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程论文
法伦理学论文六篇
法伦理学论文六篇法伦理学论文范文1首先,法律人应当是社会公正正义的顽强捍卫者。
法是公正与正义的化身,法律人是把公正正义践行到社会生活中的实践者,法律人自身信仰中的公正正义观念是老百姓得以信任法律和国家的最有效途径。
作为有良知的法学讨论者,将来的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是立法专家,都应当是是时代良心的体现者。
法律人肩负着为国家行法治、为人民争权力、为社会求正义、为万世开太平的重任,为我国法治进程的推动添砖加瓦是法律人的职责所在。
法律人不是江湖义士,不是劫富济贫的侠客,法律面前人人公平,不分贵贱是法律人必需养成的思维习惯。
做到既不畏权贵,又不怜悯心泛滥,凡事不先入为主,不主观臆定,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量做到不偏不倚,不骄不纵才是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
其次,法律人应当是法律的忠实践行者。
法律作为国家惩恶扬善、维护国家稳定和促进国家富强进展的有效工具,只有法律人严格遵守法律,坚持依法行事,运用其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形成的良好的价值观、善恶观和是非观来指导自身实践,才能正确辨别孰是孰非,也才能将法律的初衷良好地践行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转型期,让法律成为人民的信仰还有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人心。
让人民信任法律、信任司法工、信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法律人是否运用正确的价值观和推断力去解决人民面临的每一个需要法律人去解决的冲突。
儒家思想的根深蒂固和法治中国的生存进展之道还有待时间来做进一步的磨合,法律人所能追求的就是尽量做到让每一个打算都有理有据,让每一条建议都于情于理能够被法律和当事人所接纳。
最终,法律人应当是有着独立思维力量的个人。
法律文字的存在是关心法律人进行是非推断和解决纠纷所能依据的相对客观的标准,法律人应当坚守自己的法律尊严,做到能够对每一个大事进行独立推断。
法律人还应当对自己有着正确的定位,并且能够坚持捍卫法律尊严和保有不被收买的决心和信念。
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在司法活动中有着其独特的影响力,法律工应当运用其专业的法律学问和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去引导舆论方向,不让舆论的声音左右自己对大事的定位。
法理学论文2006
法理学论文2006第一篇:法理学论文2006法理学论文2006-05-27 00:00 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突着各国法律的威严。
因此,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完善相关立法,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对法律规避及相关问题作出全面的诠释,同时也提出自己的主张。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的性质,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导致法律规避现象如此普遍存在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是法律规避行为得以产生的主观因素;其二是客观方面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首先,各国民事法律时常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
这是法律规避产生的先决条件。
其次,冲突规范在解决法律抵触时,通常机械地规定某类法律关系适用某类准据法。
这就为当事人有计划地利用某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制造连结点的事实状况,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再次,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常常对法律规避行为持宽容的态度,不加禁止或限制,不仅它们的立法根本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其司法实践多不对此进行审查。
这样相应地纵容了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和繁衍。
法律规避现象的增多,既影响了有关国家法律的威严,也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因此,在我国不断扩大开放的今天,面对日益增多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尤显必要。
(一)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提出了四种不同的主张。
一是认为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三个要件: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意图,亦即当事人的行为以规避某种法律为目的;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律;法律规避是通过故意制造一个连结点的手段来实现的。
法理学论文
浅析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一:什么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一)概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通常泛指以19世纪A.孔德(1798~1857)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
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和其他哲理法学派(如I.康德、G.W.F.黑格尔的法学派别)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
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二)特征: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二: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传统分析实证主义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边沁和奥斯汀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
边沁的最大影响在于奠定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的基础。
这一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是由功利主义哲学、法学方法二元论和法的命令概念三部分构成的。
边沁是现代功利主义的创始人。
他的两句名言代表了现代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尊主人的支配之下,只有这两个主人会指示我们应当做什么,并决定我们将要做什么。
”“评判正确与错误的,正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
”边沁还发挥了霍布斯的法的概念,把法视为“一国之中权威者的意志表达”,并明确提出了法的命令概念——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
边沁的思想对英美法理学和整个西方法学有重要的影响。
其中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的分离以及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的划分具有最重要的意义。
首创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体系的,是他的信徒奥斯汀。
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奥斯汀主张:“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
”应当的法只是立法学——伦理学之分支的研究对象。
他还指出,法理学的主要方法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
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虽然奥斯汀承认许多法律规范源自道德,但他坚持认为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在确定法的性质时,决不能引入道德因素。
法理课程论文
本科课程论文题 目:学生姓名:学 号: 所属系部:年 级: 专业(方向):指导教师:职 称: 提交日期:浙江警察学院教务处制治安学(公安法制方向) 2016年 12 月29 日兰婷婷 讲师 2016 法律系1603114 叶欣怡律师以当事人利益还是以国家利益即法律为重的探究律师以当事人利益还是以国家利益即法律为重的探究叶欣怡摘要:第一: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需要参照什么原则;第二:律师在辩护的时候,应该注意自己的立场关键词:法律;职责;利益目录一、第一部分(一)第一点(二)第二点(三)第三点二、结语在之前的辩论赛中,我们的辩题便是论律师保护的是当事人的利益还是国家的利益即法律。
因此,我将对这个话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第一部分(一)第一点律师的职业,从官方的解释上来看他的性质便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的一种,一种特殊而又不特殊的职业,说到底,这是一个服务型的职业,与其他的职业相似,只不过提供的是服务而已,只不过提供的服务有点特殊罢了,法律这种特殊的服务。
既然是职业,既然是提供服务的职业,就应该尊崇顾客至上的原则,不惜一切代价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来达到目的。
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律师这种特殊职业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
(二)第二点根据有关文件显示,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某代表就曾今说过律师就是要以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法律服务作为法定义务,这是一个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只是提供的服务不同。
每一个人都有邀请律师的权利,这是我们的法律所规定的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是不是每个人就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而战斗。
既然法律规定了为什么就不能让罪犯也拥有辩护的权利呢?无数的例子证明有些罪犯在明明犯下滔天巨罪的情况下,又可以在律师的辩护下,只收到了一点点来自法律的惩罚,甚至无罪。
在辛普森一案中很好地阐释了这一点,虽然各种证据证明他的犯罪事实,然而却因为一个证据让律师有机会为辛普森取得无罪的辩护。
虽然最后的结果并不是我们想要的,罪犯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个事实尽管不怎么尽人意,但确实能证实罪犯能在律师的辩护下能够逃脱罪名并且为之辩护的律师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因为律师无罪,律师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主,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那就是为当事人辩护,为当事人服务尽管可能没有做到使得法律没有惩罚到坏人,但也很好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法理学论文范文关于法理的论文优秀4篇
法理学论文范文关于法理的论文优秀4篇推荐法理学论文篇一行政法论文选题1、行政法平衡理论:功能、挑战与超越2、行政法的治理逻辑3、论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演进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5、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6、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7、美国规制影响分析与行政法的发展8、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兼评“新行政法”的兴起9、社会行政法的范畴及规制模式研究10、论行政法的自由意志理念,法律下的行政自由裁量、参与及合意11、论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12、英国行政法上合法预期的起源与发展13、行政法的适用14、国家建构与美国行政法的史前史15、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16、权责对等的行政法控制研究17、论行政法的宪政基础,对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再认识18、公共行政变迁与新行政法的`兴起19、经济行政法理论探源,经济法语境下的经济行政法20、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21、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法的回应22、风险行政法研究的前提问题23、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24、行政法案例的范畴及价值研究25、论行政法理念的塑造,契约理念与权力理念的整合26、风险规制的兴起与行政法的新发展27、论调整公私协力的担保行政法,域外经验与中国建构28、行政法理论基础回眸,一个整体观的变迁29、英美传统行政法“合法性解释模式”的困境与出路,兼论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30、行政法基本原则新探31、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32、论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33、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总论的,以药品行政领域为例证34、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35、社会自我规制与行政法的任务36、论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37、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38、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39、行政法基本原则重要性与确立标准之再认识40、行政法规范之违反与过失实行行为之认定,基于新过失论的阐释41、中国行政法(释义)学的本土生成,以“行政行为”概念为中心的考察42、现代行政法的终结与后现代行政法的来临,后现代行政法精神之论析43、中国行政法发展:现状、瓶颈与思路44、新行政法与依宪行政45、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之研究46、论市场主体的基本经济权利及其行政法安排47、海事行政法论纲48、行政法中的公法与私法49、行政法中的不和谐因素研究50、论正当行政程序与行政法的全球化51、论行政法的惠民理念52、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分析53、治理语境下的多元行政法54、论宪法与行政法的统一与互动,兼谈宪法与行政法在公法体系中的地位55、论行政法与公共道德,兼及行政法与公共道德的相互转化56、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57、论社会行政法58、住宅权之行政法保护59、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60、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推荐法理学论文篇二1、人们总以为最美丽的风景在后面,所以总是匆匆地赶路,不肯停下脚步,殊不知,也许你轻易错过的就是最美的风景。
法理学思路实践分析研究本科论文(共6篇)
法理学思路实践分析研究本科论文(共6篇)第1篇:法理学的实践功能研究法理学属基础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专业性,在公众领域对法理学的研究并不普遍,其适用性也并未得到关注。
关于法理学的存在在功能一直是法学领域研究人员争论的核心,作为社会科学的基本内容,法理学在人们的社会实践中所起到的作用又是什么呢?一、法理学的实践功能分析在法学体系中,有一门以研究本体和法现象规律、原理及其基本目标的学科,这就是法理学。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法体系,分析法与法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的部门法的实践应用效果。
然而,法理学的特殊定位并不能说明什么,它与多形式的部门法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然而,假使没有法理学作为职称,多种部门法的社会实践功能则无法得到体现,所以,一个合格的法理学家必然是一个优秀的部门法学家。
在部门法的实践过程中,法理学的支撑作用体现在部门法的社会实践中是如何体现的呢?首先,法理学能够在理论上为部门法提供支撑,通过研究世界各国部门法的具体内容,为我国部门法体系与内容提供新的借鉴。
其次,法理学能够从理论层面对部门法进行分析,从法的本源出发,剖析其内容与形式,最终发现部门法的价值追求,这对于部门法的研究人员是极其重要的。
最后,法理学是多种部门法精髓的整合,在法理学的组织下,我国部门法体系结构严谨,相互之间配合默契,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较为积极的意义。
二、法理学的实践功能现状基于性质的原因,法理学的实践功能与其它部门法之间存在些许差异,也正是由于这种“孤独”的存在,导致法理学的实践极易出现“自我封闭”状态。
作为部门法的理论支撑,法理学的实践功能研究需要联系多部门法,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法理学与部门法间的分离可通过理论和实践进行解释。
1.理论方面针对法理学的具体研究内容,可以将法理学分为法理学和部门法理学,关于部门法理学的研究,可以借鉴传统法理学的基本内容,并作为不同部门法的创建基础。
但是,以上内容仅仅是从理论层面对法理學与部门法理学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由于法理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本可以成为我国部门法体系建设与完善的有力支撑,然而,在我国法理学却只停留在理论解释层面,缺乏实践检验,这一点从我国部门法理学的快速发展就可见一斑。
法理学论文 法的价值
浅谈法律与自由——2010级2班匡丽娜(201023010224)内容摘要:法律的目的价值中追求自由,法律以自由为目的。
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自由的边际,及实现自由的方式等为的是保障公民自由的实现,而不是限制公民的自由,自由与法律并不是相矛盾的,我们要正确认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关键字:法律价值、自由、关系。
马克思曾在批判德国庸俗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瓦格纳时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质的关系中产生的。
①价值是一个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范畴。
在西方价值(value)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的概念,或是值得希求的或美好事物的本身。
价值所反映的是每个人所需求的东西:目标、爱好、希求的最终地位或是反映的是人们心中关于美好的和正确的事物的概念,以及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要做什么的观念。
②在当代社会中法学理论中,法的价值有三种含义。
第一种是法的目的价值: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那些自由。
例如,公民的自由,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基本人权,环境保护等等。
第二种是法律价值评价标准:法的价值问题也就是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
例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把从评价标准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理论称为“价值取向法哲学”,就是在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三种是法的形式价值:指的是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哪些好的值得肯定的品质与属性。
从以上人们对于法的价值的认识来说无一不体现了对于法的美好希望与追求。
自由是什么,自由(freedom,liberty)这一概念源于西方文化,是一个表征主体意志独立自主程度的概念。
广义的自由概念是指客观事物自为的状态。
狭义的自由指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客观事物的状态。
在法学的研究中是在狭义的自由概念讨论的。
在法律上的自由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的能力或状态,它与权力概念联系在一起。
自由一直都是人类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
法理学理论组结课论文论文题目:《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论文作者姓名:______张明曦____________所在学院:_______文法_____________所学专业:_______法学______________导师姓名职称:______高迎春___________论文完成时间:______2010/12/22__________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人文与法学院法学082班张明曦指导老师:高迎春摘要: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有其自身的知识体系和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但多少年来,法理学被赋予了同它的学科性质不太相符的学科定位,使它遭到很多误解与责难,从而严重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进程。
本文试从研究法理学问题角度出发,重新为法理学作出一个符合法学教育要求的准确定位,并结合我国法律理论教育实际,讨论适用于本科阶段法理学教育的新思维。
关键词:法理学法理学问题法理学定位法理学教育引言:“所谓‘法理学’,我指的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
法理学的问题无法参照常规法律文件或依据常规法律文件的推理予以解决,它运用的视角也无法简约为一些法律学理和法律推理。
许多法理学的问题都跨越了学理的、时间的和民族的界限。
”----------→波斯纳(美)一、法理学与法理学问题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由此可见,法理学则属于“理论法学”中的带头学科。
我们知道,理论法学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直接区别于以具体法律制度、规范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法理学中的“理”字就可以标明其学科的理论性。
所以,法理学研究的不是具体的法律实务或者法律条文之类的看得见摸得着的问题,而是它所关注的法律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带有理论色彩的。
法理学论文万能模板
法理学论文万能模板万能开头:法与社会、法的性质、法的作用、法的价值(自由等)、法的特征(和道德对比)、司法的性质单独开头:法治队伍、法律职业、法的优势(法能怎么做)调整社会、解决社会纠纷、指引评价预测、自由和限制、明确性、国家强制、法的局限性(法不足的)和弥补解释、原则规则、法官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措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权力限制)、公正司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限制、非法证据)、监督、法律职业道德。
上述每个框任选一个关键词,写4句话,凑成一片600字论文(到时候要结合材料分析加一些字数的)举例一、法的作用立法可以分配社会利益,法律对利益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确认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利益数量和范围等内容,以具体的各种法律规范来指导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分配。
司法可以解决社会纠纷。
法律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
国家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确立权利义务,通过司法的裁判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到平息。
执法可以实施社会管理。
法律的社会作用不仅包括社会纠纷的解决,还包括积极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作用。
每个社会都有公共事务需要国家予以处理,国家便需要发挥积极的职能,根据法律行使权力。
例如,材料里的。
体现了法的。
作用。
例如立法问题,就抄两句材料,说这个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利益的分配作用,执法问题,就是社会管理的作用,司法问题就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
同时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它并不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律必须和其他社会规范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必定还具有规范的作用,法的规范包括法的规则和原则,所以法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个作用。
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克服法的局限性,形成民主、公正、自由、平等的社会良好秩序,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构建成熟的、独特的文化品格和制度框架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关于法理学的论文
关于法理学的论文标题:法理学的发展与应用摘要: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旨在探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适用。
本文通过梳理法理学的发展历程、讨论其主要理论与方法,分析了法理学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导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核心领域之一,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及其适用方法的学问。
它不仅是各国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的理论基石,也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首先探讨法理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进而阐述其主要理论和方法,并重点分析法理学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法理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法理学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即有雏形,随着法律制度与规范的不断发展,法理学逐渐演化为独立学科。
在中世纪,法理学成为教会法教育的一部分,承载着神权和君权的合法性。
现代法理学的崛起与启蒙时代的思想解放密不可分,法理学逐渐摆脱了对神学和宗教的依附,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
二、法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法理学主要涉及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研究。
法律规范是法律制度中相对稳定、普遍适用的规则;法律原则则是指对法律价值与意义进行归纳和总结的基本理念。
法理学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逻辑学、形式逻辑、分析哲学等方法,以推理和辩证的方式进行论证和推断。
三、法理学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法理学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常常需要借助法理学的理论和方法,确保法律的公正、合理和稳定。
法理学对于判例法和法律解释的形成和发展也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使法律具备灵活性和可塑性。
四、法理学的发展趋势展望随着法律环境的复杂化和社会发展的变革,法理学也持续发展和演进。
未来,法理学将更加注重多学科的交叉融合,吸纳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以适应复杂的法律问题的解决。
同时,法理学还将更加关注法律原则的研究和应用,以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总结:本文综述了法理学的发展历程,介绍了其主要理论和方法,分析了其在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应用,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法学理论基础论文
成都理工大学法学理论基础论文学院:文法学院学号:200909020129姓名:邵盼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与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在法理学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要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相互关联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
此外,权利与义务还可以相互贯通,表现为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
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
一个社会上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不管一个社会中的权利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怎样不等,在数量关系上,权利与义务总是等值或等额的。
其次,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
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范围,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
权利主体如果超越义务范围,义务主体有理由拒绝接受。
同样,权利主体有资格要求义务主体不折不扣的履行义务,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和义务各有其功能,但在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
首先,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价值目标,并且以权利的宣告直接体现其价值目标。
其次,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权利和义务都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功能,但它们指引行为的方式和结果是不同的。
最后,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标志着义务与权利另一功能上的差别,权利有助于实现自由,义务有助于建立秩序。
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但是在法律体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地位并不是完全等同,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
法理学论文题目
法理学论文题目标题:法理学的理论基础与现代应用摘要:法理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分支,探讨了法律的本质、来源、性质和价值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理论基础出发,探讨其与现代社会的应用,并分析其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引言: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和公正的维护者,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并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而是通过法律的理论基础来确立的。
法理学正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有效应用的学科。
在当代社会,法理学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法理学的理论基础1. 自然法学理论自然法学理论强调法律的本质和人类的自然权利。
根据自然法学理论,法律不仅仅是由政府创造出来的,而是在人类天生的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形成的。
通过研究人类天赋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学理论提供了一个衡量法律公正性的标准。
2. 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的存在和效力只取决于其被政府所承认和执行。
根据这一理论,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取决于它是否符合统治者的意志。
这种理论强调了法律与政治的紧密联系,并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维持。
3. 现象学法理学现象学法理学强调法律的实际运作和社会效果。
根据这一理论,法律的本质是在人们的行为和行为结果中得出的,而不仅仅是由法律文件所确定的。
通过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现象学法理学提供了一个从社会实践出发的法律理论。
二、法理学在现代社会的应用1. 法律科学研究法理学为法学科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和价值,法理学对法学研究提供了指导和启示。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科学研究的发展离不开法理学的理论支持。
2. 法律体系建设法理学在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研究法律的来源和性质,法理学能够为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指导和规范。
合理的法律体系能够确保社会的正常运作和公正的司法判断。
3. 法律治理和法治建设法律治理和法治建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
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律的价值和有效性,为法律治理和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
【法理学论文】正义-法理学中的永存话题
正义-法理学中的永存话题摘要追求正义,一直是我们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学焦点问题,正义不仅是人类的最高目标,也是法追求的最高价值。
本文通过反复阅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了解到此书的三个部分都对正义有所阐述,其中描述了一些法学派以及法学家对正义的理解,领悟到正义在法理学中的重大作用,从而真正的认识到正义在法理学中是永远存在的话题。
关键词正义法理学秩序法律哲学作者简介:彭军菊,吉首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部门法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01-03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花费了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他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是他作为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的集大成之作,也是迄今为止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一部法理学名著,所以作为我们学法学理论专业的学生来说,应该把它作为首选必读的书籍之一。
此书的翻译者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邓正来先生,他当时翻译此书的首要目的是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的确如此,此书为我们把握西方众多法理学学派的观点和内容,从而达到对法理学的客观全面的认识提供了难得的智力支持。
毕业论文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所以作者命名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二部分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
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让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哲学有所了解。
所以,这部著作充分体现了博登海默的综合法理学(SyntheticJurisprudence)主张,书中并没有对法律的基本概念进行描述,而是把焦点聚集在对法理学思想发展的历史资料收集方面以及法律的性质与作用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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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界在围绕法律全球化、法律理想图景、法制现代化、法治与和谐、法治与社会公平、人权保障、司法改革、法学方法论等问题展开的研究中,中国意识、问题意识、实践意识的法理学论文范例参考详情: [论文:.lwlwlw.] 法理学不应被降格为琐碎的技术,而应坚守精神的高度,应为一种德性的法律生活 .phtw.bid/提供精神的牵引与人文的支撑。
法理学界在围绕法律全球化、法律理想图景、法制现代化、法治与和谐、法治与社会公平、人权保障、司法改革、法学方法论等问题展开的研究中,中国意识、问题意识、实践意识的日渐凸现,加速了法理学研究的分化与聚合、进深与提升。
我们在这里分享一篇法理学论文,希望你阅读后有收获。
题目:公民知情权的法理学探析摘要:在一个法制社会中,知情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世界各国的宪法中都明确的规定了知情权的重要性。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目前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然而当前我国的公民知情权依旧缺乏科学的法理支撑,导致在知情权的保障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出台完善的法律和法规进行解决。
就此本文结合实际,探析公民知情权的法理学。
关键词:公民;知情权;法理学一、引言知情权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是公民基本的人权之一。
随着时代的发展,目前我国逐渐的进入到了信息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信息是一切财富和力量的源泉。
知情权就是保障公民信息的权利,因此公民权的保障工作是相当的重要的。
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工作的起步比较的晚,目前我国对于知情权的理论研究并没有特别的深入,这就导致了我国的公民对于知情权的认知仅仅停留在感性的层面上。
因此,目前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公民知情权并没有被充分的落实,这会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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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法理学建构内容摘要:转型期的中国正在面临着许多问题,中国法学何去何从,究竟怎样的法学构建适合中国的发展,成为当下法学家们思考的问题,文章从近年来中国法学界对转型期中国法学发展的讨论出发,试从立法观念的个体性,私法精神的基础性,儒家文化的精神性三个方面浅析中国法理学构建中的问题,旨在表明对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思考关键词:法理学构建私法精神儒家文化自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就开始探讨中国当下法理学的建构,法学理论界对法学发展方向的探讨体现了当代法律人人的理论自觉性。
同时也推动中国法学以理性自觉的在科学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为此,《中国法学》在1991年第6期和1992年第1期连续发表了以“九十年代我国法理学的展望”为题的笔谈。
1994年《中国法学》创刊十周年的时候,该刊又以“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为题,组织发表了大型笔谈,各位学者“就我国法学研究的现状和今后的方向、任务,法学理论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法学各学科理论的开拓与发展,法学观点和法制观念的更新,法学思维与研究方法的变革,以及法学人才的培养与法学教育的改革等,发表见解,提出建议。
”1995年,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在昆明召开了当年的年会暨中国法理学研究会成立十周年大会,那次会议的主题就是“走向二十一世纪的法理学”。
恰如舒国滢教授所说:“面临世纪之交,法学界的同仁似乎在做‘世纪之末的反思’。
”同年,《法律科学》也以“法理学的改革与发展”组织、发表了系列笔谈。
《法商研究》在2000年也组织了以“法理学向何处去”为题的专题讨论,陈金钊教授指出:“法理学向何处去'命题的提出,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学者们试图摆脱法理学研究的‘危机’,指明今后的发展前景。
但这是件非常艰难的工作。
因为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历史并不长,可以说它还没有过兴盛的时期,因而也就很难谈论危机的问题。
如果说这一判断是准确的话,那就意味着我们今天研究这一课题主要是预示未来。
”①近年来,关于中国法理学的建构的种种学说,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朱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论”,梁治平先生的“法律文化论”、以张文显先生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等理论分析范式。
邓正来先生于2005年发表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更是对上述主要学说进行反思和批判,引起了理论界的不小的轰动,各种评论纷纷发表,邓正来先生的文章是对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中国法学发展的反思与展望的延续,反映了转型时期中国法学家的思考。
我们暂且先把理论界对中国法学发展的争论搁置一边。
从私法的角度探讨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建构。
从人类社会法制的历史发展看,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公法都以私法(民法)的一些基本观念为指导,都引进了私法的一些基本原理。
正如恩格斯所说,诸如平等权利之类的原则,起初是在私法(民法)方面得到承认,后来才逐渐在公法方面得到承认。
法国学者达维德亦说,法的其它部门只是从民法出发,较迟或较不完备地发展起来。
私法的主体平等、契约自由、权利本位等基本原则已成为整个法律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石。
21世纪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亦不①①姚建宗,,《主题变奏:中国法学在路上———以法理学为视角的观察》,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四期。
应例外。
当然,我们也需要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上构建中国的法理学,一种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强有力的传统文化为后盾。
因此,本文试从立法观念的个体性,私法精神的基础性,儒家文化的精神性三个方面浅析中国法理学的构建。
一、立法观念的个体性传统中国的法律主要就体现在刑、罚上。
纵观中国古代的立法,均以刑、罚为主。
虽传统中国法律思想有“德主刑辅”,儒家追求“无讼”的法律思想以达到教化民众,消除纷争的效果。
但以政府为核心的传统中国法律就是以刑、罚为手段,使社会民众服从于政府的统治。
这种观念忽视了个体的存在,个体在社会中几乎无地位可言,仅是贯彻政治思想的“工具”。
而法律也是被统治者用于维护统治地位,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罢了。
同时个体所为的一切行为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纯粹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独立自主的意志关系不存在。
法律成为了君主实现个人专制的工具,为个体的对立物。
传统中国几千年的法律文化给人们留下的这样的印象,提起法律,人们想到的就是劳刑,监狱,暴力,专政。
新中国成立后,法律的经过了改革开放后的近三十年的发展,这种观念在社会中的影响还有存在。
中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中心,那么在以市场经济为中心的前提下,中国的法应以个体为核心,个体的行为所形成的一切关系是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前提,政府并不能为个体强制创设某种社会关系,也不能对个体间所设立的正当的社会关系进行干预。
个体的独立主体地位和自主的人格得到尊重和保障,法律被看作是以保护某种权利、实现某种思想为目标而设立,而不是政府维护其统治的手段。
这种价值观念下的法律,往往和民主、自由、平等等概念不可分割。
个体的权利并不是来自于政府的规定,而是来自于社会发展本应有的赋予人的意志自由的权利,这种个人的权利应是与政府的国家权利相平等的。
在此种法学理念下,人们提高法想到的不是老刑,监狱,暴力,专政,而是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准则。
因此,市场经济秩序中,法律的角色应当定位于建立以个体利益为核心的经济动力结构。
只有这样市场才能获得一种持久、强大的动力机制,并以此推动市场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这与社会主义法的保护、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本质一致,与我国大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一致,也符合生产力的提高是社会全面发展与进步的最终决定性力量的原理。
二、私法精神的基础性私法体现了市民社会的利益关系、价值追求、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其基点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理性精神,其价值取向和生存方式凝结成私法文化精神。
②私法所确认如卖主与买主、债权人与债务人等社会关系,反映的是商品生产经营者具有独立地位、存在独立利益、商品交换实行等价交换和自愿让渡等商品经济的要求,它建立在确认和保护商品生产者存在独立利益的基础上。
商品经济是私法存在的基础,没有商品经济,私法则无立足之本,也无存在的必要。
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给我们指出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使我们能在这种看来迷离混沌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
这条线索就是阶级斗争的理论。
”这种把阶级②①马长山,《现代性反思、重建及其对私法文化建设的启示》,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二期。
斗争的理论运用与对社会现象的研究方法就是阶级分析方法,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作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在在早期中国革命中的具体运用的确为中国取得革命的胜利提供了很大的保障。
但是中国在建国后的一段时间内,照搬苏联的立法模式,把公法、私法的划分看作是资产阶级法学方法和法律观点。
受这种观点的影响,也由于固守列宁在公、私法问题上的个别见解,特别是由于我国商品(市场)经济严重落后,以及相应的民商法和私法精神的不发达,我国法学一直拒绝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方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模式改变,政治与经济趋向分离,民商事的立法也在不断的完善。
公、私法的分离对我国的社会发展,法治建设的进步有着巨大的影响:收缩了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合理干预,把本质上属于私人自治的事务还给公民个人;明确了私权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和义务的协商性、以及私权的不可侵犯性,有效地保护了法人和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
私法精神的确立,保障了个人的权利,给予了个人具体权利的操作方式,从而使得个体不仅知晓享有何种权利,而且得以在社会生活中正确地行使权利。
根据历史的经验和规律,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如权利和义务对等、权利本位、规则非人格化等)是现代法治的基础,私法中的人权、财产权、平等权和自由更是公法权利的原型和现代权利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要实行法治就必须重视私法建设,弘扬私法精神即民法文化,着力保障公民的私法权利。
③中国自建国的后的三四十年间,一直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制,否认商品经济存在,忽视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经济也一直作为政治的附属体而存在。
但是,随着国际化的发展,依靠法律和政策的二元结构已经不适合我国经济的发展。
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体制是一个庞大的金字塔式的权力体系,加上实行高度集权的党委一元化领导,造成了政策至上,并使政策有可能直接通过党的权力系统和行政权力系统从中央推行到地方以至到基层单位和个体。
④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是权利型经济,是契约型经济,是平权型经济,是开放型经济。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私法精神逐渐渗透到经济、政治、法律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产生广泛影响。
同时,市场经济也是需要规范的商品经济,近来的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也说明了这一点,国家应该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制定合理的法律促进其发展,用法律保障经济在稳健的道路上前进。
私法的精神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精神,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私法精神的体现。
私法的基本原则诸如,效用、公平、自由等也需要在规范市场经济及保障公民的私法权利中予以体现。
私权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私权理应得到保护和尊重,这是对公民人权的基本保障,是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基本保证。
一个经典的理论认为:人拥有自己的身体,过人亦应对附着了本身体劳动的东西享有所有权。
⑤虽然上述理论为明确劳动者所在的环境对自身劳动的影响,但这一理论体现了公平原则对个人财产劳动理论的一个终极性的关怀。
正如允许种植农作物的人拥有其种植的作物是其一个功利主义的理由,农作物是具有社会价值的,若不能让他所有,他就不会再有耕种的积极性。
从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历史来看,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公法都以私法(民法)的一些基本观念为指导,都引进了私法的③①张文显、姚建宗,《权利时代的理论景象》,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五期。
④②姚建宗,《主题变奏:中国法学在路上———以法理学为视角的观察》,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四期。
⑤③[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2页。
一些基本原理。
私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平等,自由,效用已经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基石,新世纪中国的法律的发展也应如此。
新世纪的中国正处于从农业文明走向商业文明、从中央集权体制走向民主法制体制、从国家主导的公法社会走向自由自主的私法社会的社会转型期。
中国必须走向民主法治,大力建设私法文化和私法社会,克服传统权力等级、义理人情以及共同体主义,弘扬自由平等、私人权利、意思自治、人格自主、契约自由、公平正义等现代私法精神为基础的法治之路。
当然,我们也不能步入西方法治发展的后尘,要极力抵制过度自由造成的“自私主义”、“放任主义”和无政府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