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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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的积极意义

新闻自由的积极意义

新闻自由的积极意义摘要:一、引言二、新闻自由的定义和重要性1.定义新闻自由2.媒体的角色和责任3.新闻自由对社会的影响三、新闻自由的积极意义1.政治民主的基石2.促进社会进步和创新3.保障公民知情权和表达权4.监督政府和公共权力四、我国新闻自由的现状和挑战1.政策法规的保障2.实际操作中的困境3.网络传播的冲击五、结论正文:新闻自由的积极意义新闻自由,是指媒体和公民在法律框架内,不受政府、政治势力或其他集团的干扰,自由地获取、传播和评论信息的权利。

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对于维护民主、促进社会进步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治民主的基石新闻自由是政治民主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民主国家中,政府权力需要受到监督和制衡,以确保公共利益得到维护。

新闻自由使得媒体和公民能够自由地获取和传播信息,揭示政府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和失误,从而有效地监督政府,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二、促进社会进步和创新新闻自由有助于社会进步和创新。

媒体在新闻自由的环境下,可以自由地报道和评论各类社会现象,为社会提供丰富的信息和知识。

公民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激发创造力,为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保障公民知情权和表达权新闻自由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关键。

在新闻自由的环境下,公民可以获取多元化的信息,充分了解社会状况,从而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同时,公民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实现意见的碰撞和交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监督政府和公共权力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政府和公共权力。

媒体在新闻自由的原则下,可以对政府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客观、独立的报道和评论,揭示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推动政府改进工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五、我国新闻自由的现状和挑战我国政府在立法和政策层面,为新闻自由提供了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新闻自由仍然面临一定的困境。

一方面,要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传播虚假信息和恶意舆论;另一方面,要应对网络传播带来的巨大挑战,确保新闻自由在网络空间得到有效实施。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研究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研究






AI HA 0 _ - 2 0 ・ 1 下 半月 ) 7] E I 091 (

2 0 年 的 国务 院《 05 出版 管 理 条 例 》2 0 年 、05
子无 处 遁 藏 , 败 行 为 得 到 收敛 。山 西 长 腐 治 的实 践 充 分证 明 了这 一 点 。 同时 , 必 有
干 部都 应 该 树立 这 样 的价 值 观 。
三 是新 闻立 法是 依法 治 国的必 然 。
“ 闻 法 ” 正 是 通 过 这 些 法 律 法 规 , 们 新 , 我
芰昙 妻
建 立 了 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 新 闻 出 版 ( 包括 广
播 电视 ) 业 特 许 制度 和 审 查 制度 。 从 2 0 年 4 以来 ,两 部 法 律 法 规 的 出 07 月 台 和 修 订 引起 了 国 内外 新 闻 舆 论 界 的特
别 关 注 。之 所 以 如此 , 因 为 它们 是 与 新 是

的n

闻媒 体 最 基 本 的采 访 报 道 权 利 有 关 的法 律 性 文 件 。 0 7 4 4日, 华 社受 权 发 2 0 年 月2 新
“ 法 治 国 ”方 略 早 已 写 入党 的政 策 方 针 依 和 国家 法 律 当 中 ,是 国家 和全 民 的意 志 。 对 新 闻 传 媒 行 业 的管 理 也 当 纳 入 法 治 轨
信 息 ” 及 “ 反 规 定 擅 自发 布 有 关 突 发 以 违
限 , 与 依 法 治 国 的 理念 背 道 而 驰 。对 新 也 闻 传 媒 必须 进 行 依 法 管 理 。 前 提 是有 法 其
可依 。 四是 我 国新 闻传 媒 业 的 蓬 勃 发展 、 壮 大 的现 实 , 必须 要 有 系 统 全 面 的法 律 来 为 其 保 驾 护 航 。新 闻传 媒 业 的 发 展 有 目共

新闻遵循的规律

新闻遵循的规律

新闻要遵循的共同的基本规律笔者认为,在新闻要遵循的共同的基本规律上,至少有三点值得在这里谈一谈。

一、新闻报道要客观公正。

我国传媒上有客观公正的报道,但就主体而言,仍是宣传味甚浓的报道,甚至多是以报道形式出现的宣传品。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新闻学者的倡导和新闻工作者的努力,客观公正的报道增多了,但是基本格局没有明显改变。

因为新闻媒体从有关部门获得的工作指示中,几乎没有被要求过作客观公正的报道,而总是被要求作“大力宣传” 或“加大宣传力度”等。

因此,即使在具有很强的可视性的电视新闻中,听到的也常常是充满激情的诗歌语言和一串串形容词的散文化的句子。

一位国外学者说,说两面话是报道,说一面话是宣传。

这话可能有点绝对化,但也能大致说明问题。

我国传媒的作品,几乎都是对要宣传的事物,不说一句坏话,对要批评的事物不说一句好话,所以反映出来的事物总是和受众头脑中的印象对不上号,这就是我国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公众形象不好的根本原因。

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事物,无论是好的事物、坏的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可是媒体总是告诉我们,事物是合二为一的。

所以尽管我们的媒体并不是公然造假(少数造假的也常常能得到揭露),但它也会给人不可信的印象,原因就在这里。

西方新闻学讲究客观公正,实践中也大体做到客观公正,当然在某些时候也有赤裸裸地表现其倾向性的时候。

其实,客观公正的相对性,决定了它与倾向性并不完全对立。

就拿客观公正的实现手法——全面、平衡和不在新闻中发表作者意见来说,事实的选择和不同事实传达的信息量的大小不同,都使报道不可能是绝对全面、平衡的,都可能体现稿件的一定的倾向性。

而这种在全面、平衡地报道事实中体现出来的倾向性,则是受众能够接受的。

这本来就是一个基本规律,但是我们长期不能接受,视客观、公正为资产阶级新闻学的东西。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国际报道中首先承认了客观、公正的必要性,但在国内报道中,我们还是主要依靠“宣传”和“大力宣传”这样急功近利的手法。

对我国新闻自由的思考

对我国新闻自由的思考

三、对我国新闻自由的思考1、“相对的自由”——新闻自由规制的必要性互联网在我国已经走过了十余年的历史,网络使用者经过这些年的成长和培养,也更多了一份理智和成熟,但这一信息传播最为迅速、沟通交流最为频繁的传播平台依然充满着躁动和不安。

在热闹非凡的媒体上,虚虚实实、真真假假,充斥着浮噪的跟风与喧泄,甚至以其生猛、搞怪、恶俗而不断撞击着人们心理承受与社会公德的底线。

因此在对新闻自由给予充分保障的同时,也必须强调:人们在行使其自由的时候,不能妨碍其他平等的主体行使其自由,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就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

同理,行使新闻自由必须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权为前提,否则当他人也可以随意行使这种权利时,自由本身就不存在了,正常的社会关系乃至社会秩序也就无法维持了,进而产生了负面效应。

(1)过渡自由的负面效应2011年,当日本还陷在地震引发的核泄漏危机中时,中国却陷入了一场莫名的疯狂抢购。

日本发生了大地震后没几天,一则自称出自BBC (英国国家广播电视台)的消息,以十分确定的语气表示“日本政府已经确认严重核泄漏,所有亚洲国家应该立刻采取必要措施”,瞬时间,网上疯狂传播着核福射将污染海盐以及吃盐能防福射的谣言。

自3月16日起,中国各地忽然爆发市民抢购食盐“盛况”,大量超市销售一空。

个别不良商家借机提价,北京一箱40多元的食盐卖到600元。

通过微博以讹传讹像病毒似的蔓延到中国,造成了全国性地哄抢食盐的局面,微博上很多人的问候语都变成了,“你买盐了吗? ”实际上,这不是中国第一次陷入如此恐慌。

2003年SARS时,抢购板蓝根、84消毒液、口罩,比这次更让人记忆犹新。

这些遥言开始可能只是几个人无意中说起,可能也没什么恶意,但一旦进入网络传播就病毒般发作,如果再有好事者或无良商人借机烧上一把火,一夜之间中国人就癫狂了。

在微博的世界里,网友们不仅交流着最新信息,也宣湖;着自己的非理性情感。

在信息传递方面尤其是在突发性事件中,微博的传播优势明显,是一种非常强大的网络信息传播工具,一种天然适合突发事件传播的媒体。

新闻法立法必要性分析

新闻法立法必要性分析

新闻法立法必要性分析作者:赵勇来源:《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05期1979年。

中国提出“新闻改革”,新闻法在历经数次提案后也开始酝酿。

然而时至今日,学界对新闻法的立法原则、条文的构建甚至立法的必要性等诸多方面尚存在争议。

本文拟从三个方面人手分析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明确新闻工作者的地位。

保障新闻工作者执业权利的需要新闻是人们了解周围世界的一扇窗户,通过不同渠道的信息获取。

人们可以了解时政要闻,拓展知识,开阔眼界。

锻炼冷静的思考和判断能力。

更重要的是,新闻舆论在当今社会已成为促进民主与法制的“第四种权力”。

然而,上述目标能否得以顺利实现。

首先有赖于新闻工作者不受阻碍地自由执业。

在我国,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济,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被无端阻挠、干扰的情况屡见不鲜,设备被抢夺、损毁,甚至遭受人身攻击、非法拘禁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对此,有学者认为,对于新闻工作者的执业权利已有上位的《宪法》和基本法《刑法》等进行保护,无需制定新闻法。

但应当看到,《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条文大多较为宏观、抽象;特别是《宪法》在我国具有不可司法的特征。

不能成为个案的审判依据,显然需要下位法予以落实和细则化。

而《刑法》虽设立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但针对的是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于阻挠、干涉新闻工作的轻微违法行为并不适用。

更重要的是,上述罪名保护的客体是生命权、健康权而非新闻采访权。

换句话说,并未针对新闻工作者的特殊职业身份进行立法保护,而是仅仅将其视为一般公民。

应当看到,新闻采访权并非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权力。

就其本质而言,是公众知情权、社会参与权、社会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

如果新闻采访、报道权受到暴力干涉,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对新闻采访、报道权需要法律有针对性的、强有力的保障,必须通过新闻法的制定明确新闻工作者的执业地位,全面保障其合法的执业权利。

保障新闻自由的需要当人权宣言宣称“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时。

关于我国新闻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新闻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闻法 治 建设 是 时代 的迫 切 要 求 。我 国新 闻立 法 应 坚持 党 对 新 闻工 作 政 治 领 导 原 则 、 持 对 新 闻 自 由 的保 障 与 限 制 并 重 原则 、 坚 坚 持保 障公 众 知 情权 原则 , 着 重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舆 论 监 督 的 关 系 、 会 与 大 众 媒 介 的 关 系 、 法 采 访 权 与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的关 并 社 合
系 、 情 权 与 隐 私 权 的 关 系 、 闻职 业 道 德 与 司法 公 正权 的关 系等 。 知 新
关 键 词 : 闻 法 治 ; 法 原 则 ; 利 ; 突 与 协 调 新 立 权 冲
中 图 分 类 号 : F3 D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号 : 0 7 8 X 2 0 ) 5 0 2 一 4 1 0 —7 8 ( 0 6 0 — 1 9 O
G e r lNo. ne f l 88 S p.. 006 e 2
关 于 我 国 新 闻 立 法 若 干 问题 的 思 考
孙 琳
( 兰州 大学 新 闻与传播 学 院 , 肃 兰州 7 0 2 ) 甘 3 0 0
摘 要 : 依 法 治 国 、 行 社 会 主义 法 治 理 念 的 当代 中 国 . 快建 立 健 全 符 合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特 色 的新 闻法 制 体 系 . 强 新 在 践 尽 加

h w ft ep b i.An s ip s e fcl h eain h po h o e n n n h o r aitc o o h u l c dwemu t s o ep re t t erlto s i f eg v r me ta d t ej u n l i d y t s

对我国新闻立法的思考

对我国新闻立法的思考
学 术 纵

FzA ・UsUo G EG AH NXEH zNH N
可 能 引 起 两 种 后 果 : 是 新 闻从 业 人 员 一
20 0 5年 以来 ,对每度 生物质能发 电补 贴 02 , . 5元 由于各 地经济状况不 同 , 这

不能摆脱政治压力 , 大众传媒不能独立 客观地 向受众 提供全 面的信息 ,采访 权、 报道权得 不到保 障 ; 二是对 于话语 权利 的控制将 导致公 民的言论 自由无 法实现。 因此 , 必须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律。 二、 社会发展呼吁新闻立法
报道 , 在今 年 的 ‘ 会 ’ , 后 有 山 东 、 两 上 先 河 北 等 多 个 省 份 向政 协 委 员 递 交 提 案 ,
剥 、
学界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争论 : 一是
认 为 时 机 还 不 成 熟 , 国新 闻立 法 的 理 我 论 和 可 操 作 性 基 础 尚 未 完 全形 成 ; 是 二
要求 国家发改委 上调生物 质能发 电财
政 补 贴 标 准 。 ” 见 国家 应 根 据各 地 的 可

担心 新闻立法 会削弱党 对新 闻事 业的
领 导 ; 社 会 发展 需要 新 闻 立法 , 能 三是 它
பைடு நூலகம்
经济状况 , 给予不 同地区的生物质能发
电厂 以不 同 的 财政 补贴 。
够实现党领导人 民依法治国 、 完善 国家 监督机制 、 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 新 闻立法是社 会发展 形势 和新 闻
政府积极作好宣传 , 也是不可缺少 的环
节。
有 国家的大力支持 , 企业的努力创 加 强 新 闻法 治 建 设 , 立健 全 符 合 中 国 在法律允许 的范 围内 建 社会的客观要求 , 新 同时 , 一步完善 《 进 可再 生能源法 》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法 制 体 系。 国 新 闻立 活动 。 闻立法能够确保新 闻媒体站在 , 新 我 增强其可操作性 , 相信可再生能源会有 法必 须 坚 持 一 些 基 本 原 则 , 需要 处 理 好 党 和人民 的立 场上宣传 社会效益 高的 好 的发展前景 ,生物质能 也应向多元 重要 的具体 关 系。

关于新闻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新闻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多家报纸、2 0 0 0多家广播电台、 6 0家出版社和至少 2 0 0 0 0多
家 电视 台 、拥 有新 华社 、中 国新 闻社 等 网络 遍 及 全球 的 国家 通 讯
社, 及数十万的 络( ) 体, 约1 0万人 上 以 网 新闻 媒 拥有 0 以 的
各 类新闻 业者, 及成 千 上万 的 撰稿 但长期以 从 以 独立 人。 来,
定。1 3 9 7年蒋介
石国 民党政权 的 具体化。新闻’ 新闻法规和行政规 修 正 出版法 .内容 比大清报 律还倒 法
1 1月对德国记者 说 .中国是要制定
新 闻法的 。
章 ,均不得违宪。但 .目前我国新闻 退。 4 运用立法手段规范新闻出版 出版体 制的管理 一直处 于政策管理 12 9 2年9月 .中国共产党 中央机 事业是 国际惯 例 。
维普资讯
关 于新 闻立法若 干 问题 的思考 北学究授/ ■法学副孙 西大研教汀 政-所 文 『 去
随 着 我 国新 闻 出版 事 、 的迅 猛 发展 , 中同 已经 成 为 世界 拥 有
各类媒体最多的国家之一。具不完全统 计:我国现已拥有约 2 0 0 0
年 的出版法与 报 署新闻法起草小组起草的一份。 1 8 9 9 纸 条例 ,基本 上 年 以后制定新闻法 的工作虽然停顿 , 是 大清报 律 内容 但是从来没有宣布不再制定新闻法。 的重 复 .却遭 到 邓 小平讲过新 闻要立法 (邓小平文 《 军 阀 政 权 的 否 选》第3 2 6页) 李鹏于 19 年 卷 8 98
2 0 1 0 61 59
维普资讯


新 闻 立 法 的 必 要 性
定 问 题 .舆 论 监 督 的 范 围 ,新 闻报 道 侵 权

最新 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精品

最新 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精品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新闻自由的保障与制约体系构建【第一章】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考察【第二章】域外新闻立法的相关考察【第三章】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第四章】我国新闻立法的内容的相关建议及构想【结语/】新闻法律体系的建设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三、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一)中国实施《新闻法》的法理依据1. 《新闻法》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规定,人民享有主权,这就说明了中国的公民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参加国家各种事务的管理工作。

然而,现实的问题是,不可能每一个社会公民都能够直接参与到其中来,我们必须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来代表人民去直接行使这些社会管理的权力。

于是,新的问题便进一步出现了,如何能够的保证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能够真正的代表人民,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去行使公权力呢?所以我们必须要有相关的监督体系,要有足够有效的手段去保证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进一步分析,所谓知情权,传统意义上是指狭义上的概念,即社会中的公民有知道官方信息的权利与自由。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知情权涵义的外延有所扩大,即在原有的民事权利属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包含有公法权利的新的属性。

显而易见的是,公民欲实现其知情权,最重要的途径便是借助新闻媒体而获悉其所欲获悉的信息。

表达权,具体是指公民享有的表达个人观点的一些权力,主要包括对国家的事务、经济生活、公共事业的观点。

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

欲实现这些权利,并不仅仅体现在单纯的用嘴说的层面,而应该包含借助文字、音像、电波等载体来进行表达和传播的自由。

而且这种表达,并不仅限于一般的自由表达意见,而是应该侧重于发表批评性建议和发表政要看法的自由。

而人民一般采取的表达方式不外乎上网评论、接受采访等,这些无一不和新闻媒体息息相关。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活动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浅论我国新闻立法的意义

浅论我国新闻立法的意义

139当代思潮浅论我国新闻立法的意义罗晟易(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摘 要:高速发展的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为新闻传播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新媒体从边缘走向主流,更加受到大众的关注,它具有传输速度快、信息丰富、互动性强、突破国家和地区界限等优点。

但舆论监督问题和不良现象也日益凸显,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因此新媒体时代下研究新闻立法具有必要性和急迫性。

关键词:中国;新闻立法;司法监督近年来,高速发展的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使得新闻的媒介不再单于传统的电视、报刊,政府的数字化办公平台、海量的公众号、“微博大V”也发挥着强有力的新闻传播能力。

而新闻自由并非职业权利而是属于每一个。

它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建立新闻媒体组织的自由。

也包括学生了解和报道新闻的自由、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和批评中国政府公务工作人员的自由。

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新闻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书面、印刷、艺术形式或通过任何其他选择的媒体。

同时也规定权利应以不违反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或道德为前提。

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中,也分散在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监管新闻媒介的专门法规和其他法规中。

在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今日,新闻传播的能力更加强劲,每个人在依托互联网中,都轻易成为新闻的传播者和接受者,新闻立法的意义就尤为突显。

我国研究现状我国对新闻业没有专门法律,但新闻出版事业依然有规矩可循,法律对新闻媒体的界定主要散落在各个法律法规中。

我国对媒体言论与监督的规制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宪法》《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涉及言论自由、政府信息发布的法律;二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如《出版管理条例》等;三是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以及宣传部门的指导文件;四是媒体行业自律,如中央媒体建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法治建设中有关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

法治建设中有关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


新闻立法 : 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浪潮 : 第一次高潮出现在 1 8 典型特征是‘、、 9 年, 8 l ^ , 物告大报 ; J ”第二
l 髓稿日期:O9 2 3 2。一O一I 作者简介: 勤( 8 , NNN ̄ . 杨 1 2 女, 9 一) , 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 院砌 究生 , 究 方向: 研 中国现代化。 _
是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法治社会里包括 自由的个体、 独立的
社会组织与行使公权力的国家( 党与政府机构)三者之间权责明确、 ,
正因为如此 , 新闻媒体、 闻活动以及新 闻事业的管理等方面 新 就可以纳入到整个法治社会的有机系统之中公开、 安全、 有预期的运 行, 并且最大化的实现其利益。新闻传媒于此可以更加坚定自己的 立场与角色定位 , 新闻活动可以在法律容许的轨道 进行, 新闻事业
对于中国当下的法治建设, 闻立法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政 新
“ 如果在无报纸而有政府与无政府而有报纸两者之间必选其一, 我将
治上, 新闻舆论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与意识形态( 话语权) 的控制 力; 经济上, 新闻媒体作为市场经济的—分子, 需要公平、 自由、 、 自治
平等、 规则的生存环境与发展空间; 法律上, 新闻媒体的侵权行为与
社会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内在要求。
的社会矛盾引起的诸多深层次矛盾得以有效解决的一个“ 缓冲区” 。
因此, 理上拐 寸 在学 和分析新 闻立法 的必要性 , 理清新 闻立法与当下
法治建设之间的内在关系尤为重要 。 法治与新闻传媒的关系可以归结于这样一种认识 , 即在法治社 会中新闻传媒所处的法律地位以及新闻传媒与其他社会主体尤其

二、 权益保护: 媒体与新闻从业者的生命线

论我国新闻立法原则

论我国新闻立法原则

论我国新闻立法原则新闻立法是国家对新闻事业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

我国的新闻立法原则主要包括法律规范性、公共利益导向、自由平等原则和社会责任原则。

首先,我国的新闻立法具有法律规范性。

新闻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的,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新闻法律的制定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规定新闻行为的权力和义务,明确了新闻从业者的行为规范和责任。

其次,我国的新闻立法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新闻是公共利益的事业,其目的在于服务社会、传递信息、监督权力。

新闻立法要求新闻从业者在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尊重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在新闻报道中,必须坚持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传递准确的信息,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三,我国的新闻立法倡导自由平等原则。

新闻自由是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新闻从业者享有信息获取、发表意见和批评的自由。

新闻立法要保护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杜绝对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不当干涉。

同时,新闻立法也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确保他们获取真实、客观的新闻信息。

最后,我国的新闻立法强调社会责任原则。

新闻从业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传播正能量,引导公众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新闻立法要求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自律,防止虚假报道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总之,我国的新闻立法原则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公共利益导向,主张新闻自由和平等,强调新闻从业者的社会责任。

这些原则的贯彻落实,有助于促进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关于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

议 《 闻 法》 主要 内容 应 包 括 以下 ■ 方 面 。 新 的
关 于 “ 闻 机构 ” 概 常 驻 新 闻 新 , 机 构 和 外 国 记 者 采 访 条 例 》 第 二 条 中找 到 一 个 比较 笼 统 的界


定 。 该 条 例第 二条 规定 , 国常 驻 新 闻机 构 , 指 外 国新 闻机 外 是 构 在 中国 境 内设 立 、 事 新 闻 采访 报 道 业 务 的分 支 机 构 。 闻 从 新 机 构 就 是 指从 事 新 闻采 访 报 道业 务 的 机 构 。 制 定 《 闻法 》 新 应 采 取 定 义 和列 举 的方 式 界定 “ 闻机 构 ” 有 具 体 明确 的含 义 : 新 , 是 新 闻机 构 的设 立 主 体 。目前的 主 流 媒 体 均 由 国 家创 办 , 在
闻机 构 都 能 通 过 商 业 广 告 等 手 段 获 得 各 种 收 入 , 冈此 ,新 闻 《
三、 因地 制 宜 为 幼 儿 游 戏提 供 有 利 的 场 所 农 村是一个广 阔的天地 , 田野 、 林 、 木 、 滩 , 幼 儿 竹 树 河 为 游 戏 活 动 提 供 了 广 阔 的 场 所 和 丰 富 的 素 材 。 因此 , 农 村 幼 在 儿 进 行 游 戏 时 , 师 不 要 局 限 于 教 室 , 以带 他 们 到 大 自然 教 可
新 闻立 法 是 一 个 广 义 的概 念 , 立 法 主体 来 说 , 人 大 、 从 有 国务 院 、 务 院部 委 层 面 的立 法 , 有 地 方 人 大 、 府 的立 法 ; 国 也 政 就 调整 范 围 而 言 . 括 新 闻 行 业 性 质 、 闻 记 者 权 利 与 义 务 、 包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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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究

我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究

我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究作者:陈昊文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5期摘要:我国新闻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出台颁布了一系列针对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

但这些法律法规存在分布广、效力低等问题,并且在媒体影响力逐渐扩大的今天,一部统一的关于新闻的立法势在必行。

《新闻法》的出台不仅是让新闻行业行使权利时能够有法可依,更有利于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新闻法;司法公正;必要性一、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及现状(1)我国新闻法规的曲折发展:早在封建社会书报出版业就已开始萌芽,但一直受到封建统治者的打压和管制。

到近代时期,清政府有颁布了《钦定报律》,新闻行业逐渐走向有法可依的阶段。

辛亥革命胜利后,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奠定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基础。

再到1943年颁布实施了《新闻记者法》,并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记者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的专门法。

新中国成立后,不仅《宪法》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言论、出版自由,《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都与新闻活动有密切联系。

初次之外,涉及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还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如《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等,还有地方性行政法规、执政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其他方面等都对新闻活动进行了规范。

(2)中国新闻立法现状:总结我国目前关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在宪法、部门法、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执政党的方针政策中均有体现。

虽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不断在涌现,几乎涵盖了新闻行业所有的方面,但其散布范围之光,法律法规之杂让新闻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众多的法律难免会让同样的法律事实同时受到两个及以上的而法律法规的调整,再加上并没有一部统一的专门立法,很多法律空白也不方便寻求专门的法律解释,故新闻法的出台是解决当前新闻活动适用法律法规困难的最佳解决方案。

从众多关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发现的第二个特点便是多数规范新闻活动的规定层级效力都较低。

为什么中国需要新闻法

为什么中国需要新闻法

谈中国为什么需要新闻法论坛里,贴吧中,很多帖子都在呼吁,为了中国的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中国急需一部《新闻法》。

自80年代中叶倡议制定《新闻法》,一批学者便开始从事新闻法的研究,至今专门的《新闻法》仍未出台。

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江平曾言,“《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这样的三部法律,不能只看作是某一部门的法,或是某一部门从业人员的法,它是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即‘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怎样具体落实。

”新闻法就是国家制定的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这也是新闻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新闻法作为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对新闻传播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用以确定新闻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具体职责,明确新闻事业与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关系等。

新闻法为新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从法律上对新闻自由给予一定的制约,防止媒介滥用权力。

中国需要一部新闻法。

这个法律不光涉及到新闻从业人员个人的权利,更涉及到公民言论自由宪法权利的具体实施。

从历史角度而言,在中国历史上,对言论控制极严。

从秦代的“偶语弃市”、宋代的“谤讪弃市”,到清代的“文字狱”,制定了各种言禁、书禁和出版禁令。

到清末才开始有专门的新闻出版法律,发展到新中国成立以前,已经有了一些新闻出版法: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8年的《大清报律》、1914年北洋政府的《报纸条例》和《出版法》、1925年北洋政府的《管理新闻营业条例》、1903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出版法》以及1940年《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1948年《军事新闻发布实施暂行办法》等。

但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有一些新闻领域的法律条文,但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

我国的新闻立法从80年代初期开始提上议事日程,中期也呈现出了积极研讨和草拟法稿的活跃局面,在末期基本形成了框架,并且随着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新闻立法的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呼之欲出,但酝酿多年,至今迟迟未能出台,其原因是“新闻自由”成为其中难点。

关于我国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新闻立法的几点思考作者:徐旭伟王煦之来源:《今传媒》2015年第07期一、新闻立法时代背景我国在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新闻立法”的议案,1984年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新闻立法工作开始启动,直到现在,新闻方面的专门立法仍迟迟没有出台。

目前,我国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依法治国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媒介融合趋势加强和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给新闻业带来新的发展活力,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突出问题。

新媒体发言随时随地,吸引眼球;传统媒体管制严格,逐渐黯淡。

一样传播两个尺度,这让传统媒体常感叹“带着镣铐跳舞”、感慨环境不公。

目前我国现有的新闻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对新闻传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下传媒产业的发展。

而《新闻法》的出台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

早在封建时期,秦朝继受了先秦时期的言禁法令,在商鞅变法时期颁布了《挟书令》《焚书令》,并制造了著名的“焚书坑儒”事件,秦朝制定的其他不当言论罪因被后世所继承而成为中国言禁制度的源头。

具有近现代意义的新闻传播法始于清末,如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专律》和1908 年的《大清报律》。

辛亥革命后,一些新闻法律法规出台,但是并没有实质性的进步。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新闻立法工作更是迫在眉睫。

后又因种种原因,新闻法至今尚未出台。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一年,今年“两会”上,有代表再次提及新闻立法,学界和业界又开始热烈讨论新闻立法工作,新闻立法工作重新进入人们视线并被提上日程。

二、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全球视角看我国新闻法在世界上一般分有两大法系,即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作者:王怡然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6期摘要: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传输手段的不断现代化,新闻活动正在越来越广泛而又深刻地介入现代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所以,无论是从保障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说,还是从保障新闻活动对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生活的有序介入来说,都应该把新闻立法问题提高到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地位。

加强新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新闻立法;必要性;可能性一、新闻立法的性质1.新闻立法是现代法治观念的产物,新闻工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对政府的违法失职行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社会上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公开的曝光,既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又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置政府于阳光之下,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障。

2.新闻立法是法制社会提出的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各个行业、各个部门的法律已在不断完善。

一系列法律的颁布,为我国最终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提供了前提和可能。

遗憾的是,在这一系列立法实践过程中,唯独事关社会各个方面的《新闻法》没有制定出来,这显然和我国社会的法制现代化要求是不相协调的。

新闻自由,知情权,采访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新闻法制滞后,新闻法学也不健全。

3.新闻立法是完善新闻监督的基础。

新闻立法的目的不仅限于保障新闻自由,它还有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功能,而且这一功能与其保障新闻自由的功能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新闻活动对社会无害,新闻自由才有价值。

即使是极端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新闻工作者,也非常强调自由与责任的相伴性。

从我国的新闻工作实践来看,一方面,记者和人民群众利用新闻手段发表意见、开展批评的权利很多时候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新闻侵权现象也大量发生。

保护新闻自由和限制滥用新闻自由都是现实对法律所提出的必然要求,新闻立法必须提速。

4.新闻立法是新闻事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在现代社会中,新闻事业要健康发展就必须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保障,而新闻法的出台就必须依赖新闻法规研究的成熟。

2021新闻学与传播学-新闻伦理与法规(精选试题)

2021新闻学与传播学-新闻伦理与法规(精选试题)

新闻学与传播学-新闻伦理与法规1、新闻法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简述传媒监督司法的必要性。

3、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4、简述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的关系。

5、我国新闻工作者应遵守哪些原则?6、简述新闻侵权。

7、简述我国广告发布的原则。

8、简述我国新闻保密制度。

9、新闻法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0、简述传媒监督司法的必要性11、我国新闻工作者应遵守哪些原则?12、肖像权13、隐性采访14、新闻敲诈15、有偿新闻16、著作权17、法的制裁18、有偿新闻19、《自由而负责任的报业》20、行政法规21、著作权22、政府信息23、新闻侵权主体24、如何看待隐性采访?25、新闻道德概念。

26、新闻传播活动中不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的区别。

27、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有道德,为什么新闻从业人员在道德方面尤其受到关注和重视。

28、新闻道德社会作用有哪些。

29、新闻道德对新闻工作者具有自我调节作用的具体含义。

30、什么是“内在善”和“手段善”。

31、如何正确理解舆论监督中要“与人为善”。

32、“必要恶”概念。

33、善与恶的定义。

34、道德总原则。

35、道德行为的分类。

36、以善恶境界概念分析相关新闻行为。

37、公正的概念。

38、人道主义概念。

39、诚实的概念。

40、诚实的分类。

41、隐性采访应遵循的原则及内容些?42、新闻道德评价。

43、名誉的作用。

44、良心与名誉的真假对错概念。

45、试解释新闻从业者在新闻活动中存在的两组矛盾。

46、良心与名誉的真假对错概念及其道德价值。

47、当前媒体存在的问题。

48、隐私及隐私权概念。

49、中国新闻法治的现实困境。

50、新闻法治的必要性。

51、新闻记者的社会义务。

52、隐性采访的社会价值。

53、新闻侵权案主要表现形式。

54、如何建立健康的网络传播环境。

55、媒体传播伦理失范的原因。

56、网络传播伦理问题。

57、司法活动的特征。

58、媒体在进行司法报道时应遵循的原则。

59、有偿新闻60、灾害采访报道中,忽视人的尊严生命的表现61、在灾难采访应遵循的规则62、公众人物63、隐私权64、新闻侵权65、自然人四项权利66、人身权67、隐私权内涵68、民事审判工作69、用证事实说话70、注重有效证据的存留71、合理事实72、新闻报道中的隐性失实有几种表现形式?73、职业角色与社会角色冲突?74、报道中引发诉讼较多的问题有哪些?75、隐性采访暗访中的行为选择?76、记者作为事件的直接推动要素有哪几个方面?77、记者仅以事件“旁观者”身份出现注意哪几个方面?78、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几种?79、批评性报道的负面评价与社会评价降低的客观结果之间存在的关联有哪些?80、有争议的报道通常在哪两种情况下出现?81、“十禁令”严禁有偿新闻有哪十条?82、新闻道德83、新闻伦理84、新闻伦理学85、法的制裁86、新闻传播法87、纪律88、虚假新闻89、新闻法学90、《自由而负责任的报业》91、行政法规92、“伦理”与“道德”有何区别联系?93、道德的内涵是什么?94、无产阶级新闻道德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95、中国新闻法中与新闻侵权相关的法律有哪些?96、简述新闻传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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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作者:林琳
来源:《活力》2009年第08期
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闻法既要规范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运用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也要规范新闻机构的设立和运作,还要规范新闻单位从业人员的采访、报道和传播等行为,以及规范新闻传播的内容等等。

一直以来,我国都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

我国现行新闻法律规范主要在新闻工作的行政管理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对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法规方面还是比较欠缺。

在专门的新闻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在新闻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纠纷和争议就难以评判。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媒的力量越来越不容忽视,新闻法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将从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等几个方面试析出台《新闻法》的必要性。

一、新聞立法是治理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的需要
对于有些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现象,业界及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整治,并出台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效果并不明显。

新闻腐败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花样翻新,走向了多种形式的新闻寻租。

太多的外在诱惑,不良的媒介生态,过低的伦理素养,使得在道德上希望某些新闻传媒与新闻记者自律,无异于与虎谋皮。

多数媒体认识到,防止新闻道德失范光靠思想教育和职业自律不够,它迫切需要社会监督和建立相关制度。

2003年11月5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七家中央媒体联合发布《“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自律公约》,并公布了监督电话。

结果依然是收效甚微。

这也进一步证明,即便是有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导致规章制度难以执行,最终流于形式。

因此,当前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应当在完善和加强监督机制上多下工夫,要强化对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职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加大督察结果的处罚力度,以形成一个健全、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

也就是说,新闻职业道德的监督制度与监督机制必须是刚性的,而最为理性化的刚性制度就是法律,即通过颁布实施《新闻法》,以法律的约束力来解决当前我国新闻道德失范、包括新闻腐败的问题,并最终还我们一个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传媒环境。

二、新闻立法是切实加强舆论监督的需要
新闻监督缺乏法律保障是影响舆论监督的诸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2001年对安徽省新闻舆论监督状况所做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地方保护主义、缺乏法律保障是批评报道难以进行的最主要原因,90%以上的受调查者认为舆论监督“需要立法”。

只有法律制度的刚性特质才能使得媒体的上级主管部门只能依法而不能随心所欲地支配媒体的业务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郑保卫教授认为,“唯有走法治道路,才能使新闻舆论监督摆脱个人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将新闻舆论监督置于法制范围之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新闻舆论监督中的各种行为和现象,对阻挠和压制新闻舆论监督者实行法律制裁,对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者实行法律保护。

这样的话,就不会由于某个领导者个人的因素,而影响新闻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


三、新闻立法是保护公民人格权益的需要
人格尊严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

对于新闻活动来说,维护和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就好像是一把双刃剑:既给以有力的支持又予以严格的约束。

在我国新闻宣传工作实践中还存在若干背离人格尊严的错位认识和现象。

这一点,从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新闻官司中不难看出。

所有新闻都与人有关,但并不是人的一切信息都是可以广泛传播的。

新闻的自由传播只应限于公开发生的社会信息以及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至于采集和传播纯属个人的信息包括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讯的有关内容,则应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愿,不得任意干涉。

新闻自由是法律所赋予新闻从业人员的活动权,可是现实生活中,这种“自由”有时却被冠以“普遍的”至高无上的天赋权利从而自吹自擂;另一方面,却由于缺少了有效的约束,以至于记者所行使的新闻自由权不断与被采访对象的隐私、名誉和安宁的权利相冲突。

一些媒体在新闻自由旗号的掩护下,新闻道德开始滑波,新闻活动走向异化。

这种把记者采访“权力化”的观点和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其主要危害则是会损害广大公民的人格权。

因此,公众对新闻自由产生越来越严重的不信任感,对大众媒介滥用新闻自由的批评接踵而至。

四、新闻立法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追踪报道热门案件,分析评述是非曲直,一直是新闻媒体的报道重点之一。

可是,部分媒体为了追逐影响力,迎合受众,仅凭有限的法律知识和所掌握的片面的,甚至是捕风捉影的新闻线索,就
大肆评论,妄下断语。

例如,在大学生伤熊事件中,新闻媒介一轰而上的定罪之声;在报道“黑哨”事件中,不少媒体在给当事人定何种罪名的问题上大做文章,导致监督偏向于“审判”的错误位置。

“媒体审判”的结果虽然不能与法院的司法审判效力同日而语,但它却能够制造和引导不理性的舆论氛围,有可能造成“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有法学家指出,“报章对于案件及法院的审理过程当然可以报道,只是不可带有倾向性,因为那很可能给司法机关或法官招致不应有的压力,从而使报章而不是法院成为案件的裁判者。

”在炒得沸沸扬扬的“夫妻看黄碟”案中,检察官就直陈“遭到了传媒宣传的巨大压力,影响了司法公正。


对于部分媒体这种在新闻自由旗号的掩护下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除了疾声呼吁和谴责之外,我们无可奈何。

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新闻法》的出台,只有法律的武器才能杜绝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干扰。

事实上,我国促进新闻立法的工作一直都没有停息过。

2007年4月,新华社受权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同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中删除了此前专门针对新闻媒体的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以及“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可以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08年11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提出“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文章一经刊发,便被业界视为新闻法出台的一缕曙光。

相信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法治文明的发展,一部适合于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闻法必将呈现于世人面前,使新闻媒体更充分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编辑/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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