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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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 绝录用女性职工。
在录用女性职工时 ,应按规定签订劳 动合同,并保障其 合法权益。
孕期与哺乳期保护
对怀孕期女职工,应按规定给 予休息和健康检查,保障其身
体健康。
对哺乳期女职工,应按规定给 予哺乳时间和休息时间,保障
其身心健康。
不得辞退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职工。
健康检查与培训
1
应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解 决健康问题。
康的工作。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 小时。
休息休假
企业应保证未成年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每两小时至少休息一次,每天工作时间 内的休息时间不少于1小时。同时,要保证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职业培训与教育
岗前培训
企业应对新录用的未成年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劳动安 全、职业技能等,以增强其适应能力。
2
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和卫生培训,提高其自 我保护意识。
3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应进行上岗 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工资与福利
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执行。
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得到 保障。
女职工享受与男性职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但 不限于奖金、津贴等。
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检查与考核结果应用
将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确保 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都重视劳动保护工作。
根据检查结果和考核结果,对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进行不断完善 和调整,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对在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 励,树立榜样作用,激励更多人积极参与劳动保护工作。

女职工与末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范文(三篇)

女职工与末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范文(三篇)

女职工与末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范文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是劳动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为了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本文将就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相关劳动保护措施展开论述,以期对于读者们有所启发。

一、女职工的劳动保护1. 安全保护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工作安全保护。

企业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女职工的特殊需求,为她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备。

女职工应当配备适当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确保她们的身体安全。

2. 休假制度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及产假期间,享有相应的休假权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前休假,产假期间可以享受全薪休假。

此外,女职工还可以申请陪产假、哺乳假等特殊休假。

3. 保护隐私女职工的个人隐私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雇主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女性员工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状况、生育计划等。

雇主还应当为女职工提供恰当的卫生间和休息室等设施,确保女性员工的隐私得到保护。

4. 平等待遇女职工应当享有平等的工作待遇。

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不得因为女职工的性别歧视其工作报酬、职位晋升等。

企业应当设立公平的招聘、评定和晋升制度,确保女职工能够平等地参与竞争并获得应有的机会和权益。

5. 临时转岗安排女职工怀孕期间,特别是对于工作环境不利于胎儿健康发育的岗位,企业应当安排其转岗或者休假,以保护胎儿的安全。

企业可以根据女职工的工作能力和特殊需求,将其安排到适合的工作岗位上,并确保其相应的权益。

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1. 劳动保护对象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为未成年工。

在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前,雇主应核实其年龄并取得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雇主还必须为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设备。

2. 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其年龄、体力、身心发育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模版(二篇)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模版(二篇)

化工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模版一、前言本文旨在制定化工企业中针对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该制度的制定旨在保障女性员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化工企业从事劳动的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1.1 保护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良好就业条件。

1.2 确保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1.3 促进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发展。

1.4 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竞争力。

2. 原则2.1 平等原则: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应享有与男性职工同等的权益,不受歧视与限制。

2.2 优先原则:在招聘和职位晋升中,应优先考虑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

2.3 安全原则: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2.4 教育原则:为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三、女性职工特殊保护制度1. 招聘与录用1.1 在相同条件下,一定比例的职位要优先面向女性职工。

1.2 严禁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女性职工应享有与男性同等的薪酬待遇、职业发展机会等。

2.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1 针对怀孕、哺乳期的女性职工,提供相应的休息时间和场所。

2.2 禁止将女性职工安排在过重的劳动强度和加班工作。

3.劳动保护和安全3.1 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3.2 针对女性职工特殊的身体生理需求,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3.3 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和处理,确保女性职工不受有害物质的侵害。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1. 雇佣与工作条件1.1 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

1.2 对符合法定雇佣年龄的未成年工,公司应与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2.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2.1 严格控制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确保合理的劳动强度,并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

2.2 未成年工每周至少享受一天完整的休息。

劳动法第八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劳动法第八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3年卫生部、人事部、总工会、全国妇联颁布了行 政规章《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0年劳动部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1992年4月,国家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 的劳动权益作了明确规定。 1994年《劳动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 年工特殊保护”。 2007年《就业促进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2007年《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 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对女职工孕期的特殊保护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的 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 合物、苯、铝、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 一氮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醚胺、氯丁二 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 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 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 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被黑暗吞噬的童工
13岁的童工黄水如,供职广州客村城中村一家地下黑作坊,从事 钉珠,这个黑工厂14名员工13个是童工,每日十五、六个钟高强 度的劳作,兼之卫生情况恶劣, 她们健康状况很差, 黄水如腿、脚上都感染 了疱疹,痒起来搔心、 痛起来流泪。

“黑砖窑”童工口述被骗过程
在山西洪洞县公安局成功解救31名黑窑厂工人的名单中,有一名 “14岁”的孩子,叫陈成功,来自河南汝州市场楼乡。6月17日, 记者从郑州出发,几经周折找到他的家。整个采访过程中,陈成 功没有一丝笑容,而他身上的疮疤,虽然擦了药,但目前治疗效 果似乎并不明显,他不时用手去抓挠。 回忆起那长达三个月的凄惨 经历,他多次激动得 说不出话来。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一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七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
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最新保护措施

职业健康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最新保护措施

01
02
03
普及职业健康知识
社会应广泛普及职业健康 知识,提高公众对职业健 康的认知和理解。
加强媒体宣传
媒体应加强对职业健康的 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女 职工及未成年工职业健康 的关注度。
鼓励社会监督
社会应鼓励公众对企业的 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 及时发现并举报违法行为 。
THANKS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工作中面临的权益问题仍然存在。为 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 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确保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06 结论和建议
企业应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01
05 案例分析
女职工权益保护案例
案例一
某公司违反规定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导致多名 女职工身体不适。经过调查,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公司整改 ,并给予相应处罚。
案例二
某企业未按规定为女职工提供卫生巾等生理期用品,导致女 职工在工作期间遭受不必要的困扰和不适。女职工投诉后, 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要求企业整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 息休假的规定,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 工得到充分的休息和休假。
地方性政策和法规
• 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政策和法规,以加 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职业健康保护。这些政策和法规在某 些方面可能更加严格,以确保当地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得到更 好的保护。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长和休息制度
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 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未成年工应确保充足的休息时间,每日工作时间应保证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每 周应至少休息一天。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女性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和管理措施,旨在保护他们的劳动权益和人身安全。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具体工作安排: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夜班工作等安排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安全卫生要求,保证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育权益。

2. 孕产期保护:女职工怀孕期间享有产假和产前检查假,且不得因怀孕而降低薪水、解雇或辞退。

企业应提供良好的环境和设施,保障孕妇的健康和安全。

3. 月经期保护:女职工在生理期间应享有相应的休息和调整工作的权利,以保护她们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效率。

4. 合理安排生育: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或生育而降低其工资待遇、晋升机会等,也不得强制女职工结扎或堕胎,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限制劳动时间:根据未成年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限制其每日和每周的劳动时间,保证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2. 安全卫生保护:为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3. 教育培训:未成年工应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职业竞争力。

4.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或危险物质: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健康,禁止将他们安排在有毒、有害或危险物质的场所从事劳动。

以上是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升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发展。

女职工、未成年工、童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未成年工、童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总则为了保障和维护项目部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全国政协、全国总工会、福建省和漳州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工会作为项目部职业健康主控部门,负有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

2、女职工保护措施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和提高录用条件。

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时不得有性别歧视。

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借故降低其基本工资,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或辞退其工作。

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女职工日加班时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工作:(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的作业;(2)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第二级(含第二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4)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作业;(5)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直接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和安全的作业;(6)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

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同时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2005年08月09日本文访问次数:234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上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l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17)锅炉司炉。

l、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那些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2)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GDP位居美国之后排第二位,我国经济在这几年有质的发展,为了让经济健康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劳动法的完善,确保劳动者能拥有属于自己的权利不受雇佣者的侵犯,现在特别是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应有的权利。

▲一、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劳动法》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并依法享有产假津贴。

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3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3篇)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的一系列劳动保护和管理措施。

下面是关于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1. 工时限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有一定限制。

女职工在特殊行业(如矿山、地下作业等)的工作时间要求相对更严格,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也有明确的规定。

这是为了避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2. 劳动环境保护: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对于一些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工种或者在特殊环境中从事的工作,应该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例如,在高温、低温或者有害物质环境中工作的女职工,应该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和劳动保护设施。

3. 婚育保护:对于女职工的婚育权益需要加以保护。

例如,妇女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有权休假,享受产假;女职工有权享受婚假,在结婚期间享受一定的休假权益。

4. 安全保障:对于未成年工,由于其法定劳动年龄较低,需要加以特别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未成年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等,以确保其身心健康发展。

5. 教育培训:对于未成年工,应该提供必要的职业教育培训机会,以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确保其合法权益。

6. 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应该进行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工作,确保企业和雇主严格遵守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劳动保护制度,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护。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2)《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根据此规定,特制定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劳动保护法规和其他方面相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公司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对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实施全面保护(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方面保护)。

2024年女职工与末成年工的劳动保护(3篇)

2024年女职工与末成年工的劳动保护(3篇)

2024年女职工与末成年工的劳动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问题日益重视。

在2024年,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这两个群体的保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平等和谐发展。

首先,对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我们应该加强性别平等原则的贯彻。

女性在工作过程中应该享有与男性同样的权益和待遇,不受性别歧视。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严禁对女性的歧视和性骚扰行为。

在招聘、晋升、评价等方面,我们应该加强监督,确保女性能够获得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另外,对于女性特殊的生理需求,我们应该提供适当的保护措施。

例如,加强对孕期和哺乳期女性的保护,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休息场所和饮食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任务,确保她们的身心健康。

对于特殊行业和工种的女性职工,我们应该加强职业危害防护,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她们的职业安全和健康。

在2024年,我们也应该加强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社会的未来,我们应该注重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首先,要严格限制未成年工的就业范围和工作时间。

合法就业的未成年工要在法定的工时范围内工作,不得从事危险和有害劳动,不得加班。

对于年龄较小的未成年工,要完全禁止其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保障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

其次,我们应该系统完善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制度。

要建立健全未成年工监护制度,确保监护人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要加强未成年工的劳动教育,提高他们的劳动保护意识,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此外,还应该建立健全未成年工保护的投诉举报机制,对于违法用工和侵犯未成年工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应该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中来。

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该发挥作用,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援助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与这些力量的合作,共同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总之,在2024年,我们应该积极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童工、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童工、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童工、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1、目的为了确保及时发现因任何原因进入公司的童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童工事件,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

2、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曾在公司的童工及正在公司工作的未成年工与女职工。

3、工作职责3.1 行政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及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3.2 ICTI管理者代表、行政专员确保公司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及监督推广儿童教育计划的有效性。

3.3 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4、定义4.1 童工: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

4.2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3 拯救儿童:为保障曾从事童工现被遣散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5、工作程序5.1 行政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识别应聘者的身份证明,检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真假情况。

身份证的检查见《身体证鉴别方法》5.2 行政部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童工。

一旦发现童工,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但不得立即辞退童工,及时通知当地劳动局,由劳动局通知处理方案。

5.3 公司发现之童工若已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指定专人负责送童工到医院检查身体的健康状况,并通知当地劳动局。

如给予遣散,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

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由公司派员护送回原居住地,所有路费及生活费用是公司承担。

5.4 公司发现之童工若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将童工送到附近的学校完成学业,并控制其每日交通(公司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10小时。

公司按当地标准支付学费至16周岁止。

以确保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已完成9年义务教育且年满16周岁,若其愿意留在本公司内工作,则由行政部重新办理入职手续。

并按未成年工管理。

5.5 行政部在招聘时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5.6 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需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遵照其有关规定,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
第一条
本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

第二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工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四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习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产假如遇实行困难,由本人申请,经分局、公司领导批准(机关女职工经处室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此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物粮补贴、书报
费、洗理费照发;浮动工资、积累奖、级差奖、考核奖及一切生产性奖金一律停发。

在调整工资、升级时,这段时间可参照出勤处理。

临时工不享受以上待遇。

第七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公司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Your choice is to do or not, but if you do not, you will never have a chanc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第五十九条劳动强度限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经期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里面规定了对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劳动、员工、企业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保护。

对于特殊的群体,例如女性员工和未成年工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那么,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今天,365给您答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立法为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二、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啊特殊保护有什么重要意义?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啊特殊保护有什么重要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对⼥职⼯和未成年⼯进⾏特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

⾸先,对⼥职⼯和未成年⼯进⾏特殊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是以⼯⼈阶级领导的,以⼯农联盟为基础的,⼈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民是国家的主⼈,对⼥职⼯和未成年⼯进⾏特殊保护反映了⼈民的意志,是符合⼈民利益的。

其次,对⼥职⼯和未成年⼯进⾏特殊保护对于促进我国⽣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妇⼥是⼀种伟⼤的⼈⼒资源。

在我国,妇⼥参加的⼯作和劳动范围很⼴,遍布各个⾏业,为了使⼥职⼯有充沛的、持久的精⼒,以使她们在各项建设事业中充分发挥作⽤,必须关⼼她们的疾苦,认真做好⼥职⼯劳动保护⼯作。

这是调动⼴⼤⼥职⼯积极性的⼀项重要措施。

未成年⼯正处在⽣长发育期,对他们进⾏特殊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产⼒的保护。

第三,对⼥职⼯和未成年⼯进⾏特殊保护,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和民族的优秀⾝体素质的延续和提⾼。

妇⼥担负着孕育下⼀代的特殊义务,对⼥职⼯的特殊保护不仅是对⼥职⼯本⾝的保护,⽽且也是对下⼀代的安全和健康的保护。

例如,⼥职⼯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将会影响到胎⼉和婴⼉的发育和成长,甚⾄会造成流产、早产、胎⼉的中毒死亡和畸形等。

因此,为了使下⼀代具备优秀的⾝体素质,必须从法律上保障怀孕和哺乳期的⼥职⼯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卫⽣。

保障未成年⼯在劳动期间的正常发育。

对⼥职⼯和未成年⼯实⾏特殊的劳动保护是⽤⼈单位的⼀项重要义务和责任,也是⼯会的⼀项重要职责。

在我国的现实⽣活中,歧视妇⼥的现象仍然继续存在,⾃改⾰开放以来,这种现象还有蔓延和发展的趋势。

有些单位招⼯中重男轻⼥,⼀些企业在实⾏承包时排斥⼥⼯,说是“宁要武⼤郎,不要穆桂英”。

妇⼥的哺乳休息时间和经期、孕期的保护措施在⼀些单位中被⾮法取消。

有的⼥职⼯在孕期、产期被企业以种种理由⾮法辞退,还有的单位在提⼯资时排斥⼥⼯,不实⾏同⼯同酬。

例如,某企业有70%的职⼯提了⼯资,⽽200名⼥⼯却没有⼀⼈提升⼯资,少数“三资”企业中,⼥职⼯被⾮法污辱的事也时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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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
• 具体规定:
1. 就业方面的保护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 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工种和工作岗位方面的冲突 禁止女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禁止女工从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禁止女工从事建筑业中的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 处架线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 • • •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3年卫生部、人事部、总工会、全国妇联颁布了行政规章《女职工保健工 作规定》。 1990年劳动部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1992年4月,国家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明确 规定。 1994年《劳动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2007年《就业促进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2007年《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第三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一、概念: 又称为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 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 的法律保障。其适用范围:我国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如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二、内容: ①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②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 过程中的保护,包括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③女职工劳 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三、未成年工权利被侵犯的救济
1、职工本人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述。 2、公会及其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纠正其侵犯未成年劳动权益 的行为
3、对未成年工实行工作时间的保护 多未成年工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 工作。对于经过批准允许招收十六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 定一些特殊保护措施。 4、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疾病或者身体发 育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治疗。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是用人 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取消。
3、月经期的保护 月经期间禁止从事的劳动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 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 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要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等有毒物质 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 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 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 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 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的作业.
未成年工的劳动禁忌范围(17种)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 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6、哺乳期的保护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 夜班劳动。《劳动法》第63条 2、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与其两次 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 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 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 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 3、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 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10条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 合同法》第42条
未成年工的特别保护
一、未成年工的界定
我国劳动法58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 者.”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十六周岁,严禁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二、未成年工的保护内容
1、就业年龄的限制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 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 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 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 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2.禁止夜间劳动和延长工作时间。 3、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务证明予以减少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4、休息权的保护。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设立工间休息座位,劳动时间内安排休 息时间,预产期前休息两周。 5.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5、生育期的保护 1、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加十五天。多 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 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3、符合晚育的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十五日,并给男方护理假七 日。 4、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生活费补贴。 5、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自然 流产,产假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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