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调整
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教育主管部 门多次沟 通无效后 ,当年 9 2 月 1日,向
则第 三条对 学生 的外语 水平 作 出 了具体 要求 :熟 练 地掌握 一 门外语 ,阅读 本专 业外 文资料 ( 水 平 英语
参 照全 国大 学英语 六级 考试 总分 的百分 之六 十为 合
牡丹江 市爱 民区法 院提起行政 诉讼 。20 0 5年 l 8 2月 日,牡 丹 江市爱 民区法 院做 出判 决 :撤销 牡丹江 医 学 院给 予 王洪 杰 开 除学 籍 处 分 的决 定 。2 0 0 5年 l 2
动 中依 法享有 民事权 利 ,承担 民事责 任 ” 。虽然教 育
个 案例 的焦 点 ,集 中于高校 校规与 法律之 间 的关 系 , 即校规 是否 应遵 循 法律 保 留原则 ,换 句 话 ,高校 自
治 的范围有多大 ?
高校 对学生 的管理涉 及 到学习 、生活 等多方 面 ,
英 语 四六级 成 绩 的要求 超越 了学位 条例 的规定 。两
司法实践 之所 以对 高校 纠纷 的介 入持谨 慎态 度 , 主要 在 于立法 上 对于 高校 法律地 位不 明确 。19 9 8年 颁 布的 《 高等教育法》 第 3 0条规定 : “ 高等学校 自 批 准设 立之 日起 取 得法 人 资格 。高 等学 校在 民事 活
—
直箜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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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 ,上述 两个 案 例就 是 因学校 的管理 规定 产 生 的法 律纠纷 ,案例 1 于纪律 性 的规 定 :开除学 籍处分 ; 属 案例 2属 于 学术性 的规定 :不 予 授予 学位 。在 两个
诉 。二 是予 以受 理 ,并判 学 生胜 诉 。典型案 例 为 田 勇诉 北京 科 技大 学案 ,将 高 校视 为行 政组 织法 上法 律法 规授 权 的主 体 ,学校 不颁 发毕 业 证 、学位 证 的
我国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关键 词 : 高校 学生 ; 管理 权 ; 隐私权 ; 突与协调 冲
中图分类号 :67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 × ×× × (00)1 0 60 G 5 A × ×一 × ×2 1 0 - 5-4 0 Co fit n o r i to b t e h a g m e trg s o olg s n c sa d c o d na in e we n t e m na e n iht fc le e l a he prv c fsu n si i nd t ia y o t de t n Ch na
、
高校 管 理 权 与 学 生 隐私 权 冲 突 的表 现
( ) 生隐私权 的界 定 一 学
对 学生 的 侵 权 行 为 ; 生 作 为 受 教 育 受 管 理 的 对 学 象 , 冲突 中常处 于劣势 , 在 属于 弱 势一 方 , 隐私 权 其
很 容易 受到侵 害 。
近年 来 , 多高 校在行 使 对学 生 的管理 权 和 教 许 育 权 的过 程 中 , 犯 学生 隐私 权 的现 象 频 繁 出现 , 侵
由此引发 的关 于高 校 管 理 权 与学 生 隐私 权 冲 突 的
致 的定论 ,即使在 最初 承认 隐私权 的美 国 , 没 有 也
统一 的说法 ¨ 。依 据 已经 揭示 出 的 隐 私 权 的本 质 j 属性 , 我们 将 学 生 隐 私权 界 定 为 : 学生 作 为 国家 公
讼 案也 日益增 加 。在这些 冲 突 中 , 竟 侵犯 了哪 些 究
学 生隐 私权 ? 这种 冲突 的实 质是 什 么?这 些 冲 突 的诱 因包 括 哪些方 面?面 对 这类 冲突 , 应该 采 取 何 种 解决 办法 和策略 ?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冲突及学生权利保障之探究
范性文件 的清理和修订不够及时 ; 教育法律法规程 序性规范少 , 可操作性差, 可诉性弱 ; 许多规章制度
享受 的权利 。另 一 方 面, 国教 育 立 法 宗 旨的社 会 我
( 冲突的根源——权力与权利 的博弈 一)
高校 所拥 有 的 自主 管理权 和学 生的受 教育权 在
高等 教育 活 动 中形 成 了权 力 与权利 的博弈 。在这 一
博弈 的场 域 中, 校与学 生作 为参 与的主 体, 高 一方 的
政管理 中的 自由 裁量 权 过 大 , 没 有 正 当程 序 的约 在
约 机制 , 大学 生作 为 被 管理 者 的 权 利又 没 有 完善 的 救 济机 制 , 其导致 的后 果就 是学校 会选 择滥 用权力 。
博 弈的结 果是 高 校 与 学生 的冲 突 日益 严 重 , 法 达 无
作者 简介 : 崔红(9 6一)女 , 16 , 辽宁绥中人, 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沈 研究方向 : 宪法与行政法理论 。
・
4 ・ 2
维普资讯
标 , 以管理 的 方便 和 利益最 大 化 为 目标 。 而
2 高校管理法律体 系不完善 . 改 革 开放 以来 , 国 已经 颁 布 了一 系列 规 范 高 我
到权 利 的 最 优 均 衡 状 态 , 者 的 冲 突 也 无 法 得 到 二
解决 。
束下 , 自由裁量权 的行 使 不 以公 正 、 平 、 理 为 目 公 合
①本文为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 文社科项 目“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立法研究” 编号 :5 4 , ( 0W22 的研究成果之一 。 )
本位 化 。与其他 国家 和地 区高等 教 育法 的立法 宗 旨
在冲突中寻求平衡的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
在冲突中寻求平衡的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高校实现其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
基于法治的理念,这种管理应当以学生权利为本位、以法律制度为导向、以高校必要的教育教学秩序为目标。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高校作为办学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管理权。
在公民权利越来越重要的今天,这两种权利在行使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
本文所论及的高校是指公办高等学校,本文所讨论的问题也是在这个范畴内展开的。
一、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现状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我国高教领域的法治建设确定了基本框架和大致轮廓。
2005年版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出炉,可以说,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这为依法治校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但是,高校管理现状却不容乐观。
学校不断被学生“送”上法庭的事实也凸现出高校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例如,1996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在考试过程中,随身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
学校按照先前颁布的“068号通知”,认定田永考试作弊,决定对其按退学处理。
但是,学校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他办理退学手续。
临近毕业时,学校教务处突然通知田永不能毕业,不发放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等。
田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令学校发放毕业证、学位证等。
二、冲突产生的原因1.关于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以及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比较模糊。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以及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如何定位,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划分,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这实际属于司法上的界定。
论加强高校管理中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 )知情 权 二
校 学生 的隐 私权 具有 上 述 一般 隐私 权 的特 征 ,但 高
【 稿 日期 】 0 80 .6 收 2 0 .5 1
6 高 等教育 法 第五 十 三条 规 定高 等 学校学 生 的 .
【 作者简介】 冰(9 1 , 湖北荆 门人 , 楚理 工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谢 16 一) 男, 荆 讲师 。主要研究方 向: 教育研究 。
3 妇 女 权 益保 阵法 》 第六 章 “ 身 权利 ” 中 、《 人 其学 生享 有无 可 争辩 的 行政管 理 权力 。这 些 权 力具 第 3 规定禁 止 用侮 辱 、诽 谤 、宣 扬 隐私等 方式 损 9条 有强力 性 ,符 合行政 权 的特征 ,属于 行政 权力 。 害妇 女 的名誉和 人 格 。 4 未 成年 人保 护法 》 第 3 规 定 : 何组 织 .《 0条 任 知情 权 即公 民、法人 及 其他 组织 知悉 、获 取信 和 个人 不得披 露未 成 年人 的 隐私 。第 3 条规 定 : l 对 息 的 自由和 权 利 。学 生 知情权 是 特指 大 学生 对 学校 未成 年人 的信件 ,任何 组 织和 个 人不 得 隐匿 、毁 弃 ; 的各种 规章 制 度 、学校 的发展 状 况 、 自己所 学 专业 除 因追 查犯罪 的需要 由公安 机 关 或人 民检 察 院依 法 的发展 前景 , 本 专业 的师 资 队伍 水 平 、课程 设 置 、 院规 定 的程序 进 行检 查 ,或 者 对无 行 为 能力 未成 年 对 经 费投 入 以及 学校 对其 做 出处 分 依据 等基 本 信 息有 人 的信件 由其 父 母或 者其 他 监 护人 代 为 开拆外 ,任 全 面 了解 的权利 。 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开 拆 。 ( )隐私权 三 52 0 .0 6年 3月 1日生 效 的 《 治安 管 理处 罚法》 第 隐私 权 是 公 民依法 享 有 的对其 纯属 个 人 的 、与 4 2条规 定 : 窥 、愉 拍 、 窃 听 、散 布他 人 隐私 的 , 偷 公 共利 益 、社 会 利 益 、群 体 利 益无 关 的个 人 信 息 、 处 五 日以下 拘 留或者 五 百元 以下 罚款 ; 节较 重 的 , 情 私人 活 动和 个人 领域 进 行支 配 的 ,且不 被 他人 非 法 处 五 日以上十 日以下 拘 留 ,可 以并 处 五 百元 以下 罚 干涉 、知悉 、搜 集 、披 露 及使用 的一种人 格 权 。 …高
高校管理中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 于 自 己 私 人 生 活 范 畴 的 事 项 ” 底 涵 盖 哪 些 属 到
不 良后 果是 多 方 面 的 , 损 主 体 既 涉及 受 到侵 害 的 内容 ?这个 问题 关涉 大学 生 隐私 权 的领 域 。邻 国 日 受 隐私 ” 的三 个 判 别 标 准 , 大学 生本 人 , 又牵 涉 整个高 校 的教 育 管理 秩 序 , 还可 本 在 民事 判例 中率 先 提 出 “
《 哈佛 法 学评 论 》 第 四期 ) 表 了两 人 共 同完 成 的 否 属 于 ‘ ( 发 隐私 ’ 的公 认标 准是 : 1 所公 开 的 内容包 含 () 《 隐私权 》 文 , 证 了 接 受 隐私 权 并 保 护 此 种 法 益 私生 活事项 或 可被 当作 私 生 活 上 的事 项 理 解 ( 事 一 论 私 的必 要性 和 可 行 性 。此 后 的百余 年 里 , 界 各 国 法 性 ) ( ) 世 ; 2 以一 般人 的感 受 为准 , 在该 当事 人 的立 场 站 律 界关 于 隐私权 的法理 探讨 和 侵权 法 保护 的尝 试 与 上 , 不 愿 公 开 的 , 公 开 会 带 来 心 理 负 担 和 不 安 的 是 被
[ 关
键
词] 高校 管理 ; 学生 隐私权 ; 大 法律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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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论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近年来,因高校管理而引发的大学生与母校的纠纷案件不断涌入人们的视野。
这类纠纷从本质上反映了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对抗。
本文针对我国高校教育管理纠纷的现状,通过探讨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冲突的根源和原因,阐述冲突的表现形式,最终提出了平衡这一冲突的原則和方法,希望以此能推动我国高校管理的法治化进程,从而进一步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标签]高校自主管理权大学生权利冲突平衡传统高校管理思想和体制的日显落后,使得高校管理在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权利之间的冲突与碰撞。
近几年,因高校管理而引发的大学生与母校的纠纷案件不断涌入人们的视野。
这一方面表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
显示了权利意识和法治理念正在深入高等教育管理领域,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地表现了我国法治的不成熟以及在高校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反映了教育管理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欠规范以及现行法制的缺陷。
因高校管理而引发的纠纷其本质上反映了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对抗。
高校作为独立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基于自身发展和教育目的的需求,其应当拥有自主管理的权力;而大学生作为受教育主体,同样拥有其作为公民和受教育者所不可或缺的权利。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高校法治的不完善导致二者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其结果往往侵犯了大学生的合法权利,使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对立化,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如何化解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权利冲突,使两种权利可以和谐共处,从而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正是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力相冲突的根源(一)冲突的根源——权力与权利的博弈高校自主管理权是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公立高校为摆脱过多的政府行政干预而提出的主张。
从理论渊源上说,高校自主管理权受到“大学自治”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
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一种特殊的管理组织形式,是保障大学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内涵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入团体,可以自由地治理学校、自主地处理学校的内部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的干扰和支配。
论高校处罚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管理制度 的不尽 合理 , 更有学生对 自身权
利不完全正确的认识等。
11 .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导致 高校的管
理 有 法 难 依 或 无 法 可 依
了青 岛 滨 海 学 院 7名 学 生 凶 在 男 女 交 往 中 有 搂 抱 等 不 文 明行 为 而 被 校 方 开 除 。 校
多。如学生受教育权、 财产权等权 利如何 保障, 高校 的管理规 定和 方法 是否合法等 争议不断 出现 , 造成学生 与学 校之 问 的关 系紧张 , 甚至“ 对簿公堂 ” 。这 些冲 突现象 的本质是 高校 的权力 与学生 的权利 在运 行过程 中矛盾 的外 在表现 。因此 , 如何保 持二者 的平衡 并实现 良性互动 , 成 了高 便 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建设的重要内容。 1 .高校处 罚权 的行使与学生 权保障
看 , 的 矛 盾 冲 突 仍 然 不 断 出现 。 究 其 原 新 因 , 有 相 关 领 域 立 法 的 不 足 , 有 高 校 既 也
生权益 的侵犯 高校 处 罚权 行使 的 失范 是造 成冲 突 的另一个 重要 原因。高校 处罚权的失范主 要表现在 两个方面 : 一是 学校的校规校 纪 任意扩大法律许 可的 内容。 近年 来的学生 诉高校纠 纷案件 中, 质疑 高校 内部规则合 法性 的声音 不断 出现 , 这使得 原本被视为
校 高 度 自治权 却缺 少监 督 等 缺 点 。 1 . 校 处 罚权 行 使 的 失 范 造 成 对 学 2高
主管理权 的… 部分 。 高校 自主 管理权是在 我 嗣教育 体制改革过程 中, 公立高校 为摆 脱过 多 的政府行 政干 预而 提 出的权 力 主 张 。其 目的是为 丫能够 自由的管理 学校 、 自主 的处 理学校 内部事 务、 小限度接 受 最
浅谈高校管理技术问题及其表现
浅谈高校管理技术问题及其表现摘要:由于高校及其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的问题,高校对于大学生隐私权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
大学生隐私权的不受尊重甚至被高校管理人员和教育人员随意侵犯的现象绝非只是偶然的现象。
加之我国目前立法对于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不足,更是增加了此种事件发生的机率。
关键词:管理权隐私权冲突高等院校行使知情权属于高校行使的管理权范围,是为了更好地完成高等院校培育人才的任务。
因为有些行为是不得不实施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民主、法制不断完善,高校在行使其知情权时会在一些新环境和新情况下自觉或不自觉地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引发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多种形式的冲突。
1、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1.1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所代表主体的利益不同利益需求不同,形成了利益追求的多样性。
从法律角度来看,每个权利主体都有权在法律的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己的利益,并使自己的利益需求得到最大化的满足。
法律体系的设置会基于各方利益趋于平衡的目的,使各方利益向良性的互益方向发展,所以通常情况下,权利主体追求自身的合法利益是不会受到妨碍或者妨碍他人的。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全一方的合法利益,必须以牺牲另一方的利益为代价,而双方利益在法律价值上相当,此时立法便很难做出选择。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分别代表了不同主体的利益,在行使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碰撞,这是高校管理权与隐私权产生冲突的最主要原因。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权力(利)。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对高校管理权多持是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利兼有的观点。
当两个权力(利)都涉及一个共同范围时,互相之间必定会有一些矛盾和冲突。
高校管理权的相对方是学生,而隐私权的权利主体也是学生。
从这一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两个权力(利)的内容在本质上不同,所要争取和保护的关系也不同,因此产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根本的原因就是因为各自不同的主体站在各自的利益角度上考虑问题,为了维护各自的权益而去侵犯了别人的权益。
校园学生隐私权益的维护制度
校园学生隐私权益的维护制度1. 简介本制度旨在确保校园学生的隐私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维护。
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学校有责任制定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学生的隐私权益。
本制度将明确学校的责任和学生的权利,以及相关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2. 学校的责任2.1 信息收集和使用- 学校在收集学生个人信息时,应明确告知学生信息的目的和使用方式,并取得学生的同意。
- 学校只能收集与教育和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不得收集与教育无关的个人敏感信息。
- 学校应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2.2 监控和录像- 学校在使用监控设备和录像系统时,应明确告知学生监控的范围和目的,并取得学生的同意。
- 学校在使用监控设备和录像系统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隐私权益。
- 学校应确保监控和录像资料的安全,严禁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
2.3 信息披露- 学校不得未经学生同意,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披露给第三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 学校在需要披露学生个人信息时,应尽量保护学生的隐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学生的权利3.1 个人信息保护- 学生有权拒绝提供与教育无关的个人信息。
- 学生有权了解学校收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的目的和方式。
- 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删除或停止使用。
3.2 隐私保护- 学生有权拒绝被未经授权的人员拍照、录像或监控。
- 学生有权要求学校保护其个人隐私,不得非法侵扰或泄露。
4. 管理和保护措施4.1 监督机制- 学校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
-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处理与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相关的投诉和纠纷。
4.2 教育和宣传- 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权益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大家的意识和理解。
- 学校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讲座,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4.3 处理投诉和纠纷-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生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补救措施。
浅谈高校学生隐私权及其保护
浅谈高校学生隐私权及其保护[摘要]高校学生隐私权状况近年来受到多方关注。
由于高校管理的某些行政特点和高校学生群体的特殊性,使得隐私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究其深层原因,可发现该现象背后存在多种形态的冲突和矛盾。
分析这些矛盾的症结所在,建议应从非诉角度即运用教育、私力救济等手段解决维权问题,构建和谐校园。
[关键词]隐私权;权利冲突;多元维权途径2010年7月1日,我国颁布并施行了《侵权责任法》。
其对各种形式的侵权均予以界定并制定相关处罚措施。
其中该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隐私权,使其成为了隐私权立法历程中的里程碑。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息流通有了更多的渠道,公民的私人信息、个人生活也相对更容易被获知。
伴着这样一个趋势,隐私权侵权案件也以较高的速度增长,逐渐成为侵犯公民人身权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类案件。
同时,在诸多的此类案件中,最令人关注的便是占绝大多数的高校侵犯学生隐私权案件。
在大学这片学术和智慧滋生的乐土中,如此多的隐私权侵权案件引发了公众对高校管理、学生地位等问题的思考。
如何认定这样一种侵权行为,如何对大学生隐私权加以保护,这种行为背后的权利冲突又是如何,成为了当今法学界热议的话题。
以下本文将从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现状、核心矛盾与冲突以及相关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现状公民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个人生活领域不受侵扰等权利。
而在大学环境中,大学生所享有的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方面如学习成绩、受过的处分、疾病史、社会关系、婚恋状况等不被公开的权利;个人私事方面如校内学习活动、其他活动等不被侵扰的权利;个人生活领域如宿舍、日记、信件包括电子邮件等未经本人允许不得被知悉的权利。
由于高校的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的冲突、隐私权保护不力等问题使得近年来高校隐私权侵权案件屡屡发生。
高校学生在学校中属于维权意识较弱的群体。
其进入大学主要为了完成学业,意识偏向以稳定为中心。
且大学生普遍具有从众心理,表现为在群众舆论的压力下,放弃个人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自我保护行为。
高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的法律冲突及对策
高校 管理权和 学生 隐私权 的法律冲突及对 策
李 颖
( 波 职业 技 术 学 院 ,浙 江 宁 波 宁 350 ) 1 80
摘 要 : 随 着社 会 法 治 观 念 的 逐 渐普 及 , 伴 高校 管理 权 与 学生 隐私 权 之 间 的 法律 冲 突所 产 生 的 频 率 也越 来越 高 。 高校 不 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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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第 1 0卷 3期 2 1 年第9 月 01
李
颖 : 校 管 理权 和 学 生 隐 私 权 的 法 律 冲 突及 对 策 高
V 1 0N . o. o3 1
Se .2011 p
学 生 ,隐 私权 的客 体指 的 是高 校学 生 的私人 信 息及 空 间 等 。 某 种角 度来 说 , 校管 理权 的存 在是 高校 学 生隐 私 从 高 权 实 现 的有力 保 障 ,高校 管理 权 的依 法 行使 有 利 于保 护 高 校 学生 的利 益 。但 是 , 与其 它法 律 所保 护 的权 利 一样 , 高校 学生 的 隐私权 也 是作 为相 对权 利存 在 的 ,在 行使 的 过 程 中要 接受 他人 利 益与 公共 利益 的 限制 。高 校 学生 隐 私权 在行 使 过程 中不 能违 反法 律 。从 高等 教育 的发展 趋 势来 看 ,高等 学 校与 学生 之 间不仅 仅是 教 育管 理关 系 同 时还 是 民事 关 系。 校与 学生 之 间的法 律关 系 , 不是 简 高 既 单 的行 政法 律 关 系 , 也不 是 单纯 的 民事 法律 关 系 , 而是 两
校 是双 重法 律关系 的主体 。 既有行 政权 能又有 民事 主体 的 权 利义务 。在 目前我 国 的法 律体 系下 . 笔者 倾 向于采 用双 重 法律 关 系主 体 的观点 来解 决 高校 管理 权 与学 生 隐私 权
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与协调
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与协调在高校内,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存在着矛盾与协调。
教育管理权是高校管理者行使的管理职权,包括规定教学大纲、学分制、教学计划等。
而学生权利是学生在高校内享有的合法权利,包括学习权、言论自由、组织自由等。
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在高校内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教育管理权对学生权利的限制。
教育管理者在制定管理政策时,可能会对学生的言论自由、组织自由等合法权利进行限制。
例如,高校会规定学生不得组织某些类型的社团,或者禁止学生在校内张贴一些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海报。
这些规定可能会对学生的自由表达形成限制,引起学生的不满情绪。
其次,学生权利对教育管理权的挑战。
一些学生会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发起抗议集会、组织罢课等行动。
这些行动可能会直接挑战教育管理者的权威,加剧双方的矛盾。
最后,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在实践中的冲突。
教育管理者在制定教学计划、考试安排等方面可能会忽略学生的个性和特殊需求,造成学生的不满情绪和压力。
例如,学生可能因为个人原因需要延期毕业,但高校的教育管理政策不允许,这会导致学生与教育管理者之间的冲突。
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在高校内不可避免,但双方也需要相互协调,以实现和谐发展。
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协调:首先,建立高校内部的民主管理机制。
教育管理者应该与学生代表合作,共同制定、调整管理政策,以充分考虑学生的声音和利益。
其次,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培训。
高校可以在学生入学前和在校期间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让学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管理与学生之间的摩擦。
最后,加大高校内部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程度。
高校管理者应该在制定管理政策时充分考虑学生的意见和需求,向师生公开透明地解释管理决策的原因与依据,以增强教育管理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在高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矛盾中,教育管理者和学生应该相互理解、尊重,同时也应该积极探索协调发展之道。
只有在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教育管理与学生权利的良性互动与共同发展。
高校资助管理中的学生隐私权保护问题探析
中图分类号 : G 6 4 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2 — 4 1 0 7 ( 2 0 1 3 ) 1 0 — 0 0 2 0 — 0 2
是学生的绝对隐私 , 高校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没有权利主 动地对其进行调查或打探[ 2 1 。从 目前高校资助工作具体 的操作程序来看 , 对于贫困生的资格认定 , 首先就是要 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 , 具体包括家庭年收人 多少 、 家庭 是, 如何把资助工作落到实处 , 既确保公平公正 , 又切实 成员人数 、 有无老弱病残人员等 , 从而要求学生提供有 保障学生 的隐私权 , 是高校学生资助管理 中必须面对的 关个 人家庭 情况 的详 细证 明材 料 。 由此 , 学生 接受 救助 现 实难题 。 不仅意味着要暴露 自身家庭贫困这一事实 , 此外 , 家庭 高校 学生 隐私权 的界定 贫困程度以及造成贫困的原因这些更为详尽 的信息也 高校学生隐私权就是高校学生就读期间所享有的 要 随之公 开 。 ( 二) 个人 消 费信 息的暴 露 私 人生 活 不被 他 人 知 晓 、 干 预和 侵 犯 的权 利 【 l _ 。具 体 而 言, 高校 学 生 隐私权 主 要表 现 为 以 下 内容 : 姓名 、 电话 、 在贫困资格认定过程中 , 除须 了解贫困学生的家庭 通信 、 日记 、 家庭关系 、 亲朋关系及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 信息外 , 同时为防止有些学生造假行为的出现 , 还要了 不 被非 法 刺探 、 公 开的 权利 ; 私 人 生 活不 受 他人 非 法监 解学 生本人 在 校 的实际 消费行 为 。 诸如 每月 的生 活花 费 视、 监听 、 窥视 、 调查或公开的权利 ; 学 习成绩 、 名次 、 处 情况如何 , 是否有手机 , 是否购买了一些与其家庭经济 理 或评议 结果 不被 非法公 开或 扩大 知 晓的权 利 ; 纯 属 私 情况不相符合的消费品等等。 这些本属于个人 日常消费 人情况 ( 如疾病史 ) 或私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 、 公开 、 传 行为的信息, 却成了资助中判定是否贫困的一个重要标 输、 处理 和利 用 的权 利 。根据 以上 对 高校 学生 隐私 权 的 准 。 界定 , 结合高校助困实际, 在资助管理工作中, 针对高校 三、 隐私公 开对贫 困 生的影 响 贫 困家庭 学 生 而 言 ,有 以下 四大个 人 隐 私需 要 特 别 关 据与一 些贫 困学 生 的交流 发 现 , 很 多学生 并非 是 自 注: 一是 家庭 贫 困这一 事实 ; 二 是贫 困程 度 ; 三是造 成 家 愿公 开个人 信 息 的 , 隐 私的公 开通 常是 他 们在 面对 隐私 庭贫 困 的原 因 ; 四是学 生在 校的 实际 消费行 为 。 权 与救济 权两 者之 间的矛 盾时 权衡 抉择 后无 奈 的选 择 。 二、 高校资 助管 理 中学 生 隐私权 的丧失 并且 , 当个人信息公开后 , 又使他们面临更 大的心理压 高校 资助工 作作 为一 项助 困举 措 , 对 于保 障 贫 困家 力 。 庭 子女平 等 地 享有 受 教 育 的权 利 ,其 积 极作 用 不 言 而 ( 一) 个人 自尊 受到伤 害 喻。 然而, 贫困学生在享受这项救助的同时, 却要以公开 个人家庭的贫困通常都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 我 个 人 的隐私 为代 价 。 们不能简单地将致贫的原因归于家庭致富能力的低下。 ( 一) 个人 家庭 信 息的暴 露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我们又往往不无感受到人们对于贫 学生的家庭情况在生源地( 如村 、 镇) 是众所周知的 困的认识 已打 上 了价 值 的烙 印 , 人 们 总是 把贫 困与 能力 客观事实 , 对于生源地相关组织来说 , 贫困家庭学生的 低下等同看待 , 把贫困看成是可耻的事情。 所以, 当了解 个 人 及家 庭情况 不 属于 隐私 ; 而对 于 高校 这一 新环 境来 到某 个学生 家庭 贫 困时 , 一些 人就 会 以一 种居 高 临下 的 讲, 则属于学生的隐私 , 尤其是造成家庭贫困的原因更 眼光 来对 待他 ,在言 行举 止 中流露 出对 贫 困生 的蔑 视 ,
学校保护学生隐私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学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学生隐私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学生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学生隐私泄露。
2. 提高全校师生对隐私保护的意识,形成良好的隐私保护氛围。
3. 建立健全学生隐私保护机制,确保学生隐私得到有效保护。
三、制度内容1. 学生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1)学校在收集学生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个人信息。
(2)学校对学生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时,必须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学生个人信息安全。
(3)学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出租、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2. 学生隐私保护措施(1)学校建立健全学生隐私保护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学生隐私得到有效保护。
(2)学校对涉及学生隐私的档案、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不泄露学生隐私。
(3)学校对教师、工作人员进行隐私保护培训,提高其隐私保护意识。
(4)学校定期开展学生隐私保护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学生隐私权益保障(1)学生有权了解、查询、更正其个人信息。
(2)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停止侵害其隐私的行为。
(3)学生有权对学校侵犯其隐私的行为提出申诉。
四、制度实施1. 学校成立学生隐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学生隐私保护工作。
2. 学校将学生隐私保护制度纳入教职工培训内容,提高全校师生对隐私保护的意识。
3. 学校定期开展学生隐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4.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隐私保护监督机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制度监督1. 学校设立学生隐私保护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师生对隐私保护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2. 学校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的隐私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从法律视角看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关系
文章 编 号 :0 9— 4 72 1 )3 0 2 0 10 2 4 (O O 0 —0 1 — 3
第 3 卷第 3期 0
21 0 0年 9月
西北 工业 大学学 报 ( 会科学 版 ) 社
J UR L O Rr WE T R O Yr C I A NI R Y(oi cecs O NA F N0 H S E N P L HN C L U VE S Sca Sin e E I I l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根据我 国行政法 规 定 , 立 学校 是法 律 、 规授 权等 。 公 法
权行 使特定 行 政职 能 的事业 组 织 ,是依法 实施 教 育 教学 活动 的公 益性 事业 法人 ,是 行使 国家教 育权 的
二、 对学生权利 的认识
高校学 生 的权利 实 际上 是一 种权 利群 ,表现 为
存 因此受 行政 件状 告母 校 ;紧 接着原 北 大博 士 生刘燕 文 为学位 状 定 的行 政关 系 , 在特 别 的公权 力 关 系 , 告母 校 。 两案 原告 相继 胜诉 ( : 燕文 案一 审胜 诉 , 法律规 范 的确认 和调 节 。 注 刘 二 审 以程 序问 题改判 刘燕文 败诉 )20 年 ,武 汉理 。0 5 中国高 等教 育法 规定 学校 享 有依 章程 自主管理 国 学校 教 育管 理权 具有 以下 四个 工 大 学毕业 生单 枝柏 ( 名 ) 化 因为 英语 四级 成绩 未达 权 。 内有 学者认 为 ,
近 年来 , 随着 我 国法制 化进 程 的加快 , 学生 权 自由裁量权 ,但是这种特别权力不能侵犯宪法所保 大 利 意识 的增强 , 出现 了一 系列学 生状 告学 校 的事件 。 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著名教育法学家劳凯声教授
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调解
高校 学生 作 为一 名公 民, 可 争议 地 享有 宪法 赋 予 的各 种权 利 , 中当 然包 括 隐私 权 ; 校 作为 办 无 其 高
学主体,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 条之规定 , 第 8 有权按照章程 自主管理, 享有管理权。在公 民人
进 , 生 权 利 意识 增 强 , 几 年 这 两 种权 利 的 冲 突 趋 于 激 烈 。 种 冲 突 的 实 质 是 利 益 的 冲 突 由 于 现 阶 段 我 国 学 近 这
相关法律 法规的不健全 和不 完善 , 种冲突将在一 个较长时期 存在 要调解这种 冲突 。 面依赖 于国家相 这 一方
O T c u t y, n t e o h r h n e t i rn i l s mu t b d e e o wh n t eh g e n t u e x r U o n r Q h t e a d c r a n p i cp e s e a h r d t e h i h r i s i t s e e — i
r gu a i n o e ne n Chi a a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 e ,t o lc l xit f r a l ng p ro e l to s c nc r d i n t r s nt he c nfit wil e s o o e i d. To me i t he da e t
W U — h ng Re s e
( p rme to h ie o tW o k,Anh iM e ia ie st De a t n ft e Untd Fr n r u dc lUnv riy.Hee 3 03 ,Chna f i2 0 2 i )
Ab ta tTh o fitb t e h ih fa miita in a d s u e t ’ rv c xss i ih ri si sr c : ec n l e we n t e rg to d ns r t n t d n s p ia y e it n hg e n t— c o
大学生权益保护与高校管理权冲突对策研究
着一些普遍亟待解 决的问题。
一
直接将大学 生开 除学籍。如 2 0 0 2年,重 庆某 学院两名学生 外
出旅游 时发生性 关系致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 ,以 “ 品行恶劣、
高校学生管理权与大学生权益 之间冲突 的表现
高校学生管理 权与大学生权益之间冲突集 中表现为高校 实 道德败坏”为 由将两人开除学籍。 施管理过程 中与学生之 间发生 的各种 纠纷。纵 观高校与大学生 ()财产权 纠纷。这种纠纷 并不多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 2
1 民事纠纷 . 2 行 政纠纷 .
这类 纠纷在 高等教育 纠纷 中所 占比例很 大,主要有 以下几 ()因纪 律处分发生 的纠纷。按照 ( 1 (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
纠纷没有直接涉及到高校教学研究专业知识领域 ;第三种是学 种情形 :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间发生的纠纷,包括成绩 评定纠纷、学位论文判定 纠纷、学位 理规定 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有警告、
于 隐私权 的保 护措施、手段等,但是从国外立法和我 国的司法 比 比皆是 。
实践 中,都存在对 隐私权 的保护。如涉及 隐私权的案件不公开
()因学 籍管理 发生的纠纷。学 籍管理 中,对学生影响最 2
审理 的规定,在我 国已经形成共 识。作为在校 大学生,他们的 大的是退学 处理。导致退学 的原因虽然不同于 开除学籍,但是 隐私权和名誉权 理应受到保护。而部分高校根本就没有意识到 实际后果却是一致的, 同样是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 同样道理 ,
开除学 籍五种。其 中开 除学 籍最为严厉,因为一旦被开 除学籍
意味着 学生身份的丧失,直 接侵犯的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到
这类 纠纷虽然在高 等教育纠纷中所 占比例不大,但 是影响 影响的甚至是学生的发展权 。而高校都 有自己的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的权利案例
高等学校的权利案例1 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冲突的具体案例2007年1月,广西某大学二级学院就读的小柳与同学小周在考试中互传字条,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同年3月学校作出《关于给予小柳记过处分的决定》,小柳收到决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2009年小柳毕业但学校未授予学士学位,她随即向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学工部部长以其名义作出书面答复,认为小柳在校期间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因此学校未向她授予学士学位。
小柳以考试作弊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授予学士学位,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不合法等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
针对小柳的起诉学校认为,一是学校已作出处分文件,小柳签收了该文件后并没有提出异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是学校制定的《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明确规定:在校期间被学校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而对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不仅是各高等院校的学位管理通例,而且也没有违反学位法的授权和规定;三是强调程序也是合法。
学校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对不授予学位的程序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而学校采用的是符合相关管理领域公知的各高校通常和一贯的做法;四是学校给予小柳补考机会并在考核合格后向其发放了毕业证书,已是对她受教育权利的最大保护。
当地法院一审驳回小柳的诉讼请求,认为小柳在入学时已获得了学生手册,其中已明确规定学校学生必须符合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才颁发证书。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可根据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因此,学校在制定学位授予办法时规定,“在校期间被学校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不授予学士学位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原则性规定。
小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过二审的合议终审,学校依法具有对其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和权力。
小柳考试作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但是对于应否授予上诉人学位的问题,二审认为根据《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由“系(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以上条件,逐个审核本系(二级学院)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的程序性规定,学校并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按照自己制定的规则对小柳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依法履行了相应的审查职责,故其作出不授予小柳学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不足的,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当,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学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小柳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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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是 一种 与公 共利 益 、 体 利益 无关 的 , 事 人不 群 当 愿 他 人 知 道 或 他 人 不 便 知 道 的 信 息 ,当 事 人 不 愿 他 人 干
涉 或 他 人 不 便 干 涉 的 个 人 私 事 和 当 事 人 不 愿 他 人 侵 入 或 他 人 不 便 侵 入 的 个 人 领 域 。 因 此 . 私 有 三 种 形 态 : 是 隐 一 个 人信 息 , 无 形 的隐私 ; 是 个人 私 事 , 动态 的 隐私 ; 为 二 为
私 权 的 原 因 , 及 对 冲 突 的 调 整 进 行 了深 入 探 讨 。 以
关键 词 : 高校
一
大 学 生 隐私 权
内 部 成 员 关 系 的 预 期 目 的 。高 校 管 理 权 首 先 凸 显 的 是 非
、
隐 私 、 私 权 的 含 义 隐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的 规 范 模 式 。 而 , 校 学 然 高
高 校学 生 隐私 权是 一种 消极 权 利 .而高校 学 生管 理
权 是 一种 积极 的权 利 。 者 之 间是对 立统 一 的关 系 。 方 两 一 面 , 力 是 权 利 实 现 的 基 本 保 障 。 校 管 理 权 是 学 生 隐 私 权 高 权 得 以 实 现 的有 效 保 障 ,其 依 法 行 使 的 价 值 在 于 保 护 大
活 表 现 为 个 人 的一 举 一 动 和 各 种 事 务 :而 个 人 信 息 则 是
个 人 私 生 活 在 外 界 的 表 象 .是 个 人 与 他 人 之 间 的 交 流 的 渠 道 和 方 式 。 此 ,私 人 信 息 、 人 活 动 及 私 人 空 间 组 成 因 “ 私 了 个 人 私 生 活 的 完 整 内 容 .个 人 私 生 活 完 全 处 于 隐 私 状 态 . 就 意味 着个 人空 间 的安 宁 、 人 活 动 的隐秘 以及个 也 个 人 信 息 的 隔 离 。 而 对 于 这 种 隐 私 状 态 的 控 制 即 是 隐 私 利 益 的 满 足 . 就 构 成 了 隐 私 权 的 内 容 和 目的 ” [ 也 。 3 ]
三 是个人 领域 , 有 形 的隐私 。 为
私 权 的 特 征 , 何 人 不 得 非 法 侵 害 。 校 学 生 的 隐 私 主 要 任 高 包 括 三个 方 面 的 内容 : 人 信 息 、 人 活 动 和 私人 空 间。 私 私 这 三 个 方 面 相 互 关 联 ,都 是 对 隐 私 或 私 生 活 不 同 角 度 的
298号 旬 0-. 下 刊夫放赘 0 ̄ gg -
高 校 管理 权 与 学 生 隐私 权 的 冲 突 与 调 整
赵 晶
( 安 医学 院 , 西 西 安 西 陕 摘 要 : 文 对 隐 私 、 私 权 的 含 义 , 校 学 生 管 理 本 隐 高 702) 1 0 1
管 理 、 予 学 位 、 法 奖 惩 等 权 力 , 际 行 使 教 育 执 法 的 授而 产 生 的 。 王 利 明 教 授 在 其 主 编 的 权 价 《 格 权 法 新 论 》 书 中 指 出 : 私 权 是 自然 人 享 有 的 对 人 一 隐
其 个 人 的 与 公 共 利 益 无 关 的个 人 信 息 、私 人 活 动 和 私 有 领 域 进 行 支 配 的 一 种 人 格 权 。 …就 目前 国 内 外 学 者 的 通 说 , 私权 有 以下 四项权 利 : 隐 1隐 私 隐 瞒 权 。 是 指 权 利 主 体 对 于 自 己 的 隐 私 进 行 . 隐 瞒 , 为 人所 知 的权利 。 不 2隐 私 利 用 权 。 是 指 自 然 人 对 于 自 己 的 隐 私 权 积 极 . 利用 , 满 足 自己精 神 , 质 等方 面需要 的权利 。 以 物 3隐 私 维 护 权 。是 指 隐 私 权 主 体 对 于 自 己 的 隐 私 权 .
定 的 制 约 , 则 , 力 有 时会 侵 犯 权 利 ; 利 有 时 也会 被 否 权 权 滥 用 。所 以 , 私 权 并 不 是 “ 对 ” 权 利 . 受 他 人 利 益 隐 绝 的 它
描 述 。 从 静 态 来 看 .个 人 私 生 活 表 现 为 一 定 的 空 间 的 存 在 , 是 个 人 存 在 的 基 础 和 前 提 ; 动 态 来 看 , 人 私 生 这 从 个
隐 私 权 作 为 一 种 基 本 人 格 权 利 ,是 公 民 的人 格 权 利 中最 基 本 、 重 要 的 内 容 之 一 , 伴 随 着 人 类 对 自身 的 尊 最 是
所 享 有 的 维 护 其 不 可 侵 犯 性 ,在 受 到 非 法 侵 犯 时 可 以 寻
求 公力 与私 力救 济 。 4隐 私 支 配 权 。 是 指 公 民 对 自 己 的 隐 私 有 权 按 照 自 .
己的意 愿进 行 支配 。
学 生 的根本 利 益 。 一 方 面 , 力 或权 利 的行使 应受 到一 另 权
生作 为一 名公 民 , 可争 议地 享有 宪 法赋 予 的各 种权 利 . 无 隐私权 就 是其 中之 一 。[ 2 高 校 学 生 隐 私 权 即高 校 学 生 在 就 读 期 间 所 享 有 的 私 人 生 活 不 被 他 人 知 晓 、 预 和 侵 犯 的 权 利 。 具 备 一 般 隐 干 它
职 权 。在该 意 义上 , 校具 有教 育执 法 主体 的资格 , 大 高 与 学 生 形 成 公 法 上 的 行 政 管 理 关 系 ,为 了维 护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 往 进 行 统 一 的 行 动 , 达 到 维 护 内 部 秩 序 、 节 往 以 调
权 与 学 生 隐 私 权 的 界 定 及 冲 突 . 高 校 管 理 中侵 害 学 生 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