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浅谈证人保护制度之完善
浅谈证人保护制度之完善[摘要]证人保护制度在我国发展缓慢,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拟从当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展开,进一步阐述如何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希望能让读者有所裨益。
[关键词]证人;保护;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关系到实体与程序正义的实现,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主动性。
因此,如何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之处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如《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法》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也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与实体相比,诉讼法的规定相对详细。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强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第49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法第56、第57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论文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正和改革,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明确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保护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一大进步。
笔者通过研究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发掘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提出若干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证人出庭;证人保护;刑事诉讼目录前言 (5)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概况 (5)(一)旧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 (5)(二)新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改革与进步 (5)二、我国现行法律中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7)(一)保护对象相对局限,保护范围过窄 (7)(二)保护机关主体分工不明 (8)(三)保护措施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大 (8)(四)启动证人保护的条件和程序尚不明确 (8)三、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 (9)(一)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意义 (9)(二)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构想 (10)结束语 (12)参考文献 (12)后记 (14)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赵乾明前言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有规定证人举报和作证所享有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证人权利,但纵观各类规定,我国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和经费,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或者,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又如,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
反之,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英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均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其他一些国家也分别在诉讼法中吸收了证人保护的相关内容。
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重要意义。
证人在诉讼程序中的证言总会使一方利益受损,因此,证人面临着威胁、恐吓甚至报复。
对此,国外一些国家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法,以保障证人的权利。
但是,我国没有证人保护法,只有一些笼统的保护证人的规定,在证人保护方面有很多欠缺。
证人作证要独立承担由作证引发的不利后果。
证人的不公正待遇引发的后果是谁都不愿作证人,庭审无证人成了我国法庭审判的普遍现象。
长此以往,对国家打击犯罪是极其不利的,也有损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一、我国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以及缺陷(一)我国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涉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43条规定:”控告人、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察期间,应当为他保密。
”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85条规定:”侦察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偏低,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应当在借鉴国外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
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是推行对抗制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证人能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在于他们对国家社会秩序稳定的维护作出了多少贡献,更在于因其特殊身份所遭致的特殊风险需要国家的介入。
因此,有必要扩大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关、并且颁布《证人保护法》将证人的保护措施进行系统规定,强化对证人权利的救济。
[关键词]证人;证人保护制度;完善措施一、证人保护概念何为证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历来受到广泛重视。
一个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感觉器官对案件客观情况的感知程度所作的真实陈述,不同于其它刑事证据,具有不可选择性。
证人保护制度的含义在我国学术界并未形成一致的共识,不同法学专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
程宗璋认为“证人保护程序是由司法机关对证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的制度”(——《关于证人制度的比较与思考》);何家弘认为它“是指国家对证人在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所给予的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法律保障”(——《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戴泽军则给出了狭义和广义的两个概念。
“狭义的是人民法院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及其一定范围内亲属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和财产予以保护的制度;广义的证人保护还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到案作证的证人的保护”(——《证据规则》),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家都对证人保护是对证人人权的保护这一本质没有争议。
二、证人保护的发展(一)国际方面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60年代,其目的主要是防止有人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方法,阻止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或在证人作证后,对证人实施伤害、侮辱或其他打击报复行为,包括对证人的财产和名誉进行损害和破坏。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与思考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与思考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证人安全的义务。
然而,迄今为止,证人因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愿出庭作证的情形仍十分严峻,严重制约着我国刑事司法的改革进程。
证人不愿作证有多方面原因,立法对证人的保护存在不足无疑是其中最主要的一项。
本文首先介绍了确立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原则,然后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从七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庭前、庭中、庭后保护和创设强制证人作证制度等几个方面。
标签:证人保护制度出庭作证1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原则的确立根据刑事诉讼法学原理,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确立至少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1 预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证人保护的重点就是保护证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能因为作证而受到伤害。
但我国证人权利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事后惩处,对证人缺乏预防性的保护措施。
事后惩处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证人的损失,但是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不利于鼓励其他证人积极的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
因此,事前预防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1.2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证人作为自然人,其享有一般公民应有的各种权利,如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但证人权利保护研究的内容是有限的。
证人权利保障研究的是证人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享有的权利保护。
因此,刑事证人权利保护是有范围的,研究的目的是制定和完善保证证人作证的顺利性和保障诉讼正常进行方面的证人权利。
证人能够依法作证对刑事案件的顺利开展,对于保证案件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促使证人去作证就非常重要了,证人的权利如果有保障就会积极参与到刑事诉讼中。
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时或以后,国家必须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互的,在履行作证义务的同时必须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履行其保护证人的义务。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都应设置证人保护,这样才能全面维护证人利益。
证人保护计划
证人保护计划证人保护计划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和利益而制定的一项保护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证人可能涉及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危险因素,因此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证人的安全,确保其能够安全地作证并不受到威胁和打击。
首先,证人保护计划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保护机制。
这个机制包括对证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采取必要的隐名措施,避免证人的身份暴露在公众和媒体的视线之下。
同时,还需要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和生活保障,确保证人及其家人的安全。
此外,还需要配备专门的保护人员,对证人进行全天候的监护和保护,防止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
其次,证人保护计划需要加强对证人的心理疏导和支持。
作为证人可能会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折磨,因此需要专业的心理医生和心理疏导师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支持,帮助其度过这段困难时期,保持良好的心态和精神状态。
另外,证人保护计划还需要加强对证人的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
在涉及到案件的审理和庭审过程中,证人可能需要法律援助和法律保护,确保其在法律程序中的权益不受损害,可以公正地作证并获得法律保障。
最后,证人保护计划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
对于证人保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效果需要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证人保护计划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总之,证人保护计划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保护措施,对于保护证人的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加强心理疏导和支持,保障法律援助和权益保障,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才能真正做到保护证人的安全和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高度重视证人保护工作,不断完善和加强证人保护计划,确保证人的安全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证人保护制度
证人保护制度证人保护制度是指为保护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人而进行的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和制度安排。
它的目的是保护那些因为提供犯罪证据而面临威胁或恐吓的证人,确保他们的安全和隐私,并确保他们的证言能够真实有效地提供给法庭。
证人保护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普通证人面临的安全问题。
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会通过威胁、恐吓、报复等手段对证人进行打击,以阻止他们提供证词或撤回之前提供的证词。
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对社会稳定和治安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通过立法和实践,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证人保护制度。
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保护的相关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可以申请保护,并享受与其身份和隐私相关的保护措施。
这包括匿名作证、特定场所作证、减轻证人的诉讼负担等。
这些保护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证人受到威胁和恐吓,保障证人的安全和权益。
其次,法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证人保护制度时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作用。
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人不受任何不利影响,并为证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同时,有关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工作。
警方可以加强监控,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有关机构可以提供心理辅导,帮助证人克服心理障碍等。
再次,社会各界也参与了证人保护的工作。
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都可以为证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协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公众也可以通过举报平台等途径,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协助有关部门打击犯罪行为。
总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的刑事司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它保护了那些提供犯罪证据的证人,确保他们的安全和权益不受侵犯,也维护了整个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还应进一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浅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 谈 我 国 证 人 保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王 蕾
( 广东商学 院华商学院 , 广东 5 1 0 1 0) 3
摘
要: 证人 出庭作证关 系到实体 与程序正义的 实现 , 关系到我 国审判 方式的改革 , 也 意义重 大。但 目前我 国证人 出
庭 作 证 的现 状 不 容 乐观 , 成 这 种 现状 的原 因之 一 是 我 国的 法律 体 系缺 乏 完善 的 证 人 保 护 制 度 。 笔 者 试 图从 我 国 目前 的 造
te e it g d fcso te sp oe t n fo t eve fwi e sp tcin tre ,c n e ta d a t ain t mp v h xsi ee t fwi s r tci r m h iw o t s r e t a g t o tn n c i t o i r e n n o n o o v o o h y tm te s se . Ke r s: t e s sp tcin;so e o te s rp r g to te s s tr p p g a y wo d wi se r e t n o o c p fwi s ;p e t f h fwi se ;sa t r r ms n o yi n u o
第 l卷 第 2 8 期 20 0年 6月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 Ju a o J i A r ut a Si c n eh o g o ee or l f in gi l rl c neadT cnl yC l g n l c u e o l
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
供证据的条件。 次, 4 其 第 9条进一步明确:人 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和
罪被起诉, 甚至被判处监禁 。0
() 2 侵害追究制度 。 我国刑法 已经基本规定了侵害证 人的刑事责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 但 为 威胁、 辱、 侮 殴打或者打击报 复, 构成犯 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 任 , 没 有 关 于 侵 害 证 人近 亲 属 的规 定 。 与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保 持 够刑事处罚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再次, ” 该法第 5 、7条规 6条 5 致 , 必 要 增 设 侵 害证 人近 亲 属 的 惩 罚 规 定 。 有 2 特 殊 保 护 措 施 . 定 , 取 保 候 审 、 视居 住 的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不 得 以任 何 方 式干 被 监 特殊保护是针对特殊的案件或者特殊的证人而言的, 如英国证人 扰证人作证 。 然而, 在实践中, 作为个案, 一些单位尝试 通过 自身资源 有 来对 证人提 供保护 , 从而有所突破 , 使得证人保护计划具有相 当的可 保护制度为了保证证人及其亲属的人 身安全, 以下做法对些协助警
( )y 保 护 的措 施 三 -人 b -
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 其次, 设立并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高证人 提 出庭作证的 自愿性、 积极性, 使证 人证言得到 当庭询问、 质证 , 保证证 人证言的可靠忡和作为可定案证抓 的准确性, 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正 常 运 行 和 司 法 权 的 正 常 行 使 及 审 判 的 公正 性 等 至 关 重 要 。 次 , 人 再 证 具有不可替代性, 证人证言受证人心理、 情绪 、 知识结构、 想象力的作 用 和 某 种 暗 小 或 干 扰 的 影 响 , 旦 事 后 遇 到其 他 变 故 的 不 良影 响 时 , 一 不 但 可 能 会 影 响 证 人 以前 的 记 忆 , 且 使 其不 能或 不 敢 出庭 作证 , 而 这
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保护的建议
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保护的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证人的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凸显。
本文旨在就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保护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加强证人隐私保护证人身份的保密是保护证人权益和确保案件公正的重要保障。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建立健全证人身份保密制度,涉案证人的真实身份不得随意泄露。
此外,法院和相关司法机关应妥善保存和管理证人的个人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二、提供证人保护措施在行政诉讼中,特别是一些敏感案件中,证人可能面临威胁、胁迫和报复。
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有必要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可以通过提供身份保护、安全居住地、隐名作证等方式,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
三、加强证人证言的录音录像为了保护证人的证言真实性和充分表达意思的权益,行政诉讼中应当充分采用科技手段,对证人证言进行录音录像。
这不仅有利于对证言的准确记录,还可以避免证人被恶意解读和歪曲,确保其证言能够真实展现。
四、加强对证人的教育和辅导证人在法庭作证时常常面临很大的心理压力和紧张情绪。
为了更好地保护证人的权益,需要加强对证人的教育和辅导工作。
通过法律知识普及、适当的心理疏导,帮助证人克服紧张和恐惧,更好地完成作证任务。
五、严厉打击对证人的威胁和报复行为为了有效保护证人的权益,对于对证人进行威胁、恐吓或报复的行为应采取严厉打击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应设立明确的刑事责任,对涉嫌威胁、恐吓或报复证人的人进行严肃处理,以起到震慑作用。
六、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保护法律法规建设为了更好地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保护,有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完善证人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机关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促进证人保护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综上所述,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只有确保证人的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才能更好地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1. 引言1.1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促进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和权威性,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案件的重要参与者和重要证据来源,证人的出庭作证对案件的查清真相、准确定性质以及保障被告人的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立健全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对于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和证言真实性,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提高司法效率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只有有效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2. 正文2.1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存在法律依据,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该法律体系对证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例如规定证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打压、威胁或者利诱等行为,同时也规定法院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确保证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在实践中积极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于刑事证人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升,一些地方还建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了证人保护制度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绩,比如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法院和相关机构都能够有效地保护证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安全、公正地提供证言。
这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在现阶段的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成就,但也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2.2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证人保护制度
申论模板: 证人保护制度一、现状,问题:寻找证人难,找到证人他们出庭作证更难,有这样一个数字:10%,据统计,目前我国给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超过10%,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果证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必然引起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率下降,而证人作证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产,庭审书面化、形式化,最终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损害了公共利益。
二、原因:1.证人受传统落后的思想影响,主观上不愿出庭作证。
2.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没有充分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
3.现行立法不能满足证人保护需要:立法简单分散,保护范围狭窄,保护措施不具体,保护手段匮乏。
三、政策:1.加强群众思想教育及法律教育。
2.改变执法人员固有观念,使其充分理解证人作证的重要性以及证人保护的重要性。
3.完善证人保护的立法。
四、措施:1.加强法制宣传,从思想上改变人们对出庭作证的错误看法。
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公民的正义感。
消除他们旧的世俗顾虑,真正地使公民成为正义的、理性的现代法制公民。
2.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专业水平。
3.健全法律制度。
1、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
2、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制度。
3、完善证人的保护制度。
4、完善证人家属和亲友的保护制度。
五、论文:一、证人保护亟待制度跟进我国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立法,仅有的几条证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中,体系分散、内容狭窄、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保护证人的需要。
司法实践中证人因自己切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不愿作证、证人受到侵害的现象非常突出。
一、证人在诉讼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诉讼中,证人所提供的证据都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
在有些案件中,证人甚至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英国的丹宁勋爵指出,“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地、无所顾忌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构想
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构想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构想在任何司法案件中,证人都是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所提供的证言可以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但是,证人在提供证言的过程中经常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威胁和风险,因此他们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然而,我国目前的证人保护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目前的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只有对妨害作证者行为的禁止和处罚规定,但对证人保护具有积极的规定却较少。
例如,没有专门的规定对证人进行保护,未能将证人列为侦查、审判活动中应得到的法律保护利益的其中一种。
2.证据保全制度不够健全证据保全制度是保护证人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的证据保全制度虽然有了不少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目前的法律规定证据保全的条件和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执行效果并不稳定。
证据保全过程中,比如现场勘验、证物提取,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向公安机关求助,但是在具体的办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相关部门执行能力不足以及证据保存、提取不严密,导致证据失效的情况。
3.证人保护措施缺乏全面性我国目前验证人保护切实措施较少,除了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外,对证人的精神安慰、法律援助、移民和专项保护等方面缺乏全面性和配套性。
尤其是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证人为了保卫自己的安全,通常需转到外地居住、甚至需要移民海外,这些需要证人自己承担。
这对整个社会而言,既浪费了证人宝贵的人力资源,增加了证人的搬迁费用和维权费用,也对全社会产生了一定的损失。
二、改进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构想1.制定完善的证人保护法案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外民商事案件中证人保护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保护问题,因此,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证人保护法案,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明确证人权利,规定证人保护措施和保护范围。
要充分考虑证人可能面临的危险和威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确保证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完善证据保全制度对证据保全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必须遵循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现行的制度体系等要求。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刑事案件中的证人,确保其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提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可靠性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犯罪打击和公民权益保护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以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为核心,确保证人能够安全地提供证词,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安全原则。
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是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首要原则。
确保证人在提供证词过程中不受到任何形式的威胁、恐吓和伤害,防止证人因为提供证词而受到报复或打击。
2. 原则证据保护原则。
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词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确保证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保护证人提供的证据不受篡改和伪造,防止证人因提供证词而受到冤屈和不公正对待。
3. 法律权利保护原则。
保护证人的法律权利,包括保护证人的姓名、住址和其他个人信息,防止证人因提供证词而受到不必要的骚扰和侵犯。
4. 公正审判原则。
保障证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和权利,确保证人在审判过程中获得公正对待,不受到不公正的审判和刑罚。
二、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具体措施为了有效保护刑事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人身份保护。
对于提供证词的证人,可以采取对其身份进行匿名保护的措施,不公开证人的真实身份和个人信息,以防止证人受到报复和侵害。
2. 证人居住地保护。
对于证人的居住地,可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比如安排证人搬离原居住地,或者提供特殊的保护措施等,确保证人的居住地不受到侵害和威胁。
3. 证人生活保护。
对于证人的日常生活,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提供生活补助、提供心理辅导、提供安全保障等,确保证人的生活不受到干扰和威胁。
证人保护制度
证人保护制度人们常说,司法制度好坏,一方面取决于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另一方面取决于当地司法机关的执法和调查措施。
当谈到司法制度的完善时,我们不得不提到证人保护制度。
证人保护制度是执法者、证人、受害者和法律斗争者之间搭建起来的一座桥梁,既保护证人的权利和利益,也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一、证人保护制度的必要性证人保护制度的出现在司法制度完善的历史进程中,反映了司法权力的不可忽视性,保护了司法长期存在的宗旨,也成为司法家族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减少恐吓和胁迫的司法根源,保障司法公正程序的顺利进行,是非常必要的。
二、证人保护制度的内容证人保护制度既包括司法机关履行录取证据以及保护证人利益的法定职责,也包括证人本人作证时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首先,执法机关应采取必要措施预防证人受到威胁、恐吓或胁迫,保护证人的生命和身体安全;其次,应根据证人的特殊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调剂被害人和受害人的利害关系,加强证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最后,应给予法律、经济、政策、技术和其他合理的保护措施,确保证人的安全。
三、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公平,也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我国始终坚持在法律法规和机制上加强证人保护,打击以恐吓、胁迫证人的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以保护证人利益的司法程序,加强司法对证人的保护。
比如,对可能受到威胁和恐吓的证人,应尽可能采取保护措施,以确保其安全;对有涉案证据的证人,应采取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便于保存其证词;同时,应该强化反贿赂措施,确保司法公正。
总之,证人保护制度是一个复杂而有力的系统,应随时及时完善,以应对司法领域不断发展、不断变化的实践环境。
只要我们把保护证人的安全和利益重视起来,健全证人保护制度,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公平,就必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友爱和公平,更有利于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增强国家的法治精神。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和效率,确立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措施。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避免证人因为作证而受到恐吓、威胁或报复,保障其安全和利益,提高证人的作证意愿和能力,从而促进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准确。
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上的保护。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专门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
对证人受到威胁、报复或者其他侵害的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还设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上的保护。
在实际的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和检察院都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在询问证人时,法官和检察官会特别关注证人的态度和情绪,确保其受到尊重和保护;在证人面临威胁或报复时,法院和检察院还会提供相关的保护措施,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
社会参与的保护。
在我国,社会各界也积极参与到刑事证人保护中来。
诸如律师、媒体、NGO等社会组织,都会关注和关心证人的安全和权益,提供协助和支持。
社会上也形成了一种舆论和道德约束,对威胁、报复证人的行为进行谴责和批判。
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在法律、司法实践和社会参与三个方面都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保护。
这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准确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些地方和个别机构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落实不够到位,造成一些证人受到侵害的情况。
社会上对证人保护问题的认识和关注程度也不够,有时候会出现对被告方的同情和关注,而忽视了证人的利益和安全。
对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
具体来说,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证人保护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其切实有效;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和考核,促使他们切实履行证人保护的职责;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证人保护问题的认识和关注,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证人保护中来,形成一种社会共识和风尚,为刑事证人的安全和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指为了保护证人安全和利益,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证人能够安全地参与诉讼活动,并提供真实的证词,为司法机关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提供可靠的证据。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保障。
本文将浅析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基础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保护诉讼参与人员、证人和鉴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明确规定了保护证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9条规定:“对为国家机关、组织提供重要情报、情况或暴露重大犯罪事实的人,有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危险的,依法给予保护”,也为保护证人提供了法律基础。
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1. 证人的保护措施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保护措施:(1)国家提供的保护措施。
国家法律规定,对于为国家机关、组织提供重要情报、情况或暴露重大犯罪事实的证人,有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危险的,可以给予保护。
这种保护措施通常包括提供身份保密、安置改换等方式,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
(2)庭审保护措施。
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可能受到威胁或伤害的证人,可以采取隔离审查、不用真实姓名等方式进行庭审保护,保障证人的安全和利益。
(3)其他措施。
针对特殊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例如提供紧急避险通道、提供心理辅导等方式进行保护。
除了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外,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还包括对证人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或者他的近亲属受到危害的问题”,保护证人不受迫害;规定“证人有权要求依法给予安置或者其他必要的保护”,确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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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ocal$Ⅵs t o m,and So e i o t V论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蔡伟鹏摘要目前,在我国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出庭率普遍较低.现行立法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保护乏力是最重要的原因,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本丈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证人保护的现状及立法缺陷,提出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和构想,以期使我国现行的诉讼模式更为完善和健全.关键词证人保护事前保护经济补偿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58-02长期以来,在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权衡上,我国更加偏重于对集体利益的保护,而忽视或淡化了个体利益。
这种忽视或淡化,在证人作证问题上的反映,则是在立法上既没有规定强制作证制度,也没有完善的证人保护措施,从而令证人作证具有很大程度的公益性质。
但是,如果要求证人对法治建设作出贡献.如履行作证义务的同时,还要拿自己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来冒险,这显然是背离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
如今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使人们转向追求实质上而非形式上的平等。
为使诉讼顺利进行,并尽可能得到接近客观事实的公正结果,保护证人就成为一个前沿性的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建立证人保护制度。
一、证人的概念及范围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证人是指向司法机关陈述所知案情的人。
对我国证人的概念及范围,有几个问题需注意:(一)我国证人的范围并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因为上述四种人分别有当事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和鉴定结论四种证据与之相对应,是与证人证言不同的言词证据。
这与英美法系中将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证人统称为证人是不同的。
因此,我国所指的证人,仅指当事人、鉴定人等以外的第三人。
(二)证人只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作证人。
但证人的作证能力应包括对客观事物的感知能力。
陈述能力等。
“单位”并非自然人,并不能借感官感知案件事实,并不具有证人的基本的作证能力。
因此,证人应只限于自然人。
(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剐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若只是在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就自己了解的案件正确表达,就有作证能力。
另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没有发病的情况下了解案情时,如果能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二、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和缺陷(一)现行法律侧重对证人的事后保护,忽视了对证人的事前作者简介:蔡伟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258保护事前保护是指证人受到损害(伤害)前对证人提供的人身安全方面的保护。
主要措施有证人整容制度,姓名更改制度或居住变迁制度等。
事后保护,则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或判决生效后,或是证人受到侵害时对证人提供的必要的保护。
就我国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来看,绝大部分的法律规定都是关于证人的事后保护的,对事前保护则几乎没有涉及。
事后保护可以说只是针对现实侵害确已发生后所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但对于证人本身而言,他们往往会担心因出庭作证无缘无故得罪他人,遭到他人的打击报复。
所以他们更希望得到的,是作证前所能获得的人身安全等的保护。
然而,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却对诉讼前或损害发生前的阶段没有规定任何的证人保护措施。
更进一步说,即使是现有的事后保护制度,也存在严重缺乏操作性的缺陷,如《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该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已然行为进行的事后处罚。
但该条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未规定具体的保障措施,造成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必然也就无法彻底消除证人的恐惧心理了。
(二)缺少证人因作证而受到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现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所确认,而我国对于证人因出庭作证所花费的费用由谁来补偿,补偿范围的界定等问题,三大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但在刑事诉讼中证人的相关费用由谁支付,刑事诉讼法则没有规定。
有观点认为,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自觉向司法机关作证,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应该是无偿的,这样也有利于防止辩护方以补偿费用为名变相收买证人作伪证。
笔者并不赞同此观点。
虽然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是也没有理由让证人自己承担因出庭作证所造成的工作和生活上的损失。
倘若作为证人只能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而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和收益,绝大多数人都会怠于履行这一义务,极大地影响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导致证人不愿作证,尤其是不愿出庭作证。
(三)现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的保护措施i ..e O a f s 1瞰em A nd Soci 叭vf 叁塑I 』查塾垒三!!!兰!里型二::箧羞曩窭1.我国的现行法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保障证人及其近亲个主要问题:属的人身安全,但却缺乏具体的执行措施。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证人应如何保护,保护的期限,保护经费的来源等,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若公、检、法机关未尽到保护职责。
造成证人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害,甚至被劫持,被杀害,机关及直接负责人员应负什么法律责任等,法律上都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可供操作。
2.《刑法》第308条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
《刑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忽略了两个重要因素,导致难以在实践中进行操作,难以实现立法的初衷。
一是将证人的近亲属排除在受保护的范围之外。
实际生活中,不仅证人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打击报复,证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也可能会受到株连,成为打击报复的对象。
=是“打击报复”的含义和程度界定不清。
“打击报复”属于概括性的词语,其具体含义并不明确,究竟是要将证人打至重伤或死亡才能科以刑罚昵,还是只要实施了打击报复的行为,无论达到何种程度,都处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呢?刑法并没有详细规定。
三、建立和完善戎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构想(一)证人保护制度的保护对象应当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纵观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都规定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但《刑法》第308条的打击报复证人罪却把近亲属排除在保护对象之外。
这显然不能与其他法律规定相一致。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因证人作证,其父母受到威胁、恐吓,配偶铍无端下岗,子女被绑架等事件也屡见不鲜。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立法上的真空,通过打击报复证人的近亲属来达到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但法律又因为没有将近亲属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而不能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这让证人为了保护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而拒绝作证,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秩序。
因此。
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的保护对象应当包括证人及其近亲属.既可与现行法律的立法目的相吻合,也可以免除证人的后顾之忧,提高证人的作证率。
(二)建立事前保护制度相对事后保护制度而言,事前保护更能调现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因此,我国对证人的保护方式应从事后惩罚向事前预防的保护方式发展,为证人提供足以使其免受报复的保护,而不仅仅是在其受报复之后对报复者进行惩罚。
在美国,证人保护措施除了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对被告人有关违法行为进行警告、对恐吓行为进行积极的起诉等传统措施以外,还包括紧急迁居,长期迁居,审前安全措施和庭审安全措施等。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无论是从经费上还是人员上,都无法能够完全仿效国外事前保护制度的做法。
但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仍应逐渐向事前保护的方向发展,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一定的事前保护措施的,如为证人保密,使其姓名、住址、身份在出庭前不被公开:为证人提供安全、隐蔽地点等。
对特殊案件的证人,还是应当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24小时保护.以防对证人进行伤害或报复。
(三)完善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需要解决两1.支付主体。
关于具体由谁来承担这笔费用,各国有不同的做法。
有的规定由当事人承担,如法国、巴西:有的规定由国家承担,如俄罗斯。
本人认为,应当根据诉讼的性质来确定支付的主体最为恰当。
在刑事诉讼中,支付主体应当为国家,实践中可由法院代表国家支付。
因为如果证人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一方面可能会出现变相收买证人,另一方面又可能会由于当事人没有能力补偿证人而导致证人不出庭,从而危及司法公正。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则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这也是对规范、警戒、惩罚民事违法当事入的一种客观需要。
2.费用补偿的范围。
现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笼统地规定补偿的范围为传唤证人的费用及支付给证人的偿金。
笔者认为,证人作证费用的补偿范围应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餐饮费等。
证人可以在作证之前要求法院或提供证人一方当事入预先支付。
若已经预先接受上述费用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拒绝提供证言时,应当将所接受的费用返还。
有观点认为,对在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本人并不赞同此观点。
证人作证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是公民应尽的责任,不应该与物质利益直接挂钩。
更不应该用物质来衡量作证的作用大小,功过与否。
(四)赋予特定证人一定的拒绝作证权利拒绝作证权利是指证人在一定条件下,基于其特定的身份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
在我国古代,早就有“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隐不为罪”的规定。
在现代法治国家,美国在其证据规则中,也将拒绝作证权称为特权,并规定了特权的七种基本类型。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赋予证人拒绝作证的权利,而是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这本来是基于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考虑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若强制配偶之间,亲属之问相互提供不利于自己亲人的证言,则可能会引起家庭内部的不和或亲属间的互不信任。
又如辩护律师因职业原因获取的不利于其当事人的信息,一方面他基于职业道德和操守应当为当事人保密,另一方面基于作证的法定义务,他应当向司法机关揭发。
正因为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其拒绝作证权,使其不得不陷入两难的局面。
因此,法律在规定证人作证的法定义务的同时,对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从事特定职业等的特定证人,可以赋予其一定的拒绝作证权利,免除其作证义务。
赋予特定证人~定的拒绝作证权利,可以增强证人对作证或出庭作证钧信心,令其感到其理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从而对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有着极为强大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1]一J ,1日』瞍j J .人学删审".什研究小心.诉埝珐沧从.珐f 牡I I {版扎.t g,gS .[2】熊许.u1人仪护剐瞧.“.i 杠…版f j .2002.[3]J 进盯.删Jl :i ,I ‘A .i ,I .‘i 沦.t l 'l q 人K 公墨人中¨j 版{I .2002.[4】以进垅.孟I :.J ,找J W 删IJI “人队扩,捌瞳∞思考.f 句求航窄航天人孕学j I }‘杜会科学敝)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