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松绑鼓励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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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新标准

正当防卫新标准

正当防卫新标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界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而近年来,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于正当防卫的新标准也逐渐得到了明确。

首先,正当防卫的主体范围得到了扩大。

以往对于正当防卫的主体范围一直局限于个人,但是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正当防卫的主体范围得到了扩大,不仅包括了个人,还包括了单位。

这意味着,在单位面临非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来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这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措施。

其次,正当防卫的防卫标准也得到了明确。

在过去,对于正当防卫的防卫标准一直比较模糊,容易引发争议。

但是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正当防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正当防卫的防卫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了非法侵害的情况、防卫行为的必要性、防卫手段的合理性等方面,为正当防卫的界定提供了更加清晰的依据。

再次,正当防卫的程序规定也得到了加强。

在过去,对于正当防卫的程序规定相对较少,容易导致防卫行为的程序不当而受到法律追究。

但是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正当防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正当防卫的程序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了紧急情况下的防卫程序、事后报警的规定等,为正当防卫的程序提供了更加严谨的要求。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的新标准在不断完善和明确中,为人们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正当防卫的适用更加公正合理,也为社会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正当防卫的新标准,同时也要在实际生活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做到既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又不违反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只有正确理解和适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部门发布正当防卫适用意见

三部门发布正当防卫适用意见

三部门发布正当防卫适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3.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

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作者:来源:《新传奇》2019年第21期预知有人意图伤害你,随身防身武器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别人拿刀砍你,你可以勇敢地拿刀自我防卫;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自卫;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要“完善有关正当防卫司法解释,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近日,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记者注意到,新华社受权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相较于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相比,有49处修改。

周强在回顾2018年主要工作时指出,最高法院“依法支持公民通过正当防卫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此次新华社发布的报告除保留上述内容外,在2019年工作安排中还指出,要“完善有关正当防卫司法解释,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在全国两会期间曾表示,目前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门槛过高。

一般认为,正当防卫成立,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这五个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的案情时,还要参照刑法理论,从法条中提取归纳出某种情形的条件,再将其与案情一一比对认定。

“在这样的多重条件限定下,正当防卫的认定似乎显得相当严格。

”此前,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一文。

文章以四个案例结合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的答记者问,向外界清晰传达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

最高检下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侯秋雨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近几年,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起因虽是孤立个案,但却反映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规定

刑法第⼆⼗条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规定原⽂:刑法第⼆⼗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第⼆⼗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为了制⽌犯罪分⼦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规定对于遏制犯罪,⿎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争起了重⼤作⽤。

但实践中已发现在正当防卫运⽤中存在⼀个主要问题,就是难以掌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这⼀问题的出现,在较⼤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不法侵害的⾏为,甚⾄出现了对不法侵害,由于害怕掌握不好界限,不敢防卫的情况。

1997年修订刑法,针对这⼀问题,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主要是:1.修改了防卫过当的规定,进⼀步明确了什么是防卫过当的⾏为;2.增加了对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规定,以⿎励⼈民群众勇于同犯罪作⽃争。

本条分为三款。

第⼀款是关于什么是正当防卫和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款规定了两层意思:1.什么是正当防卫⾏为。

根据本款的规定,实⾏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防卫⾏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针对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依法执⾏职务的合法⾏为,如依法拘留、逮捕、依法没收财产等,不能实⾏正当防卫;(2)防卫⾏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不能采取正当防卫⾏为;(3)实⾏防卫⾏为的直接⽬的是制⽌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的⾏为应当是制⽌不法侵害的⾏为,即实⾏防卫以制⽌住不法侵害⾏为为限,不法侵害的⾏为被制⽌后,不能继续采取防卫⾏为。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司法法律认定问题研究本文以“防卫限度”为切入点,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典型案件来具体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限度时容易出现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而从理论方面、实践方面探讨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结合原因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的核心要义旨在通过对实践中防卫类案件的分析和总结,引起司法机关对防卫限度认定方面的重视。

正确理解防卫限度的实质性内涵,摒弃“唯结果论”的思考路径,首先落实法律效果再追求社会效果,对防卫行为进行整体全面的评价。

另外,在国家鼓励正当防卫的大环境下,法律工作者也应及时更新司法理念,避免对防卫限度的认定过于严苛,建立长效的正当防卫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一、防卫限度的概念、特征及立法沿革(一)防卫限度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 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①。

表观上,防卫是通过一种“暴力”的形式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攻击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它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实质上,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在无法及时得到公权力救助时允许公民进行私立救济,虽然造成或可能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法益受损,但是正当防卫保护了更为优越的法益,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后者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的暴力犯罪,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前者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需要满足五个构成条件。

第一,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首先,这里的“不法”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具有攻击性、破坏性、持续性或紧迫性的一般违法行为。

其次,这里的“侵害”是指对法益产生了威胁,只有个人法益或公法益受到威胁时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及其司法认定规则——以指导性案例的分析为核心

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及其司法认定规则——以指导性案例的分析为核心
一、防卫行为过当的司法判断
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为侵害的防卫手段的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具有相当性。刑法对防卫过当 的行为限定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定”,所谓“明显”,不是一般超过,而是显著超过。在一般人看来,往往一 目了然,或基本没有争议。②至于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我国理论上则存在客观需要说、基本相适应说、折 中说等争议。其中,客观需要说强调防卫的需要,认为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看行为强度是否为 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正当防卫以不法侵害为前提,认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应当把防卫行为的方式、强度、后果等与不法侵害行为进行比较,以考察是否基本相适应。而折中说则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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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及其司法认定规则
为,一方面应考虑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另一方面也应考虑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是否基 本相适应。③
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来看,折中说是其所持的基本立场。如 2020 年《指导意见》第 12 条指出: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 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 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 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据此,针对家庭暴力实施的正当防卫,在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意见》首先是考虑制止不法 侵害的需要,这是客观需要说的立场;同时强调要考虑暴力的程度,依据当时的环境,对应性采取相应的 防卫手段,这又靠近基本相适应说的立场。所以,综合来看,《意见》提出的判断针对家庭暴力行为采取的 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标准,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相结合的折中说或称综合说。从“两高”发布的相 关指导性案例提供的裁判规则来看,其对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判断,亦采折中说的标准。如于欢故意伤害 案④在“裁判要点”中明确指出“: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 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 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 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⑤在“指导意义”中也明确指 出,“司法实践中,重大伤害的认定比较好把握,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对复杂,对此应当根据不法 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实际和所处的环境等因素,进行综 合判断。”前述“裁判要点”与“指导意义”中的论述,均一方面强调要考虑不法侵害的因素,另一方面又 强调要考虑防卫行为方面的因素,明显属于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相结合的折中立场。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3.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

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5.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分享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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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摘要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于普通大众而言,是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够合法实施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手段,是其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尺标杆。

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从未停止,但于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依旧难以把握,从而导致众多案件被认定为是过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相似,认定结果却不一致的情形也是非常普遍,这也使得“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基于全国 2017 年至 2020 年间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决书调查结果,重点分析了一些二审中改判的样本案例,归纳、剖析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标准,在对正当防卫限度在司法认定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展开进一步解读的同时,还表达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和态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定;司法认定;问题;对策目录绪论 (3)一、正当防卫相关概述 (3)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4)(一)防卫限度认定规则的不完善 (4)1.防卫限度界定标准模糊 (4)2.防卫行为认定过于理性 (4)(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额外限制 (5)1.防卫人躲避义务限制 (5)2.防卫行为紧迫性要件限制 (5)(三)判定特殊防卫过于严苛 (6)1.将特殊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 (6)2.忽视特殊防卫的环境影响 (6)三、对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建议 (7)(一)明确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 (7)1.明确防卫限度的判断思路 (7)2.保护防卫人法益 (7)(二)整体把握防卫行为 (8)1.把握持续性侵害的层次性 (8)2.明晰不法侵害的范围 (8)(三)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防卫的界限 (9)1.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9)2.加大指导性案例发布 (9)四、结论 (10)参考文献 (10)绪论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间,司法实践中各种暴力案件有增无已,再加上法治思维日渐深入人心,我国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已习惯用法律武器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暴力事件,正当防卫出现的频率大大提升,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与否成为司法界与社会大众时刻关注的焦点。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附解读)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附解读)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

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3.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4.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

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5.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定义以及成立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定义以及成立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定义以及建立的条件内容概要:正当防卫是法律给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益,是鼓舞和保障公民同违纪犯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其向来遇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面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伤害,防卫人合时地进行还击,以防止非法行为所可能带来的伤害,是公民一项法定权益。

同时,它也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正义与险恶较量的集中表现。

现在天对于见义勇为者的鼓舞、支持、表彰和资助,更是蔚然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不行缺乏的内容。

尽人皆知,我国 1979 年刑法和1997 年订正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看法、建立条件、特别防卫权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固然订正后正当防卫立法较之原刑法在波及正当防卫的限度等问题上有了一些增补和改正,可是,在近几年的司法理论及实践中间,对其建立的各样条件及特别防卫权等问题发生的争辩许多,此中不乏真知灼见,在本文中,我将联合当前学术理论界的各主要看法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及各项因素论述几点自己的理解和认识,若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老师赐予指正。

关键词:正当防卫特别防卫设想防卫防卫限度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例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法》(订正案)对正当防卫作了特别必需的完美和改正,对于鼓舞和保护广大公民同违纪犯法作斗争无疑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拥有很高的理讲价值,可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运用还存在诸多疑难争议问题,对于建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及特别防卫权还存在很多操作技术和价值判断方面的分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对于正当防卫,我国在 1997 年 3 月 14 日由全国人大订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别人的人身、财富和其余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伤害,而采纳的遏止非法伤害的行为,对非法伤害人造成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依据这一规定,我国学者对正当防卫的表述方法多种多样,择其要者,有以下几种界定方法:第一种方法,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财富和其余权益免受正地进行的非法伤害,而对非法伤害人所实行的遏止其非法伤害且没有明显超出必需限度的伤害行为。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0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起草小组成员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副主任周加海,刑事处处长喻海松,副处长耿磊,干部郝方昉、李振华、李静)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公布施行,对于指导各级公检法机关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与过程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鉴于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把握过严、甚至一定程度上苛求防卫人,为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1997年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调整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二是增设特殊防卫制度,明确对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总体能够依照修改后刑法的规定,正确、妥当处理相关案件,但在有的案件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的问题。

上述状况的成因较为复杂:“人死为大”“死了人就占理”的观念和舆论环境常常会对办案人员产生影响和压力,这是客观事实;刑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而一些案件的情况错综复杂,把握起来难度很大;当然,也有部分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司法理念、司法能力方面的问题。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

正当防卫认定新标准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或者遭受即将发生的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

但是,如何确立“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其涉及到刑法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法律适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于2016年11月份联合发布了《关于审理正当防卫过当防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正当防卫”做出了以下几条明确规定:第一步:必须是“非法侵害”行为“非法侵害”是指侵犯了法定权利或者权益,例如其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如果只是纯粹的人身或财产受到威胁或者损失,而没有任何侵害行为,即便是采取了防卫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二步:必须是“防卫”而非“报复”“防卫”是指在必要时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进行抵抗和防御,以保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而“报复”是指以某种手段对已经完成的非法侵害行为进行还击,这与“防卫”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第三步:必须符合“必要”的原则“必要”是指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合理、必要、适度的。

也就是说,在非法侵害行为并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行为也应该是相对轻微的,不能过当。

第四步:必须符合“违法”情形“违法情形”是指在进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采取的防卫行为严重超过了合理、必要、适度的限度,导致侵害者遭受过高的损害或者丧失生命,进而构成了犯罪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方声称自己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行为,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以此确保正当防卫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避免了过当防卫的行为对其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在实际操作中,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境进行裁量。

总之,“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认定标准需要更加细致和严格的规定。

只有通过合理的认定,才能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让正当防卫制度更加“正当”

让正当防卫制度更加“正当”

让正当防卫制度更加“正当”作者:欧阳晨雨来源:《浙江人大》2018年第10期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要求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对遭遇他人伤害却担心动辄得咎的人们而言,这是一个姗姗来迟的好消息。

尽管我国刑法构建了正当防卫制度,赋予公民对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权利,却又加上了不少限制条件。

即便是刑法设立的“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當,不负刑事责任”,从条款字面来理解,也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问题是,究竟什么是“行凶”?此外,除了“杀人”等5种暴力犯罪,还有哪些暴力犯罪也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在抽象的法律条文中,我们还找不到答案。

面对法律的迷茫、司法的拘谨,不妨从立法精神中寻求答案。

所谓“正当防卫”,乃是一种天然的公民权利,是国家立法对公民自救权利的规范。

出台这一重要制度,不是为了束缚善良公民的手脚,不是为了让不法分子肆意侵害,而是为了释放公民的力量,在国家公权力所无法到达的时空条件下,及时有效地对抗违反犯罪分子的暴行,维护人身和财产权利。

近年来发生的诸多案件,让正当防卫制度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诸如之前发生的于欢案,前段时间的“昆山反杀案”,作为普通公民,谁又能确保在异常紧张和激动的防卫反击中,不会逾越限度范围?防卫与追击的界限,谁又能轻易辨清和控制?据报道,有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裁判文书库中,随机选取了北京法院2016年至2018年间审结的,涉及正当防卫情节的100份生效刑事判决,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仅有1起,防卫过当案件6起,这足以说明,现行正当防卫制度正有沦为“僵尸条款”之虞。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1. 引言1.1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制止非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一项合法的行为,但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问题。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证据收集不规范、法律适用不明确、主观恐惧心理难以证明以及过度保护犯罪分子权益等方面。

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是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容易造成裁判结果的不公正。

证据收集不规范也是一个影响司法认定的关键因素,有些证据可能并不准确或完整,导致对案件的判断出现偏差。

法律适用不明确也给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带来了困难和挑战,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常常面临法律规定的模糊和歧义。

主观恐惧心理难以证明是另一个影响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难点。

维护自身权益时,很难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恐惧心理,这使得正当防卫的认定变得更加困难。

过度保护犯罪分子权益也是一个问题,有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过分偏向于保护犯罪分子的权益,导致正当防卫者的权益受损。

正当防卫司法认定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

司法机关应提高专业水平,加强对正当防卫规定的宣传和教育,确保正当防卫的认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合理。

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2. 正文2.1 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标准存在着不统一的情况。

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于何为正当防卫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有些法院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松,容易导致过度保护正当防卫行为;而有些法院则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较为苛刻,容易剥夺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不仅影响了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审理,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确定性。

对于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来说,他们很难准确把握何为正当防卫,也很难预期法院将会如何认定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公安部法制局二级巡视员曾斌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姜启波通报了《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1997年刑法修订对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特殊防卫制度。

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修改后刑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相关案件,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近年来,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各抒己见,讨论激烈。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提出:“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行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明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根据规划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文件起草工作。

鉴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关系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涉及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联合发文有利于更好统一法律适用,经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以“两高一部”联合制定指导意见的方式,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作出系统的规定;同时,与《指导意见》相配套,联合发布七个涉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结合具体案件,以案说法,有针对性地阐释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刑法规定和《指导意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总之,采用“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方式,是希望收到“点面结合”的良好效果。

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制度完善

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制度完善

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制度完善孙凤荣【摘要】正当防卫制度旨在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防卫权,作为刑事违法阻却事由,理当对人权保障产生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实施期间,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率一直很低,近些年的表现是,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认定并免除刑罚处罚的寥寥无几.刑法条文有关正当防卫制度的认定标准模糊,导致这一制度的适用欠缺确定性和规范性,在司法程序中,认定的现实压力和部分司法传统增加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难度,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体系中地位不断下降,经常被讥讽为“僵尸条款”,这违背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初衷.基于此,要从稳定人们的规范性期待和完善司法适用两方面进行全面的反思,实现正当防卫制度对于人权保障的应有之意.【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9(035)002【总页数】5页(P87-91)【关键词】正当防卫;人权保障;立法规范性;界定标准【作者】孙凤荣【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1近几年,正当防卫案件不断进入公众视野,比较典型的案例,如:邓玉娇案、于欢案、昆山夺刀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河北反杀案等。

其中,第三起案件由警方认定为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第五起案件是由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发展,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责任担当方面确实有一些进步。

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来看,认定为正当防卫并排除刑罚适用的案件少之又少。

一项好的法律制度,不应仅停留于法律文本之上,更要落实到实际生活之中。

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始终是刑法学界和刑事实践部门难以回避的课题。

全面落实正当防卫法律制度,需要法律条文精细、严密,然而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条文笼统、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不便。

法律对公民行为具有引导和规制作用,通过了解法律,公民可以产生对自身行为的合理预期,法律不应该让公民感到困惑,更不能强人所难,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让每一个公民都敢说不,并且清楚该如何说不,这一难题亟需刑法学界努力解决。

司法解释正当防卫是怎样的

司法解释正当防卫是怎样的

You have become thinner, better-looking, and better.(页眉可删)司法解释正当防卫是怎样的导读:正当的防卫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即便在防卫过程制中,失手让犯罪人死亡,那么也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国家也会判无罪释放。

所以大家在遇到不法分子的时候,要积极的与之正当的搏斗,这也是公民正当的行使合法权利。

一、司法解释正当防卫是怎样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是公民实现自卫和保护我们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武器。

在立法上,我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性条件逐步放宽,以期指导、鼓励公民正确运用防卫武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特别是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过这个权利得用对否则可能会造成杀人罪。

正当防卫造成犯罪人死亡的,可能也是一种正当防卫过当的形式,只要不是刻意的将对方杀死,一般都是可以被判正当防卫的,此类事件,最好找ls。

“正当防卫”入法历史演变

“正当防卫”入法历史演变

“正当防卫”入法历史演变自1931年发布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中设有正当防卫条款以来,我国正当防卫入法先后经历了“大纲草案”“原则草案”、正式立法、修订完善等多个阶段。

“正当防卫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刑法理论上具有独特地位,也是司法实践中令人关注的焦点。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说,正当防卫入法以来,刑法学界就围绕其开展了一系列讨论。

我国当代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在谈及正当防卫立法背景时说,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

当公民正确行使这项权利时,不仅对社会无害处,而且对社会有好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则说,当它出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们就对它充满着一种矛盾的心情。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杜磊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正当防卫仅入法程序就主要经历了五个阶段。

法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讲师邓定永说,尽管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时总体偏向于保守,但立法规制是不断完善和不断进步的。

入法经历五个阶段“正当防卫是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在近现代各国刑法中多有专门规定。

我国亦不例外。

”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帅说,我国“正当防卫”经历了很长历程。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朝晖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发布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中就设有正当防卫条款,该刑律第7条规定:“对现在不正当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的行为不为罪。

”杜磊说,总体来看,我国“正当防卫”入法主要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9条第1款规定:“因防卫国家政权、国家财产或自己、他人正当权利的现在不法侵害,而未超过必要限度者不成为犯罪。

”第10条明确:“因防卫行为过当或避难行为过当而成为犯罪者,从轻处罚。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支持给正当防卫松绑!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支持给正当防卫松绑!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支持给正当防卫松绑!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支持给正当防卫松绑!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等内容,涉及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引发关注和热议。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个人的利益和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避免侵害的行为,对不法者造成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免于刑事责任追究。

对于正在发生的行凶,抢劫,强奸以及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采取的防卫措施造成不法者伤亡,属于正当防卫,受侵害者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如何来认定正当防卫?另外还有一项防卫过当,这一项是要负责任的。

因此,正当防卫在认定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在人情关系干扰司法公正时,正当防卫很容易被最终认定为互殴。

我对互殴这个词非常反感,一直认为互殴不应该出现在司法认定上,事出都有因,俩人打架不怪一个这句话原本就有失公平公正。

只要是两个人打架了,一定会有一个主责,先动手那个人就应该负主要责任,各打50大板不适合法治社会。

我这么多年一直认为,小时候老师让两个打架的学生都站到教室外面晒太阳是不对的,那是不分对错就做出处罚的行为,会让主责抱有侥幸心理,让受害者和他同样受到处罚。

大多人在受到侵害时不敢行使防卫权,就是因为“互殴”“俩人打架不怪一个”这种说法影响了正当防卫实施。

受侵害者会认为,反抗要受到处罚,宁可承受侵害也不愿再被司法部门处罚,这样就放弃了防卫权。

一旦这种认识成为普遍,社会上的见义勇为就越来越少,怕最后被认定为参与互殴。

尤其是遇到自己的熟人或者亲属关系的人受到侵害,很难被认定见义勇为,有一种荒唐的问法能让你感到无语,“没有你的事儿,你为什么要管?”“别人打架,你来帮锤”。

我说的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当你的亲人遭到别人侵犯的时候,你如果帮助他反抗,可能不会被认定见义勇为,你会成为一个直接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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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松绑鼓励正当防卫
作者:
来源:《文萃报·周五版》2018年第38期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要求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標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毋庸否认,这些年来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极少,未能充分发挥该制度对于弘扬正气的作用。

尽管我国刑法构建了正当防卫制度,赋予公民对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权利,却又加上了不少限制条件。

比如,起因条件,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主观条件,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对象条件,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等等。

然而,在现实中,防卫者想要满足上述条件,可谓“蜀道难行”。

近年来发生的诸多案件,让正当防卫制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之前发生的于欢案,因为不法讨债者非法拘禁、肆意凌辱等暴行,于欢持水果刀致对方死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无期,二审也被判5年有期徒刑。

前段时间的“昆山反杀案”,虽说于海明的行为最终被认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条件成立的关键,恐怕还是因为追砍的两刀落空。

作为普通公民,谁又能确保在异常紧张和激动的防卫反击中,不会逾越限度范围?防卫与追击的界限,谁又能轻易辨清和控制?据报道,有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裁判文书库中,随机选取了北京法院2016年至2018年间审结的,涉及正当防卫情节的100份生效刑事判决,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仅有1起,防卫过当案件6起,这足以说明,现行正当防卫制度正有沦为“僵尸条款”之虞。

最高法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意味着正当防卫变为“依规裁量”,在更严格约束司法权力的同时,也将明确认定尺度,让公民自救、抗击犯罪“后顾无忧”。

(综合《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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