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属高等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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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范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范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办〔2008〕5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试行)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市教委各处室:为了加强公文规范化建设,提高公文质量,便于公文查询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主题词的标引要求,结合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我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试行)(以下简称词表)。

现将词表使用说明(试行)(附件1)、词表(附件2)及词表汉语拼音音序索引(试行)(附件3)印发给你们。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我委在印发除上行公文之外的公文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向我委行文时,均需按照本文件要求标引主题词。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办公室联系,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使用说明(试行)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试行)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汉语拼音音序索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八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陶文捷;电话:23116626)主题词:教育文秘工作公文主题词通知抄送:教育部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本市各中等职业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7月17日印发(共印320份)附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使用说明(试行)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对公文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文主题词标引工作,便于公文检索和查询,市教委编制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供市教委印发除上行公文之外的公文标引主题词使用,同时供本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向市教委行文时标引主题词使用。

一、词表结构词表共分14类,设类别词32个,类属词595个。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沪教委财[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34号)市教委所属各公办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07〕1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的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特制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高校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在此之前,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其贷款额度按批准的计划确定,其实施需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报批。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贷款行为、加强贷款管理、控制贷款规模、明确还贷责任、防范财务风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财〔2007〕19号)的规定,结合高校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王奇副主任在上海市市属高校校产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王奇副主任在上海市市属高校校产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王奇副主任在上海市市属高校校产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沪教委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王奇副主任在上海市市属高校校产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沪教委科〔2006〕10号)各市属高校:现将《市教委王奇副主任在上海市市属高校校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讲话精神认真做好校办产业规范化建设和改革、改制工作。

附件:市教委王奇副主任在上海市市属高校校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三月十六日附件:市教委王奇副主任在上海市市属高校校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各位高校领导,各位与会同志:大家好!今天市教委召开“贯彻落实教育部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本市高校企业改制加强规范管理动员部署会议”,会议目的是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认真学习和汲取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开展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结合本市市属高校的情况,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集中开展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建设工作,努力促进高校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积极探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科技产业化的新路子。

大家都知道,教育部于去年暑假7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

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周济同志出席会议,并代表教育部党组作了《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走出中国特色的高校科技产业化新路》的主题报告;教育部党组成员、赵沁平副部长主持了会议,并作了总结讲话;教育部直属高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等主要负责人出席了会议;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1家政府有关部门到会指导。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导语: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指可长期使用并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属于非流动资产。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定义及分类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800元以上(含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资。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或者单位认为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的物资,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性质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物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低值耐久品和材料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四条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22日第8号发布)规定的6大类进行分类管理,其中一级分类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

三、资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第五条直属事业单位应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实物资产的统一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的使用者和保管者应对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单位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的检查和登记。

规模较大的单位应设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4•【字号】沪教委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09号委属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委所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我委制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5月2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委属高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升财政教育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确保委属高校房屋建筑、设施安全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沪财行[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对校办企业全面进行清理规范
.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实现高校与校办企业剥离,今后高校 原则上不再投资新办企业。对管理不规范、长期亏损、扭亏 无望的校办企业,要实行关、停、并、转。尽快妥善解决校 办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消除可能影响高校稳定的重大隐患。 对高校教学科研无促进作用或长期不分红的校办企业,高校 要尽快撤出投资。严禁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未经教育部 批准,不得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九、加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绩效考评
.加强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经资委)制定资 产经营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资产经营公司制定下属各级 独资、控股公司综合绩效评价办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 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 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 综合评判。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 时反馈企业,并要求企业及时整改。
.加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经资委) 制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资产经营公司 制定下属各级独资、控股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经 营业绩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 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深化校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综合考虑校办企业负 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校办 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校办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 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 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校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参 照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加强 和改进校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继续做好出版社改制工作。高校所属出版社尚未改制的, 应按照国家关于出版改制的有关规定积极进行改制。改制后的 出版社,应划入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已经改制的出版 社公司,涉及资本结构变更、合并或分立等行政许可事项,须 报出版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级监察机关、纳入市级管理的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市级机关、有关人民团体市级机关(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市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资产,不得违规自行处置资产。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八条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按照有关工作职责分工和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形成总体稳定、分类指导、适当调整、规范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4〕29号)精神,现对市属高校岗位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据岗位设置方案开展人员聘用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的本单位岗位配置、人员聘用的总体规划,是本单位人员聘用的基础。

各高校在日常岗位管理中,应以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为依据,按确定的岗位数量、岗位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等开展人员聘用。

招聘录用、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都应该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各等级岗位职数内进行,不得违反规定聘用人员。

二、进一步规范日常岗位管理工作各高校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本单位的日常岗位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形成日常工作规范。

日常岗位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根据职能调整和编制增减及时修改岗位设置方案。

凡经编制部门批准调整编制和职能等,需要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应在收到编制部门正式文件后的3个月内,向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岗位设置方案的要求并提交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经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高校按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实施人员聘用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沪教委人[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各高等学校:现将《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结合本市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所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高等学校可以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岗位涵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沪国资委办[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国资委办[2008]53号)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中心):现将《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权益,履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8号)和《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沪委办[2005]19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对企业不建立必要规章制度而出现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

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

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保障资产安全与推动市场发展的平衡之道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中国经济最繁荣的城市之一,上海在国有资产托管管理方面有着独特的经验和探索。

本文将探讨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旨在平衡资产安全和市场发展、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1. 加强资产分类和评估国有资产作为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类和评估是国有资产托管管理的基础。

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注重对资产分类的规范和评估的准确性。

首先,资产分类分为战略性资产和非战略性资产,进一步细分为具体行业和领域。

这样有助于更好地制订托管目标和管理策略。

其次,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上海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资产估值的客观准确性。

2. 强化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国资监管机构是国有资产托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一方面,国资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上级政府的政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国资监管机构也要积极推动市场发展,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促进经济多元化发展。

3. 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是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为此,上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优化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推进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其次,推行股权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内部的创新活力。

再次,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薪酬制度,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素质。

4. 建立国有资产流转市场国有资产流转市场是实现国有资产流动性、提升国有资产价值的关键环节。

上海国有资产托管管理办法积极推动建立国有资产流转市场。

首先,建立国有资产交易平台,方便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

其次,制定明确的交易规则和标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加强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产的优化配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沪教委财〔2005〕49号
1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6〕77号
1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79号
1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85号
4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5〕88号
4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
沪教委财〔2015〕92号
4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
沪教委人〔1997〕71号
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1〕40号
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2〕24号
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4〕77号
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5〕15号
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5〕26号
9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五、严格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由出资人决定。高 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 请破产重大事项,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 财政部决定。高校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所出资的各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合并、分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重 大事项的,依照法定程序由出资企业决定。
.规范国有产权出让。校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公开透明, 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经批准实施的校办 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管理, 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挂牌进行交易,转让价格应 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重大国有股权转让前 要依法依规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等程序,坚持集体研究决策。要落实校办企业职工知情权,充 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利益,防 止化公为私和逃废金融债务。涉及企业职工重新安置等职工切 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实行归口管理。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 营公司,将高校所有投资企业股权(包括孵化的高科技企业) 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严禁任何校办企业游离于国有资产监 管体系外。
.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高校应建立完善校办企业国 有资产管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划分党委会议和校长 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国资委(领导小组、经资委)会议、 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三者决策权限。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事项涉及高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 序。
提纲
一、总体要求 二、对校办企业全面进行清理规范 三、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四、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五、严格履行报批报备程序 六、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七、规范企业改制行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沪教委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民办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4年1月8日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在本市实施除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其关联交易的开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利益关联方)民办学校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董(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是指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等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基本原则)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合理定价、规范决策、独立交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对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的原则进行认定和监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沪府办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6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2.取消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的确认。

3.取消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核准。

4.取消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5.取消民办高等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6.取消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

7.取消高等学校内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调整审批。

8.取消专科高职指导性专业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的调整审批。

(二)增加的职责1.增加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审批。

2.增加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3.增加民办高等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

4.增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5.增加根据国家部署深化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结构、空间布局和实现步骤;指导协调市、区县教育规划的编制实施;统计、分析和发布教育基本信息。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16日市国资委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主体)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职责)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等7个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等7个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等7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沪教委财[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等7个文件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5号)委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委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财务行为,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对所属全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等7个文件(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属中等学校参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对所属全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作计划和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事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财[2007]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财[2007]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财[2007]5号2007年1月31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财会〔200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直属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是直属事业单位履行事业职责,完成事业任务之外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

直属事业单位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科学、规范的操作程序,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对外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直属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组建全资企业的投资,进行债券投资和其他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五条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根据本单位事业任务的需要,从事与其事业任务相关的企业投资活动;不得从事纯粹以创收盈利为目的的其他投资业务(包括委托理财业务),已经发生的这类对外投资,应逐步清理,通过关、停、并、转的方式予以退出,收回投资。

第六条除了国家或国家授权地方下达的指令性债券认购任务外,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主张认购各类债券。

第七条直属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市场的股票投资业务,已经存在的证券市场的股票投资,应通过股权分置改革,适时上市转让,收回投资。

沪财教[2011]43号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沪财教[2011]43号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沪财教[2011]43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市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局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市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二章资产自用第十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市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国有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市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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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属高等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国资[2009]4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0.14【实施日期】2009.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属高等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国资〔2009〕49号)市属各高等学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校企业改革改制、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本市市属高等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能,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和保值增值,促进高校出资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健康和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行政法规,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属高等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属高等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九年十月十四日上海市属高等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属高等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能,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和保值增值,促进高校出资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健康和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上海市属高等学校及其出资各级次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上海市属高等学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人,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职责,在本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政企分开、监管职能与出资人职责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对上海市属高等学校及其出资各级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属高等学校按照出资人职责,在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对出资各级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各高校应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授权其依法对本校出资的各级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履行出资企业的出资人职责、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上海市属高等学校应出资组建法人独资的资产经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授权其作为高校对企业投资的唯一投资主体,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承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促进高新技术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高校自身教育文化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推进出资企业的健康和可持续性发展。

第六条上海市属高等学校出资各级次企业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企业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七条本章所指的投资是指上海市属高等学校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投资组建企业以及出资各级次企业投资组建下级企业的行为。

第一节事业单位投资组建企业第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投资组建企业,是指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作为初始或增资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或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对已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进行增资资本金的行为。

第九条作为初始或增资投资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一、货币资金(不包括国家财政性收入);二、实物资产(仪器设备和器材);三、知识产权(不包括涉及国家机密的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

第十条下列资产不得转作投资使用:一、国家财政拨款;二、上级补助资金;三、教育用房屋和建筑物、土地类固定资产;四、维持教育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投资组建或增资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请。

高等学校投资组建或增资投资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决策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一)投资组建或增资投资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二)可行性论证报告;(三)拟投资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章程;(四)近期财务报表;(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六)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报告(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核实资产。

对于市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投资限额以下的申请报告,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批复。

对市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投资限额以上的申请报告,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用实物资产和知识产权投资组建或增资投资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有关规定,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资产评估和评估备案。

第二节企业级次与投资规范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级次是指按照企业之间的出资关系确定的管理层次,分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等,依次类推。

具有资产纽带关系的两个及以上出资人投资的企业的级次以关系中最高股份比例或出资比例的出资人级次确定为其下级次的企业,股份比例或出资比例相同时,以相对控股的出资人级次确定为其下级次的企业。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出资企业的级次定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代行一级企业的管理职能,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二级企业,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企业为三级企业,以下类推。

未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高校,高校出资企业为二级企业,以下类推。

第十五条各类企业应按照出资比例由股东分别明确为其独资或控股或参股企业。

企业股东持股比例或出资比例相等时,由股东表决确定相对控股股东。

第十六条已完成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建的,该公司是高等学校出资举办的唯一企业,高等学校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投资组建其他企业。

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高校授权进行对外投资的主体。

除续存历史上的投资企业外,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的三级独资和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投资组建其他企业,确因企业业务发展需要投资组建企业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批准后实施。

未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高校,续存原有投资企业,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投资组建其他企业;原有投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不得投资组建其他企业。

第十七条高校因需要投资组建企业时,应指定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投资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受委托投资组建企业因其投资额不足时,高校可以通过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增资投资满足投资的需要,增资投资的方式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高校投资组建或增资投资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报请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按规定报市财政部门批准;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组建或增资投资企业,应报请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核准,并以学校的名义批准。

第三章产权管理第十九条产权管理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企业的组建、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和解散等各项经济活动都应按照产权管理的规定进行。

产权管理行为主要为产权登记、产权划转和产权转让。

第一节产权登记第二十条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上海市属高等学校出资组建的各级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市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直属教育企业管理单位承办各企业的产权登记事务,负责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的变更手续;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被注销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三条占有产权登记一、已取得法人资格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通过国资委产权登记软件提交占有申请,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由出资人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二)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中高等学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作为出资人的,还应当提交事业或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四)企业章程;(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通过国资委产权登记软件提交占有申请,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出资人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二)企业章程;(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中高等学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作为出资人的,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二、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通过国资委产权登记软件提交变动申请,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出资人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中高等学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作为出资人的,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四)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原件;(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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