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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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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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进货后应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3)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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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质量责任和损害赔偿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世界上看,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主要有四种: 疏忽说、违反担保说、误示说以及严格责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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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务院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 务院有关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 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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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认证制度 质量认证制度分为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 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依照一定的标准 和要求由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 评定,确认符合标准要求时由认证机构颁发 认证证书以证明企业质量体系符合要求的活 动。如ISO9000是指企业通过了管理体系的认 证,达到了管理的标准;ISO14000是指企业 达到了环境方面的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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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理由 生产者、销售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投入流通的产品,如出于非商业目的提供的 产品,提供者不承担产品责任; 2)产品原本没有缺陷; 3)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4)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 缺陷的存在; 5)过了法定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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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概况 我国非常重视产品质量立法,先后颁布了 数十个与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卫 生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责任条 例》、《标准化法》等等。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2000年7月8 日又作了修改,条款由原来 的51条增加到7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内产品设备质量法(2018年度修正)

国内产品设备质量法(2018年度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执法大师APP-市监人员的学习交流社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

全国人大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释义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

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章以“产品质量的监督”为章名,明确提出了对产品质量都应经检验合格的要求,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对涉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监督管理的制度;(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3)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制度;(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等。

这些法定的基本制度,既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此外,在这一章中还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执业的基本要求,以及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是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一、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品的质量指标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要求。

作为合格产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符合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但该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不得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并应保证产品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对在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的,或者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了所采用产品标准的,或者生产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状况的,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或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
• 1、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 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2、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 1)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 售进口商品,必须遵守该法; • 2)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产适用本法,不动 产不适用本法。 • 3)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 机构适用该法。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1.进货检验义务 • 2.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 3.遵守禁止性规定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1、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 (1)概念: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 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 . • (2)范围: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 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 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 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责任形式:修理、更换、退货 ;赔偿损失;销售 者对生产者、供货者的追偿权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 (一)产品质量监管部门 •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 量检验和检疫局) •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 督工作的部门 • 3、、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 如卫生行政部门、商品检验部门、食品药 品监督检查部门
(二)、产品监管制度
• • • • 1.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4生产许可证制度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 1、国家监督检查——抽查 • 2、社会监督 舆论监督 • 社会组织监督 • 3、企业自身监督
三、生产者、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二、课程简介(不超过300字)经济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必修课程之一。

本课程是一门以阐释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介绍经济法律制度,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推动经济法的发展为主要教学内容的法学学科。

经济法学的学习可以使学生认识到国家在保障经济运行和维护经济秩序中所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认识到由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到经济法律制度转变的法律时代特征;认识到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和微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同时可以培养学生从经济学的角度,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最终形成能够独立运用经济法知识和方法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知识点(一)基本知识点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学绪论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经济法学的各种学说和观点。

第二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理念与价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三章、经济法主体经济主体范围;市场中介组织在市场中的发展状态和法律规制情况;市场中介组织。

第四章、经济法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特点,宏观调控法第五章、宏观调控法一般理论宏观调控法的含义、特征;宏观调控法的属性;宏观调控法的地位、体系结构;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第六章、财政法律制度财政调节促进法的含义、作用、适用范围;预算法的基本内容;财政监督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方式及政府采购的程序。

第七章、税收法律制度税收的概念;税法的要素、特征、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税收实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基本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执行程序和法律责任方式。

第八章、银行法律制度金融的概念;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基本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

银行法律实务的基本规范。

市场规制法第九章微观经济法一般理论市场管理法的含义、特征;市场管理法的地位;市场管理法的体系结构;市场管理行为的含义、特点;市场管理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高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高质量法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经济法(第六版_王福友)参考答案

经济法(第六版_王福友)参考答案

同步测试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D 2.C 3.C二、多项选择题1.BCD 2.ABCD 3.ABCD第二章公司法一、单项选择题1.D 2.B 3.D 4.D二、多项选择题1.ABC 2.ABCD 3.ABCD 4.ABCD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D2、C3、D4、D二、多项选择题1、AC2、CD3、ABC4、BCD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C 2.A 3.B 4.B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BCD3.ABCD4.ABCD第五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C 2.A 3.B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BC 3.AC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单项选择题1.B 2.A 3.B 4.C 5.A二、多项选择题1.CD2.BC3.ABD4.ACDB(BD相同顺序)5.ABCD第七章合同法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D 4.A 5.A 6.C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D 3.ABC 4.ABC 5.ABC 6.ABCD一、单项选择题1.C 2.B 3.A 4.C 5.C 6.B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AD 3.ABC 4.ACD 5.ABCD 6.ABC第九章工业产权法一、单项选择题1.C 2.B 3.B 4.A 5.B 6.C 7.A 二、多项选择题1.BC 2.AD 3.ABCD 4.AC 5.BCD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单项选择题1.C 2.A 3.C 4.A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AD 3.ABCD 4.ACD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C 4.C二、多项选择题1.ABD 2.ABC 3.ACD 4.ACD一、单项选择题1.C 2.D 3.C 4.D二、多项选择题1.CD 2.ABCD 3.ABCD 4.AB第十三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单项选择题1.D 2.C 3.D 4.A二、多项选择题1.AC 2.ABC 3、ABC 4、ABCD第十四章财政税收法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C 4.B 5.B 6.C 7.D 8.C二、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 3.ABC 4.ABC 5.ABC 6.BCD 7.AB第十五章金融法一、单项选择题1.B 2.A 3.C 4.A 5. A 6.D 7.B 8.D二、多项选择题1.BC 2.ABC 3.AB 4.ABCD 5.ACD 6.ABC第十六章证券法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A 4.A二、多项选择题1.BCD 2.ABCD第十七章会计、审计、统计法一、单项选择题1.A 2.A 3.B 4.D5.A 6.D 7.A二、多项选择题1、ABC2、ABC3、ABC4、ABCD5、CD6、BCD第十八章经济仲裁与经济审判一、单项选择题1.D 2.B 3.D 4.A 5.B 6.A二、多项选择题1.ACD 2.ABC 3.AB 4.ABCD 5.ABD。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一、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1.所谓“产品质量”,通常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ISO8402-1994,该标准已为我国国家标准GB/T6583-1994等同采用)中的定义,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

不同质量水平或质量等级的产品,反映了该产品在满足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的不同程度。

质量低劣的产品,基本不能甚至完全不能满足使用者对该产品在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的合理需求。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依靠市场竞争来解决。

通过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但是,政府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宏观管理,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但是,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的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

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较低;伪劣产品屡禁不止;优难胜、劣不汰的现象比较严重;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更为必要。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法律的手段更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是更为重要的手段。

同时,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采用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也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高质量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高质量法(2019)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之间发生的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或者
已经发生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第四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消费权益争议的损害责任承担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
经 济法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CONTENTS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产品 质量 法概 述
生产者、 销售者 的产品 质量义

消费者 权益保 护法
消费者 的权利 和经营 者的义 务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
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
指产品本身符合人们需 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泛指一切经过人类劳动,能满足人们生产和生 活需要并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它既可以是商 品,也可以是非商品。
个体社会成自员愿免、费平提供服务和赠送商品,也属于消费行为
这角说度明出我发国基,立本使法原农者则民从也保享护有农消民费切等诚者身、实原的利公信则权益平用利的、这一表个明国消家费领者域是内自所然有人的或人家,庭但。法包人括和 其他社会组织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
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
1993年颁布、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新中国成该立法以对来于颁推布动的社第会一经部济关的于稳保定护增消长费者
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或者冒用认证标
志等质量标志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执行进货检 查验收制度
销售者的产 品质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08•【文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章广告法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章广告法

ISO 9000 系列

(1)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结构 基础和术语》,
表述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并规定质量管理体系术语。

(2)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规定质量管
理体系要求,用于证实组织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
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目的在于增于顾客满意。

(3)ISO9004《质量管理体系 业绩改进指南》,提
我国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管理法和产 品责任法的统一。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权范围 内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产品质量宏观管理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1987 年3月正式发布)
3.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 (1)补正措施:修理或更换 (2)合同解除 (3)赔偿损失:可与补正措施并用
4.瑕疵给付中的责任分担 (1)权利主体 (2)义务主体
二、产品责任
1.概念:P152 2.归责原则:生产者与销售者作为共同的一方如 何对权利人承担责任 P153case 《产品质量法》NO.43, 42 3.产品责任的追究
• 方圆标志分两种,左图Q标志属于合格认证
标志,主要用于除电子元器件以外的合格 产品认证;右图S标志属于安全认证标志。 方圆标志由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颁发。
3.产品许可证制度 主要对一些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
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业产品,如:锅 炉、消防器材、电器等。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⒈企业监督 ➢⒉社会监督 ➢⒊国家监督---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 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 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 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 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有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它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它特殊要求的产 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5、归责原则不同:
合:销售者是无过错责任; 产:生产者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6、责任形式不同:
合: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产:只有赔偿损失。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救济
一、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二、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二年 ★最长保护期限:十年 ★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以该期限为准。
陷,造成产品以外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害。
(三)产品责任的主体
1、生产者 2、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先行赔偿制度
(四)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
(1)缺陷的定义(《产》第46条)
A、一般标准:不合理危险 B、强制标准:产品质量不合格
评价: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判定产品缺陷 的双重标准是否合理?
(2)缺陷的分类(P186)
★《产》的“产品”与《消》的调整对象的区 别:
《消》除“产品”外,还包括房屋、初级量
产品责任法
三、产品质量立法 产品质量管理法
★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是采取产品质量监督与 产品责任合并立法的模式。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的机关(P174) 二、产品质量监督的方式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1)人身损害; (2)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直接的、必然的、内在的
(五)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对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免责事由:生产者举证(P190)
2、对销售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四、产品合同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1、适用的情形不同
3、刘小姐购买了一台“欣荣牌”电暖器,结果在使 用时发生爆炸,刘小姐身上30%的面积Ⅱ度烧伤, 治疗及后续护理费共计七万余元,电暖气旁的多件 家具被烧坏,损失6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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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节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 ISO9000系列标准
• ISO9000认证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1987年提出的概 念,是指由ISO/TC176(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 量保证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 • ISO组织最新颁布的ISO9000:2000系列标准,现在最新 标准为2008年执行标准,有四个核心标准: • ISO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 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ISO9004:2008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 • ISO19011:2002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 其中,ISO9001:2008是认证机构审核的依据标准,也是 想进行认证的企业需要满足的标准。
第 二 节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 (3)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 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要求,可 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有:工业产 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 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其 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 定、审批、编号、发布。 • (4)企业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其要求不得低于相 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由企业 制定,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 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政府备案。
第 二 节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定义: • 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 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 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 审核,颁发给合格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 活动。 • 2.标准:ISO9000系列标准。 • 3.原则:自愿 • 4.目的: • (1)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 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 (2)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 质量目标。
第 二 节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 3.认证种类: • (1)安全认证 • 《产品质量》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标准化法》规定,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 合《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2)合格认证 • 必须符合《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社会普遍公认的 安全、卫生要求为依据。 • 4.原则 • 强制和自愿相结合。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工业产品以及重要的工业产品实行强制认证, 未经认证的产品不能销售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 目 录
1 3
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
2
3 4
第 一 节 产 品 质 量 法 概 述
• 一、产品质量法的含义及调整对象
• 1.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 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年7月8日第一次修正)。 • 2.调整对象: •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 行政机关在履行产品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与生产经营 者之间的关系; •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 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用户及其相关第三人之间的、因 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
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 • 又称公正检验,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 个客体,即第三方。 • 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独立 于两个主体之外,是由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 方(如专职监督检验机构),以公正、权威的非 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 的商品检验活动。
• 广州CE认证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 • 主要服务范围:提供信息技术类、家电类、灯具 类、音视频/接收机类等产品认证。
第 二 节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 • • •
5.认证标志: (1)方园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 (2)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 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于1984年成立,由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 • (3)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第 二 节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
•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 督工作。 •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 责本行政区、本行业关于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工作。 • 如交通运输行业、烟草行业、公安消防行业等行业主管 部门
第 一 节 产 品 质 量 法 概 述
不合格产品包括: • (1)瑕疵。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所 需的某些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 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产品瑕疵可分为表 面瑕疵和隐蔽瑕疵两种。 • (2)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 的缺陷和未预先通知的缺陷。 • (3)劣质。劣质是指其标明的成份的含量与法律规定 的标准不符,或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产品。 • (4)假冒。假冒是指该产品根本未含法律规定的标准 的内容,以及非法生产、已经变质的而根本不能作为某 产品使用的产品。
第 二 节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一)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 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 检测,以判明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 • 1.关于产品质量检验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 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2.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正检 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的机构。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三类,一类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 法设置的检验机构;一类是其他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
第 二 节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 (二)标准化管理制度
• 1.根据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 • 按照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凡工业产品的品种、规 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工业产品的 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 或者生产、储存、运输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业 生产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等,需要 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 质量标准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 标准。
第 一 节体适用
• 1.产品的含义 •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 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同时,又规 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 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 范围的,适用本法。” • 第73条同时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 由此可见,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1)天 然物品,如煤、油、水等;(2)农副产品;(3)初级 加工品;(4)建筑工程;(5)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 (6)人体器官及其组织体。
第 一 节 产 品 质 量 法 概 述
• 初级加工品
• • • • 1、粮食初加工品。如玉米速冻、豆芽 2、林业初加工品。如锯木 3、蔬菜初加工品 4、园艺和热带植物初加工品。天然橡胶生胶、生 咖啡豆、胡椒籽等 • 5、油料植物初加工品。油料植物的果实、种子 • 6、茶叶初加工品。紧压茶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7、烟叶初加工品。不包括初烤烟叶。 8、纤维植物初加工品。将棉籽,麻类纱条、丝、 绳,蚕茧初加工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等列入 了初加工的范围。
第 一 节 产 品 质 量 法 概 述
• 瑕疵与缺陷的比较 • 共同:都不符合产品质量的要求;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 区别:第一,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一“轻” 一“重”; • 第二,可否接受:对瑕疵,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 缺陷,因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原则上不应接受; • 第三,向谁索赔:对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 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 第四,赔偿的方式和标准:对瑕疵,由销售者负责修理、 更换、退货甚至赔偿损失;对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 第五,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第 一 节 产 品 质 量 法 概 述
• • • •
• • • • •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一)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部门;同时也包括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 关的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等。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3.用户 4.消费者 5.受害者 6.产品责任主体
第 一 节 产 品 质 量 法 概 述
• 2.产品质量的含义与分类
• 产品质量指产品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和 特征的总和。 • “产品特性”指产品必须具备规定的、或潜在需要的性 能。也即产品自身应固有的安全性、适用性的一般性能, 以及可替换性、可维修性等个别性能。 • 根据“需要”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满足用户、消 费者的要求,以及符合、满足的程度,产品质量可分为 合格与不合格两大类。 • 合格分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符合部级质量标准、符合 行业质量标准和符合企业自订质量标准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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