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快乌鲁木齐市教育信息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快乌鲁木齐市教育信息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乌教发[2009]2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乌鲁木齐市教育局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快乌鲁木齐市教育信息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教发〔2009〕225号)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单位):现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快乌鲁木齐市教育信息化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9〕3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认真照执行。
为加快我市教育信息化建设,构建符合基础教育需要的教育城域网,为全市提供交互式传输网络及多媒体教育信息资源,促进我市基础教育跨越式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远程教育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教育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实施教育信息化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深化学校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学内容、教育方式、教学手段和教学模式变革的重要措施,是推进现代化教育教学的一种重要模式,是推进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提高少数民族教育教学质量的迫切需求。
我市作为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教育信息化应在全疆起到示范、带头、辐射作用。
随着“双语”教学工作的推进和深入,大力实施教育信息化,对广大教师和学生适应高起点、高层次、高水平的教育要求,实现教育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原则,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协调发展,注重实效,以网络建设为基础,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管理服务为保障,加强“三网两库”(三网:教育外网、教育专网、校园网;两库:基础数据库、教育资源库)建设,大力促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领域的应用,加快乌鲁木齐市教育现代化进程。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告【法规类别】土地使用税费【发文字号】乌政通[2016]1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3【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告(乌政通〔201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对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作出调整,现通告如下:一、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一)在乌鲁木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1.一等土地:20元;2.二等土地:16元;3.三等土地:12元;4.四等土地:8元;5.五等土地:4元;6.六等土地:3元;7.等外地:2元;8.县城、建制镇税额标准按照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城市对应等级税额标准执行;9.工矿区税额标准按照等外地税额标准执行。
(二)全市土地分七个等级(一至六等及等外土地),原则上各等土地呈环状层层围绕,等级界线基本采用已冠名的市政道路、街道、巷道,处于等级界线两侧的纳税人(门牌号道路或街道名称一致),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基本相同,应就高划入同一等级。
具体征税范围划分如下:一等土地界线:以西北路与克拉玛依东街交汇处为起点,沿克拉玛依东街,向东至南湖西路,向东至南湖东路,向东至南湖东路南一巷,向南至西虹东路北十三巷,向西南至西虹东路,向东至新民东街,向西南至新民路,向南至青年路,向东至建国路,向东南至五星路,向南至金银大道,向南至团结路,向西至河滩南路,向北至揽秀园西街,向西至哈密南路,向北至西北路,向西北至克拉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收费及有关问题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收费及有关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04•【字号】新计价费[2002]1744号•【施行日期】200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收费及有关问题的答复(新计价费[2002]1744号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乌鲁木齐市计委(物价局):你局《关于理顺我市中小学收费及有关向题的意见》(乌市价费字(2002)85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你局提出的有关间题答复如下:近几年来,自治区在进行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三部委《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自治区1999、2000年对乌鲁木齐地区中小学教育收费进行了规范。
目前我区中小学教育收费贯彻以财政拨款为主,收费为辅的原则。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意见:一、目前不宜调整乌鲁木齐外国语学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教电(2002)2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
”因此,乌鲁木齐外国语学校收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特长班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按照国家教育部教基(2002)1号《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乌政办[2005]184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的通知(乌政办[2005]18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九项措施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维护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
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解决我市土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科学有效、适应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管理体制。
二、继续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园区用地、非法圈占土地、违法违规交易、土地管理松弛等现象加大治理整顿力度。
严禁利用农业耕地开发生态农业园或示范园;凡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市场化方式供地。
三、严格实施《乌鲁木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要优先保证国家重点项目、产业政策鼓励项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项目用地。
积极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确保土地利用按照规划进行,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
落实土地利用与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数量平衡。
地方教育附加收取管理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收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
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第五条我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50%上缴省级。
随同卷烟厂、市烟草公司、电信通讯企业缴纳“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我市50%部分为市级收入;除上述三个行业(企业)外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我市50%部分,市与县区按20∶80比例分成(即:10%入市级收入、40%入县区级收入)。
地方教育附加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缴入各级国库。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相关项级科目,其中:在103类01款下增设81项“烟草电信通讯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用以反映卷烟厂、市烟草公司、电信通讯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10301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以反映其他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因预缴税款、技术性差错和其他原因造成多缴地方教育附加发生退库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库。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和标准征收,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新发改收费〔2018〕854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8〕854号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乌鲁木齐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我区相关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放开我区民办教育、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机动车号牌安装等服务价格审批权限。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一)民办学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3〕83号),对民办高等教育、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民办幼儿园、民办社会化培训服务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二)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服务价格。
由社会培训机构投资建设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收取“考试场地模拟训练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未实行改制的事业单位等机动车考试中心的“考试场地模拟训练费”收费审批权限,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号牌安装等服务价格。
对机动车检测机构、二手车交易市场等社会服务机构,在车辆业务延伸服务中提供机动车辆安装号牌、喷字、喷放大号、拓印(发动机号、车架号)、证件资料复印费等未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与消费者确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6•【字号】乌政发[2002]49号•【施行日期】200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02]4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加速乌鲁木齐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建立由政府及教育、地方税务、工商、交通、财政、审计、计划、统计、劳动、人事、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征管会),负责市、区(县)两级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征管会在本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办公室,具体负责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及交通局是全市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部门(以下简称代征部门)。
第四条人民教育基金征收对象为: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市属及自治区、中央部门、外地驻乌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下列人员由单位或个人报经代征部门审查核准后,准予免征:(一)城镇职工月工资收入在300元以下(含300元)的;(二)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中除不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外其他各项都在计算之列)的1%计征(工资总额以单位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为依据,由征管部门核准)。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乌政办[2006]254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
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地热等)供热的建设项目不加收配套费;供热能源改变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按规定补缴配套费后,方可并网。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中按工程总投资3%收取的配套费市本级留用80%,区县返还20%)。
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头屯河区、经济区、高新区、自治区批准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规划区的配套费,由当地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使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5•【字号】乌政办〔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乌政办〔2017〕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2016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乌鲁木齐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定价方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具体内容详见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
二、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制度。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依规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开展审批工作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置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严禁将一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
三、实行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根据项目变化和政府定价目录调整情况,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包括事项取消、增加、要素变更等情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由部门向市审改办提出申请,由市审改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报批实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7•【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59号)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07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对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对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4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修改(详见附件一: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
二、对适用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的7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三、凡列入废止目录的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仍作为处理当时历史问题的依据;凡列入修正案的规章,自规章修正案发布之日起按新修订的规章执行。
四、各区(县)、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本决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附件一: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一、乌鲁木齐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施行,2004年11月22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修改内容:1.第八条修改为“党的机关的牌匾文字为红色,其它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牌匾文字为黑色;维吾尔文字体为正文印刷体,汉文字体为宋体;维吾尔文字、汉字同时使用时,应当大小相称,用字规范”。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乌政办[2008]143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8]14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已经2008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新形势下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8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于维护和促进乌鲁木齐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在改革中不断深入、发展,通过完善制度,加大投入,规范实施,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范围不断扩大,救助成效日益显著,在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救助需求的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尚不完善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共同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30•【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令•【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令2004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施行)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保障行政许可行为适用依据的合法性,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动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的政府“提速”行动,努力营造有利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76号)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主体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1987年以来市政府、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的18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或适用情况发生变化的2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2)。
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
四、各区(县)、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发文字号】乌政办[2007]230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8.17【实施日期】2007.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7]230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乌鲁木齐市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治理违法生育行为,整顿首府生育秩序,根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新人口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与原则依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整治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认真查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和其他人员违法生育案件,查处计划生育干部违规违纪行为。
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依法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为稳定生育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一)市、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宣传、纪检、公安、法院、司法、工商、税务、综治、人口计生委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比例至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高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比例至2%
佚名
【期刊名称】《学苑教育》
【年(卷),期】2011(000)010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
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将原来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调整为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2馓纳。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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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税额2%征收 [J],
2.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J], 财政部;税务总局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J],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实例解析现行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J], 吴建平[1];刘厚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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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5]151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5]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义务人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处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
信息公开专门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是:(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二)受理和处理权利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三)维护、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乌政办[2011]59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1〕59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市长工作例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乌鲁木齐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71号)和《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代码:1030203)和地方教育附加(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代码:1030127)(以下简称“两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缴纳“两项附加”。
第三条“两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税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缴纳“两项附加”情况有权依法进行检查。
第四条“两项附加”的征收和减免,缴纳环节和缴纳地点,应按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乌政发[2003]65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乌政发[2003]6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加强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进工作作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新政发[2001] 6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乌鲁木齐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乌政办[2002]10号),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许可、审核、备案(以下统称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通过清理,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实施的48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另行)。
现将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印发你们,同时提出下列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凡公告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立即停止实施,并认真研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二、凡公告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适用依据为市人民政府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予以处理。
公告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适用依据为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该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文件中需要继续适用的其他内容,有关行政机关可另行制定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15•【字号】新政发[1996]12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6]1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优先发展教育和自治区“科教兴新”的战略方针,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我区基础教育的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1996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征人民教育基金。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从1996年1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过去下发的有关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一人一月一元钱”捐资助学活动的文件以及其他部门下发的此类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任何团体和单位都不得向社会、群众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搞硬性的捐资助学活动,更不允许搞各种形式的摊派。
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为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加快我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新党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征人民教育基金。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收对象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一年以上城镇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中央和外地在疆单位职工;城镇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乌鲁木齐市调整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乌鲁木齐市调整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6.26
•【字号】新政办函[2003]84号
•【施行日期】2003.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同意乌鲁木齐市调整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的复函
(新政办函[2003]84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的请示》(乌政发〔2003〕38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为了大力发展高中教育,满足广大学生的求学愿望,经研究同意乌鲁木齐市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平均限制在25%以内,优质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30%。
望乌鲁木齐市切实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各高中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为高中阶段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6年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乌政办[2016]25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08【实施日期】2016.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6年计划的通知(乌政办〔2016〕2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6年计划》已经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3月8日乌鲁木齐市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6年计划一、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15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下,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努力克服国内宏观经济和疆内反恐维稳两个“三期叠加”严峻形势,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紧贴民生推动发展,率先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指标实现程度达到97%,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圆满完成了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为“十二五”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预计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680亿元,增长10.5%,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31.2亿元,增长6%;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788.8亿元,增长5.6%;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860亿元,增长13.9%。
实现地方财政收入465.1亿元,增长2.7%,其中,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368.67亿元,增长8.2%。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708亿元,增长12%。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52亿元,增长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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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乌政发[2002]50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7.30
【实施日期】2002.07.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乌鲁木齐市
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2]5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及中央驻乌各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由政府及教育、财政、税务、计划、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征管会),负责指导本市的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市征管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城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地方税务局是城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部门。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