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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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大、中、小学生民防知识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大、中、小学生民防知识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大、中、小学生民防知识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24•【字号】沪民防[2003]169号•【施行日期】200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大、中、小学生民防知识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民防[2003]169号)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教育局、民防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中等职业学校: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上海警备区的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市对在校学生组织开展了民防知识教育,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推进学校民防知识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大、中、小学生民防知识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上海市民防条例》为依据,按照教育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紧紧围绕新时期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准备和城市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本市大、中、小学生民防知识教育工作,增强学生国防观念和民防意识,掌握民防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应对突发性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能力。

二、教育规划1、普通高等院校2004年,在以往试点高校基础上扩大至所有公办本科类院校;2005年扩大至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

2、中等职业学校2003年,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试点;2004年,扩大至50%中等职业学校;2005年,扩大至所有中等职业学校。

3、中学2004年,在公办中学普及教育的基础上,扩大至所有中学。

4、小学2003年,在部分小学进行试点;2004年扩大至公办小学40%以上;2005年扩大至所有小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基…2009‟5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请你们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所属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要求,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

对同一课程,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或使用两本以上(含两本)教科书,不得组织、推荐学生购买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育用书和教辅材料,严禁擅自使用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境外原版(或改版)教材。

各中小学要根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安排好学校课程计划,严格控制周课时总量和学科教学课时,并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本市中小学作息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68号)要求和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学校作息时间。

各中小学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

学校要严格控制作业量,在各学科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布置课外作业,鼓励教师按照学生实际情况和教学内容要求设计分层作业。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的课外作业,应保证绝大多数同学能在1小时以内完成;初中各年级的课外作业,应保证绝大多数同学能在1.5小时以内完成;高中各年级的课外作业,应保证绝大多数同学能在2小时内完成。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9〕88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

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08〕2号)转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并结合区县实际,做好以下工作:一、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各中小学要结合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和校园风险勘查等工作,做好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工作;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教育学生不携带管制刀具;加强春游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严防学生在集体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二、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各区县要结合校车复核、推荐学校周边“最可爱的护校交通民警”和“最可爱的护校交通协管员”以及“迎奥运、安全出行”等工作,协助交警部门严格把好校车安全关,切实做好校门口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2008年3月11日18时,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第二中学初二学生邵聪府在教室内与本班学生丁楠发生口角,被丁楠持刀刺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月23日13时,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三岔河镇一辆沿途搭载31名周末返校初中寄宿生的拖拉机坠入道路右侧12米深沟,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1名学生重伤,22名学生轻伤。

3月24日17时30分,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广武中心学校按路队制组织学生放学回家途中,一辆高速行驶的大货车因司机疲劳驾驶冲入非机动车道,撞向学生队伍,当场造成4名小学生死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07•【字号】沪教委基〔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6〕30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教育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本市教育综合改革,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减轻过重课业负担深入实施中小学素质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38号),现就本市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基本目标(一)端正教育理念,强化责任意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强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的责任意识,增强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推进素质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规范教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健全规范课程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完善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提升本市基础教育办学质量。

(三)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内涵发展着力解决当前学校课程教学工作中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积极深化二期课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工作举措(一)合理安排中小学生作息时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市教委规定的中小学作息制度,坚持“健康第一”的原则,根据区域特点、学生学习、生活规律等,合理安排学校作息制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沪教委德[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培训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德〔2011〕54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1〕3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班主任培训计划的通知》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全面提升上海市中小学班主任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教书育人能力,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十二五”期间本市教育系统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班主任的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以“培养高素质的人生导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培训方向,大力加强班主任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培训质量,不断增强全市班主任的综合素养和专业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1.构建面向全体中小学班主任的培训体系。

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培训制度,将班主任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整体规划。

2.形成满足不同成长阶段班主任专业发展需要的培训内容序列。

优化培训资源,强化培训管理,注重分层递进。

3.切实提高本市中小学班主任的专业水平,提高培训质量。

培养一支忠诚教育事业、敬业爱生、思想政治素质好、专业素养高、自我发展能力强、具有坚定职业理想和崇高教育境界的班主任队伍。

三、培训原则在遵循教育部文件规定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创新性原则的基础上,本市中小学班主任培训工作还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自主发展原则充分发挥班主任自我发展的主体性,改变单向传递的灌输式培训,运用多种平台,广泛提供互动交流的机会,不断提高培训的开放程度,使班主任在参与中自我学习、自我总结、自我提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4]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4]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4〕4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广影视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全国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责任机制,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突出整治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巩固已取得的成效,力争再上新台阶,现就做好2014年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严格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有机结合,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区(县)教育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管理好学校;各学校要管理好在职教师,规范在职教师的个人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

各学校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答疑辅导作出合理安排,主动化解补课需求,整体减少对补课的依赖,不发生挤占学生休息时间组织有偿补课。

广大教师要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自觉抵制有偿补课。

鼓励教师免费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

重拳治理补课乱收费问题,严肃查处在职教师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针对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办班的兼职行为及有偿家教行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沪教委基〔2021〕29 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21〕29 号各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1 号)文件精神,保证本市中小学生充足睡眠时间,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树立“健康睡眠,健康未来”的思想观念,把中小学生的睡眠习惯培养和睡眠质量提升作为立德树人的基础工作,围绕校内、校外两大领域,以重点任务推进为主要抓手,努力破解中小学生睡眠不足的难题,实现小学生平均每天睡眠时间达到10 小时,初中生平均每天睡眠时间达到 9 小时,高中生平均每天睡眠时间达到 8 小时,养成良好健康睡眠习惯,倡导形成中小学生科学的学习与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一是强调系统性、统整性。

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中心,从学校管理、医教结合、家庭指导、社会协同等方面入手,系统推进本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

二是体现科学性、专业性。

遵循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充分结合睡眠健康的专业性和教育的专业性,科学指导学生、家长、学校做好睡眠管理相关工作。

三是凸显协同性、操作性。

强调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和重点任务,协同合作做好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

三、重点任务(一)校内落实“五项举措”1.规范课时管理。

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根据教育部对中小学生作息时间的基本要求,统一调整本市中小学课程实施方案、课程计划,明确作息时间。

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 8:20,中学一般不早于 8:00,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教育教学活动,对于个别因家庭特殊情况提前到校的学生,学校应提前开门、妥善安置;合理安排课间休息和下午上课时间,倡导中小学校将午休时间排进课表,午休时间不少于 30 分钟,具体形式可以由学校结合实际探索实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5•【字号】沪教委法[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的通知(沪教委法〔2013〕30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实现“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要求,深入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市教委在总结以往章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作为你们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参考。

本市尚未制定章程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尽快启动章程制定工作,章程内容可借鉴参考文本的内容和学校办学实际确定;已经制定章程的,视需要可借鉴参考文本的内容进一步修订完善。

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2015年之前全面完成一校一章程工作,市教委将适时开展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章程建设工作检查。

在章程制定或修订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市教委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沈洋,联系电话:23116782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2.上海市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9月25日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使用说明一、为贯彻实施国家和上海市教育规划纲要,推进本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吸收其他省市学校章程文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市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供各校在制定或修订学校章程时参考。

二、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旨在为本市中小学校制定或修订学校章程时提供指导,为学校管理现代化提供思路与参照。

各校在制定或修订学校章程时,可以借鉴参考文本中的内容和形式,努力形成有时代特点,有本校特色的章程。

三、为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各学校在制定或修订章程时,可根据实际,结合学校发展,适当增减章、节、条、款、项的内容,适当调整章、节、条、款、项的顺序。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试行稿)》(全文)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试行稿)》(全文)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精神,按照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的精神,根据上海城市发展需要和时代特点,特制订《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以下简称《课程方案》)。

《课程方案》以“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指导思想,确立新的课程体系。

《课程方案》旨在依托上海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和数字化城市的教育环境,构建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完善学习方式为特征、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标志,关注学生学习经历和促进每一位学生发展的课程体系。

一、课程理念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的基本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坚持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关注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1.课程要为学生提供多种学习经历,丰富学习经验●确立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关注学生的已有经验、兴趣爱好、个性与特长等发展特点。

●树立课程要为学生提供多种学习经历的观念,通过课程体系的构建与实施,为学生提供品德形成与人格发展、潜能开发与认知发展、身体与心理发展、艺术审美、综合实践等方面的学习经历。

●关注学生学习的过程,通过创设学习情境、开发实践环节和拓宽学习渠道,帮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体验和感悟、建构和丰富学习经验,实现知识传承、能力发展、积极情感形成的统一。

2.以德育为核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积极的情感●丰富德育内涵,在重视品德和行为规范教育的基础上,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弘扬上海“艰苦创业、敢为人先、海纳百川、崇尚科学”的城市精神,增强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生命意识,重视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培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7•【字号】沪教委基[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13〕81号)各区县教育局:随着上海市中小学第二期课程改革的推进,中小学实验教学有了较大改善,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整体水平与本市课程改革要求和教育现代化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深化课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一)提高认识,确立实验教学的育人功能和价值中小学实验教学是学科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深入实施课程标准、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途径。

实验教学的过程是学生探索求知、体验创新的过程,是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科学探究能力和科学精神的过程,对于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开发学生的创新潜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促进教学模式的根本改变,实现基础教育转型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二)协同合作,发挥专业部门的引领作用实验教学工作不仅涉及实验室场地、设施、仪器设备配备等硬件建设,也包括实验教学的研究与管理、队伍建设以及评价与考核等制度建设。

市和区县教研、装备、师训、考试等机构(部门)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在加强实验室建设,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制定实验教学评价体系,落实学生实验操作技能考查,做好学科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协同合作,切实保障本市中小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加强管理,提高实验教学的整体水平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实验教学工作作为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创设必要的教学条件,制定具体的实验教学计划,建立严明的规章制度,确保学校按照课程标准开足、开好实验课,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4•【字号】沪教委青[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青〔2009〕2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2008年,对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各区县基本完成了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技防设施完善工作,初步建立了技防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有效提升了中小学幼儿园的治安防范水平。

市教委、市公安局在对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技防设施安装、使用、维护、管理等安全工作的抽查中发现,一些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还存在若干问题,主要表现在:1.技防设施使用维护不规范,部分安保人员对技防设施不能熟练操作,影响了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2.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不规范,台帐不清。

3.消防安全存在隐患,有的学校在教学期间仅开启一侧通道,未按规定保持教学场所两端消防通道畅通;有的学校未按规定及时更换灭火器。

4.部分新建学校围墙高度未达到2.2米,不符合治安防范要求。

5.门卫制度不严格,部分学校未能严格执行进出人员查证、登记制度等。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安全防范水平,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技防设施使用和管理,保持技防设施正常运行(一)明确维护单位和维修电话,建立维护工作台帐。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在安防中心等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技防设施维护单位维修人员名单和报修电话,以便及时报修,保障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学校要建立维护工作台帐制度,清晰记录技防维护单位来校维护技防设施的时间、人员、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并由技防单位维护人员签名备查。

(二)规范使用管理制度。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并规范技防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对视频监控回放图像明确学校“主管人员早晚看、学校领导每周看”的定期查看、记录制度,以便及时发现技防设施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报修和处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沪教委人[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35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建设,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请你们认真按照执行,并根据本区县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报我委人事处。

附件: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建设,现就本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关注每个教师的发展,注重以育人为本的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育境界的提升,着眼多通道、开放化教师培训体系的构建,创新教师培训机制,转变教师培训方式,提高教师培训专业化程度,为各级各类教师提供多层面、可选择的学习机会,为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促进上海基础教育科学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依托全市教师教育资源联盟,充分发挥教学、教研、科研和培训对教师成长的综合效应,构建以“学分银行”为抓手的共享课程管理体系,形成市级规划指导、区县统筹落实、学校为实施主体的教师培训体系以及向全社会开放、形式多样、层次丰富的培训平台,进一步提升全体教师的教育境界、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体艺〔2008〕12号)的要求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的精神,现将本市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方案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及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体艺〔2008〕12号)对健康教育提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其“学生健康促进工程”,树立“以学生为本、健康第一”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与公共卫生意识,掌握健康知识和技能,促进学生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结合上海市中小学实际,特制定《上海市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身心健康水平不仅关系到个人成长、家庭幸福,而且关系到整个国民健康素质,关系到中华民族未来的竞争力。

健康教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以促进学生健康为核心,为每一位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树立“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理念,以大健康观为指导,把学校健康教育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呵护学生成长为宗旨,统筹和部署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沪教委基[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54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对中小学开展各类专题教育的要求,提高本市中小学校课程领导力,探索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的有效经验,我委联合有关部门对中小学专题教育的内容要求进行系统梳理,并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见附件),自2014学年度起试行,请认真落实。

各区县和中小学整合实施专题教育的有效经验,请及时报我委基础教育处,以便推广辐射。

联系人:金莉莉;联系电话:23116707附件: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5月27日附件上海市中小学专题教育整合实施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整合中小学专题教育课程资源,加强对专题教育教学和评价的专业指导和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丰富学生学习经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快乐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挖掘中小学专题教育的丰富内涵,努力将专题教育纳入课程改革全过程,使专题教育成为学校坚持全面质量观,创新课程教学活动,提高办学水平的载体;使专题教育实施过程遵循学生的成长规律,引领学生的学习需求,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让每一个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二、课程设置(一)课时安排中小学专题教育一般安排在拓展型课程的课时内进行,平均每周1课时。

各学段专题教育可根据课程计划要求自行安排,课时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

上海市教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沪教委德〔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十三五”期间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7〕12号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加强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相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中小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需求,到2020年,配齐配足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基本实现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全覆盖,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稳定、遵循科学规律、遵守专业伦理、专业能力过硬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

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工作职责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者、实施者、研究者,是提升学生自我认知、学会学习、情绪调适、人际交往、生涯规划、适应社会等方面能力的教育者。

1.制订、组织并实施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专业建议,提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水平。

2.通过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开展主题活动、专题讲座等,为全体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

发挥学校心理辅导室的功能,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个别辅导、小组辅导、家庭辅导。

适时转介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协助医疗机构和家庭促进学生康复。

3.通过专题培训、专门指导和个别辅导,帮助家长了解和掌握孩子成长的特点、规律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5•【字号】沪教委基[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6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今年四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学习和贯彻实施《指导意见》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办学行为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办学自觉性。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2009学年开学之前要组织本区县教育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认真学习《指导意见》,结合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严格执行《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各区县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和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各中小学校长是学校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增强依法办学自觉性,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

二、抓住重点,认真解决好当前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突出问题。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辖区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实际制订与落实相关措施,做到即知即改。

要加强对辖区内各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和检查,查找违背教育规律、影响正常教学的瓶颈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抓住重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修订区县与学校规范办学的管理措施,构建有利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长效机制,力争在新学年取得较为明显成效。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些年来,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加强了中小学校的管理。

但目前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1、加强省级统筹,整体提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水平。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整体推进的政策措施。

——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中小学校管理基本规范,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加强对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政绩观,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坚决禁止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奖惩教育工作的做法,形成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

——加强教育经费统筹,切实保障区域内基础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组织开展全省(区、市)范围内的中小学管理随机督导检查,督促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落实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

——积极营造尊重教师、尊重教育的良好社会风气,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辅读物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辅读物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辅读物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5.04.22•【字号】•【施行日期】200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辅读物管理的意见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出版、发行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精神,营造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素质教育环境,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规范教辅读物出版工作1、各出版单位要严格按出版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出版书籍,出版单位出版教辅读物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严格遴选教辅读物的责任编辑,出版的教辅读物应符合素质教育需求。

出版单位要做好教辅读物作者的真实姓名、单位等实名资料的备案工作。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

如以上述行为出版教辅读物的,按《出版管理条例》查处。

2、市、区(县)教研员、已命名的特级教师,不得擅自参加以赢利为目的、以习题试卷为主的应试类教辅读物(简称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编写,违者将给予通报警告等行政处分。

有以上行为的教师申报特级教师,不予评审和认定。

3、凡参加教材及配套资料编写,参加中考、高考命题和审题的人员,在完成所承担工作后3年内不得擅自参加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编写,违者将不得再安排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教育咨询、各类社会考试的命题和审题、有关教材及配套资料的编写、审查等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沪教委基[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1〕55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基教〔2002〕8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文化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学生的汉字书写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写字教学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认识写字教学的重要作用写好汉字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具备的最基本素质之一。

义务教育阶段是学生写好汉字的基础阶段。

规范、端正、整洁地书写汉字是有效进行书面交流的基本保证,是学生学习语文和其他课程,形成终身学习能力的基础;热爱祖国文字,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具备熟练的写字技能,并有初步的书法欣赏能力是现代中国公民应有的基本素养,也是基础教育课程的目标之一。

写字教学在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培养学生热爱祖国语言文字的情感,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二、写字教学的内容和要求根据《上海市中小学语文课程标准》和《上海市九年义务教育写字等级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各年段写字教学的内容和要求如下:1-2年级:培养写字的兴趣,初步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和正确的写字、执笔姿势;能用铅笔写字,会写1000个常用汉字,做到写得正确、端正、整洁;结合识字,认识和掌握32种笔画,掌握运笔的方法;认识和掌握常用的汉字偏旁、部首,认识和了解汉字的结构,按汉字的笔顺写字;学会使用和保管写字用具。

3-5年级:保持写字的兴趣、良好的写字习惯和正确的写字、执笔姿势;能用钢笔书写楷书,会写2500个常用汉字,做到书写规范、端正、整洁;学写规范、通行的行楷字,写好笔画,掌握运笔的方法;认识和掌握汉字的结构,按汉字的笔顺写字;逐步做到行款整齐,有一定的速度;学写毛笔字,从描红、仿影到临帖,从笔画训练开始,掌握字的结构,逐步做到书写匀称、书面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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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09]5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05
【实施日期】2009.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基〔2009〕56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今年四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学习和贯彻实施《指导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办学行为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办学自觉性。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2009学年开学之前要组织本区县教育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认真学习《指导意见》,结合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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