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7•【字号】辽政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7日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实现政务服务“一次可办、一次办好”,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2020年2月11日】辽宁先达农业科学有限公司“2·11”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2月11日】辽宁先达农业科学有限公司“2·11”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辽宁先达农业科学有限公司“2·11”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基本情况2020年2月11日19时50分左右,辽宁先达烯草酮车间发生一起较大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0 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组成的辽宁先达“2·11”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加,征求司法部门相关意见,委托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爆炸残留物进行司法鉴定,聘请工艺、设备、仪表、安全等专业的8 名省、市级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司法鉴定、查阅资料、现场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依据事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及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GALLOPDLUT[2020]WL 第6 号)鉴定意见,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烯草酮工段一操未对物料进行复核确认、二操错误地将丙酰三酮与氯代胺同时加入到氯代胺储罐V1428 内,导致丙酰三酮和氯代胺在储罐内发生反应,放热并积累热量,物料温度逐渐升高,反应放热速率逐渐加快,最终导致物料分解、爆炸。

(二)间接原因1.辽宁先达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

2.辽宁先达生产异常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

3.辽宁先达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4.辽宁先达烯草酮车间管理人员职责划分不清。

5.辽宁先达未有效建立、运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

6.有关部门对辽宁先达试生产期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不够细、不够实,监督、指导工作不力。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根据《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行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开展行业自律等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息主体,是指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职过程中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的信用信息的描述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区市县(先导区)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区市县(先导区)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等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市、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条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标准组织编制并公布。

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主要包括: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身份登记、社保登记等登记类信息事项;资质认定、执业许可、职业资格等资质类信息事项;行政奖励、荣誉记录等表彰类信息事项;行政处罚、禁入限制、责任事故处理以及弄虚作假、违反告知承诺记录等监管类信息事项;涉经济类民事判决、刑事判决等判决类信息事项。

第八条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征集规范,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

2023年辽宁省新高考政治真题(含答案)

2023年辽宁省新高考政治真题(含答案)
①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抓住机遇,努力实现振兴发展新突破
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放手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
③以顽强斗争赢得主动,努力形成对国家重大战略的有力支撑
④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依靠改革创新探索合适 发展道路
A.①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B.①③C.②④D.③④
3.下列对漫画所反映的劳动力市场问题的推导过程符合经济学原理的是( )
(1)结合材料一,运用哲学知识阐述鞍钢人在桥梁钢研发生产过程中发挥的主体作用。
(2)结合材料一,说明技术人员在桥梁钢研发过程中是如何运用分析与综合的辩证思维方法的。
(3)结合材料,运用经济与社会、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知识,分析鞍钢桥梁钢逐步融入全球市场的过程。
(4)“争气钢”的故事极大鼓舞了同学们。某高中决定举办“辽宁自主创新辉煌成就图片展”。结合材料和以下展板,运用文化知识,为该展览撰写前言。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知识,分析党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对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的作用。
18.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红色剧本杀”以角色扮演方式在游戏中传承红色基因,这种沉浸式体验深受青少年喜爱。A剧本杀店张贴海报,吸引玩家纷至沓来。某日,大三学生小明约同学去该店玩以某英雄连事迹为主线的情景式剧本杀。在游戏过程中,小明发现剧本内容包含对某英烈的侮辱性言辞。震惊之余,小明与主持人发生争执,不牢固的布景装置导致了小明小腿骨折。小明向执法机关举报了该店。
4.近年来,农村快递数量上升,暴露出农村快递运力不足、成本高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某市采用公交公司与11家快递公司联运的方式,多举措激发各市场主体活力。图2中措施与直接结果匹配正确的是( )
A.甲-② 丙-④B.乙-① 丁-③
C.丙-① 乙-④D.丁-② 甲-③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辽住建〔2019〕88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9〕88号各市住建局: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主体责任,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试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目标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逐步健全诚信体系,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任,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自主学习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营造优胜劣汰和规范执业的市场氛围。

二、评价范围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三、评价主体和责任(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评价监督管理,负责建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招标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代理考评管理系统”),指导各市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管;建立招标代理业务知识考试题库,并对题库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的发布。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22•【字号】辽工商发[2005]69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69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外来“企业信息”录入审批表2.提前解除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期限审批表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推进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集中力量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企业信用分类、企业分类监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四部分内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实施部门及职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维护、保障以及对外提供查询服务,其他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组织实施对企业的分类监管。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采集到的反映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情况进行归集、整理、公示、对外咨询等的总和。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下列建设项目中,不属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是()A.滨海火电站B.人工鱼礁工程C.滨海大型养殖场D.污水处理处置排海工程【答案】 B2、2013-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A.新建排污口B.新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C.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D.新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答案】 D3、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实施资质管理的行政法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B.《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答案】 B4、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水利工程和开采等建设项目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将有关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内容。

A.专题评价或论证B.报告C.详述D.评价【答案】 A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

A.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B.缴纳超标排污费C.停产整顿D.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答案】 D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的原则是()。

A.预防为主、限期治理、综合整治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限期整改C.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D.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区域限批【答案】 C7、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评价范围是冶金机电类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可以提供环评服务的项目是()。

A.交通运输设备项目B.电子加工项目C.拆船项目D.感光材料制造项目【答案】 D8、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确立于()。

失信联合惩戒的地方立法实践及反思

失信联合惩戒的地方立法实践及反思

Feb. 2021No.l Ser.No.2022021年02月第1期总第202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失信联合惩戒的地方立法实践及反思汪亚枫刘茂林2(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2.湖北警官学院,湖北武汉430035)【摘要】作为一种核心机制,失信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功能,对于营造诚信的社会经济环境意义重大。

实证分析显示,囿于全国性法律的暂时 缺失,地方立法在先行先试的过程中出现对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本身的规制缺位、失信行为 的种类划分标准参差不齐、失信主体的救济措施缺失以及失信联合惩戒体系互异等现实难 题。

对此,应当以合法原则、后果与行为相当、必要限度以及责任自负为基本遵循,通过明 确区分标准,将失信行为分门别类,完善立法设计,建立失信主体救济机制以及加强法律控 制,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推进社会信用法律出台,构建统一的失信联合惩戒体 系等举措,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推国家治理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失信行为;失信联合惩戒;地方立法;国家治理【中图分类号1D92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673—2391(2021)01-0115-11[D01]10.19828/j.issnl673-2391.202101.011失信联合惩戒发端于人民法院执行环节,在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上取得了显著效果。

因此,其 被广泛借鉴应用于经济社会的其他领域,一跃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和核心机制,为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近几年国家出台大量的文件,影射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从产生到 发展的重要过程。

原本只是应用于司法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逐渐向行政领域渗透蔓延,为其 发展开辟了新的阶段。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兴未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正在发挥着积[收稿日期】2020-10-03【作者简介】汪亚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刘茂林,湖 北警官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以下简称《复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细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措施,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建立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的省各级政府部门常态化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保障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

(一)统一归集,依法公示。

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辽宁的分系统,是我省涉企信息集中汇聚、统一公示、互联共享的基础平台。

按照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凡依法应向社会公示的涉企信息,均应通过公示系统按照标准的格式规范,提交和记录于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省、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应统筹建立本地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目录》,汇总所属各部门涉企信息项目,统一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公示主体、时限要求等。

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本部门涉企信息项目的梳理确认,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职能的调整进行动态更新,在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供查询的同时,也可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在《办法》明确部门责任的基础上,结合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现阶段按照条块结合、纵横联动的原则,建立政府统筹推进、部门指导规范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是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筹负责本地区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督查考核等工作,以及信息归集成果的综合利用等。

各级政府部门是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产生、谁公示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涉企信息的采集、整理、向公示系统归集以及公示后异议的处理,同时负责本系统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目录的规范、业务指导等。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解读《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解读《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解读《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标 签】信息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来 源】一、制发《办法》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今年4月23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等方面做出专门部署,要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对守信主体给予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等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

同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了落实上述关于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起草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拟对社会公布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4〕83号)的规定,制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辽教发〔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8〕72号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精神和部署,现就做好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1. 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下放我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

高校教师、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开展评审工作,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各高校要认真做好下放评审权后的承接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0号)有关规定组建评委会并经核准备案后实施。

市属高校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经主管部门和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省属高校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各高校报送自主评审申请时间截止到10月15日。

2. 自2018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各市具体组织;省直属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市具体组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20日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17号),结合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各有关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

非涉密项目均应纳入辽宁省重大项目库。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及动态更新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

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需要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简单维修改造、只有设备采购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只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07•【字号】辽住建〔2019〕131号•【施行日期】2019.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2019〕131号各市、沈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0月7日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维护建筑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将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等信息一并纳入实名制管理全过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国市监信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统筹推进信用修复管理各项工作。

加强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做好舆情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数据标准规范,开发完善信用修复管理模块,升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与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执法办案、异地信息交换等信息化模块或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实现自动交换、自动提示、自动统计等功能。

三、严格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自查、大数据分析和投诉举报等手段,及时监测有关工作情况。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中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7月30日附件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1.22
•【字号】辽高法〔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1.2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废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息的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辽高法〔2021〕6号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为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辽高法〔2014〕102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22日。

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行业引导和中介服务机构自律第四章政府委托中介服务第五章网上中介服务交易平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有偿服务。

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以及对中介服务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向社会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取消本地区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准入限制,为加快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提供相关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中介服务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中介服务违法行为。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三号——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三号——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三号——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1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三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三号《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三章内部治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社会组织名称、业务范围等依法进行审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信发〔2012〕2 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投诉举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诚实守信环境的形成,提升全社会信用环境水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辽宁省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失信问题,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动“信用辽宁”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4号)、《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省政府第220号令)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7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信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互联网、电话等形式,向省失信投诉举报平台反映有关领域的失信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教育、改正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负责全省失信投诉举报监管和失信行为的认定等工作。

第五条省信用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失信投诉举报受理、
调查和反馈等工作,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录入到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并根据全省失信惩戒联动实施办法将相关失信主体纳入全省失信黑名单。

第六条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失信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

第七条全省开通统一的失信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一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第八条失信投诉举报受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失信、组织机构失信和个人失信三个方面。

(一)涉及政府部门的失信行为
1.政策朝令夕改,不兑现承诺;
2.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失信于外地投资商;
3.超标准收费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
4.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5.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政不作为等严重破坏政府公信力及对外形象;
6.省信用办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中央及地方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政府的政策无法实施,或者可以实施但可能给国家和人
民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不列为政府失信行为。

(二)涉及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失信信息范围
1.严重侵害外地投资客商、合作者利益;
2.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3.商业欺诈、制假售假;
4.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价格垄断;
5.环境污染;
6.坑农害农;
7.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8.侵犯知识产权;
9.省信用办认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九条通过投诉举报方式无法受理的失信信息范围。

(一)诉讼期间未经裁决的失信行为;
(二)涉及部队、军区的失信行为;
(三)涉及刑事案件的失信行为;
(四)投诉举报人未以实名进行举报或者投诉举报内容模糊不详,无从调查或回复的失信信息;
(五)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六)省信用办认定的其他不可以通过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的失信信息。

第三章投诉举报受理
第十条省信用中心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接收的失信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省信用中心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相关投诉举报工作管理规定。

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举报人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二条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失信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在本省的行政区域内。

第十三条省信用中心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四章投诉举报办理
第十四条省信用中心应对投诉举报予以调查,核实清
楚,并进行分类,提出拟办建议,交由省信用办进行审核。

投诉举报人(单位)应积极配合省信用中心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五条省信用办审核省信用中心提交的拟办建议后,将拟办意见转交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单位,并按照相关工作日规定予以督办。

第十六条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自收到省信用办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省信用中心。

第十七条省信用中心应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

对办理不当的,或未在限定工作日之内办结或出现无法办结等特殊情况,须向省信用办说明原因,并酌情指导协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省信用中心负责将已办结投诉举报的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并征求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在省失信投诉举报平台公开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人对办理结果存有异议的,省信用中心应向省信用办报告,省信用办作出二次调查等决定。

第十九条省信用中心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应当听取投诉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三)不得将投诉举报涉密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省信用中心延期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信用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部分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记录回访结果。

第五章投诉举报跟踪督办
第二十二条省信用中心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信用中心应及时督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投诉举报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投诉举报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转办、交办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办理不当的;
(六)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投诉举报统计分析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信用中心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省信用中心应对投诉举报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

通过对信息的深度挖掘,对热点、难点和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提出预防预警措施和建议,并报省信用办。

第二十六条投诉举报取得的信息经根据有关法规的标准认定为不良记录、失信记录的,纳入到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数据库及辽宁省失信黑名单数据库的行为主体信用信息中。

根据有关规定,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动惩戒。

如被投诉人(单位)在省信用中心调查核实阶段,主动改正并使投诉人(单位)满意的,不作为不良记录、失信记录纳入省
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省信用中心应以适当方式定期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通报。

通报内容一般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工作情况等。

并统计办结率、满意度等指标,为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省信用办负责监督省信用中心的工作规范执行、保密措施落实等情况;将各级政府部门办理投诉举报的情况纳入“信用辽宁”建设绩效考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信用办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