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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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1、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办发[1999]29号)、《山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条例》(鲁发[1999]26号)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研究开发成果的总称,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材料、新产品、新品种、新发现和新理论等。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运用我院职务科技成果或医院引进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兴办科技企业等活动。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我院任务或利用工作时间、专业知识以及我院的物质、名义、图书资料、设施、设备、仪器、资金、场地等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3、我院科技成果转换工作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科教科统一管理,各科室具体实施。

4、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医院和科室利益。

5、医院鼓励我院在职或离退休人员通过联合开发,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或利用现有技术和条件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工作。

6、医院鼓励职务科技成果优先在医院内进行转化,医院将科技成果作价金额的60%用于鼓励成果完成人(主要完成人所得份额不少于七种的50%),10%列入院科技开发基金,30%上交医院。

7、在我院不能独立转化的成果,可以技术入股或联合开发的方式实施转化。

采取技术入股方式者,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可以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除外),医院将企业按股份分红金额的50%奖励成果完成人(主要完成人不少于七种的50%),5%作为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用,10%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所在科室,10%列入院科技开发基金,25%上交医院。

采取联合开发方式者,医院将联合开发的净收益中提取30%奖励成果完成人(主要完成人不少于七种的50%),提取30%奖励参与联合开发的人员(主要人员不少于其中的50%)。

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技术成果完成人、参加转化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四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五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应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包括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3. 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4.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5.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第三章收益分配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 支付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2. 支付参加转化人员的奖励;3. 支付单位的合理支出;4. 剩余部分归单位所有。

第九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的价值、转化收益以及转化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参加转化人员的奖励应当根据其在转化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贡献以及成果转化后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单位的合理支出包括为科技成果转化所投入的资金、设备、场地等成本以及为实施转化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地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单位应当定期向科技行政部门报告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科技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鲁科字〔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条件及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支持政策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中试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快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我省转化落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试示范基地,是指以行业优势科教资源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中试设施设备、具备专业人才资源、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发,进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中试示范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备、管理安全规范、运营模式清晰、服务业绩显著、示范作用突出等基本特征。

第三条鼓励各类园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中试示范基地,面向社会提供中试服务。

支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联合龙头企业共同建设中试示范基地。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级中试示范基地认定备案相关工作。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科技成果的产生和应用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青岛市设立了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以便科技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能够准确了解并顺利办理科技成果的登记手续。

一、登记的科技成果范围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适用于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及其应用产生的成果。

这些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二、申请科技成果登记的主体1. 科研机构:包括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

2. 科技工作者:包括科研人员、发明人、设计人员等。

3. 企事业单位:包括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三、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的流程1.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的技术报告、专利文件、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2. 在线预约:申请人可以通过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提供的在线预约系统,选择时间和地点进行预约。

3. 提交申请:申请人在预约的时间和地点,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向登记机构递交申请。

4. 审核和登记:登记机构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要求,就进行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

相关信息将在指定时间内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登记机构将为申请人发放相应的证件。

四、科技成果登记的注意事项1. 时间限制:科技成果登记要求在获得成果后的一年内办理,过期将无法登记。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的,可向登记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2. 权益保护:科技成果的登记将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

申请人可凭登记证书维护自身的权益。

3. 多种形式:科技成果的登记形式多样,可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多种方式进行登记。

4. 审核标准:登记机构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会有相关的回复和建议。

五、科技成果登记的意义与影响1. 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的登记将有力地保护科技工作者的知识产权,促进创新环境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摘要:一、引言二、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简介1.定义与目的2.适用范围三、办理流程1.申报材料2.申报时间3.审批流程4.审批结果四、申报主体与条件1.申报主体2.申报条件五、申报材料要求1.材料清单2.材料格式与要求六、注意事项1.申报注意事项2.审批注意事项七、联系方式八、结语正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已成为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

为了让广大科研人员和企事业单位深入了解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相关政策,本文将对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定义、适用范围、办理流程、申报主体与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解读,为大家提供实用的办事指南。

二、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简介1.定义与目的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成果推广等活动中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审核、评价和备案的一项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管理和保护,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

2.适用范围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适用于以下范围内的科技成果:(1)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取得的成果;(2)技术开发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取得的成果;(3)技术改造成果:包括对现有设备、工艺、生产流程等进行改进、提高、创新的成果;(4)成果推广与应用: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在大规模生产中的应用和推广取得的成果。

三、办理流程1.申报材料办理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科技成果登记申请表;(2)科技成果研究报告;(3)科技成果评价报告;(4)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证明;(5)其他相关材料:如专利证书、技术秘密证书、新产品证书等。

2.申报时间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常年接受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3.审批流程(1)申报单位提交材料;(2)审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3)专家评审: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4)审批结果公示: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审批结果公布:公示结束后,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1年6月28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24年8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技术研究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五章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第六章科技创新人才第七章科技金融第八章区域创新与开放合作第九章科技创新保障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科技创新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强化科技自立自强战略支撑,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构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贯通融合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青岛市通知附件1: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

青岛市通知附件1: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

附件1: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四条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参加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的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

第二章成果评价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凡经试点地区、部门及行业协会(简称试点管理部门)确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所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评价。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进行评价。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原创实用版】目录一、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背景和目的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三、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申报时间和地点四、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注意事项五、青岛市生育登记服务指南六、生育登记服务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七、生育津贴网上申报办事指南八、总结正文一、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背景和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山东省开展了 2023 年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此举旨在推动科技创新,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潜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主要针对山东省内单位单独研究开发,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省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

其中,执行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具体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材料:包括成果名称、完成单位、完成人、成果简介等基本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材料: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科技成果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登记成果:审核通过后,对符合要求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并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三、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申报时间和地点申报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申报地点:山东省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四、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注意事项1.提交材料需齐全、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登记资格。

2.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结束后,成果完成单位要及时将成果应用情况报送有关部门。

五、青岛市生育登记服务指南青岛市生育登记服务主要针对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山东省户籍人口、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在山东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夫妇。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生育登记服务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下:1.提交材料: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结婚证、生育医疗证明等。

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经营、管理等领域,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社会化。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应当坚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升级相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机构,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主体和职责。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测。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收益分配管理第九条收益分配管理应当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的归属和分配原则。

第十条收益分配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的分配机制,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收益分配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的使用机制,确保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用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示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科技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管理中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规(2021)16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改革提效,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1月30日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组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外地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绩效导向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五条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第六条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

2.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各级工作部署,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编制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项目申报指南,建立项目库。

3.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管理。

4.负责项目立项、重大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5.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技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1. 确定科技成果的市场需求: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前,首先要明确该成果是否符合市场需求。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行业分析等方式,了解市场的需求情况,确定科技成果的市场潜力。

2. 确定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路径: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和市场需求,确定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路径。

可以选择自主创业、技术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商业化产品或服务。

3. 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可以通过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式,确保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4. 寻找合作伙伴: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需要与相关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可以选择与企业、投资机构、科技园区等合作,共同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

5. 制定市场推广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后,需要进行市场推广,吸引客户和用户。

可以制定市场推广计划,包括宣传推广、营销策略等,提高科技成果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6. 风险评估和管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可以对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转化过程中的风险。

7. 资金筹措: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

可以通过政府资金扶持、投资机构投资、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所需的资金,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

8. 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可以与相关的企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

9. 监督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后,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了解成果的转化效果和商业化情况。

可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10. 持续创新和改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和改进。

可以通过技术升级、产品改进等方式,提高科技成果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二、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集1. 某大学的科研团队研发出一种新型的太阳能电池技术,可以有效提高太阳能电池的转化效率。

科技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1.前言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科技成果的转化是将科技创新转化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和质量,各行业纷纷制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以规范转化过程,推动技术创新持续发展。

2.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技成果应用到实际生产和社会生活中,是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目标。

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经济效益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2 社会效益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需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2.3 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必须要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推动创新,提高技术壁垒,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3.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原则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3.1 依法依规科技成果转化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2 公平公正科技成果转化应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和公正进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3 鼓励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应鼓励和推动创新,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3.4 融合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应与产业融合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和经济的良性互动,推动产业的协同创新。

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基本要素为了更好地管理科技成果的转化,各行业制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4.1 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前需要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价,包括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估,从而确定科技成果的转化潜力和价值。

4.2 转化方式选择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和市场需求,选择适合的转化方式,包括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合作、产业化等方式。

4.3 转化合作机制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与其他组织和企业进行合作,形成合作机制,包括共同研发、产学研合作、技术转让等形式。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推动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青岛市设立了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以便科技人员和相关机构更加高效地进行登记事务。

二、登记类别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主要分为以下四个类别:发明专利登记、实用新型专利登记、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

根据不同类别的需求,申请人可以选择相应的登记类别。

三、申请材料准备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国家授权公告或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根据不同的类别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

3.申请书:申请人需填写科技成果登记的申请书,并在表格上进行相关信息的填写。

4.技术交底书:对科技成果的技术特性和成果进行详细的介绍和交底。

5.验收报告:一些科技成果需要提供相应的验收报告,以验证成果的可行性和应用性。

四、办理流程1.准备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2.递交材料: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交到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窗口,窗口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初步的检查核对,并填写受理登记表。

3.资格审查: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将对递交的材料进行阅读和审查,以保证文件的真实和合法性。

4.面审审核: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类别,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登记申请进行面审审核,以确定科技成果的重要性和创新性。

5.登记证书颁发:当科技成果经过资格审查和面审审核后通过,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将颁发相应的登记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给申请人。

五、办理时间和费用办理时间: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时间大致在1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之间。

办理费用:申请人需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具体费用可咨询科技成果登记窗口。

六、注意事项1.提供真实材料:申请人在准备材料时需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2.咨询与指导:在办理过程中,如果有任何问题或需要指导,申请人可随时咨询窗口工作人员,他们将热心解答。

科技成果转化的几种操作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的几种操作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的几种操作方式1.自主研发自主研发是指科技机构或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技术实力进行研发工作。

在这种操作方式下,科技机构或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研发团队和研发设施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这种方式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可以更好地掌握科技成果的转化进程。

2.技术引进技术引进是指从外部获取技术成果并进行转化的方式。

科技机构或企业可以通过引进相关的技术成果来增强自身的技术实力,并将这些技术转化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

技术引进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许可等方式进行。

3.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是指将科技成果转让给其他科技机构或企业进行转化的方式。

当一个科技机构或企业无法自行转化科技成果或者希望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时,可以选择将科技成果转让给具有转化能力的科技机构或企业进行转化。

4.孵化器和加速器支持孵化器和加速器是专门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科技机构或企业可以获得孵化器和加速器的支持,包括提供场地、设备和资源支持,帮助企业进行市场定位、商业模式设计和市场推广等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5.合作研发合作研发是指不同科技机构或企业之间开展联合研发工作的方式。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机构或企业可以选择与其他机构或企业进行合作研发,共同利用各自的技术和资源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

合作研发可以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6.创业和投资创业和投资是指通过创办科技创新企业或投资科技创新企业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

科技机构或企业可以选择将科技成果作为创业项目,建立科技创新企业,并通过自身创业经验和投资资源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创业和投资可以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和市场渠道,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7.产业化示范产业化示范是指将科技成果进行示范推广,形成产业化规模,并通过示范项目验证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

科技机构或企业可以选择将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示范,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合作伙伴,推动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和市场化。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者(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持有者)将其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持有者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将科技成果公开发布或者提供给他人研究、开发和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科技成果与产业、资本、市场的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

地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包括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权益。

第六条科技成果持有者享有科技成果转化权益。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将其科技成果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他人,也可以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合理和激励创新的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由科技成果持有者与受让方、合作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国家鼓励科技成果持有者通过股权激励、期权等方式,将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分享。

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是指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咨询、评估、融资等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员;(三)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地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第六条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知识】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1. 引言科技成果作为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于国家和地区都具有重要意义。

青岛市作为中国重要的科技创新中心之一,其科技成果的登记与管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办事指南,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利用相关政策。

2.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意义科技成果登记是为了规范科技成果的认定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和科技进步。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意义在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成功率,促进科技创新的投资和合作,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3.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法律依据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和《青岛市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科技成果的认定标准、登记程序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4.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流程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流程分为申报、审核和登记三个环节。

申报环节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起点,申请人需要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并提交到相关部门。

审核环节是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判定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市场价值。

登记环节是将通过审核的科技成果正式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

5.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申报材料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申报材料包括科技成果报告、鉴定意见、申请书、专利证书(如果有的话)等。

科技成果报告需要详细介绍科技成果的技术特点、创新点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前景。

鉴定意见是对科技成果进行专业评估和认定的审稿人意见。

6. 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权益保护青岛市科技成果登记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利益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等,在科技成果登记后,申请人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

经济利益保护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和回报机制,鼓励创新者和投资者共享科技成果的经济收益。

7.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科技成果登记是促进创新和发展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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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的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含科研型事业单位,下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的入股奖励、收益分成。

其中,国有科技型企业是指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一)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三)国家、省级和市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股权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职务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入股奖励,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分红激励是指国有科技型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红方式,或以企业经营收益为标的,采取岗位分红方式;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予以收益分成,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国有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扣除完成本次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如谈判费用、专利维护费等)和税金等。

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条激励对象是指与国有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包括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科技人员;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企业不应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应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六条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应当产权明晰、发展战略明确、管理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

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二)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一)、(二)类企业,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研发费用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3%以上,激励方案制定的上一年度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本办法第二条中的(三)类企业,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科技服务性收入不低于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60%。

上款所称科技服务性收入是指国有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中属于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收入。

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应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

第二章股权激励第七条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激励标的股权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二)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三)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第八条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

大、中型企业不应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

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最高为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最高为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最高为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最高为企业总股本的3%。

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第十条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实施股权奖励,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占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制定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首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及企业股东以各种方式投资或补助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第十二条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最高为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

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

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最高为300万元。

第十三条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应当依据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的股权。

第十四条企业实施股权出售或者股权奖励原则上应一次到位。

第十五条小、微型企业采取股权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

确定行权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况、企业未来至少5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且不低于制定股权期权激励方案时经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值。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权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成立不满3年的企业,以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股权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和行权有效期。

股权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权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应少于1年,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应超过5年。

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权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使。

有效期过后,尚未行权的股权期权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企业以股权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分期缴纳相应出资额的,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第十九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实施入股奖励,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二十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应转让、捐赠,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

(二)因公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出资成本择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在职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收回激励股权。

第三章分红激励第二十一条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

企业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企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在本企业公开相关规定。

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按照具体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反映具体项目收益分红情况。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除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激励方案制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

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最高为当年税后利润的15%。

企业应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最高为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激励对象获得的岗位分红所得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2/3。

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岗位分红激励方案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为3年。

激励方案中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

企业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当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再次实施岗位分红激励需重新申报。

激励对象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应按激励方案中约定的相应条款扣减、暂缓或停止分红激励。

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低于上述标准的,双方可以协商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二)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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