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人监护之检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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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第 二,扩大 了适用对象 范围。各 国及地 区之前 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一般 只适 用于精 神障碍 者 ,而革 新后 的监护制 度越 来越具有社会化特性 ,成为了老 龄化 国家不可 或缺 的法律制 度。其 除了适用 于精神 病 患者之外 ,还适用 于老年人 以及 身体障碍 的成年
人。 例 如大陆法 系和 英美法 系关于意定监 护的内容,
2 0 1 4年 7月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e i Uni v e  ̄i t y o f Pol i c e
J u l y . 2 0 1 4
No . 7 S e r . No. 1 5 4
第 7期 总 第 1 5 4 期
本人的意思 自由以及法官的 自由裁量来确定监护人 的监护 内容 。例如 《 日本 民法 典》 第 9 条和 《 德 国民 法典》 第1 0 9 3条第 3款① 都是 以部分监护为特征的 ,
各国及地区相继开展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改 革, 新增 了成年人意定监护 的方式 , 如 日本 的任意监 护制度 、法国的意定监护制度 以及英 国和美 国的持 续性代理授权制度 。这些规定都赋予 了被监护人选
新, 建 立 了任 意监 护 、 法律 帮 助等 制度 来防 止被 监 护人 的权 利 受到侵 害。这 对 我 国建 立适 合本 国 国情 的现 代 成年 人 监 护 制度 具 有重要 的 借 鉴意 义 。 【 关键 词 】 成 年人 监 护 ; 任 意 监护 ; 无 民 事行 为 能力 ; 限 制 民事行 为 能 力
【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3 . 8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1 6 7 3 —2 3 9 1 ( 2 O 1 4 ) 0 7 —0 0 8 9 一O 5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摘要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呼吁,我国《民法总则》通过修改《民法通则》,借鉴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第二章确立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扩大了《民法通则》成年人监护中被监护人的范围,增设了“成年意定监护”规定,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一次较为全面的改革。

但是,《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仍有很多欠缺之处:对于如何确定监护人,监护人的权责问题以及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等方面还未作规定。

本文通过研究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分析当前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成年监护;行为能力;监督机制现如今,我国面临着严峻的老龄化问题,老年人口比重大,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医疗水平显著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

老年人口的增多引发老年人监护问题,然而《民法通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已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2017年《民法总则》第二章确立了我国崭新的成年监护制度,开启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新篇章。

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含义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对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法定方式设立监护人,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历程为顺应社会现状的变化发展,我国的监护制度也处于不断地完善中,1987年我国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到十九条规定的监护制度中被监护人的范围仅包括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两类,并未提及非其他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2011年我国老年人人口达12288万人,老龄化问题已相当严峻,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2012年12月我国立法机关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规定了老年意定监护制度,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自己欠缺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这里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这是我国首次提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也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一次重大改变,意味着我国开始向世界领先的成年监护制度迈进一步,同时该法也为《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及立法完善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及立法完善
者他 的监 护 人 的 申请 , 实 该 公 民无 民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制 民事 行 为 证
能力的原因已经 消除的, 当做出新判决, 应 撤销原判决。 户籍管理方 ” 面以及其它方面的法律法 规均未 要求对 判决进 行公示。 ( ) 二 实质要件 方面的比较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也没有提及成年人监护之名, 对成年人监护立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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皲 国 咸年监护制 度 f 反思 及立法 完善 I I l

摘 要

成年监 护 制度 是监 护制度 中非 常重要 的组 成部 分 , 本文通 过对 现 代各 国的成年 监 护制度 内容上 的分析 和 比较 , 对
体系和保障机制紧密相连 。 我 国现行 的成年监护制度范围太窄, ” 监 第 2 款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 “ 护层次也过于单一而且十几年 未曾有过变化 。 反观 国外 , 、 、 德 法 日等 力人……” 《 , 民法通则》 l 第 9条第 l款规定,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
障碍的高龄人得到照护 的需求大大增加。随着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
来 , 会 少 予 化 , 庭 结 构 也 逐 渐 转 变 为 以核 心 家 庭 为 主 。 这 样 的 小 社 家
1 3条的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也不 以宣 告为要件。总之,“ 3 对于精神病 人来说, 只要其病情 达到使其仅有部分意思能力的程度 , 当然就是限
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不需要法院宣告。 民法通则》 l 《 第 3条第 1 款规定,不 能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在中国,未成年人的保护备受重视,而监护制度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在成年人监护制度上,我们似乎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显得尤为必要。

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由民事监护和刑事监护两部分构成。

在法律层面,民事监护主要围绕着老年人、残疾人、痴呆症患者等特殊人群展开。

而刑事监护则主要针对刑事犯罪中的未成年人,如犯罪年龄在十四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发现这些监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比如,民事监护的范围过于狭窄,无法覆盖所有需要监护的成年人。

又如,刑事监护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受到较多的关注和照顾,而对于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则极少有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成年人的监护机制的健全。

因此,我们需要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全面的评析和完善。

首先,应该拓宽民事监护的范围,不仅包括那些老年人、残疾人、痴呆症患者等特殊人群,而且还应该覆盖那些因为其他原因而需要监护的成年人,例如,失去了劳动能力的家庭主妇、因精神疾病致残无法独立生活的单身青年等。

其次,应该强化刑事监护的覆盖范围,增加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监护,并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这一过程中。

最后,在法律和制度上,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监护机制,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义务意识。

综上所述,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应该得到高度重视,需要通过评析和完善,建立更加健全的监护机制,确保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还需要营造一个主动承担监护责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各界都能够为成年人的监护事业做出自己的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持续发展。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成年人利益的重要制度。

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如监护关系的确定、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以及监护人责任认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惑和矛盾。

本文旨在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评析与完善的探讨。

1.监护关系的确定不够清晰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护关系的确定。

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目前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导致许多民事诉讼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例如,在未成年人抚养权案件中,由于监护关系的不明确,许多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和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不够完善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也是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监护人的义务规定较为简单,只是一些基本纲领性的规定。

但是,对于具体的法律事项中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却比较含糊。

3.监护人责任认定存在困惑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监护人责任认定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具体的责任认定却比较困难。

在法律适用方面,当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受到损害时,裁判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才能做出合理的判决。

为了加强监护关系的规范,应该对监护关系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就需要立法机构对现行的法律条款进行梳理和升级,增加对监护关系的解释和规范,使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便于在实践中得到运用和实践。

在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加强相应的管理方面的资源配备,而且还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统一规定和明示,以便为合格的监护人提供相应的合法保障,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在监护人责任认定问题上,可以采用相应的简化程序,让并不是法律专家的常人也能够理解和掌握。

当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遭到损害时,可以引入统一的认定程序,便于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运用,使责任认定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逐渐显露出其缺陷。

这些缺陷的存在极大地威胁到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因此,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如何完善。

一、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1.监护人的选定问题由于当前我国的监护制度是很少有政府部门介入的,往往是由亲属自行决定,因此,很容易出现监护人失职、监护权滥用等问题。

同时,监护人的选定问题也十分关键。

如果监护人本身就存在精神、身体等问题,那么对被监护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会造成极大的威胁。

2.监护制度的缺乏统一性当前我国的监护制度缺乏统一性,很少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来约束监护人。

因此,监护人的行为往往是依据个人意愿和阅历来决定的,缺少规范性和统一性。

3.监护人未对被监护人负起法律责任由于缺乏监护制度的规定和约束,监护人往往也未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负起法律责任,这种情况很容易出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

因此,监护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建立起监护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1.建立统一的监护制度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建立一个统一的监护制度是最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

这个制度应该包括监护人的选定、监护内容、监护义务、监护期限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和约束,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整个监护体系。

2.加强法律责任意识监护人应加强法律责任意识,尽到应尽义务,同时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更要负起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这样一来,监护人在监护中就会更加谨慎,同时也会让被监护人更好地遵守底线,不会犯下恶性事件。

3.加强政府监管政府应对整个监护体系给予更大的监管,建立政府与民间的联系机制。

通过政府的干预,就可以及时处理监护中的纠纷和难题,保障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后,通过上述的措施和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实现对被监护人的全面监管,不仅可以保证其人身安全,而且有助于加强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

案例一:杭州市一位80多岁老太太为了要求儿子给她寄钱,竟然把自己锁在了屋内,期间不吃不喝,导致身体极度虚弱,最终被邻居发现送往医院抢救。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在成年人因疾病、精神病或其他原因无力管理自己的法律事务时,由其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管理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生活和财产得到妥善管理,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护法》,虽然这些法律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社会变化和实践中的问题,这些法律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一些不足。

对于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的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还有,在监护程序的规定上也存在一些模糊和不完善之处,容易导致程序不公平和不完整。

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实践中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具体操作细则,导致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一定的困惑和难度。

由于社会对于成年人监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权益存在侵害和忽视。

特别是在一些财产纠纷和亲属关系纠纷中,监护人往往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一些不良后果。

需要通过加强社会宣传和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需要在机构和人员配备上进行完善。

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工作主要由民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的不足,导致一些监护工作难以开展和落实,影响了被监护人的权益保护。

由于监护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相关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而目前专业人员的培养和管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需要通过加大对相关机构的投入和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监护工作的专业化和效率。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

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实施监护、帮助和教育的一种特殊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深入的评析和完善。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一、监护制度的现状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由于精神病、智力障碍等原因完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由于精神病、智力障碍、年幼、无业经验等原因,难以完全辨认或难以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些人在涉及重大民事事务时,需要监护人代为行使权利或者辅助行使权利。

目前我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制度已经建立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帮助和保障,有效地维护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的监护方面,现行的监护制度在辅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监护人的选拔和管理不够规范。

由于监护人大多是被监护人的亲属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对其选拔和管理缺乏标准化的程序和规定,容易导致不适格的监护人存在,影响了监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监护制度的监督不够到位。

监护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些监护人滥用职权,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了一些虐待被监护人的事件。

监护制度的服务内容不够完善。

目前的监护制度主要以生活教育、医疗照料为主,并缺乏对被监护人的职业培训、社会融合等方面的服务内容。

这使得一些被监护人难以融入社会,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成年人监护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因此有必要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我们需要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进行评析。

目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财产管理和精神病患者等方面。

在婚姻家庭方面,监护制度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网络监护。

在财产管理方面,监护制度主要包括成年人监护与权利行使的监护。

在精神病患者方面,监护制度主要包括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和保护。

在实施过程中,这些监护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不够明确,导致一些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能力却依然担任监护人。

监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监护制度实施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

监护人权利和义务不够清晰,导致监护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出现纠纷和矛盾。

监护人的监护行为不得到有效监督和管理, 从而出现不当监护和监护漏洞。

目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针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我们应该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应该明确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确保监护人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和道德品质。

应该完善监护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监护制度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该加强监护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避免不当监护和监护漏洞的出现。

应该完善监护调解机制,建立监护纠纷的解决机制,为监护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

通过这些完善建议,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实施效果,并最终实现监护制度的合理和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和共同合作,相信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会朝着更加合理和完善的方向发展,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完善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完善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完善作为一个文明的社会,成年监护制度是起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

但在现实中,我们也时常听到一些不负责任、缺乏教养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

这反映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缺陷与不足,需要立法完善。

首先,我们需要反思的是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未成年人成为监护人照顾对象的情况,因此,在这些人未具备成年人责任、义务与能力之前,他们需要得到充分的照顾与保护,以尽可能地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健康和权益。

但是,由于一些监护人的意识、态度、行为等方面的缺陷,他们并未充分地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

例如,不久前,香港曾有一起儿童遭母亲虐待致死的案件。

这名被害儿童在接受家属安排的治疗期间,发现多处被烫伤、咬伤、打伤、绑紧等明显痕迹。

后经调查,该儿童的母亲始终拒绝承认自己的残忍行为,令人唏嘘不已。

同样地,北京也曾发生一起女子持续虐待外孙女的事件,这些案件都凸显出监护人在行使职责时的失范问题。

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并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措施,严格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例如,日本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未监护好未成年人造成一定伤害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在犯罪领域中,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儿子、女儿的犯罪行为负有过错,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入法完善成年监护制度方面,政府部门不应该缺位。

人社部、教育部应该积极负责相关立法工作,并及时响应舆论,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

此外,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家庭辅导、诉讼援助等方面的资源也应进一步整合,以提升监护人的态度、素质与能力。

总之,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立法完善这一制度,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为未来的中国培养更加健康、自信、自尊、自立的新一代。

案例:1. 2017年,江苏一名7岁女童死亡案,涉事家长每天都想方设法地折磨女儿,令人发指。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检讨与立法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检讨与立法完善

●法学研究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之检讨与立法完善
吴 国 平
( 福建江夏学院 教务处 , 福建 福州 3 00 ) 5 18

要 : 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很 不完善。我们 应 当顺应国际社会 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 的趋势 , 我 引入 先进 的监护
理念, 通过 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和 重点, 科学选择立法体例和立法模式 , 大成年被监护人 范围, 扩 细化监护层次和具体
政 策 导致 我 国一 脉相 承 的“ 亲 ” 庭 大量 存 在 , 孤 家 核
过分考虑维护交易 的安全 , 偏重于对精神障碍者因 意思能力欠缺对他人和社会 的影响, 漠视对有轻微
心家庭数量剧增 , 这意味着《 民法通则》 规定的法定
收 稿 日期 :0 0 0 - 6 2 1- 4 0
基金项 目:0 9 福建省社会科 学规 划项 目课题 “ 国监护立法 问题研究” 20 年 我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目编 号为:0 9 2 3 项 20 B 0 1
( ) 国现行成 年人监 护 法律 制度 的不足 二 我 长期 以来 , 为我 国 民法重 要组 成 部分 的成 年 作
年人 口将 达到 24 亿人 ; 2 5 . 8 到 0 0年 , 国老年人 我 口总量将超过 4 亿人 , 老龄 化水平将 超过 3 %, 0 已
达 到 联合 国老 年型 社会 底 线 的标 准 。 从老龄 化 发
作者简介 : 吴国平(9 ) 男, 16 , 福建泉N7- , 福建江夏学院教务 处处长, , , , 教授 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5 ・ 7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综合版)
21 00年第 2期
智 障的老年人和其他残障者 的平等权利和地位的

浅谈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

第24卷(增) (2009)内江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NEIJ IANG NORMAL UNIVERSITY浅谈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吴雅芸1,张小清2,邹文娟3,刘礼梅4* (内江师范学院政法与历史学院,四川内江641112)摘要:我国现有的关于成年监护之条文的缺乏已经难以适应复杂的实际生活也难以应对世界人口老龄化和国际人权组织/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0、/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0原则的挑战,而与我国法律联系十分紧密的日本、台湾在成年监护制度的体系方面已经相对完备。

本文则从监护的类型、监护人的选拔、监护的内容三方面重点分析了日本、台湾的成年监护制度,以此探讨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成年监护;台湾;日本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1785(2009)S2-0085-05一、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及立法目的(一)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成年监护制度0是指对不能自我保护的特殊成年民事主体(如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肢体残疾等)在其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上的保护制度。

/成年监护制度0乃为保护意思能力不足的成年人而设立的制度[1]。

其跨越了民法的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制度、成年监护制度等领域。

世界各国对成年监护制度的称谓各有不同,如我国将德国民法的这一概念译为/成年人保护制度0或者称为/成年照管制度0、/成年照顾制度0,日本民法典的称谓被我国学者译为/成年后见制度0。

而以往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民法概念/禁治产人监护制度0、/准禁治产人监护制度0正在退出历史舞台。

而英美法系国家的这一制度,被译为/成年监护0(A2 DULT GU AR DIANSH IP)。

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的概念虽然未在5民法通则6中明确提及,但是在第二章第二节/监护0中的第十七条到十九条规定了/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0,这实质上即为/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0。

不过这也显示出来我国对成年监护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太过狭窄的状态,以及/精神病0一词带有歧视性的特征,这与国际人权保护的趋势相背离。

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为保护一些不能独立自主行为的人而建立的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监护人不尽职、利益冲突等问题。

其次,该制度无法完全保证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最大化保障,导致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亟待改善。

为了更好地完善该制度,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案例入手进行探讨:首先,就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老年人被子女虐待的案件。

这些被害老人在某种程度上依然受到家庭监护,但却饱受虐待和忽视,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这类案件说明了家庭监护的局限性——即使有监护人,但并不一定就能保障被监护人的安全和利益。

此时,法律需要强化对年迈弱势群体的保护机制,完善老年人保障法,加强老年人保护工作,确保老年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精神需求得到保障。

其次是一些失能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这些成年人随着时间而失去了自理能力,需要由亲属或监护人进行照顾和管束。

但是,有些监护人并不尽职,可能存在不负责、不专业、甚至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例如,2018年山东发生的菏泽盱眙“自闭症”男子被母亲虐待致死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此时,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失能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对不尽职的监护人进行法律打击。

最后,是一些因监护冲突引发的法律纠纷。

例如,有的离婚夫妻在争夺抚养子女的权力时,父母双方之间产生冲突,孩子的监护也因此受到影响。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监护人之间对孩子的利益产生分歧,甚至给孩子带来伤害。

这时候,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加以妥善解决,保障孩子的权益,同时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规范单亲家庭、离婚家庭和家庭暴力等现象,加强对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缺陷,但是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

我们需要通过案例的分析,找出制度的缺陷短板,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确保监护人尽责、被监护人安全、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这符合我国社会的长期发展、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的必要保障。

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完善

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完善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对成年人的行为和自由进行限制,并由一定的监护人进行管理。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防止社会发生冲突和危害,但也存在缺陷,需要进行反思和立法完善。

第一个需要反思的问题是成年监护制度的滥用。

由于对成年人的行为和自由进行限制,监护人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滥用职权,侵犯被监护人的权益和自由。

例如,某些地方曾发生过被监护人被强制拘离在家中、禁止外出等现象。

这些问题让我们反思,必须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和约束,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第二个需要反思的问题是成年监护制度的扩张。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法律和政策上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扩张,将其应用于更广泛的范畴。

这些扩张不仅与现有宪法法律原则不符,而且会扰乱社会秩序。

例如,在某些地方,对“违法未成年人”家长采取成年监护制度,限制其出境、收入等权利。

这样的做法无疑侵犯了其基本的人权和自由,应予以纠正。

第三个需要反思的问题是成年监护制度的安全风险。

成年监护制度也会滋生一些安全风险,例如通过假冒监护人的身份,实施犯罪活动等。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制度,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安全。

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首先,应该明确成年监护的标准,对监护人身份、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其次,应该推进监护人的法律认证和职业化管理。

对监护人进行抽查和评估,选择合格人员作为监护人,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安全和权益。

最后,应该加强对成年监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案例一:2019年深圳一女孩被父母强行施打药物治疗抑郁症,由此引发社会较大关注。

案例二:2020年广西一女生因与家长发生争吵,被监护人强制拘离家中近两个月,仅能食用按摩椅内积攒的储物盒泡面生活。

案例三:2018年江西一男生因被家长进行开除学籍等严重限制,脱逃因盗窃被抓,父亲向警方出示“政府承认的监护人”身份,使得罪犯并未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完善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完善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完善随着社会发展,成年监护制度在中国逐渐完善,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现实案例出发,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反思,并探讨立法完善的方向。

案例一:陈某事件2017年,江苏南京一名精神病患者因家庭矛盾,被父亲半路扔下车,自己无法寻找家庭或者自我保护,最终饿死在道路上。

这一事件引发关注,受害者的父亲被依法以过失致死罪判刑。

案例二:丁某案2011年,四川乐山市一名19岁女生丁某被她同居的男友委托照看一只母狗。

女孩一时冲动杀死了母狗,法院鉴定其有精神疾病,但是却因无人监护被判入狱,引发社会反思。

案例三:学生父母“失联事件”2019年,湖南永州一名小学生因家庭变故杳无音讯长达四年,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事件中,除了需要寻找孩子的父母以外,谁来保障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并给予他必要的关爱和照顾?以上案例中,我们发现现有的成年监护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

一方面,监护人在行使职责时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不能将被监护人抛弃、遗弃,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有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当被监护人由于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护人,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则。

如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和人身安全没有形成有效保护,这种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因此,我们需要对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完善。

具体而言,应当健全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监护人考核、培训制度,以及监护人的惩罚机制等,同时着力完善监护人的权利保障,同时推出专业化的监护机构,以便为被监护人提供更专业、更细致的社会保障。

在此基础上,需要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更严密的监管和法律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提高成年监护制度的质量和效力,并让社会各方面能够在更好的监管和法律治理下实现更健康和谐的发展。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重失联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关注这些群体的状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及时排查平息可能发生的风险,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倡导社会的关注和参与,这些都是完善监护制度的重要步骤。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和政策也在不断完善。

而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为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一环,在我国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存在不少不足之处,亟待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我们来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是建立在民事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涉及到的主要对象包括精神和身体上有缺陷的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失能人士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护法》,成年人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处理日常生活和法律事务,保障他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

监护人的职责则是负责照料和监护受监护人的生活,财产和其他事务。

监护人也应当向有关部门作出报告,接受监督,以确保监护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监护制度的法规和政策相对滞后,无法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目前,我国的监护法律主要还停留在对受监护人的保护和监护人的责任方面,对于实际情况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矛盾等问题的解决还不够完善。

监护制度的执行效果也不尽人意,尤其是在一些基层地区和偏远地区,监护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衡机制。

由于缺乏专业的监护人员和机构,一些受监护人的权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侵害和风险。

所以,相对于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应当及时修订监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具体来说,监护法律需要更具体地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同时也需要对受监护人的权益进行更加充分的保护,以保障监护工作的合法和规范。

应当建立更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监护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监护工作的执行效果和问题的解决能力。

应当加大对监护工作的投入,建立更多的专业化的监护机构和团队,以保障受监护人的权益和监护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在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一环。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不少缺陷,需要不断完善。

以下从几个案例中探讨一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第一个案例:某县未成年人的脆弱身心被监护人糟蹋近日,某县一名未成年被发现身体被监护人打伤,且多次被强迫在家中从事家务劳动,生活状况异常困难。

对此,当地政府展开了调查,并发现该县的监护制度存在严重问题,导致这名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缺少有效的监控机制,监护人往往难以受到有效约束。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加强对监护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个案例:家暴案件频发家庭暴力一直是我国未成年人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即使在一些有监护制度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仍存在被监护人家暴的情况。

事实上,一些监护人对未成年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要解决这一问题,监护制度必须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约束。

此外,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让大众清楚知道家庭暴力的危害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三个案例:部分监护人侵占未成年人财产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会利用自己的地位侵占未成年人的财产,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很大困难。

这些案件突显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之一是监护人在未成年人财产管理问题上的漏洞。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加强对监护人行为的监督,确保监护人只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正当管理,配备专职财产管理人员,定期对监护人进行财务审查,严惩侵占未成年人财产行为。

结论总的来说,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只有不断加大控制力度,健全完善监督体系,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同时要利用现代技术不断创新,建立更加高效的监管体系,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和引导,让所有监护人认识到自身义务和责任,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尽心尽力。

关于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关于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一直存在诸多缺陷。

一方面,相比起西方国家,我国的监护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另一方面,一些监护人对其义务和责任缺乏认识,导致一些成年人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首先,我国的监护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没有成文的监护制度,只有《儿童权利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但未对成年人进行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监护责任并不能得到有效落实。

其次,一些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缺乏,导致成年人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一些监护人对其责任认识不足,对被监护人的福利不够重视,以及缺乏相应的监护技能。

例如,有些成年人患有重病或行为不端,但由于监护人的缺失,导致他们无法得到及时治疗和纠正。

最后,社会上的监护制度缺陷也比较严重。

由于一些潜规则和利益考虑,一些监护人会滥用权力,甚至无视被监护人的权利和利益。

例如,一些家庭中的老年人因为身体虚弱或认知失常,被监护人违法强制转移财产、强制收容等,导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针对以上缺陷,我国监护制度应该进行以下完善:一是出台完整的监护制度,明确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二是加强监护人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监护能力和意识;三是加强监护制度的执行力度,对监护人进行管理和约束,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案例一:2020年,山东省邹城市一名智障成年人因家庭贫困,由母亲接到岗位后又失去岗位,长期居住在单位宿舍内。

直到一名社工发现,才将其送到福利院。

案例二:2021年,四川省内江市一名残障男子长期被监护人用保姆方式管理,却几乎未与外界接触,寻求帮助多次被拒。

案例三:2020年,陕西省西安市一名智障男子被父亲推至路边,引发关注。

经鉴定,该男子理智处于幼儿水平,半年前被父亲拖到街心街角后就未再回家。

其父亲未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也未构建有效的监护制度,导致该男子被忽视多时。

在以上案例中,这些被监护人长期处于被忽视和失去保护的状态,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人权侵犯。

论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性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性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性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意外事故的发生越来越频繁,个体意志的尊重和保护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不断完善意定监护制度,旨在保障成年人的自主权和人权。

意定监护制度主要指的是在成年人尚未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老人、智障人员等)的情况下,通过事先填写意愿书等形式,以确保其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得到保障的制度。

随着我国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意定监护制度也逐渐得以发展和完善。

目前,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是还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例如,在立法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施起来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有些地区在意定监护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和现象,如有些地区只允许在不满66岁时确定意愿,并且不能撤回,这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开始积极推进意定监护制度的体系性完善。

一方面,加大法律立法力度,制定相关法律和规定,明确意定监护的地位和程序。

另一方面,在推进实践上,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的知晓度和认识度,使其能够更好地遵从意定监护人的意愿,确保意定监护制度得到更高效的实施。

在实际的应用中,意定监护的重要性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证明。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下面这几个案例。

1. 明志救亲李先生是一名热心肠的老年人,在厦门市区住了几十年。

他一直非常疼爱自己的孙子,为了保护孙子的生命安全,他在自己尚有行动能力时,便立即填写了意愿书,表明了自己的意愿。

某一天,李先生的孙子因为不慎摔倒受伤,急需输血。

在医生告知李先生时,李先生果断打开智能手环中的按钮,按下了紧急呼救键。

家人立即到达医院,通过意定监护手续得以快速完成输血手术。

2. 光荣救人某日,王先生在路上看到一名昏倒在地的女子,他果断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女子送往医院的途中给出了自己的电话号码。

当女子醒来后,他告诉李女士自己是个志愿者,并向她介绍了意定监护制度。

听到这个制度,李女士也十分感慨,她这才意识到,自己有必要提前安排好自己的后事,以防不测。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评析与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在法律上对无法独立行为或行动能力大幅度受限的人的监护。

这一制度主要针对一些特殊的人群,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老年人、残疾人等等。

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团结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评析与完善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1. 监护人资源不足。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陷入到需要监护的情况中,监护人数量却严重不足,导致很多需要监护的人无法得到监护。

因此,应该加强对监护人的培养和管理,同时鼓励更多的社会人士参与到监护中来。

2. 分配不均。

目前,监护资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而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监护资源相对较少。

这种情况导致了监护资源的分配不均,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护资源的分配和配置,促进资源的平等分配。

3. 监护制度法规不够健全。

监护制度的法规极其重要,其涉及到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

因此,应该加强对监护制度方面的立法和修改,使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

要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 建立监护人池。

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大规模的监护人池,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教育,同时针对不同的监护需要,提供不同的监护人选择,以保证监护人的质量。

2. 完善监护后服务。

监护后服务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该加强对监护后服务的投入和管理,为被监护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3. 建立公共监护机构。

政府部门可以建立公共监护机构,由专业监护人员来负责对被监护人的监护工作。

这些机构得到政府的支持和投入,可以为社会上的需要监护的人提供更好更便捷的监护服务。

4. 加强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加强法规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管理,提高监护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规范程度。

总之,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已经健全但是存在着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水平和质量,应该继续加强监护人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公共监护机构,加强对监护的服务和保障,同时完善监护制度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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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年人监护之检讨与完善
[摘要]从我国目前成年人监护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出发,指出目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存在的社会背景和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及相关的问题,得出了改革的必要性。

然后从借鉴的角度出发介绍了英国的《意思能力法》制定的背景和关于持续性代理权的内容,从而提出几点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成年人监护;意思能力法;意定监护
Abstract:This paper,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our country faces in the guardianship of adult, tries to bring into the focus on the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social background and China’s current legal provisions and related issues. Based on it, the writer comes to the conclusion of the necessity of the reform. And then, by way of introducing the background of Mental Capacity Act of England and the content of the 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 the writer puts up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reform.
Key words: guardianship by adult; mental capacity act;guardianship by conduct
一、我国目前成年人监护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社会背景
我国目前需要成年人监护的最大的社会背景是我们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大力控制了人口数量的增长,从而使我国人口的出生率大幅度下降。

同时,近年来我国医疗水平、生活水平、保健环境的提高,人口的死亡率下降,人口的寿命普遍延长。

以上两个原因使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走向老龄化。

人口老龄化问题对我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首先,老年人口规模巨大。

中国目前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1/5 。

2004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 143万, 2014年将达到2亿, 2026年将达到3亿,2037年超过4 亿,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一直维持在3亿—4亿的规模[1]。

按联合国的划分标准,我国已然变成老年型人口的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

高龄人口的急剧上升使得因年老而患上老年痴呆性疾病或其他身心障碍的高龄人得到照护的需求大大增加,尤其是患有老年痴呆病的患者和因其他疾病脑部受损者更需要有人加以照料。

其次,高龄的到来,另外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老年人自我照料能力减弱,对家庭、社区、政府依赖程度加大。

在老龄化过程中,根据目前的情况看70至80岁以上人口增长最快。

据调查,在80岁以上男性老人中, 能自我照料的只占35.7%。

他们中有各种慢性疾病、伤残、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和卧床不起的人数将大大增加,他们是健康最弱的群体。

如何解决他们的监护问题,已经是影响社会秩序的普遍性
问题了。

最后,因为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传统的大家庭解体,家庭结构趋向于核心化,家庭规模趋向于小型化。

这样的小家庭实在难以负荷四位老人的看护与照料,对上述老人的监管也日益疏怠。

老年人因体力和脑力随年龄增长而逐渐衰退,被欺骗、伤害和侮辱的例子层出不穷。

而立法却没有为上述老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同时,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大量“孤亲”家庭存在,30年来,我国一脉相承的“孤亲”家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这显示出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监护或者指定监护的监护人的范围大大缩小。

(二)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及相关的问题
第一,监护范围的规定。

我国目前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而那些逐渐丧失判断能力的高龄人和其他的障碍者都不在监护制度救济的视野中。

正如前面所说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有关老龄人的财产管理、人身照顾、安养、救护等问题应该为其创设新的制度。

同时其他身体障碍者如盲、聋、哑人,由于身体上的原因没有办法进行民事行为,也需要监护制度来保护他们。

我国目前成年监护制度规定受保护的范围太过狭窄。

第二,监护人的选任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担任只规定了两种形式:首先是法定监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担任监护人,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需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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