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改几个法律问题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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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法律问题

论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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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制 。股权分 置改革改变 了上 市公司 的股权 结构 ,改革 中,大 股东支付对价使得大量股票从大股东手 中转移到原先 的流通股东 手 中,大股东从绝对控股变成相对控股 ,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被削 弱,优化 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避免了 “ 一股独大”。 二、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依据 ( ) 《 同 法 》 、 《 法通 则 》 是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的 基 础 一 合 民 法律 依据 在 基 础 法 律 关 系 上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是 平 等 民 事 主 体 协 议 变 更 原 合 同 的 民 事 行 为 。在 发 行 上 市 之 初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作 “ 暂 不 流 通 ”并 不 是 永 不 流 通 。 “ 于 对 契 约 精 神 的 充 分 尊 重 ,流 基 通股股东和 非流通股股东进行 平等的协商 与沟通 ,构建一个让 双 方 意 思 自治 的法 律 平 台 , ”相 信 会 出现 多 赢 的 改 革局 面 。 r 2 ( ) “ 二 三公 原则 ”和 “ 同股 同权 ”原 则是建立证券法律
股 权分置 改革是为解决 国有股 、法人 股的上市流通 问题而 在我国资本 市场进行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 ,是关乎我国证券市场 发展的大事,它 的成功将为我国证券市场 与国际市场接轨扫清障 碍 ,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必 须有 坚 实 的 法理 基 础 和 法 律 保 障手 段 来 推进 和 保 障 改革 的顺 利 进 行 ,笔者 试就 股权 分 置 改革 的法 律 问题 展 开分 析和 论述 。 股权 分 置 改革 的法 律 意义 股 权 分 置 是 指 目前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中 ,存 在 流 通 股 和 非 流 通股 分而 置 之 的 现 象 。根 据 中 国证 监 会 公 布 的数 据 ,截 至 2 0 年 2 ,我 国境 内上 市 公 司 有 ( 、B )1 7 家 ,市 价 总 值 06 月 A 股 37 3 7 63 亿 元 ,流 通 市值 1 19 5 亿元 ,总股 本 75 . 0 56 . 5 2 9 .2 6 75 亿股 ,投 资者 开户 数 76 . 0 户 。在 上 市 公司 股本 结 构 方面 ,尚未 流通 股 3 13 万 份总计4 4 .6 6 3 1亿股 ,占股份总数的3 .6 。股权分置现象是我国 9 3% 资本 市 场 上特 有 的深 层 次 股权 结 构 问题 ,严 重 损 害 了证 券 市 场 的 基本功能,从根本上违背了同股 同权和公平 、公开、公正的证券 基 本 法 则 , 导致 了非 流 通股 股 东 和 流 通股 股 东 之 间 利 益关 系 严 重 扭 曲, 已成 为我 国证 券 市场 健 康成 长 的桎梏 。 所谓股权分置改革是指通过一系列制度性的安排和变更 ,改 变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交 易,一部分股份暂不上 市交易的 状况,使暂不上市交易的股份 ( 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必 然 选 择 ,宏 观 上解决 了证券市场 的一些弊端 ,微观上对上市 公司 、非流通股 股 东 以及 流 通 股 股 东 均 有 一 定 的 好 处 。改 革 的 目的 及 意 义 主 要 表 现在 : [ 1 ( ) 使 非 流 通 股 获 得 流 通 权 ,提 高 流 转 效 率 ,体 现 流 通 一 价值 流 动 性 是 股 票 与 股 票 市 场 的 生 命 ,也 是 股 东 实 现 其 利 益 的重要方式 ,股 权分置改革 的 目的就是使 非流通股 的流通性 得 以恢复 改革之 前,非流通 股只能通过协议转 让,转让程序 复 杂 ,时 间冗 长,而且 中间还 存在一定 的不 确定性和风 险,股 份 转让最终 因为某种原 因无法 成功 的情况 比 比皆是 。改革 之后, 只 要 通 过 限 售 期 , 非 流 通 股 的 转 让 就 变 得 迅 速 简 便 , 同 时 其 交 易 价值 得 以成 倍 增长 。 ( )解 决 “ 二 同股 不 同权 ,同 股 不 同 价 ”的 问题 股 权 分 置造 成 上 市 公 司 同 股 不 同权 不 同 价 的 问题 一 直 是 众 矢 之 的 ,股 改 之 后 ,非 流通 股 股 东 和 流通 股 股 东 的利 益 趋 于 一 致 , 不 但 符 合 《 司 法 》第 l 7 的 公 平 、 公 正 原 则 和 《 券 公 2条 证 法 》 第 4 的 当事 人 地 位 平 等 原 则 ,也 体 现 《 司 法 》 “ 条 公 同股 同 权 ,同股 同价 ”的原则,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 。 ( )有 利 于 解 决 证 券 市 场 的 结 构 性 缺 陷 三 股 权分 置造 成 的 “ 同股 不 同权 、 同股不 同价 ”,意 味着 股权 占控制地位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不一致,进 而 导 致 上市 公 司 管 理层 对 上 市 公 司股 票价 格 的 淡漠 ,对 股 东 回报 的轻 视 ,对 不 断 再 融 资 的重 视 ,形 成 事实 上 的 非流 通 股 股 东 利用 股权分置的不合理制度设计不断侵害流通股股东利益 的现象 。流 通股股东在制度设计上得不到合理回报 ,资本市场 的结构扭曲畸 形,这种制度设计的缺陷使得市场不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 )优 化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四 由于股权分置 ,在 法人股 、国有股这些非 流通股不能上市 流 通转 让 的 同时 造成 非流 通 股 股 东对 公司 不 可 动摇 的控 制权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凭 借 一 股 独 大 的 特 殊 地 位 全 面 控 制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与 经 营 管理 机 构 的 现 象 非常 普 遍 , 出现 严 重 的 内部 人

股权分置改革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股权分置改革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第一 , 排他流通权真实存在, 这是合同约定及法
则 个 极其 复杂 的经济 、 法律 问题 。 目前所要 进行 改革 律规 定 的结 果 。如 果流 通股股 东不 享有 该权 利 , 意 的股权 分 置主要 是 流通 股 A股 与非 流通 股 之 间的 分 味着 非 流 通股 股 东 也 享有 自流通 权 。非流 通 股股 东
收 稿 日期 :0 5 9 2 20 —0 —2
作者简介: 殷建 国(9 8一) 男 , 16 , 河南南 阳人 , 讲师 , 硕士研究生 , 从事 高校市场营销教学与研究工作 , 究方 向: 研 宏微 观经 济、 营销策划 、 职业技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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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投资者的预期也会随 通俗地说 , 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达成了这样一 使供求关系发生根本改变 , 他们会等待将来在供给量更加 巨大 个 约定 : ( 我 流通股 股 东 ) 的股份 以 比你 ( 流通股 股 之发生根本改变 , 非 进而使流通股的流通价值 东) 高的价格认购 , 因此我 的股份可 以上市流通。你 时购买价格更低廉的股票 , 非流通股除了不能在上海证券交易 的股 份认 购成 本 比我 低 ,因此 你 的股 份 不 能 上市 流 受到影响。第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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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8卷 第 4期
20 0 6年 1 0月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 院学报
o r a fYelw v rC n ev n y T c n c l n t u e u n lo l o Rie o s r a c e h ia I si t t
应进行充分 的论证, 实保障各类投资者依法享有 的合法权益。 切
关键 词 : 权分 置 ; 股 法律 ; 通股 ; 流 非流通 股 ; 同 合 中图分 类号 :7 3 F l 文献标 识 码 : B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及意见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及意见

一、股权分置改革形势判断
1.市场基本接受股改的做法 .
2005年5月份,国有股流通问题被归结为股权分置问题, 并提倡通过对价的方式由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通过 谈判协商解决。 应该说,这种解决思路是实事求是的,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在一定程度上切合了市场实际状况。 因此,尽管在宣布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曾一度出现急挫 走势,但恐慌与非理性程度远不及以前类似情形出现时的 市场表现,市场基本上接受股改的做法并乐见其成。
2.相关各方对股改态度不同 相关各方对股改态度不同
⑴国家职能部门看法有分歧,态度不一,言论口 径也不尽相同,加大了市场的疑虑与困惑。 ⑵专家学者理论上的争吵。关于对价的正当性与 合理性,对价的理论依据及对价水平等问题,专 家学者分歧很大,甚至针锋相对。 ⑶上市公司对待股改的态度差异也很大。
3.对价方案呈现出多样性特征 对价方案呈现出多样性特征
各公司依据自身的情况出台各有特色的方案,但 在对价的依据解释方面,缺乏基本原则与统一方 法,对价修改的幅度大,反映出对价的规范性与 科学性差的问题。 目前,上市公司采用合理市盈率法、合理市净率 法、市值不变法以及超额市盈率倍数法等作为确 定对价的依据。 由于定价的理论依据不明确,上市公司拿出的对 价方案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就成问题,保荐人与上 市公司对自己制定的方案信心不足。
6.规范对价行为,提高对价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7.形成全面考虑、综合协调、整体配套、统一决策、统 一部署、统一口径的机制。 8.大力发展公募基金以外的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发展合 规的私募基金,建立和谐的股市生态系统,奠定证券市场 稳健发展的基石。 9.规范承诺,严格监督检查承诺的执行情况。 10.严肃查处做票、收买投票人、篡改投票内容的行为。
完善股的十项政策建议

阅读新三板股改中需要关注的特殊问题

阅读新三板股改中需要关注的特殊问题

干货阅读:新三板股改中需要关注的特殊问题一、新三板股改中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案(一)、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瑕疵问题股权不明晰比较常见的有股权代持、历次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诉讼等等。

股权代持的核查首先要从公司股东入手,向股东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权代持对公司上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法律障碍,说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阐述虚假信息披露被处罚的风险,说明诚信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

如果股东能够自己向中介机构说明原因,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股东的说明进一步核查,提出股权还原的解决方案。

核查中需要落实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代持股权时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银行流水,代持的原因说明,还原代持时应当由双方出具股权代持的原因,出资情况,以及还原后不存在任何其他股权纠纷、利益纠葛。

如果股东未向中介机构说明,中介机构自行核查难度较高,但是还是可以通过专业的判断搜索到一些蛛丝马迹,如该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是否参加股东会,是否参与分红,股东是否有资金缴纳出资,股东出资时是否是以自有资产出资,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基本情况等。

(二)、职工持股会清理问题1、职工持股会召开理事会,作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2、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3、转让出资的职工与受让出资的职工或投资人签署《出资转让协议》;4、受让出资的职工或其他投资人支付款项。

职工持股会清理的难点1、职工持股会人数众多,一一清理,逐一签署确认函或者进行公证,难度较大;2、部分职工思想和认识不统一,不愿意转让出资;3、部分职工对于出资转让价格期望值较高;4、拟挂牌公司在历史上未按照公司章程发放红利,职工对公司的做法有意见,不愿意配合;5、职工持股会人员因工作调动、辞退、死亡等原因变动较大,难以取得其对有关事项的确认或承诺;6、部分职工与拟挂牌公司存在法律纠纷,不愿意配合职工持股会的清理。

股份制改制过程中重点问题及处理制度

股份制改制过程中重点问题及处理制度

股份制改制过程中重点问题及处理制度前言股份制改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企开始实施股份制改制,以提高企业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竞争力。

但是,在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重点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并建立完善的处理制度,是国有企业成功实施股份制改制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从股份制改制的重点问题和处理制度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股份制改制的重点问题1. 确定改制标准股份制改制的第一步是确定改制标准,包括改制的比例、股权结构、拟上市地点等。

在确定改制标准时,需要考虑企业现有的财务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发展前景等多方面的因素。

2. 股权分配机制股份制改制过程中,股权分配机制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作为股权分配的主要机构,需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改制目的分配股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权分配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和难度,需要制定合理的分配机制来平衡各方利益。

3. 股权管理股份制改制后,股东的管理和市场情况会发生变化,加强股权管理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在股权管理方面,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对比例较小的股东是否应该进行约束•如何处理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应对主要股东之间的关系4. 人员安置人员安置是股份制改制中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在股份制改制过程中,企业的业务架构和操作方式会有一系列的变化,有些员工岗位会有所调整或取消。

股份制改制不能导致大量员工失业,因此需要制定合理的人员安置政策,包括职业培训、转岗、咨询服务、和平过渡等等。

5. 税收政策股份制改制涉及到的关税、出口退税、增值税等税收政策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企业需要制定适当的税收策略,以确保股份制改制之后仍然能够获得合适的税收减免。

处理制度1. 改制决策制度为了使股份制改制过程更加规范和公正,建立合理的改制决策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改制决策制度包括确定改制标准、审批机构、决策程序等内容,在实施股份制改制的每个阶段都需要加强改制决策的制度运行。

浅谈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几个法律问题

浅谈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几个法律问题

浅谈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几个法律问题【摘要】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举措之一。

本文首先介绍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背景和意义,分析了其在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转型中的作用。

然后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以及在改制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财产权和劳动权问题。

还分析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税收政策,并指出了相关法律问题尚待完善和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的现状。

最后强调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

通过对这些法律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顺利进行,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可靠的基础和保障。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法律问题、背景、意义、法律依据、法律程序、财产权问题、劳动权问题、税收政策、完善、改善、法律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法律保障。

1. 引言1.1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背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我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并完善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有企业在面临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逐渐暴露出管理体制不灵活、效率低下、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

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成为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不仅可以引入民间资本,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提升企业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还可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国有资产的最大化效益。

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国有企业治理水平、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2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意义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意义在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推动企业改革创新,提高企业治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家经济实力。

股份制改制过程重点问题及处理方案

股份制改制过程重点问题及处理方案

股份制改制过程中重点问题及处理办法一、股份公司设立、变更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在股份公司设立时亏损一般情况下,要求控股公司在股份公司设立时盈利,并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剥离调整指导意见》执行。

如控股公司在股份公司设立时亏损,则应:改制进入股份公司的原企业的经营业务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审核股份公司是否符合连续三年盈利的条件时,主要应考察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盈利。

(1)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拟发行上市主体,股份公司具有独立的供、产、销系统。

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与原企业的经营业务在物理形态上(如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等)能够划分清楚,且在财务上也能够与原企业划分清楚。

(2)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前经营业绩的剥离遵循了配比原则,且股份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已对公司改制过程中运用的剥离原则和方法、分帐的合理性发表审阅意见。

(3)独立出来的股份公司与原母体及其控股实体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方交易。

所谓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在股份公司的购货、销货或其他业务中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占同类业务金额的比例超过5%(含),或者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含)以上的。

(4)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及其改制前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是股份公司主要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关中介机构(主承销商、发行律师)已经对公司上述情况进行了审慎调查,并且认为公司符合以上条件。

2、关于商标权的处置问题商标权作为能为公司带来超额利润的一种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

鉴于拟上市公司前三年业绩中包含了商标权给公司带来的超额利润,因此拟上市公司商标权处置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1)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使用的商标权需进入股份公司。

(2)定向募集公司应按上述要求对商标权的处置方式予以规范。

(3)拟上市公司应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权处置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的处置方式。

企业一般性股改中的若干问题及措施

企业一般性股改中的若干问题及措施

纳税Taxpaying经济纵横企业一般性股改中的若干问题及措施金小龙(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嘉兴314001)摘要:随着企业的做大做强,非股份制的组织形式,对组织的发展、规范运作等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本文在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差别的基础上,分析了股份制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并对非股份制的组织形式改造成股份制的组织形式的步骤及改造过程的重点内容等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改造流程2018年10月26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公司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其中第142条,明确了股份公司可以收购自己公司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无须通过股东大会,仅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份的授权,在董事会上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董事通过即可实施。

此项法规的改动,对股份有限公司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做大做强起到了积极作用。

加上当地政府的引导、推动,以及各种股改补助政策出台、落地。

本地较多非股份公司企业开始股改。

本所也承办了多家有限公司的股改工作,其中一家名称为海盐WSh 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电子元件、服装、五金配件、玩具、家用电力器具制造、加工。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业务稳定增长。

但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不大,仅均为150万元,而且公司股改前股东人数多达16人,股权分散,不利于有效形成统一意见。

通过股改,公司优化了股权结构,股东人数减为2人。

为引进外部投资,扩大资本总额,打下了良好基础。

一、股改内涵及股改分类本文所称的股改,全称为股份制改造,它是将非股份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制企业)改造成符合《公司法》规定组织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将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并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承继变更前的债权、债务,这样的一个过程。

根据股改的目的,股改分为:拟发行上市的股改、一般性股改。

论股改承诺的法律界定

论股改承诺的法律界定
“ 诺 ” 之 名 ,实 质 上 是 非 流 通 股股 东 承
股 东 对流 通 股 股 东 实 施补 偿 以及 股 份 禁
的诚 信 与 自律 是 不 现 实 的 , 因此 道 义承 诺 不 符 合 股 改 的实 际需 要 和 承 诺 需 要 切 实履 行 的特质 要 求。 将 股 改 承 诺 定 性 为 合 同 是 不 恰 当 的 。 因 为若 想 成 立 一 个 合 同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是一 方发 出要 约 ,而 另 一 方 作 出承
式 上 恰 恰 符 合 《 同法 》对 于 要 约 的规 合
定 。第 一 ,它 的 内容 是 具 体 确定 的 ;第 二 ,在 非 流 通股 股 东 作 出承 诺 之后 ,只 要 通 过 流 通 股股 东 的表 决 ,非 流 通股 股 东 就会 受其 股 改承诺 的约 束 。
新 股东 作 出承诺 呢? 笔者 认 为 ,这 主 要 是 出 于效 率 和 可 行性 的考 虑 ,如果 每 个 通 过 股权 转 让 成
改 承 诺 本 质 上 是 一种 自律 承 诺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是 否信 守承 诺 ,本 质 上 是 诚 信 问
题。
二 、合 同 说 。 这种 观点 认 为 ,承 诺
具有 合 同性 质 ,上 市 公 司 以及 非 流 通 股
自律 范 畴 ,可 以 随 意撤 销 、更 改 乃 至 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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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经济与法
论 股 改承诺 的法 律 界定
文, 祁伟
股改承诺法律性质的不 同学说
对于 股 改 承诺 的法 律 性 质 ,理 论 与 实 务 界 认 识 不 一 ,概 括 起来 ,有 以下 几

企业改制上市中的法律问题

企业改制上市中的法律问题

企业改制上市中的法律问题引言企业改制上市是指一家企业通过重组、股份制改革等方式,使自身股权变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这是一种常见的企业发展模式,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资金、资源和市场机会。

然而,在企业改制上市的过程中,法律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各个方面,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等等。

本文将探讨企业改制上市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公司法问题股份制改革在企业改制上市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股份制改革。

公司的股份制改革涉及到股权结构、股东权益、股东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企业需要依法成立股份公司,并进行注册登记;其次,进行股份发行、股权转让等相关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明确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公司治理另一个公司法问题是企业的公司治理。

企业改制上市后,股东的权益需要得到保障,促进公司的内部决策和管理的公平和透明。

为了确保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对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等。

此外,企业还应制定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企业运营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证券法问题发行上市审批企业改制上市的过程中,需要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发行上市审批。

在此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文件,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和审批。

审批过程中,需要详细说明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并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

此外,还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项和对公司运营的影响。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操纵市场是指故意干扰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企业应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对内部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股改涉及的法律、税务等问题及全面解决方案!

股改涉及的法律、税务等问题及全面解决方案!

股改涉及的法律、税务等问题及全面解决方案!1.什么是股份制改造?答:股份制改造是指企业通过对业务、治理结构、财务等方面的改革与重组,将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过程。

依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采取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必须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因此,对于非股份制企业来说,进行股份制改造是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必须的前期准备工作。

2.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一般都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答:企业股份制改造应当符合《公司法》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如改制目标是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则还必须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以及《证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等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诸多法律规定。

3.将企业改组成拟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主要从哪些方面着手?答:上市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因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上市公司在业务竞争力上和内部治理、外部竞争的的规范性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

企业改组成拟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也必须从业务、治理规范、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几个方面着手,建立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制度。

4.企业改制一般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和步骤?答:从大的方面划分,一般经过几个阶段:第一、拟订总体改组方案。

一般由企业会同聘请的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改组的财务顾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拟订股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

第二、选聘中介机构。

企业改制除需要聘请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之外,还需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机构将在改制过程中协同证券公司及改制企业完成审计、资产评估、出具法律意见等必要的工作。

第三、开展改组工作。

这是改组方案的实施阶段。

如果企业改组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诸多问题的,均须按要求分别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四、发起人出资。

股改对价会计处理的思考

股改对价会计处理的思考

股改对价会计处理的思考
股改对价是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股票作为对价向股东进行转化。

在股改对价的过程中,企业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那么,股改对价的会计处理应该如何进行呢?
首先,股改对价的会计处理应该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股份制改造的对价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并且应当在企业合并时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其次,对于股改对价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企业需要进行相关的评估工作。

评估的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企业应该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确定股改对价的公允价值,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三,股改对价的会计处理应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

企业在股改对价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股东的权益,以及企业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最后,股改对价的会计处理需要做好相关的会计记录和报表。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股改对价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之,股改对价的会计处理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并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股改对价的会计处理规范、合法、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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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改几个法律问题的再思考

关于股改几个法律问题的再思考

关于股改几个法律问题的再思考▌二、股改的主要问题上述关于股改的基本观点和操作流程通行多年,沿用至今。

但不得不说,这些观点和做法存在诸多问题,应当重新审视。

1.“净资产出资”说不通传统观点认为,股改属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

根据公司法,既然是发起设立,发起人就需要出资;而有限公司的股东显然不可能重新另行向股份公司出资,故创造了“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说法。

为迁就发起设立而创造出来的这一说法,在法理上说不通。

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以出资为对价,获得对公司的股权;而公司对其资产享有所有权。

除非公司清算并分配,股东只享有对公司的股权,而不享有对公司资产的所有权。

股东可以其享有的公司股权出资,却不可以越过公司而直接以公司的资产出资。

因此,“股东以公司净资产出资”的说法不能成立。

此外,出资意味着资产所有权的转移。

而在股改时,公司的资产没有发生权利转移,自始至终都在公司名下,只是在换发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后需要办理权属证书的更名手续,但实际权利并未发生转移。

资产权利未发生转移,怎么能说股东以这些资产对股份公司出资了呢?有人可能会说,股改是先将有限公司清算,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股东再以这些资产对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出资。

这种解释依然难以成立。

根据公司法,公司清算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如通知债权人、编制资产负债清单、偿还债务、安置员工、缴纳税款等,只有在履行完这些程序并扣除相关的成本、损失、费用和税金之后,才能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股改时有限公司并未履行清算程序,而是直接变更为股份公司的。

此外,在多数情况下,股改要保证公司的连续性,以便连续计算经营业绩,满足上市或挂牌的经营年限要求。

如果发生了有限公司清算,公司在法律上和财务上就中断了,还如何连续计算?而且清算分配还会产生流转税问题(非货币资产变现)以及所得税问题(清算期间视为一个独立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将股改解释为有限公司清算,税法上也是说不通的。

股改应注意的问题

股改应注意的问题

如何将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一、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

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二、改制具体操作步骤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

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g、联络发起人;h、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以公司资产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问题探索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问题探索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问题探索
虽然目前股改已经将中国股市最大的瓶颈问题——非流通股份的弱流通性问题解决,但值得注意的是,股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不平等现象并不会随着改革的结束而消灭,如何在改革后对股改中的各种不足之处进行弥补,并采取相应地措施对利益受到损害的股东进行救济是股改的监管机构应该大力解决的问题。

文章透过法律的视角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股改中与股东利益密切联系的相关制度做出了细致地分析,同时提出了一些立法上、政策上的建议,以期能引起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视。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得以实现地保障。

首先,在程序方面,分类表决制度与市场化的协商程序的设计体现了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流通股股东利益保护的良苦用心,虽然两类制度在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上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在制度设计、配套措施等方面的缺陷,使得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也存在着侵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嫌疑。

其次,在实体制度方面,文章主要分析了股改中最重要的对价与承诺,因为它们的如期实现是对流通股股东利益最好的补偿,因此笔者重点分析了承诺的履约担保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并对承诺的履行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目的都在于保障承诺的如期实现,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股改常见法律问题及相关建议

股改常见法律问题及相关建议

股改常见法律问题及相关建议【前言】股改是企业上市之前的关键环节,在此阶段,企业将完成对资产、业务及人员的重组,并逐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满足首发上市的要求。

在改制阶段,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业务连续计算;董事、高管变动;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股权激励等。

本人将结合案例对此类改制常见法律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与大家探讨。

业绩连续计算业绩连续计算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业绩连续计算需以净资产折股为前提公司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其股份。

依据:《首发办法》第9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评估视为新设。

业务重组可能影响申报期业务重组分为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两种情形,并且都设定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三个指标。

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对于相应指标“达到或超过50%,但不超过100%”或者“达到或超过20%”的,则仅对发行申请文件作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并不需要运行一段稳定的时间。

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非同一控制下业务重组根据目前的审核政策,对于非同一控制下重组,则根据业务是否相关及是否触发上述指标而不同,具体如下:比例相关业务不相关业务20%以下无无20%至50%1个会计年度2个会计年度50%至100%2个会计年度3个会计年度100%以上3个会计年度3个会计年度备注:①资产总额指标:购买日前一年末资产总额;②营业收入指标:购买日前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③利润总额指标:购买日前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

【案例】友阿股份(上市时间:2009年7月17日)反馈意见三: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性资产出售和收购行为是否影响经营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

企业改制上市中的法律问题

企业改制上市中的法律问题

• 2.同业竞争的解决 • (1)原则 • 须避免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没有相同或相似之处。
• (2)常用方法: • a.修改有同业竞争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剔除有竞争
的业务;
• b.由拟上市公司收购该有竞争的企业; • c.将有竞争的企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 d.注销有竞争的企业。
(二)股东资格
• 1.法定范围
• 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包 括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国家规定可以投 资的机关法人。
• 2.实践要求
• 在确定拟上市发行公司的发起人时,则必 须从能否顺利争取股票发行上市的角度去 选择。如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在 工商法规中规定是可以的。但是中国证监 会作出的解释却认为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 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存在瑕疵,故凡有存 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作为发起人的公司发 行上市申报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 (2)充分披露 • 应专节详细披露与竞争方的业务竞争情
况以及对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包括:
• 股份公司在发行前或发行后收购竞争方 拥有的竞争性的业务。
• 竞争方将竞争性业务作为出资投入股份 公司,获得股份公司的股份。

• 股份公司对竞争方进行吸收合并。 • 竞争方将竞争性的业务委托给股份公司经
• 2.货币出资
• (1)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就意味着无 形资产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 。
• (2)外币出资 返程投资备案,以及外汇来 源说明
• 3.非货币出资
• (1)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必需经过评估, 同时,已设定担保的财产必需先撤销担保 然后才可以作为出资。
• 2.定向募集公司应按上述要求对商标权的处置方 式予以规范。

如何分析企业股改过程中的涉税问题.doc

如何分析企业股改过程中的涉税问题.doc

如何分析企业股改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企业股改过程中的涉税一、股改的涉税环节分析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在有限公司阶段,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如下会计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所有权权益就是我们所称的净资产。

当公司整体变更成为股份公司之后,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如下会计科目: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在会计处理上,整体变更的过程是: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的账面价值不发生变化,所有者权益(即净资产)总额也不发生变化,仅仅是所有者权益内部科目数额发生变化。

即:有限公司的账面净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一部分转化为股份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股本,剩余的转化为股份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

此时,股份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科目余额是零。

(财务上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企业的留存收益,留存收益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未向股东分配的收益,股份公司新设时点没有留存收益也是正常的)。

可以看出,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都转化为股份公司的股本、资本公积了,那个这个过程怎么涉税了呢?下面分项进行分析:1、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转入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原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就是股东对公司的投入,转为股份公司之后仍是股东对公司的投入,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不存在涉税问题。

2、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的留存收益,现在转为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了,这个过程可以拆分为二:一是将该部分留存收益先分配给股东;二是股东获得这笔分红之后再投入设立股份公司。

很显然,第一个过程,如果股东不是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居民企业的话,从被投资企业获得分红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个毋庸置疑。

3、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转入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最大的争议在这一个转换。

首先看一下有限公司在股改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科目的形成过程: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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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改几个法律问题的再思考【“咨询与v投融界”由融雍投资发布,融雍投资为全国中小企业提供新三板、新四板、上股交及海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贸易金融、财务顾问、财政扶持、收并购服务。

】项目托付者的可靠融资平台,资本供给者的安全投资平台!要上市找融雍!除条文顺序变化外,公司法(2013)关于股改的规定与公司法(2005)相同;公司法(2005)关于股改的规定相对于公司法(1993)有两处变化:1.删除了“股改应按照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办理”的规定;▌二、股改的主要问题上述关于股改的基本观点和操作流程通行多年,沿用至今。

但不得不说,这些观点和做法存在诸多问题,应当重新审视。

1.“净资产出资”说不通传统观点认为,股改属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

根据公司法,既然是发起设立,发起人就需要出资;而有限公司的股东显然不可能重新另行向股份公司出资,故创造了“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说法。

为迁就发起设立而创造出来的这一说法,在法理上说不通。

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以出资为对价,获得对公司的股权;而公司对其资产享有所有权。

除非公司清算并分配,股东只享有对公司的股权,而不享有对公司资产的所有权。

股东可以其享有的公司股权出资,却不可以越过公司而直接以公司的资产出资。

因此,“股东以公司净资产出资”的说法不能成立。

此外,出资意味着资产所有权的转移。

而在股改时,公司的资产没有发生权利转移,自始至终都在公司名下,只是在换发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后需要办理权属证书的更名手续,但实际权利并未发生转移。

资产权利未发生转移,怎么能说股东以这些资产对股份公司出资了呢?有人可能会说,股改是先将有限公司清算,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股东再以这些资产对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出资。

这种解释依然难以成立。

根据公司法,公司清算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如通知债权人、编制资产负债清单、偿还债务、安置员工、缴纳税款等,只有在履行完这些程序并扣除相关的成本、损失、费用和税金之后,才能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股改时有限公司并未履行清算程序,而是直接变更为股份公司的。

此外,在多数情况下,股改要保证公司的连续性,以便连续计算经营业绩,满足上市或挂牌的经营年限要求。

如果发生了有限公司清算,公司在法律上和财务上就中断了,还如何连续计算?而且清算分配还会产生流转税问题(非货币资产变现)以及所得税问题(清算期间视为一个独立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将股改解释为有限公司清算,税法上也是说不通的。

综上所述,“清算后再出资”的解释难以成立。

2.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第169条中增加了“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的规定。

公司法(2013)第168条保留了这一规定。

假定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全部实缴),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即累计亏损100万),盈余公积为0,而资本公积为200万。

在正常情况下,该公司不能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但如果股改,则情况会有所不同。

按照传统做法,该公司净资产为1100万(1000-100+0+200),高于注册资本,符合股改的条件。

股改时,股东以净资产1100万出资,其中1000万计入股本,剩余100万计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均为0。

该公司虽未直接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但股改前的累计亏损之所以在股改后消失,正是源于资本公积的填补。

这种情况在股改中常见,也为监管部门所认可,但与公司法的规定存在冲突。

3.“依审计值”与“依评估值”的纠结在股改的实务操作中,长期存在一个争议,就是依审计值折股还是依评估值折股。

由于主管部门的意见不一,常常造成实务操作的两难。

大多数企业都是在上市或挂牌的前夕才进行股改的。

为了满足上市或挂牌规则中关于持续经营年限的要求,必须保证股改前后企业财务的连续性。

证券主管部门认为,如果以有限公司的评估值为基础进行股改,财务上就中断了,经营年限就要从股份公司开始重新计算。

因此,必须以审计值为基础进行股改。

但是,工商部门的意见则正好相反。

他们认为,根据公司法(2005)第83条或公司法(2013)第82条,净资产属于非货币资产,以净资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以评估值入账,否则可能造成出资不实。

如果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则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遵守工商部门的要求,则经营年限无法计算。

企业经常陷入两难之中。

常见的解决方法是,使评估值高于审计值,以审计值入账。

这样既不会引起出资不实的担心,又可以保证财务的连续性。

但是,如果企业的评估值确实低于审计值,则这个问题还是无法解决。

4.股改期间能否增资或转让股权?企业股改期间,能否增资或转让股权?这个问题在实务中也经常遇到,至今没有定论。

目前主流做法是,在审计和评估的基准日以后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以前,避免发生增资和股权转让。

这样的做的理由不难理解:股改期间保持股权结构不变,有利于保证净资产出资及相应股权的清晰、连续和一致,以减少实体上和程序上的麻烦。

有些地方(如上海)的工商部门明确要求,股改期间股权结构应当维持不变,否则不能办理股份公司登记。

问题是,并没有法律禁止股改期间的股权变动。

从理论上说,股改期间增资或转让股权也不存在任何障碍。

如果仅仅为了避免麻烦而禁止增资或转让股权,难以令人信服。

▌三、对股改的重新梳理笔者结合多个项目的操作经验,对股改进行了重新审视,提出了如下观点,不同于传统的解释和做法,希望推动对股改的深入探讨。

1.股改不是发起设立,而是一种独立的股份公司产生方式笔者猜测,将股改解释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可能是出于如下原因:(1)公司法(1993)第74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这样规定很容易让人理解为:股份公司只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由于在实务中募集设立从未适用过,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只剩下一种,即发起设立。

故只能按照发起设立来解释股改。

(2)公司法(1993)第9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很容易让人理解为股改应遵守发起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但是,上述理解是对公司法的误解,理由如下:(1)公司法(1993)第74条使用的措辞是“可以采用”,读不出“只有两种设立方式”的意思。

(2)从公司法(1993)第三章第一节的结构来看,第73至97条规定的是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和程序;第98至100条规定的则是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二者是并列关系,看不出后者从属于前者的意思。

(3)公司法(1993)第9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但是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立法者删去了“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似乎说明立法者已经意识到股改与新设股份公司的不同;而立法者保留了“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在笔者看来,其意图在于,通过股改而成立的股份公司,也应当满足发起人人数、注册资本限额、章程、组织机构、名称、住所等要求,在这些方面,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是相同的。

(4)如果将股改解释为发起设立,就必然面临出资的问题,而第二部分的分析已经说明,“以净资产出资”或“清算后再出资”的说法经不起推敲。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公司法下,股份公司有三种产生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实际从未适用)以及股改。

股改不同于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是一种独立的股份公司产生方式。

2.股改的本质是同一法律主体组织形式的变更从外观上看,股改导致一个有限公司消失,一个股份公司诞生,与发起设立一个新股份公司的效果相似。

但是,从本质来看,股改前的有限公司与股改后的股份公司属于同一法律主体,股改并没有导致新的法律主体产生,只是既有法律主体的变更。

这种变更是“无缝衔接”,没有任何中间环节。

理由如下:(1)根据公司法原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具有相同的本质特征,如独立法人资格、有限责任、股权可转让,这使得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可以自由切换,而不必经过清算和新设环节。

与之相对,其他形式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变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就不能直接切换,而必须先清算再出资设立。

(2)股改后的股份公司当然承继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

资产和债权债务没有发生实质转移,无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只需要办理更名手续,某些情况下连更名手续也不必办理。

(3)股改后的股份公司延续了有限公司的会计事项和税务事项,从而使得业绩连续计算成为可能。

3.股改不需要发起人协议,也不需要评估和验资如前所述,股改不是发起设立,因此不需要签署发起人协议。

根据公司法,由董事会拟订股改方案,报有限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召开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即可申请股份公司登记,完成股改。

既然股改不是发起设立,也就不存在出资的问题,故不需要评估和验资。

但是审计还是需要的,以确保“折合的股本总额不高于净资产额”。

既然不需要评估,前述“依审计值”还是“依评估值”的争议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4.股份公司沿用有限公司的会计基础,所有者权益科目无需归并调整按照“以净资产出资”的逻辑,在股改时,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科目先合并为单一的净资产值,再按照股东出资的会计处理,分别计入股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科目则归零。

而按照笔者的逻辑,由于否定了“以净资产出资”,且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本质上相同,故股份公司应当沿用有限公司的会计基础,所有者权益科目不做归并调整。

这样就不存在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问题。

当然,如果在股改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相关科目还是应当相应调整的。

5. 股改时可以增资或转让股权按照笔者的理解,股改只是公司组织形式发生变化,没有理由禁止股改时增资或转让股权,在实务操作上也没有无法克服的障碍。

在增资的情况下,如何确保“折合的股本总额不高于净资产额”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如果对有限公司的审计结果表明,净资产高于股本总额,那么只要增资真实足额,就可以确保增资后的净资产仍然高于股本总额。

至于增资价格,由增资者与现有股东商定,与一般增资相同。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只涉及股东之间的交易,不影响公司本身的净资产和股本,只要依据转让协议进行相应变更即可。

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这种情况是否违反“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

笔者认为,不违反该规定,理由如下:(1)只有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情况下,才有发起人。

而股改并非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故不存在发起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2)禁止发起人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转让股份,旨在防止发起人利用新设公司损害他人利益。

而股改是既有公司的变更,不是新设公司,不在立法目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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