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总则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本规定综合事故责任,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种类和限额由江苏省交通厅规定。
2.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事故是指因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司机或行车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
3.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除外受害人本人罪恶成因以外 , 无论是肇事者或没有违法违规的受害人, 或者因肇事者所在单位掌握不完整及无法确定的因害责任人而未得到赔偿的人员。
4. 本规定所称的受害人的索赔金额,应当根据受害人本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伤亡赔偿1. 死亡社会救助费:死亡社会救助费的计算基数是按照江苏省的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
按照当地县(市)规定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8000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计算比例给予。
2. 伤残赔偿:本省依据《江苏省伤残评定标准》对交通事故死亡伤残受害人的伤残程度采用全国《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分级,责任人的伤残赔偿金额由江苏省规定三、医疗费用赔偿1. 医疗费用赔偿由受害人本人所支付的实际医疗及疗养费用计算。
2. 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义务性人保档次发放。
3. 手术、住院和康复期间的费用应当根据责任人的性质、能力所限, 按照当地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支付。
四、财产损失赔偿1. 财产损失指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及其附属设备的财产损失。
2. 维修费用:责任人应按照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上应当采用厂家销售的零件。
3. 抢修费用:抢修费用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按照现行本省收费标准及行业收费准则发放。
4. 补偿残值: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按照当地车型新车补偿残值计算。
五、特殊情况赔偿1. 对于交通事故受有严重精神或身体损害的受害人,特殊生活费用赔偿应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2.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可以向责任人申请殡葬费用的赔偿按照当地实际支出的费用发放。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1、借道避让原则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
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
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
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原则。
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
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
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
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
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解析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解析科目一考试是驾驶员考试中的重要环节,对于考生来说,理解并掌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进行解析,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和应对考试。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进行的。
在认定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主要负责原则主要负责原则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核心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责任主要由违反交通法规的当事人承担。
比如,在交通信号灯规定的情况下,闯红灯发生事故的一方将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2. 合理防御原则合理防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合理程度。
如果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防御,那么他的责任将会相对较重。
3. 违例推定原则违例推定原则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事故发生,将被推定为负有责任。
二、常见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1. 倒车事故倒车事故是交通事故中比较常见的一种。
根据交通法规,倒车时驾驶员应当观察周围交通情况,并保证安全。
因此,在倒车事故中,往往是倒车的一方负有主要责任。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对方车辆违规超车或者闯红灯,对方也可能会负有一定责任。
2. 车辆刮擦事故车辆刮擦事故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相互刮擦,造成轻微损害的事故。
在车辆刮擦事故中,责任主要由刮擦的一方承担。
刮擦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车辆之间的相对位置和损害情况,哪一方刮擦的部位较高、较深,就由哪一方负主要责任。
3. 交叉口事故交叉口事故是指在道路交叉口发生碰撞的事故。
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交叉口行车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并注意观察交通情况。
在交叉口事故中,依法凡是没有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或未让行的一方,将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注意事项在科目一考试中,考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理解交通法规要正确理解和掌握交通法规,熟悉各类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的含义和用法,明确各种交通规则,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 号《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第三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称货运)等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客运经营提供校车服务的,还应当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前款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原则是什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那么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原则是什么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2、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2)因果关系原则①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
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
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②直接原因原则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3)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1995年6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五次修订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内河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船舶、排筏、设施在本省内河通航水域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河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因碰撞、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风灾、沉没等造成人身伤亡、人员失踪、财产损失的事故,但不包括船舶污染、船员工伤、船员和旅客自杀和他杀以及失足落水。
第四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竹、木排筏之间在林区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调查处理。
船舶在停泊修理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海事管理机构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依法查明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处罚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应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县(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设区的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本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三)路权原则。
(四)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应是交通事故因其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人不负事故责任。
故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先考察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到作用,才能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要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
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结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原因。
实践中,凡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应该确认为是在交通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
一般来说,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致险行为,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避险行为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不仅要确认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作用,而且要确认其作用大小,因此需要从因果关系联系的紧密程度加以评判:因果关系联系紧密的,其作用就大;因果关系联系松散的,其作用就小。
(三)主观过错原则过错是指当事人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这里的故意是指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意造成事故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判断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
因为过错是针对后果而言的,没有后果也就谈不上过错;有了后果就要看行为对后果的实际作用,有作用就有过错;作用大过错就严重,作用小过错就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很多的⼈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很多的事故的发⽣以及很多的⽣命的逝世,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是需要按照交通规则进⾏办事,交通事故的发⽣也是需要进⾏责任的认定,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该⽅⾯的知识进⾏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上⼀百五⼗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第⼆⼗⼆条也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即对该具体⾏政⾏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政机关寻得⾏政救济。
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之间或者责任⼈与受害⼈之间的⾏政违法⾏为所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
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予以⾏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政调解。
⽽且,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能确定有罪。
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
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政法规对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政机关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
从另外⼀个⾓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鉴定⼈)和本案的侦查⼈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
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条,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的,不得作为侦查⼈员的规定。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一)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
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但是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一、背景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要的威胁。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增强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制化管理,江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该规则的实施,对于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市民的安全和权益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规则内容该规则明确了“事故责任”、“行驶过失”、“共同责任”的概念,并详细阐述了各类事故的责任划分规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划分汽车事故责任的具体规定。
规则规定了四种情形:1. 全部责任:其中一方车辆违反规定行驶,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其承担。
2. 同等责任:两方车辆均有过错,发生事故的责任由双方各自承担3. 主要责任:其中一方车辆的过错占据主导地位,归其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车辆的过错属于次要,还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该规则还阐明了出租车的特别责任、道路维护管理机构的责任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提出建议将该规则作为参考标准,适用于涉及到当事人赔偿责任的一切事故或纠纷。
三、个人观点该规则的出台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规则的重要一步。
规则在对行驶过失的概念和划分上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明确了责任的分配以及各方面的责任所占比重,使之更加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此外,规则还进一步说明了出租车驾驶员的特殊责任和道路维护管理机构的责任,对于加强希望交通管理和教育,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该规则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人们普遍关注的违章事故责任划分。
由于违章行驶往往比较难以公正认定,这种情形下就很容易出现道路责任不明的情况,进而影响到司法机构对事故责任的判断。
因此,对于两种以上刻意违章行驶的司机,应加大处罚,令其承担更重的经济惩罚和法律责任,以达到更好地规范交通行为的目的。
总之,该规则的出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同时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细节,增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管理和教育工作,最终实现减少、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目的。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首先,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的原则主要包括事实优先
原则、次序优先原则和责任归属原则。
事实优先原则是指以客观的事实为
依据,通过调查、勘验、讯问等手段确定责任;次序优先原则是指根据车
辆撞击的先后次序来确定责任;责任归属原则是指根据交通法规规定的责
任分配,将事故责任归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当事人。
其次,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承担标准主要包括过错责任
和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因违反交通法规规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
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同时也要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驾驶技术状况、
道路条件等;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仍然
存在事故发生的一方应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责任一般归属于车辆所有
人或机动车的管理人。
另外,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扩大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扩大到一方或多方。
例如,当事人驾车酒后驾驶、
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责任可能会
扩大到酒后驾驶车的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
此外,在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期内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况下,责任可能会扩大到车辆的注册所有人。
为了确保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应
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判定,并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交通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才能够有效地减
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8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银保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通知苏公交[2021]63号各市、县公安局交巡警支、大队,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推进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会同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中国保监会江苏省监管局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派出机构管理部、法规部,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本厅厅长,厅有关处级单位。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第四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苏高法[2005]282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为了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设立1、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设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明显区别的标志。
2、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开展协助诉前调解、现场受理、就地开庭等形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二、关于抢救费用的支付、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4、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姓名、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收集的有关当事人住所或者实际居住地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送达地址的依据。
5、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以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预付抢救费用。
徐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4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述峰袁辉王霞【审理法官】安述峰袁辉王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当事人】徐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徐广明【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本院观点】首先针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关于车辆损失评估以及施救费的上诉意见。
一般而言,相关道交法律法规规定,转弯车辆未避让直行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应当由转弯车辆承担责任,但这并不表明只要车辆拐弯未避让直行车辆,即必然由拐弯车辆承担责任。
本院不否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系行政行为,但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当事人,而不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能否变更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系依据法律规定的裁判行为,一审变更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结论恰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结论恰当,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上诉人徐广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二审不予支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江苏交通事故责任应该怎样划分
江苏交通事故责任应该怎样划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一)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
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但是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参照执⾏。
⼀、2004年5⽉1⽇以后发⽣的交通事故,当事⼈就损害赔偿纠纷诉⾄⼈民法院的,除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还应当适⽤《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七⼗六条的相关规定。
2005年1⽉1⽇以后发⽣的交通事故,还应当适⽤《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当事⼈因2004年5⽉1⽇以后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民法院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外,还应要求其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受害⼈因2004年5⽉1⽇以后发⽣的交通事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被告应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交通事故受害⼈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追加机动车⽅作为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
2、交通事故受害⼈仅起诉机动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已经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应当根据机动车⽅的申请或者主动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是保险公司已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除外。
四、上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案由应确定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第⼀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指⽆论交通事故当事⼈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偿。
六、在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专门性规定实施前,对于机动车⽅已根据机动车登记地地⽅性法规或⾏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应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第⼀款的规定,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对交通事故受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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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
(一)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
用或者不起作用。
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
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但是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
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负主要责任。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
(四)两方当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过错行为的,各负同等责任。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过错行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遇有本规则附件未列入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规则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本规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本规则由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附件:《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