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银福年年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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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与本公司约定。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二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人保寿险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A

人保寿险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A

人保寿险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投保范围1.1 附加合同订立 5.1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2. 您获得的保障 6.1 周岁2.1 基本保险金额 6.2 意外伤害2.2 保险期间 6.3 酗酒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3 保险责任 6.42.4 责任免除 6.5 潜水6.6 空中运动3. 您的义务和权利 6.7 攀岩3.1 保险费的交纳 6.8 探险3.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9 武术3.3 效力终止 6.10 特技表演6.11 现金价值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2 我们认可的医院4.1 受益人 6.13 重大疾病4.2 保险金申请4.3 诉讼时效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人保寿险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完整版)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完整版)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Life care major disease life insurance clause(合同范本)姓名:单位:日期:编号:YW-HT-010769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完整版)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爱心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20版

爱心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20版

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心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保障责任① 重大疾病保险金(105种),最多给付2次 ② 中症疾病保险金(30种),最多给付2次 ③ 轻症疾病保险金(30种),最多给付3次④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⑤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⑥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⑦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⑧ 投保人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疾病终末期、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保险期间可选择至70周岁、至80周岁或被保险人终身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示例:乙女士,37岁,为自己40岁的丈夫甲先生投保了《爱心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为20年。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为儿子小甲,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甲先生本人。

在接下来的岁月中,甲先生将获得如下保障:爱心人寿[2018]疾病保险033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您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词责任免除您需要特别注意,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或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富贵年年及附加险的投保保全规则

富贵年年及附加险的投保保全规则

附件8:《富贵年年及附加险的投保、保全规则》一、《民生富贵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规则本保险的投保规则除需执行《个人保险投保规则》(第二版)的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则:1.被保险人投保年龄:A计划为出生满28天-59周岁;B计划为出生满28天-50周岁;2.该险种的生存/满期保险金受益人限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3.该险种的红利领取方式只能选择购买增额交清保险;4.该险种的最低投保金额为5000元;5.该险种不计风险保额;6.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投保人可以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的人。

投保金额可依据投保人的年收入状况合理确定,不受未成年人最高保额的限制。

二、《民生附加定期寿险》投保规则1.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2.本附加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为1万元;最高投保金额限制为:①如被保险人<18周岁,投保金额不超过其对应主险保险金额的1倍,②如被保险人≥18周岁,投保金额不超过其对应主险保险金额的5倍;3.本附加险的交费期间、交费方式必须与主险一致,保险期间不能长于主险的保险期间;4.本附加险不能附加在民生安康定期寿险、民生久久同瑞两全保险(分红型)下;5.本附加险以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被保险人的寿险风险保额。

三、《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1.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2.本附加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为1万元,且投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对应主险保险金额的3倍;3.本附加险以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风险保额;4.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交费年期、交费方式必须与主险一致;5.本附加险不能附加在民生久久同瑞两全保险(分红型)下。

富贵年年两全及附加险保全规则【富贵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一、可操作保全项目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基本资料变更2.被保险人的重要资料变更3.被保险人职业变更4.投保人更换5.受益人变更6.收费方式的变更7.新增附加险或附加险增加保额8.宽末处理方式变更9.交费年期变更10.交费间隔的变更11.提前交清12.生存金/年金/满期金支付方式变更13.补充告知14.特约变更15.保险合同效力确认16.生存金/年金/满期金给付17.解除合同:犹豫期内撤单、生存退保、部分退保、过失退保、部分过失退保18.保单复效19.保单借款/还款20.保单补发21.还垫交保费22.保单迁移二、注意事项1.生存金领取:(1)计划A①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至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前每满两周年的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9%给付生存保险金;②被保险人于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八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含)期间,在每一保险单周年日生存,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百年人寿优选护身福倍关爱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简版建议书速查表

百年人寿优选护身福倍关爱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简版建议书速查表

( 无 息 ) 的 2 倍 向 受 益 人 给 付 疾 病 终 末 期 保 险 金 , 本 合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后 且 1 8 周 岁 的 保 单 周 年 日 以 后 ( 50
万元,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 合 同 所 列 的 重 大 疾 病 共 1 0 0 种 , 分 为 A 、 B 、 C
身 故 或 全 残 保 险 金 , 本 合 同 效 力 中 止 。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后 且 1 8 周 岁 的 保 单 周 年 日 以 后 ( 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后 至 1 8 周 岁 的 保 单 周 年 日 以 前 经
百年优选护身福(倍关爱)终身重大疾病保
基本信息
被保险人年龄: 30 周岁
性别: 男
险种名称
优选护身福 (倍关爱)
保险金额
交费年期
50 万元 20 年
为手动输入项目
保险期间至
终身
首年保费
12205
利益说明
百年优选护身福(倍关爱)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
现金价值
首年 1005
第5个 保单周年末
18175
第10个 保单周年末
58355
60岁保单周年末 257455
70岁保单周年末 80岁保单周年莫
324245
392605
产品特
色 更多次:重疾最高赔付5次,轻症不分组 更全面:女性特定恶性肿瘤增加肺、肝脏、胃 更亲民:科学费率厘定,性价比更高

新光海航附加福享今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6页word文档

新光海航附加福享今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6页word文档

新光海航附加福享今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 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零时起10 日(即犹豫期)以内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1.4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v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5.2v 您有退保的权利 (7)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v 我们在法规和监管允许的范围内保留变动保险费率的权利,请您注意……………………4.2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v 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效力须保持一致…………………………………………………………8.4vC X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加粗字体表示的部分。

C 本产品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9.4 周岁9.5 有效身份证件9.6 重大疾病9.7 医院9.8 专科医生9.9 意外伤害9.10 原位癌9.11 毒品9.12 酒后驾驶9.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14 无有效行驶证9.15 机动车9.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7 遗传性疾病9.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19 现金价值9.20 约定的利率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保险费率调整4.3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5.2 保单贷款5.3 保险费自动垫交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年龄错误8.2 未还款项8.3 适用主合同条款8.4 附则8.5 其他9 .释义9.1 保单周年日9.2 保单年度9.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C 条款目录新光海航附加福享今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新光海航精[2009 ]54 号,2009 年11 月向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新光海航附加福享今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生命附加福爱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生命附加福爱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生命附加福爱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三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八、九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请您特别注意“重大疾病的定义” ..............................................第十五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四章豁免保险费的申请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条豁免保险费的申请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第十一条司法鉴定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十二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三章保险费第十四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七条保险费第十五条重大疾病的定义<本页内容结束>【条款内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福爱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附加银福年年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附加银福年年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银福年年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订立1.2 合同构成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投保年龄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3.3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3.4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4.1 保险费的支付4.2 保险费率的调整5.合同终止与解除5.1 合同终止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年龄错误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7.重大疾病的定义7.1 重大疾病的定义7.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8.释义8.1 意外伤害8.2 现金价值8.3 毒品8.4 酒后驾驶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6 无有效行驶证8.7 机动车8.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9 遗传性疾病8.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8.11 有效身份证件8.12 情形复杂8.13 专科医生8.14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8.15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8.16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8.17 永久不可逆附件二十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银福年年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1年5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银福年年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银福重疾”。

银福年年产品介绍

银福年年产品介绍

产品功能
祝福金: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 直至终身
祝寿金:60-79岁,每年按应付保费总额的5%给付一 次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已支付保费总额-已给付祝寿金与现金 价值取大
保单抵押贷款 转换年金 可附加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费豁免
7
产品简介- 附加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关爱金
满期客户转保
管开理发与
• 满期资金的再次投资
跟踪回访 • 主动与客户建立联系
• 投诉解决特征与需求分析
主要特征
需求分析
主力人群35岁以上
年龄 分布
• 经验数据显示,我司存量客户投保时年龄主 要在30岁以上,满期后主要年龄分布在35-
55岁,
易于接受养老、保障等保险理念
1,392,430 348,160
499,430
687,740
60岁
70岁
80岁
13
投保示例
保险保障:身价体现,关爱延续
身故、重大疾病多重保障 身故保险金给第三代爱的延续
✓身故保障持续终身,保障小宝的幸福, 更可传递对第三代的关爱
✓小宝60岁时,累积的祝福金加上中档分红, 账户累积金额可达:
红利演示
4,826,020
1,550,005+1,392,430=2,942,435元
✓小宝80大寿时,一直未领取的祝福金、祝寿
2,436,710
3,500,815 2,756,870
2,000,110
金加上分红(中档):
3,804,490+2,756,870=6,561,360元
• 上有老,下有小 • 家庭责任重大
储蓄型产品为主 产品 • 原投保产品主要为储蓄型产品:红利发、红 偏好 福宝等

772附加真诚相伴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772附加真诚相伴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2条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2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5 条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 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3.2 减保3.3 保险费率的调整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保险金受益人4.2保险金的申请5.释义5.1 认可医院5.2 专科医生5.3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5.4 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5.5 遗传性疾病5.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5.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投保范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合同效力1.5 合同内容变更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7 合同终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真诚相伴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附加真诚相伴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真诚相伴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884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884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提出退保,不会给您带来损失………………………………………………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3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

《附加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_个险app20200320

《附加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_个险app20200320

附件3-2《附加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个险条线APP版)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附加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未涉及之规定以《关于修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的通知》(太保寿发〔2016〕281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

一、一般规则遵照《关于修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的通知》(太保寿发〔2016〕281号)。

二、适用范围1.适用条线:个险条线;2.适用场景:通过“太平洋保险APP”投保录单的业务。

三、特殊规则(一)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30天至55周岁。

(二)承保限制1.本附加险基本保额按份计算,每份为10000元。

整数份承保,最低承保份数为1份;本附加险投保份数不得高于同一保险合同中《附加金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或《附加少儿金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份数。

2.本附加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交费期限须与其主险一致。

(三)附加规则1.本附加险可附加于以下“金福保单”上:2.本附加险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金福保单”一致。

三、核保规定1.核保保额本附加险重大疾病核保保额每份为5000元。

2.承保保额规定(1)小于等于17周岁被保险人:免体检分组第六组及第五组机构(具体机构以公司在用免体检分组规定为准)累计重大疾病险保额小于等于1000,000元(不含爱无忧、少儿超能宝及附加爱满加系列险种相关重疾保额);其他机构累计重大疾病险保额小于等于600,000元(不含爱无忧、少儿超能宝及附加爱满加系列险种相关重疾保额)。

累计重大疾病险保额小于等于600,000元(不含爱无忧、少儿超能宝及附加爱满加系列险种相关重疾保额),原则上无需体检或提供其他特殊资料(有告知异常、既往有理赔等情况除外);累计重大疾病险保额大于600,000元且小于等于1000,000元(不含爱无忧、少儿超能宝及附加爱满加系列险种相关重疾保额),被保险人父母至少有一方已承保的累计重疾保额大于或等于600,000元,并要求下述其他资料:3周岁及以下:应进行医院、社保排查+提供连续儿童保健记录或体检记录;需要进行生存调查;提供《高保额件业务员报告书》,投保人《高保额财务问卷》、个人收入及资产证明或其他客观财务证明文件,要求投保人财务资料充足;4周岁(含)-17周岁:应进行医院、社保排查+物理体检+血尿常规检查;需要进行生存调查;提供《高保额件业务员报告书》,投保人《高保额财务问卷》、个人收入及资产证明或其他客观财务证明文件,要求投保人财务资料充足。

海保人寿倍加尔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运营规则(通用规则)

海保人寿倍加尔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运营规则(通用规则)

海保人寿倍加尔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运营规则(通用规则)一、投保规则1.险种类型:主险,可单独投保2.销售渠道:所有3.投保年龄:0(出生满30天)-55周岁4.交费方式: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5.保险期间:终身6.7.交费频次:年交、月交、季度交、半年交8.保额限制:①本险种最低投保保额为5万元,以万元整数倍递增;9.风险保额计算:重大疾病风险保额=按1倍基本保险金额计入;寿险风险保额=0-17周岁,不计入;≥18周岁,按照1倍基本保险金额计入10.职业限制:1至6类职业,拒保职业不受理11.加费:EM≤100时,可进行加费,EM>100时拒保;无职业加费12.附加险规则:可附加《海保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13.险种规范简称:倍加尔保终身重疾(尊享版)1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各渠道对应通用规则执行二、理赔规则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以下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这180天称为等待期。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2、必选责任2.1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10种,分为A、B、C、D、E、F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见“1.6 重大疾病种类及所属组别”。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守护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守护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守护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

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1.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1. 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方仅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及本合同所依附的《招商信诺加倍守护两全保险》所有已交保险费;由意外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

3.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4.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12.4.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种类和定义。

20.5.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酒后驾驶”等的定义和范围)的详细解释。

21.✓条款目录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2. 投保年龄3. 保险责任4. 责任免除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5. 基本保险金额6. 保险费率的调整7.保险费的交纳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第四章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9. 保险期间10. 本合同效力恢复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2. 合同效力终止第五章保险金申请13. 诉讼时效14. 保险金申请资料15. 保险金给付16. 其它核定结果17.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第六章其他规定18. 受益人19. 保险单借款20. 重大疾病的种类与定义21. 释义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守护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招商信诺加倍守护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方(见21.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人保寿险附加人保福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人保福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轻症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 5.6)(一种或 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 万元,给付后该种轻症 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 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 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 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不再给付轻 症疾病保险金。
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4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现代病特别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 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02_华夏附加爱家保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_090805

02_华夏附加爱家保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_090805

附加爱家保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2.2;3.2;6.1;8.1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 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6.合同中止和复效 6.1 合同中止 6.2 合同复效7.合同解除和变更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2 合同变更 7.3 联系方式变更 8.释义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保险金额 2.4 保险期间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附加爱家保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华夏保发[2009] 号文,2009年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爱家保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中英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最多赔4次、最高赔6倍

中英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最多赔4次、最高赔6倍

中英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最多赔4次、最高赔6倍05月17日讯,导读:中英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即将在6月6日上市,这是一款依据治疗费用、按需给付将重疾分为“一般重疾、特定重疾、高费用重疾”的精准分类多次赔、精准分类多倍赔,涵盖轻症、重疾、身故、双豁免的终身重疾险。

产品设计初衷:不同重疾的发病率、治疗费用不尽相同,有的治疗费仅需十几二十万,有的高达上百万。

对待重疾险赔付,不可一视同仁,花费多的疾病,应该多赔!中英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与众不同的重疾险。

中英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分为两个版本:普通版和尊享版,两个版本在投保年龄和缴费期有所不同。

【投保须知】【产品特色】多次赔,最多可赔付4次。

多倍赔,至少赔付3倍,最高赔付6倍。

基本重疾赔1倍,发病率高,治愈率高,治疗费低。

特定重疾赔3倍,发病率高,治愈率高,费用较高。

高费用重疾赔5倍,发病率高,治愈率高,费用极高。

轻症赔2次,轻症重疾双豁免。

【保险责任】等待期:90天(意外伤害无等待期限制)1、20种轻症疾病:初次确诊赔付50%基本保额,仅限赔2次,两次赔付后,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88种重大疾病:初次确诊赔付100%基本保额,本项责任终止,同时轻症责任终止,其余责任继续有效。

3、31种特定重大疾病:初次确诊赔付300%基本保额,若已赔付过88种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赔付200%基本保额,且两次患重疾的确诊时间必须在365天以上,给付后合同终止。

4、20种高费用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任赔付500%基本保额,若已赔付过88种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赔付400%基本保额,且两次患重疾的确诊时间必须在365天以上,给付后合同终止。

5、身故:18周岁前,赔付2倍已交保费;18周岁起,赔付300%基本保额,若已赔付过88种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赔付200%基本保额,给付后合同终止。

6、保费豁免:初次确诊合同所列任一种轻症或基本重疾,则余期未交保费免交,合同继续有效。

平安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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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1:
《附加银福年年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
(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附加银福年年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


一、一般规则
遵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执行。

二、特殊规则
(一)主附险组合关系
本险种仅可附加于主险《银福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且仅可在其主险新保时附加;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交费方式须与其主险一致。

(二)承保限制
1、本附加险最低承保份数为1份,每份保额为1000元,与主险必须以1∶1份数比例投保。

2、最高累计承保份数限制(本险种最高累计承保份数限制需与《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和《附加大唐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累计计算)
(1)未成年人累计承保上限
(2)成年人累计承保上限
①交费方式为3年限交、5年限交:
②交费方式为10年限交、20年限交:
(3)特殊人群承保相关规定
被保险人为家庭主妇(夫)、青年学生、退休人员时 , 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①交费方式为3年限交、5年限交:最高累计承保份数 600份。

②交费方式为10年限交、20年限交:最高累计承保份数 450份。

(三)核保相关规定
1、本险种不计寿险保额、重疾保额、意外身故保额及未成年人身故保额;
2、不同交费方式下各年龄段免体检份数规定:
(1)除核保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进行针对性体检的情况以外,0-17周岁未成年被保险人投保本险种免予体检。

(2)本险种及《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B款》和《附加大唐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累计投保份数超过相应免体检份数的,须进行体检;
(3)交费方式为3年限交、5年限交的:
3、体检相关规定
(1)本险种采用全国统一的体检标准,即体检标准为C菜单,若客户能自行提供体检资料,且体检资料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核保员审核认可后,可视作有效体检资料:①体检日期在投保日期的前12个月内;②经核实为由单位或学校组织的统一体检;③体检机构资质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若体检项目不全或有疑问时,核保人员可要求加做或复查相关体检项目。

(2)既往有理赔史、非标承保、拒保延期记录的,或告知有异常的,核保员可进行针对性体检。

(3)同时投保其他需要体检的险种时,有任何一种达到体检标准的,即需要体检,体检菜单以其中较严格的体检标准为准。

(4)本险种不列入抽检范围。

(四)加费规则
本险种无职业加费;有健康加费,详见健康加费表;若重大疾病评点在+50点以下的,无健康加费。

(五)本险种纳入集中出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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