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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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

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工作,统一核查要求,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实行“一址一证”,即在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按照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格式文本和填报样式等,方便登记申请人查阅。

九龙坡区质监局“三步走”核发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证

九龙坡区质监局“三步走”核发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证

九龙坡区质监局“三步走”核发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证
为了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工作的有序推进,近日,九龙坡区质监局经认真研究制定了《九龙坡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证核发工作流程》,并组织全局监管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全局上下“主要领导统筹抓、分管领导亲自抓、食品科具体抓、其它科室协同抓”的责任体系正在建立落实。

核发流程按照“专人受理—分片包干审查—统一发证”三步流程进行。

第一步,申请核准专人负责,申请生产核准的小作坊,向区质监局食品科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申请书》,由专人负责材料审查并对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

第二步,网格分区审查包干,6个业务科(室、队)按照网格化监管原则,分片包干,对申请者提供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查。

第三步,审核合格统一发证,如申请者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均合格,由区质监局依法作出生产核准决定,并颁发小作坊生产核准证书;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经补正、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核准的决定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九龙坡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核准证核发工作流程》还对其适用范围、许可决定、证书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说明和约定。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文(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6号《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第三章食品摊贩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导、社会共治。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5篇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5篇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5篇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1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或者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LT(二)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第九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件中予以特别标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由相应的许可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依法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禁止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动失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委托双方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内,或者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的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简称备案卡)。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备案卡。

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含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要求和程序第四条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户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同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管辖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每一户办理一个备案卡。

同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在多个划定经营区域(时段)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备案卡上载明所有经营地址(时段)。

在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管辖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分别办理备案卡。

第五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备案,填写《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收到食品摊贩提交的《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后,应当进行审核。

重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办事新办

重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办事新办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新办)设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渝食药监〔2017〕24号)。

受理机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机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受理地点: 沙坪坝区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七)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八)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是否年检(年审):否登记证的有效期:3年登记证的办理程序:申请人先到所在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到沙坪坝区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递交资料--受理—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发放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注意事项: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先取得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

2、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饼干,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其他食品等。

其中,对涉及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的产品,不得申请登记。

3、《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下载到沙坪坝区政府门户网—政府架构--更多--药监局--办事指南。

4、请申请者认真学习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渝食药监〔2017〕24号)。

5、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下载到沙坪坝区政府门户网—政府架构--更多--药监局--办事指南。

6、请申请者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的要求筹建完成后再递交登记申请。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方案
一、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和备案管理
1.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数据库,收集、登记和备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等。

2.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巡查和检查工作,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要求,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3.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法律法规和卫生要求的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卫生水平。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监管工作
1.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管理规范,明确卫生要求和操作规程,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和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2.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卫生检查,对于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作坊进行整改,对于严重违规的作坊采取停产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3.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食品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操作规程的严格执行。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工作
1.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能力。

2.建立监管机构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其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及时解决问题和提供帮助。

3.对于严重违法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加强监管力度,保障食品安全。

重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措施

重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措施

附件 1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措施一、项目名称我市对应项目名称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二、服务指南、流程图(一)服务指南1.适用范围: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有关工作事项。

2.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3.审批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

4.受理机构: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5.决定机构: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6.数量限制:无7.申请条件: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申请条件包括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1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8.禁止性要求: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产品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及明细》所列产品。

9.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原件数复印件型1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纸质版10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2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纸质版10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3主要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及拟生纸质版10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4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纸质版105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时提纸质版10供)- 2 -与变更、延续登记事项有关的6纸质版10其他材料10.办理形式:窗口办11.办理基本流程:(1)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2)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审核(3)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4)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制证、发证12.办结时限:法定时限: 15 个工作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渝食药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食药监〔2017〕24号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7日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和加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同一生产者(即仅持有一张工商营业执照)不得同时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同一生产场所不得同时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鼓励食品小作坊改造生产场所、完善设施设备,上档升级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程序和现场核查的技术文件,指导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工作。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登记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应为个体工商户,即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首先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巴南府办发〔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通知〔2017〕228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各镇街要依照《条例》,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政、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环保等部门,在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符合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的前提下,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

会同区食药监分局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经营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定期组织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会同区市政园林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规范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未在划定区域和时段内开展经营活动等行为。

及时处理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内食品摊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制定全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时段的规划和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会同镇街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规范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未在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等活动。

1.3 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二、食品生产和流通2.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4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4)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餐饮服务3.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3.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餐饮服务活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4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餐饮服务过程控制措施,确保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3.5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四、食品安全监管4.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制度。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x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第三章食品摊贩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导、社会共治。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2号_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2号_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2号)各区县局、直属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局2013年度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办法》附件中的备案相关文书,除《食品流通摊贩备案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外,其余文书均由各局自行印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月15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流通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个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的,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流通摊贩,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局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局直属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具体实施辖区内食品流通摊贩备案管理。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五条食品流通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

食物生产加工小作坊记录许可

食物生产加工小作坊记录许可

食物生产加工小作坊记录许可效劳指南简版发布机构:重庆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大渡口区分局食物生产加工小作坊记录许可效劳指南简版一、适用范围本效劳指南规定了食物生产加工小作坊记录许可治理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领项适用于食物小作坊的经营者。

二、事项概况(一)受理机构:重庆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大渡口区分局。

(二)决定机构:重庆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大渡口区分局。

(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四)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五)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六)法按时限:15个工作日。

(七)许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出具《重庆市食物生产加工小作坊记录证》。

(十)结果送达: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现场领取。

(十一)咨询:。

(十二)投诉:,。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六条。

2.《重庆市食物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物摊贩治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3.《重庆市食物生产加工小作坊记录治理方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四、申请条件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物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厂所,并与有毒、有害场因此及其他污染源维持平安距离;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卫生防护设施;3.有食物平安治理人员和保证食物平安的;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待加工食物与直接入口食物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幸免食物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从业人员维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6.食物平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六、申请材料目录(一)食物小作坊提出记录申请一、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3、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4、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六、要紧食物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7、拟生产加工的食物品种说明(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八、有关食物平安的规章制度(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江津府办〔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一)各镇街要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前提下,划定辖区内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属地镇街、平台负责摊区摊点审批、规范管理,区域划定情况后报区城市管理局审批备案。

(二)各镇街要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改造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三)各镇街要按照全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划,稳步推进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迁入工作,实行限区域、限时段经营。

二、全面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一)各镇街要按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处理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食品摊贩管理的情况报告;协助区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二)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基层市场监管所建立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基础台账,定期组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免费培训;严格落实《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样检验和快速抽查检测,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重庆食品小作坊纳入食药监部门监管

重庆食品小作坊纳入食药监部门监管

重庆食品小作坊纳入食药监部门监管事实上,在2011年的时候重庆市就出台的《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餐饮服务摊贩经营场所应当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而且要在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集中交易市场内的餐饮服务摊贩经营场所还应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城市主干道两侧、校园和幼儿园门口50米内不得设置餐饮服务摊贩经营场所。

但是根据重庆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说,以前出台的办法,只是单纯的将将餐饮服务摊贩纳入备案管理,但是明年制定出台的备案管理办法就多了很多的规定,例如就把涉及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等环节的小摊贩、小作坊均纳入备案监督管理。

餐饮服务摊贩应符合下列要求《重庆市餐饮服务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当地政府规定的场所内经营。

2、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洗涤、消毒、防腐保鲜、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3、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4、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用具、容器、餐饮具应当无毒、无害、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营现场无自来水设施或有效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饮具。

7、用的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使用记录台账;不得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8、立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账。

总结:一些路边的小摊贩,生产豆腐、年糕等的小作坊,推着小车售卖馒头、年糕等食物的小贩,他们呢都是为了维持自身的生计,所以重庆市为了规范这些摊点,将其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政府部门监管,将这些摊贩,作坊等进行备案,以后人们不怕迟到不安全的食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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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5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措施
一、项目名称
我市对应项目名称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二、服务指南、流程图
(一)服务指南
1.适用范围: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有关工作事项。

2.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3.审批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

4.受理机构: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
5.决定机构: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管局
6.数量限制:无
7.申请条件: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申请条件包括: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8.禁止性要求: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产品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及明细》所列产品。

10.办理形式:窗口办
11.办理基本流程:
(1)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受理
(2)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审核
(3)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
(4)自贸区范围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制证、发证
12.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13.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4.结果送达:书面送达
15.咨询和监督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自贸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12315
16.办公地址和时间:自贸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办公地址和时间
17.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自贸区范围内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查询路径和方式
(二)流程图
三、监管措施
(一)强化证后监管。

日常监管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强监管,对已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整改。

(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机制。

在日常监管全覆盖基础上,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
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相关文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及明细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盖章)
生产经营品种:
申请类别:首次□变更□延续□
申请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申请书填写要求
1.在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填表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手工填写表格或签字时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表中带有“□”的选择项目,请在所选择项目前的“□”中打“√”。

选择“其他”项目时,请在后面注明具体内容。

人员、设备、原辅料表根据实际填写提供。

4.表中“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5.产品类别及品种按照国家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

6.提交的文件、证明为复印件的,应当使用A4纸,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7.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申请人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的食品安全要求已清楚、全面了解,将认真履行被告知的义务,对所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作出如下承诺:
1.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质量规范要求。

2.不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

3.在核定的登记范围内生产经营,不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4. 实际生产地址符合国家环保及属地政府管理要求。

5.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食品质量规范)规定以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本申请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单位盖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六、使用主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原料清单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补办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与登记证一致)(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注销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与登记证一致)(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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