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查处;负责对无线电有害干扰的排查。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在活动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备,并按要求严格进行。
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促其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
对在禁止区域实施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涉及到无线电等相关内容通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违法排污企业;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机场净空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机场净空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一、机场净空管理的基本原则机场净空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安全第一:机场净空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确保飞机的起降安全,防止空中碰撞和其他空中事件的发生。
2、严格遵守规定:机场净空管理要求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确保飞机在机场周围空域内安全运行。
3、协调合作:机场净空管理要求各相关部门间加强协作合作,共同维护机场净空秩序,确保飞机的安全运行。
4、不断完善:机场净空管理要求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及时调整适应机场发展的需要。
以上基本原则是机场净空管理的核心要求,也是机场净空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机场净空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1、空域划分规定:空域划分是机场净空管理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相关规定,机场周围的空域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确保飞机在不同高度的空域内安全运行。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各个空域的使用规定,禁止未经授权的飞机进入。
2、空中交通管制规定:空中交通管制是机场净空管理的核心内容。
通过空中交通管制,控制飞机起降的数量和顺序,避免飞机之间的碰撞和其他事件的发生。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飞机在机场附近的空域内有序运行。
3、飞行程序规定:飞行程序是机场净空管理的关键环节。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不同飞机在起降过程中的飞行程序,包括起飞程序、进场程序和降落程序等。
飞行程序要求飞机按照规定的路径和高度飞行,确保飞机的安全运行。
4、航空器运行规定:航空器运行是机场净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各类航空器在机场周围空域内的运行规定,包括公共航空器、私人航空器和军用航空器等。
航空器运行规定要求各类航空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飞行,确保安全运行。
5、紧急事件处理规定:紧急事件处理是机场净空管理的重要环节。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各种紧急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包括飞机故障、失事事件和恐怖袭击等。
紧急事件处理规定要求各相关部门迅速、有序地处理紧急事件,确保飞机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
第十四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1 概述1.1 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以机场基准点为中心侧10公里、端20公里的范围,是《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相关要求所划定的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1.2 目的制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巡视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机场与其它部门和单位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异常情况的处置程序以及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志或标志灯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通过上述制度和管理程序的落实,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符合机场安全运行的要求,使机场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2 管理依据2.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1《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局令第156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温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通告(2011)5号)2.2 参考文件《国际民航航空公约附件十四》(2004第四版)ICAO《机场勤务手册》第六部分ICAO《机场规划手册》ICAO《机场设计手册》3 安全目标3.1 年度安全目标的确定机场保障部根据民航有关规定及机场实际,应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机场净空保护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的年度安全目标和措施,上报机场审批后组织实施。
年度安全目标至少包括:(1)杜绝机场净空保护原因造成的飞行事故、事故2。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8.31•【文号】民航规〔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考国际民航组织《机场使用许可证颁发手册》以及《机场勤务手册》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内容,另行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运行实际,定期收集该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及其他活动或者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置。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净空管理工作,并根据净空管理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净空管理及巡视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净空巡视检查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巡视检查工作量、巡视检查方式和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严格落实。
业务培训包括初始培训和年度复训。
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初始培训应当不少于24学时,年度复训应当不少于8学时。
净空相关法律法规
净空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8条、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2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第1条、第2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第2条、第3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4条、第5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第4条、第5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第六十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第二十四条在机场区域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禁止在机场附近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等障碍物体。
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8号文发布)一、凡在军用和民用机场附近规划、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22•【字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
本条例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是拽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安徽省局)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具体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
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民用航空法关于净空的条款
民用航空法关于净空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关于净空的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个要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义与保护范围
•民用机场的净空,指的是航空器安全起降所要求的,排除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立体空间。
这个空间内的高层建筑、烟雾、飞鸟等都可能威胁飞行安全。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范围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在这个区域内,需要遵守有关净空保护的规定。
二、禁止的活动
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
物或者设施。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7.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其他注意事项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禁止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四、法律责任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被禁止的活动,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条款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障民航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航空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显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与机场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航空运输安全的平衡。
二、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净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的区域。
(三)在净空保护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障碍物的高度,确保符合净空要求。
三、净空保护的限制和要求(一)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内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二)严禁在净空保护区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
(三)不得在净空保护区内设置影响导航设施正常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控制在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的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设备和作业方式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
四、电磁环境保护(一)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二)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可能干扰电磁环境的活动。
(三)加强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严格限制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
五、监督管理(一)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和监测。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用机场环境,规范民用机场环境保护行为,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通称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驻场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机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或破坏机场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制定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审批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对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保告表组织预审,协调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场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场的环境保护措施,承担本机场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在民用机场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机场管理机构为保护机场环境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工程方案设计第六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七条新建民用机场的选址报告中应当简要分析可能产生的水、气、噪声、生态等环境问题。
第八条民用机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专述环境保护的篇章,该篇章应当包含如下主要内容:一、该机场所处地理位置及其外部环境描述;二、初步的环境保护要求分析和评价;三、建议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工程措施。
第九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为了维护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一、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管理,确保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净空审核管理。
三、定义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简称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满足民用飞行安全要求,为机场航空器活动提供良好的活动空间而划定的机场范围内、纵深最深不超过十五千英尺(等于约四千五百六十七米)的保护区域。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涉及建筑物、设施及其他建设性活动的项目。
净空审核:是指以确保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运行为目的,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1.报建设项目拟建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须按照《民用航空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提交审批机关审核备案。
2.核审核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定该项目符合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规定的,应当及时准予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3.案审核机关经审核认定该项目符合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规定的,应当及时准予备案,并将备案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五、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的,由审核机关按照《民用航空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必要的整改,对于故意违规的,审核机关有权依法拒绝审核审批、变更、取消其机场净空审核许可,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责任审核机关应当负责审核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若审核机关未能依照本办法程序审核,造成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净空保护定义及范围1. 净空保护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2.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包括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其中,核心区域为以跑道中心线为基线,两侧各10公里、两端各20公里的空间区域。
三、净空保护管理部门及职责1. 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净空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净空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塔城机场具体负责机场净空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塔城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所涉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工作。
四、净空保护区管理措施1. 将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净空保护区的空间范围不受侵占。
2. 国土自然空间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邀请机场管理机构参与规划方案的编制,并将净空保护限高要求纳入规划。
3.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进行以下活动:(1)放飞影响航空器安全的低慢小升空物,如风筝、无人机、气球等;(2)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3)进行爆破、射击等可能影响航空器安全的活动;(4)其他可能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4.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净空保护区的巡查监控,对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五、净空保护宣传与教育1.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净空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2. 教育部门应当将净空保护知识纳入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加强学生群体的净空保护意识。
3. 媒体单位应当配合政府及机场管理机构,开展净空保护的公益宣传活动。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禁止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快速发展,我省的民用航空事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除原有的军用机场实行军民合用外,已经建成合肥、黄山、阜阳三座民用机场,1997年全省民用机场开通国内外航线47条,全年旅客吞吐量97万人次,货邮吞吐量10200吨,民航已成为我省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重要通道和纽带,为国内外人士来皖投资兴业、观光旅游提供了一条便捷的空中走廊。
民航运输作为我省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重要交通资源,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民航事业的发展不仅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密切相关,而且由于民航飞行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民航事业的发展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国家的形象,责任十分重大。
因此,在民航发展过程中飞行安全管理占有重要的地位。
为了加强对民航飞行安全的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的民航工作方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通过了《民用航空法》,并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法》规定,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同时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是,由于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目前在民航飞行安全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安全隐患,如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断出现超高建筑物影响了飞行安全,无线电寻呼台的混乱设置产生的电磁场对民航通讯导航的干扰,失控的广告气球等升空物体威胁航班安全,等等。
为了消除民航飞行安全管理中的一些不安全隐患,引导、保障和促进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对《民用航空法》中有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民用机场净空管理法律法规
(一)障碍物控制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8条、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24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第1条、第2条⌝《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第2条、第3条⌝《建设部⌝中国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第4条、第5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第4条、第5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第六十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 第二十四条在机场区域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禁止在机场附近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等障碍物体。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1.01.21•【文号】民航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环境源头管控,统一规范全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1日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净空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三条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净空审核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
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二)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不得委托或授权除民航地区管理局之外的单位或部门实施。
净空管理制度
净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的健康权益,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净空管理制度进行规定。
第二条净空管理制度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商业机构、公共场所等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在生产、生活中排放产生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
第三条净空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控制和减少有害气体和颗粒物的排放,提高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市民的健康。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是本市净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净空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和督促执行。
第二章应排放污染物的管理第五条凡涉及工业生产、商业经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排放废气、废水的管理,并主动接受环境监测。
第六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废气净化设施,保证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商业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加强粉尘、烟气等有害污染物的治理,配备合格的净化设备,控制室内空气质量。
第八条市民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三章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估第九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设立空气质量监测点,对城市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公布监测数据和评估结果。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性。
第十一条市民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了解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并就城市空气质量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净空管理制度实施期间,市环境保护部门将定期对工业企业、商业机构、公共场所等单位的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排放超标的单位,市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治。
第五章动员和参与第十四条净空管理制度实施期间,市民可以主动参与监督,向环保部门举报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第十五条市政府将举办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全市居民参与环保公益事业,共同净化市区空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净空管理制度的单位,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用 机 场 净 空 保 护 区 域 内 建 设 项 目 净 空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随着我国民用机场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首先,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详细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
这些方案需要包括建筑物的高度、体量以及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距离等关键信息。
建设单位还需要提供技术手册和施工图纸,确保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会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造成任何影响。
其次,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净空模拟和仿真分析。
通过模拟和仿真分析,可以准确地评估建设项目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影响程度。
建设单位需要使用现代化的软件和技术工具,对项目进行三维建模和动力学分析,以确保项目在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安全性。
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要求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建设项目可能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噪音、空气污染等。
因此,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净空保护区域的不良影响。
此外,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建设单位与机场管理方的沟通与协调。
建设单位需要与机场管理方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沟通项目的进展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机场管理方则需要提供建设项目所需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净空审核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最后,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项目竣工后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竣工后,相关部门将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按照净空审核结果进行了合理的建设。
同时,还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在保护机场净空的同时,也为建设单位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通过严格的审核和管理,可以确保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合理地进行,促进机场和城市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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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12.22
【实施日期】1999.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
本条例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是拽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安徽省局)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具体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
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并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
第八条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