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吉林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排迁资

合集下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城建重点工程计划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城建重点工程计划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城建重点工程
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3.09
•【字号】吉市政办发〔2018〕7号
•【施行日期】2018.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城建重点工程计划的
通知
吉市政办发〔2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2018年城建重点工程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责任单位按照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9日
计划说明
一、2018年计划实施项目共分两大类100项,年度计划完成投资100亿元,其中:
(一)十大城镇化项目33项,投资估算58亿元。

(二)其它城建重点工程67项,投资估算42亿元。

其中:城区基础设施工程37项,投资估算29.4亿元;城市维修改造工程10项,投资估算7.2亿元;城市公用设施工程3项,投资估算3.6亿元;城市绿化亮化工程17项,投资估算1.8亿元。

二、房地产开发和棚户区改造1项,投资估算100亿元。

三、2019年谋划项目89项。

文档附件:
2018年计划发文稿(3.2).
xlsx。

吉林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

吉林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

吉林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正文:---------------------------------------------------------------------------------------------------------------------------------------------------- 吉林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动迁安置工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种建设,涉及动迁、安置和补偿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建设动迁和安置,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同时兼顾国家、建设用地单位、被动迁单位和动迁户的利益。

被动迁单位和动迁户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在限期内按时搬迁。

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妥善安置被动迁单位和动迁户。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省的有关规定;管理、检查、指导全市的动迁安置工作;审批建设单位的动迁申请,作出动迁决定;调解、处理动迁安置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涉及动迁安置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承担的工作。

第五条市动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接受委托承办动迁安置工作;建设用地单位能够自行组织的,经动迁主管部门同意,可自行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在本单位住宅区内的动迁安置工作,自行组织。

第二章房屋拆迁与补偿第六条建设用地单位需要拆除房屋,必须持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位置批准书》、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发的《使用国有土地批准书》,填写《动迁审批表》送动迁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房屋评价,并办理房屋产权灭籍手续,领取《房屋拆除通知书》后,方可动工拆除。

在规划改造小区以外进行建设,不得拆除六成新(含六成新)以上的房屋。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吉市财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吉市财发〔2021〕19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范征收部门征收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按国家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执收单位在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向缴款人开具“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五、对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律按照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对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竣工后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备案前,建设单位一律按照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部分。

七、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4月6日。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5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昌邑区、船营区、龙潭区、丰满区以及国家、省、市级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均适用《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条例》所称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和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市建设委员会在裁决中规定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

搬迁期限不得超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拆迁期限。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是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除许可证的申请,核准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发布拆迁公告。

核准延期拆迁、延长暂停拆迁期限;(二)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和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三)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拆迁普查;(四)受理拆迁裁决的申请;(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延长拆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六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拆迁人进行拆迁。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拆迁委托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在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事项。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吉市政办发[2017]46号【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23【实施日期】2017.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吉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 月23 日吉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为全面调查摸清我市城区低效用地现状,切实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盘活建设用地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文件和省国土资源厅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为基本导向,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国土资源利用质量和效益,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

二、工作目标在掌握全市城镇低效用地基本情况基础上,于2018年年底前,完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使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城镇用地结构合理优化,产业转型升级逐渐加快,投资消费有效增长;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显改善,城镇化质量有所提高;土地利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

三、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规划先行。

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制定专项规划,对改造开发的规模、时序等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改造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95)-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四号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95)-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四号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95)正文:----------------------------------------------------------------------------------------------------------------------------------------------------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1995年7月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四号)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搬迁期限,实施中住宅应按15天执行,非住宅应按20天执行。

第三条凡需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除须按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到计划、城市规划、土地、消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取得相关许可证,并须具备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条件,方可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四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拆迁期限是指回迁期限,七层以下(含本数)不得超过18个月(2个自然年内),八层至十五层(均含本数)不得超过3年,十五层以上不得超过4年。

第五条按条例第十条办理的,暂停办理期限超过12个月的可自行解冻。

拆迁人因故不能实施拆迁的,应及时作出报告,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解除暂停办理的通知。

第六条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办理房屋评估和灭籍手续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房屋评估和灭籍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办结评估和灭籍手续,并按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按本款第(四)项规定签定书面协议,必须使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拆迁协议书。

第七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搬迁过渡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

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自房屋拆除之日起6个月内将搬家补助费、搬迁过渡补助费、越冬补助费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每逾期1个月(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加发应发补助费总额的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扩大有效投资加快项目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扩大有效投资加快项目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扩大有效投资加快项目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吉市政办电〔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扩大有效投资加快项目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市政办电〔20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吉林市扩大有效投资加快项目建设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0日吉林市扩大有效投资加快项目建设若干措施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对冲2022年3月以来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影响,加快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推动受疫情影响项目复工(一)有序推动停工项目复工。

依据《吉林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推进重点项目有序开复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防办发〔2022〕132号),每个项目制定复工方案,落实疫情防控、应急处置、人员管理、施工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措施,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有序推动停工项目早复工、快复工,受疫情影响停工项目2022年5月底前全部复工。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负责)(二)着力解决用工用料问题。

加强开复工项目用工供需对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全力保障重点项目用工。

建立从社区、乡镇直通项目工地的施工人员返岗绿色通道,简化返岗人员查验程序,强化施工人员管理。

畅通省市间货物运输,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应发尽发,保障砂石、商砼、预制件、钢构等建筑材料和货物运输通畅。

加快推动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复商复市,优先开通对企业和项目单位物资交易。

(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二、建立完善项目推进机制(三)市级领导包保重大项目机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4]29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7.18【实施日期】2014.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精神,积极有序推进全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重要意义城区老工业区是依托“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重点工业项目形成的、工业企业较为集中的城市特定区域,为我国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为老工业城市的形成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目前仍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但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城区老工业区也出现了落后产能集中、基础设施老化、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棚户区改造任务重、困难群体较多等问题,需要进行搬迁改造。

科学实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对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城市功能、改良生态环境、改善民生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型、加快产业创新升级。

城区老工业区内的企业,大多数是传统工业企业和老国企,企业效益差、包袱重、研发能力弱,设备及工艺技术水平十分落后,加之老工业区内可利用空间已基本饱和,不能满足企业改造升级需要,部分企业已经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通过搬迁改造,将极大地加快企业设备更新速度,加快产品换代和流程再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于工业企业调整结构、提质扩能、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利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和衡量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4•【字号】吉市政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0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有关单位:为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在城市建设发展中让市民得到实惠,使城市形象得到改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城市为目的,全面提高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德政工程、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促进吉林市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重点棚户区的界定城市建成区、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房屋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房屋质量差、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房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连片平房区及旧危楼。

三、棚户区改造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改造原则1. 坚持工业集中区内棚户区优先改造的原则;2. 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补偿安置,利民惠民的原则;3. 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4. 坚持统筹规划,规范操作,配套建设的原则;5. 坚持先易后难,先市区中心再向周边延伸的改造原则;6. 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从2006年起,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建成区、工业集中内现有38片重点棚户区,改造房屋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5万户、14.7万人。

其中:1. 2006年,改造、改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0077户,改造区域内工企单位392家。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收费减免标准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收费减免标准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收费减免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吉市政办函[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收费减免标准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6〕25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2006~2008年《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收费减免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各相关收费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按照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标准执行,确保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相关收费部门或单位要全力支持和配合重点棚户区改造工作,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做到随时接件随时办理,对于要件齐全的项目要做到即来即办。

三、建立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在重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各相关收费部门或单位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对拒不按规定执行或办事拖拉的单位要严加处置,对拒不执行减免标准或故意拖拉的相关责任人,将依照有关程序作出免职处理。

市软办将全面介入并严格监督。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收费减免标准一、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性收费减免明细表┌──┬───────────┬───────────┬───────────────┐│编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单位│减免标准││││├───────┬───────┤││││回迁安置│商业开发│├──┼───────────┼───────────┼───────┼───────┤│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财政局│免收│减半征收│├──┼───────────┼───────────┼───────┼───────┤│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免收│减半征收│├──┼───────────┼───────────┼───────┼───────┤│ 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人防办│免收│减半征收│├──┼───────────┼───────────┼───────┼───────┤│ 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市财政局│免收│减半征收│├──┼───────────┼───────────┼───────┼───────┤│ 5│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免收│减半征收│├──┼───────────┼───────────┼───────┼───────┤│ 6│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市消防支队│免收│减半征收│├──┼───────────┼───────────┼───────┼───────┤│ 7│土地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划拨│与亏损额对冲、││││││注入财政资金周││││││ 转、即征即返│├──┼───────────┼───────────┼───────┼───────┤│ 8│房屋初始登记费│市房产局│免收│减半征收│└──┴───────────┴───────────┴───────┴───────┘二、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事业性收费减免明细表┌───┬───────────┬───────────┬───────────────┐│ 编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单位│减免标准││││├───────┬───────┤││││回迁安置│商业开发│├───┼───────────┼───────────┼───────┼───────┤│1│土地登记费│市国土资源局│免收│减半征收│├───┼───────────┼───────────┼───────┼───────┤│2│用地管理费│市国土资源局│免收│减半征收│├───┼───────────┼───────────┼───────┼───────┤│3│征地管理费│市国土资源局│免收│减半征收│├───┼───────────┼───────────┼───────┼───────┤│4│土地证书工本费│市国土资源局│免收│减半征收│├───┼───────────┼───────────┼───────┼───────┤│5│土地挂牌工作费│市国土资源局│免收│减半征收│├───┼───────────┼───────────┼───────┼───────┤│6│预售许可证公告费│市房产局│无│实际发生│├───┼───────────┼───────────┼───────┼───────┤│7│产权转移手续费│市房产局│免收│减半征收│├───┼───────────┼───────────┼───────┼───────┤│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市环保局│免收│减半征收│││收监测费││││├───┼───────────┼───────────┼───────┴───────┤│9│查档费│市房产局│10元/件│├───┼───────────┼───────────┼───────┬───────┤│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市环保局│免收│减半征收│├───┼───────────┼───────────┼───────┼───────┤│11│楼门牌费│市地名办│免收│减半征收│├───┼───────────┼───────────┼───────┼───────┤│12│防雷检测验收费│市防雷办│免收│免收│└───┴───────────┴───────────┴───────┴───────┘三、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经营性收费减免明细表┌───┬───────────┬────────────┬──────────────┐│ 编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单位│减免标准││││├──────┬───────┤││││回迁安置│商业开发│├───┼───────────┼────────────┼──────┼───────┤│1│土地测绘费│市城区土地测绘工作站│减半征收│全额征收│├───┼───────────┼────────────┼──────┼───────┤│2│土地评估费│评估单位│减半征收│全额征收│├───┼───────────┼────────────┼──────┼───────┤│3│房屋拆迁评估费│评估单位│减半征收│全额征收│├───┼───────────┼────────────┼──────┼───────┤│4│竣工测量费│市勘测设计院│减半征收│全额征收│├───┼───────────┼────────────┼──────┴───────┤│5│地形图│勘察设计单位│按30%征收│├───┼───────────┼────────────┼──────┬───────┤│6│工程勘查费│勘察设计单位│减半征收│全额征收│├───┼───────────┼────────────┼──────┼───────┤│7│建筑物放线测量费│市勘测设计院│免收│免收│├───┼───────────┼────────────┼──────┼───────┤│8│规划设计费│规划设计单位│减半征收│减半征收│├───┼───────────┼────────────┼──────┼───────┤│9│监理费│监理单位│减半征收│减半征收│├───┼───────────┼────────────┼──────┼───────┤│10│建设工程交易费│市工程交易中心│减半征收│减半征收│├───┼───────────┼────────────┼──────┼───────┤│11│桩基检测费│市质监站│免收│全额征收│├───┼───────────┼────────────┼──────┼───────┤│12│室内环境监测费│市质监站│免收│全额征收│├───┼───────────┼────────────┼──────┼───────┤│13│拆迁委托服务费│拆迁单位│减半征收│减半征收│├───┼───────────┼────────────┼──────┼───────┤│14│施工图审查费│市施工图审查处│免收│全额征收│├───┼───────────┼────────────┼──────┼───────┤│15│挖掘费│市政维管处│免收│免收│├───┼───────────┼────────────┼──────┼───────┤│16│上水管线改造、新建工程│市自来水公司│减半征收│全额征收│││费││││├───┼───────────┼────────────┼──────┼───────┤│17│ 供热主干线建设工程费│供热单位│减半征收│全额征收│├───┼───────────┼────────────┼──────┼───────┤│1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费│市房地产测绘大队│减半征收│减半征收│├───┼───────────┼────────────┼──────┼───────┤│19│房屋拆迁管理费│市拆迁办│减半征收│减半征收│├───┼───────────┼────────────┼──────┼───────┤│20│工程质量监督费│市质监站│减半征收│减半征收│└───┴───────────┴────────────┴──────┴───────┘四、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其它减免项目┌───┬───────────┬────────────┬─────────────┐│ 编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单位│减免标准││││├──────┬──────┤││││回迁安置│商业开发│├───┼───────────┼────────────┼──────┼──────┤│1│公厕拆除补偿费(重建)│市政公用局│免收│免收│├───┼───────────┼────────────┼──────┼──────┤│2│树木砍伐补偿费│市政公用局│免收│免收│├───┼───────────┼────────────┼──────┼──────┤│3│占道费│区城管部门│免收│免收│└───┴───────────┴────────────┴──────┴──────┘。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1•【字号】吉市政办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吉林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1日吉林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按照国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总体部署,推进传统建筑建造模式向“建设工期短、环境污染小、能源消耗低、质量水平高”的新兴建筑产业发展,加快建筑产业化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按照“夯实基础,示范引领,创新发展,拉动增长”的工作思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分类推进、逐步推广的原则,大力培育龙头骨干企业,鼓励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转变传统建筑建造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实现房地产业、建筑业、建材业三产联动,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2017年—2025年,力争用9年时间,使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40%。

(二)具体目标。

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试点示范期(2017年—2019年),3年内高装配率试点示范项目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2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

地下综合管廊和轨道交通优先采取装配式施工。

力争建立2个区域性产业化园区,培育5家装配式设计、施工和构件生产一体化的龙头骨干企业(其中钢筋混凝土结构企业3家、钢结构企业2家)。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强城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环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强城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环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强城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环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9•【字号】吉市政办函〔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强城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环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5〕24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吉林市加强城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环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9日吉林市加强城区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环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卫设施包括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和垃圾收集设备,包括配套生活垃圾转运站(箱)、垃圾桶、果皮箱、水冲洗公共厕所等。

第三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城区改造时,规划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将环卫配套设施建设统筹纳入主体工程建设同期规划。

第四条规划部门要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依据环卫设施设置标准,编制新建或改造居民区环卫配套设施专项规划,建设费用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五条居民区规划设计完成后,由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环卫设施设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施工图纸审查手续,以确保配套环卫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到位。

第六条环卫设施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规划内容实施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环卫设施建设内容。

第七条市、区两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随时跟踪监督环卫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和情况,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取消环卫设施建设内容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方案限期整改,确需改变环卫设施设计方案的,需经原规划设计部门批准。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吉市政函〔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函〔2016〕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9日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尽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进一步拓宽棚户区改造项目多元化安置渠道,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保障棚户区居民“早安置、早改善、早受益”,根据国家、省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不含外五县(市)及乡镇和村庄规划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货币化补偿包括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款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购置房屋以及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组织购置房屋补偿等三种方式。

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应当根据征收项目情况,合理确定货币化补偿的具体方式,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第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本市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回迁区项目,被征收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组织购置商品住房补偿。

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组织购置商品住房补偿的,应当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应当购置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户型要求的普通商品住房补偿,原则上优先选择在被征收房屋同类地段购置,同类地段不具备购置条件的,应当选择在符合条件的就近地段购置;政府应当将购置商品住房的位置、户型、价格等信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办理程序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办理程序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
办理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市政办函[2006]24号
【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30
【实施日期】2006.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办理程序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06〕2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办理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招商方案的确定
(一)由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织对计划改造项目进行经济测算,拟定项目招商方案,报实施工作组审批。

(二)对于经济测算为负效益的改造项目,在招商方案中提出弥补亏损方式。

具体方式为:
1.减免土地出让金。

对经营性开发用地部分,通过土地出让金即征即返的方式予以减
免。

具体可采取土地出让金与弥补亏损的政策性补贴对冲或注入财政资金进行周转、分期即征即返等办法操作。

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实施工作组审批。

2.对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部分的事业性收费全额免收,经营性开发部分的行政性收费全额免收。

3.调节项目拆迁范围。

项目拆迁范围划至规划用地红线。

对于项目实施单位拆迁范围以外路径部分的拆迁安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同步实施,其费用由政府承担。

4.适当调整项目规划容积率。

5.建。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12号
【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5.15
【实施日期】2000.05.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3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废止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一二号)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照环
2000年5月15日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推进城市房屋商品化、社会化进程,规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人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选购安置房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物价、房产、土地、规划、城建、工商、金融、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行政主管部门和日常管理机构做好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工作。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落实“稳投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落实“稳投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落实“稳投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落实“稳投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全市落实“稳投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16日全市落实“稳投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会议精神,抓住国家积极财政政策和补短板等机遇,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全市“稳投资”有明显变化,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全市9月份开展“项目建设月”活动,对在建项目、未入统计库项目、计划开工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分别建立台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快推进。

(一)已开工项目抓进度。

全市已开复工5000万元以上项目314项。

其中,新建项目102项,续建项目212项;亿元以上项目227项。

逐个项目明确进度目标,做好要素保障,实施精准调度,推进一批项目年内竣工运营。

(二)未入统项目抓入统。

在314个已开工项目中,未入统计库的项目80项。

要逐项查找未入统原因、限期解决,确保这些项目9月底前入统。

(三)推进一批项目开工。

8至12月,全市计划开复工5000万元以上项目49项,每个新开工项目要制定开工时间表,倒排推进前期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吉林市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各项手续批办,确保按计划开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2•【字号】吉市政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吉林市城区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吉林市城区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城区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结合2007年土地供应情况和2008年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2008年市城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严格按照《2008年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分配表》(附件1)、《2008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用地供应计划表》(附件2)、《2008年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表》(附件3)、《2008年商服用地供应计划表》(附件4)确定的控制指标执行。

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商服用地供地指标为指令性计划指标,已明确到具体地块,原则上不准突破。

除计划执行中期市政府另行批准调整外,未列入计划指标的,本年度内不予供地。

三、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交通运输和水利设施用地供地指标为指导性计划指标,根据年度内实际用地情况保障供应。

四、工业、房地产开发、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商服等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并统一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五、机关团体、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在依法缴纳划拨土地取得收入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函〔2016〕400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函〔2016〕400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函〔2016〕400号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为加快办理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前期手续,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早日开工且前期手续齐全,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列入市城建重点工程计划的项目;高新区、经开区、松花湖管委会、北大壶开发区、中新食品区不在市发改委审批立项的项目,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优化审批流程内容(一)经市政府常务会确定后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计划是项目决策依据,可不报批项目建议书,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可依据城建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以招拍挂出让土地的除外)、环评批复等文件,市发改委直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应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报初步设计)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额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应报初步设计的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额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准;可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项目,市财政局依据城建重点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设计标准、要求的施工图文件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受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投资估算限制)。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中设备价格有市发改委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以市发改委批复的设备投资作为招标上限;没有市发改委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询价调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核定后,列入招标控制价中的暂估价,并作为二次招标上限。

材料基期价格依据《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城建重点工程财政评审的意见》(吉市财请〔2014〕207号)要求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吉市政办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重点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吉林市重点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吉林市重点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服务重点工业项目部署要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改进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大对重点工业项目服务工作力度,全面推进重点工业项目建设,为实现“奋斗三年、总量翻番”提供切实保障,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重点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为确保“绿色通道”顺利运行并切实发挥作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一)成立市推进重点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

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绿色通道”运行工作并结合实际优化运行流程;按照形势发展需要及企业要求创新服务重点工业项目的举措和办法;对“绿色通道”运行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查处干扰影响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的违规违纪行为。

组长:蔡玉和副组长:魏国枫袭景春成员:郭登余王英杰王宗英何宝林夏朝旭杨继臣苏学飞关长吉刘宏伟张国华王绍印陈玉奎乔哲龙候广祥杜彦林孔军(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主任:郭登余(兼)副主任:王英杰(兼)成员:王振亚王锐李冬华张凤群白明哲陈晓涛二、工作制度凡进入“绿色通道”的重点工业项目,从项目立项起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均实行全程代办、特事特办及全程跟踪服务。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6•【字号】吉市政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0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现将《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重点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06]3号)精神,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包括:(一)省财政给予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腾空收益。

(四)城市棚户区居民个人出资资金。

(五)其他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化实施原则。

市财政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

(二)专款专用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上。

(三)效益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棚户区改造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工程拆迁及建设投资。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费用(规划设计、招商、公告、改造项目普查测算、户型设计参赛奖励、违章建筑清理等)。

(三)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及与其相关的项目支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吉林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征
收排迁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吉市政办函[2016]54号
【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1
【实施日期】2016.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吉林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排迁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函〔2016〕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排迁工作进度,加强征收、排迁管理,规范程序,依法依规有效合理使用征收、排迁资金,确保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按计划工期开工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征收及排迁资金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全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征收、排迁资金管理,有利于保障城建重点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开工,按期完工;有利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专款专用,支付征收、排迁资金,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征收及排迁工作主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