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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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第134号令]国家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134号令]国家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03.07.18
31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73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5.04.22
32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89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6.06.14
33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
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07.16
52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2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7号令修正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12.08
53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2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1.05.11
54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7号令
2010.03.13
62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2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1.12.29
63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27号令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1.1
64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11.6
65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4号令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9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04.24
49
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6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04.09
50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报关水平测试基础试题及答案

报关水平测试基础试题及答案

报关水平测试基础试题及答案判断题一1、直接代理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进行报关的时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

标准答案:错误解析:把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概念区分开。

间接代理是指报关企业在进行报关的时候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

2、我国报关企业目前大都采取直接代理形式代理报关,即接受委托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标准答案:错误解析: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是间接代理,不是直接代理。

3、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适用于携运物品在数量上和价值上都超过免税限额的旅客。

标准答案:错误解析:所携运物品在数量上和价值上都超过免税限额的旅客,适用于红色标志的通道。

4、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标准答案:正确5、进出口时,需要办理报检的货物,办理完报关手续后,再办理报检手续。

标准答案:错误解析:先报检,再报关。

6、对进出境物品,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旅客进出境采用“红绿通道制度”,我国也采用“红绿通道制度”。

标准答案:正确7、间接代理报关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标准答案:正确8、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并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标准答案:正确9、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主要数据。

标准答案:错误10、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的机动车辆,应填写申报单,无需递交使馆照会。

标准答案:错误判断题二1.亿新鞋业有限公司和怡新鞋业有限公司是在海关注册的两家中外合资企业,两家企业的法人代表都是孙某。

老板考虑到两家公司都是自己的,为了节约成本,决定只聘请一个报关员为这两家公司办理报关业务,根据现行规定这是允许的。

2.报关员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海关可以对其处以暂停报关员执业的处罚。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59号--新增的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等【法规类别】出口许可与管理【发文字号】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59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7.24【实施日期】2007.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59号)根据《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针对企业申报情况,我们对2007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汽车和摩托车产品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15号和16号公告)进行了适当调整,现予以公布。

企业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汽车,须凭进口海关单据和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再出口的进口汽车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可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新增的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2. 调整的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3. 新增的2007年度具有摩托车产品出口资质企业目录4. 调整的2007年度具有摩托车产品出口资质企业目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1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附件2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12.10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发布《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8年第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2009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2种,为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总计83个8位HS编码(含154个10位HS编码)。

本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附件
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删除第3、4项,并修改第7项为:“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四)决定删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5目:“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

为保护环境、确保消费者安全和健康,规范进口秩序,现将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管理(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中涉及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

(二)根据《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四)款,“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需要提供预检验报告的进口产品范围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执行。

二、关于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场检验纳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的旧机电产品(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除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

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月17日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18415.1010-8415.9090空调28418.1010-8418.9999电冰箱38471.3010-8471.5090计算机类设备48528.4100-8528.5990显示器58443.3211-8443.3219打印机68471.6040-8471.9000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78516.5微波炉88516.603电饭锅98517.1100-8517.6990电话机及移动通讯设备108443.3110-8443.3190,8443.3290 传真机118469.0011-8469.0030打字机128521.1011-8521.9019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138525.8011-8525.8039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148528.7110-8528.7300电视机158534.0010-8534.0090印刷电路168540.1100-8540.9990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178542.3100-8542.9000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188443.3911-8443.3924复印机。

深加工结转 问答

深加工结转 问答

(一)知识点积累1.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本监管方式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之间来料、进料深加工货物结转;(2)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转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的货物。

出口加工区结转至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件。

一般情况下,深加工结转不需要提供商检通关单。

具体以主管海关审核确认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有关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先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加工贸易手册等相关资料。

企业深加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按实际办理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2。

深加工结转出口退税问题:如果是转出企业,是不享受出口退税的。

只有实际将成品出口离境的那家企业才享受出口退税。

3.深加工结转次数的要求: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次数没有相关要求,但是必须符合海关总署令第109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深加工结转的专用章尺寸和规格的要求:要求是:长方形的,4×1CM,内容是“深加工结转专用章。

”之后到海关进行备案印模。

报关时需用到。

5.深加工结转和余料结转后不能办理退运手续,退运到境内或退运到境外都不可以。

6.结转报关手续:根据海关规定,深加工结转转出(入)企业应当在每批实际发(收)货后的90日内分别在转出(入)地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会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01.04•【文号】国质检食联〔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联(2008)1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规范食品出口秩序,有效遏制食品非法出口,保证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卫生注册企业出口、通过瞒报、夹带等手段逃避检验检疫等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打击非法出口的行动方案。

质检机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排查,严格禁止未获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口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组织生产出口食品。

对逃避检验检疫非法出口食品的非出口卫生注册登记企业,一经发现,即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

三、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要核查出口卫生注册登记企业的经营台帐,查清产品流向。

对于出口卫生注册登记企业逃避检验检疫,非法向国外出口食品的,一经查实,根据《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予以处罚,并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对涉及代理报检人员篡改或唆使出口企业谎报出口商品属性或代理出口卫生注册登记企业食品出口报检的或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报检员,应立即取消其代理报检员资格。

要加强对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查验工作。

对未按规定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不准出口。

四、外贸企业应出口卫生注册登记企业的食品,并依法对食品进行报检、报关,不得出口未经卫生注册登记企业的食品,如发现外贸企业在食品出口中有瞒报、调换、夹带等逃检行为,将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由质检部门予以处罚,商务主管部门将根据质检部门的处罚结果和《外贸法》的有关规定,禁止违法企业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论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论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自2005年12月31日止,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自2006年1月1日起,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自2007年12月31日止,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18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执行。

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发布《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发布《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发布《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0号--发布<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2008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7种货物(471个8位HS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

(二)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三)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

二、除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其他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所列出口货物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全文)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全文)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全文)2008年4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二○○八年第5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以及(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再出区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再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

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第四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2)。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关于将羟亚胺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公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公告所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的通知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的通知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2•【文号】署加函[2007]234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的通知(2007年6月12日署加函[2007]234号)上海、南京、杭州、宁波、青岛、西安海关,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环保局(厅):为贯彻落实全国出口加工区工作会议精神,解决出口加工区存在的边角料等难以出区处理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决定在上海松江、江苏昆山、浙江杭州、浙江宁波、山东烟台、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开展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

二、对于出口加工区产生的边角料、废品出区内销的具体操作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对区外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的相关规定办理,即海关按照区内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废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内销的边角料、废品不实施检验检疫;属于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区内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填写“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运输方式栏填写“9”(其他),其他栏目按有关规定填写。

三、上述边角料、废品如需出区以处置方式销毁的,或者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销毁的,由产生单位向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转移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申请书;(二)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处置合同;(三)处置单位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四)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五)进口单位处置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废物处置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的处理方法等的介绍资料;(六)证明处置单位能对区内固体废物进行对环境无害化处置的材料;出区处置的废物是危险废物的,须提供处置单位所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商产发[2006]629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6日)废止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汽车出口秩序,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商检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产品目录详见附件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汽车生产企业1.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2.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3.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二)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1.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2.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设在出口加工区内、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的汽车生产企业(独立法人企业)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须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名单(3家及以内),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初核后,于10月31日前报至商务部(产业司)。

固体废物鉴别案例-黄金矿砂危险特性鉴定

固体废物鉴别案例-黄金矿砂危险特性鉴定

固体废物鉴别案例-黄金矿砂危险特性鉴定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谢小姐---136---6236--5104某海关委托固体废物所对报关名称为“低品位黄金矿砂”的货物样品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样品为土黄色粉末,并含有大小不均、可用手捏碎的团块,发现少量石块,无特殊气味。

样品照片见图18。

低品位黄金矿砂样品照分析样品的组成成分,主要元素为Si、Ca、Al、Fe,少量的Mg、K、Na等,结果见表14,化学分析测得样品中的金含量小于 0.05g/t,银含量为 5.22g/t,样品的成分含量与金矿差异明显,样品中金含量比《金精矿》(YB 2430-88)标准中第十一级品还低很多,甚至比原矿中金的含量还低;X射线衍射实验结果显示,样品物相主要为石英和碳酸钙,少量的方解石、长石、绢云母、绿泥石等,样品中大量的钙不是从矿物中带入的;在显微镜下观察足够数量的颗粒之后依然没有看到金矿物。

因此,样品不是天然产物,不是金精矿。

样品主要组成元素种类与金矿成分组成类似;物相分析和显微镜下观察结果显示样品中有大量的石英和碳酸钙,其中碳酸钙很可能是调节氰化浸出所必须的强碱性介质条件时加入的CaO 或Ca(OH)2,在堆存过程中和大气中的CO2反应生成的,物料结团也与此有关,石英与金矿尾渣主要含脉石石英成分相符。

因此,判断样品是金矿氰化浸出得到的尾渣。

样品中金、银含量很低,是氰化提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氰化尾渣的产生没有质量控制,金含量低,不再具有提炼价值。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判断样品属于固体废物。

2009 年8 月1 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第36号公告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列出了“2517200000 矿渣,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2621900090 其他矿渣及矿灰”,建议将样品归于这两类废物中的一类。

因此,样品属于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涉及地区:广东省固体废物鉴定、浙江省固体废物鉴定、福建省固体废物鉴定、海南省固体废物鉴定、云南省固体废物鉴定、广西省固体废物鉴定、贵州省固体废物鉴定、新疆省固体废物鉴定、四川省固体废物鉴定、重庆市固体废物鉴定、西藏省固体废物鉴定、湖南省固体废物鉴定、江西省固体废物鉴定、湖北省固体废物鉴定、上海市固体废物鉴定、北京市固体废物鉴定、天津市固体废物鉴定、安徽省固体废物鉴定、江苏省固体废物鉴定、甘肃省固体废物鉴定、宁夏省固体废物鉴定、内蒙古省固体废物鉴定、黑龙江省固体废物鉴定、吉林省固体废物鉴定、辽宁省固体废物鉴定、山东省固体废物鉴定、陕西省固体废物鉴定、山西省固体废物鉴定、河南省固体废物鉴定、河北省固体废物鉴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1号--关于2008年度进出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1号--关于2008年度进出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1号--关于2008年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
公告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81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8.07.11
【实施日期】2008.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81号)
关于2008年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于2008年9月20日举行2008年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人员
因2008年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人员资格考试延期,此次考试对象为今年已通过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资格审核的人员,报考人员不需重新办理报名手续。

除上述报告人员外不再接受新的报名申请。

报考人员可于9月8日至15日登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网站打印准考证。

二、考试形式、内容、时间
(一)2008年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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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公布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37号
【发布日期】2008-04-09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发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目录》包含12类旧机电产品,总计99 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6月1日前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115号公告,已申领旧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在原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海关凭以办理进口手续;如按原规定不属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原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对6月1日后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企业应按照进口机电产品的实际状态,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和报检单,如属《目录》内旧机电产品,应按照《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各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
将严格审核并实施查验和检验。

如发现违报、瞒报情事,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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