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案
美国布朗诉托皮卡案废奴运动的重要胜利
美国布朗诉托皮卡案废奴运动的重要胜利在美国历史上,废奴运动被视为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奠定了黑人解放的基础。
其中,布朗诉托皮卡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是这一运动中的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胜利。
本文将对布朗诉托皮卡案的背景、案件过程以及其对美国废奴运动的重要性进行论述。
背景在20世纪中叶,美国仍然存在严重的种族隔离问题。
虽然林肯总统在19世纪60年代通过《解放宣言》废除了奴隶制度,但黑人仍然面临着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其中,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成为了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黑人学生与白人学生在学校接受的教育资源和待遇上存在严重的不平等。
案件过程布朗诉托皮卡案起源于一个普通的家庭纠纷,然而它却演变成了一场颠覆种族隔离政策的战斗。
1951年,布朗一家的女儿琳达在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一所公立学校被拒绝接受入学,原因仅仅是因为她的肤色是黑色的。
布朗一家对此感到愤慨,并找到了当地的民权组织寻求帮助。
民权组织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诉讼和抗议活动,将这个案件引入了司法程序。
最终,这一案件在1954年被送上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庭审。
经过一番激烈的辩论和研究,法院以9:0的投票结果做出了历史性的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政策在公立学校中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废奴运动的重要胜利布朗诉托皮卡案被普遍认为是美国废奴运动的重要胜利之一,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1. 打破种族隔离政策这一判决为后来的废奴运动提供了法律和道义上的支持。
它明确宣布种族隔离政策是非法的,违反了宪法所保障的平等权利。
这为后来的种族平等运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推动了美国社会的变革。
2. 影响教育领域布朗诉托皮卡案对美国教育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迫使政府和教育机构开始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种族间的不平等,确保黑人学生能够享受与白人学生一样的优质教育资源和待遇。
这一案件催生了一系列的教育改革,为后来的公民权益运动提供了动力。
外国法律案例报告分析
外国法律案例报告分析外国法律案例报告分析:美国《布朗诉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美国《布朗诉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是美国历史上一起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案件。
该案于1954年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推翻了种族隔离政策,对于消除种族歧视和推动公民平等权利具有重大影响。
本篇报告将对该案进行分析。
首先,该案的背景是美国南方各州存在着严重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政策。
在此背景下,美国国家协进会(NAACP)为推动废除这些政策而代表一名非洲裔美国女孩琳达·布朗(Linda Brown)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诉讼的主要争议点是美国南方各州的公共学校通过种族隔离政策,剥夺了非洲裔美国学生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其次,该案的裁决对于消除种族歧视和推动公民平等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最高法院在裁决中认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该裁决推翻了1896年《皮克斯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中“分离但平等”的原则,肯定了公共设施的种族隔离违反宪法。
再次,该案的影响逐渐扩展到美国其他领域。
自《布朗案》以来,美国逐渐废除了各种形式的种族隔离政策,重建了一个平等的教育环境。
此外,该案也为后来的民权运动和公民抗议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启示,成为推动美国社会进步的重要里程碑。
最后,虽然《布朗案》取得了重大胜利,但美国仍然存在种族歧视和不平等的问题。
该案的影响力仍在继续,促使人们反思并推动更多的改革。
例如,近年来,美国社会不断发生的警察暴力事件和种族主义别扭现象,引发了对于种族平等和司法公正的广泛讨论和抗议。
正是《布朗案》为这些问题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和思想启示。
综上所述,《布朗诉教育局案》是一起具有重大意义的外国法律案例。
该案通过推翻种族隔离政策,为消除种族歧视和推动公民平等权利树立了榜样。
然而,该案也提醒我们,尽管取得了重要胜利,但仍然需要不断努力,推动更广泛的社会变革。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483 (1954),全名Oliver Brown et al.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et al.,以下简称布朗案)是一件美国历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指标意义的诉讼案。
该案于1954年5月17日由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决定,判决种族隔离本质上就是一种不平等,因此原告与被告双方所争执的“黑人与白人学童不得进入同一所学校就读”的种族隔离法律必须排除“隔离但平等”先例的适用(该先例由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简称普莱西案──所建立)[1],因此种族隔离的法律因为剥夺了黑人学童的入学权利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2]而违宪,该法律因而不得在个案中适用,学童不得基于种族因素被拒绝入学。
因为本判决的缘故,终止了美国社会中存在已久白人和黑人必须分别就读不同公立学校[3]的种族隔离现象。
从本判决后“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被推翻,任何法律上的种族隔离随后都可能因违反宪法所保障的同等保护权而被判决违宪;同时本案也开启了接下来数年中美国开始废止一切有关种族隔离的措施;美国的民权运动也因为本案迈进一大步,此后数年中美国社会的种族融合(英语:Racial integration)与民权扩张等社会上的改变开始兴起且方兴未艾。
美国种族隔离的历史美国的种族问题是从1781年开国之初就存在的重大具争议性议题,对于旧英国殖民时期所带来的黑人,新的国家究竟要在他们的奴隶地位问题上采何种态度,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
1808年国会虽通过法案禁止从海外输入奴隶,但仍然容许各州自行决定是否蓄奴。
而自从工业革命以来,以工业为主的北方各州对于人力的需求降低,因此和以农业为主、人力需求仍多的南方各蓄奴州(英语:Slave state)在奴隶问题上的冲突越来越大[4]。
美国著名案例
美国著名案例美国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其法律体系极为完善,案例法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美国著名案例既有历史悠久的经典案例,也有近年来备受瞩目的新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到各个领域,包括刑法、民事法、商法等等,对于理解美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著名案例,以便读者对美国法律体系有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这个案例发生在1954年,当时美国南部的种族隔离政策非常严格,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在学校中被强制分开。
布朗一家为了让他们的女儿能够就近接受教育,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历史性的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这一判决奠定了种族平等教育的法律基础,对于美国民权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另一个著名案例是《米勒诉加里松案》(Miller v. California)。
这个案例发生在1973年,涉及到言论自由和淫秽物品的定义。
该案例的判决导致了美国对淫秽物品的定义发生了重大变化,也为言论自由的范围重新划定了界限。
这个案例在美国社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也成为了后来类似案件的重要先例。
此外,还有《罗伯茨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这一历史悠久的案例。
这个案例发生在1803年,涉及到司法复核的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一案件中首次行使了宪法复核的权力,这一判决奠定了美国司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也为后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奥伯格费尔诉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
这个案例发生在2015年,涉及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一案件中做出了历史性的裁决,宣布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判决对于美国社会具有深远的影响,也为全球范围内的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总的来说,美国著名案例涉及到各个领域,对于美国法律体系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比较著名的剽窃案例
比较著名的剽窃案例剽窃是指未经允许或抄袭他人的作品、思想、研究成果等,以自己名义进行发布或宣传。
在学术界、媒体界、艺术界等各个领域都存在剽窃现象。
以下是一些比较著名的剽窃案例。
1. 杰伊逊·布朗案:杰伊逊·布朗是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他在一篇文章中剽窃了一位学者的观点和文字,被揭发后被迫辞去法官职务。
2. 马丁·路德·金案:马丁·路德·金是美国著名民权运动领袖,他的演讲《我有一个梦想》被发现与一位印度学者的演讲存在大量相似之处,被指责剽窃。
3. 亨利·哈特案:亨利·哈特是英国作家,他的小说《独立宣言》被指控剽窃自一位美国作家的作品,引起了广泛争议。
4. 约翰·拉克斯顿案:约翰·拉克斯顿是美国记者,他在一篇报道中剽窃了一位记者的文章,最终导致他被解雇。
5. 唐纳德·麦克里奇案:唐纳德·麦克里奇是一位知名音乐家,他被指控剽窃了一位作曲家的音乐作品,引起了音乐界的轩然大波。
6. 海伦·道森案:海伦·道森是一位著名的历史学家,她的一本书被揭发剽窃自一位学者的研究成果,遭到了学术界的严厉批评。
7. 罗伯特·米勒案:罗伯特·米勒是一位知名的戏剧导演,他的一部剧目被指控剽窃自一位戏剧作家的剧本,导致了版权纠纷。
8. 亚历山大·斯密斯案:亚历山大·斯密斯是一位科学家,他的一篇研究论文被揭发剽窃自一位同行的研究成果,引起了科学界的震动。
9. 安迪·沃霍尔案:安迪·沃霍尔是一位知名的艺术家,他的一幅画作被指控剽窃自一位摄影师的照片,引起了艺术界的争议。
10. 约翰·史密斯案:约翰·史密斯是一位著名的作家,他的一本小说被发现与一部电影存在大量相似之处,被指控剽窃。
这些案例都反映了剽窃现象在各个领域的普遍存在,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知识产权,也损害了剽窃者的声誉和信誉。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法律与影响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法律与影响2011.08.041966年,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带领黑人孩子前往密西西比州全白人的学校(AP Image)。
1966年,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带领黑人孩子前往密西西比州全白人的学校(AP Image)。
(本文由詹姆斯•帕特森撰写,摘自美国国务院出版物《历史学家谈美国》[Historians on America]。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法律与影响作者:詹姆斯•帕特森法律与影响黑人作家拉尔夫•埃利森(Ralph Ellison)在1954年5月听到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的裁决时,对一位朋友感言道:“孩子们面前打开了一个多么美好的充满各种可能的世界!”当时的其他黑人领袖对最高法院的这项一致裁决——取缔政府支持的美国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也同样感到振奋。
黑人主办的《哈莱姆阿姆斯特丹新闻报》(Harlem's Amsterdam News)称此裁决为“自解放宣言以来黑人最重大的胜利”。
该案原告首席律师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回顾说:“我当时高兴得一切都麻木了。
”马歇尔预期,在5年内,国家支持的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将被完全取缔。
1954年黑人领袖和白人自由派人士的这些热情期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布朗案(此项裁决后来的简称)否定了最高法院在早先“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 ,1896)中作出的关键性裁决,即只要黑人和白人分别使用的设施是平等的,政府官员可以实行种族隔离。
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肯定了“隔离但平等”的理念,使之被用于美国处理黑人与白人关系的许多方面。
1863年,在美国内战期间,林肯总统(Abraham Lincoln)发布《解放宣言》(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解放了美国黑奴。
宪法经典案例
宪法经典案例宪法是一国的最高法律文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基石,宪法的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体和政治文化。
经典案例是通过司法实践而形成的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和影响力的案例,充分展示了宪法在维护公民权益和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宪法经典案例进行相关参考内容的探讨。
一、案件名称: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该案件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之一,它对美国种族隔离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也为美国民权运动奠定了基础。
该案于1954年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结果废除了公立学校种族隔离政策,并确认了一项基本原则: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
参考内容:- 该案件的重要意义:该案子反映了美国宪法在维护公民平等权利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对种族隔离政策的废除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该案也被广泛运用于其他领域,为进一步推动民权运动和平等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 宪法第14修正案的意义:宪法第14修正案对保障公民平等权利起到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作用。
该修正案规定了“人人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禁止联邦和各州政府对公民进行任何形式的不平等对待。
该修正案至今仍然是美国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
- 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该案件还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裁定来保障公平正义和维护公民权利。
二、案件名称:南非《宪法法院案》(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South Africa)南非《宪法法院案》是南非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宪法案件,它标志着南非从种族隔离制度向多元民主国家转型的重要一步。
该案于1995年由南非宪法法院裁定,确认了新宪法的合法性,并有效地推动了南非的法治建设和民主改革。
参考内容:- 该案件的历史背景:该案是南非政治转型的重要里程碑。
西方信仰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美国诉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年)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它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终结,开启了民权运动的新篇章。
本案起源于1951年,原告布朗夫妇因子女在学校受到种族歧视,向堪萨斯州托皮卡教育局提起诉讼。
经过多年的审理,最终在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历史性的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
二、案件经过1. 原告布朗夫妇起诉1951年,原告布朗夫妇因子女在学校受到种族歧视,向堪萨斯州托皮卡教育局提起诉讼。
布朗夫妇的子女在托皮卡市的公立学校就读,但该市实行种族隔离政策,黑人学生只能就读于条件较差的学校。
布朗夫妇认为这种政策侵犯了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
2. 地方法院审理堪萨斯州地方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地方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3. 上诉至最高法院地方法院的判决引起了广泛争议,被告方不服判决,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同意审理此案。
4. 最高法院审理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听取了双方律师的辩论,并组织了大量的证据调查。
5.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历史性的判决。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
三、判决的影响1. 结束种族隔离政策美国诉布朗案的判决,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终结。
自此,黑人学生可以进入白人学校就读,美国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现象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2. 推动民权运动美国诉布朗案的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此判决的影响下,美国黑人及其他少数族裔开始争取平等权利,民权运动迅速发展。
3. 促进了法律改革美国诉布朗案的判决,对美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高法院的判决为后来的法律改革提供了依据,推动了美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美国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起源于堪萨斯州托皮卡市,原告是一位名叫布伦达·布朗的黑人小女孩。
她因种族歧视而被当地公立学校拒绝入学。
原告的父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案件经过多次审理,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原告方主张,种族隔离制度导致了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之间的不平等,侵犯了黑人学生的受教育权。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5月17日对该案作出判决,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代表法院发表判决意见。
法院认为,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因此,法院判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并要求废除该制度。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案件之一。
该案对美国法律、社会和教育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消除种族隔离:该案判决标志着美国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被正式废除。
此后,美国各级政府开始采取措施,消除其他领域的种族隔离现象。
2. 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布朗案强调了平等保护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重要性,为后续的民权运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3. 教育公平的推进:该案判决促使美国教育部门关注教育公平问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学生的扶持力度。
4. 民权运动的发展:布朗案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为消除种族歧视、争取平等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法律分析1. 宪法解释:布朗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进行了新的解释。
法院认为,平等保护原则不仅要求政府不歧视任何群体,还要求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历史上形成的歧视现象。
2. 法律推理:法院在判决中运用了法律推理方法,分析了种族隔离制度对黑人学生和学校教育的影响。
210490687_一个父亲的抗争:布朗案与种族隔离制度的终结
History 历史自美国建国后,种族矛盾一直是国内问题的重中之重。
在宏观层面上,奴隶制度、南北内战、民权运动等重大事件深刻影响了美国历史的走向,重塑了国家的整体面貌;在微观层面上,黑人不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在权利被侵害后走向法院,产生了许多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判例,如催发美国内战、被称为“美国宪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以及确立“隔离但平等”原则、使得种族隔离合法化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
当然,还有绝对无法被忽视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以下简称2020年,非裔美国男子乔治·弗洛伊德因白人警察暴力执法而不幸死亡,引发了全美范围内的大规模抗议,继而发展为一场轰轰烈烈的“黑人的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运动。
在这场运动背后,黑人的诉求已从事件本身扩展到消除种族歧视、社会不公、贫富差距等一系列更为根本性的制度顽疾。
这一事件再次将黑人问题曝光至全球公众面前,看似偃旗息鼓的种族矛盾原来并未真正解决,黑人与白人之间的裂缝只是缩小了,仍未得到彻底的弥合。
摇摆的审判 系列之十一而惨烈的内战。
尽管南北内战初期南方军胜多负少,但北方凭借人口、工业、经济、道义等优势取得了最终胜利。
为了巩固胜利成果,兑现《解放黑奴宣言》的承诺,北方主导的国会通过了3条宪法修正案:第13修正案旗帜鲜明地宣布废除奴隶制和强迫劳役(除非是惩罚犯罪行为);第14修正案规定了特权或豁免权条款、正当程序条款、平等保护条款等,实质上确认了黑人的美国公民地位;第15修正案赋予了黑人选举权,规定这项权利“不得因种族、肤色或过去的劳役状况而被合众国或任何州否认或剥夺”。
3个修正案尤其是第14修正案,其影响之深人流行歌曲。
但这个名称的内涵逐渐发生了流变,成为了蔑视和侮辱黑人的代名词,并由此发展出了吉姆·克劳主义。
根据吉姆·克劳法的规定,在公共空间对白人和黑人实施种族隔离措施,学校、餐馆、剧院、卫生间、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被划为泾渭分明的两个区域,黑人不得进入白人专属的地带。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及其影响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隔离”平等与否?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Brown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347U.S.483【1954】),是美国最高法院1954年审判的一个着名判例。
该判例顺应了美国当时民权运动的历史潮流,推翻了最高法院先前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最终导致了一场美国人生活中的社会与文化革命。
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这一判例史的时候,不仅对这些名垂青史的大法官当年的智慧和勇气唏嘘不已,更重要的是要探究:为什么在宪法条文只字未变的情况下,对“隔离”究竟是否平等的问题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回答?在这些完全不同的司法解释后面,蕴涵着怎样的法理学问题?一、“隔离但平等”原则:“隔离”,指的是种族隔离。
美国的种族问题十分复杂,可以说基本构成美国社会和政治的焦点问题。
立宪建国时,北方和南方达成妥协,允许南方保留奴隶制。
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
在这种理念下怎能容忍奴隶制?最终,美国爆发了南北战争。
这场战争解放了南方的黑奴,并通过了三条宪法修正案。
第十三条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第十四条修正案承认黑人的公民地位,并以限制州权的形式对种族平等保护作了权威表述:“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州不得制定或执行任何限制合众国公民特权或豁免的法律。
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对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
”①第十五条修正案则保证了黑人的选举权。
这三条修正案,特别是第十四修正案关于法律的平等保护条款,把《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变成美国人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这标志着美国人民争取法律平等保护的斗争获得了历史性成果。
但宪法的通过和宪法的实施是两回事。
美国最高法院在早期解释和适用第十四修正案的一系列判例中严重地限制了这项宪法权利。
其中,确立“隔离但平等”原则的普莱西案②就是一个影响大而深远的恶劣判例。
美国法律上经典的案例(3篇)
一、背景介绍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震惊世界的教育平等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涉及了美国种族隔离政策的合法性问题,对美国的种族关系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件起因1949年,非洲裔美国人罗莎·帕克斯(Rosa Parks)在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乘坐公交车时,因拒绝给白人让座而被逮捕。
这一事件引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爆发。
在民权运动的高潮期,非洲裔美国人开始挑战种族隔离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件之一就是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三、案件过程1949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一名非洲裔美国学生路易斯·布朗(Louis Brown)因种族隔离政策无法进入当地白人学校就读。
随后,布朗的家人向当地教育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取消种族隔离政策。
此案历经多年,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听取了双方律师的辩论,并仔细审查了相关的证据。
法院最终判决,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并宣布种族隔离政策为非法。
四、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该案对美国的种族关系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废除种族隔离政策:布朗案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政策为非法,为美国消除种族歧视奠定了基础。
2. 促进民权运动:布朗案判决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推动了美国社会对种族平等问题的关注。
3. 保障公民权利:布朗案判决强调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平等保护条款的重要性,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4. 改变教育制度:布朗案判决促使美国各州逐步废除种族隔离政策,推动了教育制度的改革。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
该案不仅废除了种族隔离政策,还为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布朗案的影响下,美国社会逐渐走向平等与和谐,为后世树立了榜样。
第2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布朗案件
第十五章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1954)美国的奴隶制度在1861年至1865年南北内战后得以最终废除,但种族隔离制度在战后仍然得以存续,种族矛盾依然严峻,有色人种特别是黑人与白人之间的新的矛盾逐渐积累,到二十世纪已极端尖锐,如果再以一场战争而取得种族隔离制的废除,历史进步意义固然巨大,但付出的代价恐怕会更为巨大。
幸运的是,在法治的旗帜下,人民运用法律武器开辟了一个新的战场,以宪法为依托,以争取自由和平等权利的一系列案件为代表,终于汇成民权运动的潮流,创造了历史。
在这一系列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v.BoardofEducation)的判决最为著名,它吹响了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
一、白人学校拒绝了林达·布朗奥利佛·布朗生于1919年,住在堪萨斯州的托皮卡,他是一位铁路焊工。
布朗家住在铁道不远的一边,离布朗工作的地方倒是不远。
布朗家整天都可以听到火车来去的噪声。
因为托皮卡公立学校系统实行种族隔离,布朗的女儿林达·布朗每天上学得先步行一段,赶到车站再改乘公共汽车,穿行21个街区,最后才能赶到她那所专门供黑人孩子念书的小学。
距她家仅七个街区远的地方就有另一所小学,可她去不了,因为那是专门给白人孩子设置的,它只招白人学生。
1950年9月,林达将要上三年级了,布朗领她到白人学校,想让她进入这所学校。
布朗在政治方面不是狠活跃,下班之后主要的活动就是到当地教堂去做助理牧师,现在,他只是不再想看到女儿被迫穿过调车场去上学。
然而,白人学校拒绝录取林达。
布朗于是就去向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NAACP)在本地的领导人麦肯雷求助。
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早就想找个机会来与教育委员会进行较量了。
虽然与其它地方一样,在公共学校等领域的隔离政策是托皮卡的生活现实,但很少有人愿意提出挑战。
现在麦肯雷抓住了布朗的这个机会,他认定这是采取法律行动的时候了。
种族隔离布朗案法律争点讨论[指南]
种族隔离布朗案法律争点讨论法律争点讨论由于在挑战种族隔离的法律过程中,原告势必会面对到「隔离但平等」的前案法律原则,因此必须在本案中想尽办法从该原则下手。
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策略除了在下级法院举证出种族隔离措施在实际运作上造成了许多不平等的事实,更要提出对此原则最根本性的质疑,主张在各个公立学校尽管表面上为「隔离但平等」,但实际上却「隔离且不平等」,而且种族隔离是永远「不可能平等」的;当然被告一方就要努力说服最高法院「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基本上为合宪,力争双方所争执的种族隔离法律为合宪。
从以上这一点来看,双方势必争夺第14条修正案「同等保护权」如何解释的主导权,以便于在论述如何适用同等保护权,同等保护权的内涵为何等问题上,达成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方法,从而论证「隔离但平等」的法律原则在第14条修正案所指出的最高原则「同等保护权」底下,样态到底为何(也就是讨论该「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到底有无违反同等保护权)。
审理过程案件首先在1952年在最高法院举行听审,瑟古德·马歇尔面对的对手是约翰·威廉·戴维斯──1924年美国总统选举中民主党选举的候选人,80岁,且相当雄辩。
约翰·威廉·戴维斯首先提出论点,主张从南北战争结束后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形成背景来看,当时的立法者认为同等保护权的保障范围并不包含公立教育;瑟古德·马歇尔另一方面则提出各方面专家的证据,证明种族隔离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
言词辩论结束后,最高法院大法官就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权是否应是否包括公立教育的提供无法达成共识,因此法院决定先驳回上诉。
1953年,立场保守的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突然死于重度心肌梗塞,大法官的组成面临改变,当时共和党的总统德怀特·艾森豪随后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产生一位新任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
然而,令所有人觉得惊奇的是,厄尔·沃伦随后在一连串的最高法院判决中所表达的政治立场却比一般较保守的共和党人还要来的偏向自由派。
美国种族平等教育法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20世纪中叶,美国种族歧视问题严重,尤其是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现象。
在美国南方,公立学校普遍实行种族隔离制度,黑人学生被迫进入条件较差的学校,而白人学生则就读于设施完善、师资力量雄厚的学校。
这种不平等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不满。
在此背景下,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二、案情简介本案原告为黑人学生布伦达·布朗(Brenda Brown)和其父亲罗伯特·布朗(Robert Brown)。
他们向密苏里州堪萨斯城的教育委员会提起诉讼,指控该委员会实行的种族隔离教育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堪萨斯城的教育委员会辩称,根据1948年的“斯沃特诉教育委员会案”判决,种族隔离教育政策并未违反宪法。
因此,他们没有违反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三、法院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由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担任审判长。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种族歧视。
因此,种族隔离教育政策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的绝对优势通过了判决。
法院指出,种族隔离教育政策本身就构成了对黑人学生的歧视,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法院判决要求密苏里州的教育委员会立即废除种族隔离教育政策,并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学生都能在平等的教育环境中接受教育。
四、影响与意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案件之一,它标志着美国种族平等教育政策的转折点。
以下是本案的影响与意义:1. 废除种族隔离教育政策:布朗案判决要求废除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政策,为黑人学生争取了平等的教育机会。
2. 促进了种族平等:布朗案判决为美国种族平等运动注入了新的活力,推动了美国社会的种族平等进程。
3. 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解释:本案判决对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进行了新的解释,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国法律公平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纳·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被残忍杀害。
警方经过调查,很快将嫌疑人锁定为辛普森。
然而,在随后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辛普森被判无罪,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本文将从法律公平性的角度,对这一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辛普森的指纹、血迹以及现场留下的鞋印等。
然而,在法庭上,控方并没有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辛普森就是凶手。
此外,一些证据在提取、保存和鉴定过程中存在瑕疵,使得部分证据被法庭排除。
2. 被告辩护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采用了“种族歧视”和“警察不公正执法”的策略,试图证明辛普森被冤枉。
他们认为,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种族歧视现象,对辛普森进行了不公正的对待。
同时,律师团队还试图证明,警方在提取和保存证据过程中存在瑕疵,使得证据不具有可靠性。
3. 法庭审理结果经过长达数月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结果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许多人对法庭的判决提出了质疑。
三、法律公平性分析1. 证据不足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庭判决辛普森无罪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
虽然警方收集了大量证据,但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辛普森就是凶手。
在法庭上,控方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使得陪审团无法得出有罪判决。
2. 被告辩护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在法庭上的辩护策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但并不能完全否定法律公平性。
律师团队的权利是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3. 种族歧视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提出了种族歧视问题。
虽然这一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但并不能证明法庭的判决存在不公平现象。
在法庭上,控方和辩方都有权利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法庭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
布朗案:种族平等从教育开始
布朗案:种族平等从教育开始作者:林海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05期说起“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对于美国社会的意义,用多少溢美之词都不过分。
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光里,一系列主张种族隔离的法律,剥夺着黑人学童平等入学的权利。
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裁定,这些法律违宪无效,并宣布美国社会中存在已久的“隔离但平等”的说法,不过是一种变相的歧视。
人们不但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还应当有权平等地生活在一起。
“隔离但平等”,可能吗?美国的种族隔离问题由来已久。
对于旧英国殖民时期所带来的黑人,新的国家究竟要在他们的奴隶地位问题上采何种态度,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
1808年,国会虽通过法案禁止从海外输入奴隶,但仍然容许各州自行决定是否蓄奴。
随着1861年亚伯拉罕·林肯就职美国总统后,南方各州开始担心传统的产业以及奴隶市场遭到冲击,南北战争于是爆发。
经历了四年战火,国会终于新增了宪法第13至15条修正案,废止奴隶制度并赋予黑人平等的选举权,黑人从此被解放,拥有了公民的身份。
然而,自内战结束至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之前,南方各州一直被白人掌控。
这些南方白人在不能蓄奴的情况下,转而通过了许多对黑人不利的法律,比如“祖父条款”及吉姆·克劳法等。
“祖父条款”对投票者进行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或纳税与否的审查,限制只有“条件”较好的选民有投票权。
黑人实际上拥有的社会经济资源较差,往往难以通过审查而拥有投票权。
因此,黑人在政治上无法与白人相抗衡。
吉姆·克劳法则是著名的隔离法案。
法案设立了层出不穷的种族隔离措施,规定各种公共设施如旅馆、学校、厕所、公共汽车、火车、飞机、餐厅、运动设施、俱乐部、医院等都要根据种族的不同而隔离使用。
在种族隔离制度下,黑人往往受到歧视,只能使用次等设施,缺乏社会资源,却又不能选举代表来改变不平等的现状。
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创设了“隔离但平等”原则。
美国布朗法案
美国布朗法案
• “影响美国历史的25个法案”之一的著名的“布朗法案”, 即“1954年布朗起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一案 • 美国黑人学生琳达· 布朗(Lynda Brown)每天要穿过一个 铁路然后走很长一段路,才能到达位于堪萨斯州托皮卡市 的学校。而她家附近就有一所学校,但是那所学校只招收 白人学生。琳达的父亲决定让她在这所白人学校读书但遭 到拒绝,他向法院起诉了教育委员会。 • 美国最高法庭的决议认为“隔离但平等”法例是不符合宪 法的,这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白人和黑人。这个有历史意 义的判决,允许黑人儿童和白人儿童同校学习,终结了种 族教育隔离。 • 随后,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有补偿教育政策性质的措 施,为美国的教育平等做出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 补偿教育的原因:“教育不平等并不是当代文明带来的一 个普遍而又不可避免的结果,而是一种人为选择,是人们 对谁应该接受教育,怎样接受教育以及以什么代价来接受 教育所做的共同选择的结果”。
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案
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案
事件概述:
该案件是一起与教育和种族平等有关的重要法律案件。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的判决,推翻了“分离但平等”原则,宣布在公立学校中实行种族隔离是违宪的。
具体情节:
本案起因于1951年,当时莱斯特·布朗(LeRoy Brown)等13名非裔学生家长将他们的子女申请入读托皮卡市公立学校,但被拒绝录取。
学校系统实行严格的种族隔离政策,根据“皮克斯案”(Plessy v. Ferguson)中通过的“分离但平等”原则,被告辩称虽然种族分离,但公立学校在设施和资源上对白人和非裔美国学生是平等的。
但布朗等家长认为种族隔离会对他们的孩子造成不公平待遇,并对他们的教育机会产生负面影响。
他们起诉了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声称其种族分离政策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案件审理过程:
该案件在美国最高法院进行了复杂的审理。
最终,最高法院三位法官撰写了决定意见,于1954年5月17日作出判决。
法院一致裁定,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此前通过的
“分离但平等”原则不再有效。
判决后果:
布朗诉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对种族隔离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
这项判决奠定了种族平等在公共教育中的基础,并为后来的民权运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此外,判决还催生了一系列废除种族隔离政策的法院判决,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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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1954)美国的奴隶制度在1861年至1865年南北内战后得以最终废除,但种族隔离制度在战后仍然得以存续,种族矛盾依然严峻,有色人种特别是黑人与白人之间的新的矛盾逐渐积累,到二十世纪已极端尖锐,如果再以一场战争而取得种族隔离制的废除,历史进步意义固然巨大,但付出的代价恐怕会更为巨大。
幸运的是,在法治的旗帜下,人民运用法律武器开辟了一个新的战场,以宪法为依托,以争取自由和平等权利的一系列案件为代表,终于汇成民权运动的潮流,创造了历史。
在这一系列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v.BoardofEducation)的判决最为著名,它吹响了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
一、白人学校拒绝了林达·布朗奥利佛·布朗生于1919年,住在堪萨斯州的托皮卡,他是一位铁路焊工。
布朗家住在铁道不远的一边,离布朗工作的地方倒是不远。
布朗家整天都可以听到火车来去的噪声。
因为托皮卡公立学校系统实行种族隔离,布朗的女儿林达·布朗每天上学得先步行一段,赶到车站再改乘公共汽车,穿行21个街区,最后才能赶到她那所专门供黑人孩子念书的小学。
距她家仅七个街区远的地方就有另一所小学,可她去不了,因为那是专门给白人孩子设置的,它只招白人学生。
1950年9月,林达将要上三年级了,布朗领她到白人学校,想让她进入这所学校。
布朗在政治方面不是狠活跃,下班之后主要的活动就是到当地教堂去做助理牧师,现在,他只是不再想看到女儿被迫穿过调车场去上学。
然而,白人学校拒绝录取林达。
布朗于是就去向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NAACP)在本地的领导人麦肯雷求助。
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早就想找个机会来与教育委员会进行较量了。
虽然与其它地方一样,在公共学校等领域的隔离政策是托皮卡的生活现实,但很少有人愿意提出挑战。
现在麦肯雷抓住了布朗的这个机会,他认定这是采取法律行动的时候了。
在托皮卡的其他几位非洲裔美国人家长也加入了诉讼。
1951年3月22日,布朗等人在协会找的律师帮助下向美国地区法院在堪萨斯的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要求下令禁止托皮卡继续在公办学校实行种族隔离。
二、堪萨斯法院驳回起诉1951年6月25日至2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布朗和其他非洲裔家长控诉说,他们的孩子要求进入白人学校遭拒。
一个叫席拉斯的家长解释了为什么他和其他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进入白人学校:我们并不是要暗示我们的教师不能够教我们的孩子,因为他们非常优秀、聪明,这些老师有能力教育我们的孩子——白人或者黑人孩子。
但是我的意思是我和我的孩子们渴望光明,整个有色人种都在渴望光明。
得到光明的唯一途径是在他们是婴儿的时候及长大以后都在一起。
下一步法院听取了一些专家作证,他们说隔离学校是不平等的,因为它给黑人儿童一个强烈的暗示——他们低人一等。
隔离的学校系统永远不能洗清这一耻辱。
堪萨斯州城市大学基础教育系主席胡夫作证说:白人孩子占了我们国家孩子的90%,有色人种孩子必须和他们生活在一起。
如果有色人种孩子得不到学校中与白人孩子交流的经历,那么他们的课程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教育委员会的律师回答说,堪萨斯大学的浴室及其他公用设施也是隔离的。
隔离学校为非洲裔美国儿童对未来作为成年黑人进入了现实生活作了准备。
隔离制度触及到托皮卡和其他许多地区的每一生活领域。
律师说,法院无权仅凭这一个案子作出什么规定,应该考虑公共学校隔离制度的合法性。
教育委员会认为隔离学校不会带来什么危害,毕竟,弗里德里克和乔治——所有有名的非洲裔美国人——都取得很大的成就,尽管他们遇到过比隔离教育设施更大的障碍。
这种说法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
虽然一些特殊的人能战胜困难取得成功,但对大多数非洲裔美国人来说,隔离制度只能导致更少的机会。
最终,堪萨斯的法院驳回了布朗的起诉,因为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96年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v.Ferguson)中所作出的判决,种族隔离制度与宪法第十四条并不冲突,这是一种“隔离但平等”(separatebutequal)的制度。
虽然如此,但堪萨斯法院明确表示,它对此判决并不是完全满意的。
1952年10月1日,原告方提起上诉。
三、瑟古德·马歇尔律师的努力布朗案所涉及的问题一开始就是公立学校的设立实则背离公众利益问题。
按照今天的观点,这种学校教育的区别对待当然不合情理,但在五十多年前,多数人并不知道教育不平等到底是怎么个不平等。
相比学校里种族隔离相当严重的南方各州,托皮卡市还算是比较好的,它实际上在1954年该案做出判决之前就已经在中学中取消了隔离。
所以说,布朗案对于当地教育委员会来说只是个相对温和的诉讼。
当年在南卡罗来那州克来尔顿县上学的约瑟夫·莱因相比来说要不幸得多,他要去上的黑人小学有800名学生,而全校统共只有10个教师,整个学校里连个室内水管都没有。
他回忆说:“即使对我们这些当时还是小孩子年龄段的人,也能强烈地意识到这种不平等的事实,对此当然也是极端憎恶,但没有办法,那就是生活现实。
”莱因的父亲当时是个牧师,也曾经把布朗案中包含的另一起诉讼告到了法院,此案即从属于布朗案之一的“布里格斯诉伊里特案”(Briggsv.Elliot)。
莱因的这一诉讼当然也没有什么特殊之处。
最高法院1896年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就认定了“隔离”是合法的存在、跟种族“平等”一样都不违宪。
可是在南方,连三岁小孩子都知道这种所谓的平等只是一个幻觉,在布朗案之前的几十年间,南卡罗来那州投在每个白人孩子身上的教育经费是黑人孩子的十倍,佐治亚、密西西比和亚拉巴马州也至少有五倍之多。
第二次世界大战改变了这一切。
根据史料,在二战中,有90多万非洲裔美国人被召入军队,而一般人或许难以想象,这个军队内部也实行着种族隔离。
这在今天来看显然荒唐至极,当时对军心和民心的影响之深也可想而知。
一位黑人下士战后回国时骂道:“我在军中服役四年,解放了无数的荷兰人、法国人,而如果回国后再让亚拉巴马州版的德国人虐待我,老子宁愿去上吊!我参军参战是个黑人,现在回来就是个男人了。
”在一个多种族的移民国家里,“亚拉巴马版的德国人”当然是白人,白人就要比黑人优越——黑人士兵的无奈与愤怒可想而知。
二战后,这种种族歧视的情势确实难以继续了,全国有色人种福利促进会(NAACP)会员一下子从1940年的5万猛增到1946的45万,也就不奇怪了。
到了50年代,种族隔离的第一道裂痕实际上早已经显现。
1947年时,加利福尼亚州废除了种族隔离学校,黑人选手杰克·罗宾逊在垒球比赛中首次出场,打破了体育比赛的种族限制。
一年后,杜鲁门总统废除了军队体系的种族隔离制度。
社会在裂变与重组,NAACP在不断壮大,这时,一个人走上了历史前台,他就是NAACP的律师瑟古德·马歇尔。
马歇尔毕业于巴尔的摩一所实行着种族隔离制度的大学,他后来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非洲裔最高法院大法官,而50年代时他还只是个执业律师,但他感到时机来了:现在已经不是仅仅要解除种族隔离和平等权的问题,而是更多。
当然,国会或执行当局并不会把这当一回事,国会山仍然被南方人把持着,对那些人来说,要给公民权立法根本是件不可能的事。
早在1935年,有人呼吁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支持保护黑人的反私刑法案立法时,罗斯福告诉一位黑人领袖说:“我可不能冒那个险。
”连罗斯福这样的伟大人物也没这个勇气,更不要说其他那些政客了。
到1950年为止,瑟古德·马歇尔已经赢得了三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诉讼,都是有关大学生要求废止种族隔离制度的诉讼案件。
此后,赢得大学里这种隔离之诉对律师而言已经是一个相对容易的目标。
当然,也有三个例外:华盛顿的霍华德大学、那什维尔的医学院、还有南方各州,它们仍然不给黑人任何的大学教育机会。
政界既然无望,斗争看来只能从法庭上入手。
NAACP开始策划其成员的系列诉讼,目标直指“在一个非种族隔离的基础上赢得教育平等权,对此一朝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马歇尔回到南卡罗来那州着手工作,在那里他接手的案子主要是争取平等公共设施和公交乘车权,并以此指向种族隔离本身。
次年春,马歇尔在克莱尔顿县居民的集体诉讼中首次叫板“隔离但平等”的判决。
同类的案件在弗吉尼亚州的德拉威尔、华盛顿同时展开诉讼。
在托皮卡市,当地的NAACP分部找到了奥利佛·布朗,时年32岁的这位父亲爽快地答应了要求,和几个伙伴一起去最近的白人学校,要求学校接受他们的孩子入学。
所有的人无一例外都受到了拒绝,诉讼随之展开。
各地的案子一个接一个地提出、审理、上诉,如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
从1951年到1952年,各个案件依照各自的法律程序有序地进行着,低级法院法官基本上都是延期审理或者直接否决NAACP的诉讼请求。
到了1952年秋天,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把全案合并为“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以拆除学校的隔离开始冲击隔离制度,从阻力来看南方势大,宜从北方入手,而NAACP的诉讼案主要以南方居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却选用堪萨斯州的这个案件为代表,策略上确实很有讲究。
据汤姆·克拉克法官说,这样做,“目的是使整个问题不会带着一股纯粹反对南方的印象”。
最高法院的这一选择为未来可能与国会的对抗埋下了伏笔,确实很滑头,当然,也很对头。
然而,从各个方面的迹象来看,时任首席大法官弗莱德·文森会反对推翻普莱西案一案的判决。
NAACP的领导层也很紧张,度量形势后,一些人开始担心马歇尔律师会不会在诉讼中做得太过分而导致相反的结果。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公民权的里程碑及其烦难的遗产》一书的作者、历史学家詹姆斯·佩特森指出,当时“有一种普遍的不妙的感觉在群众中弥漫,即如果你这么坚持做了而最后又败诉了,你可能又会让普莱西判例被强化一次,从而影响又一代人”。
当然,NAACP并非只担心这一点。
NAACP律师助理菲利浦·艾尔曼在该案判决之后很久在接受采访时曾说:“我们在12月初提出的上诉,是以NAACP的名义但有所保留,我个人进NAACP也是抱着渐进主义的期望,因为促进会的人都不知道怎么做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只要文森还是首席大法官,想推翻种族隔离制度,仅此努力而言简直就是个错误。
一切都太早了。
”看来,大法官们的阻力才是真正的阻力。
这似乎是一句废话,但在50年前的那些个日日夜夜里,有多少人为了命运安排、或者为了改变命运而对法官怀着微茫的希望啊。
四、大法官与大结局大法官们于1952年12月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但他们的意见和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
在两派意见中,支持原告方立场的是大法官雨果·布莱克,他认为学校的隔离制度是一种“希特勒式的信条,鼓吹的无非是南方人所信仰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