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国际法上的居民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六)
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六)国际法上的居民1.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
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
2006年7月,戴父去世。
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
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
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
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
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单选第32题)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答案:D提示:国际法上的居民——国籍——国籍的丧失——顺带涉及国籍法的第12条解析:国籍退出的限制《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戴某为省政府的处级干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故本题选D.2.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
一日,这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
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
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
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多选第77题)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答案:C、D解析:A项错在“直接”二字上面,纵容和教唆行为只是间接行为。
B项错在“立即”二字上面,该项应该适用的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国家行为与外交保护国家行为指引起国际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能够根据国际法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
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称之为间接责任。
第四讲:国际法上的居民
(二)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个特 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身份。根据一般 国际法的实践,国籍的取得有出生和加 入两种方式。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2、因加入取得国籍 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根据本人的意志 或某种事实,并具备入籍国立法所规定 的某些条件之后取得国籍。通过加入而 取得国籍的主要情况有申请入籍、婚姻 和收养等,其中个人自愿申请入籍是狭 义的入籍,而由于婚姻、收养等因素取 得国籍是广义的入籍。
在国际上,目前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些为各国普 遍接受并采用的原则合做法。 1、政治犯不引渡。这是18世纪末期以后形成的 国际法原则。 2、本国公民不引渡。 3、双重审查制度。 4、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 5、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ity)。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对外国人的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 (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 (三)外国人的待遇
三、庇护与引渡
(一)庇护(asylum)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 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入境和居留,给以保 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庇护是 以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为依据的。 (二)引渡(extradition)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其他国家 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 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三)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丧失特定国 家的国民或公民资格。各国国籍法一般 都有关于国籍丧失的规定。
(四)国籍冲突的产生与解决 由于各国的国籍立法所采取的原则和 具体的规定不同,个人的国籍常常发生 冲突。有的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 籍,有的人则不具有任何国籍。这种现 象称为国籍的冲突。一般将国籍的冲突 分为积极的国籍冲突和消极的国籍冲突。 (1)积极的国籍冲突 (2)消极的国籍冲突
第四讲_国际法上的国家
内容 框架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国家主权豁免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 五、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 (二)、国家的要素 Article 1 of 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of 1933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sign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 certain Latin American countries) enumerates these characteristics: ‘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 ---- (a)a permanent population;(b)a defined territory;(c)a Government; and(d)a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 ’
发展中国家概念是在1964年召开的联合国贸发会议发表的《77 个发展中国家联合宣言》中首次提出的。“它是指人均国民 生产总值低(1992年世界银行标准为低于7510美元),在发 展初期,或尚处于工业化过程中,教育、卫生和文化事业欠 发达,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国家。”一般认为,发展中国家指 的是其与发达国家的关系,反映的是它在世界格局中的经济 地位,以及它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状况,因而,“具有更浓的 经济概念eutralization is that it is a collective act, ie the Great Powers concerned must expressly or impliedly assent to the status of neutrality permanently conferred on the country, and that it is contractual, ie a state cannot be neutralized without its consent, nor can it unilaterally announce its neutralization.
国际法:国际法律责任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国际法上的居民中所说的一般外国人包括()。
A.外国专家B.外交人员C.在华的外商独资企业D.领事官员正确答案:A2、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其领域外侵害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
A.国籍管辖B.保护性管辖C.普遍管辖D.领域管辖正确答案:B3、国家的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B.属地管辖权是现代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普遍形式和首要依据,但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与外国财产C.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D.国家行使保护性管辖权的条件是外国人在领土外侵害该国重大利益的行为同样必须也侵害了行为地国的重大利益正确答案:D4、有些国际文件虽然不是条约,但其中所载的一些原则,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原则和规则是()。
A.习惯法规则B.协议法规则C.软法规则D.自然法规则正确答案:A5、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B.国际法是通过特定的权威机关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C.国际法具有约束力,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者是有强制性的D.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正确答案:B二、多选题1、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有()。
A.交换领土B.添附C.收复失地D.公民投票正确答案:A、B、C、D2、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
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
针对甲国的上述做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项判断是错误的?()A.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B.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D.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正确答案:A、B、C3、国际人道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4.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①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2013国际法练习题3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法上的居民中所说的一般外国人包括()。
A.外交人员 B.领事官员C.在华的外商独资企业 D.外国专家2.下述哪种情况下的犯罪是可引渡的?()A.依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B.依被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C.依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D.依第三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3.我国国籍法采取的原则是()。
A.血统主义与居住地主义相结合 B.血统主义C.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 D.出生地主义4.甲国公民在乙国将丙国公民杀死后逃入丁国,现甲、乙、丙三国均向丁国要求将其引渡。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下列哪一项?()A.丁国应将其引渡给甲国 B.丁国应将其引渡给乙国C.丁国应将其引渡给丙国 D.由丁国自己决定将其引渡给哪个国家5.受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
A.优于本国公民 B.与本国公民相同C.低于普通外国人 D.与普通外国人相同6.庇护权属于()。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7.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8.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
A.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B.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C.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D.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9.下列关于外交保护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国家的外交保护只能应公民的请求而行使B.甲国国民在乙国受到侵害的同时具有乙国国籍,甲国不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C.甲国国民在乙国受到当地歹徒的抢劫,甲国可直接对其行使外交保护D.甲国国民受到乙国不法侵害后,无须在乙国国内寻求司法或行政方面的救济,甲国可以直接提起外交保护10.中国人同澳大利亚人结婚而取得澳大利亚国籍后,其中国国籍()。
A.自动丧失 B.仍然保留C.取决于本人选择 D.取决于澳大利亚国籍法的规定11.原始国籍是指()。
国际法上的个人
推动国际法的进步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国 际法上的个人问题也在不断演变。 研究国际法上的个人有助于推动 国际法的进步和发展,不断完善
国际法律体系。
02 国际法与个人权利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之一
个人权利的行使
个人在国际法中具有法律人格,可以 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国际 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国际刑事法院也对涉嫌犯下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嫌疑人发出了逮捕令。
案例二:国际犯罪审判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的问题,主要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责任和管辖权问题。
详细描述
某国前领导人被指控犯下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等严重罪行。国际刑事法院对此发出了逮捕令,并 在该国政府的配合下将其逮捕并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该案最终判决该前领导人犯下了种族灭绝罪和危 害人类罪,并判处其长期监禁。
案例三:国际民事诉讼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涉及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主要探讨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民事 责任和管辖权问题。
详细描述
某国公民在国外旅游时遭遇车祸导致重伤,随后向所在国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国家的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在本案中,国际法上的个人权利和义务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国 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并承认了原告在国际法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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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国际法上的个人案例分析
案例一:人权保护案例
总结词
该案例主要涉及国际法上个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保护。
详细描述
某国政府采取了大规模的镇压行动,导致大量平民死亡和失踪。国际社会对此进行了强烈谴 责,并要求该国政府立即停止镇压行动,释放所有被非法拘留的人,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1
一、概述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 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二、国籍的取得 (一)因出生取得国籍 1.血统主义原则
2.出生地主义原则 3.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制原则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1.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3.Antonio Cassese , International Law (Second Edition)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 4.邵沙平著:《国际刑法学》(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 出版社2005年版。
22
按照西班牙政府的说法,在该案件被提交给国际法院之前,西班牙法 院就该案已发布了2763个命令,低级别的法院做出了494个判决,高级法 院则做出了37个判决。巴塞罗那公司开始在西班牙国内对破产程序寻求救 济措施。但由于巴塞罗那公司没有收到关于破产程序的法院通知,因而其 没有在雷乌斯地方法院出庭,并且其在6月18日之前也没有在西班牙法院 提起诉讼。而按照西班牙法律的规定,在破产判决公布之日起8日内可以 对破产判决提出反对之诉。但比利时政府声称,法院通知和判决的公布均 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要件,因而这种8天的时限从未启动。在破产宣告做出 后,英国、加拿大、美国和比利时政府均向西班牙政府提出了请求。加拿 大政府在1948年3月27日到1952年4月21日之间向西班牙政府提出了一系列 的外交照会,最近的交涉则是在1954年7月和1955年3月。加拿大政府先是 认为 巴塞罗那公司在西班牙遭受了拒绝司法的情况,但随后加拿大主要是 以西班牙对另一家加拿大公司——埃布罗(Ebro)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两国 之间有关条约的相关规定为由进行交涉,该公司与巴塞罗那公司所遭受的 待遇时相同的。西班牙政府并没有理睬加拿大关于将争议提交仲裁的要求, 直到加拿大完全停止了干预之时,西班牙的努力只停留在由有关当事人私 了的层面上。
国际公法学(第四章)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 获得中国国籍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解析】 根据我国《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 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 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2)双系血统原则指国籍随父母。1973年1月9日法国国
籍法就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原则。该法规定,子女,不论婚生 或非婚生,至少其双亲之一是法国人者,为法国人。
中国国籍法采取双系血统原则,该法第3条规定,父母双
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007年司考真题】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
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
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有
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 )
A.陆某仍是中国人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 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丧失中 国国籍。 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经 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 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 第14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 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由于中国国籍法并不承认双重国籍,陆某又没有申请 退出中国国籍,因此陆某仍为中国人。 可见,A项正确。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依据是个人的国籍,根据个人所拥有的国际不同,他们对国家法律关系和地位也有根本的差异。
享有国籍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个人与国际法发生联系的必要纽带。
【关键词】国籍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积极的国籍冲突消极的国籍冲突【目录】一、国籍的定义二、国籍的取得三、国际的丧失四、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五、我国的国籍立法在现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具备一个国家的国籍,这不仅是国内法所要求的,也是国际法所要求的。
一个人取得国籍后就可以以一个国民公民的资格在该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国际交往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了国籍冲突,因而国籍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成为国际法调整的内容。
一、国籍的定义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它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在实践中一般把国籍看作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
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公民,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际法院将国籍定义为:国籍是一种法律束缚,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联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以说,它构成这种事实的法律表述,即,或直接被法律或为政府当局行动之结果所授予国籍的个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籍的居民,较之与任何他国之居民,有更密切的联系。
如果它构成一种个人与使其成为他的国民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术语的说明的话,那么,被一国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对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
在国际法上,国籍是指一个人基于一定条件而获得的隶属于一个国家而成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现代国籍的概念在外延上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为了在国际法庭上适用“诉讼申请的国籍原则” ,通常把国家当作唯一公诉的索赔者。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适用范围:
• 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于经济和贸易等方面。 • 最惠国待遇通常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为方便边境贸易或国民进出境而给予邻 国的特权、豁免、特惠等优惠待遇,
(2)经济共同体,
(3常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给予。
但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 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至于政治权利,外 国人一般不能享有。即使是国民待遇,也 不是所有权利都给予外国人。
2、最惠国待遇
概念: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 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 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 国民的待遇。
1930年的《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 1954年通过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四中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
• 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法》,是于1980年9月10日颁布施行的,也 是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国籍法。
• 1、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用混合主义原则
美国总统条件:
在美国本土出生、至少年满三十五岁、在 美国至少已居住十四年以上的条件。
2、国籍的意义
• A、对国家来说:它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
有重要意义。
• 管辖 • 义务
• B、对个人来说: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
为其本国公民或国民的依据,也是确定一 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
• 权利 • 义务
•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
具有中国国籍?
• A、 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
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 B、 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
国际法上的居民
A是个人的权利
B是国家从它的属地优越权中引申出来的权利
C是指个人有受庇护的权利
D是国家给予个人庇护的权利
E是国家的主权权力
9.根据我国法律,可禁止下列人员入境:( )。
A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B艾滋病患者
C被认为人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活动的
D被我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对
错
二、单选题: (每题1分)
1.国籍法是( )。
A国家间解决国籍问题引起争执的法律
B国内法
C国家确定外国人地位的法律
D具有国际公约性质的法律
2.因出生而取得国籍是根据( )。
A出生地原则
B血统原则和居住地原则相结合
C居住地原则
D继有国籍原则
3.最惠国待遇( )。
A是一国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
B是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D既是国家的一项权力,又是公民的权利
三、多选题:(每题2分)
1.通过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情况有( )。
A因收养
B因婚姻
C因长期居住
D因自愿申请
E因出生
2.国籍法是( )。
A国际法的一部分
B国内法
C国家间解决国籍问题引起争执的法律
D国家确定认为是其国民的法律
3.对于合法进入一国境内的外国人,按照国际实践一般享有( )。
C是没有范围限制的
D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互相给予的
4.差别待遇( )。
A是违反国际法的歧视待遇
B是指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
C属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优惠待遇
D是给第三国以优惠待遇
5.国际法上的居民中所说的一般外国人包括( )。
国际法上的国家
关于国家继承的条约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1978年) 《关于国家对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的公约》 (1983年)
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 ——条约继承的一般原则 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非人身条约一般应继承
——财产继承的一般原则 被继承国的财产必须与变更领土相关 必须依据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并兼顾 公平
国家承认的效果
奠定了两国全面交往的法律基础(建立外 交关系,缔结双边条约)——法律上的承 认
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效力
承认被承认国的财产权、诉讼权和豁免权
政府的承认
与国家承认的联系
政府承认发生在既存国家出现(非宪法性的)政 权更迭时 政府承认的标准——“有效控制原则”(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过早承认和拒绝承认——干涉内政的嫌疑——“艾 斯特拉达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继承实践
——条约继承:区别对待,依据条约的性质和内容 来决定是否继承 ——财产继承:有权继承旧政府在中国境内外一切 财产(“两航公司案”、“光华寮案”) ——债务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湖广铁路债权 案”)
二、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
国家的概念: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 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构成要素: 永久的人口 确定的领土 政府(政权组织) 主权(开展对外交往的能力)
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国际关系中承 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区别于战时中立)
国家承认的限制条件: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学复习重点笔记整理国际公法复习笔记整理第1章导论1. 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院,亦称国际法学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世界性的民间学术团体,1873年由英国、意大利、俄罗斯等9国11名学者在比利时根特城开立;1874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会议;活动范围:制定国际法一般原则,协助国际法编纂,为维持和平和遵循战争法作贡献,解释国际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等。
2. jus civile & jus gentium市民法和万民法,由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提出,采属人主义原则,同为早期罗马法的两大组成部分。
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就是自然法,体现了自然理性,普遍正义的理念。
二者最终融合。
3. 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1643-1648为结束欧洲30年战争而召开,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不得违反国际条约等国际法重要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端。
4. Austin 奥斯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把国际法称为“实在道德”,对国际法持否定态度。
5. 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提出“国家间的法”的名称。
6. Zouche 苏支[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代表作《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以“万国法”取代了“国家间的法”。
7. Bentham边沁[英国],实在法学派代表,在《道德及立法原则绪论》中,把“万国法”改为“国际法”,因此,国际法学界都认为他是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个名称的人。
8. 就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不同学派做出的不同回答。
《国际公法学》-6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也称为国际法的根据(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的根据和基础是什么?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家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派。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
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依据是个人的国籍,根据个人所拥有的国际不同,他们对国家法律关系和地位也有根本的差异。
享有国籍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个人与国际法发生联系的必要纽带。
【关键词】国籍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积极的国籍冲突消极的国籍冲突【目录】一、国籍的定义二、国籍的取得三、国际的丧失四、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五、我国的国籍立法在现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具备一个国家的国籍,这不仅是国内法所要求的,也是国际法所要求的。
一个人取得国籍后就可以以一个国民公民的资格在该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国际交往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了国籍冲突,因而国籍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成为国际法调整的内容。
一、国籍的定义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它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在实践中一般把国籍看作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
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公民,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际法院将国籍定义为:国籍是一种法律束缚,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联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以说,它构成这种事实的法律表述,即,或直接被法律或为政府当局行动之结果所授予国籍的个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籍的居民,较之与任何他国之居民,有更密切的联系。
如果它构成一种个人与使其成为他的国民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术语的说明的话,那么,被一国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对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
在国际法上,国籍是指一个人基于一定条件而获得的隶属于一个国家而成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现代国籍的概念在外延上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为了在国际法庭上适用“诉讼申请的国籍原则” ,通常把国家当作唯一公诉的索赔者。
国际法
国际法上的居民是指居住在一国境内并受该国管辖的人。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国籍的取得:一个人取得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1、因出生而取得:血统原则、依出生地原则、依血统和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混合原则2、因加入而取得:自愿申请(归化)、婚姻入籍、收养、交换领土.国籍的丧失: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
自愿丧失、非自愿丧失中国国籍法1、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确定原始国籍2、不承认双重国籍3、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外国人: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
外国人的待遇方式1、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2、最惠国待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3、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对方公民在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方面的待遇。
4、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以条约为据)五大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公民不引渡3双重犯罪原则4双重审查原则5罪名特定原则程序:外交部接受申请-高院审查-国务院行政审查-公安部执行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的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这种庇护也叫领土庇护。
难民: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社会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留其本国之外,并由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分析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备受。
本文将从法律分析和案例分析两个方面对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深入探讨。
在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是指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和能力。
根据国际法,个人主体资格的认定通常基于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独立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二是具有法律人格,即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
在国际法上,个人的主体资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元首、政府高级官员和外交代表等具有官方身份的个人,他们代表国家进行外交活动,参与国际事务,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二是民间个人,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他们虽然不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高级官员,但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约,也可能享有某些国际权利和承担某些国际义务。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资格。
在某国与另一国的边界争端中,双方均声称对一块领土拥有主权。
为了解决争端,两国决定通过谈判达成协议。
由于该争端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双方决定成立一个由民间人士组成的调查组,对边界地区进行实地调查,为双方谈判提供参考。
在这个案例中,调查组成员虽然不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高级官员,但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约,他们具有民间个人的主体资格,可以参与国际事务,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从国际法角度出发,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具有以下法律意义: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国际事务中,个人的作用不容忽视。
通过认定个人的主体资格,可以鼓励个人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
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有助于保护个人的国际权益。
在全球化背景下,个人的国际权益问题逐渐受到。
通过认定个人的主体资格,可以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国际权益,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个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有助于解决国际争端。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间争端可能涉及到个人权益。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三、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特定 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1、因出生而取得(原始取得) (1)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 (3)混合主义。
2、因加入取得国籍(归化或继受取得) (1)自愿申请入籍; (2)选择入籍; (3)因涉外婚姻、收养、认领入籍; (4)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某一个人失去了他曾 经具有的某一特定国家国民或公民的资格。 1、自愿丧失国籍; 2、非自愿丧失。
四、国籍的抵触 (一)概念 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一个 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状态。
(三)关于华侨国籍问题的处理 1、解决华侨双重国籍的问题 解决我国与印尼等国的华侨国籍问题 2、处理边民国籍问题 我国与缅甸的边民问题的解决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概念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某一特定国家本国国 籍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 籍人,且不论该人居住在何处)。 二、确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原则与规则 (一)概述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在一国入 境、出境、居留和从事各项活动方面享有法 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
(二)国籍的丧失 1、自愿丧失国籍 (1)自愿申请退籍 (2)自愿选择别国国籍 2、非自愿丧失国籍
四、国籍的抵触 (一)国籍抵触的概念 一个人同时具有一个以上的国籍或不 具有任何国籍的状态。 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称之为国籍的积极 抵触; 不具有任何国籍称之为国籍的消极抵 触。
(二)双重国籍的产生和解决 1、产生 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各国国籍立法对 国籍取得、丧失的具体规定和认定不同。 因出生或其他事由导致产生双重国籍 2、解决 国内立法 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居民和国籍
国际法模拟题
国际法模拟题第一篇:国际法模拟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2013年03课程考试《国际法》模拟题一.单项选择题1.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A)。
A域外庇护权B领土庇护权C领水庇护权D领域庇护权2.(D)不能行使紧追权。
A军舰B 军用飞机C政府船舶D民用商船3.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D)的待遇。
A高于本国国民B 等于本国国民C高于第三国国民D 等于第三国国民4.外交团是(A)方面的团体。
A外交礼仪B外交使团 C领事D私人5.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实行(C)A单一开发制B 协商开发制C平行开发制D 自由开发制6.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D)确定的。
A 1941年“大西洋宪章”B 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C 1944年华盛顿“橡树园会议”D 1945年“雅尔塔会议”7.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C)A内海B历史性海湾C国际航行的海峡D 群岛水域8.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
并由其查明事实。
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
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D)A 斡旋B 调停C 调查D 和解9.在国际法历史上,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是:(A)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法院判例10.当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冲突时,(B)A 国际条约的义务应优先履行B 《联合国宪章》的义务应优先履行C 适用“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D 适用“先法优于后法”的原则11.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效果,因此(D)A 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B 承认意味着建交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D 承认只表明了建交的愿望,并不等于建交12.根据国际实践,排除行为不法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A)A事先同意B报复措施C平时封锁D武装干涉13.中国和印度之间的边界属于(A)A 传统习惯边界线B 自然边界线C 确定边界线D 条约边界线14.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群岛国群岛直线基线最长不得超过(C)A24海里B100海里C125海里D200海里15.庇护权在国际法上(B)A.是个人的权利;B.是国家的权利;C.是个人根据国际法得到的权利;D.是国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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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
籍 (nationality)
国籍是国家所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国籍既是自然人隶属于国家,作为该国成员的标志, 又是自然人承受该国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 依据。
任何主权国家都根据其本国的国籍立法赋予有关自 然人本国国籍,并据此对他们行使司法管辖权和外 交保护权。
(1)中国政府决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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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庇护与引渡
3、受庇护人的地位:
受庇护的外国人在庇护国享有合法的居留权。他 们的地位与一般外国人等同,要服从居留国的属 地管辖,享有与一般外国人相同的待遇。 但与一 般外国人又存在区别。 在避难期间,可以拒绝本国的召唤和服兵役的义 务。庇护国不将其引渡或驱逐。
第四讲 国际法上的居民
主讲人:李寿平 法学博士、教授
第一节
国
籍 (nationality)
引导案例:
艾伯特的父亲赛谬尔1848年生于德国,1864年移居美国, 1873年获得美国国籍,1874年回到德国,1890年生下艾伯 特,并一起取得了德国国籍。艾伯特1937年离开德国后在 1939年申请了美国国籍,德国因此在1940年剥夺了艾伯特 的德国国籍。1940年艾伯特将其在纽约的一家意大利公司 的股票低价卖给了另一个意大利公司。二战结束后,艾伯 特认为其低价卖股票是受意大利反犹太立法的影响,因此, 以美国国民的身份要求意大利赔偿,遭到了调解委员会的 反对。 艾伯特的国籍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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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
籍 (nationality)
A.因出生取得国籍的方式:
出生国籍是各国国内法依个人出生的事实而赋予 的。国家根据自己的民族传统、政治经济等因素 确定赋予出生国籍的标准: 血统主义: 依血统关系即父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 人的国籍。 出生地主义: 依出生地决定一个人的国籍,而不 问其父母的国籍为何。 混合主义:即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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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
籍 (nationality)
(2)冲突的解决
多边条约:1930年海牙《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 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 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 区域性条约:1954年的 《阿拉伯联盟关于国籍的公约》和 1963年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定的《关于减少多重国籍及在 多重国际时兵役义务的公约>》。 双边条约:1955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双重国籍问题 的条约》解决了两国存在的双重国籍问题。 国内法方法:解决国籍冲突的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 各国的国内立法加以避免,国家在制订国籍法时应尽量避 免导致国籍冲突的情况发生。
引渡的执行。一经通知准予引渡,被请求国和请求 国应不迟延地安排被指控的人犯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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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庇护与引渡
5、引渡的后果
关于引渡的后果,一般要求请求国在得到被引渡的人犯后, 对其审判或处罚要遵守“特定罪行原则”(principle of specialty)。这意味着对人犯的审判或处罚应只限于请求引 渡和准予引渡所依据的罪行,或者至少限于有关的引渡条 约所列举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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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国人的定义:
外国人(aliens)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 其他国家国籍或无国籍的人。 一国管辖权下涉及的外国人包括两类: 一类是根据国际法享受有外交和领事权与豁免的外国人, 包括外国派驻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国际组织派驻的代 表。 另一类是普通外国人,包括外国专家、留学生、旅游者、 外商和华侨等。 广义的外国人,还包括外国法人,如外国的公司和企业等。 国际法有关外国人的制度,除专门关于自然人的规定以外, 都适用于外国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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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nationality)
B.因加入取得国籍的方式:
又称继有国籍,是指根据本人的意愿或某种事实,并在具 备入籍国的立法所规定的条件后因加入取得国籍。有以下 方式: 自愿申请入籍。旧称归化(naturalization),即依照入籍国 的规定,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该国批准而取得国籍。 婚姻入籍( matrimony)。即指因一国国民与他国国民结 婚而取得他国国籍。 收养入籍(adoption )。一国的公民或国民收养外国人或 无国籍人为子女,因而产生被收养人的国籍变更问题。 领土交换入籍(territorial exchan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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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nationality)
(2)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可以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 自愿丧失国籍,是指根据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国籍。 有两种情形: 本人自愿申请退籍,经批准后丧失本国国籍。但 是,各国国籍法都规定了一些退籍的条件。 自愿选择某一国国籍,因而也发生丧失国籍的情 况: 因婚姻而丧失; 因被收养而丧失; 因被剥夺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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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nationality) Nhomakorabea3、国籍冲突的产生与解决
(1)冲突产生的原因
国籍的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即双重或多重国籍 的情况为国籍的积极抵触; 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属国籍的消极抵触
所有取得国籍的原因,如出生、申请入籍、婚姻、收养、 认领等,都可能产生国籍的积极抵触或消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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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庇护与引渡 2、请求引渡的主体
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包括:(1)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根据 属地优越权,有权要求引渡;(2)罪犯国籍所属国,根据 属人优越权,有权要求引渡;(3)受害国,根据保护性管 辖权有权要求引渡;(4)罪犯所在国以外的所有国家,根 据普遍管辖权都有权要求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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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nationality)
2、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依各国关于国籍的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由 于某种事实的出现或存在而使个人具有了某个国 家的国民身份,称为国籍的取得。因某种事实出 现而使个人失去了某国的国民身份,称为国籍的 丧失。
(1)国籍的取得方式: A.出生取得国籍; B.加入取得国籍;
2、英国是否有向西班 牙、智利引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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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渡的对象
19世纪前,国家间主要引渡的是政治叛乱者、异教徒教 徒和逃兵。19世纪以后,各国从引渡政治犯、宗教犯和 逃兵变为引渡普通刑事犯。 但本国人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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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庇护与引渡
4、引渡的程序
提出引渡请求,请求国通过外交途径向被请求国提 出引渡请求书。 被请求国审查,在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或被请求国 决定是否引渡时,都须先经司法机关对引渡罪行 进行法律审查然后再由行政机关综合考虑条约义 务,对等原则等因素,作出最后决定,这称为 “双重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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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案例:
庇护与引渡
据《人民日报》1981年10月16日头版报道, 1981年10月,越南空军少尉飞行员乔清陆等10 人因不满当时越南政府的残暴统治和政治迫害, 驾驶一架越南军用直升飞机来到中国。他们感 到无法在越南继续生活下去,要求留居中国。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有关部门经过调 查后,允许乔清陆等10人在中国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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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
籍 (nationality)
1、国籍的概念与意义
李浩培教授《国籍问题比较研究》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 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 身份。 奥本海认为,个人国籍是其成为一国国民的资格。 (Nationality of an individual is his quality of being a subject of a certain state) 英国国际法学者斯达克认为:个人的国籍是主权国家与 其国民之间持续不断的法律关系。 (A man’s nationality is a continuing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overeign state on the one hand and the citizen on the other)
6、可引渡的罪行
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且必须是请 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即“相同 原则”或“双重犯罪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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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 诺 切 特 案
1、担任智利军政府总 统期间的皮诺切特是 否可以作为引渡的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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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2、外国人的待遇标准: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家实践,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和法律保 护一般分: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是指一国在一定范围内 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根据这个标准, 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但外国人 不得要求比本国人高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 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是指一国 (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 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 受的待遇。 差别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是指国给予外国人的 待遇与本国人不同,或者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以不同 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