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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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对现存制度的批判
耶里米·边沁(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早年从事律师职业,但后来转入到研究道德和立法理论,从事著作和改革运动。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也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一、时代的召唤
在经历了18世纪初至1789年法国大革命间的启蒙运动后,英法等西欧国家的学者在关于科学、宗教、政府职能的观点的转换上做了不少工作,但在社会组织方面其成就则不明显。
国家权威的正当性和所基于的原则都逐渐被世俗化了,而有关保持社会秩序的宗教观念亦不可避免地被启蒙运动所产生的观点淡化。
因此,在关于替代和补充旧秩序方面,急需提出一种新的价值系统。
而边沁就是一位提出新的价值系统以便取代宗教的哲学家、改革家。
作为一位改革家,他一生倡导改革,反对保守与僵化。
对英国现存制度进行批判的同时,也提出来一些有建设性的改革方案。
二、边沁对布莱克斯通的批判
㈠对布莱克斯通政体制度的批判
边沁指出:“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的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格的服从,自由的批判’”。
而边沁的针对英国政治制度的批判主要指向于当时的法学权威布莱克斯通。
在布莱克斯通看来,一个良好的政府的管理者应该具备三种重要品质,即智慧、善良和力量。
其中,智慧是指能够识别这个国家的真正利益;善良是指始终努力去谋求这种真正的利益;力量是指把这种认识和意图贯彻到行动中。
在他看来,君主政体具有力量的品质,贵族政体具有智慧的品质,而民主政体具有善良的品质。
这三种
政体都各具有长处和缺点。
而英国现行的制度就是把这三种政体的优点结合在一起,从而避免了三种制度各自的缺点。
但边沁不这样认为,他认为,如果按照这种论证方式,英国政府同样可以被视为是三种政体缺点的结合,即是“最软弱的、最愚蠢的和最不正直的”政府。
㈡对布莱克斯通普遍法传统的批判
边沁也对布莱克斯通的遵从普通法进行猛烈攻击,其原因并不在于他认为布莱克斯通更能够代表普通法传统,或者是不熟悉柯克(因为边沁曾经在林肯律师会馆研习过并且获得律师资格,所以不可能不熟悉柯克),而在于他认为布莱克斯通的著作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对普通法进行“改良”的目的,从而成为实现全面完善“终极法律体系”这一“革命”性目标的主要障碍。
布莱克斯通不仅维护了普通法传统,而且对以制定法来实行全面改革表示了强烈怀疑,甚至还抨击了法典化的原则。
波斯纳认为,“边沁对布莱克斯通的抨击典型展示了人们熟悉的、现代意义的激进主义对改良主义或‘自由主义’解决社会问题之进路的敌视。
”
边沁认为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一书的最严重的缺点是“反对改革”,或者更确切地说,“充满全书的带普遍性的不准确和紊乱”,
首先是普通法的封闭性和不可知性。
边沁批评布莱克斯通把法律当成一个城堡,并反对任何从根本上修正的意见,他说,“由于法学家的偏执和故弄玄虚,大部分的法律被难以辨认的字体和外国语言封锁起来。
案卷——布莱克斯通所谓的‘裁决的最可靠的史料’——中的语言,一千多人中最多只有一个人自以为能看得懂。
”边沁因此给普通法贴上了“狗法”的标记。
边沁说,由于狗不能理解我们的话语,当它们呆在不该呆的地方时,我们通常会猛击它们以便教它们呆在其他地方。
然而,因为人类可以理解我们的言语和希望,我们应该用清晰的英语告诉他们不呆在何处,并且只有在不服从我们的命令时才能击打他们。
但是,由于普通法的不可知性,英国人惯常像狗一样地被对待。
也就是说,关于什么是合法的和不合法的,他们没有得到任何清楚的指令,而在他们行动之后,普通法的法官们却不断地“判决”他们违反了法律。
于是边沁作出结论说,他们像狗一样,只是在已经坐在椅子上后,才知道他们不该坐在上面。
其次,边沁认为,不成文的制度由于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作为确定的象征以证实其权威,所以不论怎样根深蒂固,其有效性都会受到无情的挑战。
他说,“这是一切不成文
法本质中所具有的一个严重弱点。
”
第三,边沁认为在普通法的诉讼制度和法律推理中,“法律中仍然存在着随意假定、同义反复、搬弄术语、转弯抹角、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等问题。
而其中毒害最大的随意假定,不论用到什么文件上,都会使其失去理性。
其结果是,法律(尤其是程序法)仍然很需要能被一般人所理解。
”
三、对前人思想的批判
边沁不仅仅是就布莱克斯通的书进行评论和批判,他更多的是对前人,尤其是启蒙思想家们的思想进行重新定位和批驳。
其重点批判了两个方面:
㈠社会契约论
在《政府片论》一书中,边沁抛弃了传统的、抽象的社会契约理论,而把整个主权学说建立在他的功利原则之上。
在他看来,人类自始至终就不存在什么社会契约,那无非是一个前期启蒙思想家所建立的逻辑前提,仅仅是一个假设,更不用说把大的社会契约广泛的应用于各行各业。
边沁认为人类社会可以分为自然状态和政治社会,当在交往的过程中出现了服从的习惯,那么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到了政治状态中。
“当一群人(我们可以称他们为臣民)被认为具有服从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集团(这个人或这些人是知名的人和某一类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一个或一些统治者)的习惯时,这些人(臣民和统治者)合在一起,便可以被说成是处在一种政治社会的状态中。
”
边沁认为主权的产生在于服从习惯的出现,而人们之所以表现为对一个或一些人的服从习惯,归根结底是出于功利的考虑;人们之所以服从或不服从都是出于他们自身的利益,是出于服从所带来的利益大于不服从所导致的惩罚之间的衡量,因此功利原则是整个政治主权的基础和最终渊源。
当然对于服从习惯的存在和不存在之间,以及这种服从的习惯完全到何种程度便构成政府,边沁也不得不承认它们之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唯一的标志特征在于一些官职的出现。
这样一种建立在功利原则之上,以服从习惯为桥梁的主权者,边沁赋予了它无限的、绝对的、不受约束的权威。
在他看来,这个机构的权威,除非受到明确的协定的限制,不能认为具有任何指定和肯定的范围。
就这样,人们处于功利的衡量产生了服从的习惯,于是真正意义上的世俗权威才建立了起来。
在
这里他也暗示了孟德斯鸠历史论证方法的不严谨,他没有像孟德斯鸠那样随便的相信一种证据,相反的,边沁用他无比精确的和界限明晰的概念对社会契约论进行逻辑上的批判。
同时,边沁还时不时的纠正前人用语上的混乱,而不仅仅是针对布莱克斯通。
㈡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理论是边沁重点批判的对象,它启发了边沁实证之思路。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萌发于古希腊哲学,从苏格拉底、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都想找到一种永恒不变的标准来作为判断法律的优劣善恶。
他们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和至高无上的法则,它代表着遍及世界,体现公正、客观的理性,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这种统治全世界、永恒不变的自然。
这种理性就在一定意义上等同于自然状态,这就是古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理论。
到了中世纪,自然法与神学相互结合,或者统一于上帝的理性,或者统一于上帝的意志。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成为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
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
英国的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一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而边沁认为人们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在于权衡利弊得失,通过对自然法思想的强烈批判从而把他的功利主义思想推向前台。
四、边沁对现存制度批判中的改革
边沁的著作中批判总是伴随着建构,在"破"的同时他总是要适当地"立"。
首先,边沁主张废除英国的上议院,而只留代表民意的下议院,即实行一院制。
他要求实行普选制,凡是识字的成年人包括妇女都应该享有选举权,并实行无记名投票。
此外,边沁还主张实行法律改革。
要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原则代替传统的注重惯例、传统、习惯等的历史原则,而且法律形式也要改变成为成文法,编纂法典。
可他甚至向世界上一切崇尚自由的国家呼吁编纂法典。
作为法制改革家,边沁在严厉抨击历史和现状的同时,对于未来总抱有美好期望,把法典的完善性理想化了。
五、边沁的地位与批判中的不足
边沁是19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史上的关键人物,他批判了启蒙时代的革命学说和当时的保守思想,创立了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并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提出了一套包括立法议会制度、政体与官制以及司法和监狱制度的改革计划。
边沁的思想标志着西方政治思想开始从革命时期的权利政治观向利益政治观的转变,他的一系列政治设计和主张明显地表达了正处于上升时期的工业资产阶级的改革要求,并且在英国议会和法律改革中得到了体现,推进了英国政治现代化的进程。
尽管边沁的对现实制度的批判是有很多的合理之处,但是其过于理想化的设计以及逻辑前提的薄弱也使其理论存在许多的矛盾之处。
他的论述使人们不再仅仅沉浸于启蒙思想家们的故旧学说当中,他不受当时环境的困扰而充分表现了他对人类理性的信任以及对改革的无限热情。
他对近现代西方思想体系的影响是无可估量的,尽管其理论中还有一些不足,但是这都不足以影响他作为功利主义集大成者的地位。
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的那样:“在公正的后代子孙的评价中,边沁将与培根并驾齐驱,同属于第一流的创造性天才!”这样的评价对边沁来说并非过誉之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