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案例
保险案例12个
保险案例12个1. 意外险救助车祸受伤者小明在骑车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和头部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报销,让他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和恢复。
2. 健康险保障重病治疗费用小王被诊断出患有癌症,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手术。
他购买了一份健康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化疗费用等,让他能够顺利地进行治疗。
3. 财产险赔偿火灾损失小张的房子发生了火灾,导致房屋和财物损失严重。
他购买了一份财产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重新建造房屋和购买新的财物。
4. 旅游险保障旅行安全小李去旅游时不慎受伤,需要紧急治疗和回国。
他购买了一份旅游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报销,让他能够顺利地回国治疗。
5. 车险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小赵的车在行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和人员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车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修复车辆和赔偿受伤人员。
6. 家庭责任险赔偿意外伤害小钱的孩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家庭责任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受伤人员。
7. 人寿险保障家庭经济安全小孙购买了一份人寿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障,让他能够保证家庭的经济安全,即使他不在了,家人也能够得到经济支持。
8. 意外伤害险赔偿意外伤害小周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手臂骨折和头部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恢复期间的生活费用。
9. 儿童保险保障孩子成长小明的父母为他购买了一份儿童保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教育金、医疗费用、意外伤害等,让他能够健康成长。
10. 养老险保障退休后生活小王购买了一份养老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障,让他能够在退休后得到经济支持,过上安稳的生活。
11. 重疾险保障重病治疗费用小张被诊断出患有重疾,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手术。
他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化疗费用等,让他能够顺利地进行治疗。
人身意外险案例
人身意外险案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人身意外险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为我们提供了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经济保障,帮助我们应对突发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等问题。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人身意外险的案例,希望能够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人身意外险的重要性。
案例一,小明的跌倒。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某天他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由于他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因此他在就医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而且不用担心医疗费用的问题。
在康复期间,他还能够得到一定的伤残赔偿,帮助他应对因伤致残而无法正常工作带来的经济压力。
案例二,小红的交通事故。
小红是一名年轻的司机,某天她在驾驶车辆时不慎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受伤。
由于她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因此她在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的紧急救援和医疗救助,而不用担心高昂的医疗费用。
同时,她还能够得到一定的意外身故赔偿和伤残赔偿,帮助她和家人度过这段困难时期。
案例三,小李的工地意外。
小李是一名建筑工人,某天在工地上不慎受伤。
由于他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因此他在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伤残赔偿,帮助他应对因工伤而无法正常工作带来的经济问题。
这让他在受伤后能够更加安心地进行康复治疗,而不用担心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问题。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人身意外险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能够为我们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还能够帮助我们度过因意外事件而带来的经济困难。
因此,我强烈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购买人身意外险,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保障。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让大家更加重视人身意外险,确保自己和家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最好的保障和帮助。
人身保险中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象的案例
人身保险中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象的案例案例1:甲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明确约定,在投保人死亡后,受益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履行赔付责任。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向他提供了一份详细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包括需要提交的文件清单、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要求等等。
几年后,投保人因意外身故,其家属成为了受益人。
受益人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并按照要求准备了投保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明、保险合同等文件,并按照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要求提交给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收到文件后,进行了核实和审核,并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了10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在这个案例中,投保人的家属是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象。
保险公司向其提供了明确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并要求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的家属按照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保险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赔付责任。
案例2:乙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明确约定,在投保人死亡后,受益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履行赔付责任。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向他提供了一份详细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包括需要提交的文件清单、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要求等等。
几年后,投保人因意外身故,其家属成为了受益人。
受益人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并按照要求准备了投保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明、保险合同等文件,并按照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要求提交给了保险公司。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受益人提交的文件,并以文件不齐全为由拒绝履行赔付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投保人的家属仍然是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象。
保险公司向其提供了明确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并要求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的家属按照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保险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责任,违反了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
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引言)人身保险是一种通过购买保险来为自己及家人提供保障的重要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意外情况,而人身保险的作用就在于减轻风险带来的经济负担,为被保险人及其家人提供经济支持和保护。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人身保险的实际应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人身保险的重要性与保障效果。
(案例一:重疾保险)小明今年30岁,是一家私人公司的职员。
他在得知自己家族有乳腺癌遗传基因后,非常担心自己是否也会受到这种疾病的威胁。
为了应对风险,小明购买了一份重疾保险。
几年后,小明被确诊出患有乳腺癌,需要进行昂贵的手术和药物治疗。
由于小明早期购买了重疾保险,他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付,帮助他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
这让小明能够专心治疗,减轻了他和家人的经济压力。
(案例二:人寿保险)小李是一家企业的高级经理,他妻子已经年近六旬。
考虑到妻子的年龄和家庭的经济情况,小李购买了一份寿险保单,将妻子作为受益人。
然而,不幸的是,小李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
由于他提前购买了人寿保险,他的妻子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金,既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又能够将一部分保险金用于家庭的孩子和老人的抚养。
(案例三:意外伤害保险)小王是一名年轻的建筑工人。
由于工作环境复杂,小王非常担心自己会发生意外而无法工作,影响家庭收入。
为了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小王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不久后,小王不幸发生了一次高空坠落事故,导致多处骨折。
由于他早前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他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补偿和失能赔付,帮助他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
这让小王在康复期间能够更好地面对困难,并为家人提供所需的经济支持。
(结论)以上三个案例展示了人身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应用。
人身保险不仅能够帮助个人和家庭在面临风险和意外时减轻经济负担,还可以为被保险人及其家人提供经济支持和保障。
因此,购买适当的人身保险是理财规划中的重要环节,每个人都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投保,为未来预留一个安全的防线。
人身意外保险案例
人身意外保险案例人身意外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可以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提供经济保障,帮助受益人度过困难时期。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真实的人身意外保险案例,了解这种保险产品的重要性和实际作用。
案例一: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他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
一天,他在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需要进行紧急手术。
由于他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在确认事故情况后立即给予了理赔。
这笔保险金帮助小明支付了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让他在康复期间能够安心养病,不用为经济问题而担忧。
案例二:小红是一名家庭主妇,她在家务活动中不慎摔倒导致手臂严重受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家庭经济主要依靠丈夫的工资,这次意外给家庭带来了不小的经济压力。
幸运的是,小红之前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在确认事故情况后迅速给予了理赔。
这笔保险金帮助小红支付了医疗费用和家庭开支,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让她能够安心进行治疗和康复。
案例三:张先生是一名中年职员,他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严重的意外伤害,需要进行长期的康复治疗。
这次意外给他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因为他是家里的经济支柱。
幸运的是,张先生之前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在确认事故情况后给予了大额的理赔。
这笔保险金帮助张先生支付了长期的医疗费用和家庭开支,让他能够安心地进行康复治疗,不用为家庭的经济问题而担忧。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人身意外保险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提供及时的经济帮助,让受益人能够安心应对困难时期。
因此,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于家庭经济依赖较大的人群来说,一份人身意外保险能够为他们的家庭提供重要的保障。
希望大家能够重视人身意外保险,提前规划好自己和家人的保险需求,让保险在关键时刻成为我们的坚强后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与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与理赔案例1. 某位客户在外出旅游时不慎跌倒受伤,申请索赔。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等相关材料,客户提供后,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并支付了相应赔款。
2. 一名客户在驾车途中遭遇车祸,导致手臂骨折。
客户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手术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并申请理赔。
经过保险公司审核,客户得到了相应的赔偿金额。
3. 一位客户在家中不慎滑倒,导致头部受伤。
客户申请索赔,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等材料。
客户提供后,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并支付了相应赔款。
4. 一名客户在健身房锻炼时因器材故障导致手臂骨折,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医院诊断证明及健身房的责任确认书等材料。
客户提供后,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并支付了相应赔款。
5. 一位客户在公共场所被他人推搡导致受伤,申请索赔。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客户提供后,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并支付了相应赔款。
6. 一名客户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医院诊断证明及事故报告等材料。
客户提供后,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并支付了相应赔款。
7. 一位客户在参加户外活动时被石头击中导致眼部受伤,申请索赔。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医院诊断证明及活动组织者的责任确认书等材料。
客户提供后,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并支付了相应赔款。
8. 一名客户在驾车途中被他人追尾,导致颈部受伤,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医院诊断证明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
客户提供后,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并支付了相应赔款。
9. 一位客户在餐厅用餐时不慎被热水泼到导致皮肤烫伤,申请索赔。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医院诊断证明及餐厅的责任确认书等材料。
客户提供后,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并支付了相应赔款。
10. 一名客户在购物时被货架上的物品砸中导致头部受伤,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医院诊断证明及商场的责任确认书等材料。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某公司职员。
乙,女,38岁,甲的妻子。
甲于2019年5月1日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间为20年,年缴费金额为2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20年6月,甲在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妻子乙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以甲的死亡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了乙的理赔申请。
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甲的死亡原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乙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解释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按照其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甲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甲在购买保险时也应当充分了解并同意该条款。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了严格的解释,认为甲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经典案例
人身保险经典案例人身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保障,保障他们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经济上的支持。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人身保险的经典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第一个经典案例是关于意外身故保险的。
小明是一家公司的职员,他购买了一份意外身故保险。
不幸的是,他在工作中遭遇了意外事故,不幸身亡。
由于他购买了意外身故保险,保险公司向他的家人支付了一笔相当可观的保险金,这笔钱帮助他的家人度过了难关,保障了他们的生活。
第二个经典案例是关于重疾保险的。
小红是一名年轻的职业女性,她在30岁的时候被确诊患有癌症。
由于她购买了重疾保险,保险公司向她支付了一笔巨额保险金,这笔钱帮助她支付了昂贵的医疗费用,让她能够得到最好的治疗,并最终战胜了疾病。
第三个经典案例是关于寿险保险的。
老王是一名退休的老人,他在年轻时购买了一份寿险保险。
在他去世后,保险公司向他的家人支付了一笔相当可观的保险金,这笔钱帮助他的家人度过了难关,让他们能够继续过上相对富裕的生活。
以上这些经典案例充分展示了人身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购买人身保险不仅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上的保障,还可以让他们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合理规划自己的保险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提供更好的保障。
在选择人身保险产品时,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比如,年轻人可以选择意外伤害保险和重疾保险,以应对意外事件和疾病的风险;而中年人和老年人可以选择寿险保险和养老保险,以保障家人的生活和自己的养老需求。
总之,人身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可以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保障。
通过以上经典案例的介绍,希望大家能够更好地了解人身保险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合理规划自己的保险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提供更好的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的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的案例案例一:糊涂的受益人。
老张是个特别谨慎的人,他想着自己年纪大了,万一有个三长两短,得给家人留些保障。
于是,他就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写的是自己的儿子小张。
老张身体一直不太好,有一天突然生病住院了。
病情还挺严重,小张这时候就想起老爸的保险了。
可小张这孩子啊,平时大大咧咧的。
他就只记得老爸有保险,具体啥情况一概不知。
小张跑到保险公司去问,结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一查,发现小张根本就不清楚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比如说理赔的具体条件啊、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啊之类的。
工作人员就很无奈地跟小张说:“你这孩子,你爸买保险的时候肯定是想让你以后有个依靠,你可不能这么糊涂啊。
”小张这才开始仔细看保险合同。
原来啊,老张的这个保险合同规定,在某些特定的疾病情况下,需要提供医院特定科室的诊断证明,而且必须是三甲医院的才行。
老张这次生病刚好属于合同里规定的特殊疾病,可小张之前不知道,没有在第一时间收集好这些证明材料。
还好,经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小张赶忙回医院按照要求把材料都准备齐了。
总算是顺利地拿到了理赔款。
这时候小张就感叹啊:“这保险合同可得好好研究,不能光靠老爸去操心,不然差点就吃大亏了。
”案例二:隐瞒病史的后果。
李女士想给自己买一份大额的人身保险。
她呢,其实之前有过一些不太好的健康状况,像是偶尔会心悸,还曾经因为肺炎住过院,但她觉得这些都是小问题,而且要是跟保险公司说了,可能保险就不好买或者保费会特别高。
于是,在填写投保申请表的时候,她就隐瞒了这些病史。
过了几年,李女士不幸被查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需要一大笔钱来治疗。
她这时候就想到自己买的保险了,赶紧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开始按照流程进行调查。
这一查可就发现问题了,他们发现李女士之前有未告知的病史,而且这些病史和她现在患的心脏病可能是有一定关联的。
保险公司就拒绝了李女士的理赔要求。
李女士特别生气,觉得自己都交了这么多年保费了,怎么能不赔呢?她就和保险公司理论,说:“我现在病了,你们就得赔我,我交钱了呀。
人身保险经典刑事案例
人身保险经典刑事案例一、杀妻骗保案。
有个男的,咱就叫他老张吧。
老张呢,整天游手好闲,还欠了一屁股债。
他就动起了歪脑筋,盯上了老婆买的人身保险。
这保险啊,要是被保险人意外死亡,能赔不少钱呢。
老张开始精心策划,有一天,他带着老婆去河边散步。
那河边啊,看起来挺美的,可背后隐藏着老张的险恶用心。
走着走着,老张趁老婆不注意,猛地把她推下河。
可怜的老婆在水里挣扎,老张还假装呼救,其实就是做做样子。
后来警察介入调查,老张那点小把戏哪能经得住查呢?警察发现他欠了好多钱,而且他老婆死亡这件事他有太多不合理的地方。
比如说,他老婆水性还不错,怎么就突然溺水了呢?再一查他的通话记录、经济状况,老张最后只能承认自己为了骗保杀害老婆的罪行。
这就是贪心不足蛇吞象,为了钱连自己的枕边人都下得去手,最后把自己送进了监狱,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二、伪装伤残案。
还有个小李,这人也是想钱想疯了。
他买了一份人身意外险,然后就琢磨着怎么从保险公司弄一笔钱。
他想到一个“妙招”,假装自己伤残。
他先是找了一些江湖郎中,搞了些假的受伤证明。
然后把自己的腿用绷带缠得严严实实的,拄着拐杖就去保险公司索赔了。
保险公司的理赔员也不是吃素的,一眼就觉得有点不对劲。
理赔员要求小李去指定的医院重新检查。
小李这下慌了,可还是硬着头皮去了。
医生一检查,发现他的腿啥事没有,健康得很。
保险公司立马报了警,小李这才知道自己的小聪明彻底玩砸了。
他以为能轻松骗过保险公司,没想到人家有一套严谨的审核流程。
最后小李因为诈骗未遂,也受到了法律的处罚。
这就告诉我们,别想着靠歪门邪道去骗保险的钱,保险公司可不是好糊弄的。
三、带病投保案。
再说说老周。
老周知道自己得了重病,这治病得花不少钱啊。
他呢,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病情就去投保了人身险。
过了一段时间,老周就去申请理赔,说自己突然得了这个病。
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他投保之前就已经患病了。
老周还狡辩说自己不知道病情,可是保险公司调出了他的就医记录,证据确凿。
人身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保险理赔案例一、意外摔倒的理赔。
老张是个特别爱遛弯儿的人。
有一天,他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里溜达,没注意到路上有个小坑,“哐当”一下就摔倒了。
这一摔可不得了,把腿给摔骨折了。
老张当时就被送去了医院,又是打石膏又是住院观察的。
还好老张之前买了一份人身意外险。
他出院后就联系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让他提供一些材料,像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啥的。
老张就开始到处找这些东西,他老婆还抱怨他:“你看你,平时东西乱放,找个东西这么费劲。
”老张也只能陪着笑。
好不容易把材料都凑齐了,交给了保险公司。
理赔人员审核得还挺快的。
没过多久,老张就收到了理赔款。
老张特别高兴,跟邻居们说:“这保险还真没白买啊,关键时候真给钱呐。
”二、重疾险的理赔故事。
李姐一直觉得身体有些不舒服,老是感觉没劲儿。
开始她也没太在意,以为就是累着了。
可是这种情况持续了好几个月,最后去医院一检查,竟然得了乳腺癌。
这消息对李姐和她的家人来说,就像晴天霹雳一样。
幸运的是,李姐几年前给自己买了一份重疾险。
她当时买的时候,老公还说:“买这个干啥,浪费钱。
”李姐就说:“你懂啥,这是给自己的一个保障。
”现在真的用上了。
李姐开始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一开始对她的病例进行了详细的核查,毕竟重疾险的理赔金额比较高嘛。
他们查看了李姐从发现病症到确诊的一系列检查报告、病理切片结果等。
李姐当时心里还挺忐忑的,生怕保险公司找个理由不给赔。
好在一切都是按照规定来的。
李姐的情况完全符合重疾险的理赔标准。
保险公司赔付了一大笔钱。
这笔钱让李姐能够安心地接受治疗,不用为高昂的医疗费用发愁。
李姐说:“这保险啊,就是在你最绝望的时候给你希望。
”三、寿险理赔中的波折。
小王是家里的顶梁柱,他给自己买了一份寿险,想着万一自己出了什么事,能给家人留一笔钱。
结果,小王在一次出差途中,不幸遭遇了车祸去世了。
小王的家人悲痛欲绝,过了一段时间才想起来小王还有寿险。
于是,小王的妻子就联系了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相关案例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相关案例案例一:夫妻之间的保险利益。
老张和他的老婆翠花。
老张呢,是家里的顶梁柱,天天在外面辛苦赚钱。
翠花就担心老张万一出个啥事儿,家里就没了经济来源。
于是翠花就给老张买了一份人寿保险。
这就是有保险利益的体现。
为啥呢?因为夫妻之间有法定的保险利益。
他们相互扶持,在经济、情感上联系紧密。
要是老张不幸去世了,保险公司赔的钱就能帮助翠花维持家庭的生活开销,像还房贷、供孩子上学啥的。
结果呢,老张有一次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受伤了。
还好有翠花给他买的保险,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给了一笔赔偿款,这笔钱就帮他们家度过了这个难关,支付了老张的医疗费用和后续的康复费用。
这就说明夫妻之间的保险利益在实际生活中是非常有用的。
案例二:父母给子女投保。
李大爷和李大妈有个宝贝儿子小李。
小李刚参加工作,虽然年轻,但是现在这个社会啊,意外无处不在。
李大爷和李大妈就琢磨着给小李买份保险。
他们给小李买了一份综合意外险。
这当然是有保险利益的啦。
父母和子女之间那可是血浓于水的关系啊。
有一次小李和朋友出去旅游的时候,遇到了山体滑坡。
小李运气不好,被石头砸伤了腿。
这时候李大爷和李大妈给他买的保险就起作用了。
保险公司给小李赔付了医疗费用和住院津贴。
这就是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通过保险体现出来了,而这种基于亲子关系的保险利益也是被法律认可的。
案例三:企业给员工投保。
有个小公司,老板叫王总。
王总公司里有个员工小赵,工作特别认真负责,是公司的业务骨干。
但是呢,小赵经常要出去跑业务,天南地北地飞。
王总就担心小赵在外面万一出个意外,对公司也是个损失。
于是王总以公司的名义给小赵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里呢,企业对员工是有保险利益的。
因为小赵的工作表现对公司的运营和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
如果小赵出了事,公司可能会遭受业务上的损失,有了这份保险,万一小赵真的发生意外,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司的损失,比如招聘新员工、重新安排业务流程等花费。
职校实习中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职校实习中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一、案例一:“意外摔倒的小A”小A是一名职校学生,被安排到一家工厂实习。
实习期间呢,有一天他在车间里正常走动,不小心被地上一根翘起的电线绊倒了,这一摔可不得了,手臂骨折了。
还好啊,学校在安排实习的时候,给每个学生都买了人身保险。
小A被送到医院后,他的家人就赶紧联系了保险公司。
但是呢,问题来了。
保险公司在调查的时候发现,小A实习的这个工厂啊,车间地面管理有点混乱,电线乱拉,这属于工厂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保险公司就想啊,这是不是应该工厂来负责赔偿呢?可是工厂也有话说啊,他们说我们给了实习岗位,学生自己不小心摔倒,而且学校买了保险,应该保险赔。
这时候就体现出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啦。
这个保险合同里规定了,只要是被保险人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都在赔偿范围内,不管这个意外事故有没有其他方面的责任归属。
最后啊,经过一番交涉,保险公司还是按照合同给小A支付了治疗手臂骨折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啥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在这种职校实习的意外情况中,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依据,可不能含糊。
二、案例二:“机器伤人的小B”小B在职校学的是机械专业,实习就到了一家机械制造企业。
有一次,他在操作一台新机器的时候,由于没有经过足够的培训(这里企业有培训不到位的责任哦),机器突然出故障了,一个零件飞出来直接砸到了小B的腿上,那血一下就流出来了,小B疼得直冒冷汗。
小B被紧急送到医院,学校和企业都很重视这个事情。
学校觉得买了保险,保险应该赔。
企业呢,觉得自己有一定责任,也在犹豫是不是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查看保险合同条款。
合同明确说,在实习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都在保障范围。
虽然企业培训不到位是有责任的,但这并不影响保险的赔付。
不过呢,保险公司在赔付之后,根据保险合同里的代位求偿权条款,又去找企业协商了。
保险公司说:“你看,你企业有责任,我们已经按照合同赔给学生了,现在我们要代替学生向你企业追究一部分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今天给您唠个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事儿。
老张啊,这人都快到中年了,突然意识到自己该有点保障了。
就去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呢,那是说得天花乱坠,老张一听,觉得特别划算,当场就签了合同,交了保费。
过了几年,老张倒霉催的,真得了一种比较严重的病。
这时候他就想起自己买的保险了,赶紧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开始调查老张的病史。
结果发现,老张在买保险之前就已经患有高血压,但是在填写投保单的时候,他根本就没提这事儿。
老张心里还觉得委屈呢,他觉得自己买了保险,交了钱,保险公司就该赔。
可是保险公司却不这么想,保险公司说:“您这没如实告知您之前的病情啊,这违反了合同里的如实告知义务。
”最后呢,法院也判定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老张这才后悔莫及啊,当初要是如实告知了,说不定还有别的办法,要么加费承保,要么保险公司直接拒保,也不至于现在病了还拿不到钱。
这个案例告诉咱啊,在签人身保险合同的时候,那个如实告知义务可千万不能忘,就像咱做人得诚实一样,你要是藏着掖着,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有个年轻人小李,那阵子可能是受了点打击,心情极度低落。
他在这种情况下买了一份人身保险,而且保额还不低呢。
过了没多久,就传来了小李自杀身亡的消息。
小李的家人呢,悲痛之余就想到他之前买的那份保险了,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保险公司接到这个理赔要求后,就开始仔细研究这个合同条款。
原来啊,这份保险合同里有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只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小李的家人觉得不合理啊,他们觉得不管怎么样,人都不在了,保险公司就得赔。
但是保险公司解释说,这个条款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自杀来骗取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生效两年后自杀,就会被认定为被保险人在正常的心理状态下做出的选择,那时候就会赔。
由于小李是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就按照条款只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案例分享
保险案例分享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保险已经成为了一种必备的金融工具。
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都能够在关键时刻为我们提供保障和帮助。
下面,我将分享一些真实的保险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人身保险的。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上班族,他在工作之余热衷于户外运动。
一次,他和朋友去爬山,不幸遭遇了意外。
由于他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在确认事故后迅速给予了理赔,为他的治疗和康复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意外伤害保险对于爱好户外运动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为意外事件带来的损失提供一定的补偿和帮助。
接下来是关于财产保险的案例。
小王是一名企业家,他经营着一家小型的工厂。
一天,他的工厂不幸发生了火灾,导致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但是由于他购买了商业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在确认事故后给予了他全额的赔偿,帮助他尽快恢复了生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对于企业来说,购买商业财产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在意外事件发生后为企业提供资金上的支持,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
最后,我想分享一个关于医疗保险的案例。
小李是一名退休的老人,他患有慢性疾病需要定期治疗。
由于他购买了医疗保险,每次就医时都可以享受到保险公司的报销服务,大大减轻了他的经济压力。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医疗保险对于有慢性疾病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为他们的治疗费用提供一定的报销,减轻经济负担。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无论是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还是医疗保险,都能够在关键时刻为我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因此,我们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且及时足额地缴纳保险费用,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理赔和帮助。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让大家更加重视和了解保险,为自己的未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人身保险投保案例
人身保险投保案例我有个朋友叫阿强,那可是个健身狂魔。
整天在健身房秀肌肉,感觉自己就像超级英雄一样。
有一天,他在做杠铃深蹲的时候,突然意识到自己虽然身体强壮,但意外这东西可不管你壮不壮。
万一哪天杠铃没抓稳,砸到自己,或者在外面跑步的时候被车蹭了,那可就惨了。
于是,他就动了投保人身保险的念头。
阿强开始研究各种人身保险。
他先看了意外险,觉得这个挺适合自己的。
毕竟他那些健身动作有时候确实有点危险,意外险能在他遭遇意外受伤的时候给一笔赔偿。
他就找了一家口碑不错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聊的时候,那代理人都被他的健身热情感染了。
阿强说:“我可不想我这一身腱子肉因为意外就没法继续练了,你得给我保得妥妥的。
”代理人笑着说:“您放心,只要符合条款规定的意外情况,我们肯定赔付。
”然后阿强又想到自己虽然现在身体好,但随着年龄增长,也可能会生病。
所以又研究起了重疾险。
他看着那些重疾的种类,心里直犯嘀咕:“这病名好多都没听过啊。
”不过保险代理人给他解释得很详细,说像癌症、心脏病这些比较常见的重疾都在保障范围内。
阿强想了想,自己的家族有心脏病史,还是买一份比较安心。
他一边看条款一边开玩笑说:“这就相当于给我的心脏上了个保镖啊。
”阿强还买了一份寿险。
他说:“我虽然现在是孤家寡人一个,但是万一哪天我突然不在了,还能给我爸妈留一笔钱,也算是我尽最后的孝道了。
”就这样,阿强这个健身达人给自己构建了一个人身保险的小堡垒,感觉自己在应对风险的道路上更加有底气了。
我邻居张姐是个家庭主妇,每天的生活就是围着老公和孩子转。
她老公是个大忙人,整天在外面忙工作。
有一天,张姐在小区里跟几个大妈聊天,听到有人说隔壁楼的一个家庭主妇突然生病住院了,家里一下就乱了套,她老公一边忙工作一边照顾孩子,还得往医院跑,经济压力也特别大。
张姐听了心里一惊,她想自己万一也生病或者出点什么意外,那这个家可怎么办呢?于是,张姐就开始琢磨人身保险的事儿。
她先跟老公商量,她老公一开始还不太在意,说:“你就在家照顾家,能有什么风险?”张姐可不这么想,她白了老公一眼说:“你就知道工作,我每天做家务,万一被菜刀切到手,或者擦窗户的时候从凳子上摔下来,那不得花钱看病啊。
人身保险合同的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的案例案例一:迷糊的老张和意外保险。
老张啊,是个有点迷糊但又特别乐观的人。
有一天,他在路上被一个推销保险的小伙子拦住了。
小伙子噼里啪啦讲了一大堆关于人身意外保险的好处,老张呢,听了个半懂不懂,但觉得好像是个不错的事儿,就稀里糊涂地签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合同。
这个保险合同啊,每年老张得交两千块钱保费,要是他因为意外受伤或者更严重的情况,保险公司就会按照合同规定赔偿。
老张想着,自己平时虽然没啥大毛病,但就是有点冒失,说不定哪天就摔个跤啥的,就当买个安心。
过了几个月,老张在自家楼梯上踩空了,直接从楼梯上滚了下去。
哎哟,这可把他摔得不轻,腿骨折了,胳膊也擦破了好大一块皮。
老张躺在医院病床上,突然想起自己好像买了那个意外保险呢。
他就打电话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客服让他先把医院的各种单据都留好,什么诊断证明啊、缴费单据之类的。
老张虽然疼得龇牙咧嘴,但还是按照要求把东西都准备好了。
可是,保险公司在审核的时候发现了一个问题。
原来老张在签合同的时候,没有仔细看健康告知那一项。
他之前有个老毛病,就是偶尔会头晕,虽然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在健康告知里是需要说明的。
保险公司就有点犹豫了,觉得老张可能是故意隐瞒。
老张可急了,他说:“我当时真不是故意的,我就是没仔细看那些小字啊。
我这头晕又不是啥影响这次意外的病。
”后来经过多次沟通,老张又找了医生开证明,说明他这次受伤纯粹是意外,和头晕没有关系。
保险公司才最终按照合同赔偿了老张的医疗费用,还额外给了一笔因为意外导致的误工补偿费用。
老张拿到钱后,直叹:“以后签啥合同都得瞪大了眼睛看啊,不过这保险还真挺靠谱的。
”案例二:健身达人小王和重疾险的纠葛。
小王呢,是个健身达人,身材那叫一个棒,浑身肌肉,感觉就像不会生病似的。
他有个朋友在保险公司工作,就劝他买一份重疾险。
小王一开始觉得自己身体这么好,没必要。
但朋友跟他说:“兄弟啊,你看现在生病的人那么多,很多病都是突然就来了,你就当防患未然嘛。
人身保险案例及分析
1.1最大诚信原则案例1。
1.1 故意隐瞒病情遭拒赔案[案情简介]1998年6月8日,刘某为丈夫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5万元。
1999年10月28日,李某因“帕金森氏综合症”死亡,刘某携带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李某早在1994年7月至投保日前曾5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却未告知其身体病况,在投保单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询问栏内全部填“否”,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事实。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刘某不服,诉至法院.刘某诉称,在保险营销员甲登门承揽义务时,其已经向该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以前患过“脑动脉硬化症”的情况,但保险营销员甲城“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好投保单后,交由刘某签字。
对这种只能用对号在相应的方格内填写的格式合同,外星人就是认真核实,也未必能看出对错。
如果有错,那只能是保险营销员甲的错,而不应是投保人的错。
由于营销员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如约交纳了保险费,在承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同时,按照《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该项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否则要对告知不实承担法律责任.刘某现年35岁,系某公司职员,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她在看了营销员为她代填的投保单后,亲自签名,这一行为就是投保人对投保单上告知事项的肯定。
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毫无疑问应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而不管其告知的内容是否由自己亲自填写.投保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按照《保险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中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第一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
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
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
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
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
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
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
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
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 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1.隐瞒病史有违如实告知义务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力因胃痛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不利治疗,就没有告诉他实情。
丁力手术后出院,回单位正常上班。
7月22日,丁力在保险代理人的鼓动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
丁力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
1998年1月,丁力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
后来,丁力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丁力在投保前已患胃癌并住院动手术为由,拒绝给付,丁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罹患癌症因此并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
双方争执不下,丁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32.同一车祸不同赔付某单位由于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便为离家较远的员工配备了通勤巴士。
2003年5月12日上班途中,在城郊的省道上发生了车祸,坐在前面的员工王某与员工成某受了重伤,由于王某所坐的驾驶副座就是与大货车冲撞的直接碰撞部位,当场死亡。
而员工成某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生抢救,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由于员工王某和员工成某的单位为他们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发生后,该保险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员工王某死亡时27岁,身体一向非常健康;而员工成某52岁,患有心脏病多年。
问题: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给付?请说明理由。
司法实践中,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引起一个危害结果的案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但是,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它因素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要确定先在的行为与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对于相似的事故,保险公司要以严谨的态度来探究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根据近因原则科学、谨慎、准确的给予赔付。
3.张女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五十万的重大疾病保险,一年后,体检查出患有乳腺癌,该病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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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七:1994年l0月14日,王书明到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为
自己投保了10份2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侧元,交 费方式为按月交纳,每月交费10元,王书明同时还指定儿子王 雷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1996年5月后,王书明便停止了交 货。1997年10月6日,在拖欠保费长达1年零5个月后,王某将 此期间拖欠的保费予以补交。1998年3月19日,被保险人王书 明因病去世。在处理完其后事之后,受益人王雷手持保险单证 及有关证明,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 实,了解到王书明自投保后,因身体不适,曾到医院去检查, 被诊断为患有肝硬化等病症,并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在治疗 期间,王书明一直休病假,直至死亡时也未能正常上班。保险 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复效时的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投保条件,因 此,王雷申请办理的复效保险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该笔保险 金不能给付。王雷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使到保险公司所在 地的法院起诉。 • 受案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作出判决,判决结果是;①双方所签的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②被告给付原告简易人身保险 金4040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③案件受理费和 诉讼费共计300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 • 本案的关键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 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给付这笔保险金? • 受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案例四:张华于1996年5月6B为其丈人刘和堂投保10
年期简身险15份,保额2055元,受益人是刘和堂6岁的 外孙张羽(张华之子),保险费由张华每月从工资中相交。 1997年9月15日,张华与被保险人的女儿刘朴离婚,张 羽由刘朴抚养。离婚后,张华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 费。1998年1月.刘和堂病故,张华向保险公司申领保 险金2055元。与此同时,刘朴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 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 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张华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 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 • 这笔保险金究竞应如何处理? • 第一,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第二,这笔保险金应给张 羽。可将这笔保险金以张羽的名字存入银行,一方保 管,另一方监督,非是因为张羽的利益不得动用该笔 钱,直至张羽成年,交给其自行处理。
• 案例六:1998年5月19日中午,王某将装有遗书的信封交给
其儿子,吩咐他转交给其母亲。当天下午7时左右,王某驾车到 达一个停车场,然后在车尾箱内钻洞,发动引军用胶管把废气 引入关闭了门窗的车内,与此同时还服用了过量安眠药,实施 双料自杀。王某之子于次日早晨吃饭时,方想起将信交给他母 亲,其母亲阅信后大惊失色,急忙报警。待5月20日找到王某时, 他已死亡。 • 王某之妻称,王某性格内向,有什么事都不愿跟人家说,只知 他负债累累,却不知他因何事欠债,并且知道王某生前购买了 人寿保险,交纳保费已多年。王妻找出了保单后,使到王某所 投保的保险公司去索要保险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验看了王 妻所带来的王某死亡证明书之后,做出了拒付的决定。 • 原来,王某1994年便为自己买了数份人寿保险。在过去的几 年.王某每年都能按期如数交纳保费,由于目前负债在身, 1998年的保费尚未交纳,而1998年5月19日是保单续保宽限期届 满的最后一天。而王某的死亡时间被确定为5月20日凌晨2时。 • 已过保险期限,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因此不承担给付 责任。同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 案例二:1999年12月,郝某在一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多次上门
宣传下,按照后者给他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 保险计划,为其女儿在该公司投保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 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在正式 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郝某的女儿带到其 定点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查出小女孩有任何病情, 保险公司于是 同意承保。2001年5月,郝某的女儿突然因患先天 性心脏病不治身亡。万分悲痛的郝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 请求室,保险公司却以郝某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为由拒绝承担给付责任。郝某收到保险公司的回复后气氛不 已,遂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 • 不履行或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一是漏报或叫不申报。即投保方 虽知事实,由于疏忽未予申报,或者因不认识其重要性而遗漏申 报。二是误告,或叫错误申报。即投保方因过失而申报的内容与 事实不符。三是隐瞒。即投保方明知重要事实,故意不申报。四 是欺诈。即投保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 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 • 一是被告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如数向原告郝某 给付8万元保险金。二是根据保险合同中定有的有关“被保险人 在缴费期间身故,退还保险费”的规定,退还原告两年所缴的保
• 案例十:1995年9月11日,张某怀孕即将临盆,其丈夫田
某与张某之姐将孕妇送进了沈阳矿务局总医院。在实施剖腹 产手术前,妇产科一位医生为某保险公司代办母婴安康保险, 收40元保险费,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孕妇)1万元,连带被保 险人(胎儿)2000元,总计1.2万元。保险责任之一是:“被 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或 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予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 终止。”田某拿出了50元钱,由张某之姐随着医生到办公室 交费填单。此时的被保险人张某已神智不清,谁也没想到征 求对投保最有发言权的张某的意见,而且张某此时也不可能 有意见了。张某之姐再回到病房时,田茶向其要保险单,可 她既不给他,也不说是如何办的,只还给他剩下的10元钱, 田某因惦念着母子二人的安危,也末过多地计较。 • 手术结束,生出来的男婴因羊水过多而窒息.只存活了一个 多小时就死亡了。而张某又因颅内出血,抢救无效.也随之 撒手人寰。
• 1997年8月8日,初志刚特意选择了这个“吉样”的日子,在丹 东市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其母亲投保了重大疾病和附加意外伤害 保险,保额为78万元,交保费2万多元。10月17日,他又在中保 人寿丹东分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40万元,交保费 4000元。他在两家公司共计投保的保险金额118万元。11月13日, 初志刚在其父亲、妹妹均不在家的时候,将妻子与孩子也打发 回了娘家,趁着其母亲已睡熟,将事先准备好的酒精洒在母亲 身上,从窗外扔入了火种,将亲生母亲活活烧死。11月14日, 他使迫不及持地向两家保险公司报案,提出了索赔要求。 • 初志刚为其母亲投保了保额近120万元的巨额保险,目的是骗保, 即只有将其母亲置于死地,他才有可能得到这笔保险金,他是 无法将投保巨额险并向人借保安这一事实,向母亲说个明白的, 当然,更无法得到其母亲书面签字认可。事实上,这两份保额 达120万元的保单,也确实没有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字,应该认定 该保险合同无效。再就是《保险法》第64条规定:“投保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法》第198条特别增加了“保 险诈骗罪”的新罪名。因此,初志刚的行为不仅构成了保险诈
• 案例八: 1996年3月25日,新塘石矿的扒塘师傅郑庭兴在
清塘时,因为山石滑落导致死亡。事件发生后,石矿给死者 家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3万元,另外再一次性补助死者亲属 费用13.5万元(其中丧葬费1万元、抚恤费8.5万元、抚养费 4万元)。1996年5月15日,某保险公司在当地一家影响较大的 报纸刊登广告,声称郑庭兴曾在该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额为 15万元,要求郑庭兴的法定继承人于1996年5月25日前到该公 司办理有关手续。见到此广告后,郑的合法继承人便来到石 矿,要求他们提供保单,因为郑庭兴的人身保险是由新塘石 矿投保的团体险,但被石矿拒绝了,理由是新塘石矿已在经 济上补偿了郑的家属人民币16.5万元,郑庭兴的人身保险是 由石矿交的钱.保险金应该由石矿受益。郑的家属几经交涉 未果,最后讨诸法院。 • 1997年10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新搪石矿返还郑庭兴的继 承人保险金15万元,赔偿损失5000元,案件受理费用46000元 由新塘石矿负担。
人 身 保 险 案 例 讲 解
• 案例一:1996年7月31口,纪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
险,保额达100万元之巨。纪某当时使填写了投保单,并于同 年8月2日向保险公司交付“预收保费”,保险公司业务员开 出了临时收据,并告知体检后才能决定是否承保。8月5日, 保险公司签发了纪某的体检通知书,纪某因临时出差当日便 离开了该市。8月10日,纪某在返回途中遇车祸死亡。其妻子 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纪某购买保险的“预收保费”收据, 于是便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0万元的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纪 某虽然交了保费,但还没有按公司规定进行体检,保险合同 尚未成立为由,拒绝支付该笔保险全,但同意退还预收保费。 由于双方分歧甚大,从而使该案诉请法院解决。 • 该案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预收保费与保险合同的成立 是否有因果联系。第12条对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是这样规定 的:“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 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 法院以纪某虽交保费并得到预收保费收据,但尚未体检,导 致保险公司不能依据体检结果作出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方式承 保的决定。因此,纪妻要求给付100万元保险金的要求不予支 持。
• 案例五:1997年11月13日下午2时,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
振安分局接到报案,楼房镇小孤山村一户人家着火,女主人 陆桂花被烧死。公安局立即抽调警力,迅速赶赴案发现场, 经过周密调查,认为故意纵火的可能性极大。火是从炕面上 直接烧起来的,铺在炕面上的纤维板有被烟火熏烧的明显痕 迹,但却完整地保存下来了。显然不是如死者之子初志刚所 说,是因为渍酸菜烧火过多而引起的火灾。 • 正在此时,太平洋保险公司丹东分公司和中保人寿丹东分公 司的有关人员也来到现场,并向警方提供了初志刚分别在两 家保险公司为其母亲投保了巨额保险的线索,这使得案情有 了突破性的进展。 • 公安人员突审了初志刚,初志刚被迫供认了全部的犯罪事实。 初志刚24岁,初中文化,已婚,有一个4个月的女孩。初志 刚父亲在丹东市内做装修活计,其母亲开一小杂货店,家庭 经济状况在当地尚处中等水平。据初志刚供认,他这样做, 是受到其一亲戚的孩子遇车祸,因参加了保险,而获得大笔 保险赔款的启发。于是,他就打起了保险的主意,精心研究 有关人寿保险的险种和条款,并多次到几家人寿保险公司以 咨询为名,伺机寻找作案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