术无合法的技术来源。
可以肯定,在接触江钻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中,有人非法披露、使用了这个秘密。
这个“接触点”就是犯罪嫌疑人。
警方把目光瞄准了此前从江钻公司跳槽的女高工幸发芬。
1983年8月,幸发芬被分配到江汉油田钻头厂(江钻公司前身)工作,历任车间技术员,江钻公司技术开发部产品研究所主任,人力资源部培训处经理,高级工程师。
1990年、1996年曾两次被江钻公司委派到转让方学习钻头设计制造技术。
同时,对转让方的钻头制造工艺及图纸等技术进行翻译。
幸发芬在江钻公司工作期间,接受过保密教育,清楚公司保密规章制度的内容,了解牙轮钻头制造技术属于江钻公司的商业秘密。
2001年8月,天津市立林公司以价值30万元商品房一套、8万元年薪、人才引进费15万元及养老医疗保险等优厚条件吸引幸发芬跳槽。
同年9月,幸发芬举家迁往天津,并于2002年3月起担任天津立林公司技术部部长,负责制订天津立林公司相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及新产品技术开发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等事项。
因此,幸发芬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侦查一波三折2006年1月初,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支队长陶三院带领办案民警赴天津开展抓捕取证工作。
在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的支持配合下,于1月18日将幸发芬密捕归案。
专案组民警依法搜查扣押了幸发芬随身携带的“纽曼”移动硬盘1个。
根据《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和《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的要求,专案组请湖北省公安厅网监总队、武汉市公安局网监处对电子数据进行镜像分析,提取、固定犯罪证据。
经突审,幸发芬交代了天津立林公司生产、制造油用牙轮钻头技术无合法技术来源,随身携带的移动硬盘内存有天津立林公司工作的个人资料及技术资料。
但是,在接下来的审讯过程中,民警发现,幸发芬曾专门研究过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思维敏捷、逻辑性强、沉着冷静,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
讯问中,幸发芬一口咬定她在离开江钻公司时没有带走任何技术资料;江钻公司制造钻头的技术都是公知技术,天津立林公司制造钻头技术是通过反复拆解、测绘得到的技术参数,是通过查询公开资料得到的;江钻公司一无秘密,二无保密要求,其本人已离开技术岗位多年,无保密义务。
针对幸发芬的辩解,办案民警出示了“纽曼”移动硬盘内的证据:在“轴承”文件名下,一份集合数百张轴承、金属密封环的总图,分别采用红色、蓝色、黄色标记,红色图纸编号为江钻公司原始图纸,蓝色图纸为立林公司钻头图纸,黄色图纸为立林公司修改后图纸。
看着一张张图纸,幸发芬不得不承认离开江钻公司时带走了江钻公司原始图纸,并设计了天津立林公司轴承、金属密封环图纸。
但是,将原始图纸与立林公司图纸数据放在一起是为了“对比、分析,起参考作用”。
针对幸发芬辩称江钻公司没有保密要求之说,办案民警出示了在其家中搜查扣押的《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专有技术管理规定》,该规定对何谓商业秘密,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为彻底揭穿幸发芬所称“江钻公司制造钻头的技术都是公知技术,是通过公开途径查国家专利,网上查询得到的,江钻公司无商业秘密”的谎言,办案人员携带笔记本电脑,开通无线上网功能,让幸发芬当面上网查询。
面对办案人员的摄像机镜头,幸发芬沉默无语,不敢查询。
审讯过程中,幸发芬多次提到“反向工程”的问题,当其明白她的身份不具备“反向工程”的资格,转而又辩称是修改他人已设计的图纸。
幸发芬称,技术图纸中橡胶件标准文件来源于天津立林公司的供货厂家武汉精工,她只是在厂家提供的标准基础上予以修改。
新问题出现了。
供货厂家武汉精工也是江钻公司的供货方,掌握着江钻公司部分秘密,与江钻公司签有保密协议,是供货厂家泄密吗?办案人员又奔赴供货厂家武汉精工调查取证。
供货厂家找出了最原始的与天津立林公司来往的文件。
在原始文件里,文件名“武汉精工”是打印后贴上去的,下面覆盖的仍是天津立林公司。
几经周折,办案人员找到了具体经办人,经办人承认是收到天津立林公司发来的订货用“技术标准”,为壮大自己的产品影响力,就改换名头,以自己厂家的名义发传真给立林公司。
在出示原始证据和证人证言后,幸发芬所称技术标准来源于武汉精工的谎言也被戳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