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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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条件

一、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首席合伙人还应同时符合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经营场所。

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首席合伙人还应同时符合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三)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四)书面合伙协议;
(五)有经营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且股东均符合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主任会计师还应同时符合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五)有经营场所。

设立会计事务所的条件

设立会计事务所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1)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

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冀财会[2009]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09〕8号)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对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程序等项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请遵照执行。

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厅2005年3月21日印发的《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会〔2005〕18号)和2007年3月13日印发的《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财会〔2007〕13号)中规定内容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文件在河北财政网站()公布。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单位:河北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邮政编码:050051联系人:马长增联系电话:************* 87011251-6819附件: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2.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附件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条件1. 引言会计师事务所是提供专业会计和审计服务的机构,其股东条件是指能够成为该事务所的股东所需满足的要求和条件。

本文将深入探讨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条件的相关内容。

2. 股东条件的重要性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是对该机构具有所有权并承担风险责任的人或实体。

因此,确保股东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对于维护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保护客户利益至关重要。

3. 股东资格要求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之前,个人或实体需要满足以下资格要求:3.1 教育背景与专业资质首先,个人或实体应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专业资质。

通常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股东至少持有注册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CPA)或国际注册会计师(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 ACCA)等相关资格证书。

3.2 工作经验此外,个人或实体的工作经验也是成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的重要条件之一。

通常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股东拥有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3 良好声誉和道德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东的声誉和道德标准要求非常严格。

个人或实体应该无犯罪记录,并且在职业生涯中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准则的行为。

此外,诚信、透明度和责任感也是成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的关键品质。

3.4 资金实力成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

这是因为作为股东,个人或实体需要承担公司运营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参与公司发展和扩张。

4. 股东权益与责任成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后,个人或实体将享有以下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4.1 分红权益作为股东,个人或实体有权分享公司利润,并按照约定方式获得相应的分红。

4.2 决策权力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和决策。

4.3 责任和风险承担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个人或实体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

这包括承担公司债务、面对潜在法律风险以及对公司运营和发展负有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而定。

2. 注册登记: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正式经营。

3. 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比如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关证书。

4. 业务经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经验和专业技能,才能更好地服务客户。

5. 服务能力: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足够的服务能力,包括技术实力、经验积累、管理能力等方面,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6. 信誉度: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保持良好的信誉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获取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除了以上条件外,不同地区和国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还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因此,创立会计师事务所前需要仔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以确保符合要求,顺利开展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分设立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分设立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海南省财政厅二、许可审批项目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三、法律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察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2005年1月18日公布)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13号,1993年10月31日)第二十七条)。

四、办件类别:承诺办理五、申请条件:(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4、申请设立分所前3 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申请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七、办理程序:向省政务中心大厅省财政厅审批办提交申请→审批办受理→审查→公示→决定→下达批准文件、颁发证书。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意见。

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

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

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一、经营业务为国内外企业提供审计、验资、税务咨询、外商投资咨询、管理咨询服务、资产评估(需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方可开展此项业务)及应客户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

二、投资形式允许中外投资者以合作方式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不允许外商投资或以中外合资方式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三、设立条件(一)外方必须是具有先进技术和良好信誉的国际知名全球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200人。

年营业额不少于2000万美元。

(二)中方应在国内同行业中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好的服务信誉;与原挂靠单位在职能、人员、财务上脱钩;具有从事执行证券业务的相关的资格;年收入1000万元人民币;审计专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三)能够引进国际会计、审计行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设备及通用的国际会计标准。

(四)能够在会计查帐验证、财务、税务、项目咨询管理及资产评估等方面对中国职员进行培训。

(五)合作所一经批准成立,即是一个新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所内双方在中国境内均不得以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从事法定的审计业务。

(六)经营地域不受限制,但设立分所要另行报批。

四、审批程序(一)中方合作者向上海市财政局报送设立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及有关文件,经初审同意后,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后,报送国家财政部进行审批;(二)中方合作者接到财政部批准的决定后,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报送合作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初审后,上报国家商务部。

批准同意后,商务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经批准成立的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批准证书签发后1个月内,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五、法律依据国家财政部《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3月28日发布)第一咨询是一个为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在中国发展提供综合咨询及代理服务的专业品牌。

第一咨询始终以最全面的政策解读,最新的经济动态分析,最优质的商务咨询为在沪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市场导向。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指南为便于申请人掌握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条件,获取有关资料,我处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印了此指南。

该指南包括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的条件及担任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申请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向财政部门提供的资料,以及一些特殊的要求等。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两名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已办理完工商登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 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包括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4、已办理工商登记;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6、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1、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内惩戒;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业务的经历:(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并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6、年龄不超过65周岁。

7、未在最近三年内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过合伙人或股东。

四、注册会计师在申请执业许可之前,应当在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状态为协会代管;若为转出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还应当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五、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提交下列材料:1、全体合伙人或股东签名盖章的执业许可申请;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5、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6、合伙人或股东已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的《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7、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原所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以及出资(股权)转让协议;8、注册会计师证书有效记录页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如合伙人(股东)为异地居住人员,需提供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居住地房屋不动产证复印件;9、所有注册会计师个人参保信息查询截图;材料中相关附表可在内蒙古会计网“下载中心”下载。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提供会计、税务等专业服务的机构,为企业、个人提供精准的会计核算、税务筹划、财务咨询等服务。

但是,成立一个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中文1000字详细阐述。

一、法律资质1.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离不开法人,法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以公司名义设立:(1)由2人以上国内或者国外的自然人或公司共同出资组成;(2)由1个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非公司单位出资设立;(3)有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4)有自己的财产;(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会计师是指在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主管会计师领导或管理,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二、资金实力会计师事务所成立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包括注册资金和办公设备投资、人员开支等。

注册时须缴纳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数额根据地区不同而有差别,如果是城市,注册资金可能会高一些。

在资金方面,需要做好长远规划,避免短期内因为资金不足而关闭。

三、技术实力会计师事务所最核心的业务就是财务核算和审计业务,因而核心人员的技术实力是成立会计师事务所至关重要的一环。

建立团队之前,需要认真做决策,挖掘人才,懂得善于培养好苗头。

在招聘会计师及会计师团队时,要认真评估其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以确保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团队运作的需求。

四、营业场所营业场所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以获得在业务中处理事务的空间。

成立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大量的空间,这样能够提供足够的办公车间,并保证团队独立、高效的运营。

较大的办公空间不仅有助于团队成员的协作工作,也能带来客户对公司的好印象。

五、良好的信誉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有一定的优势,但是要想取得更多的客户,必须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支持。

学习情景二认知会计师事务所

学习情景二认知会计师事务所
总论:
中级财务管理:投资管理、证券评价、流动 资金管理、筹资管理、股利分配 、财务预测 与计划
高级财务管理:资本成本和资本结构、并购 和控制、重整和清算、业绩评价、财务报表 分析
成本会计:成本计算的一般程序、成本计算 的方法、标准成本系统
经济法
经济法基础知识: 组织法: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行为法:破产法、证券法、合同法(总则及
企业设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3、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事项,出具相关报告。 4、其它特殊目的审计,出具相应审计报告。(特殊、简要、
部分)
§2.2 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
二、审阅业务(法定业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 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 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从业:协助CPA从事审计活动,对CPA负责
执业:组织、领导审计活动,签发审计报告, 对外承担审计责任。
CPA的确指:有执业证书
四、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条件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有
全科合格证) (2)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
(3)没有污点(不存在不予注册的情形) 2、受理机构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提供建议、担任常年会 计顾问等。
★两类业务的区别:
性质 责任
审计业务
服务业务
法定业务,非CPA 非法定业务,具备
不能承接
条件的任何人均可
承接
对审计报告的真实 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合法负责
本质 监督、鉴证、评价 服务,专家建议
§2.3 会计师事务所
一、产生:法律规定 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CPA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 “审计业务必须由事务所承接”

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前几天啊,我一朋友,我们就叫他大刘吧。

大刘这人,一直做财务工作,在公司里也算数一数二的财务高手。

那天他突然就跟我兴冲冲地说:“兄弟啊,我想自己开个会计师事务所,就在上海,你觉得咋样?”我当时就乐了,我说:“大刘啊,你以为开会计师事务所就跟你在家炒个菜那么容易呢?这在上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啊,那可是有不少门道的。

”这事儿啊,就引出了今天咱们要说的主题——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首先呢,得有合伙人或者股东这方面的要求。

要知道,在上海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那可都是有严格要求的。

不是随便拉几个人就能成的。

这些人得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且还要有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

比如说,一般要有在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行业工作几年以上的经历。

我就跟大刘说:“你要是找合伙人,可不能找那些刚拿了证,啥都还没经历过的新手啊。

就像打仗,你不能带一群没上过战场的新兵蛋子就往前冲啊。

”大刘就笑了,说:“那是,那是。

”接下来,钱也是个大事儿。

办事务所得有注册资本。

这个注册资本不是一个小数目,要能保证事务所的正常运营啊。

这就好比盖房子,你得有足够的砖头水泥,不然盖到一半没钱了,那不就成烂尾楼了?大刘一听资金不少,就皱起了眉头。

我又接着说,“你还得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呢。

总不能把事务所开在自己家那小两居室里吧。

得是那种能让人进来觉得像回事儿的办公地儿。

”大刘撇撇嘴说:“这上海的房价租金可都不便宜啊。

”“是啊,”我回答道,“但这是必要条件啊。

”还有啊,管理制度之类的。

你得有一套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就像人的骨架子一样。

从质量控制到员工考核,都需要明确的制度。

比如说,怎么保证做出来的审计报告靠谱儿啊,员工要是犯错了咋整啊等等。

大刘挠挠头说:“这还真得好好琢磨琢磨。

”我给大刘的建议呢,就是得多做调查。

先把各种条件都了解透彻了,然后再根据自己的情况去准备。

能凑齐厉害的合伙人最好了,大家一起分担资金压力也不错。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条件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条件
根据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得,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设Hale Waihona Puke 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事务所本身要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即分所本身要具备的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条件要注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真的是个不小的工程呢。

很多人听到“特殊普通合伙”这几个字,脑袋都得晕一晕,心里想:“这到底是什么鬼?”别担心,咱们就像聊家常一样,慢慢说。

得明白这个“特殊普通合伙”到底是个啥。

这其实就是一种合作方式,几个会计师一起“搭伙”干活,省时省力,还能把各自的资源整合起来,大家一起赚钱,哈哈,何乐而不为呢?不过,咱们可不是随便找几个人就能注册的。

得有个靠谱的主心骨,得有个负责人的会计师。

你想啊,没个领导带着,谁都懒得动。

一家事务所最起码得有一个注册会计师,这个人得具备相关的资质,这里可没法儿马虎,不能让什么小白进来。

这个人还得是持证上岗,得有执业资格,这样才能给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

要不然,真是“无证驾驶”,让人家信了你的账,结果发现根本不靠谱,那可就笑话大了。

然后,大家都得是合法合规的。

什么叫合法合规呢?就是每个人的背景、资历、从业经历都得清清楚楚,没什么黑历史,别让人家一查,查出什么“乌龙”来。

这样做不仅是为了自己好,也是为了事务所的声誉,毕竟“名声”这东西,一旦坏了,想恢复可难呢。

要知道,客户找你做账,心里可都是“火中取栗”的感觉,得把人家的钱给管好,才能让人心甘情愿掏钱包。

咱们再说说资本金。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还得有个合适的注册资本。

这就像是开店一样,得有个启动资金。

根据不同的地方,这个资本的要求也不一样,有的地方要求可能会高一点儿,有的地方则宽松一些。

不过,基本上,你得有个底线,不能连个招牌都挂不上。

这里有个道理,叫“没钱办不了事”,这话放在任何行业都一样。

你想想,资本不够,真到了客户那儿,心里没底,那谁敢找你?还有个不得不提的,就是要有合规的办公场所。

你可不能找个地下室,或者一间没有窗户的小黑屋,就说:“我这是会计事务所!”这可太搞笑了。

合适的办公环境不仅能让你看起来专业,还能给客户一种信任感。

想想看,客户走进你那明亮的办公室,看到整洁的环境,心里就会多一分安心。

泰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泰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泰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条件在泰国,想要开一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能做的事。

虽然看上去似乎简单,但背后其实有一堆规定和条件,搞不好就得翻车。

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如果你真的有志于在泰国搞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得具备哪些条件,别让人家看了你的营业执照笑掉大牙!说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得有合格的会计师资格。

这是硬条件,不容忽视。

就拿泰国来说,想要做注册会计师,必须要取得泰国会计师协会(The Federation of Accounting Professions, FAP)认可的资格证书。

别看这东西字面上简单,实际上它涉及到很多考试和实习过程。

一般来说,想要拿到这个资格,你得先完成会计、财务相关的本科教育,然后通过一系列的专业考试,这一过程可以说是“挑战极限”!你得至少有两年的相关工作经验,才能算真正符合条件。

你说是不是,考下来,成绩优秀的人还得小心滑倒在这一关上,何况是那些不走心的考生!再说了,得找一个有资质的会计师团队。

光是你一个人肯定不行,想要成立事务所,团队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

一个标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管是做审计还是税务,都需要一批有经验的专业人士。

如果你只是刚刚通过了会计师考试,想开事务所,那就得考虑自己有没有吸引到那些真正有资历的会计师加入了。

毕竟,大家都知道,三人成虎,团队的力量才是关键!光靠自己单打独斗,不仅工作量大,而且客户的信任度也会受到质疑。

开事务所可是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和管理能力的哦!虽然不需要大手笔的资金投入,但你得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事务所的正常运作,像办公室租赁、员工工资、日常开销这些都需要预算清晰。

不少刚起步的小公司,常常一开始就低估了这一点,结果经营不善,早早就关门大吉。

所以,开事务所不仅要看专业水平,还得有点商业头脑,懂得怎么盘活资源。

此外,泰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开,得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根据泰国的相关法律,任何会计师事务所都需要向泰国财政部申请注册,并获得营业执照。

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条件一、背景介绍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备案,以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过程。

备案是会计师事务所正常运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合规经营的重要环节。

那么,什么是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条件呢?二、注册会计师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注册会计师资质。

注册会计师是指经过国家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专业人员。

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以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专业人员配备除了注册会计师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还需要满足专业人员的配备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配置一定数量的高级职称会计师、中级职称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这样可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业、高素质的团队,提供全面的会计、审计等服务。

四、规范的组织结构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还需要具备规范的组织结构。

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规的管理机构,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营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经营风险的防控能力。

五、专业设施和技术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设施和技术支持。

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适应业务需求的办公场所、设备和软件系统,以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还需要具备专业的信息技术支持和数据保护措施,确保会计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六、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

备案机构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确保其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进行正常经营。

同时,备案机构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记录进行审查,以评估其信用和声誉,确保业务的可靠性和合规性。

七、遵守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的基本要求还包括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遵守会计、审计、税务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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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五年一月十八日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规范。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

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第十三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3、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姓名;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5、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6、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附表4);(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七条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九条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二)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五条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主任会计师;(二)变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三)变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分所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者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6)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7);(二)变更后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已设立的分所,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附表8),并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或者换发执业证书后,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因合并或者分立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由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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