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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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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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卷2012-07-09 22:44:20| 分类: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一、单选题(下列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1、国务院第三次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时间是()。

A、2010年12月4日B、2010年12月14日2、()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A、县级以上B、市(地)以上3、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A、检查机构B、发生地4、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给予()的处罚。

A、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的罚款5、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为()A、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6、对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处罚为()A、50万元以下罚款B、50万元罚款7、对经营者、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情节较重的处罚为()A、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B、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8、对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为()A、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9、《价格法》自()起施行。

A、1998年1月1日B、1998年5月1日C、1998年7月1日D、1998年10月1日10、价格立法的根本目的是()。

A、整顿价格秩序B、发挥价格配置资源的作用C、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1、下列四种情况不适用于《价格法》的是()。

A、香港特别行政区B、外籍人员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C、外商在我国租用土地的范围内的价格行为D、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12、关于《价格法》的适用对象,下列四种表述中准确的是()。

经济法考研题库-章节题库(价格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经济法考研题库-章节题库(价格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价格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价格构成答:价格构成又称价格结构,是构成商品、服务的各个要素及其在价格中的组成状况,具体的价格构成应包括生产商品与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等。

2.政府的定价行为答:政府的定价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与指导价的活动。

《价格法》从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①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②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权限的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③《价格法》明确了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相应地根据中央与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其价格行为的权限。

3.政府指导价(华农2015、2011年研)答: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即政府根据他的权限和市场现状,给出的强制性的价格范围。

政府指导价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度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从品种范围上讲,政府指导价适用于比较重要的,同时花色品种多、供求变化快、季节性强的商品。

4.价格关系答:价格关系是指与价格的制定、运行和调控、监督检查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它是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具体来说,价格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关系:一是价格的制定关系;二是价格的运行关系;三是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的关系;四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广大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检查关系。

5.价格体系答:价格体系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价格体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国民经济部门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工业品价格、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邮政电讯价格、建筑产品价格、服务价格等等;按照商品的流通过程和环节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工业品出厂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批发价、零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等等;按照宏观经济调控下进行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定价等等。

第七章--价格法

第七章--价格法
第七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七章 价格法律制度
❖一、价格法的概念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三、法律责任
一、价格法的概念
(一)价格 1、概念: 经济学上: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一、价格法的概念
(二)价格法的概念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73页) 1997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 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Fra bibliotek有偿服务的收费。
一、价格法的概念
注意例外情况: A、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 格不适用《价格法》 B、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不适用《价格法》
一、价格法的概念
2、价格体系: ⑴概念:273页
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 互关系的总称。 ⑵《价格法》中的价格体系:273页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4)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基本依据 A、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B、市场供求状况 C、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社会承受能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3、政府定价 (1)特点: A、定价主体为政府(中央和省级) B、具有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 (2)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同政府指导价)
(二)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 1、市场调节价: (1)特点: A、调节价是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 B、调节价是一种竞争价格 C、调节价是经营者依法确定的价格 D、调节价具有不稳定性 E、调节价具有多样性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2)范围 《价格法》第6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
格,除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 价和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 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B、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汇总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工程造价管理答案

工程造价管理答案

工程造价管理一、名词解释(每题0分,共25题)1. 资产2. 利润3. 静态投资4. 价款5. 动态投资6. 重置成本7. 递延资产8. 保留金11. 索赔12. 相对偏差14. 价值工程15. 企业所得税16. 工程价款结算17. 合同示范文本18. 基建收入19. 资金成本20. 绝对偏差21. 标的22. 应付税款法23. 固定资产24. 在建工程25. 流动资产二、简答题(每题0分,共25题)1. 工程结算的条件有哪些?2. 资产分为哪几类?3. 简答招标投标的特点。

4. 工程造价的作用。

5. 价格形成中盈利计算方法。

6. 简答工程量清单的组成。

7. 项目管理费8. 影响合同计价方式选择的因素9. 工程建设定额的特点10. 资产负债表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11.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及其分类12. 工程造价的特点。

13. 简答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包括什么内容。

14. 施工合同的特点15. 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为哪几类16. 企业筹资方式17.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方法的内容。

18. 工程造价的计价特征。

19. 简答 FIDIC合同条件的特点20. 工程担保宜采用保证方式的原因21. 调整工程价款价差的主要方法22. 施工合同的作用23. 按定额编制的程序和用途的工程定额分类。

24. 政府定价25.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三、论述题(每题10分,共10题)1. 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2. 论述建设项目后评估与项目评估的关系3. FIDIC合同条件第三版和第四版文本结构的比较4. 简述项目间接建设成本的内容。

5.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容6. 简述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7. 简述按定额编制的程序和用途分类的工程量定额内容。

8.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包括9. 控制资金使用计划对工程造价具有重要影响10. 《价格法》的适用范围工程造价管理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0分,共25题)1. 所谓资产,是经济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2.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它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实现的收入减去费用后得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本章是关于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的规定。

经营者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其价格行为规范与否,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能否合理,对市场价格秩序的建立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也产生影响。

本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

本法第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

界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范围有一个总的客观标准,即是否适宜于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

在实际工作中有三个判断依据。

一是垄断程度,凡宜于也能够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应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不宜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即垄断性强的商品和服务,应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是因为,非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由于缺乏市场强制,放开价格容易形成垄断高价,不但难以形成正确反映价值和供求的合理的市场价格,而且会产生资源浪费,技术停滞、分配不公等与垄断伴生的弊端。

二是资源约束程度。

凡资源约束相对较小,供给的价格弹性相对较大的产品,宜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资源稀,供给的价格弹性较小的产品,宜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是因为,资源约束大的产品往往短缺强度也大,而供给和价格弹性性很小,即使价格提高了,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供给往往不能很快增加或根本难以增加,这类产品如果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其结果除了价格的持续上涨,资源遭到掠夺式开发外,好处不多。

三是重要程度。

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反之,其他价格可以放开,在市场竞争中形成。

根据上述三个判断依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

价格法

价格法

重德 重德 敦品 敦品 笃学 笃学 躬行 躬行

2、 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 2 )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3)明码标价
重德 重德 敦品 敦品 笃学 笃学 躬行 躬行
二、 定价权限
(一) 定价权限 (二) 定价依据、方式和程序 1. 定价依据 2. 定价方式和程序
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 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 二、 价格形式 价格形式是价格法确认的各类商品 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表现方式。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重德 重德 敦品 敦品 笃学 笃学 躬行 躬行
第三节
定价主体的价格行为
一、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一) 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定价原则和定价依据 1、 自主定价范围 2、 定价原则 3、 定价依据
重德 重德 敦品 敦品 笃学 笃学 躬行 躬行
(三) 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
1、 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
正常的价格秩序。
2、 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四) 价格工作机构
重德 重德 敦品 敦品 笃学 笃学 躬行 躬行
第二节 一、 基本价格制度
基本价格制度和价格形式
重德 重德 敦品 敦品 笃学 笃学 躬行 躬行
一.
二.
二、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违反价 格法的各项规定应承受的法律制裁。它是国家为保障价格 法的执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
三. 四.
(一)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 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29•【文号】主席令[第92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释义】在部门法中,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按照法律效力的不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以及有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或转发的价格法规颁发的价格法律;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部门价格规章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价格规章。

本法所称的价格法取狭义之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价格法律。

《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

《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五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价格制度、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及价格工作机构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立法目的。

制定价格法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其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格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人们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来认识和遵循价值规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政府的定价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政府的定价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释义】本条是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所作的规定。

一、政府作为定价主体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就是由政府作为定价主体制定价格,是政府对价格活动进行直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的定价权在什么范围内行使,也就是对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直接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从而会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的发挥,同时也关系到人民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明确政府行使定价权的法律界限,促使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价格,是非常必要的。

这样既可以为政府对价格进行适当干预提供法律保障,又可以规范政府的定价行为,减少政府定价的随意性。

按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下,三种价格形式的基本格局是: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这一基本格局是实行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必然结果,也是这一价格机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保持这一基本格局,才能保证市场调节价格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所以,本法第三条所确定的三种价格形式的基本格局,就从总的数量上限制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也就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在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中的比重是占极少数的,或者说,政府只能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使定价权。

为了避免过多的政府直接定价,防止政府不适当的扩大定价范围,本条又进一步从种类上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作了规定,明确了由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限于五大类商品和服务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释义】在部门法中,价格法是指价格立法体系,即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价格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价格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或转发的价格法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部门价格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价格规章。

本法所称的价格法取狭义之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价格法律。

《价格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他有关价格的法规、规章都必须以《价格法》为依据。

《价格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它规定《价格法》最基本的原则和精神;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是总则内容的展开化,分别规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控以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内容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五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价格制度、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及价格工作机构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价格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规范有序的竞争性经济,其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价格是价值规律作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人们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来认识和遵循价值规律的。

《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价格法》的适⽤对象是什么?《价格法》的适⽤对象是价格⾏为。

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为均适⽤《价格法》。

关于《价格法》的适⽤对象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价格法的适⽤对象是什么1、《价格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发⽣的价格⾏为。

2、《价格法》的适⽤空间是中华⼈民共和国境内。

外籍⼈员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为适⽤本法。

3、《价格法》的适⽤对象是价格⾏为。

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为均适⽤《价格法》。

这⾥的价格⾏为既包括经营者的定价、调价、标价以及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价格⾏为,⼜包括政府的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等价格⾏为,还包括消费者参与定价和监督价格等⾏为。

4、价格⾏为的客体是价格。

《价格法》将价格的范围限定在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包括各类有形产品、⽆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包括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1)商品价格根据商品有⽆物质形态分为有形产品价格和⽆形资产价格。

有形产品是指有实物形态和物质载体的产品,包括各类农副产品、⼯业⽣产资料和消费品、建筑产品等。

⽆形资产是指长期使⽤⽽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专利权、商标权、⼟地使⽤权等。

(2)服务价格具体范围:a.现⾏所称的各种经营性收费,即企业、事业单位以营利为⽬的,借助⼀定的场所、设备和⼯具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

如:邮电资费、照像、洗理、旅游、中介代理服务费等。

b.现⾏所称的事业性收费,即政府办的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弥补或部分弥补服务成本⽽收取的费⽤。

主要有医疗、教育、咨询费、检验费等。

此外,现⾏所称的⾏政性收费是⼀种特殊的价格形式,由于复杂的原因,《价格法》作了原则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规定。

⼆、《价格法》的作⽤在于什么1、制定《价格法》是为了规范价格⾏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稳定市场价格总⽔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价格法实施细则

价格法实施细则

价格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所有价格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价格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正当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垄断和其他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二章经营者行为规范第五条经营者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三章政府定价机制第七条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章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九条国家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措施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工程造价管理-题库

工程造价管理-题库

工程造价管理-题库1、工程结算的条件有哪些?答案:(1)质量合格是工程的必要条件(2)符合合同条件(3)变更项目必须有工程师的变更通知(4)支付金额必须大于临时支付证书规定的最小限额承包商的工作使工程师满意2、资产分为哪几类?答案:(1)按资产流动性质来区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及固定资产。

(2)按资产存在形态分类,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3)按资产是否具有综合获利能力分类,可以分为单项资产和整体资产。

(4)按资产能否独立存在分类,可以分为可确指的资产和不可确指的资产。

3、简答招标投标的特点。

答案:(1)程序规范。

(2)编制招标、投标文件。

(3)全方位开放,透明度高。

(4)公平、客观。

交易双方一次成交4、工程造价的作用。

答案:(1)建设工程造价是项目决策的工具(2)建设工程造价是制定投资计划和控制投资的有效工具(3)建设工程造价是筹集建设资金的依据(4)建设工程造价是合理利益分配和调节产业结构的手段工程造价是评价投资效果的重要指标5、价格形成中盈利计算方法。

答案:(1)按社会平均成本盈利率计算盈利和价格。

(2)按社会平均工资盈利率计算盈利和价格(3)按社会平均资金盈利率计算盈利和价格(4)按综合盈利率计算的盈利和价格6、资产答案:所谓资产,是经济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7、利润答案: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它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实现的收入减去费用后得余额。

8、静态投资答案:静态投资是以某一基准年、月的建设要素的价格为依据所计算出的建设项目投资的瞬时值。

9、价款答案:价款通常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取得对方出让的标的物,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10、动态投资答案:动态投资是指为完成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预计投资需要量的总和。

11、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答案: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

这些因素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方向、影响程度都不尽相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反不正当竞争
法》和《价格法》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6.12
•【文号】行复字〔2007〕6号
•【施行日期】2007.06.12
•【效力等级】工作答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有关规定如何适用
问题的答复
行复字〔2007〕6号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规定:“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对同一个滥收费用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对同一个滥收费用行为罚款的行政
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由首先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为宜。

其他依法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是否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实践中可再研究。

2007年6月12日。

价格鉴定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

价格鉴定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

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共设5个科目。

科目1:《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科目2:《法学基础知识》;科目3:《价格政策法规》;科目4:《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科目5:《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科目1、科目2、科目3、科目4的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

科目5的考试题型为主观题。

各科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各科考试大纲如下:科目1:《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一、考试目的考核应考人员运用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依据有关价格、财政、税收政策和不同价格鉴证物的特点、性质,进行价格鉴证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和基本要求1.价格决定的基本因素1.1市场需求、供给对价格的影响。

1.2成本在价格决定和价格鉴证中的作用。

1.3竞争、垄断对价格决定的影响。

2.市场失灵情况下,政府对市场价格进行干预的措施和对垄断行业价格管理的方法3.依据宏观经济和价格变动情况,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4.国际经济和国内外市场价格4.1 国际贸易的分类;影响国际贸易的因素和政府对国际贸易干预的目的和手段。

4.2 国际收支平衡与国际收支调节对国内外市场价格的影响。

4.3影响汇率变动的主要因素;汇率变动对经济和价格鉴证的影响。

4.4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的规律;关税对进出口价格的影响;国家调控和影响进出口价格的主要政策手段。

5.企业定价5.1企业定价的依据、任务、目标和适用条件。

5.2成本导向定价方法、需求导向定价方法、竞争导向定价方法的运用及对价格鉴证的影响。

5.3新产品的定价策略;企业集团内部转移定价方法及与价格鉴证的关系。

6.财政与税收6.1 国家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作用及影响。

6.2主要税种的计征方法;税收与价格、价格鉴证的关系。

7.股票、债券和期货价格7.1股票的主要类型与价格的确定;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主要因素;股票价格指数的作用。

股票价值的主要指标在价格鉴证中的运用。

7.2债券的分类和价格的确定;债券价格与收益率计算对价格鉴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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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价格管 理 范畴 如 果 作 为 税 收 管 理 为 缓 解
。 , ,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发 生 的 价格 行
“ ”
,
为 适 用 本 法 这里 的 价格 行为 是 指 以 价格 为 媒介 而 发 生 的行 为 既 包 括经营 者 ( 指从事
财政 困 难 弥补 经 费 不 足 将 造成 收 费规 模的

国家 行 政机关 的收 费 应 当 依 法进 行 严 格控制 收
法》 ( ?
价格法 》 第 四 十 七 条第 一 款规 定
,
、 。
为 适用本 法
” :
,
这 里 的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 是指 我 国 国 境 以 内 的 全部 区 域 具 体 包
,

费项 目 限 定 收 费 范 围 标准
利 率 汇 率 保 险费 率 证券 及 期 货
、 ,



《 价 格法 》 是 调整 价格 关
价 格 适 用有 关 法律 行 政法 规 的规 定 不 适 用 本法


系 的 基本 法 其 适 用 范 围 在第 二 条 中做 了 规 定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发 生 的 价 格 行
: “
而 将价 格 的范 围限定在商 品 价 格 和
,
服 务 价格 亦 即 《价格 法 》 第 二 条规 定

: “
本法

为 适 用 本 法 但 因 对 价格 及 价 格 行 为 认识 不 一 导 致 对 《价格 法 》 的适 用 范 围也 有
,
,






所称价 格包括 商 品 价 格 和 服 务 价格 商 品 价 格是指 各类有形 产 品 和 无 形 资 产 的价格 服 务价格是 指各类 有偿 服务 的 收 费
;
,
,

水 之 上 的空 间
“ ”

需 要 特 别指 出 的是 这 里 的
, ,
,
境 内 虽 然 包 括 香 港 特别行 政 区 但 依 据 《 香
《 价 格法 》 的适

行政 性 收费 ) 是 指国家行 政 机 关 向特 定 对象 实 施 特 定 管 理 提 供 特 定 服 务 收 取 的 费
,
(即
★ 法制建 设

令价 拐 租 》勿 通 日 拉 目
张正 明
法律 是 调 整 社 会 关 系 的 每部 法 律 都 调 整 特定 的 社 会 关 系 都有 各 自的调 整 范 围 亦 即法 律 的适用 范 围
, 。 , ,
规 对其 规 范 所 以 《价格 法 》 第四十七 条第 款 规定
,
,
2
,
: “
4
、 , 。
不 同 的理 解

笔 者 认为应 将 《 价 格法 》 第 二条
, 、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与 第 四 十 七 条 等条 文 相 结 合 才 能全 面 正 确 理 解 《价格法 》 的适 用 范 围
1
, 、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的 收费 是 否 适 用 《 价格
: “ ,
,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境 内发 生 的价 格 行
, , 。
织 的价 格行 为 也 包括消 费者 新闻单 位 和 职 工 价格监 督 站 等 组 织 的 对 价格 的社会 监督行
,

《 价格


》 不 仅 肯 定 了 国家 行政 机 关 的收 费作 为 一
: “ , ,
3

《 的 适 用 对象 价 格 法》


何 理 解 ? 价 格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分
; 膨胀 和 收费 标 准 的提 高 而 作 为价 格管理 则
,
,
,
生 产 经 营商 品 或 者提 供有 偿服务 的法 人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人 ) 的 定 价行 为 交 易 行 为 也包 括 经营者 的价 格评估 价格 鉴 定 价格 咨 询 等
、 、 、 ,


要 综 合考 虑 价 格 总 水平 控 制 的需 要 财政 和 收 费单 位 状 况 及 社 会 各方 面 的 承 受 能 力 有
、 、 、

价格

,


种 价 格行 为 的存 在 还 对 其做 了 原 则 性 的规 定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严 格控制 收 费项 目 限定


广 义 的价
格 包括 商 品 价格 服 务价格 和 生 产要 素价 格
,
收 费范 围 标准



只是 国家行 政机关 的收 费
, 、 ,
考 虑 到 利率 汇 率 保 险费率 证 券 及 期 货 价 格 的形 成与 普通 商 品 有相 似 的一 面 又 有 特 殊性 的 一 面 其 管 理 方 式 也有 别 于 一 般 商 品 价 格 和 服 务 价格 国 家有专 门的法律 行政 法
, 、 ,
作 为 特殊 的 价格 形 式 需 要 清理 规 范 才规 定 收 费 的具 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另 行 制 定


( 作 者单 位
:
国家发 展 计委价格 调控 司 )
13
,

行 为 既 包 括 政 府 的 定 价行 为 也 包括 政府 的 ; 价 格管 理 调 控 监 督 等 行 为 既 包 括 行 业组
、 、
;
,
利 于 控 制 收 费规模 和 治理 各种 收 费
, ,

鉴于 国
,
家行 政机关 收 费 有 其 特 殊性 所 含 面较 宽 既 有 价 格性 质 的 收 费 也 有 少 数 税 收性 质 的 收 费 因 此 《价 格 法 》 才 做 了特 殊 规 定 法

收 费 的具体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另行 制 定
, 。


对此 有 人 片 面
,
; 括 第 一 领 陆 即 国 境 线 以 内 的陆 地 第 二
,
,
,
理 解行政 机 关 的 收 费 不 属 于 《价格法 》 的调 整
范 围 这种理 解有 失 偏 颇 国 家 行 政 机关 收 费
领 水 即 内 水 和 领 海 第 三 领 空 即领 陆 领



港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 的规 定
2
,

用 这 种 收 费的 出现 是 补 偿成 本 的 需 要 其 收
,
应 范 围 不 包括 香港特 别行政 区

取 标 准 是按 照 补 偿 成本 的 原 则 核 定 的 这 部 分 费 用 不 应 由 全 体 纳 税 人承 担 因 此 应 该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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