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核定利息收入缴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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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较常见,资⾦拆借会涉及到税务问题,所以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员对此都⽐较忙乱。

对于资⾦拆借所涉及的税务具体情况不太了解,店铺⼩编在这⾥为⼤家整理了关于资⾦拆借涉税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家有帮助。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是什么⼀、增值税处理1.⾮⾦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互借产⽣的使⽤价值。

(⼀)企业集团从银⾏借⼊资⾦,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后由集团公司统⼀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条第⼗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于⽀付给⾦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免征增值税。

统借⽅向资⾦使⽤单位收取的利息,⾼于⽀付给⾦融机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将所借资⾦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核算单位和⾮独⽴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于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的业务。

(⼆)企业⽤⾃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

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从实践中看,⼜可分为有偿和⽆偿两类。

有偿使⽤时,根据财税〔2016〕36号⽂件规定,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有资⾦⽆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财税〔2016〕36号⽂件附件1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金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有异

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金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有异

关联企业无偿使用资金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有异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我们是关联企业,好基友吧
即便是好基友,你借了我公司的钱,还是要还的
小样,这么认真
已经还你了
支付了利息吗
当初不是说好了吗?不用给利息的
但我听说无息借款给关联企业,也要缴税的。

这税金谁承担啊
我读书少,别骗我哦
那我问问吧
喂,我咨询个问题咯。

关联企业之间借予资金,也不收取利息(占用费),那么借出方是否要缴税呢?
税海涛声: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无息资金借贷行为,属于“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规定,应当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

税海涛声: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同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自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据此,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反之应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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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风险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风险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风险案例:电子稽查手段与传统查账方式完美结合千万税案成功告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税案例分析(一)营业税及附加问题该单位2009-2011年与其他关联企业的往来款项,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借款收取利息,未对应收取的利息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合计393.63万元。

黑龙江双鸭山市国税局成功办结一起反避税案件2013-12-22双鸭山市宝山区国税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某企业有大量注册资金拆借,存在避税嫌疑。

双鸭山市3户企业与异地1户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为关联企业。

3户企业将暂时闲置注册资金借给异地企业使用,对这一业务没有核算利息收支,属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

按照税法规定,应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在省局的全程指导下,此项工作历时4个月,经过调查、定性、立案、约谈、取证、结案等环节,最终实现了入库税款467万元,2012年3月30人民网在线访谈问: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03-30[肖捷]答按照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我的回答是否能够让您满意?1.营业税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本文为天岳税务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建立,关联企业间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由于存在关联关系,大多数关联企业之间拨付资金采取不签订合同亦不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方式。

当然在上述经济行为过程中,企业一般未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存在的税收问题,而在实务操作中,关联企业间无偿占用资金涉税问题一直备受税务机关关注。

本文结合实际,从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出发,旨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典型案例:A公司为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均为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按照税法规定,A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互为关联方,上述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2012年5月集团公司A公司将16亿元资金分别拨付给B公司、C公司、D公司使用,均未签订借款合同,且A公司不收取利息。

2013年2月,A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调账通知,对其进行税收检查。

随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企业做出认定,认为A 公司将资金16亿元出借给关联方使用,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确认所得,同时按照贷款年利率7%核定A公司该笔业务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在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税企存在分歧。

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无息相互融通资金行为,因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A公司利息收入并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A公司则坚持认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无偿借款给关联方使用实际未取得利息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依据税务机关核定利息收入的主要依据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及营业税法等相关规定。

首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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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如,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

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

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是否涉税

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是否涉税

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是否涉税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闲置资金借给全资子公司使用,不收取利息,请问是否涉及税款?答:增值税方面:企业之间无息借款是否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分析:1、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属于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的条件的,允许免征增值税。

参考一: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参考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参考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参考四:(财税[2016]36号)根据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注释,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金融服务包含借款服务。

企业间的无息贷款,到底交不交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企业间的无息贷款,到底交不交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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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传无息借款给别人2.8亿,倒缴百万增值税,在实践中,企业之间提供无息贷款,你交税了吗?
今天和你一起聊这个事,给我留言,说你的故事。

相关政策(可略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大家看法
牛戈说:
企业之间的无息贷款,应视同有偿提供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论是。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基本上没有进行利息结算。

在这项业务当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你会处理吗?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1、增值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应视同销售,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无偿借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定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否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印花税企业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另外,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免税规定1、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符合统借统还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借款免征增值税3、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发生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资金往来方式。

然而,如果未能遵循相关税收法规,可能会引发涉税风险。

本文将就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进行探讨。

一、涉税风险分析1.1 欺诈风险:一些企业可能利用无偿借款等手段进行虚假交易,以转移利润、避税或逃避缴纳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损失。

1.2 被动租税风险: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没有合理的业务目的和合理的定价基础,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构损失”、“不当转移定价”等税务风险。

1.3 税收合规风险:若未能及时、正确履行相关报告和申报义务,可能导致因未能提前披露相关情况而被认定为行政处罚,增加相关税务风险。

二、涉税风险控制2.1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明确资金往来政策、审批流程等,以规范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行为。

2.2 合规管理无偿借款事务:企业应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规定,合理管理无偿借款事务,确保无偿借款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3 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企业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发现风险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性。

三、合规运营策略3.1 充分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应充分履行相关纳税义务,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避免出现逃税等问题。

3.2 合理设定无偿借款政策: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无偿借款政策,明确借款用途、期限、利率等要素,确保无偿借款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3.3 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企业应不断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加强财务运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做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降低税务风险。

结语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是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企业应积极采取控制措施,避免出现不良后果。

只有管控好涉税风险,企业才能稳健发展,合规运营,获得长期的成功与发展。

希望企业能够重视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涉税风险,并积极开展相应的风险控制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涉税政策研究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涉税政策研究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涉税政策研究作者:杨晓萍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13期摘要:目前,许多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一般不去考虑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由于税法对关联企业之间资金的有偿使用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关联企业间资金的无偿占用规定的并不十分明确,本文试图对此方面相关涉税政策进行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关联方;资金占用;无偿;涉税政策;研究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7-0195-0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投资控股关系日趋复杂,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也越来越频繁,虽现行有关法规规定,严禁非金融企业进行资金拆借,但现实中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现象十分常见。

在此过程中,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

按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的有偿使用,税法已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关联企业间资金的无偿占用,又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关联企业间资金的无偿占用涉税事宜进行探讨。

例如,A公司投资1000万元成立B公司(A、B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B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0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一年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无偿提供5000万元的资金给B公司使用,B公司在合同到期时归还本金。

假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

一、营业税涉税分析以下,笔者对营业税从企业间有偿借贷、企业间无偿借贷、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角度进行分析。

(一)企业间有偿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即为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母子公司间无偿使用房产应按关联方交易纳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母子公司间无偿使用房产应按关联方交易纳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母子公司间无偿使用房产应按关联方交易纳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某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其公司有下属几家全资子公司,其中有一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房屋无偿使用。

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纳税?主要涉及哪几种税?这种情况确应按关联方交易纳税。

主要涉及营业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无偿使用子公司房产,税务机关要对营业税进行调整。

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母公司是无租使用子公司房产的,但仍应由母公司代子公司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联企业资金占用费涉税事宜浅析

关联企业资金占用费涉税事宜浅析
维普资讯
关联企 业 资金 占庸凑 涉税 事 宜浅析
。黄 辩
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 ,公司间投资控股关系 日曲复 杂, 关联 交 易行 为亦 随 之频繁 , 关联企 业何 以各种 名义 支 付资金 占用费 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 虽然根据现行有关法规 规定 , 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 , 但实 际上关联企业 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拆借现象十分常见 , 两者并不能严格 区 分。 近期还派生 出一种新的资金 占用费支付形式 , 即对长 方面尚存在值 得商榷之处 。 是, 从税法规定上分析。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 ( 实施细则” 规定 ) “ 外费 用 ,是 指 价外 向贿买 方 收取 对这种新的资金占用费的支 付方式, 本文将尝试对其潜在的涉税事宜举例作一浅析 。 [ 案例 ] 某企业 ( 以下简称 … )向其关联 企业 ( A’ 以 下简称 … ) B 销售商品 , 但未结算货款。 此后双方签订协 议 ,以B未能及时支付贷款 ,占用 了A的流 动资金为由, 商定 由B支付资金 占用费给 A 通常情况下 , 注册 十 师往往会从 下三个方面关注
建议把 “ 交增值税 ”升格 为总帐 ( 应 一级 ) 目 科
。刘汝燮 高 泉 高庆红
点, 它有进项税额抵扣, 并实行专用发票 , 监控特别严密; 3 在会计核算上有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 它可以有借方 援明细科 目。 它下面设立了“ 项税额”。 进 I 、已交税金 “ 转 ( ) 余额, 采用专设 的多栏式明细帐 , 每月要编 “ 应交增值税 出来交增值税 ‘ ‘ 减免税款” “ , 销项 税额” “ 、 出口退税” 、 建议把 “ 应交增值税”升格为一级科 。 进壤税额转出” “ 、 出日抵碱 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转出 明细表”等。因此 , “ 多交增值税 “ 未交增值税”等 1 个兰级明细科 目。 0 目。好处为: 1 可简化和方便核算 , () 减少差错 , 提高工 鉴于 : 1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 , () 它在整个税收 作效率和会计信息质量 ; 2) ( 方便审计和财税人员监督 、

关联企业间资金无偿占用的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间资金无偿占用的税务处理

作者: 胡龙照
作者机构: 浙江天健东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77-77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占用资金 关联企业 企业间 税务处理 资金占用费 房地产企业 企业所得税 交易活动
摘要:近几年来,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相互占用资金现象越来越普遍。

从笔者接触的诸多企业来看,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不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若处理不好企业遇到的税务风险就比较大。

如某房地产企业因无偿借给关联方资金使用未计收入,被税务机关以漏税之名处以几百万元的罚款。

那么,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在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应如何处理?请看下面这个例子:。

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需要缴税吗?

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需要缴税吗?

关联企业之间“⽆息借款”需要缴税吗?⼯作中遇到问题解决不了怎么办?新政策不知道从哪⾥学习怎么办?很长时间没有给⾃⼰充电财税问题交流分享群同⾏业精英害怕被淘汰了怎么办?祥顺财税俱乐部为您推荐:财税问题交流分享群交流+定期财税直播课程+每⽇分享学习⼲货分享+每周财税新政汇总,只等你来!近⼏年,在经济下⾏压⼒⼤、银根紧缩的情况下,企业之间的借款⾏为越来越多,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息借贷的情况更是常见。

那么,关联企业之间“⽆息借款”需要缴税吗?这是您在祥顺财税俱乐阅读的第13,078篇作者介绍1案例甲公司与⼄公司于2019年9⽉共同投资2000万元成⽴A公司。

其中,甲公司投资1400万元,占70%的股份,⼄公司投资600万元,占30%的股份。

因A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甲公司2020年3⽉⽆偿借款1500万元给A公司,请问该笔⽆息贷款,应如何进⾏税务处理?2税务处理分析(⼀)⽆息借款要缴增值税吗?根据财税〔2016〕36号⽂件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息借款,属于⽆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规定,⾃2019年2⽉1⽇⾄2020年12⽉31⽇,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偿借贷⾏为,免征增值税。

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符合这个条件,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息借款要缴企业所得税吗?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的从事⽣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付价款、费⽤,⽽减少其应纳税的收⼊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合理调整。

另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所⽀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息借款,属于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税务机关有权进⾏合理调整,即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补税的风险。

财税实务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风险

财税实务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风险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风险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一种是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营业税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

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
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

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无偿租赁房产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无偿租赁房产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无偿租赁房产的涉税处理刘焱【摘要】近几年,一些企业的集团规模在不断增大,产权关系呈现日益多元化,关联交易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多.关联交易有其好的一面,可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但是在实践中,关联交易不公允的问题却十分普遍,而会计又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般情况下,往往以交易价格来确认收入,在关联方之间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可按其差价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不公允不仅侵害交易对方、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低劣,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更重要的是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容易被企业用于操纵国家税收.【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3(000)008【总页数】3页(P64-66)【关键词】关联企业;涉税处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市场竞争能力;会计信息质量;关联交易;房产;租赁【作者】刘焱【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近几年,一些企业的集团规模在不断增大,产权关系呈现日益多元化,关联交易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多。

关联交易有其好的一面,可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但是在实践中,关联交易不公允的问题却十分普遍,而会计又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般情况下,往往以交易价格来确认收入,在关联方之间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可按其差价计入资本公积。

关联交易不公允不仅侵害交易对方、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低劣,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更重要的是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容易被企业用于操纵国家税收。

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人为制订内部交易结算价格,逃避国际纳税义务,我国对转让定价避税都采取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

下面举例说明:A公司于2012年1月将开发的商品房租赁给独立法人的酒店公司使用,根据合同约定,在租赁之日起一年内免收租金,一年后按约定的租金价格收取租金。

【王建伟】再谈关联方无偿借款的营业税纳税调整问题税里税外

【王建伟】再谈关联方无偿借款的营业税纳税调整问题税里税外

【王建伟】再谈关联方无偿借款的营业税纳税调整问题税里税外一、问题的提出:邹城市地税局的解答署名为邹城市地税局的《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问题》一文(参见2015年11月26日小陈税务博客),对关联企业间借款方式进行了不同模式的细分,并给出了不同模式的具体涉税处理的回答。

对邹城市地税局在此文中营业税涉税处理的回答,笔者不敢苟同。

该文在“一、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几种主要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企业把自有资金借给关联方使用,不收取利息。

这种模式可以根据是否签订借款协议或者合同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企业把自有资金借给关联方使用时,借款协议或者合同既未约定利息,实际也未收取利息。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把自有资金借给关联方使用时,借款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收取利息,但实际未收取利息。

”然后该文在“三、区别不同模式实施相关税收应对的几点建议(一)第一种模式的税收应对。

对于第一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它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这种行为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经济利益,符合政策规定,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提缴纳营业税(统借统还业务除外)。

由于是向关联企业的借款,贷出款项企业虽然未收取货币、货物,但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有理由地认为该单位收取了其它经济利益,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其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进行合理地调整,并补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一点澄清:国税函发〔1995〕156号说了什么邹城市地税局关于第一种模式下的回答是总局对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营业税处理的直接答复,还是该局依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所作出的自行回答呢?我们可以通过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十来看看具体问题的回答: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关联企业间“无息”拆借资金,到底要不要确认利息收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联企业间“无息”拆借资金,到底要不要确认利息收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联企业间“无息”拆借资金,到底要不要确认利息收入?-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业务案例嘉诚公司与讯达公司在同一城市,同为XX集团下的子公司,2017年发生了以下经营行为:1、2017年嘉诚公司向讯达公司拆借资金5000万元,由于同属于集团内部企业,所以相互之间并未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2017年嘉诚公司亏损300万元,讯达公司亏损100万元;3、2017年嘉诚公司向讯达公司拆借资金5000万元,如果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7%计算,利息为350万元;4、2017年嘉诚公司与讯达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25%。

政策依据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国务院令[2002]362号)3、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政策解析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两家企业在同一城市,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一样,均为25%,两家企业均为亏损企业,是不是属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没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呢?也就是说是否不需要确认利息收入与支出呢?很显然是不属于。

我们先来看一下,嘉诚公司与讯达公司关联交易,对国家总体税收收入有何影响呢?1、原则上嘉诚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讯达公司则应对借款利息全额作应纳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利息确认后,嘉诚公司亏损650万(未确认利息前亏损300万元),讯达公司盈利250万元(未确认利息前亏损100万元),当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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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核定利息收入缴税?-财税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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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于2011年1月与B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设立C公司。

A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

2012年1月,A公司将自有资金2000万元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当年C公司没有反映支付利息情况,A公司也没有收取利息记录,自然也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B、C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注册地在同一城市,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当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93%。

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认为,虽然A公司未收取利息,但应根据税法规定调整其应税所得。

请问是否正确?
答:对关联企业之间资金的有偿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第二条明确,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应核定利息收入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关联企业一方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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