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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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6.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6.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6.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予以修改,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4月17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 年6 月1 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xx 年4 月17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 号)作如下修改:一.将本办法中的“建设部”统一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2二.将第七条修改为:“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三.删除第四条第二款。

四.删除第二条第一款中的“每年复核一次”,并删除第二款。

五.将第二一条修改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六.删除第二六条第五项。

七.删除第二八条第三项。

本决定自xx 年6 月1 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 号,xx 年2 月12 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予以修改,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于xx 年4月17 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 号予以修改,自xx 年6 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17•【文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2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

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

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
概述
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是指对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是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
介绍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的基本概念、意义、目标、工作内容和职责。

意义
饮用水是生命之源,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可以有效防止水源污染、减少疾病传播,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目标
1.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卫生。

2.加强对饮用水生产、供应、管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建立完善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提高监督协管效能。

工作内容
1.监测饮用水源水质和水环境状况。

2.监督饮用水生产、供应、管控环节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标准。

3.跟踪饮用水消费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

4.开展饮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饮用水卫生的重视程度。

职责
1.制定和完善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2.组织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计划,开展专项监督检
查和评估。

3.建立健全饮用水源追踪系统,确保饮用水源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4.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业、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作,形成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的合力。

结论
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是保障公众饮用水健康、安全、可持续供应的重要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应密切关注饮用水卫生,共同努力,确保饮用水质量,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发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是关乎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执行。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当前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包括监督管理的目的、内容、执行机构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一、监督管理的目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通过加强对生活饮用水质量的监督,预防和控制水源、水处理、管网及水质等环节可能存在的污染源,并有效维护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1.水源保护管理:包括水源地环境保护、水源地周边区域的规划管理等,确保水源地的水质不受污染。

2.水厂水质监测:对生活饮用水的制水过程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3.供水管网管理: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避免二次污染。

4.用水单位自检管理:建立用水单位自检制度,加强自查自纠,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

5.监督抽检:对生活饮用水进行定期抽检,确保水质安全可靠。

三、管理执行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由有关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并明确具体执行机构,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配合,形成协同作战的格局,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四、相关责任1.政府责任:政府应当加大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投入,加强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2.企业责任:水厂、供水企业等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运作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质量安全。

3.社会责任:广大市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珍惜水资源,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五、总结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希望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让每一个家庭都能喝上安全、健康的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生活饮用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任务。

为此,我国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内涵和基本原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是指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措施,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监管、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全过程控制、源头治理。

依法监管是指要依据法律法规对生活饮用水进行严格监管,从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环保等多个方面进行监管。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生活饮用水的不同用途和来源,划分不同的管理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生活饮用水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综合治理是指要从各个方面着手,从水源保护、生产处理、供水管网等多个环节进行综合治理,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全过程控制是指要对生活饮用水全过程进行控制,从源头到用水环节,对于所有环节进行严格监控,防止出现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

源头治理是指在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对生活饮用水所处的环境进行源头治理,保护水源的生态环境,使得生活饮用水更为安全、健康。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机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生产和供应单位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对于公共供水和私人供水的水源,应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其水质契合要求。

(3)加强对生产和供应单位的监督检查,保证水源洁净卫生,生产过程符合要求,供水管网无泄漏,消除任何影响水质的危险因素和污染源。

(4)加大水源保护的力度,建立水源保护区和补偿机制,促进水源环境的恢复和保护。

(5)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并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数据和检测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制度的实施机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1)国务院负责对全国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和实施指导。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第一条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符合卫生要求,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第九条第十条仪器、设备和人员,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设主管部门报告。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2016年4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水源地环境监管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影响水 源水质的各类活动,如排污、建设等。
水质监测与评估
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
水处理工艺
1 2
常规处理工艺
采用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常规处理工艺, 去除水中的悬浮物、胶体、细菌等杂质。
监督检查
对供水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和抽检,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违法行为查处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信息公开
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0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水质指标
微生物指标
包括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 肠埃希氏菌等,用于指示水体可能存 在的细菌污染。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 生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体制
01
02
03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对供水单位进行监 督检查和抽检。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 处。
供水单位
负责按照标准进行供水, 确保水质安全。
监督管理措施
制定标准
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明 确水质指标和检测方法。
深度处理工艺
针对特定污染物或特殊水质问题,采用活性炭吸 附、膜过滤等深度处理工艺,进一步提高水质。
3
处理效果监测与控制
对水处理工艺的效果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处理 后的水质符合标准,并及时调整处理工艺参数。
供水设施维护
设施定期检查
01
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包括水箱、管道、阀门等,确保设
施完好无损。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规范》(GB17051-) 本标 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从1998年12月1 日起实施
▪ 《包括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本规范自九月一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第8页
1.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对卫生行政部门赋予职责:
①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第29条第2款); ②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验(第53条); ③对违法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处罚(第73条); ④发觉被病原体污染水源,能够采取封闭公共饮
平面图、卫生防护图); ⒎ 水处理工艺设计图(制水工艺及设备清单); 8. 水质检验设备及拟开展检验项目; 9. 拟选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第23页
㈡ 设计图纸审查
设计图纸很多,但以下列图纸必须要认真审查:
⒈ 水厂总体设计图:关键点:生活区与生产区分开 ⒉ 水处理设计图:关键点:污水排放口是否在取水
第26页
⑵ 经常性卫生监督
⒈ 检验前准备:
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检验之前,要准备好各种 法律文书、取证工具、采样器材等,同时卫生监 督检验人员穿制服、带监督员证,监督检验人员 不得少于2人。
注意:卫生监督员 自己要明白此次去检 查什么?检验中要看 什么?怎样检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第27页
2. 检验内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第4页
2、中国严重缺水
我国是一个人口 众多水资源缺 乏国家; 人均水量为世界 人均水量1/4; 全国约有4700万 人严重缺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第5页
二、饮用水监督法律法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第6页
相关水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几个: 《传染病防治法》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方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订了8项;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 放射性指标中2项。(修订了总α放射性)
10
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
为了能包含全国的饮用水水质主要问题,故标准里指标 数就多(106项)。但对某一个具体地方而言,就不大可能 会遇到所有指标都存在问题。有必要将指标进行分类。
4、二次供水 卫生规范与监督
5、经常性卫生监督
6、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
2
基本概念:

生活饮用水 (简称饮用水)是指人们的饮水和生活用水,主
要通过饮水和食物经口摄入体内,并可通过洗漱、沐浴等生活
用水接触皮肤或呼吸摄入人体。
分类: 按供水方式分: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 分散式供水 按地区分: 城市供水 农村供水
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24
水质卫生要求:
必测项目: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余氯、 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
选测项目: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 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强度;
增测项目: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执行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6、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卫生知识培 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 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18
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档案内容(供参考):
供水企业水源周边卫生情况、卫生防护状况。 卫生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名单 卫生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水污染报告制度、

最新最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最新最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资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安全卫生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得到有效处置,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如《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水 Nhomakorabea水质标准》等
• 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持和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 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 组建专门调查组,对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进行调查
• 查明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认定责任主体
处理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保障群众利益
• 采取措施处置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防止事态扩大
• 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维护群众利益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政策的调整与优化

评估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政策效果
•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监测与评估
• 对水源进行定期监测,掌握水源水质变化情况
• 对水源水质进行评估,确保水源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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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治理与改善
• 加强对水源周边环境的治理,减少水源污染
• 提高水源水质改善技术,保障水源水质的稳定
生活饮用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生活饮用水处理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 鼓励公众参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及时发现和举报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维护公众利益
支持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业发展,提高服务水平
• 支持生活饮用水卫生科技创新,提高技术水平
• 支持生活饮用水卫生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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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效果评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数据的分析与应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202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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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检验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 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 网水的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应适应供 水规模并满足水质检验要求。
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水质检 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2024/3/16
24
饮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202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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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制备的卫生要求(续)
加氯间应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 理设施,如防毒面具、石灰水池子等,防止氯气瓶 发生意外。
加矾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并有防止净水 剂二次污染的措施。
集中式供水单位至少应做到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 水直接排入地表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滤池反 冲洗水不得回用。日供水50万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 供水单位在水处理工艺中产生的污泥应浓缩脱水、 干化处理。
行政处罚
2024/3/16
11
卫生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参加对新、改、扩项目设计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参加对管辖范围内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进
行卫生监督检查 参加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受理、审核
等工作 参加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和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出的水直接送入用户或单位的地 上、地下蓄水池,然后由水泵加压至中、高位水箱, 再山水箱以重力流的形式供给用户。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出的水直接送入用户或单位的地 上、地下蓄水池,然后由水泵直接加压至用户(目前 以变频调速供水为宜)。
2024/3/16
34
二次供水预防性卫生监督
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

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培训

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培训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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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巡查(11个方面)
所用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是否索取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
是否每半年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洗、消毒?
是否每年一次检测自备井水质,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
是否定期(每半年一次)检测二次供水水质,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是否进行水质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
采样检验
现场如发现供水单位水质处理、消毒等工艺存在问题时可考虑采集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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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无卫生许可擅自供水 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项目是否经过卫生审查«
»卫生管理工作是否落实 水源卫生防护措施是否完备«
»是否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消毒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流程内容说明
01
02
在对供水单位等检查之前,要准备好各种法律文书、卫生监督协管、监测文书、采样器材、摸底调查登记表、巡查登记表、卫生监督协管文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等资料。
01
同时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穿制服、带卫生监督员证,监督协管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02
现场供水设施查看工具手电筒、水质快速检测设备(余氯比色计等)。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 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01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涉水产品):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供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包装容器、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02
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
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有违法行为、发现和怀疑有生活饮用水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报告县卫生监督所,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报告率100%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卫生第三章涉水产品卫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第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信息,对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供水、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 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有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其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人员上岗的资格和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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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卫生现状 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饮用水卫生监督的适用范围:集中式供 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 全产品。
4
法律法规及标准
法律法规
目前与饮用水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水法》 水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997年 1997年1月1日《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是一个分界线,之 前只涉及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管 理,之后开始涉及涉水产品的卫生管理。 本管理办法的实施使我国的饮用水 卫生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目前正在使用的有关饮用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版)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版
11
表1
指 标
1、微生物指标①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菌落总数(CFU/mL) 菌落总数(CFU/mL) 2、毒理指标 砷(mg/L) 砷(mg/L) 镉(mg/L) 镉(mg/L) 铬(六价,mg/L) 铬(六价,mg/L)
0.009 0.005 0.001 0.08 0.003 0.3 0.02 0.01 0.007 0.002
21
毒死蜱(mg/L) 毒死蜱(mg/L) 草甘膦(mg/L) 草甘膦(mg/L) 敌敌畏(mg/L) 敌敌畏(mg/L) 莠去津(mg/L) 莠去津(mg/L) 溴氰菊酯(mg/L) 溴氰菊酯(mg/L) 2,4-滴(mg/L) 2,4-滴(mg/L) 滴滴涕(mg/L) 滴滴涕(mg/L) 乙苯(mg/L) 乙苯(mg/L) 二甲苯(mg/L) 二甲苯(mg/L) 1,1-二氯乙烯(mg/L) 1,1-二氯乙烯(mg/L)
0.01 0.001 0.01 0.05 1.0 10 0.06 0.002 0.01 0.9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13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0.7 mg/L) mg/L)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 时,mg/L) 时,mg/L)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浑浊度(NTU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pH单位) pH单位) 铝(mg/L) 铝(mg/L) 铁(mg/L) 铁(mg/L) 15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无异臭、异味 无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0.2 0.3 0.7
0.1 1.0 1.0 250 250 1000 450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 6mg/L时为5 6mg/L时为5 0.002 0.3
15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 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 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
8
标准制修订基本原则
构建和谐社会原则 安全性原则 科学发展观原则 可行性原则 与国际组织和经济发达国家同类标准接轨原 则 与其他标准协调性原则
9
新、旧标准的区别
指标的变化情况(与GB 5749-85相比)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 71项;修订了8项;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 项增至20项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 项增至 项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 项增至4项 饮用水消毒剂由 项增至 项,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 项增至21项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 项增至 项。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 项增至53项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 项增至 项。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 项增至6项 微生物指标由 项增至 项 放射性指标中2项。(修订了总 放射性) 修订了总α放射性 放射性指标中 项。(修订了总 放射性)
至少120min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至少12min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 总氯≥0.05 ≥0.1 ≥0.02
二氧化氯(ClO2, 至少30min 二氧化氯(ClO2, 至少30min mg/L) mg/L)
0.8
17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贾第鞭毛虫(个/10L) 隐孢子虫(个/10L) 隐孢子虫(个/10L) 2、毒理指标 锑(mg/L) 锑(mg/L) 钡(mg/L) 钡(mg/L) 0.005 0.7 <1 <1
18
铍(mg/L) 铍(mg/L) 硼(mg/L) 硼(mg/L) 钼(mg/L) 钼(mg/L) 镍(mg/L) 镍(mg/L) 银(mg/L) 银(mg/L) 铊(mg/L) 铊(mg/L) 氯化氰 (以CN-计,mg/L) (以CN-计,mg/L) 一氯二溴甲烷(mg/L) 一氯二溴甲烷(mg/L) 二氯一溴甲烷(mg/L) 二氯一溴甲烷(mg/L) 二氯乙酸(mg/L) 二氯乙酸(mg/L)
5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实施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 其中与饮用水卫生有关的规定 (1)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2)第四章疫情控制第四十二条 (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 (4)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
6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6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4 出厂水 中余量 ≥0.3 管网末梢水中余 量 ≥0.05
氯气及游离氯制 剂(游离 氯,mg/L) ,mg/L) 一氯胺(总氯, mg/L) mg/L) 臭氧(O3, 臭氧(O3, mg/L) mg/L)
至少30min 至少30min
1
概论 法律法规及标准 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 与监督 二次供水卫生规范与 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 水样的采集与保存
2


基本概念: 生活饮用水 (简称饮用水)是指人们的饮水和生活用水,主要 简称饮用水)是指人们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通过饮水和食物经口摄入体内, 通过饮水和食物经口摄入体内,并可通过洗漱、沐浴等生活用 水接触皮肤或呼吸摄入人体。 分类: 按供水方式分:集中式供水(市政供水、自备井) 二次供水 分散式供水 按地区分: 城市供水 农村供水
0.05 1 0.3 0.07 0.02 0.0006 0.0005 0.04 0.7 0.008
23
环氧氯丙烷(mg/L) 环氧氯丙烷(mg/L) 苯(mg/L) 苯(mg/L) 苯乙烯(mg/L) 苯乙烯(mg/L) 苯并(a)芘(mg/L) 苯并(a)芘(mg/L) 氯乙烯(mg/L) 氯乙烯(mg/L) 氯苯(mg/L) 氯苯(mg/L) 微囊藻毒素-LR(mg/L) 微囊藻毒素-LR(mg/L)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氨氮(以N计,mg/L) 硫化物(mg/L) 硫化物(mg/L) 钠(mg/L) 钠(mg/L)
0.0004 0.01 0.02 0.00001 0.005 0.3 0.001 0.5 0.02 200
24
表4
指 标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 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0.002 0.5 0.07 0.02 0.05 0.0001 0.07 0.1 0.06 0.05
19
1,2-二氯乙烷(mg/L) 1,2-二氯乙烷(mg/L) 二氯甲烷(mg/L) 二氯甲烷(mg/L)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 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 的总和) 1,1,1-三氯乙烷(mg/L) 1,1,1-三氯乙烷(mg/L) 三氯乙酸(mg/L) 三氯乙酸(mg/L) 三氯乙醛(mg/L) 三氯乙醛(mg/L) 2,4,6-三氯酚(mg/L) 2,4,6-三氯酚(mg/L) 三溴甲烷(mg/L) 三溴甲烷(mg/L) 七氯(mg/L) 七氯(mg/L) 马拉硫磷(mg/L) 马拉硫磷(mg/L)
14
锰(mg/L) 锰(mg/L) 铜(mg/L) 铜(mg/L) 锌(mg/L) 锌(mg/L) 氯化物(mg/L) 氯化物(mg/L) 硫酸盐(mg/L) 硫酸盐(mg/L) 溶解性总固体(mg/L) 溶解性总固体(mg/L) 总硬度(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计,mg/L) 耗氧量(COD 法,以O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 mg/L) 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10
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
为了能包含全国的饮用水水质主要问题,故标准里 指标数就多(106项)。但对某一个具体地方而言, 就不大可能会遇到所有指标都存在问题。有必要将 指标进行分类。 常规指标是指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 质指标。(42) 非常规指标是指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实 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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