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档: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罚款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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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依据是什么
一、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依据是什么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按事故责任分类(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该怎么处理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1、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① 相关的法律法规;② 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③ 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④ 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档案。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①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暂停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的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
② 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对于由质量事故调查组处理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③ 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加固处理等的重大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原设计单位提出。
④ 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⑤ 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要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⑥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标准
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标准如下:
对发生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施工队及责任人按建设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质量问题甲方、监理或上级单位给予通报或罚款等,公司对项目部及施工队各处以500-2000元罚款。
因电气施工错误而造成土建返工,相反由土建施工错误而造成电气返工(不包括设计洽商变更),除按第二部分第十条有关细则进行赔偿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施工队200~1000元处罚。
未按计划实现优质目标的工程连最低限-北京市优质装饰工程都达不到的(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罚责任施工队(土建或水电)计划优质工程等级奖励金额的50%。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百科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的详细划分可以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类型进行。
1.事故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事故类型:
•倒塌事故: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发生倒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开裂事故:指结构件出现断裂、开缝或开裂现象。
•变形事故:结构或构件变形过大,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事故。
•错位事故:指结构或构件位置出现明显位移,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事故。
•渗漏事故:指水或液体从建筑或构筑物渗漏出来,影响正常使用和耐久性的事故。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类型的工程,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此外,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救和预防。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是什么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一、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是什么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罚款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罚款标准是什么?近年来,豆腐渣工程屡次出现,这是由于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和法律的不完善,以及不法分子的贪婪之心造成的结果。
工程质量事故往往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对于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以及罚款标准,相关文件也是明确规定的。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学一下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罚款标准是什么?▲一、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罚款标准是什么?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工程质量安全等级划分.doc
工程质量安全等级划分工程质量安全等级划分包括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各门类、各专业工程,各地区、不同时期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不一,通常按损失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由相当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处理。
(2)严重质量事故是指建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工程建筑物外形尺寸已造成永久性缺陷,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严重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处理。
(3)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建设部规定,重大质量事故根据造成损失大小、死伤人员多少又分为四个等级。
如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H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职责为,凡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报到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凡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案例一:某工某工厂新建一生活区,共14幢七层砖混结构住宅(其中10幢为条形建筑,4幢为点式建筑)。
在工程建设前,厂方委托一家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按要求对建筑地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
工程于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继开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继建成完工。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一、质量事故等级划分1.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0人以上;直接引发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对社会产生特别重大影响。
2. 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3. 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
4.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1. 建设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
2. 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调查,同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 建设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将事故情况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
三、质量事故处理1. 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事故处理小组,研究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制定事故处理方案。
2. 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处理,并写出书面报告。
3. 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坚持“查不清原因不放过、不彻底整改不放过、不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并做好记录。
4. 凡发生质量事故没有按要求认真进行技术鉴定、写出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5. 对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6. 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 对隐瞒不报或不按要求认真进行处理的将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质量事故预防措施1. 建立健全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修订稿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⑵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⑵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⑶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⑴工程倒塌或报废;⑵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⑴.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⑵.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⑶.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⑷.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范文一、前言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特制定本建筑工程质量罚款实施细则。
二、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罚款处罚。
三、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等级划分1. 一级罚款: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直接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5%至10%不等。
2. 二级罚款: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较为严重,严重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2%至5%不等。
3. 三级罚款: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的,罚款金额为工程造价的1%至2%不等。
四、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依据1. 完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完工验收时,由质监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将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依据之一。
2. 监理日志和巡查记录:监理日志和巡查记录将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成为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依据之一。
五、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程序1. 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业主或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形成书面记录。
2. 质疑期限:发现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将在接到上报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问题的核实和处理,届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以对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期限为15个工作日。
3. 处罚决定:质疑期限结束后,相关部门将根据核实结果和质疑情况,做出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4. 罚款金额支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需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金额支付到相关部门指定账户。
六、建筑工程质量罚款的其他事项1. 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质量问题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限为30个工作日。
2. 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拒绝支付罚款,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需及时整改并消除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将进行复查,如确认整改合格,则予以结案。
工程质量事故经济处罚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经济处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质量管理,树立高度的质量意识是公司长久立足之本,也是公司发展之源。
项目部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强化质量管理,对施工出现的质量问题不能迁就,对质量事故,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以达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
第二条质量事故的划分一、质量事故的划分分为四个等级。
项目部质量事故发生后的最终等级确认由公司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事故认定标准做出,并书面通知项目部。
二、参照公司的质量事故划分,在此将事故等级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一般质量事故:一次性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质量事故:一次性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质量事故:一次性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一次性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二章质量事故的责任界定第三条参照《公司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安质[2021]203号)文,对质量事故责任者的担责界定如下:一、项目经理(现场经理)对质量事故负全面责任;二、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对质量事故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三、项目部总工程师和分管其它业务的副经理对质量事故负分管业务内的管理领导责任;四、项目部工程部部长对质量事故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第三章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第四条凡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将按下列标准予以经济处罚:一、项目经理(现场经理)经济处罚标准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罚款1-3万元人民币;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罚款3-5万元人民币;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处上一年收入的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处上一年收入的80%的罚款;二、项目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经济处罚标准按项目经理(现场经理)所缴罚金的80%扣缴;三、项目部分管其它业务的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安全部长)经济处罚标准按项目经理(现场经理)所缴罚金的60%扣缴。
质量事故处罚条例
质量事故处罚条例集团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事故处罚条例质量事故分类: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产品(包括材料、零部件)报废达到一定损失额、或致使产品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或用户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即构成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零部件加工及其它部门)一级:由于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10万元者。
二级:由于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5000元者。
加工件报废按工时加材料费计算。
2)重大质量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0万元以上或对用户产生重大影响的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处罚质量事故的处罚,遵循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质量事故处罚办法按以下条款执行:1)重大质量事故,对责任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及单位领导视程度予以处罚。
重大质量事故经济处罚按如下额度执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直接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5000--15000元;管理责任者处罚如下:单位一把手处罚金额4000--12000元;单位主管领导处罚金额6000--18000元;主管主任处罚金额5000--15000元。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直接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15000--20000元;管理责任者处罚如下:单位一把手处罚金额15000--20000元;单位主管领导处罚金额10000--15000元;主管主任处罚金额10000--15000元;2)一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属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机械加工人员、运行值班人员,在经济处罚的同时,调离原岗位。
3)二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4)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引起用户投诉或在用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由质量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5)因人为原因造成质量损失但未构成质量事故的,由本单位落实责任人,自行处理。
6)一般质量事故重复发生,按上述规定对责任者加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扣除该生产组长、工艺员当月全部资金,扣单位主管及职能科室领导当月奖金的50%,主管厂长当月奖金的50% 。
质量事故分级及处罚细则
一、质量事故分级及处罚细则为了进一步完善品质管理工作,对生产的各个环节加强品质监控,有效地追踪和处理品质问题及质量事故,特制定此细则,作为质量问题及事故的处罚依据。
1、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分级(1)轻微质量问题下列情况属于“一般质量问题”:经抽检(或全检)次品率在2%以下,尚未流入下工序,并且可通过本工序的返工得到解决,不致造成材料浪费的情形。
(2)一般质量问题下列情况之一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已流入下工序的,次品率3%以上5%以下的;◆批量次品超过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造成材料或人工浪费30分钟以内的;◆影响下工序正常工作在30分钟以内的。
(3)一般质量事故◆流入下工序的半成品次品率5%~10%的;◆批量次品超过80件的;◆造成材料或人工浪费总计在50~100元以内的;◆影响下工序正常生产30~60分钟的;◆影响出柜20分钟以内的;◆虽属上工序的问题,但本工序明知或应该知道属不合格品而继续加工,造成材料或人工损失在50元以内或次品超过50件的;◆流过3个以上工序的次品,数量在30件以上;或流过5个以上工序的次品,数量在20件以上的;◆客户验货提货的质量不良达5条以上的;◆擅自更改工艺造成质量隐患,尚未造成损失的。
(4)重大质量事故下列情况之一属于“重大质量问题”:◆流入下工序的半成品次品率10%以上的;◆批量次品超过100件的;◆造成材料或人工浪费超过100元的;◆影响下工序正常生产3超过1小时或影响出货超过30分钟的;◆明知或应该知道属于上工序流入的不合格品而继续加工造成材料、人工损失总计超过80元的,或总件数超过60件的;◆擅自更改工艺造成材料及人工损失超过80元的;◆流过5个以上工序的次品数量在30件以上;◆客户验货上不通过,要求返工的。
(5)特大质量事故下列情况之一属于“特大质量问题”:◆流入下工序的半成品次品率10%;◆批量次品超过150件的;◆造成材料或人工浪费总计超过200元的;◆影响正常出货超过1小时的;◆擅自更改工艺造成材料及人工损失超过200元的;2、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鉴定①“轻微质量问题”及“一般质量问题”的鉴定由品检员负责。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处罚细则为强化工程质量施工管理,促进企业的振兴和健康发展,树立“公司兴旺、人人有责”的企业理念,牢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认真落实、执行质量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使企业的工程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1、工程质量发生一般事故(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下)对该项目部处以2000-5000元罚款。
2、工程质量发生严重事故的(经济损失5-10万元)对该项目部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3、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对该项目部处以5-10万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罚款。
5、已竣工但仍在保修期限内的工程,发生质量投诉,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投诉到公司的,罚款5000元;投诉到区主管部门的,罚款8000元;投诉到区级以上的,罚款15000元;造成媒体曝光,对公司声誉带来极坏影响的,罚款20000元以上。
6、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巡回检查或拉网大检查,下达的质量隐患,项目部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回复报告,或整改不彻底的,罚款500-2000元。
7、因质量隐患,受到上级批评,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工整顿处理,并对项目部处以5000-20000元罚款,并在公司内部给予通报批评。
8、在工程质量方面被媒体曝光而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20000元以上的罚款。
9、地基、基础与主体等分部工程,经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地基、基础分部罚10000元,主体分部罚20000元,主体结构抽检存在问题,罚款5000元。
10、出现一次质量事故或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受到投诉的单位,年终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一票否决。
第二条对违反公司内部验收制度的处罚1、各工序、检验批未经项目部验收合格(询问并查资料)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除要求停工外,罚款500元/批;隐蔽工程未经隐蔽验收合格(询问并查资料),除要求停工外,罚款500元/项。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措施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措施是什么?工程质量是一项工程最为核心的内容,如果施工单位难以保证一项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即使最终提前完成了工程的建造也也存在很大的隐患。
如果发生了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的责任就更大了。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程质量是一项工程最为核心的内容,如果施工单位难以保证一项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即使最终提前完成了工程的建造也也存在很大的隐患。
如果发生了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的责任就更大了。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1] 。
▲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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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罚款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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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豆腐渣工程屡次出现,这是由于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和法律的不完善,以及不法分子的贪婪之心造成的结果。
工程质量事故往往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对于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以及罚款标准,相关文件也是明确规定的。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学一下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罚款标准是什么?
一、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及罚款标准是什么?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