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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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激励计划生育家庭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提高计划生育率,根据计生部分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奖励对象
本规程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已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节制生育的夫妇。

三、奖励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本地实际,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二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2.三胎奖励: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允许生育三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来源于计生部门专项资金,具体操作由当地计生部门负责。

五、奖励申请和审核流程
1.计划生育家庭可向当地计生部门申请奖励,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2)计划生育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

(3)符合相关政策生育子女的出生证明、医学证明等材料。

2.计生部门按照奖励标准,进行审核。

3.计生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4.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计生部门将奖励资金下拨至计划生育家庭的银行账户。

六、奖励管理
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奖励申请和发放台账,对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以确保奖励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七、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告知,以
确保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奖励制度,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如对本规程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计生部门反映。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金”)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金是各级财政部门为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而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奖励扶助。

第三条奖励扶助金实行“财政专户、封闭运行、委托发放、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四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试点工作意见》、《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和《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规定的条件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承担的比例编制奖励扶助金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编制的奖励扶助金预算,安排资金。

第六条省、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资金以转移支付的形式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将本级安排的奖励扶助金连同省、市的补助资金于每年5月底以前存入“奖励扶助金专户”。

第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奖励扶助金拨付给委托发放机构。

第三章资金发放第九条奖励扶助金采取委托发放的办法。

可以委托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邮政部门发放。

委托发放机构的确定要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择优选定。

第十条委托发放机构一经确定,要与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

第十一条奖励扶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底以前发放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次年1月底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

第十二条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为每一个人建立一个个人账户。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篇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市监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为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准确实施,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年11月1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XX]7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各市、县(市、区)监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发放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评估机构进行。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在省、市、县三级建立监督员制度。

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敢讲真话,忠于职守,敢于维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三)熟悉农村情况,有基层工作经验;(四)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有综合分析和判第五条监督员由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聘请,并发给聘书或证书。

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省辖市的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

奖励扶助相关工作制度

奖励扶助相关工作制度

奖励扶助相关工作制度一、背景及目的我国一直高度重视人口问题,特别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问题。

为指导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确保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奖励扶助对象1. 奖励扶助对象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具体指: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家庭。

2. 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2)家庭经济条件较差,需要国家给予扶持;(3)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信誉良好。

三、奖励扶助措施1. 奖励扶助金发放: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家庭,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教育扶持:为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成员提供教育扶持,包括学费减免、奖学金、助学金等。

3. 就业援助: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就业援助服务。

4. 医疗救助: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包括医疗保险补贴、医疗费用减免等。

5. 住房保障: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住房保障,包括住房补贴、廉租房、公租房等。

6. 养老保障: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养老保障,包括养老保险补贴、养老服务机构优惠等。

四、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实施1.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3.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公平、透明。

4.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五、违规处理1. 奖励扶助对象虚报、谎报、瞒报人口信息,骗取奖励扶助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奖励扶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扶助金。

三项奖励扶助制度

三项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与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奖励扶助资金来源: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20%列入计划生育部门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奖励扶助制度的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丧偶或离异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村牧区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进行界定,为防止弄虚作假,离异的需村委会出具离异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过的证明;户口所在地上报奖励扶助,若户口不再本地的一方也想在本地享受奖励扶助,需户口所在地出具属农业牧区户口、且当地未进行奖励扶助的证明。

以下情况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①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②只有一方是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另一方不属于农牧业户口的;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已婚,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至少一方曾生育过子女。

已婚包括离婚、丧偶等,未婚者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一方曾经生育过子女是指夫妇至少一方必须生育过子女。

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不符合奖扶条件。

只要一方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过小孩、或无证生育、不够间隔生育不能作为奖扶对象。

双女户虽间隔不够但做节育手术的,可以作为奖扶对象;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以下情况不包括:①曾经生育后收养子女的;②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③未曾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苏人口计生委[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苏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06]21号2006年3月28日)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2005年,在省委、省政府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人口计生、财政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全省全面推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有力地促进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推动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是一项长期政策,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严格按条件和程序审核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是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关键环节。

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审核确认程序确定奖励扶助对象,坚持本人申请和村、乡、县三级审核并张榜公示,做到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易于接受群众监督,严把资格审查关。

对资格条件、确认程序产生歧义或难以准确把握的,必须及时向省人口计生委汇报请示,确保做到不错不漏。

要充分利用全省奖励扶助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和信息库,按规定程序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进入、年审、退出和注销工作。

部分地区自行制定出台有关特殊政策,如提高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或将奖励扶助金领取年龄提前的,要认真调查研究,详细测算未来10年奖励扶助对象增加的数量,并根据地方财力增长情况,量力而行。

所需经费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借此挤占、挪用、虚报省补专项资金。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一般分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特别扶助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又分为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区奖励救助政策、市奖励扶助政策、县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一、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 周岁的夫妇,每人每年给予72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区奖励救助政策(一)奖励类1、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2、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 元。

(二)救助类1、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达三级以上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其他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农村计划生育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发展“少生优育”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

面对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困难和压力,我们需要加大政策扶持,使计划生育工作向更好、更顺利的方向发展。

因此,我们制定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为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制定目的本方案的制定,旨在加强和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扶助政策,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健康平稳发展,改善农村家庭的生育观念,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素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奖励对象本方案的奖励对象主要是那些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要求进行控制生育,保证一胎化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家庭。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均可申请本方案的奖励扶助:1.自愿参加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过去三年内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由居(村)委会、计生办和妇女联合会等部门认定;2.女方生育后复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的,由计生办认定;3.符合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家庭,由计生办认定。

四、奖励内容1.奖励金: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奖励金。

奖励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支持,按规定标准发放。

奖励标准按照国家政策、地方人口情况和经济实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标准由当地县级政府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公布。

2.优先享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安排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优先享受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其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提供就业机会、技术培训、免费医疗等方面的扶持,提高家庭收入和生活质量。

五、奖励程序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计划生育部门递交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初审,经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金,同时通知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资源,为家庭提供相应的扶助。

2.扶助管理: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做好申请家庭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确保扶助资金的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奖励扶助制度内容

奖励扶助制度内容

奖励扶助制度内容奖励扶助制度内容一、什么是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制度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指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标志奖励扶助制度建立。

2015年,该项制度在全国普遍推广。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彰显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密切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改变,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也有利于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困难,可以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二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是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四是健全机制,逐步完善。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及确认程序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西藏、青海、甘肃、云南提前至55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由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村级张榜公示;由地(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信息进行质量抽查,报送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机关。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计算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奖励扶助金的管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金”)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金是各级财政部门为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而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奖励扶助。

第三条奖励扶助金实行“财政专户、封闭运行、委托发放、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四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试点工作意见》、《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和《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规定的条件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承担的比例编制奖励扶助金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编制的奖励扶助金预算,安排资金。

第六条省、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资金以转移支付的形式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将本级安排的奖励扶助金连同省、市的补助资金于每年5月底以前存入“奖励扶助金专户”。

第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奖励扶助金拨付给委托发放机构。

第三章资金发放第九条奖励扶助金采取委托发放的办法。

可以委托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邮政部门发放。

委托发放机构的确定要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择优选定。

第十条委托发放机构一经确定,要与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

第十一条奖励扶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底以前发放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次年1月底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

第十二条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为每一个人建立一个个人账户。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奖励扶助对象信息第六条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批确认、省地备案五个步骤。

第七条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

坚持自愿申报原则,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重新进行申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含义: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1、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是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对象符合其他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省奖励扶助。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上四条。

5、再婚夫妇各有一个独生子女,同时符合1、2、4条的也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省内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在同时符合1、3条的基础上,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政府给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每人每年发放720元奖励金(2008年度以前是600元,从2009年度开始增加为720元)。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金.(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1、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2、村级评议公示(2月15日前).3、乡级初审公示(3月15日前)。

4县级审批确认(3月31日前)。

5、省市备案(4月30日前)。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范围:1、子女数增加(包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3、迁出(迁到省外);4、死亡;5、审批错误等。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的,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一)含义: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开展长期扶助。

(二)特别扶助对象应满足四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 周岁;3、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

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制度方案

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制度方案

资金发放
制定明确的发放标准和流 程,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 者能够及时获得奖励扶助 资金。
资金管理
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确保 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 性,防止资金滥用和挪用 。
04
制度效果评估与改进建议
实施效果评估方法与指标
评估方法
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包括问卷调 查、访谈、统计数据分析等,对农村计生奖 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估。
问题
资金保障不足,导致部分符合条件 的家庭无法获得扶助。
改进建议与措施
建议
01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采用多种渠道和形式进行宣传,提高群众
的政策知晓率。
建议
02
建立健全审核和监督机制,加强各级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
享,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建议
03
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都能
实施办法
通过建立专项资金、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发放机制等措施, 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到位。
相关政策衔接与协调
与其他政策衔接
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制度应与其他相关政策如农村低保、农村养老保险等做好衔接,避免产生政策冲突 。
地区间协调
各地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区的计生奖励扶助政策,加强地区间的 经验交流与政策协调。
03
制度执行与落实
宣传与教育措施
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宣传栏等 ,向农村居民宣传计生奖励扶助制度的重 要性和政策内容。
VS
培训指导
为基层干部和计生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和指 导,确保他们充分了解和掌握政策,能够 正确执行政策。
资格审核与认定流程
资格审核
制定明确的审核标准和流程,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十七项奖励帮扶制度

十七项奖励帮扶制度

十七项奖励帮扶制度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曾经生育,没有违法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目前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

二、农村独女户家庭贡献奖制度。

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自愿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女方年满3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目前提高到夫妻双方每人每月50元,直至60周岁后自动转为享受奖励扶助制度。

三、农村双女户及独女户低保对象增加低保金制度。

在原有农村低保补助的基础上,对落实绝育手术的农村双女户及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农村独女户低保对象,再增加20%的低保金。

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双方按每人每月18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双方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生户补助制度。

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目前每人每年30元)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计生群众制度。

对参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由财政给予每人每年80元缴费补贴,同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上述计生群众60周岁后,每人每月再提高35元基础养老金(即目前每人每月可领取100元基础养老金)。

七、农村双女户节育奖励制度。

对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第二个女孩的农村双女结扎手术对象,按要求在2个月内及时结扎,除了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兑现奖励外,市财政再给予500元的奖励,不及时的不享受。

八、小额贷款政府贴息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由农村信用联社提供数额3000-5000元,期限1-2年的小额贴息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专款专用,扶持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发展生产。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09•【文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规范操作程序,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制定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确认第三章资金管理和发放第四章监督评估第五章档案和信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136号)、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5〕84号)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4•【字号】苏政办发[2005]75号•【施行日期】2005.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四日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2005年6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2004年下半年我省在徐州市和如东县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预期成效。

在试点基础上,省政府决定,2005年在全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奖励扶助对象(一)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和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已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一)本人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四)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并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五)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济政办发[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济政办发[2005]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34号)精神,现将我市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扶助的基本原则(一)政策统一。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公正。

要通过公开张榜、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地执行政策。

(三)直接到人。

资金发放要直接到人,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和名目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

(四)健全机制。

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制度,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夫妇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个人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重女是什么意思

重女是什么意思

重女是什么意思
重女就是指第一胎生女儿,二胎又是个女儿,一般规定间隔四至6年以上,就算二胎生个双胞胎女儿也应该认定为双女户,可以要求享受双女户的待遇。

也称重女户,双女户。

根据《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

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验工作。

双女户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2、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3、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

4、家庭成员在原有免缴需要由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基础上,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和承担。

5、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5]69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21
【实施日期】2005.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拟定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
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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