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内三区城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合集下载

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附件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监法;监行,第一条监监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行监~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性~根据《中监人民共和价格法》、《政府制定价学国格成本监监监法》等有监监定~制定本监法。

第二条本监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监监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的行监。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监监监监监监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监遵循下列原监,当;一,合法性原监。

监入定价成本的监用监符合《中监人民共和当国会会监法》等有监法律、行政法监和监制度的监定。

;二,相监性原监。

监入供水定价成本的监用~监供水生监监监相与监。

;三,合理性原监。

影定价成本的主要技监、监监指监监符合响当行监技监政策、相监监准和城市监监监的要求。

体划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监~监以监监监事监所或监监部监监当会监的年度监监监监告、手监监全的原始监及监等监料监基监~监监监者成会凭册本合理监集、分析、监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监配成本和期监监用。

水监源监按照监定据监监入定价成本。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地表水、地下水监行将必要的汲取、监化、消毒、加监等监理后~使水监符合家监准监水的监国程中所监生的监用。

包括制水监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原水监、原材旧料监、监力监、外监成品水监、修理监和其他制水监用。

第八条监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水监送到用监监程中将所监生的监用。

包括监配监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监力监、修理监、机物旧料消耗、管监监监、水监监监监和其他监配监用。

网第九条期监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监监和管理供水生监监监所监生的管理监用、监监用和监监监用。

售管理监用是指城市供水监监者监管理和监监供水生监监监活监而监生的监用。

包括管理部监监工薪酬、固定监监折、修理监、金;包括房监旧税税、监船、土地使用、印花等,、监监招待监、监公监、水监监、取暖监、租监税税税监、监监、差旅监、技监监监监、低监易耗品监监、无形监监监监、监期待监监用监监及会其他管理监用。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水,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等,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城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

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与核算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七条核定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供水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八条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折旧费,是对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运行维护费,是城镇供水企业维持供水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制水费用、输配费用和其他运营费用。

第十一条制水费用,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职工薪酬和其他制水费用。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青发改价格〔2022〕304号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青发改价格〔2022〕304号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青发改价格
〔2022〕304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1.13
•【字号】青发改价格〔2023〕301号
•【施行日期】2023.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续执行青发改价格〔2022〕
304号文件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3〕301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供热企业:
根据我市三区非居民用热成本监审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三区非居民用热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2〕304号)自2023年11月16日起延续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将按规定适时调整。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经营者供水的社会平均成本。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归集、测算和审核经营者供水成本,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属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定价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定价成本。

第七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政府审计报告、专项成本审计报告,以及经营者会计报表及其附注、账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为基础。

按照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将经营者财务会计成本合理归集,核定为定价成本。

第八条在定价事权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的,应在核定每一个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采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经营者的定价成本。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九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七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 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 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原水费、 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 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和制造费用。
第八条 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输送净 水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输配部门人员工资及福 利、动力费用、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无形资产机物 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辅配有关费用。
第五条 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 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 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二章
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3
第二章 第六条 六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
第十六条 制造费用指城市供水企业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 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 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机物料消耗、低 值易耗品摊销、水质检测监测费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确认。按规定进
7
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 值确认;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 凭证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 报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合理确认。 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经营者不能提供 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合理认定该固 定资产原值。
5
第十二条 原材料费指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费 用。包括消毒药剂和混凝药剂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原材料费用 按城市供水企业的实际发生数据实核定。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经营者,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的供水企业。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二章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和制造费用。

第八条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输送净水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输配部门人员工资及福利、动力费用、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辅配费用。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于2015 年3月17 日至3 月27日对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14 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位于苏州市人民路1100号,改制于2012 年,其前身为苏州市自来水公司,现隶属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汪香元;目前注册资本100,000.00 万元,均为国有资本。

公司经营范围:自来水供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给排水安装,二次供水设备安装,给水工程设计,水质检测与分析,给水器材供应,自有房屋出租。

至2014年底,公司员工642人;固定资产原值283,631.48万元;设计日供水能力为90.00万立方米,拥有DN100以上供水管网2205公里,承担姑苏区、相城区和木渎镇、胥口镇供水任务,供水用户466848户,其中居民用户435501户,工商用户28349户,其他用户298 户。

二、成本监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三)《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1 -(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六)《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七)《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八)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三、成本监审程序2015 年3月4 日,本局收到公司上报成本资料后,即对该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核。

3月17 日,向公司发出了《成本监审通知书》,并进行实地监审。

监审小组根据提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结论,期间与被监审单位进行了沟通,形成《成本监审初审意见表》,并于3月27日召开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会议。

根据集体审议结论向被监审单位送达《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了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监审报告。

国家发改委发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改委发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改委发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1-03-12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供水生产经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

水资源费按照规定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和其他制水费用。

第八条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动力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管网检测费、水质检测费和其他输配费用。

第九条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 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 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是对城市供水企业定价成本进行审核和监督的一种报告。

该报告主要总结了以下内容:
1.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构成:包括取水、净水、输水、配水等各个环节的成本,以及相应的管理、财务和税收等费用。

2. 成本监审的方法和程序:包括成本监审的依据、标准、流程和时间安排等。

3. 成本监审的结果:包括对城市供水企业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合规性、真实性等方面的评估和审核结果。

4. 成本监审的建议和意见:针对成本监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便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改进和优化。

5. 成本监审的结论:总结成本监审的结果,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合理性、公正性等方面做出结论。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发改价格(2010)2613号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发改价格(2010)26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2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水价改革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赢得理解和支持,更好地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决定在全国部分地方进行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

现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一、(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主题词:水价成本公开监审通知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附件一: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国部分城市进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价调整成本公开的重要意义根据近年来各地水价调整工作的实践,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这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工作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行为;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工作,有利于消费者了解供水企业成本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推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机制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调整的理解和支持;是加强对供水企业监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挖潜节支.水价调整涉及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人民群众高度关心。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都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都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方法»、«都市供水价格治理方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都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都市供水经营者,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的供水企业。

第四条都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合法性原那么。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那么。

阻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要紧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那么。

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截了当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那么。

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差不多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都市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二章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第六条都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都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生产人职员资及福利、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和制造费用。

第八条输配成本是指都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治理输送净水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青岛市市内三区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青岛市市内三区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即墨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我局对即墨市2012年至2014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

此前,通过招标采购确定并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对承担即墨市城市供水的即墨市自来水公司2012年至2014年城市供水成本进行了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报告。

本次成本监审是在该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征求财政、城建、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进行的。

一、城市供水单位基本情况即墨市自来水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属国有企业,位于即墨市新兴路63号,主要从事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等业务,注册资本1768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晓华。

二、成本监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四)《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六)《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鲁价调发[2006]102号);(七)《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鲁价调发[2006]103号);(八)其他相关规定。

三、成本监审程序(一)成立成本监审工作组。

本次成本监审工作由我局组织实施。

(二)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向自来水公司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要求自来水公司按规定填报2012年至2014年成本报表及与成本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实地监审。

在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成本监审工作组又专门听取了自来水公司对城市供水经营及成本情况的介绍,审核了部分相关的财务报表、账簿和原始凭证,了解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核算定价成本。

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对自来水公司2012年至2014年城市供水成本进行审核、归集、调整,核算出定价成本。

(五)征求意见。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底稿模板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底稿模板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底稿模板(中英文版)英文文档内容:Town Water Supply Pricing Cost Review Draft TemplateThe town water supply pricing cost review draft template is a comprehensive document that outlines the process and criteria for reviewing the costs associated with water supply in a town.This template provides a structured approach to ensure that the pricing of water services is fair, reasonable, and sustainable.The draft template includes sections for detailed information on the town"s water supply infrastructure, operational costs, and pricing strategies.It also incorporates guidelines for calculating and allocating costs, such as capital investment, operating expenses, maintenance, and water conservation measures.Furthermore, the template encourages stakeholders, including local residents, businesses, and authoriti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st review process through public consultations and feedback mechanisms.This collaborative approach ensures that the pricing of water services reflects the needs and preferences of the entire community.By utilizing this draft template, towns can establish a transparent and effective framework for pricing water services, ultimately leading to equitable and efficient water resource management.中文文档内容: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底稿模板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底稿模板是一个全面的文档,概述了审查与城镇供水相关的成本的过程和标准。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需提供资料及要求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需提供资料及要求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需提供资料及要求(一)需上报资料:1.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表一、二、三)。

按2010、2011、2012年分别填报。

其中,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及折旧情况表(表三)按固定资产明细项目逐一填报,不得按大类汇总填报(详见附表)。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电子版)在南澳县价格信息网—表格下载栏下载。

2.企业内部管理资料(1)企业简介,经营情况说明(包括用水结构、税务负担情况等)、;(2)城市供水投资立项有关批件(复印件);(3)企业定员情况及相关批件;(4)企业部门架构及人员情况。

3.企业会计核算及相关资料(1)2010-201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2010-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说明;(3)2010-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生产成本及制造费用明细表、主营业务利润构成表;(4)2010-2012年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明细表;(5)各项社保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各项计提的有关政策文件;(6)2010、2011、2012年科目余额表(至最末级);(7)2010、2011、2012年购水发票各三份(复印件);(8)各类供水用户用水情况表(居民用水量情况需详细填写、说明);(9)各类供水用户抄表到户率;(10)所填报监审表的成本费用分摊说明;(11)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电子版,纸质版资料需企业盖章确认后上报。

(二)相关要求:1、县水务局应按照市物价局、水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12]183号)文精神,简化用水价格分类,将水价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重新修改水价调整申请文件。

2、各监审单位应提供固定资产明细表,附带固定资产购置或新建原值、购置时间、维修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定价成本监审表中的子项目要尽可能填报,如日综合生产能力、实际综合生产能力、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应具体填报。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在保障农业生产、工业发展以及居民生活用水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合理的供水定价不仅关系到水利工程的可持续运行和维护,也直接影响到用水户的利益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确保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一套完善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重要性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营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包括工程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管理、维护修缮等方面的费用。

通过对供水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可以清晰地了解水利工程供水的实际成本构成,为制定合理的水价提供依据。

这有助于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同时,合理的供水定价可以避免水价过低导致的水资源浪费和过度使用,也能防止水价过高给用水户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从而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监审的成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2、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与供水业务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

3、合理性原则各项成本费用的支出应当符合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并且是合理必要的,不得存在虚高或不合理的开支。

三、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构成1、工程建设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设备安装等方面的费用。

这部分成本通常在工程建设期间一次性投入,但会通过折旧和摊销的方式在供水运营期间逐步分摊。

2、运行维护成本包括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设备维修、人员工资、水电费等日常运行和维护所需的费用。

3、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应当计入供水定价成本。

4、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主要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行政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一般较少,主要是与供水销售相关的费用;财务费用主要是贷款利息等融资成本。

浅析供水成本监审中供水企业成本核算调整

浅析供水成本监审中供水企业成本核算调整

浅析供水成本监审中供水企业成本核算调整【摘要】供水成本监审是保障供水企业合理盈利和提高经营效益的重要举措。

本文从供水成本监审的必要性、供水企业成本核算调整的主要内容、成本分摊原则调整、成本核算方法改进以及成本核算调整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在供水企业应重视成本核算调整的重要性、监审机构应加强对供水成本监审工作指导和监督、以及成本核算调整是提升供水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手段等结论的支撑下,本文呼吁供水企业应加强成本核算调整,监审机构应加强监督指导,以提升企业经营效益。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了解到供水企业成本核算调整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为行业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供水成本监审、供水企业、成本核算、调整、成本分摊原则、成本核算方法、经营影响、监审机构、指导、监督、经营效益。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水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供水企业作为保障人民生活和生产用水的重要行业,在确保水质安全的也需要保持运营成本的稳定和透明。

供水成本监审就是对供水企业的成本核算进行审核和调整,以保证其合理合法运营,并提高经营效益。

随着供水企业规模的扩大和水资源的日益紧张,供水成本监审变得尤为重要。

供水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不准确的地方,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益和服务质量。

需对供水企业的成本核算进行监审和调整,以提高其经营效益和服务水平。

在这样的背景下,供水企业成本核算调整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只有通过对供水企业成本的监审和调整,才能有效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

供水企业和监审机构都应该认识到成本核算调整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措施,推动供水行业更好地发展。

2. 正文2.1 供水成本监审的必要性供水成本监审的必要性在供水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供水成本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成本的监审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成本构成和分布情况,从而合理控制和降低成本,提升经营效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市内三区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我局对青岛市市内三区2012年至2014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

此前,我局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确定并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对承担青岛市市内三区城市供水的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4年城市供水成本进行了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报告。

本次成本监审是在该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的。

一、城市供水单位基本情况
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润集团)成立于1980年3月,位于青岛市太平路55号,系国有独资企业,主要承担青岛市市内三区等区域的城市供水。

注册资本30518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敬明。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四)《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
(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
(六)《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鲁价调发[2006]102号);
(七)《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鲁价调发[2006]103号);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三、成本监审程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2613号),我局邀请两名人大代表、两名政协委员和两名专家学者参与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过程。

(一)成立成本监审工作组。

本次成本监审工作由我局组织实施。

(二)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向海润集团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要求海润集团按规定填报2012年至2014年成本报表及与成本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实地监审。

在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成本监审工作组又专门听取了海润集团对城市供水经营及成本情况的介绍,审核了部分相关的财务报表、账簿和原始凭证,了解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核算定价成本。

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对海润集团2012年至2014年城市供水成本进行审核、归集、调整,核算出定价成本。

(五)征求意见。

经集体讨论,形成了成本监审初步意见并征求海润集团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成本审核、分摊方法及主要技术指标
海润集团城市供水成本主要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

其中制水成本包括原水费、加工成品水费、制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制水环节人工薪酬、动力费等;输配成本包括配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配水环节人工薪酬、动力费等;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一)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
原水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含水资源费),按购入价格和水量据实核定,产芝水库、尹府水库所供原水的成本按照政府制定的0.36元/立方米的价格核算。

外购成品水费是指海润集团支付的加工成品水的费用,按有关协议约定的价格核定。

(二)职工人数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青岛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中企业职工人数核定标准的批复》(鲁价成本发[2011]139号),按照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规模以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供水量及从业人员平均水平确定职工人数上限。

(三)职工工资
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青岛市“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据实核定。

2012年、2013年青岛市“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61946元、67124元。

由于2014年度的上述统计数据在本次监审时尚未公布,因此按照前三年的数据和年平均增长率计算为73671元。

(四)职工工资附加费用
职工工资附加费用包括社会保障费、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1、社会保障费按照不超过核定后的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据实核定。

具体比例,养老保险费2012年至2014年均为18%;医疗保险费三年均为9%;失业保险费2012年为2%,2013年、2014年为1%;生育保险费三年均为1%;工伤保险费三年均为1.2%。

合计三年分别为31.2%、30.2%、30.2%。

2、公积金按照不超过核定后的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0%据实核定。

超过12%的部分,与核定后的职工工资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职工工资审核标准。

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核定后的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4%、2%、2.5%据实核定。

(五)业务招待费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0.5%。

(六)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确定,残值率为4%。

(七)修理费
按照不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据实核定。

(八)漏损率和年供水总量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原市政公用局) 供水管理处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等有关规定,核定海润集团城市管网最大漏损率为16%。

实际漏损率计算公式为:
实际漏损率= 年漏损水量/年实际供水总量×100%,其中:年漏损水量= 年实际供水总量-年售总水量(收费水量)-年免费水量(不收费水量)。

当实际漏损率低于最大漏损率时,按实际漏损率计算年核定供水总量;当实际漏损率高于最大漏损率时,按最大漏损率计算年核定供水总量。

核定年供水总量计算公式为:核定年供水总量=年实际供水总量×(1-最大漏损率和实际漏损率中较小者)。

(九)需核减的其他成本项目
坏账准备全额核减;
胶州分公司向胶州市供水成本全额核减。

(十)需冲减成本的项目
出售原水收入全额冲减总成本;
海润集团从青岛中法海润供水有限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全额冲减总成本;
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正值的,按其他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冲减总成本。

(十一)单位成本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核定年供水总量
五、成本核增、核减情况
1、制水成本
2012年至2014年制水成本上报数分别为46139.15万元、51813.72万元、51804.59万元,经审核,2012年、2013年分别核增573.92万元、421.69万元,2014年核减47.90万元,
三年核定数分别为46713.07万元、52235.41万元、51756.69万元。

其中,原水成本2012年、2013年分别核增635.15万元、459.50万元,动力费三年分别核减61.23万元、37.81万元、47.90万元。

2、输配成本
2012年至2014年输配成本上报数分别为17014.51万元、18700.66万元、22068.97万元,经审核,三年分别核减20.15万元、70.14万元、14.02万元,三年核定数分别为16994.36万元、18630.52万元、22054.95万元。

3、期间费用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费用上报数分别为8656.33万元、10884.44万元、12150.08万元,经审核,三年分别核减128.61万元、1785.35万元、2018.92万元,三年核定数分别为8527.73万元、9099.09万元、10131.16万元。

其中:
(1) 管理费用中,职工工资三年分别核减11.56万元、459.71万元、10.35万元;职工福利费2012年核减17.82万元;工会经费2012年、2014年分别核减3.84万元、4.33万元;业务招待费三年分别核减74.44万元、49万元、29.89万元;坏账准备2013年、2014年分别为944.61万元、1132.05万元,全额核减;其他费用三年分别核减20.96万元、67.45万元、25.63万元。

(2) 财务费用2013年、2014年分别核减264.58万元、816.67万元。

4、需扣除的非主营业务成本
2012年至2014年需扣除的非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
1270.51万元、1912.19万元、2852.72万元。

其中:
(1) 海润集团胶州分公司日常运营成本三年分别为461.73万元、845.51万元、1110.32万元,全额核减。

(2) 三年原水销售收入分别为58.20万元、173.34万元、131.07万元,全额冲减总成本。

(3) 其它业务收入三年分别为208.34万元、155.13万元、773.24万元,全额冲减总成本。

(4) 海润集团从青岛中法海润供水有限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三年分别为542.24万元、738.21万元、838.09万元,全额冲减总成本。

5、漏损率和年供水总量
核算三年实际管网漏损率分别为14.50%、14.71%、14.73%,据实核定。

核定海润集团三年供水总量分别为19646.31万立方米、20334.23万立方米、20779.91万立方米。

六、成本监审结论
核定海润集团2012年至2014年城市供水定价总成本分别为70964.65万元、78052.83万元、81090.08万元,城市供水单位定价成本分别为3.6121元/立方米、3.8385元/立方米、3.9023元/立方米。

附:青岛市市内三区2012年至2014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青岛市物价局
2015年3月31日
附件:
青岛市市内三区2012年至2014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第9页,共9 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