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办事指南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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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这是某地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仅供参考!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流程第一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后,到XX地领取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或登录网址,点击办事指南下载相应的材料,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申请;第二步: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形式审查);第三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第四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五步: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新办新办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的,应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当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明确的分区销售)和操作流程等文件;4、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5、外设仓库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设备设施布局图。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100607000—2018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30日发布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内监督管理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申请事项。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四)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为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2.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申请人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流程图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流程图

食品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的生产者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四、受理机构都安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决定机构都安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八、禁止性要求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二)乳制品、罐头制品;(三)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五)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九、申请材料目录(一)食品小作坊登记(新办)申请材料: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事项办事指南 .doc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事项办事指南 .doc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事项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事项2、办理地点:一品天下大街999号3、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不收费6、窗口电话:7、投诉电话:8、电子邮箱:9、办理对象及范围:本辖区内食品经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网上咨询:金牛服务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11、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 13:00-17:00二、法定依据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六条2、《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川食药监发[2016]7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三、申请条件1、具备经营(销售、制售及贮存)场所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2、无销售场所但有贮存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的;3、有实体门店并利用网络经营食品的;4、利用网络销售食品,无实体门店但有相应经营场所(含贮存场所)的;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向金牛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辖相关所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第三步: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步:申请人到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申请材料:(材料一式一份)1、由申请者签署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不小于4寸,画面清晰可见)、操作流程等文件;4、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清单;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还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6、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供货方合法主体资格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7、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核对原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_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_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_办事指南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定依据(一)依据《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收费依据 无申请材料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审查标准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具体标准应符合《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各市(地)食品小经营管理办法(或细则)要求。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办事指南

NO:《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经营者名称(盖章或签字):填报说明1.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按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参照营业执照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经营者填写相关身份证件号码。

3.填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住所应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相关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4.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5.对于申请变更的项目,申请人应在对应□中打√,再按照要求填选变更内容。

6.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7.变更的适用范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及其相应备注变更,均适用于变更许可业务;如其他字段如经营者名称等内容同时也变更,也可同时在此业务中进行变更。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变更情况登记表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变更情况登记表委托书兹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名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相关手续。

委托事项及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 同意□不同意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文书;5、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注明):委托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年月日备注:1、委托人是指申请人。

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事项及权限,由委托人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5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核意见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登记表。

浙江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办事指南2020

浙江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办事指南2020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一、主管处室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二、改革内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对“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由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备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将许可改为备案。

改革后企业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在全省(除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由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前告知审批程序、审批标准等,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对经营条件自我评估、守法诚信经营进行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四、许可条件(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2020

浙江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2020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一、主管处室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二、改革内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1.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检验报告等法定条件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取消原“先证后核”的后置现场审查环节。

3.推行“一企一证”,企业生产经营目录内不同类别产品,在同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新申请许可证或申请换发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许可证书。

4.将省级发证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义乌市等部分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许可条件(一)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加工的产品或包含相应的行业表述。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上述条件应当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

五、材料要求(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单(在线填报);(二)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三)申请发证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合格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事项的审批一、工程概述1、工程名称: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事项的审批2、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办理窗口:市政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5、窗口:869248456、投诉:86924837、86921930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方法?〔试行〕〔局令20号〕第三十条三、补充申请的条件和范围1、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是指改变、增加或取消原?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附件载明的事项和内容而提出的注册申请。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1〕增加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制剂的适应症。

〔2〕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3〕变更或增加制剂规格。

〔4〕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

〔5〕改变制剂配制工艺。

〔6〕修改制剂注册标准或试行标准转正。

〔7〕替代或减去制剂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8〕变更或增加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9〕变更制剂的有效期。

〔10〕修订制剂说明书。

〔1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12〕变更制剂配制场地。

〔13〕其他。

3、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1〕变更制剂包装标签式样。

〔2〕变更或增加制剂的包装规格。

四、申报程序:申请人向市政务效劳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需经专家初审〕,窗口对申报材料形式要件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已取得受理通知书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察、按申请事项的要求抽取连续3批检验用样品,同时通知成都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待待检验报告书出具后符合规定的,市局将签注审查同意意见、考察报告及申报资料一式2份报送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办事指南为了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办事,特制定本指南。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办事1、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2)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食品经营场所变更申请书;(4)食品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注意:材料必须真实有效);(5)本公司工商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变更类别及办理程序(1)新设食品经营场所:要求申请人具备食品经营资质,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报及相关文书办理。

(2)变更经营场所:要求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表》填报及相关文书办理。

(3)变更经营项目:要求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表》填报及相关文书办理。

(4)变更经营范围:要求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表》填报及相关文书办理。

(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要求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表》填报及相关文书办理。

3、变更办理时间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一般需要7-15个工作日,受当地政府的审批进度影响,有可能会延长审批时间。

4、办结后工作(1)及时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挂在显眼处,由负责人签字备案;(2)及时将被变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后文件复印件以期保存,并存入备案盒内;(3)及时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后工作方案》报给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4)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卫生监督报告,完成情况表示;(5)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报送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6)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信息;(7)及时更新企业管理系统等,保持企业资料和实际操作一致;(8)定期查阅《食品经营许可证异常报备及处理指南》,按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三、违规操作的处理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活动的,将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_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_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_办事指南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定依据(一)、依据《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法定办结时限在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否收费依据 无申请材料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审查标准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具体标准应符合《黑龙江省食品。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办事指南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办事指南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办事指南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根据《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55号公告,~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纸质材料:,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注意事项:请贸易公司尽快去外经贸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辖区内出口生产企业如无法办理请提供情况说明。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注意事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追溯管理、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进口食品来源、流向/销售,或自用核销,台帐格式,空白登记表格,。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注意事项:部门、岗位职能要详细描述,设置兼职或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员个人信息,学历、专业、岗位资格证等信息,。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注意事项: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存放地点须在我局认可的备案库中选择。

食品种类和存放地点简单说明即可。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二、系统备案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端管理系统地址:,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

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doc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doc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事项的审批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事项的审批2、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办理窗口:市政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5、窗口电话:869248456、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7、网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20号)第三十条三、补充申请的条件和范围1、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是指改变、增加或取消原《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附件载明的事项和内容而提出的注册申请。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1)增加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制剂的适应症。

(2)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3)变更或增加制剂规格。

(4)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

(5)改变制剂配制工艺。

(6)修改制剂注册标准或试行标准转正。

(7)替代或减去制剂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8)变更或增加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9)变更制剂的有效期。

(10)修订制剂说明书。

(1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12)变更制剂配制场地。

(13)其他。

3、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1)变更制剂包装标签式样。

(2)变更或增加制剂的包装规格。

四、申报程序: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需经专家初审),窗口对申报材料形式要件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已取得受理通知书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察、按申请事项的要求抽取连续3批检验用样品,同时通知成都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待待检验报告书出具后符合规定的,市局将签注审查同意意见、考察报告及申报资料一式2份报送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项目名称: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办理地点:一品天下大街号、法定时限: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办理时间: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窗口电话:、投诉电话:、办理对象及范围:本辖区内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电子邮箱::网上咨询:金牛服务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二、法定依据、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六条、《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川食药监发[]号,自年月日起实施)第四章三、申请条件已在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四、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向金牛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辖相关所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第三步: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步:申请人到金牛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申请材料:(材料一式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事项相关材料;变更经营场所(含以贮存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注销原许可证,重新申请办理;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管辖地许可机关和仓库所在地许可机关备案并承诺符合食品贮存条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核对原件)。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网上自助申请流程1、请先使用IE浏览器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网址/sdfdaout/2、请点击注册食品→食品经营,选择本地新开办企业用户,填写注册信息。

注意:企业名称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全称。

3、点击下一步,填写用户名和密码。

点击提交。

注意:用户名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全称。

密码填写手机号。

4、点击许可申报→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填写申请5、填写申请表,其中受理机关选择“滨州市惠民县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如实填写申请信息,选择经营范围。

6、点击右上角暂存,再点击提交即可。

7、携带纸质材料,到辖区食药所提交,正式申请。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新办食品经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网上申请提交后提示打印);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的,应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操作流程图等文件;5、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⑥有外设仓库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设备设施布局图。

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流程第一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后,登陆许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打印申请书。

第二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形式审查);第三步: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第四步: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第五步: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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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申报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办理时限
法定时间:20天
承诺时间:10天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备注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附件2:
服务大厅办理业务指南(样表)
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办理指南
法定依据
《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领取企业(个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按要求填写相关文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及未过期的卫生许可证;
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申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持所提交材料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
2、现场勘查: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所辖工商所实地勘验)
3、审批办结: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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