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通知
企业非正常户、走逃(失联)的认定及税收影响
企业非正常户、走逃(失联)的认定及税收影响
作者:刘天永
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07期
2016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对如何认定走逃(失联)企业,以及被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处理作出了规定。企业会在何种情形下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企业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后会产生何种税收影响?走逃(失联)企业与非正常户之间具有何种关联和区别?对此,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第三条对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做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二)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
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据此规定,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纳税人将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1)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2)纳税人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4)税务机关经实地检查发现纳税人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7.16
•【字号】沪国税办[2009]12号
•【施行日期】2009.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
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沪国税办[2009]1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6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信息管税思路,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征管质效,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为贯彻落实总局会议要求,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水平,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加强税收分析
(一)深化拓展税收经济分析,将分析贯穿于征管全过程。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总体态势,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对税收的影响。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税收分析,发现组织收入中可能存在的
问题和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从而寻求对策和手段及时加以解决,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
(二)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变化因素,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
税务非正常户解除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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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营改增政策
概述
11 月 16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次改革是继 2009 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 17%和 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 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 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 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选择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1
相关
政
策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 年第 5 号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日期: 2011-12-19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 年第 66 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一、自 2012 年 1 月 1 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二、纳税申报资料(一)填报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4. 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详见附件。(二)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8.03
•【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
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零散税收征收管理,拓宽零散税收发票开具渠道,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明确协税护税单位和组织的执法主体地位,降低税务机关征收成本,市局制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及相关协议书、通知书等范本一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八月三日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委托代征税款、委托代开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控管,降低征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税款,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主管税务局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按照相关税收法律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的内容代税务机关征收税(含费,下同)款的行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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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标签】营改增,发票管理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2-03-16
【实施时间】2012-01-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征收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中有关发票管理的相关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包括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对2011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解读:加强三类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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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21号文加强对无照户纳税人、非正常户以及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管理。
一、无照户纳税人应限期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1号文规定,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并对无照户纳税人进行解释,无照户纳税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税人。
21号文规定,无照户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而此前规定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中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
二、四项非正常户管理机制,保障国家税收利益
21号文对非正常户建立四项管理机制,包括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开展非正常户公告以及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
非正常户税务事项通知书
非正常户税务事项通知书
为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非正常户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
对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其失控(流失)发票的情况,同时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将其转为证件失效户。各市、县(市、区)局应汇总所属分局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情况,在税务网站上对外公告。
2、关于对非正常户的征管措施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征管措施:1.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将其未缴销的发票认定为失控(流失)发票,暂停其发票领购和发票的使用;2.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总机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信息比对,发函通知其省内下属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3.对辖区内新增走逃、失踪的非正常户欠税信息应及时上报省局进行公告;4.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和《关于将欠缴税款人员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2〕80号)
文件要求需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和边控手续。
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证件注销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采取以下征管措施:1.责令缴清所欠的税款、滞纳金;2.清理已领购的发票和其他票证,对已开具的发票在审核发票开具信息后进行缴销,对尚未开具的发票按超期限未使用发票进行缴销;3.按规定重新确认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购方式等,其中领购数量应从严控制;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然后填写相关文书;5.按程序恢复对其常态化管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3.20
•【字号】沪国税征[2006]12号
•【施行日期】2006.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
集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1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税务登记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详细告知办理手续、所需资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受理。
二、各单位应按行政信用对外服务承诺中的有关时限要求,做好征管分局和受理处工作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建立健全办事时限制度、专人联系制度、交接签收制度、内部审核制度,实现办证的“两及时”、“三确保”。“两及时”即:按要求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按时限及时传递税务登记基础资料,使办证工作做到优质、高效、及时。“三确保”即:确保纳税人在较短时间内取到税务登记证件,确保税务登记办证无差错,确保税务登记管理信息畅通无阻。
三、受理处要认真做好税务登记信息总库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税务登记
相关信息的查询、数据统计和比对,以及与工商、技监等政府部门的信息比对,及时向市局提供漏征漏管户的信息。
四、如发现有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的,要视情节追究责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4.06
•【字号】沪国税征科[2010]14号
•【施行日期】201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
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0]1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基础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就“非正常户”日常管理工作提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贯彻执行。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范围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非正常户”的处理措施
(一)税收管理员在认定纳税人为“非正常户”时,经征管系统数据比对,发
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还担任本市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将信息通过征管系统发送至对方征管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对方征管分局税收管理员接到信息后,应督促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认定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录入征管系统;认定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应自认定程序发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对方征管分局税收管理员的回复信息做出相应的处理。对经审核无法正常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则按照总局7号令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将此“非正常户”信息发送至相关征管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平台,以便横向跟踪管理和监控。
非正常户、D级纳税人如何修复税收信用等级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第一条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具体的纳税信用修复范围、修复加分分值和修复标准如下表:
备注
1.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2.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
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了充分利用征管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现有信息,强化增值税管理,市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增值税的日常征收管理,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措施的落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征管信息,着重选择地区、行业、税负、用票量等指标,形成相互匹配对比指标,找出异常纳税人,按异常涉税金额大小,由市局、分局、管理所实施三级管理。
第三条各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异常预警管理工作。
第四条增值税纳税异常预警管理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综合征管软件(上海)中的功能菜单为“税管员平台”下的“监控管理平台”;老征管软件的功能菜单为“征收监控”下的“增值税监控”。
第五条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月11日(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第1天)进行预警管理。主要工作是:
(一)及时维护市局下发的税负率、异常涉税金额标准等参数指标;
非正常户管理办法
非正常户管理办法
非正常户管理办法
通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通地税发〔2021〕168号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21〕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非正常户管理职责
(一)征收部门职责
1.负责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报,向逾期仍未申报的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负责将经限期改正仍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清单向管理部门传递;
3.负责对管理部门提交的已认定非正常户的发票资格注销、实施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管理。
(二)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对征收部门提交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2.负责对走逃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欠缴税(费)等情况进行核查;
3、负责受理非正常户解除初审工作,对查找到的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费)进行补征,同时对其走逃期间涉及的涉税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4.负责对查找到的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非正常户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
5.负责提交非正常户的认定及解除处理意见;
6.负责将非正常户的认定情况向征收部门传递;
7、负责非正常户的后续管理工作。
二、非正常户认定程序
(一)非正常户认定前的调查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若干税收风险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若干税收风险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税收风险事项,税收管理工作税收风险事项,税收管理工作税收风险事项,税收管理工作,税收征管风险税收管理工作,税收征管风险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4-10-23
【实施时间】2014-10-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
为落实要求,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当前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税务总局汇总分析了各地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税收风险,现将若干重点风险事项发送各单位,请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 一、税收征管风险事项
(一)加强户籍风险管理
充分利用工商、质监、统计等部门提供的信息,通过比对分析,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检查;重点关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虚拟经营地址”等企业涉税风险;加强非正常户风险管理,对同一法定代表人存在跨地区、跨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非正常登记状态的企业进行清理;加强注销清算风险管理。
(二)加强发票风险管理
加强发票开具信息的采集及后续跟踪管理, 围绕滞留票、虚开虚抵、频繁大额代开、大头小尾等风险点,开展对纳税人开票不规范、开票与申报比对不符、发票作废异常、红字发票异常等情况的监控分析;开展纳税人接受违规发票列支成本费用的调查核实,实现发票闭环管理;利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发票信息与车辆购置税征收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未缴、少缴车辆购置税企业。
(三)加强营改增风险管理
对营改增风险易发的领域、环节、事项等进行全面监控。围绕纳税人滥用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税负异常、虚开虚抵发票、税率混用等风险点,开展风险分析,筛选具有一定规模的
《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
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202x年11月21日
答: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试行)》(粤地税办发[202x]34号)的规定,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
(一)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申报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对无法直接、委托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二)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三)对经过实地核查,但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
务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人员应当在进行调查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发票缴销以及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清理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和《非正常户情况表》,注明核查的结果;
(四)《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为非正常户。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二、非正常户如何恢复正常
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如需继续生产经营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4.28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进一步确保信用等级评定质量,降低评定风险,实现对A类纳税人评定工作“宁缺勿滥”的原则,真正使A类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具有社会示范效应,市局对原《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中有关评定范围、评定指标、评定分值等内容作了修订和细化;引入会计信用等级理念,对已被评为A类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增设了中途退出机制等条款。同时,在计算机应用业务需求中,对相关评定数据由原来的集中采集改为通过日常管理进行采集、维护,以进一步减轻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压力,提高评定效率。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2008年3月前完成所辖纳税人2006—2007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此类推确认考核计分年度和考核评定年度,并于每期考核
评定年度次年的4月10日前,将评定工作总结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统计表》、《A、D类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名册》(见附表五、六)以EXCEL表格形式,通过FTP上传征管处(上述三个文件放入名称为“××分局上报”文件夹内上传public/征管处/2006-2007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目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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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
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清理认定,非正常户税务管控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稽﹝2005﹞7号
【发文日期】2005-03-01
【实施时间】2005-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基础管理,做到“户管清”,根据国税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范围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共履行纳税义务的,则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薄》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非正常户”的处理
(一)对现有“非正常户”的处理
各分局CTAIS纳税人状态中的现暂挂户、强挂户全部归并到“非正常户”(代码
为:40);被列入“非正常户”期限达3个月的,一律归到CTAIS纳税人状态中的“证件失效”类(代码为:60)。
请各财税分局按上述要求,即对“非正常户”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3
月15日前上报市局稽管处;各区县税务局按上述要求,在4月底前对“非正常户”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5月底前上报市局稽管处。
经清理后,属市财税一、二、六、八分局核定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企业,由市局于4
月初作为历史资料按户管划分原则,分别移送给相关税务分局纳入追踪管理。
(二)对新认定的“非正常户”处理
1.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说明原因,缴清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清理以前的发票和其他票证,并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罚,然后填写《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书》,经税务分局核准后,解除其“非正常户”恢复其正常的税收征管程序。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由基层税务所填写《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效表》,经税务分局审核后,对其作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处理,但对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分局应将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企业名称在本局的征收大厅中张贴公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今后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统一命名为:“非正常户”(代码为:40),不再出现暂挂户、强挂户等名称。“非正常户”的认定、解除、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等信息应在CTAIS中及时进行维护。
三、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的追踪管理
(一)对已作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又来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税务分局应先对该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报经税务分局批准后,由专人再按照新办税务登记的程序实施管理。
(二)对已作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但尚有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或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各税务分局必须落实专人做好跟踪调查,每半年一次到原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每次检查结果存入纳税人档案。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非正常户”的认定、清理是税务机关日常工作之一,各税务分局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税务登记户数、信息的准确性。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