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维护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典型案例】女博士因合同纠纷而失学与复学之始末
教育法律法规近年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未成年人保护案2019年,某市一名初中生小明因家庭原因在学校受到欺凌,身心受到严重影响。
小明家长向学校反映情况,但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
小明家长随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学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分析:此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该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对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维护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教师职称评定争议案2020年,某市一名教师小李在职称评定中与同事发生争议。
小李认为自己符合职称评定条件,但学校却未将其纳入评定范围。
小李不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学校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学校重新组织评定。
分析:此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该法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等权利。
小李在职称评定中遇到争议,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维护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三:学生食品安全事故案2021年,某市一所小学发生学生食品安全事故,多名学生出现食物中毒症状。
事故发生后,家长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涉事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学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分析:此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该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幼儿的饮食安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对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四:教师权益保护案2022年,某市一名教师王老师在工作中受到不公平对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王老师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学校在处理教师权益问题时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学校对王老师进行补偿,并加强对教师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
教育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位于市中心,是一所历史悠久、教学质量较高的公立学校。
该校占地面积较大,设施齐全,师资力量雄厚。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该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生和家长。
2018年10月,该校发生了一起学生受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事件涉及教育法律纠纷,成为了一起典型的教育案例。
二、事件经过2018年10月15日,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李某在课间休息时间,与其他同学在操场上玩耍。
在追逐打闹的过程中,李某不幸从高处跌落,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操场边缘的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
该防护栏安装时间已久,部分栏杆已经损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然而,学校在事发前并未对操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事故发生。
三、纠纷处理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长认为学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是,李某的家长向学校提出了索赔要求,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0万元。
学校在接到索赔要求后,认为自身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1. 调解阶段在纠纷发生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介入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的家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阶段李某的家长以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2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此次事故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操场安全隐患,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学校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
学校有义务确保校园内的设施安全,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侵犯公民受教育权利 案例分析
侵犯公民受教育权利案例分析
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曾就读同一所初中,1990年齐玉苓被济宁商校录取,但陈晓琪却隐瞒事实盗用齐玉苓的名义到该商校就读。
1999年,齐玉苓发现自己被顶替上学以后,将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起诉到法院。
请问,本案中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犯了齐玉苓的哪一项宪法权利?
案例分析: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品德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教育的主要形式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自学等。
内容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学龄前教育等。
同时,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
国家一方面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各种机会,另一方面有权要求公民履行教育方面应尽的义务。
为此,我国先后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保障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贯彻实施。
本案中,陈晓琪在有关学校和单位的协助下,冒名顶替齐玉苓上学,以致齐玉苓失去了接受中专教育的机会。
因此,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的受宪法保护的受教育权。
1999年齐玉苓以侵犯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3日专门就该案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篇一: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新华网11月12日报道,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河南女孩王娜娜,最近向学校申请恢复学籍,却遭到校方拒绝,引起社会关注。
如何加强对受害者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一时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话题。
相关涉案者被法办,但受害者学籍没有恢复河南周口沈丘人王娜娜2003年高考后,因未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以为落榜便外出打工,之后结婚生子。
2015年,她发现自己当年并非落榜,而是考上了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但被人顶替入学了。
今年4月,“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事件调查结果公布,顶替王娜娜入学的张莹莹被注销学籍,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3人涉嫌违法已被移交司法机关。
不过,王娜娜希望恢复学籍重新入学的愿望却一直未能实现。
今年9月中旬,王娜娜向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邮寄了《学籍恢复申请》,学院却出具回函称:“当年录取通知书已经完成使命你被冒名顶替上学的事实已公之于众,相关责任人已有相关部门处理找不到恢复你入学资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无权恢复你的学籍。
”对此,王娜娜表示难以接受。
“当初不是我自己放弃入学资格,而是被人冒名顶替的,是不可抗力。
并且,调查组也认定学校在此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要让我来承担别人的过错?我只是在争取我被剥夺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被侵害后怎么办类似王娜娜这样的受害者,近年来并不鲜见。
在这些案件中,违规违纪的侵权者虽然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但被侵权者的权益却难以充分保障。
如何才能维护自己被侵犯的权益呢?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留喜建议,冒名顶替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可以向侵权者提出维权要求,协商赔偿协议;其次,可以向学校和负有责任的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如果两条道路都行不通,还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据记者了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曾判决一起类似的冒名顶替案件,受害者齐玉苓将顶替自己名字上学的陈晓琪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齐玉苓胜诉,其获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8万余元。
关于受教育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1990年出生,某省某市人。
自幼家境贫寒,但其勤奋好学,成绩优异。
张某于2008年考入某重点高中,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
张某的班主任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积极联系学校,申请了助学金,使得张某得以顺利完成高中学业。
2011年,张某以优异成绩考入某重点大学。
然而,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张某在大学期间仍面临经济压力。
2015年,张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被学校劝退。
张某不服,向当地教育局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其学籍。
教育局经调查后,作出维持学校处理决定的回复。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享有受教育权,以及教育局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受教育权。
三、案例分析1. 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由此可见,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2. 张某是否享有受教育权张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张某在高中和大学期间,均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支付学费,但学校和教育部门均给予了相应的帮助,使得张某得以顺利完成学业。
然而,在大学期间,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张某再次面临经济压力,导致其无法支付学费被学校劝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可见,张某作为学生,有权获得助学金等经济帮助。
因此,张某享有受教育权。
3. 教育局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受教育权本案中,教育局经调查后,作出维持学校处理决定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教育行政工作,保障教育公平,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大学生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在校园内外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大学生在法律意识、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以期为大学生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警示。
一、案例一:大学生网络侵权纠纷案例背景:某高校大学生小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某知名品牌的负面评论,认为该品牌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不久,该品牌公司发现后,以小李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言论是否具有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名誉侵权。
在本案中,小李的言论并未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品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基于个人主观判断进行负面评论。
因此,小李的行为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对于大学生而言,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名誉。
法律建议:1. 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谨慎行事,避免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2. 如遇到名誉侵权,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大学生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背景:某高校大学生小张在课余时间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
不久,该歌曲被某知名音乐公司发现,并声称小张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张创作的歌曲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是否侵犯了音乐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如果小张的歌曲与音乐公司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且未获得音乐公司的许可,则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大学生而言,创作作品时应注意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法律建议:1. 创作作品时,应尊重他人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
2. 如遇到著作权侵权,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帮助。
三、案例三:大学生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高校毕业生小王在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学生维护权利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17岁,系某中学高二年级学生。
2019年3月,张某某因在校期间与同学发生争执,被学校认定为“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张某某不服该处分,认为学校对其处罚过重,侵犯了其受教育权。
于是,张某某向当地教育局投诉,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并赔偿其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遭受的精神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学校给予张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合法性;2. 学校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3. 学校是否应当赔偿张某某的精神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认定,学校给予张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程序合法,但处罚过重,存在不合理之处。
2.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二)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张某某的受教育权包括上述权利中的第(一)、(四)、(五)项。
3. 法院认为,学校给予张某某留校察看处分,使其无法正常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影响了其学业成绩,侵犯了其受教育权。
4. 法院认为,学校在处理张某某违纪行为时,存在程序违法、处罚过重的问题,给张某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压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撤销某中学给予张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2. 某中学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3. 某中学对张某某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给予重新评价,确保其合法权益。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在处理张某某违纪行为时,程序违法。
关于男女平等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男女平等就业争议案情简介:李某,女,30岁,大学本科毕业,曾在一家知名企业担任行政助理。
2018年,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随后在求职过程中发现,多家企业招聘职位时明确要求性别为男性,而相同职位对于女性则没有此类要求。
李某认为这种性别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关于男女平等就业的规定,遂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在招聘过程中是否可以因性别因素对求职者进行限制,以及李某是否有权要求企业改正这种性别歧视行为。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视劳动者。
案件审理过程: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李某的投诉,并对此进行了调查。
调查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多家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现象。
根据调查结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了处理,要求其改正性别歧视行为,并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判决: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的投诉符合法律规定,涉事企业的招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平等就业权利。
因此,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涉事企业改正性别歧视行为,并对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男女平等就业权利的严格保护。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宪法保护:本案中,李某的平等就业权利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宪法精神在具体案件中的贯彻。
2. 劳动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维护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典型案例】女博士因合同纠纷而失学与复学之始末
【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维护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典型案例】女博士因合同纠纷而失学与复学之始末作者:淡云斋茫茫大千世界,许多不应该发生的事往往总是公然发生,由此不免引发人们深深的思考与质疑。
女博士因合同纠纷而失学与复学之民事案,又何尝不是如此!2000年5月,四川大学中文系1997级硕士生何春环收到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计划内统招博士生调档函,但因读硕曾与四川师范学院(南充)签过定向合同而被扣押了学籍档案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至最终无法调档;6月,又接到四川大学研究生院计划内统招博士生录取通知书,但仍因一纸合同造成了读博难以逾越的障碍。
虽经四川大学、四川师范大学、省社科院、省教委、省学位办等有关人士出面排难解纷,但终因四川师范学院个别领导固执己见而未能奏效。
直至9月中旬已开学两周,何春环仍不能入学报到。
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请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有幸得到法官热情帮助,立即为何春环开具《司法建议书》,让其前往四川大学补办报到手续,尽快入学读书。
但由此得罪和激怒了四川师范学院个别领导,于是千方百计干预其事,致使一审法院原本提出解除合同而允许何春环赔偿违约金去读博的调解方案未能实行,只得转而判决合同有效,不予解除;但要求校方将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退还给何春环,让其另谋出路。
校方仍不接受这一判决,又提起上诉。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则重新认定:硕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由校方代为保管,不应退还学生本人。
由此,彻底剥夺了学生拥有硕士双证的合法权利。
随后,又将读博一学期的何春环强行退学。
四川大学中文系2000级博士生何春环与四川师范学院发生定向合同纠纷而作退学处理一案,先由四川《华西都市报》、《成都商报》等公开披露,后经广州《南方周末》于2002年5月9日以《谁毁了她的博士梦——我国首例因合同纠纷导致受教育权利被侵害而对簿公堂的案例》为题作了长篇报道。
继后,中央电视台又于6月20日以《女博士失学记》为题,推出了由倪萍女士主持的专栏节目。
北京大学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状告母校终审胜诉
北京大学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状告母校终审胜诉出国留学高考网为大家提供北京大学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状告母校终审胜诉,更多高考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北京大学女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状告母校终审胜诉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
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
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最新-2018高考语文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维权信事件评论四篇作文素材 精品
语文:2018高考作文素材: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维权信事件评论四篇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绑架”法律的法治悲哀近日,一封《法学博士清华大学王进文致工学博士潍坊市长许立全先生有关拆迁问题的公开信》在网络流传。
王进文博士证实,该信确实是他所写,事因家乡房屋在未签拆迁协议的情况下于凌晨被强拆。
至于为何在公开信中突出“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王进文称:我“绑架”了清华,“绑架”了博士,“绑架”了法律。
但需要反思的是,我“绑架”了这些,谁“绑架”了我,谁“绑架”了唐福珍,谁“绑架”了那些面临野蛮拆迁的人?因为老家房屋被强拆,所以通过网络发表公开信的方式维护权益,这显然谈不上什么法律的途径,只是算是一种网络造势或者舆论施压。
而网络“炒作”要想达到效果,必须有一个吸引眼球的关注点,王进文为此突出了自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的身份,这与民工维权时为引得关注而“跳楼”或者“拜河神”之类,似乎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在这个意义上,王进文自称“绑架”了清华,“绑架”了博士,“绑架”了法律,应该说是实话实说。
因为,要是没有这些引人眼球的“卖点”,他的公开信怎么可能在海量的网帖里脱颖而出?然而,一个清华大学的法学博士,尚且只能如此“绑架”法律,而不是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维权,的确是法治的悲哀。
用他自己的话说,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学了10年的法律,在掌握了所有的证据,并采取了合理的法律手段前提下,仍然没能维护合法权益,那么中国的法制和法律能是成功的吗?人们之所以会对法律产生无力感,当然有法律文本不够完善的原因,然而更大的原因,却是基于对不够独立的司法审判实践的直接或间接的痛苦体验。
捡些同天见报的新闻来说吧:服刑的国企高管却继续当官遭遇了社会质疑,结果却是法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审改判免刑;同学举报官二代公务员考试第一名成绩涉嫌作弊,竟被以“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诽谤罪跨省刑拘……唐福珍们早已被形容为“法盲的悲剧”了,那么,灰尘厚重的法律维权之路又岂能是一介布衣的法学博士能够轻易推开的?法律不是被用来“绑架”和吸引眼球的,而是应该被用来尊重和信仰的;没有公民对法律发自肺腑的信仰,法治社会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法律过度保护女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女性权益得到了法律的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过度,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本文以“女司机酒驾案”为例,分析法律过度保护女权的现象及其影响。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原因初步判定为司机酒驾。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司机竟是位女司机。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该女司机曾因酒驾受过处罚,但仍不顾法律禁令,再次酒驾。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却以女司机身份为由,对其从轻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过度保护女权的现象(1)以女司机身份为由从轻处罚。
在该案例中,法院以女司机身份为由,对女司机从轻处罚。
这种做法显然是对女司机身份的过度保护,忽视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对女司机酒驾行为的容忍。
在事故发生后,警方发现女司机曾因酒驾受过处罚,但仍不顾法律禁令,再次酒驾。
然而,法院却以女司机身份为由,对其从轻处罚。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了女司机的酒驾行为,对法律尊严造成了损害。
2. 法律过度保护女权的影响(1)损害法律尊严。
法律过度保护女权,导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受到质疑,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2)助长不良风气。
过度保护女权,可能导致部分女性产生依赖心理,对法律失去敬畏之心,从而助长不良风气。
(3)加剧性别歧视。
过度保护女权,可能导致社会对女性的期望过高,从而加剧性别歧视现象。
四、对策建议1. 严格执行法律。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应严格执行法律,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强化法律宣传。
加强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宣传,提高女性法律意识,使女性充分认识到自身权益,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 严厉打击酒驾行为。
加大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论性别,一律依法处罚。
4. 平等对待男女司机。
在执法过程中,应平等对待男女司机,消除性别歧视现象。
五、结论“女司机酒驾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存在的过度现象。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消除性别歧视,我们应严格执行法律,加强法律宣传,严厉打击酒驾行为,平等对待男女司机。
教师用法律维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教育领域也日益重视法治教育。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本文以一起教师用法律维权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教师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市一所中学教师王某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因与学校领导在课程安排上产生分歧,被学校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聘。
王某在得知解聘决定后,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案例分析1. 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享有教育教学自主权,有权根据教学需要,调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进度。
”王某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有权根据教学需要调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进度。
然而,学校领导却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聘王某,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自主权。
2. 王某运用法律维权在得知解聘决定后,王某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王某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判令学校恢复王某的工作,并赔偿王某因解聘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案例启示(1)提高教师法律意识。
教师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2)树立维权意识。
当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不要忍气吞声,让侵权行为得以延续。
(3)加强法治教育。
学校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四、案例总结这起教师用法律维权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
通过运用法律武器,王某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为其他教师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在今后的工作中,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树立维权意识,共同维护教育领域的公平正义。
普法律师鲍毓明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山东济南的“鲍毓明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鲍毓明,一名法律工作者,因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被警方抓获。
此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盲区,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6年,14岁的少女小芝(化名)通过社交平台结识了鲍毓明。
鲍毓明以“法律专家”的身份,以帮助小芝解决法律问题为名,取得了小芝的信任。
此后,鲍毓明以各种理由将小芝带至其住所,对小芝进行了长达三年的性侵。
2019年,小芝向警方报案。
警方调查后,于同年8月将鲍毓明抓获。
经调查,鲍毓明对小芝实施了多次性侵行为。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鲍毓明却以“未构成强奸罪”为由,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案件争议1. 未成年人保护问题鲍毓明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盲区。
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女性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然而,法律并未对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明确界定。
这使得部分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利用法律漏洞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
2. 性侵犯罪认定问题鲍毓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性侵犯罪的认定引发了争议。
一方面,鲍毓明承认与小芝发生了性关系,但辩称双方是自愿的;另一方面,小芝及其家属坚称鲍毓明是强制行为。
这使得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
3. 法律援助问题鲍毓明案件还暴露出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不完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芝及其家属因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
尽管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援助,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批流程复杂,导致许多需要援助的人无法及时获得帮助。
四、案件反思1.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针对鲍毓明案件暴露出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界定未成年人的年龄范围,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2. 严格性侵犯罪认定标准在性侵犯罪认定方面,应严格把握法律标准,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于涉嫌性侵犯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惩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讲堂女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女性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
本文将结合一起女性权益保护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提高社会对女性权益保护的重视。
二、案例简介张女士,28岁,未婚。
某日,张女士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摩托车司机强奸。
事后,张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公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女士却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难题。
三、法律问题解析1. 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女性权益保护有明确的规定。
2. 女性权益遭受侵害时的应对措施(1)及时报警:当女性权益遭受侵害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2)收集证据:在遭受侵害后,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为案件审理提供有力支持。
(3)寻求法律援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可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对案件判决具有重要影响。
若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可从轻处罚。
(2)受害者心理创伤: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者心理创伤的恢复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法院在判决时,应充分考虑受害者心理创伤,给予适当关怀。
(3)社会影响:案件审理过程中,社会影响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法院在判决时,应充分考虑社会效果,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女士在遭受侵害后,及时报警并收集证据,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受害者心理创伤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
五、启示1. 提高女性法律意识:女性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保护女性法律缺位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丽,一个普通的中国农村妇女,因为丈夫的家庭暴力而走上了一条悲剧的道路。
然而,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张丽却遭遇了法律保护缺位的困境。
这个案例反映了我国在女性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引发社会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家庭暴力张丽与丈夫结婚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
丈夫酗酒成性,酒后经常对张丽进行殴打、辱骂。
在漫长的婚姻生活中,张丽忍辱负重,希望丈夫能够改过自新。
然而,丈夫的行为却愈演愈烈,张丽身心俱疲。
2. 维权之路在忍受了多年的家庭暴力后,张丽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她向当地妇联、派出所、法院等部门反映情况,希望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在维权过程中,张丽却遭遇了重重困难。
(1)妇联:张丽向当地妇联反映情况,妇联表示会进行调查,但至今未给出明确答复。
(2)派出所:张丽多次报警,派出所民警表示会处理,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丈夫在知道张丽报警后,反而变本加厉地对她进行暴力。
(3)法院:张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以家庭矛盾为由,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未能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导致判决结果对张丽不利。
3. 悲剧结局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张丽身心俱疲,最终在一天夜晚,丈夫酒后再次对张丽进行殴打。
张丽在绝望中选择了自杀,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保护缺位张丽的案例反映了我国在女性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1)立法不完善:我国《婚姻法》虽对家庭暴力有所规定,但相关条款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受害者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2)执法不严格:在张丽的案例中,相关部门未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
(3)维权渠道不畅:张丽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
一方面,受害者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难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维权渠道不畅,导致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董珊珊案件后法律改变(3篇)
第1篇一、引言2016年,一起震惊全国的女大学生被奸杀案——董珊珊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司法体系改革的广泛关注。
案件发生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分析董珊珊案件后我国法律的变化,以期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二、董珊珊案件回顾2016年4月,19岁女大学生董珊珊在云南昆明被一名男子残忍杀害。
经过警方调查,凶手为一名24岁的男子,此前曾因强奸罪被判刑。
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公正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三、法律变革1. 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董珊珊案件后,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1)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监护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信息的审查和管理,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
(3)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实行审判分离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完善司法体系(1)设立未成年人法庭。
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我国部分法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质量。
修订后的法律要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实行审判分离制度,确保审判质量。
(3)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为提高司法队伍的专业素质,我国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能力。
3. 强化法律宣传和教育(1)加强未成年人法律知识普及。
通过学校、社区等渠道,向未成年人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2)开展法治教育。
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导入新课:投影:录取通知书迟到一年湖北一女生告赢母校秦春梅,家住随州市曾都区尚市镇战士村。
2000年,她参加了高考,即始终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两个月后,秦春梅南下打工。
2001年6月18日,秦父从2001年6月9日《随州日报》上得知,女儿被武汉某师范学校录取。
6月23日,秦春梅的父母终于在秦春梅的班主任那里找到了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通知书上要求秦春梅于2000年9月15日报到。
此时离报到时间已过了9个月,曾都区第四中学为秦春梅出具介绍信,请求武汉市某师范学校让秦继续到校学习,可是该校未能批准。
因为学校未按时送达通知书使自己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秦春梅非常气愤。
2001年8月,秦以侵犯自己受教育权为由,将母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责令四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父请求其班主任在录取通知书寄到后,通知其有关亲戚转告,并留下了相关地址和联系电话,班主任对此给予了承诺。
班主任收到秦春梅的录取通知书后,在拨打了一次电话没有接听后,便再也没有进行联系。
而且秦春梅填写的收件人地址是学校地址,曾都四中对此未提出异议,表明其同意代收录取通知书。
2002年9月1日,曾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曾都区第四中学赔偿秦春梅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中国新闻网2002年9月13日在这个案例中,秦春梅状告母校侵犯自己受教育权,并且最终赢了这场官司。
那么,什么是受教育权?国家有何相关规定和措施呢?从这节课开始,我们就来了解这些内容。
一、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板书)(一)什么是受教育权(板书)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
要摆脱软弱状态而能够自助,要开启潜能而得到发展,都有赖于教育。
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是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经验的必要手段。
热点法律案件及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一些热点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几个热点法律案件,对案件本身及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思考。
二、热点法律案件及思考1. 案例一:深圳地铁13岁女孩被猥亵案2018年9月,深圳地铁13岁女孩被猥亵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共交通安全等多个法律问题。
思考:(1)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类案件,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2)强化公共交通安全管理。
公共交通是市民出行的重要方式,但同时也存在着安全隐患。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监管,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2. 案例二:杭州保姆纵火案2017年6月,杭州保姆纵火案震惊全国。
该案件涉及雇佣关系、刑事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
思考:(1)明确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雇主与保姆之间的雇佣关系较为复杂,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2)严格刑事责任。
对于故意杀人、纵火等严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保姆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受到严惩。
3. 案例三:武汉“校园贷”案件2018年,武汉“校园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涉及金融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法律问题。
思考:(1)加强金融监管。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金融业务进行了规定。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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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维护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典型案例】女博士因合同纠纷而失学与复学之始末作者:淡云斋茫茫大千世界,许多不应该发生的事往往总是公然发生,由此不免引发人们深深的思考与质疑。
女博士因合同纠纷而失学与复学之民事案,又何尝不是如此!2000年5月,四川大学中文系1997级硕士生何春环收到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计划内统招博士生调档函,但因读硕曾与四川师范学院(南充)签过定向合同而被扣押了学籍档案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至最终无法调档;6月,又接到四川大学研究生院计划内统招博士生录取通知书,但仍因一纸合同造成了读博难以逾越的障碍。
虽经四川大学、四川师范大学、省社科院、省教委、省学位办等有关人士出面排难解纷,但终因四川师范学院个别领导固执己见而未能奏效。
直至9月中旬已开学两周,何春环仍不能入学报到。
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请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有幸得到法官热情帮助,立即为何春环开具《司法建议书》,让其前往四川大学补办报到手续,尽快入学读书。
但由此得罪和激怒了四川师范学院个别领导,于是千方百计干预其事,致使一审法院原本提出解除合同而允许何春环赔偿违约金去读博的调解方案未能实行,只得转而判决合同有效,不予解除;但要求校方将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退还给何春环,让其另谋出路。
校方仍不接受这一判决,又提起上诉。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则重新认定:硕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由校方代为保管,不应退还学生本人。
由此,彻底剥夺了学生拥有硕士双证的合法权利。
随后,又将读博一学期的何春环强行退学。
四川大学中文系2000级博士生何春环与四川师范学院发生定向合同纠纷而作退学处理一案,先由四川《华西都市报》、《成都商报》等公开披露,后经广州《南方周末》于2002年5月9日以《谁毁了她的博士梦——我国首例因合同纠纷导致受教育权利被侵害而对簿公堂的案例》为题作了长篇报道。
继后,中央电视台又于6月20日以《女博士失学记》为题,推出了由倪萍女士主持的专栏节目。
随即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极大关注和强烈反响,前后计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以及河北、山东、重庆等省市电视台,《人民法院报》、《文摘报》、《法制日报》、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研究》、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等四十多家报刊杂志,以及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中国律师集团网、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中华教育网、人民网、大众网等六十多家大型网站报道评论此事,纷纷发出了关怀青年学子、鼓励支持读博的共同呼声。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巡视员、民法专家何山先生等领导同志,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梁慧星先生等法学权威相继出面,仗义执言,主持公道,给予何春环以热忱关心和大力帮助。
梁先生还专门致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领导,针对四川师范学院定向合同的违法性与不合理性,明确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建议“以再审撤销原终审判决,改判解除合同,还何春环以自由之身”。
自2002年7月开始,此案又由南充市两审法院重新审理判决。
审理期间,四川师范学院代理人一再借故推迟开庭审判时间,强行要求何春环撤诉,并两次向法院提交书面假证材料,法官未予采信。
为时两年半的一场读博案几经周折,终于廓清迷雾,尘埃落定。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四川师范学院与何春环签订的定向合同书,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川师范学院将何春环的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退交何春环,并将何春环的个人档案送交南充市人才交流中心保存。
《判决书》明确指出:何春环能够读完硕士,又读博士,无论对其本人而言,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无疑值得嘉许。
通过攻读博士,何春环实现了自己成才的愿望,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位高学历的人才。
高学历人才在我们这个国家是非常缺乏的,特别是在广大西部地区。
因此,培养人才和鼓励成才尤为迫切,四川师院作为一个培养人才的摇篮,在这方面的认识应更为深刻。
就此体现出对人才的人文关怀和制度关照,应当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2002)顺庆民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四川师院不服此判决,立即提起上诉。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秉公执法,认真复审,于2003年1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解除合同,合情,合理,合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受聘人员考入普通高校和依法服兵役的,同为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之一。
”何春环被四川大学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应属于随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当事人何春环并没有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提起上诉,表示服判息诉,表明其希望尽快结束争议、早日恢复读博的愿望。
上诉人(四川师范学院)作为高等教育单位,理应执行国家重视人才培养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已经考上博士研究生的何春环读博。
何春环读博的行为,是受到国家鼓励的行为,因其读博而不能履行合同,不属于背信弃义,在道义上不应当受到指责。
希望上诉人(四川师院)能体察学生何春环读博这一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愿望,服判息诉。
[(2002)南中法民终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与此同时,两审法院于2002年12月、2003年1月,又先后向四川大学送达了关于恢复何春环博士研究生学籍的《司法建议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82)教高二字032号文件规定‘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博士生,努力为国家输送人才’,特建议贵院恢复何春环博士生学籍”。
终审法院认为:四川师范学院与何春环“双方所订合同的个别条款,即不要何春环继续学习的约定,与《宪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相矛盾”;而“合同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应当因合同纠纷而使当事人在合同以外的其他权益受到影响,特建议四川大学恢复何春环博士研究生的学籍”。
四川大学从为国家培养人才和关怀青年学子出发,接受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同意何春环的复学申请,专此下达了川大研【2003】9号文件,正式决定“从2003年9月起,恢复何春环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籍”。
2003年6月15日,何春环收到四川大学寄发的文件。
2003年3月,因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已退还本人,学籍档案材料已经解除扣押,何春环曾赴京考博。
6月12日,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给她寄发了中国古代文学专业统招计划内非定向博士生的正式录取通知书。
鉴于学籍档案材料在5月早已调往北京,何春环征得四川大学有关领导和老师的同意,最后转到北京师范大学攻读博士学位。
否极泰来,感慨万千!何春环历经坎坷,终于圆了她的博士梦。
抚今追昔,瞻望未来,何春环坦然表示:过去的事就让它过去吧!明天总是美好的!自己将以更加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来回报众多师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热忱关心、支持与帮助。
【引文摘自本案两审《判决书》、《司法建议书》等材料】【附件五份】(一)梁慧星先生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函尊敬的院长:您好!何春环告四川师范学院一案,在新闻媒体上报道,一时成为热点。
我看到《南方周末》的报道,后又接到何春环的父亲的信和材料,因此冒昧给你写信,提出我的意见,供参考。
我的意见是:一、合同第一条约定“不要求继续学习”一款“违法”;二、第四条规定“至少在甲方工作八年以上,方可视情况考虑工作变动问题”一款,过分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择业自由,即使我国现行法律缺乏这方面的规定,难以认定为“违法”,但也应解释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三、本合同属于《合同法》第110条之(二)所规定的“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合同,在何春环不愿履行合同的情形下,师院一方不能请求强制履行;四、四川大学发给何春环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属于何春环本人,任何人无权扣押,四川师范学院予以扣押是违法的。
建议以再审撤销终审判决,改判解除合同,还何春环以自由之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梁慧星 2002年6月30日(二)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关于入学报到的司法建议书四川大学研究生院:贵校文学与新闻学院2000级博士研究生何春环与四川师范学院发生定向合同纠纷,本院民事法庭已经立案,正在审理之中。
鉴于目前已经开学,特此建议贵校为何春环办理报到手续,让其入学读书。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公章)2000年9月13日(三)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关于恢复学籍的司法建议书四川大学研究生院:贵校文学与新闻学院2000级博士研究生何春环,因与原定向单位四川师范学院发生《保送研究生定向培养合同》纠纷案作了退学处理,此案已经本院审结,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定向培养合同,四川师范学院将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退交何春环本人,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82)教高二字032号文件规定“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博士生,努力为国家输送人才”,鉴于何春环的退学是因民事纠纷引起,而此案又已作判决,为此,特建议贵院恢复何春环的博士生学籍。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公章)二○○二年十二月六日(四)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恢复学籍的司法建议书四川大学:在本院审理何春环诉解除定向培养合同一案中,了解到你校于2001年2月对本案当事人何春环作了退学处理。
根据本案事实,我们认为:本院(2001)南中法民终字第22号判决总体上确认合同有效,但是双方所订合同的个别条款,即不要何春环继续学习的约定,与宪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相矛盾。
你校当年同意何春环报考博士研究生,也说明其是符合报考条件的。
在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前,何春环已经取得博士研究生的学籍。
合同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应当因合同纠纷而使当事人在合同以外的其他权益受到影响。
特建议你校恢复何春环博士研究生的学籍。
附:本院(2002)南中法民终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三年一月二十日(五)四川大学关于恢复何春环博士研究生学籍的文件四川大学文件川大研【2003】9号关于恢复何春环博士研究生学籍的决定何春环,女,2000年考入我校中国古典文献学专业攻读博士研究生。
2001年该生与原定向单位四川师范学院发生《保送研究生定向培养合同》纠纷的民事案,根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学校对该生作了退学处理。
2003年,南充市两审法院重新判决,依法解除了原定向合同,并提出恢复何春环博士学位研究生学籍的司法建议。
2003年4月,该生呈交了恢复博士学位研究生学籍的申请。
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9月起,恢复何春环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籍。
四川大学(公章)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