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定 (2)
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定 (2)
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
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
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1、定义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为加强中航城市广场的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大厦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一、商业网点经营的相关规定1、经营内容不允许产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的噪音及污染。
2、经营项目不允许影响园区周围环境卫生及大厦整体形象。
3、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须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中心,同时将租约复印件交物业公司存档备查,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管理规定。
如承租人违反本管理规定,出租网点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4、转让房屋时,须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告知受让方与物业公司签订本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关资料。
5、房屋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为大厦业主共同所有,需维修时,相邻商业网点关系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因相邻商业网点关系人阻碍维修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网点业主或使用人因维修、更新和改造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造成相邻关系人的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修复或赔偿。
6、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
7、大厦及网点门前公共部位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严禁商业网点占用,严禁在商业网点屋面安装或摆放任何设施及物品。
8、网点内消防设施由业主负责维修维护,消防通道门为紧急情况疏散人员时使用,不得擅自封堵消防通道门,并严禁通过消防通道门及窗户进入大厦内。
9、在经营商业网点时,未经楼上业主同意,严禁任何人员上平台。
10、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
11、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商业网点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装修前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备案。
2、不得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严禁将商业网点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厨房、卫生间。
4、为保证大厦整体建筑风格,不得改变商业网点的外观结构,严禁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改变外立面窗户、落地门的样式、材质及颜色,严禁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网点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网点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因为全国各地网点数量众多,为了统一管理和规范网点的运营,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所有网点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规定。
第三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操守和公司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守客户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五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工作,确保网点顺利运营。
第七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持网点环境整洁,定期清理卫生。
第八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证网点设备设施完好,定期检查维护。
第二章网点管理第一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网点运营顺利进行。
第二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及时上报问题或异常情况。
第三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及时解决客户问题和投诉。
第四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业绩评估和考核,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一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网点安全的管理和监控,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第二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证网点资金和贵重物品的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四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证网络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信息。
第五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一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和台账,保留备查。
第二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上班,不得早退晚到。
第三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遵守饮食卫生规范,不得在工作场所吃零食。
第四条网点管理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一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网点管理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条对轻微违规的管理人员,可口头警告、书面责令整改。
第三条对严重违规的管理人员,可暂停职务、降职处理。
9层以下住宅相关防火规范
9层及9层以下普通住宅(别墅、汽车库除外,开发占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成片住宅开发小区除外)的相关防火设计技术要求一、总平面布置:2、新建9层及9层以下普通住宅的居住区内宜设有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 m。
3、联体的住宅群,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 m或总长度超过220 m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A、消防车道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旁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置与两条车道连通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应大于80 m。
B、建筑的适中位置应设有穿过建筑的门洞,其净高、净宽不应小于4 m。
二、建筑防火:一)、安全疏散:1、低层(一至三层)、多层(四至六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 m时,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中高层(七至九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 m时,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楼梯间通至屋顶平台。
除此规定以外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设置的敞开楼梯间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2、楼梯间设置的要求:A、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和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靠外墙设置的敞开楼梯间每五层内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2.00 m2,并应保证该楼梯间顶层设有不小于0.80 m2的自然通风面积。
B、楼梯间内不应附设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楼梯间内宜有天然采光,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在住宅内,可燃气体管道如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采取可靠的保护设施。
3、楼梯的梯段宽度,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小于1.00m,中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10m。
4、通廊式住宅,其户门至最近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 m。
5、跃层住宅每套户室从最远一点算起(套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户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0 m;当超过20 m时,跃层楼面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门。
6、居住区域内地下汽车库的楼梯可借用住宅的楼梯,但其通向住宅的楼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定
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
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
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定义 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 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 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 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 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小区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小区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保障小区安逸温馨、整洁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有效的制止破坏小区环境秩序的违章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敬请各位业主/住户认真阅读并共同遵守。
1 业主所购小区内的楼宇是住宅所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为它用。
2 小区在规划设计时已规划配套有充足的商用建筑和商业网点,物业公司将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规划设置商业网点,以满足小区内业主/住户工作和生活的需求。
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物业公司批准,不得在小区任何位置(包括私有住宅)设置代销店、冷饮店、小吃店、办公场所等商业网点。
4 在小区商铺、会所从事商业活动的商户,必须持有国家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相关的《资质证书》,到物业公司登记备案,否则不得在小区从事经营活动。
5 所有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商户,必须遵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文明经商,做到公买公卖、童叟无欺;并对其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不得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经营或提供劣质服务、搞商业欺骗。
6 所有进入小区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业从业人员,要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按时交纳各项管理费用,文明经商,争做文明商户。
7 进入小区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业网点,应设置负责人,负责人应对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负有监督、指导、管理的责任;
8 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过失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由该领导者承担其相应的赔偿经济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任。
银行网点运营管理规章制度
银行网点运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网点的运营管理,保障银行的正常运营秩序,维护客户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银行网点,是指银行在各地设立的办事机构,包括分行、支行、网点等。
本规章适用于银行所有网点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网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规定,遵循市场原则,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银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网点运营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网点应当注重信息安全和客户隐私保护,加强网络安全建设,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第六条银行网点应当积极开展服务宣传,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客户需求,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第七条银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第八条银行网点应当依法纳税,合规经营,及时报送各类财务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复核机构,负责对各项业务的复核和监督,提高业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网点主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各部门主管和监察人员,负责网点整体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各项业务部门,包括存款业务部门、贷款业务部门、清算部门、客服部门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内部控制部门,负责对网点运营管理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网点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网点的风险可控。
第十四条银行网点应当设立培训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五条银行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等,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银行网点应当规范员工行为,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权利,建立员工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商业网点的规定
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
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
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定义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商业网点设计技术要求
摘自上海市消防局2003年4月28日发布的《小型商业用房
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3.2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目前已改为300㎡)
3.2.2 建筑面积超过200㎡,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咨询警官建议设一个出口,同时加大开门宽度和数量,面积小于300㎡)。
3.2.3 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3 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目前已不允许二层以上):
3.3.1可设一个楼梯,其室内最远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
2)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2m, 当设置喷淋保护时,
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商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楼梯分隔开,且房间
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底层楼梯口距离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m。
3.3.2 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的,底层应设置两个直接对外的出口(可设一个出口,同时加大一层开门宽度和数量,面积应小于300㎡)。
3.3.3 当商业服务网点有两个出口时,室内最远点到单元门或底层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均不应超过22m。
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注:(括号内为加注)。
22各种业态商业网点的标注规则
附件二. 各种业态商业网点的标注规则
包括网点代码、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四个栏目;为方便各区商务部门统一填写,特规定如下:
1. 网点代码:由区域代码、业态代码、网点序号组成,具体规定如下:
1.1. 区域代码:为了统计方便,为每个区设定的代码,具体如下:
1.2. 业态代码:为了统计方便,为每个业态设定的代码,具体如下:
1.3. 网点序号:在同一业态内为每个商业网点代码,从1开始连号编写;不同的业态分
别独立代码
*网点代码填写示例:
例一:金水区第1家食杂店,网点代码填写结果:1-A12-1
(1代表金水区;A代表零售;A12代表食杂店;1代表第一家店)
………………………………………………………….
金水区第n家食杂店,网点代码填写结果:1-A12-n
(1代表金水区;A代表零售;A12代表食杂店;n代表第n家店)
例二:中原区第1家食杂店,网点代码填写结果:2-A12-1
(2代表中原区;A代表零售;A12代表食杂店;1代表第一家店)
中原区第2家便利店,网点代码填写结果:2-A13-2
(2代表中原区;A代表零售;A13代表便利店;2代表第二家店)
中原区第6家三星级宾馆,网点代码填写结果:2-B3-6
(2代表中原区;B代表宾馆;B3代表三星级宾馆;6代表第六家宾馆)
中原区第13家快餐连锁店,网点代码填写结果:2-C2-13
(2代表中原区;C代表餐饮;C2代表快餐连锁店;13代表第十三家连锁
店)
注:二七区、管城区、惠济区遵照上述示例填写
▲:如果工作中存在超出以上范围的业态类型,应及时上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统一制定业态代码。
商业服务网点
2005年版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术语”章节首先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进行了阐述。
2006年出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对此也作了相同的说明。
“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必须要符合以下规定:1、设置位置:住宅底层或底部两层;2、允许面积:每个网点的面积不超过300m2;3、建筑功能:仅限于百货、副食、粮店、邮政等商业服务用房;4、防火要求: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h且不开门窗洞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完全分隔。
5、安全出口:商业服务网点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商住楼不同。
前者属于住宅范畴,建筑可按“纯住宅”设计,后者属于公建范畴,应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只能设置在住宅的首层(或首层和二层),不能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其它楼层。
若设置在其他功能建筑(如办公楼、旅馆)的首层(或首层和二层),即使这些商铺满足上述第2至第5的条件,也不能称其为“商业服务网点”,整栋建筑应以公共建筑定位。
独立的一、二层小型商店,即使面积不超过300m2,也应以公共建筑对待。
“商业服务网点”内的楼梯可以不封闭。
二层亦为“商业网点”的,其楼梯可按住宅楼梯设计,二层若为仓库、附房,其楼梯可以按户内楼梯设计,疏散距离可分别按GB50016-2006第5.3.13条“注1”和“注4”的规定进行设计。
“商业服务网点”户与户之间的隔墙上不准开设门、窗洞,对各个“服务网点”的外门之间的距离未作具体的规定(若能保证有一定的距离则更好)。
“商业服务网点”总的防火分区面积仍按GB50016-2006第5.1.7条规定的2500m2进行控制,除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外,商业服务网点内可以不设置喷淋装置。
也应该注意到“商业服务网点”不等同“户内用房”,前者强调的是商业功能,后者强调的是居住功能,两者不能混淆松开的记忆,飘落的莫名的尘埃,像起伏的微风,拂过脑海,留下一份情愁。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南京市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鑫国际大厦管理服务中心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一、任何商业网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不得将物品摆放在门外扩大经营场地,未经管理
处批准不得在门外进行加工作业。
二、凡在住宅区内营业网点进行装修,应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特别强调不得随意更
改房屋结构,加大用电负荷。
三、任何营业网点,不得产生影响居民生活的噪音,饮食摊点所产生的油烟应符合环保
部门的排放标准。
四、店主应保持店容店貌和门前环境的清洁,做好门前三包,如不能保持清洁,有蚊蝇
孳生,情节严重,报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中止租赁合同。
五、凡购买、租赁的房屋不属于经营性质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六、商业网点不得容留与经营无关的人员,商场夜间留宿人员数目须报管理处。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大厦摆卖、推销,但如属于公益性质的活动,由当事单位
申请,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在管理处指定的地点,按管理处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事后清理好现场。
八、所有商业网点均应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不得出售伪劣、变质有害健康的商品、食
物,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违者交由工商部门处理。
九、所有商业网点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配备消防部门所要求的消防器材。
十、经营者要搬出大厦时,必须将垃圾清理干净,由管理处人员进行检查,铺位有受损
的,要进行修复或赔偿。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内贸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2•【文号】内贸市字[1995]200号•【施行日期】1995.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1995年12月12日国内贸易部以内贸市字[1995]20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方便群众生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商业网点合理布局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国办函[1993]3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系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
本规定所称城市商业网点,系指城市行政规划区域内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饮食服务、仓储及各类商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以国有商业企业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二)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易于销售,方便生活,改善购物环境;(三)坚持大中型与小型相结合、新建与改建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综合经营与专业经营相结合,构造功能完备的商品市场网络;(四)坚持宏观管好、微观搞活,合理有序。
第四条全国商业网点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各地商业网点主管机构是市人民政府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办公室或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确定的主管商业网点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城市商业网点主管机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与计划、财政、内贸、规划、城建、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自治区设有商业网点管理机构的,应当加强对本省、自治区城市商业网点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城市商业网点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建设应分别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小区公共管理制度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管理制度商业网点管理规定1. 引言小区公共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加强社区安全和促进邻里和谐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商业网点是小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合理管理商业网点对小区的发展和居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小区公共管理制度中商业网点管理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2. 商业网点的定义商业网点是指在小区内开展商业活动的场所,包括商铺、超市、餐饮店等。
商业网点的经营对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供应具有重要作用,但也有可能给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对商业网点的管理尤为重要。
3. 商业网点的准入管理为了保证小区商业网点的质量和业态的多样性,需进行准入管理。
具体的准入管理规定如下:•商业网点的开设需符合小区规划和居民的需求,需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批准。
•商业网点的经营者应具备相关资质,如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商业网点的规模、面积、布局等需符合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建筑安全标准。
4. 商业网点的经营管理商业网点的经营管理是保障其正常运营与居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商业网点经营管理的规定:•商业网点的经营者应定期对商品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商业网点应设立明显的价格标示,禁止误导性的价格宣传。
•商业网点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每日进行清洁消毒工作。
•商业网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消防安全、商标权、知识产权等。
5. 商业网点的服务质量管理为了提高商业网点的服务质量,增进居民对商业网点的满意度,以下是服务质量管理的规定:•商业网点的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培训和礼仪素质,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
•商业网点应设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质量。
•商业网点应定期组织居民满意度调查,了解居民对商业网点的评价,并及时改进不足之处。
6. 商业网点的安全管理商业网点的安全管理是确保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
以下是商业网点的安全管理规定:•商业网点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确保监控的全面性和稳定性。
上海沿街商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沿街商铺的管理,规范商铺经营秩序,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沿街商铺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沿街商铺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便民利民,服务社会;(三)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街商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措施。
第二章商铺设立与经营第五条沿街商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
第六条设立沿街商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一)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提交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建筑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三)取得城市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沿街商铺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八条沿街商铺的招牌、店招、广告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内容;(二)规格、样式、材质等符合规定标准,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三)设置位置合理,不得遮挡消防通道、交通标志等公共设施。
第九条沿街商铺应当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定期清洗外墙、招牌等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第十条沿街商铺应当遵守以下环境卫生规定:(一)保持店内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桶,及时清理垃圾;(三)不得在店外堆放杂物、摆设摊点。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沿街商铺经营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文明经营,礼貌待人,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二)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从事非法交易;(三)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空间经营;(四)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影响城市安全。
第十二条沿街商铺经营时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经营时间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不得扰民;(二)夜间经营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限;(三)遇有重大活动或节假日,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7.21•【字号】•【施行日期】1992.07.2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1991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21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业网点的管理,促进商业网点的合理发展和充分利用,适应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和经营性服务的固定性零售场所、批发场所、服务场所、仓储场所和集市贸易场所。
第四条商业网点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有利生产、生活,美化城市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的商业网点主管部门是市和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
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建设、计划、商业、土地、房产、工商、财政、国有资产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应当分别纳入城市规划及市、县(市、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内容包括: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重点、地区布局、行业结构和规模结构等。
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的内容包括:网点的建设性质、行业性质、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全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业网点主管部门编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市、县(市、区)商业网点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县(市、区)商业网点主管部门根据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会同同级城市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经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商业网点管理规定1.0目的通过对小区商业网点的管理,使公司获得最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受项目公司委托或各部门所辖物业商铺、临时摊位的出租管理。
3.0职责3.1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商业网点经营方案的制订与实施,负责商业物业的装修、经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3.2工程部负责商铺的接管验收,水电的管理、水电抄表及水电报表及装修监管。
3.3客服部负责水、电数据的录入、物业档案的建立及日常管理。
3.4安全部负责商业消防管理及安全的防范及装修巡查监管。
4.0工作程序4.1商业物业的前期策划4.1.1公司或物业服务中心在商业物业设计开发阶段介入,提出配套意见。
4.1.2根据开发商商业配套方案提出经营管理方案,与开发商确定后实施。
4.2商业物业的租赁4.2.1物业服务中心、工程管理部负责按竣工资料及商铺经营方案要求组织接管验收,包括土建、装饰、公共卫生间、给、排水、电气、排油烟、消防及配套设备等,具体按前期介入管理手册规定执行。
4.2.2物业服务中心根据公司批准的商业配套经营方案,进行商业物业的租赁。
4.2.3物业服务中心制订相关制度,在招租时知会商家关于商业物业的基本情况及租赁要求。
4.2.4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商铺门牌号、铺位招牌广告及园区导向标识牌的统一策划、跟进及落实。
商家需安装招牌广告应与装修方案一并申报备案,经备案同意后方可安装。
4.2.5根据商业配套经营方案及商铺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与承租方签订。
4.2.6商铺租赁管理合同的评审,按《合同管理办法》进行。
4.2.7承租方在签定商铺租赁管理合同的同时,须在《商户登记表》上做好登记,并缴交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4.2.8费用的收取,根据合同要求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开据《缴款(费)通知书》,收银员核收。
4.2.9以上手续办理完成,物业服务中心与承租方现场进行物业交接,填写《商业物业交接表》双方签名确认。
4.2.10物业服务中心据招租结果,建立《商业网点商铺租赁明细表》,并根据出租变动情况予以及时更新,报公司领导、财务部及客户服务部。
商业网点规定
2.1.0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
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建设部关于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建房字第314号文
建设部关于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通知(1992年5月27日建设部建房字第314号文发布)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保护国家财产和消费者利益,现就商业网点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暂停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
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规定,“不符合审批规定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停止执行。
对其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保留的,必须按规定权限重新申报批准后才能执行,未经批准的一律取消”。
在国务院未批准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前,各地应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
各地已经征收的商业网点建设费,必须用于住宅小区内商业网点配套建设,不准挪作它用;对用于其它建设的,一律不予立项、批地,不发施工许可证。
二、商业网点建设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
经财政部同意,由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发项目内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局等不得列入开发项目成本。
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文)规定“住宅区内的公共建筑,凡属经营性设施(如商店、粮店、邮局、储蓄所等),应由使用单位购买或租赁”。
各地在进行住宅建设的同时,必须按城市规划进行商业网点的配套建设,但其建设费用不得打入住宅成本,不得加大消费者负担。
建成的商业网点,要结合商业体制的改革,向使用单位出售或出租。
未经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商业网点的使用性质;改变使用性质的,要调整售价或租金。
三、在商业网点的拆迁中,应安置的面积要结算结构差价,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一律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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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
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
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定义 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 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 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 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 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2.5 小型商业用房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6 小型商业用房改建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商业服务网点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如必须设置在地下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且应设排烟设施。
3.2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