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规划总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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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规划总则(全文5篇)

第一章规划总则(全文5篇)

第一章规划总则(全文5篇)第一篇: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章第一章规划总则规划总则一、规划性质本规划属于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是贯彻《甘肃省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武威城乡融合发展核心区总体规划》(以下称《总规》)的思路,构建凉州区乡村旅游发展空间布局,明确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实现产业融合,提出凉州区乡村旅游发展模式等内容的专项旅游规划。

二、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凉州区域范围内的乡村地区,包括城市郊区、建制镇及其它农村地区。

全区辖 7 个街道 19 镇 18 乡,2 个生态建设指挥部,人口 101 万。

全区土地总面积 5081km 2。

三、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 2012 年到 2025 年,2012 年—2015 年为重点发展期,2016年—2020 年为稳步提升期,2021 年—2025 年为跨越发展期。

四、核心诉求1、明确凉州区乡村旅游面临的市场形势2、寻找凉州区乡村旅游发展的依托3、研判凉州区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的问题4、构建凉州区乡村旅游发展的空间结构5、探寻凉州区乡村旅游发展的模式五、规划依据(一)标准依据《旅游规划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971—200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972—2003)等。

(二)上位规划《甘肃省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武威城乡融合发展核心区总体规划》;《甘肃省乡村旅游规划》;《甘肃省旅游业发展规划(2006—2020)》;《丝绸之路旅游区总体规划》;《甘肃省武威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1—2015)》;《武威市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凉州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甘肃省旅游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武威市旅游业发展规划》。

(三)相关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农村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规划与开发总则

第一章 规划与开发总则

第一章总则(负责人:)一、规划范围方山风景区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内,紧靠江宁大学城和高新企业区。

规划范围东接弘景大道,西靠秦淮河,南至弘景大道与秦淮河交汇处,北达天印大道。

规划面积约15平方公里。

图1-1 方山风景区区位图二、规划期限《方山风景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时间期限为:短期规划2020——2025年。

中期规划2020——2030年。

长期规划2020——2040年。

三、规划原则(一)以人为本原则;(二)可持续发展原则;(三)市场导向原则;(四)发挥特色原则;(五)协调一致原则;(六)生产效益原则;(七)政策性原则。

四、指导思想方山风景区的规划与开发,应立足于乡村振兴政策,坚持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思想,结合方山自身的区位及自然资源优势,注重的资源配置、利用、节约和保护。

逐渐推进景区发展现代化,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同步增长。

方山风景区的规划与开发应面向江宁区,最后辐射到周边城市。

充分发挥历史文化优势,重点开展文化旅游,配以观光旅游,进而开展一系列丰富的主题活动并提高娱乐旅游和购物旅游内容,使绿色方山、文化方山、休旅方山的形象深入人心。

五、规划依据(一)上位规划1、《南京方山片区(NJNBe050)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NJNBe050-04规划管理单元图则调整(2018年)2、《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江宁区及所辖淳化街道等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8】90号(2018年)3、《江苏江宁汤山方山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修编(2018—2025年)》4、《南京市江宁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行动计划(2011—2015)》5、《江宁区2019年城乡建设计划》6、《江宁区启动新一轮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2017年)7、《江宁区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8、《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2018年)(二)政策法规1.《南京市旅游条例》(2017年版)2.《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9年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版)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版)5.《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版)6.《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7年版)7.《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依据与原则 (1)第三章功能定位、规模与用地布局 (2)第四章地块划分及规划控制体系 (3)第五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4)第六章道路系统及竖向规划 (5)第七章绿化控制 (5)第八章“五线”控制 (5)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6)第十章水土保持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8)第十一章综合防灾规划 (8)第十二章土地开发与建筑规划管理 (9)第十三章规划实施与管理 (10)附一:名词解释 (12)附表一:规划用地开发控制指标表 (13)附表二:基本单元三大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一览表 (14)建宁县高沙洲下长吉片区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1条编制目的为了控制引导建宁县高沙洲下长吉片区用地的规划建设实施,提出规划管理相关控制要求,根据《建宁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12-2030)》,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控规”)。

第2条适用范围本控规仅适用于建宁县城南部,濉溪上游两侧,规划西环路以东,水沙路以西用地,规划面积约为142.27公顷(约2134.05亩)。

在此范围内进行的土地使用与开发,以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与管理均应符合本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3条规划内容本控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及规划说明书,其中规划文本与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解释和规划思路的阐述。

第4条本控规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规划区的实际情况及今后的发展要求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按国家、福建省以及三明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5条法律效力及解释权本控规经建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更改,必须经原审批部门的批准同意。

本控规由建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6条生效日期本控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规划依据与原则第7条规划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04.01施行);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5、《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2016);6、《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7、《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闽建规〔2017〕1号);8、《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2012.09);9、《福建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2013年);10、其他相关法规、规范。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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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一、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惠城组团(市中心区、惠城外围组团),包括桥东、桥西、龙丰、江南、江北、河南岸、小金口、水口街道办,汝湖(不含原仍图镇部分)、马安、三栋镇,规划面积约558.4平方公里。

二、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规[2005]146号);(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5)(6)《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7)《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8)《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粤建规(2013)115号);(9)《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10)《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11)《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12)《惠州市体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13)《惠州市社区体育公园建设工作实施方案》;(14)《惠州市(惠城区)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15)《惠州市区绿道网专项规划(2010-2012)》;(16)《金山河水清岸绿工程规划》;(17)《青年河水清岸绿工程规划》;(18)惠城区内已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划及公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三、规划原则(一)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社区体育运动场所建设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和地方文化特色,注重分类指导,合理安排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标准,但要量力而行,并按计划有序推进。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社区体育运动场所建设必须从当地市民需求出发,并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功能特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三)整合资源,有效利用。

社区体育运动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建设用地资源,尽可能接近社区人员流动密集场所,并与绿道“公共目的地”建设相结合,发挥更大的综合效益。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一章规划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为建设完善的城市通信基础设施,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兴产业。

全面增强七台河市的综合竞争力及现代化程度,特编制《七台河市城市通信管道专项规划》,通过专项规划,以引导城乡通信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依法保障通信基础设施的规范建设和安全运行,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促进我市通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2条规划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各级城乡规划为依据,围绕全省城乡信息化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建设“先进务实、安全可靠、天地一体、城乡统筹”的通信基础设施,提升通信服务水平;坚持集约化建设方向,规范城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提倡共建共享,维护通信运营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并提高信息基础设施的利用率。

第3条规划原则(1)通信网规划和建设要超前于其他基础设施;(2)网络规划要贯彻高起点的原则,技术层次要高,网络布局要合理,业务要先进;(3)网络规划建设应同时着眼数字化、宽带化、光纤化、分组化及便捷化;(4)要建设光纤全业务网;(5)网络建设要为实现“三网融合”打好基础;(6)网络应具备高可靠性、安全性、可控性、可维护性;(7)以固定网为基础,做好固定、移动两大网络的地区全覆盖;(8)着眼近期网络建设的同时,要考虑为下一代网络(NGN)建设创造条件和打好基础;(9)通信网规划要跳出传统的规划思路,能一步到位的项目尽量避免分几步走,以避免投资和资源的浪费。

第4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七台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4、《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规》(GB50373-2006);5、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标准《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总体》(YD/T1170-2001)。

6、信息产业部2003年颁发的《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006--2003》中的相关要求。

规划总则

规划总则

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节规划目的、依据、指导思想一、规划目的我市矿产资源相当有限,且处于无计划状态开采;由于地表水体的污染,长期大量抽取地下水,造成地质环境不断恶化,已影响我市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生活质量的改善。

为贯彻“必须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合理利用与保护我市的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特编制本规划。

二、规划的主要依据(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7、《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8、《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二)、相关规范、标准与规划1、《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规范》(1/2.5 ~1/5万)中国地质调查局1998年2、《县市地质灾害调查防治规划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1999年3、《地质灾害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1999~2000年4、《省(自治区)环境地质调查技术要求》1/50万地矿部环境司5、《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送审稿)6、《嘉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二、规划指导思想本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从我市实际出发,加快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有效遏制地质环境恶化,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地质环境的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规划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期限和基准年一、规划基本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把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和地质环境保护与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起来。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一章规划总则

东莞市东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东莞市东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文本东莞市东坑镇人民政府东莞市东坑镇国土分局2010年12月项目名称:东莞市东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委托单位: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坑分局设计单位:广州地理研究所全国土地规划甲级资质证书:020007领导小组:黄为国(组长,镇委书记)黄晨光(副组长,镇委委员)丁炜涛(副组长,副镇长)丁植彬(办公室主任,国土分局,局长)苏旺堆(规划建设办)丁荏辉(规划管理所)李灿明(财政分局)黄灿坤(环保分局)苏沛彬(经贸办、民营办)卢绍辉(外经办)丁浩谦(农业办)卢灿稳(交通分局)黄伟球(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陈进良(水管所)项目主管:吕鹏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规保科科长张虹鸥广州地理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丁植彬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坑分局局长项目负责:江璐明研究员技术负责:林幸青研究员祝增奖工程师(东坑分局)制图负责:杨素悦工程师项目成员:金利霞助理研究员徐智助理工程师(东坑分局)周碧涛研究生董宁研究生前言针对土地利用存在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东莞市启动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这次规划修编总的目的要求是:围绕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做到保护优先,调控有力,不断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吸取前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有益经验,研究解决暴露出来的问题,使规划更具有战略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真正起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起到土地管理的“龙头”作用。

这对加强东坑镇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有效利用和保护土地,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促进全区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东坑镇人民政府对这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很重视,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东莞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编工作方案》、《东莞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编指标分配方案》等文件以及有关会议精神,于2007年7月正式启动了这项工作,成立了东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具体的规划工作由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坑镇分局和广州地理研究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规划组承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范围规划范围西至顺城街—杜岭街,东至城东路,北至金水路,南至城南路,总规划用地面积约3.9平方千米。

第二章规划目标第2条规划目标问题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将规划区内62%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通过建筑与小区、绿地与广场、道路海绵建设,排水系统优化提升,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旧城改造海绵示范区。

第3条规划指标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示范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62%,对应设计降雨量不小于14.3毫米。

2、排水防涝标准(1)排水设计标准。

一般地区雨水管渠设计暴雨重现期取3年,重要地区取5年,道路立交、隧道、下沉式广场取50年。

(2)内涝防治标准。

示范区发生50年一遇降雨时,示范区内干路交通不中断、支路能保证应急救援车辆通行,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底层不进水。

3、城市水体环境质量(1)金水河、熊耳河水质不劣于海绵城市建设前的水质,旱天下游断面水质不劣于上游来水水质;(2)旱天无污水废水直排;(3)水体不黑臭:透明度>25cm(水深小于25cm时,该指标按水深的40%取值),溶解氧>2.0mg/L,氧化还原电位>50mV,氨氮<8.0mg/L。

4、雨水径流污染削减率雨水径流污染削减率按SS去除率计,不低于50%。

5、地下水埋深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为考察指标,年均地下水潜水位下降趋势得到明显遏制。

6、城市热岛效应城市热岛效应缓解为考察指标,夏季(按6~9月)城郊日平均温差与历史同期(扣除自然气温变化影响)相比呈现下降趋势。

第三章规划方案第4条源头削减1、建筑与小区(1)现状保留类老旧小区:绿化少、改造难度大,不再提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共涉及35个地块。

(2)综合整治类老旧小区:现状有部分绿化,且有整治计划,海绵改造以问题为导向,首先进行雨污分流,其次考虑小区功能需求,融入景观特色,增加一些透水铺装,有条件的绿地改为下沉式绿地,共涉及28个地块,规划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25%。

(3)较新小区:绿化条件较好,可考虑设置雨水花园,将雨水立管断接,排入雨水花园中消纳,同时设置透水铺装等,共涉及13个地块,规划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一章规划总纲

第一章规划总纲

来凤山火山森林公园
国家森林公园
景观
蕨树林、红花油茶林
天台山秃杉林
永昌古道


人类文化遗址景型 保山汉庄遗址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李根源故居、艾思奇故居


和顺侨乡


传统聚落景型
保山历史文化名城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腾冲历史文化名城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22
保山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文本
楼阁景型
玉皇阁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不充分
发现程度
很高

较高
不明显
难易和复杂程度 高
较高
一般
较低
理论学说的创见度 很高

较高
不明显
推动学科发展作用 高
较高
一般
不明显
正面他引次数
很多
较多
一般
较少
发表论文刊物影响 高
较高
一般

财政经费使用情况: 合理
基本合理 不合理
研究成果综合评价意见 (对科学发现、难易程度、推动学科发展和他人正面引用情况的描述和具体评价,存在的
1.3 规划依据
1、《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2000 年); 2、《旅游规划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GB/T18971-2003); 3、《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 2015、2020 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旅游局, 2001 年 4 月); 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GB/T17775 —2003);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 年 11 月 8 日);
(登记机构公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信都市的范畴和成长偏向,实现都市的经济和社会成长目标,合理地制订都市筹划和进行都市扶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扶植的须要,制订本法。

第二条制订和实施都市筹划,在都市筹划区内进行扶植,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都市,是指国度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都市筹划区、近郊区以及都市行政区域内因都市扶植和成长须要实施筹划操纵的区域,都市筹划区的具体范畴,由都市人平易近当局在编制的都市总体筹划中规定。

第四条国度实施严格操纵大年夜都市范畴、合理成长中等都市和小都市的方针,促进临盆力和人口的合理构造。

大年夜都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都市。

中等都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都市。

小都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都市。

第五条都市筹划必须相符我国国情,精确处理近期扶植和前景成长的关系。

在都市筹划区内进行扶植,必须保持有用、经济的原则,贯彻节约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都市筹划的编制应当依照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以及本地的天然情形、资本前提、汗青情形、近况特点,兼顾兼顾,综合安排。

都市筹划确信的都市差不多举措措施扶植项目,应当按照国度全然扶植法度榜样的规定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按筹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都市总体筹划应当和国土筹划、区域筹划、江河道域筹划、地盘应用总体筹划相调和。

第八条国度鼓舞都市筹划科学技巧研究,推广先辈技巧,进步都市筹划科学技巧程度。

第九条国务院都市筹划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国的都市筹划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都市筹划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市筹划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小我都有遵守都市筹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抗都市筹划的行动进行揭穿和控告。

第二章都市筹划的制订第十一条国务院都市筹划行政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系兼顾划,用以指导都市筹划的编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促进三门县域城乡空间统筹协调发展,合理指导中心城区规划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及三门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规划范围分为两个层次,即县域总体规划范围以及中心城区范围。

县域总体规划范围为三门县行政管辖范围,面积1510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约1106平方公里(数据来源:国土二调2013年更新数据)。

中心城区范围包括海游街道、海润街道、沙柳街道全域,以及三门铁路站场区块、岭口区块,总面积240.11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期限本次县域总体规划期限为2014~2030年,具体分为两个阶段:1.2014~2020年(近期);2.2021~2030年(远期)。

第四条规划原则1.先生态后建设——强调生态文明先导综合分析县域基本农田、林地、水源地、风景名胜、文化遗产等生态人文要素,优先划定县域生态安全格局后,对生态空间以外用地考虑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保协调统一。

2.先管制后利用——推进“多规”融合统一综合协调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部门空间规划,统一三门县域国土空间空间管制划分,并明确相应管制要求,在县域层面统筹全域空间资源要素,推进各部门空间规划的多规合一。

3.先质量后数量——注重城市发展质量注重从数量规模先导转向质量效率优先,更加注重城市化发展质量,更加注重市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城市公共服务配套的完善以及用地空间的高效集约利用。

4.先核心后体系——强化中心、极化带动强化中心城区、重点镇在县域人口、产业的集聚作用,通过中心培育,构建带动全域发展的增长极核,实现以城带乡、城乡互促的发展格局。

第五条主要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3.《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4.《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5.《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6.《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7.《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8.《浙江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9.《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2016—2020)》;10.《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20)》;11.《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12.《三门湾区域统筹发展规划》;13.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指导张家界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发展,统筹安排规划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指导张家界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发展,统筹安排规划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指导张家界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发展,统筹安排规划范围内各类停车设施的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1 居住有位,引导使用:利用规划、政策和经济手段,形成“刚性需求有车位、使用管理有差别”的局面,合理引导小汽车的使用。

2 合理布局,充分利用:优化停车设施空间布局,有效提升停车管理水平,妥善处理路内外停车与整体交通组织的关系,提高停车空间资源的利用效率。

3 理念先进,重在落实:按照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吸收国内外先进理念,并充分考虑规划的可实施性。

第三条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1995年3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4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1989年5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2009年6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7 《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8 《张家界市综合交通规划(2008-2030)》9 《张家界市公共交通规划(2007-2030)》10 《张家界旅游规划(2008-2030)》11 国家颁布的其他相关法规、规范以及张家界已经完成的其他有关规划报告、标准等。

第四条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武陵源城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53.6平方公里。

第五条规划年限近期为2012-2015年中期为2016-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第六条适用条件在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应遵照本规划执行。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战略第七条停车发展目标建立“供需平衡、动静协调、使用合理、发展有序、环境和谐”的城市停车系统,合理满足和引导居民、游客的停车及出行服务,提升城市整体的环境和服务品质。

第八条停车发展战略1 适度供应,合理引导:近期以扩大停车供应为主,推行拥车者自备车位制度。

规划总则——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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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规划总则一、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4、《金寨县总体规划》(2007年—2020年)5、金寨县相关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的意见与建议二、规划目标及理念1、通过编制规划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实施提供可操作性的技术依据,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布局,从而消除和整治现状户外广告的负面影响,更好地协调和美化城市景观环境,进一步促进城市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多样性,宣传金寨,活跃地方经济,提高本县的知名度。

2、根据金寨县城总体规划,将现在与今后几年重点地段和地区的环境景观与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系统规划,打造金寨县城市新形象,通过规划给人们提供一个环境优雅、舒适、方便、安全、高效的商业与游憩空间。

3、营造活跃的商业气氛,保持金寨县城已有的活力,营造现代商业区的新形象。

4、尽可能满足市民、广告受众、广告用户、媒体与政府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的要求,创造购物、商旅的新空间以及城市精神生活与物质文明的基地。

三、规划原则1、整体统一原则:户外广告规划是金寨县城整体空间环境设计的一部分,也是城市景观规划的一个重要节点和延伸,它应充分体现金寨县城的景观性与人文内涵,体现出一个正在迅速崛起的新型城市所特有的现代性、包容性和创新竞争力。

金寨县城户外广告规划不能游离于城区各功能区域的环境之外,更不能与原有的风格大相径庭,户外广告的商业价值体现出来,应有助于城区环境质量的整体提高。

2、个性化的人本原则户外广告应该协同金寨县城的产业特征定位、建筑风格的定位等诸多因素,共同完成一个城市形象的塑造。

专项的细则规划应按所规划的区域、路径和节点进行个性化形象定位,根据不同路段、不同区域、不同功能、不同建筑特色以及不同文化内涵形成与之相协调的户外广告形象。

3、控制性原则金寨县城户外广告是城市规划控制下的依法设置,控制的前提是要让户外广告为经济、为人居环境、为城市美化服务: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第一章总则-乌兰浩特市

第一章总则-乌兰浩特市

总则第1条规划背景2014版总规实施以来,有效指导乌兰浩特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实施绩效。

新时期新常态下,国家、自治区上位层面政策法规环境和中央城市建设发展方针发生新变化,乌兰浩特市和科尔沁镇区大都市圈空间发展战略进入新的推进阶段,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不确定性变化,为立足解决现实问题,更加科学地引导与控制城乡各项建设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编制《乌兰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2017修改版》(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期限(1)规划期限为:2014—2030年。

(2)其中:近期为2014—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

远景为2030年以后。

第3条规划层次与范围本规划分为三个层次。

(1)市域:乌兰浩特市行政辖区,总面积约2728平方公里。

规划重点:完善城镇体系规划。

(2)规划区:用地范围面积1455平方公里。

规划重点:进行“四区划定”和编制城乡统筹规划。

(3)中心城区:包括乌兰浩特市老城区、河东新区以及规划的东部新城和空港新城(义勒力特镇镇区),总面积约256平方公里。

规划重点:编制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规划。

第4条规划区范围本次规划区范围包括乌兰浩特市各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辖区、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行政辖区、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行政辖区和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行政辖区,面积1455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53.3%。

第一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第5条城市发展总目标将乌兰浩特市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经济发达、文明富裕、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的山水园林和生态宜居城市。

(1)经济发展目标:——近期:2020年GDP达到350亿,人均GDP达到7万元;——远期:2030年GDP达到670亿,人均GDP达到8.4万元。

(2)社会发展目标:——近期:2020年5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80%。

——远期:2030年8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建设“具有浓郁欧陆风情的山水家园”的总体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青田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和《青田县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省和市县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青田县近期建设规划(2008—2012)》共同承担对全县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区为青田县城城市行政规划辖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本规划坚持以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作用。

第七条本规划包括(江南一号区块、山口华侨城、戈岙湾经济适用房、东山苑经济适用房、船寮教师经济适用房、雅岙教师经济适用房、江南石门综合大楼、江南三号区块、雅岙村村民留用地、湖口头经济适用房、江南御景花苑小区、海口教师经济适用房、电信区块、油竹上村村留地、油竹下村村留地、温溪老派出所区块、东山区块、城湖口区块、石郭旧村区块、江南泥湾区块(部分)、田步洋(含未包括旧城改造各区块)等地块共计500多亩。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第八条规划区内包括温溪、山口镇所在地及油竹住房现状。

依据我县2008年住房调查,至2007年底,县城规划区内住房总建筑面积为551.22万平方米。

其中,政府通过政策性兴建住房为146.7万平方米,通过房地产开发商品住房为138.23万平方米,通过农村集体组织及村民个人和其他自建住房为266.29万平方米。

第九条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依据《青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中2012年县城常住人口达到13万,(包括温溪、山口组团)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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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送审稿)石帆镇石帆镇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规划总则 (1)第二章控制指标与规划目标 (4)第三章土地利用现状 (7)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9)第五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13)第六章建设用地布局 (16)第七章生态用地保护 (19)第八章农村综合整治 (20)第九章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23)第十章规划实施与管理 (30)第十一章附则 (36)第一章规划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合理发展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为全镇土地、人口、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保障,将石帆镇打造成以电子元器件和工艺礼品为主打,积极发展科技、信息等现代服务业的乐清中部现代化城镇。

第2条规划依据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技术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3、相关文件、规划《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5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通知》(〔2009〕10号);《乐清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乐清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前期成果;《乐清市域总体规划(2005-2025)》;《乐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石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年)》。

第3条规划原则1、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2、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3、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发展区块和项目用地;4、立足建设用地内涵挖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4条规划范围本规划的范围为石帆镇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包括29个行政村,土地总面积3020.17 公顷。

第5条规划期限及基数规划基期年:2005年规划目标年:2020年规划期限:2006—2020年规划基数:石帆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经基数转换以后得到的数据第二章控制指标与规划目标第6条规划总体目标以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为核心,统筹土地供给和需求关系,通过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盘活存量、挖掘潜力,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构建开放、高效、有序和协调的土地利用体系,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第7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坚持“工业立镇、开放兴镇、生态建镇、科技强镇”的总战略,推进城镇化进程,围绕“乐清中部现代化城镇、生态化城镇、科技化城镇”的目标,向北扩展,最终与虹桥融为一体,建设成为乐清中部的现代化城镇。

规划至2020年城镇总人口达到1.79万人,城镇化率达到51.00 %。

第8条主要控制指标1、总量指标耕地保有量:到2020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08.77 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全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71.61 公顷;标准农田保护面积:全镇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10.34 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全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49.56 公顷以内。

2、增量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土地:到2020年全镇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控制在124.09 公顷以内。

3、效益指标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2020年全镇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4.50 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到2020年全镇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控制在25.2 平方米以内。

第9条土地利用目标1、农用地保护目标(1)耕地保护目标:到2020年全镇耕地面积不低于1108.77 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71.61 公顷。

(3)标准农田保护目标:规划期内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1010.34公顷。

2、建设用地规划目标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目标:到2020年全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49.56 公顷以内。

建设用地增量目标:到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土地面积不超过124.09 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104.14 公顷。

3、土地利用效益目标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到2020年全镇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控制在25.2 平方米以内。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4.50 平方米以内。

人均城镇用地:到2020年人均城镇用地控制在72.26 平方米以内。

人均村庄用地:到2020年人均居民点用地控制在73.38 平方米以内。

本镇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目标详见附表F1、F4。

第三章土地利用现状第10条土地利用现状根据2005年规划期数,全镇土地总面积为3020.17 公顷,分布及构成情况如下:1、农用地农用地面积2517.49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3.36 %。

其中,耕地面积1202.22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9.81 %。

园地面积118.32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92 %。

林地面积1073.41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54 %。

其他农用地面积123.54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09 %。

2、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总面积355.13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76 %。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330.43 公顷(建制镇92.73 公顷、村庄229.65 公顷、采矿用地6.51 公顷、独立建设用地1.54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94 %。

交通水利建设用地17.89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9 %。

其他建设用地6.81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23 %。

3、未利用地未利用地面积147.55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89 %。

其中,水域面积92.01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05 %。

自然保留地面积55.54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4 %。

第11条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1、土地与人口严重失衡,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规划基期年,石帆镇表现为土地承载力偏高。

2005年人均耕地仅为0.56 亩,低于浙江省的人均耕地量0.6亩,人口密度已达到1428 人/平方公里,土地与人口严重失衡。

随着规划期内石帆镇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粮食需求必然不断上升,相应地对耕地数量和耕地生产力的要求也会不断提升,致使人地矛盾更加突出,这无论对农业生产还是对社会发展都将是一个不利的因素。

2、土地后备资源不足,城镇内部挖潜工作有待加强石帆镇内现阶段仍存在一定数量的集中未利用地可待开发利用,但是与实际用地需求间仍存在巨大差距,且部分未利用地的开发存在很大困难,只有通过挖掘城乡建设用地内部潜力来满足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

3、建设用地相对分散,集聚效益不高石帆镇现阶段建设用地布置相对较为分散,城镇内部交通系统相对较为混乱,作为虹桥的附属部分,其一南一北的城镇中心使得相应的配套设施及居民点分布都较为分散,从而难以形成规模集聚效应。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第12条结构调整原则优先保障生态用地,重点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保障重点发展区块和项目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

第13条农用地结构调整合理规划现有农业用地,坚持耕地保护数量和质量并重,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农用地总面积由2005年的2517.49 公顷调整为2020年末的2495.43 公顷,净减22.06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下降到82.63 %。

1、耕地:由2005年的1202.22 公顷调整到2020年末的1177.72 公顷,净减24.50 公顷。

期内增加79.64 公顷,均为建设用地复垦;期内减少104.14 公顷,其中城镇建设占用33.34 公顷,村庄建设占用66.76 公顷,交通水利用地占用4.04 公顷。

2、园地:由2005年的118.32 公顷调整到2020年末的121.56 公顷,净增3.24 公顷。

期内增加8.89 公顷,均为建设用地复垦;期内减少5.65 公顷,均为村庄建设占用。

3、林地:由2005年的1073.41 公顷调整到2020年末的1079.36 公顷,净增5.95 公顷。

期内增加10.48 公顷,均为建设用地复垦;期内减少4.53 公顷,均为城乡建设占用。

4、其他农用地:由2005年的123.54 公顷调整到2020年末的116.79 公顷,净减6.75 公顷。

期内减少6.75 公顷,其中城镇建设占用1.58 公顷,村庄建设占用4.74 公顷,交通水利用地占用0.43 公顷。

第14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保障重点发展区块及项目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提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建设用地总规模由2005年的355.13 公顷上调为2020年末的378.60 公顷,净增23.47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上升到12.54 %。

1、城乡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330.43 公顷调整至2020年末349.56 公顷,净增19.13 公顷。

其中:建制镇:由2005年的92.73 公顷增加到2020年末的128.98 公顷,净增36.25 公顷。

期内增加36.25 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3.34 公顷,占用林地0.22 公顷,占用其他农用地1.58 公顷,占用建设用地0.36 公顷,占用未利用地0.75 公顷;村庄:由2005年的229.65 公顷调整到2020年末的220.15 公顷,净减9.50 公顷。

期内增加83.28 公顷,其中占用耕地66.76 公顷,占用园地5.65 公顷,占用林地4.31 公顷,占用其他农用地4.74 公顷,占用建设用地1.25 公顷,占用未利用地0.57 公顷;期内减少92.78 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79.64 公顷,复垦为园地8.89 公顷,复垦为林地4.25 公顷。

采矿用地和独立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8.05 公顷减少到2020年末的0.43 公顷,净减7.62 公顷。

期内减少7.62 公顷,其中复垦为林地6.23 公顷,城乡建设占用1.39 公顷。

2、交通水利用地:由2005年的17.89 公顷增加到2020年末的22.45 公顷,净增4.56 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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