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DB36J001-2011T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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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赣府厅发[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以下简称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市场发展环境(一)健全准入制度。

依法依规健全配套供电设施有关准入制度,严格落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工程质量和电力安全。

(二)修订完善标准。

加快配套供电设施有关标准修订完善步伐,保证标准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加强配套供电设施标准宣贯工作,充分发挥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落实配套供电设施工程“一户一表”等建设要求。

(三)促进公平竞争。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加快建立配套供电设施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保障居民正常用电需求(四)强化规划引导。

各地要在编制配电网规划时,开展居住用地用电需求分析,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合理布局电网设施。

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必须符合配电网规划,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五)严格质量监管。

配套供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环资规[2011]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02.09【实施日期】2011.0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自2010年2月10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行为,保障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价格(收费)、统一维护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1、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2、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3、120平方米至150平方来(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4、150平方米以上的按l6千瓦/户配置。

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配置。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计收: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它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

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85%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标准DBJT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标准DBJT

江西省地方标准Jiangxi province local standards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New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powersupply facilitiesDB 36/J001-2011/T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2011 江西南昌前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本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国内部分省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先进做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制定了本建设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设计;4.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5.设备选型等。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西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通信地址:南昌市湖滨东路666号邮政编码:330077)。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西省电力公司参编单位:江西南昌供电设计院主要起草人:谭永香、徐先起、汤克艰、杨坚、彭理、肖潇、刘强、李力、肖永杰行政审查人:王建平、罗敏、刘雁翎、万根华、任红丽、罗祯云、孙虹波、李根木专业审查人:周为德、龚福根、冯忠、俞志敏、陆镇炳、张洪锦、黄蜀华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供配电设计 (5)3.1 用电负荷容量计算原则 (5)3.2 新建住宅供电方式 (6)3.3 电能计量方式 (8)3.4 配电装置接地 (8)4 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 (10)5 设备选型 (13)5.1 高压设备 (13)5.2 低压设备 (14)5.3 配电自动化 (14)本规范用词说明 (15)附录A 新建住宅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16)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 (20)条文说明 (22)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实用标准07_DB_36_J001-2011_T_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实用标准07_DB_36_J001-2011_T_

江西省地方标准Jiangxi province local standards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New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powersupply facilitiesDB 36/J001-2011/T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2011 江西南昌前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本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国内部分省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先进做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制定了本建设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设计;4.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5.设备选型等。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西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通信地址:南昌市湖滨东路666号邮政编码:330077)。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西省电力公司参编单位:江西南昌供电设计院主要起草人:谭永香、徐先起、汤克艰、杨坚、彭理、肖潇、刘强、李力、肖永杰行政审查人:王建平、罗敏、刘雁翎、万根华、任红丽、罗祯云、孙虹波、李根木专业审查人:周为德、龚福根、冯忠、俞志敏、陆镇炳、张洪锦、黄蜀华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供配电设计 (5)3.1 用电负荷容量计算原则 (5)3.2 新建住宅供电方式 (6)3.3 电能计量方式 (8)3.4 配电装置接地 (8)4 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 (10)5 设备选型 (13)5.1 高压设备 (13)5.2 低压设备 (14)5.3 配电自动化 (14)本规范用词说明 (15)附录A 新建住宅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16)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 (20)条文说明 (22)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DB36-T 944-2017《养老护理服务质量规范》

DB36-T 944-2017《养老护理服务质量规范》
5.2 助餐服务
5.2.1 协助进食(包括用膳、饮水或喂饭、鼻管喂食等)。 5.2.2 制作营养均衡、适合服务对象的膳食。 5.2.3 为服务对象订餐。 5.2.4 服务要求:
a) 食品安全。
3
DB36/T 944—2017
b) 日常饮食搭配适合服务对象。 c) 助餐方法科学得当,适应服务对象。 d) 餐具清洁卫生。
4.2.2 应具备的基础知识
2
养老护理员应具备的基本知识有: a) 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 b) 老年人的护理特点。 c) 老年人常见的疾病护理。 d) 老年人的饮食种类及营养需求。 e) 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知识。 f) 掌握基本救助和常见的冲突及压力处理方法。 g) 知道 120、119、110 等电话的性能。 h) 会观察老年人一般情况并每天做护理记录。
5.6 代办服务
5.6.1 为服务对象代领工资、存折、现金等有价证券和物品。 5.6.2 为服务对象代购物品和代缴水、电、气等各种费用。 5.6.3 为服务对象代办处理信函和收、发文件等事务。 5.6.4 服务要求:
a) 经服务对象监护人书面授权,避免产生经济纠纷。 b) 代办服务范围一般为日常生活事务。 c) 代办代缴服务时,应当面清点钱物、证件、单据。 d) 代处理事务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e) 经手的钱物账目清楚。
4 基本要求
1
DB36/T 944—2017
4.1 服务机构
4.1.1 基本条件
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 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相关资质证照,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相关证照等。 b) 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 c) 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基础设施和设备。 d) 有身份证识别仪,用于识别服务人员和客户身份证的真伪性。 e)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服务人员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f) 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设立投诉监督电话等。 g) 定期评估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改进提高,确保可持续发展。

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 中国江西省人民政府

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 中国江西省人民政府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 °°°—2011目 次前言 (Ⅱ)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要求 (2)5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2)附录A(资料性附录)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5)前 言本标准根据有关资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为我省电解法(隔膜法、离子膜法)烧碱生产企业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技改项目的能耗控制提供了技术依据。

本标准编写规则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标准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江西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罗小茶、邰祥祖、辜清萍。

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解法(隔膜法、离子膜法)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术语和定义、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电解法(隔膜法、离子膜法)烧碱生产企业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技改项目的能耗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09—2006 工业用氢氧化钠GB/T 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烧碱主要生产系统从原盐或盐卤经计量并进入化盐桶前的一级输送设备、电解用交流电经计量进入整流变压器开始,到氯气、氢气经处理送出和成品烧碱包装入库为止的有关工序组成的完整工艺过程和设备。

3.2烧碱辅助生产系统为生产系统工艺装置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

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暖、制冷、仪表和厂内原料场地以及安全、环保等装置。

3.3烧碱附属生产系统为生产系统专门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

室内照明LED方形灯(征求意见稿)》

室内照明LED方形灯(征求意见稿)》

ICS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DB 36/ T XXXX—2011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产品分类和标示 (3)5 技术要求 (3)6 试验方法 (6)7 检验规则 (7)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西省晶和照明有限公司、江西省电子信息产品监督检验院、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华东交通大学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敏、熊松林、曾平、刘燕德、龚志远、刘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室内照明LED方形灯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照明LED方形灯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频率(50-60)Hz, 1000V以下电源供电,应用于会议室、办公场所、居室、地下停车场等类似场所照明用LED方形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T 2900.65 电工术语 照明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T 6882-2008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消声室和半消声室精密法GB 7000.1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T 9468 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743-2007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 19510.1 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 19510.14-2009 灯的控制装置 第14部分: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GB 19651.3-2008 杂类灯座 第2-2部分 LED模块用连接器的特殊要求GB/T 20145-2006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GB/T 24819-2009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GB/T 24823-2009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性能要求GB/T 24824-2009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测试方法GB/T 24825-2009 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性能要求GB/T 24826-2009 普通照明用LED和LED模块 术语和定义GB/T 24909-2010 装饰照明用LED灯SJ/T 11364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SJ/T 11395-2009 半导体照明术语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精编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精编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于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壹、收费范围。

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

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于90㎡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于90㎡至120㎡(包括120㎡)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于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于150㎡之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

划分为俩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壹类南昌市:壹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和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105元。

新建住宅建设标准

新建住宅建设标准
1总 则
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袁 促进新建住宅供配 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尧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袁贯彻江西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 号文件精神袁结合我省城镇 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袁本着以人为本尧安全尧经济尧实用尧节能尧环 保尧适度超前的原则袁特制定本标准遥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 准袁改建尧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遥 1.0.3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 展规划遥 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袁 宜考虑预留 35kV110kV 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遥 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 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遥 1.0.4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新建住宅的一户一表供电袁 设计范围 为院10kV 电源点起至用户户表遥 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 量装置以下部分遥 1.0.5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尧标准化袁以简化设计尧 施工袁缩短建设周期袁方便运行维护袁降低运行维护成本遥 1.0.6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 策袁采用运行安全可靠尧技术先进尧维护方便渊免维护或少维护冤尧操 作简单尧节能环保型的设备遥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 品遥 1.0.7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袁 从美化 环境尧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袁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遥 1.0.8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袁 还应符合国 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遥
2 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责任及便于今后的管理袁 对设在用户 内部的公用配电装置宜以隔墙形式隔离袁并具有独立门户遥
3 住宅小区配电房的选址应考虑设备运输方便袁 并留有消防 通道遥
4 配电房净高一般不低于 3.9m遥 5 若小区规模较小渊建筑面积 7000m2 以下冤袁且条件限制袁采 用箱式变方式供电时袁环网柜尧分支箱尧箱变宜在地面以上户外单 独设置袁并充分考虑箱式变的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遥 6 住宅小区内的供配电设施选址和设计应满足噪音等环保方 面的要求袁建设在主体建筑内时不应与居民住宅毗邻袁且变压器室 内应有减震尧降噪尧电磁屏蔽措施遥

江西省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江西省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

1.0.4 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量装置以下部分,该部分(电梯、车库、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供配电设施宜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0.5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2 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引用的主要设计标准、规程规范有:GB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1994 电力变压器GB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942-1993 低压电气外壳防护等级GB50011-200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1992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1997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6450-86 干式电力变压器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103-1999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 5231-200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DL/T5216-2005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1-2005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728-2000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200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199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T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1992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37-2002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GB/T17467-1998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SD320-89 箱式变电所技术标准以上设计标准、规程规范若有更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1516号赣发改商价字〔2008〕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

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

划分为两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 一类南昌市: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抚府办发〔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抚府办发〔2017〕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5日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安全运行水平,保障居民基本用电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其他依法依规建设的非商品住宅。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公共连接点出线至住宅小区住户进户配电箱及小区公建设施(即配套公共建筑)配电柜(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供电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实行招投标,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工程前期管理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的投资界面,以与公用电网搭接点为划分界面。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74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74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4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2014年7月29日南昌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南昌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

但新建住宅项目内设计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大型公建项目所需供配电设施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以及与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配套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新建住宅住户电能计量装置处(电能计量装置应分层、分户设计安装),及住宅项目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和经营性用电电能计量装置处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包括:住宅供配电设施外部电源进线、住宅小区配电通信、配网自动化、住宅开闭所、环网柜、配电变压器、分支箱、电表箱及以上部分进线电缆、架空线、平行线等供配电设施。

南昌市建设项目供配电设施设置标准

南昌市建设项目供配电设施设置标准

南昌市建设项目供配电设施设置标准(试行)1、总则为进一步提升南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实现供配电设施建设与市政道路规划建设、土地开发计划的“统筹规划,有序实施”,依据江西省住建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和《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等相关规范要求,现就南昌市中心城区供配电设施设置的相关事宜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南昌市建设项目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建设所遵循的主要原则,相关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现行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2、适用范围2.1本标准中的公用供配电设施如环网室、箱变是指服务地块内及周边零散负荷如路灯、5G基站等10kV及以下电气设备及附属建筑的供配电设施。

2.2新建住宅小区、服务型公寓自用供配电设施适用于小区和公寓内接带户表部分的公变设施,物业等专变供配电设施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不在此标准范围内。

3、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变电站:是指电力系统中对电压和电流进行变换,接受电能及分配电能的场所。

2、环网设施:本标准中环网设施主要指环网柜以及环网室。

3、环网柜:用于1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

4、环网室:对10kV电能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自用环网室是指接带户表部分的10kV环网电气设备及附属建筑。

5、变配电室(变配电间):将10kV变换为220V/380V,并分配电力的户内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自用变配电室是指接带户表部分的10kV及以下变配电设备及附属建筑。

6、箱变:安装于户外、有外壳防护、将10kV变换为220V/380V,并分配电力的配电设施。

4关于公用供配电设施设置的相关要求4.1设置位置为减少公用供配电设施对道路功能及沿线景观的不利影响,新开发建设项目应在市政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区域临靠用地边界侧,建设公用环网设施、箱变。

公用环网设施、箱变应放置在用地边界内,且公用环网柜、箱变距离用地边界不小于2m。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江西地方标准修订说明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江西地方标准修订说明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江西地方标准修订说明一、概述进入“十三五”以来,水泥行业不断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技术创新研发和推广力度不断加快,节能减排、产业优化升级等方面技术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升和广泛应用。

第四代篦冷机、高效能熟料烧成技术、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和水泥窑氮氧化物减排等关键技术装备取得重大突破并开始全面推广应用;低温余热发电技术与装备、高效粉磨(立磨、辊压机)、大型立磨及其配套减速机、变频调速、大型袋式除尘技术装备等已广泛推广应用。

在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和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DB36/644-2011《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江西地方标准的引导下,目前我省水泥工业的产业结构、产业集中度、能耗水平以及技术发展水平都有了明显改善。

但是,从我们长期对江西省水泥企业运行情况的跟踪情况来看,虽然最近几年来,我省水泥企业能耗逐年降低,但是不同企业之间能耗水平相差较大,少数水泥企业的能耗水平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但也存在大量水泥企业能耗偏高,能源利用效率低,二氧化碳、NOx及SO2、粉尘等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排放超标。

节能也主要面临着重复建设出现加剧和扩大趋势;环保治理压力加大;利用水泥窑开展无害化最终协同处置的政策环境亟待改善;先进产能置换落后产能难度大,新建项目与节能减排、等量或减量置换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制度函待落实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DB36/644-2011《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江西省地方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水泥工业发展的要求,需要对标准中的部分内容进一步进行修订,通过标准的实施将一些能耗较高的水泥生产线淘汰,以强化企业加强管理,从生产工艺、设备和质量等方面,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促进水泥生产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生产能耗,促进水泥工业可持续发展。

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受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负责修订江西省地方标准《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作为江西省有关部门监管并指导水泥企业执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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